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三一办公! | 帮助中心 三一办公31ppt.com(应用文档模板下载平台)
三一办公
全部分类
  • 办公文档>
  • PPT模板>
  • 建筑/施工/环境>
  • 毕业设计>
  • 工程图纸>
  • 教育教学>
  • 素材源码>
  • 生活休闲>
  • 临时分类>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三一办公 > 资源分类 > DOC文档下载  

    法律硕士论文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构建的研究.doc

    • 资源ID:3012015       资源大小:191.50KB        全文页数:53页
    • 资源格式: DOC        下载积分:8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8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法律硕士论文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构建的研究.doc

    学号:zsk0703102 密级: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构建的研究 Research on Building up Chinese Punitive Damages System 姓 名学科专业法律硕士研究方向民事赔偿法指导教师完成时间2009年10月独创性声明本人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据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为获得 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学位或证书而使用过的材料。与我一同工作的同志对本研究所做的任何贡献均已在论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谢意。学位论文作者签名: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 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有权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磁盘,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 可以将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取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汇编学位论文。(保密的学位论文在解密后适用本授权书)学位论文作者签名: 导师签名: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学位论文作者毕业去向:工作单位: 电话:通讯地址: 邮编:目 录摘 要IAbstractIII引 言1一、惩罚性赔偿基本理论3(一)惩罚性赔偿的概念、特征3(二)惩罚性赔偿的功能、性质6(三)惩罚性赔偿与其他相关制度的比较11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历史沿革及在国外和中国台湾地区的适用13(一)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历史沿革13(二)英国、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分析与借鉴13(三)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惩罚性赔偿制度分析与借鉴17三、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现状、分析22(一)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现状与评析22(二)在我国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可行性和必要性25四、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构建29(一)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构建的立法性质定位29(二)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立法模式29(三)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具体制度构想30结 语41参考文献42致 谢45摘 要鉴 惩罚性赔偿是为惩罚被告的不法行为,而判给原告超过其所受损害数额的金钱。其目的是为了惩罚和遏制被告不法行为。惩罚性赔偿在普通法系建立已有两百多年的历史,长期以来是作为英美法系特有的制度而存在。虽然大陆法系一直坚持公私法相区别的立法体例,并认为民事责任以补偿性为目的,原则上不具有惩罚性,因而对惩罚性赔偿制度予以排斥。但是惩罚性赔偿制度仍然对大陆法系产生了重要的影响。近年来,大陆法系国家不仅在学理上展开探讨,而且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已经开始在立法上逐步引入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作为一种新型的法律制度,在立法引入和实践的操作中,都极具争议。