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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索赔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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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索赔管理.doc

    工程索赔管理 索赔是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经常发生并随处可见的正常现象,是依据合同权利提出的正常的补偿要求,是在工程承包商或经济贸易活动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其他过错或者虽无过错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方受到损失时,要求对方给予赔偿或补偿的权利。对于工程建设项目,由于施工现场条件、气候条件的变化,施工进度的变化,以及合同条款、规范、标准和施工图纸的变更、差异、延误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施工承包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出现索赔。在欧美发达国家,几乎没有一项大型工程不牵涉到索赔。而索赔额占合同总价的百分比成为衡量一个工程项目管理水平的重要指标。例如在某些大型工程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国外承包商以令国内承包商难以臵信的低价中标。但在竣工决算时,该承包商得到的工程价款却并不比国内承包商当年投标时的款价低多少。其关键就在于国外承包商成功地使用了“低报价、高索赔”的手段来达到合法获取企业最大利润的目的。所以我们必须认识到,工程索赔既是签订合同的双方维护自身利益的一种手段,也是一项重要的经营管理工作,是工程项目造价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一、工程索赔的概念工程索赔是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者由于对方的行为使权利人遭受损失时,要求另一方补偿损失的权利。从狭义上来说,工程索赔是指承包商向业主提出的要求。是承包商由于非自身原因发生合同规定之外的额外工作或损失所要求进行的费用和时间的补偿。从广义上讲,索赔应当包括承包商向业主提出的索赔和业主向承包商提出的索赔(一般称后者为反索赔),这两种情况往往并存。对于施工的合同双方来说,索赔是维护双方合法利益的权利。它同合同条件中双方的合同责任一样,构成了严密制约关系,承包商或业主都可能提出索赔要求,但业主在索赔时往往处于较有利的地位。可以通过冲账、扣拨工程款、扣保证金等实现对承包商的索赔;而承包商对业主的索赔则比较困难一些。二、工程索赔的意义1. 有利于落实和调整双方的经济责任关系,保证合同的顺利实施。索赔是合同法律效力的具体体现,是合同管理的重要环节。索赔和合同管理有直接的联系,整个索赔处理的过程就是执行合同的过程。索赔能对违约者起到警戒的作用,使他考虑到违约的后果,以尽力避免违约事件的发生。合同的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构成违约行为,造成对方损失,侵害对方权利,就应承担相应责任。离开索赔,合同的责任就不能体现,合同双方的责、权、利关系就无法平衡。所以索赔有助于工程承发包双方的紧密合作,有助于合同目标的实现。2.索赔有利于合同双方自身素质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工程建设索赔直接关系到业主和承包商双方的利益,索赔和处理索赔的过程实质上是双方管理水平的综合体现。作为业主的建设单位为使工程顺利进行,如期完成,早日投产取得收益,就必须加强自身管理,做好资金、技术等各项有关工作,保证工程中各项问题及时解决;作为承包商的承包商要实现合同目标,争取自己应得利益,得到合理的索赔,就必须加强各项基础管理工作,对工程的质量、进度、变更等进行更严格、更细致的管理,进而推动建筑行业管理的加强与提高。如果承包商不能做好各项基础管理工作,不能对工程项目的工期、质量进行有效的控制,不精通索赔业务,就不能进行有效的索赔,使自己的损失得不到合理、及时的补偿,其结果就是生产经营就不能正常进行,甚至导致企业的倒闭。3.索赔是合同双方利益的体现。从某种意义上讲,索赔是一种风险费用的转移或再分配。如果承包商利用索赔的方法使自己的损失尽可能地得到补偿的话,就会降低工程报价中的风险费用,从而使建设单位得到相对较低的报价。而工程施工中一旦发生这种费用时,则可以通过索赔按实际支出给予补偿,也使工程造价更趋于合理。