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变更索赔案例(16局).doc
工程项目变更索赔案例分析(十六局 徐有国)本次工程项目变更索赔案例分析,从以下六类问题做重点介绍:主体工程设计变更,设计施工方案变更,从施工技术规范规定上寻找工程费用变更,从合同条款上寻找工程费用变更,工程量清单费用索赔,盾构施工费用索赔。一、案例分析案例1 天平路立交工程,从主体工程优化设计变更上入手,是怎样实现扭亏为盈的?【工程概况】天平路立交工程包括丁字沽三号路立交和子牙河立交两座立交桥梁工程,桥梁总面积约6.6万平米。其中子牙河立交为两层互通立交桥 ,桥梁面积39543.1,跨越子牙河段为7#10#主线及辅道桥,其中8#、9#墩位于河道内。主桥采用非预应力葵形拱桥结构,原设计跨径48m80m48m,拱上设预应力体外索。主、边拱间设箱形腹拱,拱上现浇普通钢筋混凝土连续箱梁。本工程是以最低报价中标,经成本测算预计亏损2700万元,主要亏损项目是:跨子牙河水中施工措施费亏损1613万元,箱梁系杆环氧喷涂钢绞线成品索亏损575万元,子牙河钻孔桩内预埋钢管亏损94万元,子牙河轻质钢纤维网混凝土亏损256万元。【优化设计变更的主要做法】做法一:从亏损项目找准切入点,实现主体变更及相关变更。工程上场后,项目部发现原设计方案在初步设计时,未经天津市水利局进行防洪评审。项目部立即采取将防洪评审作为主体变更切入点的策略,积极与水利部门沟通,将子牙河立交桥具体实施的蓝图和现场实测情况上报水利部门及天津航运管理部门。水利航运管理部门认真评审后,提出跨越子牙河水中8、9#墩位于子牙河河槽内,跨越主河槽,但桥梁布置的中轴线与河道中线不一致,有较大的偏离,不仅会对河道行洪及通航产生影响,而且河道行洪时产生的冲刷会影响桥墩的安全,建议河槽内8#墩位向南侧平移10米, 9#墩向南平移5米,将8#墩让开主行洪道和主航道。天津市航运管理处向业主下发了关于重新修改快速路工程子牙河立交工程桥梁设计的函。业主最终采纳了水利局及航运管理处的意见,同意对跨径进行调整。使设计跨径由48m80m48m变为48m85m48m。因主跨跨径的调整,使主拱受力增加。原投标方案是在河内填土筑坝,从主拱受力角度考虑,普通支架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其受力要求。子牙河主拱是一种超静定结构,受力复杂,对基础变形质量要求高,轻微的变形会造成主拱开裂,严重影响工程质量,甚至造成质量事故。项目部与设计院进行技术性探讨后,建议增加主拱水中钢管桩支架设计,既满足了主拱施工的受力要求,又保证了工程安全和质量。设计院采纳了项目部的建议。主跨跨径的调整使葵形拱桥技术难度加大,葵形拱桥体外索受力也相应增加,项目部提出将原环氧喷涂钢绞线体外索变更为受力效果更好的PES高强度镀锌平行钢丝成品索,得到设计院的同意。以上变更已纳入蓝图,水中措施费及体外索重新计价,避免了2188万元的亏损,变更后的利润为600万元,实际预期变更收益约2788万元。如图做法二:从设计薄弱环节进行变更。在进行子牙河立交下部结构施工的同时,项目部组织试验站对子牙河桥位处地下水进行取样,取样测验结果表明子牙河地下水对混凝土结构存在弱腐蚀现象。项目部与设计沟通后,经审查,子牙河地下水对混凝土结构存在结晶类腐蚀和结晶分解复合类腐蚀。根据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设计考虑对桩、桥梁下部结构采取防腐蚀措施,变更为防腐砼。变更后经监理工程师同意,项目部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添加SRA-1型防腐剂代替价格昂贵的抗硫酸盐水泥,既为业主节约了投资,也为公司创造了更大的利润空间,此项变更共实现利润272万元。