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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论文未成人刑事检察工作运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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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论文未成人刑事检察工作运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研究.doc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运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研究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运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研究是小柯论文网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后发布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运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研究是篇质量较高的学术论文,供本站访问者学习和学术交流参考之用,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目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运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研究的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因网络整理,有些文章作者不详,敬请谅解,如需转摘,请注明出处小柯论文网,如果此论文无法满足您的论文要求,您可以申请本站帮您代写论文,以下是正文。 摘要 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既是正确处理我国当前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需要,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在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中的各个环节予以贯彻落实,不仅对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而且对推进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司法实践价值。关键词 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宽严相济中图分类号 C913.5文献标识码 A一、未成年人刑事司法视野中的“宽严相济”(一)“宽”对成人刑事司法中谦抑的“宽”的深化基于对“严打”政策的反思,如今的“宽”强调的是宽大、宽缓和宽容:对于那些较为轻微的犯罪,处以较轻的处罚;对于那些较重的犯罪 ,如果行为人具有法定或酌定的减轻情节,也可以予以宽宥而判处较轻的刑罚。这样一种谦抑的政策取舍,有利于社会和谐因素的增加。从未成年人司法的视野看“宽”,寻求出的结论不再仅仅是谦抑。在告别了“小孩有如白痴、疯癫者与野兽”的时代,必须正视孩子的罪错不应该再被定义为“小大人”的堕落。每个孩子出生时都犹如一张白纸,白纸上早期的思想、道德、生活技能、生产实践等生存痕迹都是由家庭、学校、社会写上去的,如果家庭、学校和社会承担了相应的责任,结果还会这样吗?所以,未成年人司法中的“宽”,不仅仅彰显了成人社会对孩子的关爱和理解,更是一种对成人自己的羞愧和反思。(二)“严”对成人刑事司法中沉重的“严”的重构笔者认为,宽严相济中的“严”,是将“严打”纳入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框架中确立其地位,对严重刑事犯罪仍要予坚决、严厉的打击,但必须对这种沉重的“严”进行重构。1绝对摒弃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严打”。一个西方经验型的“隐案”研究小组观察了114名11岁到16岁男孩达5年之久,结果发现:只有13名男孩没有犯那种可能使他们成为青少年法庭被告的犯罪行为;114名男孩至少犯有6416起违法案件。1 “以“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为例,美国明尼苏达大学调解与恢复性司法中心1996年所作的调查显示:在随机抽样的案件中,参加恢复性司法程序的青少年犯的再犯率为18,而通过正规刑事司法系统处理的青少年犯的再犯率为27。2所以,绝对不能对罪错孩子施以严打,而应该根据孩子罪错的不同程度,对之进行相适应的教育、感化。2不应放弃对侵害未成年人的对象进行“严打”。恤幼是人类的天性,现代文明时刻提醒我们,对未成年人的关爱不应再单纯地基于人类同情和怜悯弱者的朴素情感,未成年人作为人类社会的一类特殊群体,代表着人类社会的希望和未来,其健康成长对于国家、民族乃至全人类至关重要,因此需要对他们给予特别的关注和倾注更多的爱心。为此,必须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要以打击控制、操纵流浪儿童以及教唆流浪儿童犯罪的黑恶势力为重点,严厉打击侵犯未成年人人身、财产权利的各类违法犯罪,加大对涉及未成年人杀人、绑架、伤害、抢劫、强奸等恶性案件的办案力度,解救一批被操控的未成年人,摧毁一批幕后犯罪团伙。3注意强化“严格执法”在未成年人司法中的地位。刑事和民事是有区别的。民事可以依原理进行创造,但是刑事应该严格按照法律办事。一般来讲,严格的法治国家在刑事方面,法律没有规定的是不能做的,尤其是涉及到制度方面的内容时更是如此。所以,在现有法律不健全的情况下进行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探索,应遵循 “因时制宜”原则,即在初期鼓励每一个基层司法机关进行探索、积累经验,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深入,应更多强调的应该是在法律的范围内探索。这样才能引导民众对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感情和对制度的承认;才能最终宣告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成立,并带动我国整个司法制度的推进和完善。