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商就会为了保证自己应得的利益,取得合理的索赔,而全面履行合同,全力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实现合同目标。同样,作为建设单位,则可通过索赔的处理和解决,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实现合同目标。使建设项目按期完工,早日投产取得经济收益。实现双赢。4.索赔是挽回成本损失的重要手段。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由于建设项目的主客观条件发生了与原合同不一致的情况,使承包商的实际工程成本增加,承包商为了挽回损失,通过索赔加以解决,显然,索赔是以赔偿实际损失为原则的,承包商必须准确地提供整个工程成本的分析和管理,以便确定挽回损失的数量。5.索赔有利于国内工程建设管理与国际惯例接轨。索赔是国际工程建设中非常普遍的做法,尽快学习、掌握运用国际上工程建设管理的通行作法,不仅有利于我国企业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的提高,而且对我国企业顺利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国外工程建设都有着重要的意义。三、工程索赔的性质及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索赔必须以合同为依据,它的性质属于经济补偿行为,而不是惩罚,索赔属于正确履行合同的正当权利要求。索赔方所受到的损害,与索赔方的行为并不一定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导致索赔事件的发生,可以是一定行为造成,也可能是不可抗力事件引起,可以是对方当事人的行为导致的,也可能是任何第三方行为所导致。索赔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 客观性原则:当确实发生索赔事件且有证据能够证实时,才能提出索赔。事实是要靠证据证实的,所以发生索赔事件后,应认真、及时、全面地收集证据。(2)合法性原则:当事人的任何索赔要求都应限定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或合同依据不能盲目地提出索赔,拟提出的索赔至少不能为法律所禁止。(3)合理性的原则:合理性原则应具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索赔额的计算方法是合理的,即依据合同规定或国家规定的计算方法;二是要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兼顾对方利益,不要因为追求眼前小利而丢掉长远利益。(4)友好协商的原则:索赔在一般情况下都应尽可能地以友好协商的方式友好解决,除非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双方实在无法达成妥协时,才选择可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四、索赔的分类1.按照干扰事件分类。按照干扰事件可以分为:工期拖延索赔;不可预见的外部障碍或条件索赔;工程变更索赔;工程中止索赔;其他索赔(如货币贬值、物价上涨、法令变化、建设单位推迟支付工程款引起索赔)等。2.按合同类型分类。按合同类型索赔可以分为:总承包合同索赔;分包合同索赔;合伙合同索赔;劳务合同索赔;其他合同索赔等。3.按索赔要求分类。按索赔要求可以分为:工期索赔;费用索赔等。4.按索赔起因分类。按索赔起因索赔可以分为:建设单位违约索赔;合同错误索赔;合同变更索赔;工程环境变化索赔;不可抗力因素索赔等。5.按索赔的处理方式分类。按索赔的处理方式索赔可以分为:单元项索赔;总索赔等。五、可能发生施工索赔的机会及主要内容对索赔机会的预测是索赔管理的重要内容。要善于在合同实施中寻找和发现索赔机会,以便及时处理索赔事件,解决索赔争执。可能出现索赔机会的主要内容包括:1.不利的自然条件和人为障碍引起的索赔。不利的自然条件是指施工中遇到的实际自然条件比招标文件中所描述的更为困难和恶劣,这些不利的自然条件增加了施工的难度,导致承包商必须花费更多的时间的费用,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商可提出索赔要求。(1)地质条件变化引起的索赔。在施工期间,承包商遇到施工图纸或地质资料中未明示的地质条件变化,而且是有经验的承包方也不能预见到的,承包商可提出索赔。(2)工程中人为障碍引起的索赔。如在挖方工程中由于发现地下电缆、管道和各种装臵、构筑物和文物等,只要图纸上并未说明的,就应属于是有经验的承包商难以合理预见的人为障碍,如通过处理导致工程费用增加,承包商即可提出索赔。