我国从最初1991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照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条是我国在法律条文中首次采用了类似惩罚性赔偿的规定。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了双倍赔偿的惩罚性赔偿制度。2003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再次规定了惩罚性赔偿。2009年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首次将惩罚性赔偿制度引入到食品安全领域。该法第96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消费者要求支付价款的10倍赔偿金。”这些均为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引入惩罚赔偿制度所做的积极探索和有益尝试。目前,我国对于惩罚性赔偿适用范围过窄,制度构建的缺陷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现有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无法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功能。为更好的为我国经济建设服务,对惩罚性赔偿制度构建需要有新的探索。除去引言和结语,本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介绍惩罚性赔偿的概念和特征,并通过对其功能和性质进行分析,以明确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法律体系中的特殊地位。通过与其他相关的民事损害赔偿、行政处罚上的赔偿、刑事处罚上的赔偿进行辨析,分析其存在的合理性。第二部分:通过对典型的英美法系国家(英国、美国)和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及地区(德国、日本、中国台湾)对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的分析,总结经验,探索法律移植的可行性、以期借鉴。第三部分:对我国当前由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严重缺位所导致的法律社会化功能的缺失进行分析,说明在我国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可行性、必要性。第四部分:论述在我国全面建立惩罚性赔偿的构想。重点在适用领域、适用条件、数额量定、计算方法、制度保障等提出科学建议。关键词:惩罚性赔偿 赔偿 民事责任 制度构建 AbstractPunitive damages is to punish the defendant's wrongful act, and to award the plaintiff suffered damages exceeding the amount of money. The purpose is to punish and deter wrongdoing defendant. Punitive damages in common law the establishment of 200 years of history has been a long time as a unique system of Anglo-American legal systems exist. Although the distinction between civil law has always insisted the public and private wears the legislative style, and that the civil liability for compensating for the purpose of, in principle, punitive, and thus the system of punitive damages to be excluded. However, punitive damages on the civil law system still had a significant impact. In recent years, civil law countries started to explore not only an academic, and some civil law countries have already begun to gradually introduce legislation punitive damages. Punitive damages regime in the country as a new legal system, the introduction of legislation and practice in the operation, are extremely controversial. China from the first set in 1991, "Code of Civil Procedure," Article 232 states: "Beizhihangren not in accordance with judgments and rulings and other legal instruments during the period specified in the obligation to fulfill payment of money, they should redouble their performance during the delay in payment of interest on the debt." The one is the first time in our country the law of punitive damages adopted a similar requirement. 