二、“宽严相济”:对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价值理念的真实写照(一)儿童利益优先的刑事司法理念近现代生理学、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等学科的研究都表明,未成年人经历着从未成年人向成年人飞跃的剧烈质变,这之中充满着矛盾和困惑,再加上心理和生理的相对脱节,使青少年的辨别力、自控力、保护力都装得表面强大实际柔弱。对这样一群弱势群体,必须确立对他们优先保护的观念,时刻牢记,“当社会利益和儿童利益发生冲突时,儿童利益优先”。(二)未成年人案件“三非”执法理念“三非”,即非犯罪化、非刑罚化、非监禁化。“不存在天生的坏孩子,也不可能有不可挽救的儿童。”3正义是一个价值性判断,不同的经济基础和文化背景,孕育出的是不同的正义概念:“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相对于莫虚有的神灵裁决,在一定的历史时期不能不说是正义的降临;国家掌管刑罚权相对于“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私力救济,较前一个历史时期不能不说也是正义的化身;国家选择同罪同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刑法原则,相对于罪责擅断、刑罚阶级化,在法制建设初期,不能不说更是一种正义的选择。 “用暴力来矫正暴力总不是一种好办法⋯⋯社会在与罪犯的残暴之间的斗争失去效力时便会恶性循环。”4若是被判监禁,孩子更是犹如被推进了炼狱。(三)差别化处遇的刑罚理念差别化处遇,即刑罚个别化,与上述的“三非”理念,一起构成了完整的刑事法制或刑事政策的整体趋势。刑罚的根本意义在于通过惩罚,教育改造罪犯,使其改过向善,顺利回归社会。个别化的趋势在于罪犯的犯罪及其改造是因人而异的,“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在上海检察机关的探索中,已经基本确立了社会调查、心理测试、考察帮教等一系列个别化处遇的程序和方法。在今后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中,我们更应该致力于这方面的探索,这是对未成年人人权保护的根本途径,也是未成年人司法中贯彻宽严相济的落脚点和关键之处。三、“宽严相济”:在未成年人司法领域中的价值意义(一)有利于全面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生理发育日渐成熟的青少年,体力充沛、精力旺盛、好动活泼、敏感好奇、富于想象、好模仿,但辨别是非能力差、认识事物本质能力弱、情绪情感不稳定、自我控制约束的意志力弱,这些都是少年自身不可比避免的,对他们不教而罚,违背人道主义原则,即便处罚,特别是以刑罚制裁,实际也无济于事,反而是用强力给未成年人 “贴上”了低人一等的“标签”,使他们永远蒙负心理阴影,甚至背负一生的歧视和指责。因此,需要对罪错少年给予特别的关注和倾注更多的爱心,不能一罚了事。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中,要针对犯罪未成年人的具体情况和特点,进行有效教育、感化工作,要“待之以诚、动之以情、教之以法、晓之以理”,尽可能给予其自新机会和相对宽松的回归环境。(二)有利于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未成年人心智尚未完全发育成熟,并且缺乏社会经验阅历,对善恶是非的辨别能力较低,易受外界因素的影响,再加上其自我保护能力差,所以尤其需要社会对他们的保护。赋予宽严相济特性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建立,并不单纯在于其在防治青少年犯罪中的成效,更在于其以国家司法制度的形式宣告和确认了未成年人的存在,在于其彰显了成人社会对未成年人的重视、尊重与关爱。(三)有利于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和发展和谐社会是以人为本的社会,在构建和谐社会视野下,司法坚持以人为本,落实在具体要求上就是要使法律讲人性,使法律成为人民利益特别是弱者和弱势群体的保障,使法律成为约束公权力、化解矛盾、缓解社会冲突、增加和谐因素等调整社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运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研究是小柯论文网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后发布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运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研究是篇质量较高的学术论文,供本站访问者学习和学术交流参考之用,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目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运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研究的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因网络整理,有些文章作者不详,敬请谅解,如需转摘,请注明出处小柯论文网,如果此论文无法满足您的论文要求,您可以申请本站帮您代写论文,以下是正文。会关系的有效手段,使人们在行动上服从统一的法律,而且在思想上发自内心地认同统一的法律。宽严相济,可以使有罪错的未成年人感受到社会的温暖和宽容,感受到国家对他们健康成长的重视和关怀,它的建立无疑是向罪错未成年人敞开了一扇回归主流社会的大门。 四、“双贯彻”与“全渗透”:“宽严相济”在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中的具体运用(一)立法层面的“双贯彻”:国家和地方法规的施行 上海未检部门充分认识到了这一点,不仅仅在程序上探索施行了一系列宽严相济的教育、感化、挽救罪错少年的措施,在实体上也实现了“双贯彻”,既国家级法规政策的严格贯彻和上海市地方法规政策的严格贯彻,做到了在全国统一性基础上的地方性特色的探索和实践,很好的诠释了未成年人司法的特性,即与成年人的区别对待性。2002年上海市政法委出台了关于办理青少年刑事案件有关政策问题的会议纪要和关于“两抢”案件中,未成年人适用法律有关政策的会议纪要两个会议纪要,对处置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中在“慎用拘捕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还对未成年人常见的罪名制定了一些具体的定罪刑事政策,各省级院亦相继制定了一些地方性的定罪刑事政策。