2、工程变更引起的索赔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工地上的不可预见的情况,环境的改变,或为了节约成本或某种需要,业主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其任何部分的外形、质量或数量做出变更。这时,如果业主确定的变更单价或费用不合理,或缺乏说服承包商的理由,承包商有权就此向业主提出索赔要求。3、工期延长和延误的索赔通常包括两方面:一是建设单位要求延长工期,二是承包商要求偿付由于非承包方原因导致工程延误而造成的损失。一般这两方面的索赔报告要求分别编写,因为工期 和费用的索赔并不一定同时成立。4、加速施工费用的索赔当业主要求加速施工时,承包商应根据业主的加速施工指令采取加速施工的措施,经业主批准后可提出加速施工索赔。5、因施工中断和工效降低提出的施工索赔。由于建设单位的监理工程师原因引起施工中断的工效降低,特别是是根据建设单位不合理的指令压缩合同规定的工作进度,使工程比合同规定日期提前竣工,从而导致工程费用的增加。承包商可提出以下索赔:(1)人工费用的增加;(2)设备费用的增加;(3)材料费用的增加。6、因工程终止或放弃提出的索赔。由于建设单位不正当地终止或不属承包商原因而使工程终止,承包商有权提出以下施工索赔:()盈利损失,其数额是该项目合同价款与完成遗留工程所需花费的差额。()补偿损失。包括承包商在被终止工程上的人工材料设备的全部支出,以及监督费、债券、保险费、各项管理费用的支出(减去已经结算的工程款)7、关于支付方面的索赔。()关于物价上涨引起的索赔。根据全国的实际情况。目前可根据各省市定额站颁发的材料预算价格调整系数及材料价差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待材料价格指数逐步完善后,可采用动态结算中的公式进行自动调整。()法律、货币或汇率的变化引起的索赔。如果在基准日(投标日期截止前28天)以后,由于业主国家或地方的任何法规、法令、政令或其他法律或规章发生了变化,或工程施工所在国政府或其授权机构对支付合同价格的一种或几种货币实行货币限制或汇率发生了变化、贬值,导致了承包商成本增加。业主应该补偿承包商的损失,承包商可由此提出索赔。在一些外资或中外合资项目中,承包商不可能使用同一种货币,而需要使用两 种、三种甚至更多种货币从不同的国家进口材料、设备和支付第三国雇员部分工资及补偿费用,因此,合同中一般的货币贬值的补偿条款,索赔的数额按一般官方正式公布的汇率计算。()拖延支付工程款的索赔。如果业主不按合同中规定的支付工程款的时间期限支付工程款,承包商可按合同条款向建设单位索赔利息。综上所述,索赔机会可总结如下:1、设计文件与合同数量出现差额(量差)时。2、因工程变更设计增加工程量。3、由于国家、地方政府发布的对工程造价的调整以及法规、汇率变化而使承包人增加了费用支出。4、工期提前:因发包方要求工期提前,使承包人因赶工而造成人力、物力、财力等额外支出。5、工期延误:因发包人未按合同要求提供施工条件,如未及时交付图纸、施工场地、道路等,或因发包人指令工程暂停及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了工期的延长。6、工程终止:由于不可抗力或发包人违约,使工程在竣工前停止实施,使承包人蒙受了经济损失。7、因自然灾害或特殊风险,给承包人造成了的损失。8、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投标阶段利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资料和通过现场勘察亦无法合理预见的不利施工条件,如施工环境、气候、水文、地质条件等变化,致使承包人支出额外费用。9、业主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支付工程款,因此造成承包人支出了额外费用支出和工期延误。10、提前占用部分永久工程,致使承包人支出了额外费用。六、建设工程索赔程序合同有规定的依据合同执行,当合同未做具体规定时,按下列程序办理索赔:(1)承包人发出出索赔意向通知索赔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迅速做出反应,在28天内以正式函件的形式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通知监理工程师(发包方),声明对此事件要求索赔。(2) 索赔准备当索赔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进行索赔处理的有关工作,直到正式向监理工程师(发包方)提交索赔报告,这一阶段有许多具体复杂的工作,主要有: 事态调查,寻找索赔机会,确定索赔点。损害事件原因分析,即分析事件的起因,该有谁来为此事负责等。确定索赔的依据,主要是指合同文件。损失调查,分析索赔事伯的影响,计算出的因该事件影响所要求索赔的金额和展延的工期天数收集证据和有关的记录,以及其权益影响的其他证据资料 起草索赔报告(3)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在索赔意向通知提出后的28天内,或在监理工程师(发包方)可能同意的其他合理时间内报出正式的索赔报告。