1993, "Consumer Protection Law" Article 49 provides for double damages and punitive compensation system. June 1, 2003, the Supreme Court "on the contract for the sale of commercial housing disputes in cases of hearing the law applicable to the interpretation of a number of issues", the re-set punitive damages. June 1, 2009 implementation of the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Food Safety Law" for the first time punitive damages system were introduced into the area of food safety. Article 96 of the Act stipulates: "violating this law, resulting in personal, property or other damages, they shall be liable for compensation. The production does not meet food safety standards of food or selling know perfectly well that do not meet food safety standards of food, consumers except require compensation for the losses, but also to producers and consumers can be asked to pay compensation to 10 times the price. "These are in the national legislation and judicial practice, the introduction of punitive damages made to the system to actively explore and useful attempt. At present, the scope for punitive damages is too narrow, the system can not meet the social development of defects in building needs. The current system of punitive damages can not give full play to its functions. To better serve China's economic construction, to build a system of punitive damages against the need for new exploration. Remove the introduction and conclusion, this article is divided into four parts. Part I: Introduction of the concept of punitive damages and characteristics, and through its function and nature of analysis in order to clear the system of punitive damages in the legal system of the special status. By working with other related civil damages, administrative penalties on the compensation, criminal penalties on the compensation for Analysis, analyzing the rationality of its existence. Part II: Through the typical common law countries (the United Kingdom, United States) and a typical civil law countries and regions (Germany, Japan, China Taiwan) on the punitive damages system is applicable to the analysis, sum up experience, and explore the legal transplant feasibility, with a view to learn from. Part III: on China's current system of compensation due to punitive legislation was seriously vacancy caused by the legal community, the lack of functional analysis shows that in our country to establish the feasibility of the system of punitive damages, necessity. Part IV: discussion in our country the full establishment of the concept of punitive damages. Focus in the application area, application conditions, the amount of the volume, calculation methods, system security, and other scientific advice. Key words: Punitive damages Damages Civil liability System Construction引 言民事责任领域中,一般损害赔偿完全体现了形式正义的要求,在某些情况下也能体现实质的正义要求。