做法三: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施工中变被动为主动。子牙河立交有箱梁28联,梁高均为1.8米,为充分利用公司其他项目退场下来的1.70米定型钢模板。项目部在把握业主对工期的需求后,提出将设计梁高由1.8米变更为1.75米的建议,在不改装原有模板的前提下,通过增加翼缘高度来满足设计梁高要求。因改装模板需较长的时间,对工程进度会有一定的影响,最终业主采纳了变更建议,将梁高由1.8m变更为1.75m。此项变更不但为业主节约了工期,也盘活了公司周转材料,同时节约模板改装费约100万元,降低了工程成本。【案例点评】本项目变更索赔工作最大的成功就是借助于工程主体的变更,实现了一系列的变更,达到减亏为赢的目的,而主体的变更是通过与水利部门沟通,使水利部门从行洪、通航及桥墩安全角度对业主下达修改设计的文件,从而变更设计水到渠成。项目部非常注重与监理、业主及设计的沟通,为变更索赔工作的开展建立了良好的通道。案例2 郑西铁路客运专线某标段,从设计施工方案上进行变更优化,大量节省成本费用。【工程概况】本标段全长122.806km,为总价承包合同。主要实物工程量:路基土石方1002万立方,改良土203万立方,地基处理灰挤密桩、水泥土挤密桩、螺纹桩总计约1142万米。隧道9座/19.942Km,桥梁38座/66.545Km,路基36.319Km(包括新建新巩义、洛阳南车站),无碴轨道工程。【设计方案变更优化的主要做法】做法一:偃师、洛河特大桥40m现浇梁改为32m预制梁1、变更背景偃师特大桥的伊河西侧共有529孔简支箱梁由伊河东侧的偃师2号梁厂供应,按总工期要求,2007年5月1日运梁车需从伊河桥位处通过,而偃师特大桥有17孔的40m简支箱梁施工采用现场逐孔浇灌,浇灌总工期为680天,最早在2008年8月份才能完成浇灌,因此无法保证32米箱梁的铺架工期。洛河特大桥的洛河东侧共有415孔箱梁由洛河西侧的洛河梁厂供应。按总工期要求,2007年11月12日运梁车需从洛河桥位处通过,而洛河特大桥有14孔的40m简支箱梁施工采用现场逐孔浇灌,浇灌总工期为560天,最早在2008年4月份才能完成浇灌,因此无法保证32米箱梁的铺架工期。如图2、设计方案变更优化做法(1)、40m简支箱梁改为32m简支箱梁本管段原投标图设计40m简支箱梁为:偃师特大桥17片,洛河特大桥14片,均为现场浇筑施工。根据原来工期要求,需要配置两套40m移动模架造桥机,为满足工期要求和减少设备投入,项目部决定将二座桥梁的40m简支箱梁改为32m简支箱梁,32m箱梁全部采用梁场预制、架桥机架设方案。此方案变化后,运架设备利用既有的,可节省两套40m简支箱梁移动模架。单套模架费用为800万元,共计节省机械投入费用800*2=1600万元。这个方案得到设计、监理、业主同意,并已实施完毕。(2)、经济比较:a.减少投入移动模架2套,节省费用800*2=1600万元;b.汛期施工安全性差,现场浇灌施工,极易污染河道。偃师、洛河特大桥的40m简支箱梁施工现场逐孔浇灌,不可避免地要占用河道,又因总工期在1年以上,施工期无法避开河道汛期,因此对防洪安全及施工安全将产生很大的影响。现场逐孔浇灌40m箱梁,需进行砼浇筑、张拉、压浆等多道工序,桥下为活水,散落到河道中的水泥浆、圬工残碴、脱模剂等极易污染河道水质。做法二:马啼沟隧道改为路堑并施做明洞1、变更背景:马啼沟隧道全长383m,该隧道以西有三座桥梁,分别为马沟特大桥、石陵大桥和罗村特大桥。三座桥梁需要架设的32m预制箱梁共计122片。32m简支箱梁重约900T,顶宽13.4m,隧道内净空最宽处为12.6m,预制箱梁无法从隧道中通过。投标时业主提出的方案是在马啼沟隧道后面设一梁场,用以架设马啼沟隧道以西的122片32m箱梁。我单位方案为:马啼沟隧道西面的122片箱梁在马啼沟隧道以东梁厂预制时预留部分翼板,穿过隧道后再现浇剩余部分。