索赔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事件发生的原因,对其权利影响的证据材料,索赔的依据,此项索赔要求补偿的款项和工期延展天数的详细计算等有关资料。若索赔事件仍在延续,承包人应阶段性地(每28天内或按合同约定)向监理工程师(发包方)提交索赔事件的情况报告,说明索赔事件目前的损失金额及影响程度。当索赔事件所造成的影响结束后,承包人须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包方)送交最终索赔报告和相关资料。(4)监理工程师(发包方)审核承包人的索赔申请和要求 在此阶段,承包人应积极与监理工程师(发包方)进行交流和沟通,配合监理工程师(发包方)的审核工作。监理工程师(发包方)在审核承包人的索赔报告时,可能会要求承包人进一步提供对索赔的更详细说明材料、索赔的证据或索赔计算的依据等补充资料时,承包人应及时按要求提供。监理工程师(发包方)判定索赔成立的条件如下与合同对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商施工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直接的工期损失。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商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承包商按合同规定的程序提交了索赔意向和索赔报告。 上述三个条件没有主次之分,应当同时具备。只有监理工程师(发包方)认定索赔成立后,才按一定的程序进行处理。(5)监理工程师(发包方)与承包人谈判。监理工程师(发包方)核查后初步确定应予补偿的额度往往与承包商的索赔报告中要求的额度不一致,甚至差额较大,主要原因大多为对承担损害责任的界限不一致、索赔证据不充分、索赔计算的依据和方法分歧较大等。因此双方就需依据各自对这一事件的处理方案进行好协商,争取通过谈判达成一致意见。如果双方对该事件的责任、索赔款额或工期展延天数分歧较大,通过谈判达不成共识的话,监理工程师将有权确定其认为合理的单价或价格作为其最终的处理意见。不论是协商达成一致的还是工程师单方面做出的处理决定,如果批准给予索赔的款额、展延的工期天数在业主的授权范围内,则就可将结果通知承包商并抄送业主。若超过了工程师权限,则应报送业主批准,并通知承包人。 通常,工程师的索赔处理决定不是终局性的,对业主和承包商都不具备强制性的约束力。在收到工程师的索赔处理决定后,无论是承包商或业主,如果认为处理决定不公正,都可以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提请工程师重新考虑。如果工程师仍然坚持原来的决定,或承包商对工程师新的决定仍不满意,则可按合同的有关促裁条款的约定提交促裁机构促裁。(6) 业主审批监理工程师的索赔处理报告。业主将首先根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责任范围、合同条款审核承包人的索赔申请和监理工程师的处理报告,并根据项目的目的、投资控制、竣工验收要求,投产日期以及针对承包人在实施合同过程中的缺陷或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地方提出反索赔等方面的考虑,决定是否批准工程师的处理意见。索赔报告经业主批准后,工程师即可签发有关的证书。(7)承包人是否接受最终的索赔决定。承包人接受业主的最终的索赔处理决定,索赔事件处理过程即告结束。若承包人不能接受监理工程师的单方面决定或业主删减的索赔费用或工期展延天数,无法达成谅解,则可按国家法律或合同的约定,通过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上诉到法院解决。 七、索赔的证据索赔证据是取得索赔成功的的收集和准备(一) 索赔证据的基本要求(1) 索赔证据应客观真实。索赔证据反映的应是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符合实际的客观情况。(2) 索赔证据应具有全面性。所提供的索赔证据必须是全面的、完整的。索赔报告中所涉及的问题都要有相应的证据,并能说明事件的全过程,不能零乱和支离破碎。(3) 索赔证据应是书面性资料、索赔证据必须是索赔事件发生时的书面文件,一切口头承诺、口头协议均无效。、合同变更的书面资料必须由业主、承包人双方签署,或以会议纪要的形式确定,且为决定性的决议。一切商讨性、意向性的意见或建议均不能作为有效的索赔证据。、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重大事件、特殊情况的记录应由业主或监理工程师签署认可。(4) 索赔证据必须具备及时性。施工过程中,应注意随时收集、积累各种与施工有关的现场记录、签证及其他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照片、录相、电子邮件、传真等资料。