但是,一般损害赔偿在许多情况下不足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也不能够充分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毒奶粉事件、有毒大米、有毒鸡蛋、敌敌畏炮制的金华火腿、双黄连注射液事件、不断发生的矿难等等一系列社会性损害事件屡屡发生、屡禁不止。究其原因就是违法成本过低,使得一批又一批以身试法者危害百姓、扰乱社会、挑战法律权威。如何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通过和国外相同案例的判决及社会效果的比较,发现正是由于国外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违法成本,使得法律对此类事件的调整发挥了积极地法律效果。目前,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下,民事赔偿还停留在补偿性责任阶段,完全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没有建立。现存的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在适用条件、赔偿金额、适用范围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现有的民事赔偿制度无法有效地威慑侵权、恶意违约等行为,无法完全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不足以维护公平。而惩罚性赔偿的运用能够极大激发维权意识、激励民间的参与与监督,增加违法成本。同时填补民事补偿与刑事救济的两不管的中间地带,对那些虽然不够成犯罪,但是又具有一定程度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得到法律应有的调整,而不是仅仅局限于民事的补偿范畴。从而实现法律对社会的妥善调整。国外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理论比较完善、技术上具有成熟的操作性。这对我国立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而英美、大陆二大法系的逐渐融合,为法律的移植提供可能。目前,正值侵权责任法和民法典等相关重大的法律出台前夕,这为建立惩罚性的赔偿制度提供良好的机遇。而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确立和完善。可以使受害人获得更多的赔偿。弥补其受到的物质损失和心灵创伤。同时可以有效制裁不法行为,减少恶性违法侵权行为的再次发生,促进经济良性高效运作,维护社会的和谐和稳定。综上所述,对我国惩罚性赔偿进行研究,是符合国际发展的趋势,不仅有利于丰富我国民法理论,为有关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指导,而且具有深刻的实践性意义。本文通过论述惩罚性赔偿在我国民事赔偿责任中的适用,以期找到其在我国民事法律中存在的合理性,并提出如何在我国民事法律中建立这一制度的构想。本文创新点在于,运用实证研究的方法,对当前我国民事赔偿存在的缺陷进行分析,用法律哲学和法律经济学方法论证惩罚性赔偿存在的可行性、必要性。并详细提出如何确定惩罚性赔偿适用领域、适用条件、适用范围、数额确定、和赔偿制度保障的实现等。为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提出合理性建议。本文研究方法主要采用了历史分析法、比较法学及实证研究法。一、惩罚性赔偿基本理论(一)惩罚性赔偿的概念、特征惩罚性赔偿是源于英美法的制度,由于其特殊的功能目的,在现代法上显示了较强的生命力,并且逐渐为大陆法系国家所引进和吸收。 冯莉佳.惩罚性赔偿J.法制与社会,2009(1) .1、惩罚性赔偿的概念惩罚性赔偿(punitive damages),也称报复性赔偿(vindictive damages)或示范性赔偿(exemplary damages)。按照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第三版)第908节规定:“惩罚性赔偿是在补偿性赔偿或名义的赔偿之外,为惩罚该赔偿交付方的恶劣行为并阻止他与相类似者在将来实施类似行为而给予的赔偿。惩罚性赔偿可以针对因被告的邪恶动机或者鲁莽时无视他人的权利而具有恶劣性质的行为做出。”惩罚性赔偿示范法则将其表述为:“判给原告一笔金钱赔偿,目的只是为惩罚和遏制被告的不法行为。” 金福海.惩罚性赔偿不宜纳入我国民法典J.烟台大学学报,2003(4).在我国,对惩罚性赔偿概念大体上有二种分类:广义说、狭义说。广义说认为惩罚性赔偿既包括对受害人所受损失的补偿,也包括对加害人行为具有惩罚性质的赔偿,持此种观点的学者较少。而狭义说则认为惩罚性赔偿是判决加害人支付除去补偿性赔偿之外的,具有惩罚性质的赔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律辞典编委会对惩罚性赔偿的定义即:惩罚性赔偿,又称“示范性赔偿”、“报复性赔偿”。是指加害人的行为(包括债务不履行行为和侵权行为)出于故意或者在一般情况下加害人有逃脱责任的可能,法院在判决加害人承担补偿性赔偿的前提下,判决其承担全部损害之外的一定金额的赔偿。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律辞典编委会.