第八章授信审查审批.doc
第八章 授信审查审批第一节 一般风险授信业务项目受理与反馈/退回第一条 各授信审批机构审查人员收到经营单位上报的授信材料后,应首先审查上报资料的完整性,如资料不全或未能明确说明有关情况,一般情况下要在两个工作日内以中国光大银行对公授信项目审查审批反馈通知书(附件1)予以反馈,明确需补充的资料或要说明的问题。第二条 经营单位收到反馈后,原则上要在两个工作日内以中国光大银行对公授信项目审查审批反馈回复书(附件2)予以答复,情况特殊的要与审查人员提前沟通,逾期无书面答复或连续反馈两次仍不能补齐材料、说明问题的,审批机构可拒绝受理此授信业务,并填写中国光大银行对公授信项目审查审批退回通知书(附件3)退回该授信项目。第三条 审批机构以收到经营单位齐全、有效资料的日期为正式受理日期,正式受理后,项目审查人员要出具明确的审查意见,根据相关审查审批的要求提交审批机构(受权人)及时完成审批(批复格式见CECM)。第四条 审查审批人员可视需要走访客户;对于重大授信项目,可在营销阶段参与授信调查,帮助客户经理评估客户履约能力、分析授信风险、提出授信方案等。审查审批人员要加强对项目所在地区经济金融情况的调研,加强项目的跟踪,加强与经营单位的沟通。第二节 一般风险授信业务分析和评估第五条 信贷审查人员应履行以下风险分析职责:一、负责贯彻执行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我行授信风险管理政策、制度与细则;二、负责授信项目的基础性审查,对授信项目审查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一致性负责;三、审查授信(包括担保)的合法、合规性;四、负责客观、准确地评估授信风险,独立发表审查意见,按照平行作业有关规定参与授信前调查,揭示、评价风险,并提出风险管理意见;五、负责为市场营销部门授信业务开展提供政策传导;六、负责审核风险评级;七、负责CECM系统有关数据的审核;八、其他相关工作。第六条 审查人员要根据审查原则、评估框架和分析内容进行审查工作,一般风险的授信分析应坚持以下的基本原则:一、应根据本行的内外部情况判断授信风险是否在银行可接受的范围之内,判断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是否与所承受的信贷风险相平衡。二、对一般风险授信项目进行分析时,做到并突出“三个注重”:(一)应注重分析借款人(作为第一还款来源)从事主要经营活动产生现金流量的能力和未来的偿债能力;(二)应注重分析借款人的经营管理能力、经营作风、管理质量和市场经营环境;(三)应注重分析保证人(作为第二还款来源)从事主要经营活动产生现金流量的能力和未来的偿债能力或抵(质)押物(作为第二还款来源)变现的难易程度及变现时对价值的影响。三、对一般风险授信项目进行具体分析时,应做到如下“十看”:(一)股东背景,是否有清晰的组织架构,是否立足于主业突出的核心公司,审慎对待空壳集团性公司授信;(二)企业经营情况,是否有核心竞争力、核心技术、比较竞争优势、有竞争力的主导产品、较大的市场份额等;(三)企业财务状况,是否有足够经营活动的现金流,谨防合并财务报表陷阱;(四)企业未来,是否具有成长性,包括对行业前景进行分析;(五)宏观政策变化带来的企业经营风险; (六)企业信用记录,是否在金融机构有欠息或逾期记录;(七)企业的纳税情况,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企业有较严重的欠缴、漏缴或偷税情况;(八)授信方案是否合理,授信品种是否契合企业的实际需要,授信金额是否适度,既要与企业资产规模、主营规模和偿债能力相匹配,又要与我行的总体实力相适应;(九)授信用途与还款来源,有无用途不明、不合理,有无骗贷、套取银行信用的嫌疑,还款来源是否落实,还款方案是否合理;(十)担保能力,担保是否有实力,抵(质)押物是否足值、易变现,最终风险是否可控。第七条 授信方案要达到如下“五个匹配”:一、授信占比与我行地位相匹配,授信额度不求最大,但求最适,且与企业偿债能力相匹配,与我行的总体实力相称。二、授信期限与资产转换周期相匹配,期限过长导致现金回流后被挪用,期限过短导致贷款到期后现金流不足。三、授信品种与综合收益相匹配,品种单一可利用率低,品种过多,则难以支配。四、担保方式与风险缓释要求相匹配。五、授信用途和企业经营计划相匹配,防止挪用银行信贷资金。第八条 我行实行一级审查体制(特殊情况除外),即由初级受理的审批机构的审查人员(包括总行信贷审批部和已设风险总监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含县域支行、异地支行,以下同此)的审查人员)履行审查职责,并出具审查报告。