2006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又施行了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些具体的实体处罚规定也是从多年的司法实践中上升为司法解释的。(二)司法层面的“全渗透”:整个检察诉讼阶段的有序链接1审查逮捕阶段贯彻未成年人犯罪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措施。严格限制逮捕条件,以不捕为一般逮捕为特例。对于未成年人审查逮捕工作而言,贯彻宽严相济就是要严格限制逮捕条件,对于介于可捕可不捕之间的案件不予逮捕。完善强制措施方式,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并用。在强制措施种类中,监视居住的适用性最差,而同时,有相当一部分未成年人由于缺少取保候审条件,不得不受到逮捕羁押,可以通过扩大监视居住的适用地点、对监视居住场所进行电子监控、缩短监视居住期限等来提高监视居住的适用率。近年来,上海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树立先进的司法理念,确立人权保护的观念,与有关司法机关形成共识,注重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司法保护,逐步扩大对未成年人取保候审的适用率。为此,首先价值理念上,要从核准主义上向严格准则主义转变;其次,客观标准上要从片面理解向全面判断转变;最后,操作程序上要从粗放封闭向具体公开转变。引入非羁押措施评估机制,加强逮捕风险控制。为了提高我国未成年人非羁押性措施的适用率,应在借鉴国外保释制度的基础上,完善并创设一些适合我国国情的非羁押性强制措施适用的特殊程序,可引入非羁押措施可行性风险评估机制。即检察机关在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结合案件和未成年人的具体情况,通过社会调查等途径综合考察其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程度及其人身危险性,并对该未成年人是否有逮捕必要进行评估的程序。该特殊程序遵循少捕慎捕的原则,对提高未成年人非监禁性措施的适用率起到了保障和推动的作用,相对杜绝了以往办案人员在对未成年人采取非监禁性措施时的随意性和主观性。2审查起诉阶段贯彻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的具体措施。差别处遇的切实贯彻:探索“附条件不起诉”。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三种不起诉制度,即法定不起诉(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酌情不起诉(对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又称疑案不起诉)。第四种不起诉,即“附条件不起诉”将进入我们的视野。它不同于一般的不起诉,是附有一定条件的暂时停止起诉程序,当被告人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了法定要求,则检察机关可作出不起诉处理,否则仍要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讼权益的全面保障:落实“双法律援助制度”。检察机关从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角度的出发,对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聘请辩护律师意向而因确无经济能力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涉案未成年人,以及本人希望委托诉讼代理人而因家庭确有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无法委托辩护人的未成年被害人,无论其是拥有本市户籍还是外省市户籍的犯罪未成年人或未成年被害人,只要其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申请,检察机关部可以帮助其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由其所在地的法律援助中心聘请义务辩护律师或诉讼代理人为他们作无偿援助,从而充分保障其诉讼权利的行使。全面维权的真实写照:建立”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制度。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因故缺位、不能到场或者监护人不明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经审核可以邀请一名恰当的成年人到场参加刑事诉讼活动。这名适当的成年人可以是专业社会工作者、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共青团干部、学校青保老师、关心下一代协会工作人员或离退休干部等,但担任案件涉罪未成年人辩护人或法律援助律师的,不能作为该未成年人的合适成年人。合适成年人享有知情权、会谈权、监督权、查阅权、解释权、教育权等其他有利于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权利,很好的起到了全面维权的作用。关系恢复的目标追求:引入“刑事和解”制度。未成年犯罪人(和他们的父母)直面违法行为的后果,并承担防止进一步违法的责任;通过年少的犯罪人向他们的被害人道歉并且赔偿损失,恢复和谐、安宁的社会生活秩序;未成年犯罪人对社会进行补偿,并重新融入社会,重建社区关系,恢复了被害人的伤害也恢复了犯罪人的社区关系,保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也保护了犯罪人免予“烙印型耻辱”,促进其真诚悔改,形成良性循环。同时,刑事和解强调当事方自愿和解,并以诉讼程序保底,主张最大程度的发挥创造性,努力降低实现正义的成本,以最符合社会各方利益的方式处理少年犯罪案件,而不是墨守成规,死扣法律条文。例如,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黄浦区司法局、黄浦公安分局、黄浦区人民法院和闸北区人民法院联合制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和解程序的实施意见,通过对相关程序的明确规定和具体阐述,有效促进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和解解决。