法律辞典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367.本人认为,惩罚性赔偿是一种加重赔偿的法律责任,是对恶意不法行为、漠视他人权利的行为,严重影响社会正常秩序或收益大于补偿性违法成本的被告人,施以另一笔超过实际损失的赔偿数额,以达到惩罚被告的不法行为、威吓和遏止被告或他人于将来实施相类似的不法行为。2、惩罚性赔偿的特征关于惩罚性赔偿的特征,学界尚未达成共识。部分学者将其归为公法与私法的混合性、严厉性、主观可责难性和法定性; 李宴.论惩罚性赔偿J.福建法学,2001(4).部分学者将其归为惩罚性、法定性和附加性。 陈颖洲,高仁金.惩罚性赔偿制度初探J.法律适用,2001(5).本人认为,惩罚性赔偿表面上看属于私法与公法的中间地带。但是由于惩罚性赔偿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所以界定为私法性更为准确,可以说是私法的社会化,或者说是私法的公法化,对不法行为人有惩罚性,对潜在的违法者有警示性。对于惩罚性赔偿“附加性”的表述,并未能揭示其特征。而应当认定其具有“独立性”。鉴于此,本人认为,惩罚性赔偿作为民事责任的重要形式之一,其主要特征如下:(1)惩罚性和警示性惩罚性是惩罚性赔偿最重要的特征,也是与传统的补偿性赔偿的主要区别。其虽然要以实际损失的发生为适用前提,但是不以实际的损害为限,甚至远远高于实际损失。即使在实际损害不能确定的情况下,它的目的和功能也不在于弥补受害人的损害,而在于惩罚和制裁严重的过错行为。重在惩罚,昭示法律对主观过错甚至严重行为的否定态度,并通过惩罚以遏制不法行为,防止类此行为再度发生。法律责任以其设置的目的,可以分为惩罚类和赔偿类。在学界,惩罚性赔偿重在惩罚还是意在赔偿,观点不一。本人认为,惩罚性赔偿所具有的警示性是区别传统赔偿的重要特征。惩罚性赔偿主要体现在责任的承担。是弥补受害方实际损失外的额外赔偿。惩罚不是其最终的目的,更重要的是为了遏制违法。惩罚只是手段,事前的警示和事后的教育才是最终目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立,行为人会对违法成本和收益加以权衡,预见违法后果,从而最终决定通过何种方式获取利益。可见惩罚性赔偿的警示性可事前有效防止不法行为,事后的惩罚判决又可以对潜在的违法者起到教育和警示的作用。从而达到法律的真正目的。(2)法定性惩罚性赔偿是一种特殊的责任形式,由于其特有的惩罚性和警示性,所以不能适用所有的不法行为。只能适用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的行为。对于大多数不法行为,可以通过补偿性赔偿或其他的民事责任形式实现公平正义。只有小部分社会危害严重的不法行为,才需要额外科以惩罚,才能实现法律的目的。因此,对于适用惩罚性赔偿需要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因为惩罚性赔偿具有强烈的惩罚性,一旦做出判决,会对不法行为人和受害人造成巨大影响。所以在法律上必须严格界定其适用的领域、要件、数额及其赔偿归属,以避免法官滥用权力进行不正当的自由裁量。(3)主观过错性民事责任中的补偿性赔偿,主要看行为人在客观上是否造成损害后果,按照实际损害进行赔偿。行为人主观过错对赔偿没有实质的影响。但是,惩罚性赔偿的前提和基础是行为人主观上有恶意,其主观上的可责难程度直接决定其是否承担惩罚性赔偿和承担惩罚性赔偿的数额的重要条件。而对于行为人实际造成的损害后果则相对次要。只有行为人主观过错严重、明知行为会造成严重性后果,或者严重过失,尤其是动机恶劣、以谋取暴利不惜危害公众利益,虽然个案中可能只体现公民个体,但是该行为具有反社会性和道德上的可归责性,才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以昭示对严重主观过错性的否定。(4)补充性民事赔偿一般以恢复受害人损失利益为赔偿原则。不法行为导致受害人利益损失可以通过一般的损害赔偿方式得到弥补。但是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尽完善,出现法律的真空地带,或者受害人的法律知识水平,举证能力的欠缺和其他一些主客观因素的制约,使得受害人不能够使受损利益得到完全恢复和弥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立可以对此有效弥补。以充分体现民事责任的公平。(5)独立性惩罚性赔偿无需以补偿性赔偿为基础。其有独立的请求权。因为惩罚性赔偿虽然在大部分情况下是弥补补偿性赔偿对不法行为人惩罚性不足,但是没有补偿性赔偿的存在,并不意味着没有损害,也不意味着加害人的行为就没有可责性。只要具体民事违法行为损害某种利益,主观恶性较大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社会秩序的严重破坏等,即使没有实际发生补偿性赔偿,就其违法行为的可责性,同样可以提起惩罚性赔偿。所以惩罚性赔偿应当有独立的请求权。如果否定惩罚性赔偿的独立请求权。对于由于主观过错行为虽然没有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但已经严重侵害到社会利益,就无法对其实施有效的遏制和惩罚。惩罚性赔偿的功能将无法得到实现。同时,在私人利益受到侵害案件中,一般情况下,私人的损害后果可以通过补偿性赔偿得到救济。但由于违法者可能在更大范围内,给更多的或不特定主体造成秩序上的损害,无法通过一般的个别补偿来弥补。因此,这必须要求违法者尽量补偿私人成本的同时,再对其予以惩戒和处罚,使其承担 “惩罚性责任”,以弥补其对社会利益所造成的损失。 张守文.略论经济法上的调制行为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5).但这并不能掩盖惩罚性赔偿具有独立性。(6)赔偿数额依法自由裁量性惩罚性赔偿的主要目的在于惩罚,赔偿数额不足,起不到惩罚作用。赔偿数额过高,又会导致惩罚过度。而惩罚性赔偿数额的量定因素涉及社会的危害性、主观恶性、加害人的经济状况、受害人的损害程度、社会效果等。