原则如下:一、设立风险总监的分行(含一级分行、二级分行)负责该分行对公一般风险授信项目的审查;二、总行信贷审批部负责未设风险总监分行对公一般风险授信项目的审查;三、总行信贷审批部负责总行各业务部门直接经办的对公一般风险授信项目的审查。第三节 一般风险授信业务的审批第九条 一般风险授信业务审批机构包括:总行信贷审批委员会、总行信贷审批部(包括房地产授信审批中心、中长期授信审批中心、各授信审批组)、总行中小企业业务部、分行风险总监及其转授权人等。有关审批机构的议事规则见附件4。第十条 信贷审批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和要求:一、信贷审批应坚持适度、均衡、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思想,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促进业务发展。二、信贷审批应坚持统一的授信标准,并与当地具体情况相结合,顺势而为,因地制宜。三、信贷审批应遵循信贷流程和要求,将授信过程管理和节点管理相结合。四、根据授信方案在授信批复明确对借款合同、支付管理和授信后管理的相应要求。第十一条 一般授信审批流程(特定贸易融资授信和中小企业授信适用总行相关规定)(一)设立风险总监的分行1、客户经理完成调查报告并经经营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提交审查人员审查并出具审查报告。2、对公授信管理中心主任对审查人员审查的所有对公一般风险授信项目进行复核,对公授信管理中心主任到位前或因故不能履职的,应由分行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室主管对公授信业务的相关人员代行复核职责。3、对优于BBB级(含)客户的短期授信(不含房地产类授信),分行不需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对公审查人员完成审查并经对公授信管理中心主任复核后,直接报分行主管公司业务行长(有问题授信可除外)和风险总监等受权人审批。4、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授信项目(含复议项目)需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分行风险总监是评审委员会召集人(分行风险总监因故不能召集分行评审委员会时,可由分行主管公司业务行长作为B角代为召集),分行主管公司业务行长应出席会议。(1)经评审委员会审议后,上报分行主管公司业务行长审批。上报时需附各评审委员签字的授信业务意见表。(2)对于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项目,分行主管公司业务行长审批同意并签署审批意见后,提交分行风险总监等受权人审批;分行主管公司业务行长否决的项目直接批复。(3)对于评审委员会审议未通过的项目,分行主管公司业务行长直接进行否决批复。5、分行风险总监在权限内进行审批:对于意向性承诺函授信、房屋按揭贷款阶段性担保授信、工程机械及汽车全程通项下经销商授信、行标中小企业授信项目须按周批量向分行行长报备,如遇紧急项目,也可即日单笔报备。除前述几类授信以外的其他授信项目,分行风险总监权限内终审的授信项目,分行行长签署意见后方可出具批复;超分行风险总监权限的授信项目,分行行长签署同意意见后方可上报,根据审批权限分别上报总行信贷审批部或总行信贷审批委员会(若分行行长分管对公业务,在履行双线审批的基础上,可不经前述报备或加签审批意见环节)。分行行长对于本分行对公授信业务具有“一票否决权”,对于风险总监审批否决的授信项目,分行行长无权复活。6、各分行及总行相关部门报送授信项目时,应按照具体授信类别,分别将授信项目提交至总行房地产授信审批组或区域授信审批组。对于提交总行各级会议审批的授信项目,应由总行初级审批人初审后,方能提交各级会议审议审批。对于同一个授信企业申请的、各经营机构同时提报总行的授信项目中既包含会议审批又包含个人审批的,一并由相应的审批会议审批,审批权限按合并敞口计算。7、分行上报超权限授信项目时,需报送以下表格的复印件或传真件(复议项目见本章第五节),中国光大银行*分行审批决议(此决议在CECM系统中生成下载后,经风险总监等受权人及分行行长签署同意意见)。8、二级分行对公一般风险授信业务审批流程按照图2所示流程图执行。二级分行风险总监设立后,即开始按照我行有关规定的审批流程执行,未获得授信审批转授权之前,风险总监授信审批权限为零授权,但也应对所有上报管辖行的对公一般风险授信项目逐笔签署意见。