迅速简约的办案理念:探索“绿色通道 ”制度。对犯罪事实比较简单、证据比较充分、犯罪嫌疑人对所犯罪行的基本事实供认不讳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探索实施了快速审理的“绿色通道制度”。公安机关在案件批捕前后的侦查期限分别控制在15日和30日内;检察机关批捕和审查起诉期限分别控制在5日和15日之内;法院审理期限一般控制在10日至15日之内。针对未成年人的特殊身份,在快速审理的同时,坚持快而有度、简而有节,加快审查节奏,但坚决不放松办案质量;控制办案期限,但坚决不缩短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期限;简化审查程序,但坚决不忽略法律援助等特殊检察项目的落实,充分保证了未成年当事人的合法权利。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未检科自2004年初开始探索此项制度以来,对于适用快审机制的简单轻微案件48件54人,诉讼全程均控制在80日以内,较以往平均用时151日缩短了近一半。3出庭公诉阶段贯彻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的具体措施。适时建议“圆桌审判”模式:实现宽缓气氛中的教育感化。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圆桌审判的方式:第一,适用简易程序的;第二,未成年人被告人认罪的,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平时表现好,可能判处的刑罚在三年以下的;第三,未成年人被告人认罪的,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或具有监护、帮教条件,符合缓刑条件的案件。对未成年人被告人采用圆桌审判的,司法警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运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研究是小柯论文网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后发布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运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研究是篇质量较高的学术论文,供本站访问者学习和学术交流参考之用,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目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运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研究的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因网络整理,有些文章作者不详,敬请谅解,如需转摘,请注明出处小柯论文网,如果此论文无法满足您的论文要求,您可以申请本站帮您代写论文,以下是正文。察一般可以不站庭,未成年被告人可以坐着回答问题并进行最后陈述。采用圆桌审判方式的案件,审判后公诉人、审判人员、辩护人、法定代理人等参加人员应当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法庭教育,未成年人的合适成年人或帮教人员等也可以参与法庭教育。圆桌审判的案件一般要求当庭宣判;择日宣判的案件,宣判时也应当采用圆桌型审判台。 探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模式:寻求最佳诉讼价值取向。未成年人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是一种简化审判组织构成和审理程序、突出庭审教育程序的一种灵活、简便、迅速的法庭审理模式,能缩短诉讼期限、缩短羁押时间、减少未成年犯与成年犯的交叉感染,赢得更多的时间从积极的方面对犯罪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矫治。对于被告人中有未成年人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派员出庭。这不仅能强化司法机关的诉讼义务,加大检察机关的审判监督职能,而且有利于控辩式庭审模式的确立和完善。积极行使“量刑请求权”:顺应减少司法干预发展趋势。在起诉书、量刑建议书或公诉意见书中对某些依法应当或可能被处以短期监禁刑的犯罪未成年人,明确从轻、减轻的幅度范围,提出相对确定的量刑建议,以尽量避免其被监禁的后果,充分发挥非监禁刑在处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的功能。4刑罚执行阶段贯彻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的具体措施。对于监禁的未成年犯:积极探索延伸矫治的多种模式。目前,检察机关主要有多种执行中的矫正模式。一是由监所检察部门承担矫治,未检部门可根据需要,配合监狱管理部门共同进行帮教矫治工作;二是由办理未检案件部门配合监所检察部门共同进行帮教矫治的工作,如深入监狱谈心,开展有教育意义的活动、定期回访考察、教育工程、组织过生日纪念等;三是由未检办案部门的侦查监督、公诉或独立的未检部门向后延伸的全程化跟踪帮教。由于检察机关编制内设机构的差异,机构人员配置也不同,检察机关的延伸矫治形式可以多种模式并存,只要有利于帮教矫治,有利于挽救自新,可进行积极探索。对于非监禁的未成年犯:“宽、简、高”问题的思考。对监外执行的未成年人应该做到:第一,放宽减刑条件。第二,简化减刑审批程序。提高收监执行的门槛。对监外未成年犯在社区矫正过程中违反监督管理义务,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违法越轨行为的,应该比照成年犯的收监执行条件,适当提高收监门槛,慎用非常手段,不轻易收监执行。可以先通过训诫、延长考验期等途径,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尽可能避免直接将法律威胁变成现实。只有当未成年犯明显或重复违反有关监管义务和行为规则,采取其他措施不足以警戒未成年犯继续越轨时,才可以依法撤销缓刑、假释而收监执行刑罚,从而积极教育挽救罪错少年。参考文献1 姚建龙.少年刑法与刑法变革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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