因此,在每一个具体的案件适用中,惩罚性赔偿不宜采用同样的标准。结合具体的因素综合评定一个适当的数额,是体现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公正性、合理性、存在必要性的重要标尺。因此,惩罚性赔偿应当由法官依法自由裁量。(二)惩罚性赔偿的功能、性质通过上述对于惩罚性赔偿概念、特征的说明,可以归纳出其具有以下功能,并对其性质作出定论。1、惩罚性赔偿的功能波斯纳认为:法是功能性的。 波斯纳.法理学问题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578.法的功能是指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本身所固有的性能或作用。 卢云.法学基础理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17.他是基于法的属性、内部诸要素及其结构所决定的某些潜在的能力。按照传统的大陆法系理论,损害到补救的过程是受害人权力恢复的过程。因此,传统的损害赔偿排斥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而惩罚性赔偿并未排斥传统的民事损害赔偿功能,而是在此基础上,增加了新的功能,是传统大陆法系损害赔偿方式的突破。由于其在民事责任领域独树一帜,与传统的民事责任补偿性相异。以至受到各国法学家的质疑。虽然相关惩罚性赔偿的合理性争议一直没有停息,但是并没有能从根本上否定惩罚性赔偿制度,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相关领域的逐步建立,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就是最好的例证。可见,惩罚性赔偿有其存在的特殊价值,而根源就在于其拥有以下功能。(1)惩罚功能在英美法系,惩罚功能被认为是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主要功能之一。本人认为应定性为最重要的功能。其理论基础来源是“报复论”和“权力论”。 报复论认为,作恶者应当受到惩罚;或者说因为他们伤害过别人,反过来也应该受到伤害。 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文法哲学思潮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481.事实上,报复与赔偿几乎是同时出现,赔偿制度的发达,意味着报复制度的式微,其二者间乃是同时进行的。 王卫国.过错责任原则-第三次勃兴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16-17.现代意义上的复仇论的基本思想即以赔偿代替。而惩罚功能建立在现代报复理论上的赔偿,具有正当理由。而惩罚性赔偿制度惩罚功能的另一“权力论”基础,是基于法律明文规定保护一些非常重要权力不得受到侵犯,若不法行为侵犯该权力,须课予惩罚性赔偿责任,同时向社会传达一种制约信息。使得社会明晰该不法行为的法律后果,从而提示公众在以后活动中注意避免此类行为。所以可以说惩罚性赔偿的惩罚功能,宣示着重要权力不得侵犯。而建立在“权力论”基础上。传统的民法理论认为惩罚性功能只能体现在刑法中,从而否定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惩罚功能,进而否定惩罚性赔偿制度。但是:“民法中只强调民事责任补偿性的一面,而忽视民事责任中仍具有惩罚性一面是不恰当的。人们容易看出,也易于理解的是刑事法律的惩罚功能,但实际上,法律责任中的惩罚功能,它不仅仅在刑法中体现,民事法律中也具有惩罚性功能,惩罚性赔偿制度就是体现民事惩罚功能的一个具体制度。” 王利明.惩罚性赔偿研究J.中国社会科学,2004(4).从经济学角度来看,法律责任不过是一种定价的制度。对于补偿性赔偿,实际上在使得受害人恢复到未受侵害之前的状态,就是一种买卖的交易。而对于经济状况处于高端的人,难以起到惩罚目的,而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大大加重违法成本。当收益低于成本时,加害人才有可能考虑到违法后果严重性。所以须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提高违法成本,以彰显法律责任的惩罚功能。(2)预防功能惩罚性赔偿预防功能表现为对不法行为人加以惩罚,使其负担惩罚性赔偿金。使其将来不再做同样或类似的不法行为。以此建立对不法行为人的威吓作用,使得社会上潜在的不法行为人知晓该种或类似的不法行为将受到严厉的惩罚。对潜在的不法行为人具有一般性的威吓性,起到预防的作用。预防功能通常分为一般预防、特别预防两类。一般预防是通过惩罚性赔偿对社会一般人可能潜在的不法行为进行遏制,以达到预防目的;特别预防是对不法行为人遏制,即防止其重复进行不法行为。二者比较而言,一般预防比特别预防具有更深远的社会意义。英国的学者霍斯顿和钱伯斯认为:“损害赔偿判决的第一个目的是在于补偿受害人所受的损失,以便可能使之恢复到不法行为人的侵权行为发生前的原有状态。然而,损害赔偿还有一个目的,通过使不法行为人根据损害赔偿的判决而承担责任,法院力图遏制其他人犯类似错误。” 王利明.人格权法新论M.吉林: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664.我国有学者指出“补偿为满足受害人利益的最低目的,抑制为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最高目的,两者共存,相得益彰,故此,我国侵权责任法有必要规定抑制加害行为之目的。” 于敏.日本侵权行为法M.法律出版社,1998:47.由此可以看出通过对不法行为课予惩罚性赔偿,可以起到预防的功能。这也是解释惩罚性赔偿合理性的主要依据。(3)补偿功能惩罚性赔偿具有补偿功能是对传统民事损害赔偿制度补偿原则实践成效的反思与批判。传统上的民事损害赔偿采取的补偿性原则,是使其恢复到未受到侵害前的原有状态。