9、授信业务意见表分为一级分行适用表格和二级分行适用表两种(见附件6),各相关人员需在CECM系统中签署相应意见并与相适用的授信业务意见表保持一致,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经理、经营单位负责人、分行审查人员、分行对公中心主任、分行评审会委员(如需)、分行主管公司业务行长等。 具体流程见图1、图2所示:(二)未设立风险总监的分行1、审查审批流程(1)客户经理完成调查报告并经经营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提交分行完成项目推荐流程,上报总行信贷审批部。(2)总行信贷审批部初级审批人完成初审后,根据适用权限提交相应审批机构/人员。2、各相关人员需在CECM系统中签署相应意见并与授信业务意见表保持一致,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经理、经营单位负责人、分行审查人员、分行评审委员会委员、主管公司业务行长、分行行长。具体流程见图3所示:第十二条 有问题授信的审批一、本章“有问题授信”是指贷款五级分类为后三类的授信项目和五级分类虽为正常、关注类,但已成立债权银行委员会的授信项目。二、有问题授信项目在分(支)行资产保全部门提出保全方面的专业审查意见基础上,设立风险总监的分行按照一般风险授信业务审查审批流程办理,分行风险总监和分行行长同意后按照审批权限分别上报总行信贷审批部/总行信贷审批委员会,具体流程见图1、图2所示;未设立风险总监的分(支)行经分(支)行项目预审委员会审议后,一律由分(支)行主管资产保全业务的行长审批通过后上报总行信贷审批部审查审批,具体流程见图3所示。三、上报审批机构的授信材料中应包括经办行资产保全部对该项目保全方面的书面审查意见/或在授信业务意见表相应栏中签署意见(资产保全部直接发起的除外),涉及追加敞口的重组项目,上报总行审批前,应取得总行资产保全部的专业意见。四、总行信贷审批委员会信审会审议有问题授信时,可视情况要求总行资产保全部参加审议。第十三条 追加敞口的重组项目的审批一、追加敞口的重组项目是指由于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而对借款合同还款条款作出调整,或进行借新还旧,或由其他第三方接受其授信,且新授信敞口大于原授信敞口余额的重组项目。二、追加敞口的重组项目参照上述十二条规定完成分行审查审批,并取得总行资产保全部的专业意见后,上报总行审批,由信贷审批委员会终审。三、上报审批机构的授信材料中应包括总行资产保全部的专业意见。第十四条 房地产类授信业务的审查审批一、房地产类授信业务范围界定(一)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住宅、公寓、办公楼、商业营业用房、其他建筑物的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贷款。(二)土地开发贷款。(三)园区、开发区企业授信。(四)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二、总行信贷审批部设立房地产授信审批中心,专门负责权限内房地产类授信业务的审批工作。三、房地产类授信项目应由专业审查人员审查。总行信贷审批部、设立风险总监的分行按照有关规定指定专人负责房地产类授信业务的审查工作,以提高房地产类授信审查审批工作的专业水平。四、房地产类授信项目的审查审批流程参见第十一条。第十五条 中长期授信业务的审查审批一、本章的中长期授信是指房地产类授信和特定贸易融资授信以外的、期限超过一年的对公一般风险授信。二、总行信贷审批部设立中长期授信审批中心,专门负责权限内中长期授信业务的审批工作。三、中长期授信项目的审查审批流程参见第十一条。第十六条 特定贸易融资授信的审查审批一、特定贸易融资授信是指标准贸易融资(在规则串用上仅限于按规则串用)与货权质押业务项下融资敞口占总授信敞口80(含)以上(含)、且期限为3年(含)以内的授信业务。标准贸易融资指本手册第三章授信产品分类表中的进出口结算类、保理类、非融资保函类、国内信用证及其项下融资产品等四类贸易融资产品。二、特定贸易融资授信的审查审批流程对于客户三年以内(含)的特定贸易融资授信业务,按照分类管理、差别授权及动态调整的原则,总行对分行风险总监等受权人分别授予特定贸易融资授信专项转授权。分行风险总监可对贸易融资专业审批人进行转授权,具体详见关于推动调整转型,进一步促进贸易金融业务发展的通知(工作通知(2008)70号)等相关规定。特定贸易融资授信的其他审查审批流程参见第十一条。第十七条 中小企业的授信审批试点分行中小企业受权人在授权范围内审批中小企业业务;并可根据有关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向有关人员转授权;具体程序和权限按照总行相关规定执行。