各种现场签证、记录、监理工程师(承包方)的口头或电话指令、通知等要及时办理确认手续,形成书面文件,以备为今后可能出现的索赔事件提供证据。(二)索赔证据种类:索赔证据资料的范围很广,它可能包括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所涉及的有关政治,经济、技术、财务资料,具体可进行如下分类:1、招标文件、工程施工合同文本及附件,其他的各种签约(备忘录、修正案等),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技术规范等。2、双方往来信件和公文,如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与建设单位或监理工程师的来往函件和电话记录、报告、文件、变更指令、确认信、电子邮件、传真、书面通知、答复及各种经合同双方签署的会议、会谈纪要等。3、施工进度记录及施工中形成的各种文件,如工程日志、施工日报、工地交接记录(交接日期,场地平整情况,水、电、道路情况等)、每日出勤的工人和设备报表、完工验收记录、施工事故详细记录、施工会议记录、施工材料使用记录本、各种资料交接记录、各种检查验收报告、试验资料、技术鉴定报告、施工过程中的照片和录像资料、施工进度实况记录、施工图纸收发记录、工地风、雨、温度、湿度记录、气象记录、权威机构发布的天气和气温预报,尤其是异常天气的报告、索赔事件的详细记录或摄像、施工效率降低的记录等。4、当索赔事件仍在延续时索赔事伯的同期记录。包括索赔事件发生时及过程中现场实际状况、导致现场人员、设备的闲臵清单;对工期的延误;对工程的损害程度;导致费用增加的项目及所用的人员、机械、材料数量、有效票据等。5、工程项目财务报表:施工进度月报表及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拨付的数额及日期记录、索赔款月报表及收款记录、工人劳动计时卡及工资表,材料、设备及配件采购单;付款收据;收款单据;工程款及索赔款迟付记录;迟付款利息报表;向分包商付款记录;现金流动计划报表;会计日报表;会计总帐;财务报告;会计来往信件及文件;通用货币汇率变化等。6、工程材料采购、订货、运输、进场、验收、使用等方面的记录、凭证和报表等。7、市场行情资料,包括市场价格、政府公布的物价指数、工资指数等。8、重大政治事件、新闻报道记录如罢工、动乱、地震以及其他重大灾害等;重要经济政策文件,如税收决定、海关规定、外币汇率变化、工资调整等;政府官员和工程主管部门领导视察工地时的讲话记录;9、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等文件。八、索赔计算(一)工期索赔在工程施工中,常常会发生一些未能预见的干扰事件使施工不能顺利进行,使预定的施工不能顺利进行,使得预定的施工计划受到干扰,造成工期延长,这样,对合同双方都会造成损失。承包商提出工期索赔的目的通常有两个:一是免去或推卸自己对已产生的工期延长的合同责任,使自己不支付或尽可能不支付工期延长的罚款;二是进行因工期延长而造成的费用损失的索赔。对已经产生的工期延长,建设单位一般采用两种解决办法:一是不采取加速措施,工程仍按原方案和计划实施,但将合同期顺延;二是由承包商采取加速措施,以全部或部分弥补已经损失的工期。如果工期延缓责任不是由承包商造成,而建设单位已认可承包商工期索赔,则承包商还可以提出因采取加速措施而增加的费用索赔。工期索赔一般采用分析法进行计算,其主要依据合同规定的总工期计划、进度计划,以及双方共同认可的对工期修改文件,调整计划和受干扰后实际工程进度记录。如施工日记、工程进度表等,承包商应在每个月底以及在干扰事件发生时,分析对比上述资料,以发现工期拖延以及拖延原因,提出有说服力的索赔要求。通常只有当网络计划中关键路线上的工期受到延误时才可能得到工期索赔。而有些延误时间并不影响关键路线的工序施工,就有可能得不到业主延长工期的承诺。但是,如果承包商能提出证据说明其延误造成的损失,就有可能有权获得这些损失的补偿。承包商通常可根据下述原因而提出工期索赔:1、合同文件的内容出错或相互矛盾;2、甲方在合理的时间内未曾发出承包商要求的图纸或指示;3、有关放线资料不准;4、不利的自然条件;5、在现场发现诸如化石、文物或有价值的物品;6、额外的样本试验;7、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命令暂停施工;8、业主未能按时提供现场;9、业主违约;10、不可抗力以上这些原因要求延长工期,只要承包商能够提出合理的证据,一般可获得业主的同意,有的还可以获得费用损失的索赔。不同类型的工期索赔处理原则见下表:(二)、费用索赔费用索赔都是以补偿实际损失为原则,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两个方面,其中要注意的一点是索赔对建设单位不具有任何惩罚性质。因此,所有干扰事件引起的损失以及对这些损失的计算,都应有详细的具体证明,并在索赔报告中出具这些证据。