以恢复原状为原则,以金钱赔偿为例外。但是,不法行为所造成受害人的损失往往很难估计,这使得实践中民事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全补偿性理论难以实现。例如对具有纪念意义或者独具特殊价值的财产,赔付同等金钱价值很难使得受害人恢复对原本财产的感受。在对财产上的等价补偿具有程度上的遗憾。对于人身的损害具有无可弥补性。一旦造成痛苦,是永远无法消失损害状态。给付金钱是不得不为的赔偿手段,而这也是金钱无法衡量的。传统的补偿性原则对其精神损害的补偿,亦有无法否认的缺失。例如我国现有法律规定的死亡最高精神损害赔偿为八万元,而这样一个数字无可否认有其天然的设计缺陷。而在计算补偿性赔偿时简单的公式计算违反了损害本身具有的不确定性及变量因素存在。法院在计算赔偿金额时,往往因为照搬法律,而忽视了地区的差异、个案的不同、收入的落差、通货膨胀等因素。使得受害人补偿不完全。同时不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往往有一部分是无法证明的或者无法评估的,而法律上也没有规定,比如说律师费和诉讼中的相关费用实践中基本得不到赔偿。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可以对受害人提供充分救济。较好的弥补实践中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不易确定和特殊价值和纪念意义的财产难以评估价值的问题,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完全性补偿。应该说,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出现,实质上不可否认具有弥补民事损害赔偿制度的填补性原则缺失的功能,且在诉讼法上制度无改变的情况下,亦具有弥补受害人诉讼过程中支出无法请求的缺憾。所以惩罚性赔偿制度仍具有补偿功能的存在,但亦必须注意该补偿目的功能,应非为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主要功能。 何建志.惩罚性赔偿之法理与运用论最适赔偿金额的判定J.台大法学论丛,31(3).(4)执法功能通过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立,使得受害人获得一笔超过实际所受损失的赔偿金,这种制度的实践结果,具有激励被害人勇于诉讼,揭露和打击不法行为,使得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执行法律的功能。法律在任何场合,都应当被遵守和贯彻。如果不法行为人因不法行为获得利益、或不法行为不易被发现或者证明、或是法律规定的不够明确、或是执法行为不够彻底、或是处罚太轻等,都将容易使得不法行为成为普遍现象。惩罚性赔偿使得潜在的不法行为人意识到惩罚的可能性和数额的高额增加,其不法行为成本居高,便会放弃不法行为。这便有助于各种实体法规定得到落实。美国1996年Kemezy v.Peters一案中,波斯纳法官认为“自愿交易成本很低而受到侵犯案件中,有必要适用惩罚性赔偿以保证人们通过市场交易。”因为在传统的补偿性赔偿原则下,不法行为往往获利远远高于成本,这样人们可能愿意通过不法行为获取非法利益。而权利受到侵害的受害人却不能得到法律上完全补偿,使得潜在受害人必须为防止权力受侵害而额外支付时间、精力和金钱。这样会造成社会资源浪费和自愿交易的不正常。同样,受害人为获得传统的补偿,必须支付一定的费用,承担举证不能等诉讼风险。在这样不公的状态下,部分人选择放弃寻求法律保护。对于个案是一个或几个公民的利益没有得到应有的补偿,但是类似情况一旦普遍,则说明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极大损害、法律公平正义受到质疑。通过惩罚性赔偿制度建立可以使得受害人拿起法律武器为获得赔偿而提起诉讼,不必为诉讼成本而过分担忧。积极与不法行为做斗争。这样的激励诉讼实践结果的出现,使得惩罚性赔偿具有执法的功能。在上述功能中,惩罚性功能是手段,预防功能是目的。而补偿性功能实质上为附带性,说明惩罚性赔偿存在的合理性。而执法性是惩罚性和预防性实践的结果,属于次要和辅助功能。2、惩罚性赔偿的性质惩罚性赔偿所具有的惩罚性,与传统的民事补偿原则有着明显的区别,对于该种赔偿的性质认定一直以来在学界存在较大争议。主要观点如下:第一种观点:属公法性质。由于惩罚性赔偿是补偿性赔偿以外的赔偿,具有刑法的惩罚性质。与私法的补偿性相悖,当属公法范畴。第二种观点:属私法性质。该观点认为,惩罚性赔偿的本质就是民事责任,这也是国内大多数学者的观点。 王利民.惩罚性赔偿研究J.中国社会科学,2000(4) .由于惩罚性赔偿依附于补偿性赔偿,是民事救济的补充。同时诉讼双方是平等主体,所以认定其性质为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可见我国对惩罚性赔偿私法性质的认可。第三种观点:混合性质说。此观点认为惩罚性赔偿是一种兼具公法和私法双重属性。其依据是界定公法和私法,主要是依据法的职能。公法是执行对犯罪和不法行为的惩罚,以达到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目的。私法是以对受害人进行补偿为其主要职能。惩罚性赔偿具有公法的惩罚和预防功能,也具有私法的补偿和救济功能。“有

    注意事项

    本文(法律硕士论文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构建的研究.doc)为本站会员(文库蛋蛋多)主动上传,三一办公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三一办公(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

    三一办公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