试点分行中小企业业务审查审批流程按照本手册中中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按照工作通知201185号文关于在太原等13家分行成立中小企业业务部的通知的要求,已设立中小企业业务专营机构的13家分行风险总监视工作需要并在经总行批准后可向风险管理部总经理转授权,具体授信审查审批流程参见图4。第十八条 对关联方、股东授信应按照本分册第一部分第二十章银行关联交易管理、第二部分第三十四章股东授信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总行业务部门直接经办的对公一般风险授信项目审查审批流程总行相关业务部门客户经理完成授信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经部门审批通过后提交总行信贷审批部。总行信贷审批部初级审批人完成审查并出具审查报告后根据权限报总行信贷审批部个人审批或会议审批/审议后,出具批复或上报总行信贷审批会议会审批/审议。总行业务部门经办的对公一般风险授信业务使用附件7授信业务意见表(总行授信业务适用)。具体审批流程见图5所示:第四节 一般风险授信业务批复额度的转授权使用 第二十条 关于重点(包括战略客户)具体转授权流程及附表使用按照本手册中重点客户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五节 一般风险授信业务的复议第二十一条 经营单位可就被否决的项目以及对授信批复有异议的项目向原终审机构提请复议。复议需在授信批复之日起半年内提出。1、已设风险总监的一级、二级分行复议须填写复议申请书(附件8表一、表二)。其中设立风险总监的分行由分行行长、主管公司业务的行长、风险总监签批(无需经过项目评审委员会);未设立风险总监的分行由分行行长和主管公司业务的行长双人签批(无需经过项目预审委员会);总行直接经办的项目,由总行业务部门负责人签批。已设立风险总监的二级分行,需填写复议申请书(二级分行授信业务适用),并由相关人员签批意见同意后方可向总行有权审批机构提出复议。2、复议期间,如遇审批权限调整:(1)对于复议申请超过原终审机构新的权限的,由原终审机构复议通过后报有权机构审批;(2)对于复议申请未超过原终审机构新的权限的,由原终审机构审批。3、被否决的授信项目,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向原终审机构申请复议:(1)企业经营业绩大幅提升,财务状况明显改善;(2)因上市等原因使企业所有者权益大幅增加,资产质量明显改观,偿债能力增强;(3)还款资金来源较原方案得到落实;(4)追加更为有效的担保方式,使授信风险明显降低;(5)其他方面授信条件有明显改善。4、复议申请需由参与前次授信项目审批流程的各级审批机构的负责人分别签署意见,任何一级审批机构负责人不同意复议的,直接终止复议流程。审查人员及审批机构的综合员/会议秘书为复议申请审批过程联系人,负责以传真的方式进行复议申请书的逐级传递,传真发送后应以电话方式确认。第二十二条 复议申请获得原终审机构批准后,经办机构提交调查报告,各级机构按照一般流程报有权审批机构审批,以复议批复替代原有批复。复议流程请参照图6:注:上图适用于一、二级分行授信业务复议流程第二十三条 对于同一笔授信申请,经营单位的复议权仅可行使一次。经复议批复的项目,经营单位在复议批复之日起半年内不得按新项目重新报批。第六节 低风险授信业务的审查审批第二十四条 低风险授信业务的审查审批机构不同于一般风险,实行业务条线主管负责制,授权到人,审批责任到人。低风险授信业务的审查人可由审批人兼任,职责同本章第五条。第二十五条 低风险授信业务的保证和抵(质)押品需经过运营管理部门和/或贸易金融部等专业部门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的审核。第二十六条 开展承兑和贴现均在同一家分(支)行等低风险授信业务时,要符合当地监管部门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低风险授信业务审批流程(一)经营单位负责人授权权限内的低风险授信业务,业务审查人由受权审批人兼任,受权审批人审批。(二)对于超过经营单位授权权限的低风险授信业务,需经分行公司业务管理部、贸易金融部或票据业务部门等低风险授信业务审查岗签署意见后,按权限报相应受权人审批。第二十八条 由于一个客户可能既有低风险业务,也有一般风险业务,会客观存在低风险业务由业务条线审批,一般风险业务由审批条线审批的情形,因此,业务条线和审批条线在审批时应在系统里查询该客户的授信总量,防止出现衔接上的疏漏。