没有证据,索赔要求不能成立。1.索赔费用的组成。()人工费。包括生产工人基本工资、工资性质的津贴、加班费、奖金等。对于索赔费用中的人工费部分而言,人工费是指完成合同之外的额外工作所花费的人工费用;由于非承包商责任导致的工效降低所增加的人工费用;法定的人工费增长以及非承包商责任工程延误导致的人员窝工费和工资上涨费等。()材料费。对于索赔费用中的材料费部分包括:由于索赔事项的材料实际用量超过计划用量而增加的材料费;由于客观原因材料价格大幅度上涨;由于非承包商责任工程延误导致的材料价格上涨和材料超期储存费用。()施工机械使用费。对于索赔费用中的施工机械使用费部分包括:由于完成额外工作增加的机械使用费;非承包商责任的工效降低增加的机械使用费;由于建设单位或监理工程师原因导致机械停工的窝工费。()分包费用。分包费用索赔指的是分包商的索赔费。分包商的索赔 应如数列入总承包商的索赔款总额以内。()工地管理费。工地管理费指承包商完成额外工程、索赔事项工作以及工期延长期间的工地管理费,但如果对部分工人窝工损失索赔时,因其他工程仍然进行,可能不予计算工地管理费索赔。()利息。对于索赔费用中的利息部分包括;拖期付款利息;由于工程变更和工程延误增加投资的利息;索赔款的利息;错误扣款的利息。这些利息的具体利率,有这样几种规定:a)按当时的银行贷款利率;b)按当时的银行透支利率;c)按合同双方协议的利率。()总部管理费。主要指工程延误期间所增加的管理费。 ()利润。一般来说由于工程范围的变更和施工条件变化引起的索赔,承包商可列入利润。但对于工程延误索赔,由于利润通常包括在每项实施的工程内容的价格之内,而延误工期并未影响或削减某些项目的实施,从而导致利润的减少,所以,一般很难同意在延误的费用索赔中加入利润。索赔利润的款额计算通常是与原报价单中的利润百分率保持一致,即在直接费用的基础上增加原报价单元中的利润率,作为该项索赔的利润。在中际工程施工索赔中,承包商有时也会列入一项“机会利润损失”,要求业主予以补偿。这种机会利润损失是由于非承包商的责任致使工程延误,承包商不得不继续在本项目中保留相当数量的人员、设备和流动资金,而不能按原计划要把这些资源转移到另一个工程项目上去,因而使该承包商失去了一个创造利润的机会。这种利润损失索赔,往往缺乏有力的证据,比较难成功。此外,施工索赔中,以下几项费用是不允许索赔的 承包商对索赔事项的发生原因有责任的有关费用; 承包商对索赔事项未采取减轻措施,因而扩大的损失; 承包商对索赔工作的准备费用; 索赔款在索赔处理期间的利息; 工程有关的保险费用。2、索赔费用的计算原则和计算方法。(一)索赔费用计算原则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应遵循下述两个原则;(1)所有赔偿金额,都应该是承包商为履行合同所必须支出的费用;(2)按此金额赔偿后,应使承包商恢复到未发生事件前的财务状况。即承包商不致因索赔事件而遭受任何损失,但也不得因索赔事件而获得额外收益。根据上述原则可以看出,索赔金额是用于赔偿承包商因索赔事件而受到的实际损失(包括支出的额外成本的失掉的可得利润),而不考虑利润。所以索赔金额计算的基础是成本,用索赔事件影响所发生的成本减去事件影响时所应有的成本,其差值即为赔偿金额。(二)索赔费用计算方法索赔金额的计算方法很多,各个工程项目都可能因具体情况不同而采用不同的方法,主要有三种。()总费用法。又称总成本法。就是当发生多次索赔事件后,重新计算该工程的实际总费用。再从这个实际总费用中减去投标报价时的估算总费用,计算索赔余额,具体公式为:索赔金额=实际总费用-投标报价估算总费用。这种计算方法简单但不尽合理,因为实际完成工程的总费用中,可能包括由于承包商的原因(如管理不善,材料浪费,效率太低等)所增加的费用,而这些费用是属于不该索赔的;另一方面,原合同价也可能因工程变更或单价合同中的工程量变化等原因而不能代表真正的工程成本。凡此种种原因,使得采用此法往往会引起争议,遇到障碍,故一般不常用。但是在某些特定条件下,当需要具体计算索赔金额很困难,甚至不可能时,则也有采用此法的这种情况下应具体核实已开支的实际费用,取消其不合理部分,以求接近实际情况()修正的总费用法。修正总费用法是对总费用法的改进。即在总费用计算的原则上,去掉一些不合理的因素,使其更合理。修正内容如下:(l)将计算索赔款的时段局限于受到外界影响的时间,而不是整个施工期。(2)只计算受影响时段内的某项工作所受影响的损失,而不是计算该时段内所有施工工作受的损失。(3)与该项工作无关的费用不列入总费用中。(4)对投标报价费用重新进行核算:按所受影响时段内该项工作的实际单价进行核算,乘以实际完成的该项工作的工作量,得出调整后的报价费用。按修正后的总费用计算索赔金额的公式如下:索赔金额=某项工作调整后的实际费用-该项工作的报价费用。修正总费用法与总费用法相比,有了实质性的改进,可比较合理地计算出索赔事件影响而实际增加的费用。()实际费用法。实际费用法即根据索赔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或成本增加,按费用项目逐项进行分析、计算索赔金额的方法。这种方法比较复杂,但能客观地反映施单位的实际损失,比较合理,易于被当事人接受,在国际工程中广泛被采用。