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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法治的人性基础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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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法治的人性基础分析.doc

    论法治的人性基础分析【摘 要】制度的设计是建立在一定的人性假设之上的,法治建构亦然。“性善论”强调道德而漠视法治,而法律是针对“性恶论”而创制的。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法治国家的今天,我们必须重新反思传统文化,在新的条件下重新认识人、定位人。只有在正确把握人及人性的基础上,才能及时进行治国方略的制度创新,使得法治成为可能。【关键词】人性 经济人 理性人一、人性的阐释在中外思想史上,人们对人性的分析都最终归结为人性是人的自然本性与社会本性的统一体上。马克思说:“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作为自然的和社会个体的存在物,其本性是“私”的(为自己);作为社会群体的存在物,其本性是“公”的(为他人)。人性之“私”与人性之“公”,其存在都有自然及社会历史的合理性,无可厚非。“善”与“恶”其实都不是人的本性,只能说人性之“私”有使人性趋“恶”或人性之“公”有使人性向“善”的倾向或推力。个体的私欲及其支配下的利己行为只要为所处时代客观的生活条件允许,就是“善”的;个体私欲膨胀及行为扩张超过所处时代生活条件的限度,危及甚至损害他人及社会群体利益时,就是“恶”的。然而,尽管本文不主张人性本善或者人性本恶,本文仍将以“性善论”和“性恶论”两个概念作为先前人类对人性的认识成果来研究人性与法治的关系。二、人性与法治关系的东西方历史考察中国传统文化是一种以儒家学说为核心,以伦理道德为主要内容的人治文化。在儒家看来,“人皆有善端”,并有向善发展的无限可能,只要通过适当方式,人人都可以成为人性完美的“至善”之人,人人皆可为“尧舜”。在社会制度设计和统治方式上,则是“为政在人”,由理想的“内圣外王”的统治者实行“仁政”。可以这么说,以“性善论”为基础的传统儒家文化,把整个国家的兴盛衰亡和社会的发展进步一厢情愿地寄托在极少数所谓的“圣王”身上,着力于把一切社会控制方式都伦理化、道德化,同时与政治紧密结合,形成政治化的道德社会或道德化的政治社会。这种以“性善论”为基础的,以道德教化为主要内容建立的政治秩序其后果必然是一种人治秩序。与我国“性善论”的传统文化相反,建立在基督教基础之上的西方文化却有着悠久的“性恶论”传统。根据圣经的叙述,我们知道:人类的始祖亚当和夏娃由于受到蛇的诱惑偷吃了伊甸园里的“禁果”而堕落,被上帝逐出了伊甸园,这被称为人类的原罪。人原先对善恶似乎是无知的,只是偷吃了“禁果”才知道了善恶。而人一旦知道了善恶以后,“终日所思的尽都是恶”,甚至“从小心里就怀着恶念”。黑格尔就直截了当地指出:“社会上有一熟知的信条,认为人的本性是恶的,并称本性之恶为原始的罪恶。依这个说法,我们必须放弃一种肤浅的观念,即认为原始罪恶只是基于最初的人的一种偶然行为。其实由精神的概念即可表明,本性是恶的,我们无法想象除了认为人性为恶之外尚有别种看法。”由于人的普遍“罪感意识”以及对人性的不信任,使人们对统治者存在普遍的不信任,对政治权力的自发膨胀和腐败有着深刻的警惕,并由此设计出一套完整的权力制约机制。具体的表现就是注重法律制度建设,强调法治,限制权力。孟德斯鸠就曾一针见血地指出:“一切有权力的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只有认识到国家权力本身也是“利维坦”,是一种必要的“恶”。人们才要对国家权力本身“心存敬畏”的同时“心存戒备”,法治观念才萌芽初开。而这正是中国传统文化最为缺乏的认识。三、市场经济下的人性与法治近现代人类社会的发展是通过市场经济的形式而实现的。首先,市场经济是一种以鼓励、承认并保护个体物质利益,并以此为动力的经济形式,人与人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得到了充分的强调;其次,市场经济是一种交换性的、社会性经济,即每个人都是为他人、为社会生产,人的生产行为不服从于自身的消费需要,这使得人的物质欲望超出了自身最大消费的需要,呈现无限扩张的趋势;再次,市场经济是一种优胜劣汰的竞争性经济,在这里人与人之间是一种“你死我亡”的利益竞争关系,它突出了人际关系中的对立性,它存在着将人际关系引入“人对人像狼”境地的可能;最后,市场经济是以市场消费的不断扩张为其存在和发展之必要条件的,在这里,人的消费不仅仅是生产的结果而且是生产发展的前提,有时还是生产的手段,这使得消费脱离生产的制约,向着高消费、奢侈消费、超前消费方向发展。所以,市场经济是一种充分体现人的自然属性,充分容忍和放纵人的自然欲望的经济关系。它的承认并保护人的原始和私人欲望并作为激励机制在给社会生产带来强大的并且是永恒的动力的同时,也使得人性趋向物化,人性中的其他含量就会减少,这对社会伦理秩序而言,是一种冲击和破坏,因而是“恶”。也就是说,人性趋恶是近现代社会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同时,现代社会已经不能够仅以“善人”或者“恶人”的两分假设来定义人的本性了。市场经济社会中的人首先应该是“经济人”,即以经济利益为根本,追求和实现经济效用的最大化者。市场经济实际上是通过个人的普遍自利行为,来最终实现公共利益的增长的。但历史地看,它带来的是社会的善,起着推动社会进步的作用。通常为我们所不齿的“个人主义”并不能直接等同于自私自利,在现代社会中,为了自己的利益最大化的实现而采取“利他”的行为并不少见,因为多数的情况是在“利他”的同时也“利己”。其次,市场社会中的人还是有限理性的人。人既不是神,不可能完全达到“至善”的地步;也不是禽兽,不可能是“恶”得不可救药,沦落为与禽兽为伍的地步。人之所以为“人”就在于人是有限理性的人。博登海默说:“人类自有一种与生俱来的能力,它使个人得以在自我之外设计自己,并意识到合作与联合努力的必要。这就是理性的能力。没有这种能力,人类就将在非理性的、自私自利的抑或受本能支配的大漩流中茫然失措,从而导致人类之间各种各样的充满敌意的对抗和抵制。理性乃是社会化和尊重他人行为的源泉。理性之声告诉我们,为使我们自己的需要适应他人的需要、为使公共生活具有意义,对个人行为予以一定的道德限制和法律约束是必要的。”正是人类理性使法治成为可能,这构成了法治可能性的基础。综上而言,在举国进行市场经济建设和法治国家建设的今天,对人性的定义起码应包含以上两个方面。以此为基础,再对法制的制定、法治运行的各个环节进行改进,才能建设一个和谐基础上的充满人性化的法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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