在低风险授信业务审批时,无论该笔金额是否在受权权限内,都应关注单一客户贷款及单一集团授信总额的监管限额。对于申请的低风险业务和目前授信余额合计将超过单一客户贷款和单一集团授信总额监管限额的授信业务,需报总行信贷审批委员会审批。第二十九条 允许批准可循环额度。对于业务量大、发生频繁,而且贸易背景真实的客户,可批准可循环使用的额度,审批权限不变,对循环额度批复要限定用途;同时总、分行要加强对循环额度的监控管理,定期检查。 第三十条 低风险授信业务审查审批人员应对办理此项业务的合法性、合理性、合规性负责。具体分析重点参见第七章的相关内容。第三十一条 低风险授信业务原则上不允许复议。第三十二条 低风险授信业务原则上当日审批完毕。 第七节 一般风险政策例外授信项目的审批第三十三条 政策例外授信项目的界定一、对于不符合我行信贷投向政策的,以及超出我行授信风险管理政策制度及细则标准或范围的授信,如需新增授信敞口的,按照政策例外办理。(一)信贷投向政策新客户的授信准入门槛限定为客户信用评级B级(含)以上,我行行业信贷投向政策未覆盖行业新客户的授信准入门槛限定为客户信用评级BB级(含)以上。对某些特殊债项结构设计品种(如标准贸易融资和货押业务),或以组合方式管理且模式化经营的中小企业贷款可适当调整标准。不符合我行信贷投向政策的应按照政策例外办理,包括我行信贷投向政策中描述为严格控制的,属于信贷投向政策和分行区域营销指引均未涉及的行业/子行业、且未达准入标准的,以及未达到区域营销指引设定的行业/子行业准入标准的客户。具体规定如下:1、新客户B级的准入门槛,为我行风险偏好的构成部分,原则上不得突破,确需突破的,须经总行风险管理部、公司业务部、信贷审批部等部门会商、并上报总行主管公司业务的行长和主管风险管理的行长审批同意后,方可进入授信审批流程或列入区域营销指引目标客户。上述新客户按照有关“新增授信风险敞口”的规定执行,包括拟新增授信风险敞口的存量授信客户。2、行业信贷投向政策未覆盖行业新客户BB级的准入门槛,确需突破的,对于新客户评级为B级的,按照不符合信贷投向政策的政策例外项目处理,但存量授信客户(包括标准贸易融资和货押授信),以及分行区域营销指引已准入的,不需按照信贷投向政策例外办理。对于新客户评级为CCC级及以下的,按照上述第1项要求办理。上述信贷投向政策未覆盖行业是指我行信贷投向政策的各具体行业均未涉及,和各具体行业中“行业信贷投向政策”、“信贷管理要求”两部分未涉及的行业。3、标准贸易融资业务和货押业务,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和优化贸易融资打分卡相关事项的通知和中国光大银行货权质押授信业务打分卡管理办法(试用)、关于下发应收账款融资业务打分卡(试行)及使用规则的通知等有关客户评级准入门槛的要求执行。4、实行单一额度管理的汽车全程通业务、保兑仓业务,可按照相应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客户评级准入门槛的要求执行,未明确规定的按照上述第1、2、3项要求办理。5、对于中小企业客户,新客户准入门槛按照我行中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二)以下情况不需按照信贷投向政策例外办理:1、对于总行信贷投向政策实行行业准入名单制管理的,列入准入名单的客户;2、列入区域营销指引(区域营销指引经总行批准)目标客户名单的客户;3、达到区域营销指引设定的行业/子行业准入标准、并经分行行长审批同意列入目标客户名单的客户。4、下列授信产品,不需按照信贷投向政策例外办理:(1)房屋按揭贷款阶段性担保额度。(2)领用重点客户转授权授信额度。(3)“银行承兑汇票先贴后查”授信额度和“银行承兑汇票先质押后查询”授信额度的。(三)新增授信风险敞口 新增授信风险敞口是指授信审批机构受理授信申请时申请授信总敞口大于此前12个月内我行给予该客户的最大授信总敞口。1、授信审批机构受理时间为分行审批部门受理项目(分行经办的项目)或总行信贷审批部受理项目(总行直接经办的项目)的日期;2、上述最大授信总敞口包括已使用的授信风险敞口,也包括批复或授信协议有效、但客户未使用的授信风险敞口。第三十四条 政策例外授信项目的准入标准政策例外授信项目需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达不到准入标准的授信业务原则上不得申报;存在特殊情况确需授信的,应按照第三十五条规定执行。1、借款人客户信用评级为A级以上(含);评级低于A级的,仅限于借款人本身或其控股股东(持有50%及以上股份)为大型、特大型国有企业或世界500强企业,或授信项目能够落实财政专项还款资金,授信风险可控且综合收益较高的客户。