实际费用法是按每个索赔事件所引起损失的费用项目分别分析计算索赔值的一种方法,这一方法是在明确责任的前提下,将索赔费用分项列出,并提供相应的工程记录、收据、发票等证据资料,这样可以在较短时间内给以分析、核实,确定索赔费用顺利解决索赔事宜。通常分三步:第一步:分析每个或每类索赔事件所影响的费用项目。不得有遗漏。这些费用项目通常应与合同报价中的费用项目一致。第二步:计算每个费用项目受索赔事件影响的数值,通过与合同价中的费用价值进行比较即可得到该项费用的索赔值。第三步将各费用项目的索赔值汇总,得到总费用索赔值。九、索赔报告的编写1.索赔报告的内容。索赔报告的具体内容,随该索赔事件的性质和特点而有所不同。但从报告的必要内容与文字结构方面而论,一个完整的索赔报告应包括以下四个部分。(1)总论部分。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序言、索赔事项概述、具体索赔要求及索赔报告编写及审核人员名单。文中首先应概要地论述索赔事件的发生日期与过程;承包商为该索赔事件所付出的努力和附加开支;承包商的具体索赔要求。在总论部分的最后,要附上索赔报告编写组主要人员及审核人员的名单,注明有关人员的职称、职务及施工经验,以表示该索赔报告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总论部分的阐述要简明扼要,说明问题。(2)根据部分。本部分主要是说明自己具有的索赔权利,这是索赔能否成立的关键。根据部分的内容主要来自该工程项目的合同文件及有关法律规定。该部分中承包商应引用合同中的具体条款,说明自己理应获得经济补偿或工期延长。根据部分的篇幅可能很大,其具体内容随各个索赔事件的特点而不同。一般地说,根据部分应包括以下内容:索赔事件的发生情况;已递交索赔意向书的情况;索赔事件的处理过程;索赔要求的合同根据;所附的证据资料。在写法结构上,按照索赔事件发生、发展、处理和最终解决的过程编写,并全文引用有关的合同条款,使建设单位和监理工程师能历史地、逻辑地了解索赔事件的始末,并充分认识该项索赔的合理性和合法性。(3)计算部分。索赔计算的目的,是以具体的计算方法和计算过程,说明自己应得经济补偿的款额或延长时间。如果说根据部分的任务是解决索赔能否成立,则计算部分的任务就是决定应得到多少索赔款额和工期。前者是定性的后者是定量的。在款额计算部分,承包商必须阐明下列问题:索赔款的要求总额;各项索赔款的计算,如额外开支的人工费、材料费、管理费和所损失的利润;指明各项开支的计算依据及证据资料,承包商应注意采用合适的计价方法。至于采用哪一种计价法,应根据索赔事件的特点及自己所掌握的证据资料等因素来确定。其次,应注意每项开支款的合理性,并指出相应的证据资料的名称及编号。切忌采用笼统的计价方法和不实的开支款额。(4)证据部分,证据部分包括该索赔事件所涉及的一切证据资料,以及对这些证据的说明,证据是索赔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翔实可靠的证据,索赔是不能成功的。在引用证据时。要注意该证据的效力或可信程度。为此,对重要的证据资料最好附以文字证明或确认件。例如,对一个重要的电话内容,仅附上自己的记录本是不够的,最好附上经过双方签字确认的电话记录;或附上发给对方要求确认该电话记录的函件,即使对方未给复函,亦可说明责任在对方,因为对方未复函确认或修改,按惯例应理解为他已默认。2、编写索赔报告的一般要求。索赔报告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正规的书面文件夹。对重大的索赔 ,最好在律师或索赔 专家的指导下进行。编写索赔报告的一般有以下几方面要求。(1)索赔事件应该真实。索赔报告中所提出的干扰事件,必须有可靠的证据证明。对索赔事件的叙述,必须明确、肯定。不包含任何估计的猜测。(2)责任分析应清楚、准确、有根据。索赔报告应仔细分析事件的责任,明确指出索赔所依据的合同条款或法律条文,且说明承包商的索赔是完全按照合同规定程序进行的。(3)充分论证事件造成承包商的实际损失。索赔的原则是赔偿由事件引起的承包商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所以索赔报告中应强调由于事件影响,使承包商在实施工程中所受到干扰的严重程度,以致工期拖延,费用增加;并充分论证事件影响实际损失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报告中还应说明承包商为了避免的减轻事件影响和损失已尽了最大的努力,采取了所能采用的措施。(4) 索赔计算必须合理、正确。要采用合理的计算方法的数据,正确地计算出应取得的经济补偿款额或工期延长。计算中应力求避免漏项或重复,不出现计算上的错误。(5) 文字要精炼、条理要清楚、语气要中肯。索赔报告必须简洁明了、条理清楚、结论明确、有逻辑性。索赔证据和索赔值的计算应详细和清晰,没有差错而又不显繁琐。语气措辞应中肯,在论述事件的责任及索赔根据时,所用词语要肯定,忌用“大概”、“一定程度”、“可能”等词汇;在提出索赔要求时,语气要恳切,忌用强硬或命令式的口气。