2、由客户评级为A级以上(含)的客户提供连带责任保证。3、以土地使用权、商用房抵押,或变现能力强的动产、权利质押(抵质押率不得高于授信风险管理操作手册-对公分册规定的抵质押率上限)。其中“商用房”一般指已经竣工验收,并已经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商业营业用房、写字楼(办公楼),对于尚未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商业营业用房、写字楼(办公楼)在建工程,一般不视为前述“商用房”,除非:(1)工程合规性文件齐备,应该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如有)等已经缴纳完毕,不存在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法律和政策障碍;(2)主体结构已经封顶;且(3)前期以在建工程进行抵押,并在合理时间内(最长不超过贷款发放后半年)可以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并转换为商用房抵押。第三十五条 政策例外授信项目适用一般授信业务权限。一、对于因信贷投向政策原因导致政策例外的,在符合上述政策例外授信项目准入标准的情况下,由各授信审批机构按照权限审批,不需其他业务/管理部门事先审批。二、对于超出我行授信风险管理政策制度及细则标准或范围的授信,需由总行相关政策制度的制定维护部门上报主管行领导和主管风险的行领导共同批准后,方可进入授信审批流程,由各授信审批机构按照权限审批。三、对于不符合上述政策例外授信项目的准入标准的授信,以及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的,如确需授信,需经总行风险管理部、公司业务部、信贷审批部等部门会商、并上报总行主管公司业务的行长和主管风险管理的行长审批同意后,方可进入授信审批流程,由各授信审批机构按照权限审批。四、对于实行名单制管理的行业,如各分行拟将名单外企业纳入区域营销指引或申报名单外企业授信,须先向总行公司业务部申请将该目标客户加入名单,获得总行名单准入后,方可方可纳入区域营销指引目标客户名单或进入授信审批程序,否则不得按政策例外办理。第三十六条 政策例外授信项目的报备。批复政策例外项目时应通过CECM系统报备,但通过批量处理的政策例外项目除外。第八节 授信业务存续期间变更授信方案第三十七条 一般风险授信业务在存续期内(结清前),如需变更授信方案(如变更担保方式等),除下述情况外,需按照复议的审批流程和权限执行。一、住房开发贷款业务撤销抵押物的按照本手册业务细则第十七章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二、下列情况,使用抵(质)押物/保证金/保证人变动审批表(见附件9)审批:1、一般风险授信业务全部变更为低风险授信业务(不含补足保证金释放额度的授信业务),由公司业务条线有权审批人按低风险授信业务授权权限审批;2、一般风险授信增加部分低风险保证并相应释放部分抵(质)押物的以及归还部分授信相应释放部分抵(质)押物的,设立风险总监的分行,由分行风险总监和分行行长审批;未设风险总监的分行,由分行主管公司业务行长和分行行长审批。3、一种低风险授信业务变更为另一种低风险授信业务,由公司业务条线有权审批人按低风险授信业务授权权限审批。第九节 纪律和罚则第三十八条 各级审查审批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客观公正、独立发表意见,不得泄露信审会/评审会讨论表决情况,各级信审会主持人要民主决策,不得率先发言、表明意图或提示诱导。第三十九条 各级审查审批人员要坚持我行利益高于一切的原则,确保资产质量。因超越权限、违反程序审批、渎职或其他违规行为而给我行造成损失的,将依照我行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附件1:中国光大银行对公授信项目审查审批反馈通知书附件2:中国光大银行对公授信项目审查审批反馈回复书附件3:中国光大银行对公授信项目审查审批退回通知书附件4:总行授信审批机构议事规则附件5:分行评审委员会议事规则附件6:表一:授信业务意见表(一级分行授信业务适用)表二:授信业务意见表(二级分行授信业务适用)附件7:授信业务意见表(总行授信业务适用)附件8: 表一:复议申请书(一级分行授信业务适用)表二:复议申请书(二级分行授信业务适用)附件9:抵(质)押物/保证金/保证人变动审批表附件1中国光大银行对公授信项目审查审批反馈通知书 分/支行: 你分/支行提交的 授信项目,经 审查/审议,尚存在下列事项需进一步补充调查、核实和说明。请你分/支行尽快落实,并以传真方式等回复,特此通知。需要补充的文件、材料:需要说明的问题:联系人: 负责人/授权审批人: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附件2中国光大银行对公授信项目审查审批反馈回复书 :根据 授信项目的中国光大银行对公授信项目审查审批反馈通知书的要求,经我单位进一步补充调查、核实后,现将相关事项回复如下:补充的文件、材料:说明的问题:审查人: 电 话: 风险总监/主管行长(未设风险总监分行)(上报总行项目): 年 月 日附件3中国光大银行对公授信项目审查审批退回通知书 分/支行:你行提交的 授信项目,经 审查/审议,由于下述原因暂不能受理,现予以退回,特此通知。联系人: 负责人/授权审批人: 电 话: 年 月 日附件4总行授信审批机构议事规则一、 总行信贷审批委员会1、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和货币政策及我行信贷战略政策等,审议审批特大金额及其他重要授信事项(在政策、用途上存在特别风险)的我行授信审批机构,直接向行长负责。2、总行信贷审批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总行主管副行长担任,副主任委员一名,由总行副行长担任,委员、候补委员若干名。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总行信贷审批部,负责处理委员会日常事务。3、审批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召开,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参加的,可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各级对公授信审批人应占50%以上,委员不能无故缺席,确不能出席的,需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并由候补委员参加。委员不少于五人,到会委员三分之二(含,不足一人按一人计算)以上同意方为通过。4、信贷审批委员会会议主持人可根据需要指定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也可邀请行内外专家列席会议,提供咨询。审批决议由会议主持人签发,会议主持人不同意的项目视为否决。对信贷审批委员会审议通过的项目,总行行长具有否决权,但对其否决的项目不能批准同意。5、总行信贷审批委员会审批通过的关联交易项目,根据是否为重大关联交易,上报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股东大会备案、审查。二、房地产授信审批中心1、房地产授信审批中心是总行审批房地产类授信业务的专门机构,基本职责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和货币政策及我行信贷政策方针等,按受权权限审批房地产类授信业务。2、房地产授信审批中心设主任委员一名,由总行信贷审批部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两名,由总行信贷审批部负责人担任,委员若干名(包括信贷审批部、公司业务部、零售风险管理中心、风险管理部、零售业务部委员若干名),各级对公授信审批人应占50%以上。3、房地产授信审批中心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召开,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参加的,可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审批决议由会议主持人签发,会议主持人不同意的项目视为否决。房地产授信审批中心出席委员五人以上(含)方可召开,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不足一人按一人计算)以上同意方为通过。4、房地产授信审批中心审议通过的超出其权限的项目上报总行信贷审批委员会审批。三、中长期授信审批中心1、中长期授信审批中心是总行审批中长期授信(房地产类和特定贸易融资授信除外)的专门机构,基本职责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和货币政策及我行信贷政策方针等,按受权权限审批中长期授信业务。