十、建设单位反索赔反索赔是指建设单位(业主)向施工单位(承包商)提出的索赔。建设单位向承包商索赔的主要途径:一是减少或防止可能产生的索赔;二是反索赔,对抗(平衡)承包商的索赔要求。建设单位向承包商提出索赔的内容包括:(一)工期延误反索赔指工期延误属于承包商责任时,建设单位对承包商进行索赔,即由承包商支付延期竣工违约金。建设单位在确定违约金的费率时,一般要考虑以下因素:建设单位盈利损失;由于工期延长而引起的贷款利息增加;工程延期带来的附加监理费;由于本工程延期竣工不能使用,租用其他建筑时的租赁费。 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每个合同文件中均有具体规定,一般按每延误一天赔偿一定的款额计算,累计赔偿额一般不正超过全同总额原10%。(二)施工缺陷索赔指承包商的施工质量不符合施工技术规程的要求,或使用的设备和材料不符合合同规定,或在保修期未满以前未完成应该负责补修的工程时,建设单位有权向承包商追究责任。如果承包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修补工作,建设单位有权雇佣他人来完成工作,发生的费用由承包商承担。(三)对指定分包人的付款索赔指工程承包商未能提供已向指定分包人付款的合理证明时,建设单位可以直接按照监理工程师的证明书,将承包商未付给指定分包人的所有款项(扣除保留金)付给这个分包人,并从应付给承包商的任何款项中如数扣回。(四)建设单位合理终止合同或承包商不正当放弃工程的索赔如果建设单位合理地终止承包商的承包,或者承包商不合理地放弃工程,则建设单位有权从承包商手中收回,并要求承包商承担由些造成的损失。十一、索赔中应注意的问题1、在项目投标阶段就要开始考虑索赔的因素,为今后可能发生的索赔做准备。经营开发部门在投标时应考虑将来可能发生索赔的问题。在仔细研究招标文件、全面查勘施工现场的基础上,对可能发生变化的工程项目、工程量和索赔机会进行预测,并在编制投标书、投标单价和最终报价时考虑上述因素,为今后进行工程索赔创造有利条件。2、项目经理部是工程索赔工作的实施单位。项目经理部要建立专门索赔管理体系,使索赔工作在组织上得到有效保障。项目经理是工程索赔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领导项目经理部技术、物资设备、预算、财务等部门开展索赔工作。项目经理必须高度重视索赔工作,亲自挂帅,组织、落实好索赔工作的实施。真正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实现对索赔的全面管理。3、认真学习、了解施工合同的各种条款的内容。索赔工作技术性强,涉及面广、难度大,项目经理部的主要领导和有关管理人员都要通晓合同文件,认真学习、了解施工合同,深刻理解合同的各项内容,熟悉施工合同中有关索赔和反索赔的条款。项目部具体负责索赔工作的管理人员要掌握有关工程索赔的知识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善于在合同条款、施工规程、工程量表、工作范围和往来信函中寻找索赔的机会。在做好索赔的同时,防止发包方进行反索赔,以免造成企业经济利益损失。4、及时处理索赔案件。索赔机会出现时,项目经理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对照施工合同分析、确定索赔范围及内容,制定索赔方案,搜集、整理、完善索赔资料和证据,编制索赔报告。按照索赔程序及时发出索赔意向、提交索赔报告,并指派专人追踪落实。5、加强文档管理,确保证据材料的准确可靠。项目经理部应有专人负责各种文档的管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认真搜集、整理、保存好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资料。以便及时为工程索赔提供准确、全面、有力的依据。6、合理计算索赔价值、讲究索赔技巧。提出索赔要求时,计算的索赔费用应注意合理、适度。合理的计算方法和索赔额较低易得到对方的承认,切忌要价过高。以免造成业主的反感或使业主准备周密的反索赔计划,使索赔复杂化、给索赔带来严重的障碍,长期得不到解决,甚至因业主或监理工程师的拒绝而失败。此外,还要讲究索赔技巧,尽量采用较为简单的单项索赔,避免进行内容复杂、金额大、不易解决的综合索赔,以提高索赔的成功率。7、编好索赔报告。索赔报告书应清晰地叙述事实,力戒叙述混乱及自相矛盾。对于重大索赔事项应将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分别编制。在索赔报告中应提供充分的索赔证据8、力争友好解决,防止对立情绪索赔争端是难免的,如果遇到争端不能理智协商讨论问题,使一些本来可以解决的问题悬而未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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