2、中长期授信审批中心设主任委员一名,由总行信贷审批部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两名,由总行信贷审批部负责人担任,委员若干名(包括信贷审批部、公司业务部、风险管理部委员若干名),各级对公授信审批人应占50%以上。3、中长期授信审批中心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召开,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参加的,可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审批决议由会议主持人签发,会议主持人不同意的项目视为否决。中长期授信审批中心出席委员五人以上(含)方可召开,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不足一人按一人计算)同意方为通过。4、中长期授信审批中心审议通过的超出其权限的项目上报总行信贷审批委员会审批。四、个人审批总行各受权审批人根据年度授权范围和权限,进行个人授信审批。即:总行正式受理授信项目后,经过初级审批人初审,直接提交授权审批人审批。附件5分行评审委员会的组成和议事规则1、评审委员会主要风险职责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和货币政策及我行授信风险管理政策等,评估授信申请是否合规、是否发现重大负面信息,授信风险分析是否充足,授信方案的可行性,结论是否合理等;在综合考虑收益与风险的前提下,提出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议意见。2、评审委员会组成及议事规则(1)评审委员会由公司业务管理部、贸易金融部、资产保全部和风险管理部负责人组成,各级对公授信审批人应占50%以上。可视情况吸收对公授信管理中心主任和对公审查人员中的业务骨干以及部分信贷业务经验丰富、职业操守良好的经营单位负责人作为分行评审委员会委员参加授信项目评审,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应坚持执行回避制度。(2)评审委员会须至少4人同时出席方可召开(公司业务管理部、贸易金融部、资产保全部、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外出时,由该部门总经理室其他成员参会),到会委员三分之二(含,不足一人按一人计算)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否则视为否决。(3)分行风险总监是评审委员会召集人,分行主管公司业务行长应出席会议。3、二级分行评审会议事规则参照本规则、按照 关于加强对二级分行风险集中管理的通知、关于明确二级分行和异地支行风险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等相关办法制定,报一级分行批准后执行。附件6表一授信业务意见表(一级分行授信业务适用)经办机构客户名称拟授信方案额度类型授信方式授信额度(万元)币种期限(月)风险分类预计损失金额(万元)授信品种币种金额(万元)保证金比例%期限(月)利/费率本次授信敞口(万元)授信总敞口(万元)担保方式及内容授信前需落实条件授信前需落实条件或其它授信要求:除授信前需落实条件或其它授信要求之外,品种之间的串用规则,集团成员公司的额度分配方案也在此说明。主办客户经理意见签字: 日期:协办客户经理意见签字: 日期:经营单位负责人意见签字: 日期:业务条线专业意见(如需)签字: 日期:分行审查人员意见签字: 日期:分行对公授信管理中心主任复核意见签字: 日期:分行评审/预审各委员意见(如为会议审议项目)分行主管行长意见签字: 日期:分行行长意见(未设立风险总监的分行)签字: 日期:附件6表二授信业务意见表(二级分行授信业务适用)经办机构客户名称拟授信方案额度类型授信方式授信额度(万元)币种期限(月)风险分类预计损失金额(万元)授信品种币种金额(万元)保证金比例%期限(月)利/费率本次授信敞口(万元)授信总敞口(万元)担保方式及内容授信前需落实条件授信前需落实条件或其它授信要求:除授信前需落实条件或其它授信要求之外,品种之间的串用规则,集团成员公司的额度分配方案也在此说明。主办客户经理意见签字: 日期:协办客户经理意见签字: 日期:业务条线专业意见(如需)签字: 日期:二级分行审查人员意见签字: 日期:二级分行风险管理部负责人复核意见签字: 日期:二级分行主管行长意见签字: 日期:一级分行主管行长意见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