在编报实施性方案时,业主不同意这个方案,这样就需要在该隧道后另设一梁厂,另需增加一套32m箱梁运、架设备,一套900T提梁设备,大大增加施工成本。经过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我们提出将马啼沟隧道改为路堑开挖,加强边坡防护,在梁片运输完成后,再在路堑处修筑明洞的方案,并经设计、业主同意,最后纳入施工设计蓝图施工。如图 2、技术经济分析本方案在技术上可行,在经济上可减少一个梁厂的费用和一套提梁设备、一套运架设备的投入。经初步测算,马啼沟隧道改为明洞后,可减少机械、设备费用为:5450万元(一套运架设备3570万)+(一套900T提梁设备730万)+(1座梁厂合同价1150万)=5450万元)。根据目前对梁厂费用的测算,1座梁厂的费用(包括临时征地、补偿费、土建费用、复耕费用)要远远大于1150万元,因此这一方案变更具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案例点评】这是一个比较大的施工图出图前的设计方案变更。成功的变更建立在充分的方案论证上。案例3 佛山高速公路,从施工技术规范规定上寻找工程费用变更。【变更背景】 为确保中标,投标报价较业主的标底降造了38%,基本无利润可言。本合同段工程的主要特点是挖方工程量大,因此路基挖方变更是本项目的利润转折点之一。【主要做法】路基土石比例变更某段路基挖方施工至离设计标高312米时,地质出现变化,挖掘机无法施工,调来四台小松D9(460匹马力)推土机进行施工。项目部及时上报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业主单位进行现场查勘,查勘结果初步确定为剩余挖方为硬土和软石,并根据招标文件要求进行了土石分界线测量,做好了会议纪要及测量记录签认,并由监理见证取样送检。查勘后初步意向为要求按照硬土、软石各占50%的比例分析造价,项目部未同意此意向。项目部提出根据施工招标文件第二卷第五篇施工技术规范201.02条规定“在公路路基土石挖方中用不小于235.2KW(320匹马力)推土机单齿松动器无法松动,须用爆破或用钢楔大锤或用气钻方法开挖的,以及体积大于或等于1m3的孤石为石方,余为土方。”,另根据工程地质勘察报告进行现场里程、高程核对,图纸为弱风化泥质粉砂岩、粉砂岩,应按石方计算。经监理、业主签认工程量为33.76万方。业主也进行了钻芯抽样。监理见证送检试验结果定名为“含岩屑细砂钙质石英粉砂岩”,试样描述为“岩石的碎屑物主要由石英和少量岩屑及长石组成,碎屑物6065%,其中:石英7075%,岩屑2025%,长石57%;胶结物3540%,其中:方解石(混杂有少量泥质铁质)100%”。根据以上几项依据及现场施工推土机推运的情况,按照坚石分析造价并走类变更程序,业主最后批复增加费用674.1万元,此项变更获得了比较好的收益。【案例点评】本项目根据挖方工程量大的特点,将路基挖方作为变更的重点,在施工过程中时刻注意施工条件的变化。在遇到开挖难度增大时,及时提出变更,并引用施工技术规范中的土石的定义据理力争,取得了监理及业主的认可。因此,时刻注意施工条件的变化及对施工技术规范的深刻理解是变更成功的关键。案例4 宜万铁路某外资标段,从合同条款上寻找工程费用变更。【工程概况】本标段全长10.909公里,主要工程量有:区间路基土石方70.53万断面方,站场土石方303万断面方;桥梁2386延长米/8座;涵洞820横延米/15座;隧道3787延长米/6座;防护工程8万立方米;房建3776平方米;铺道碴4.4万立方米。工期为55个月。【主要做法】盖板涵变更为框架涵本工程项目招标文件中有15座涵洞,全部为盖板涵,基础均作一般的基础处理。但在施工图中,设计单位将其中的8座涵洞(512横延米)的基础按特殊地基设计处理,其设计为30cm×30cm或50cm×50cm、深度20米左右两种打入式小方桩,这是招标文件中没有体现的。经测算,增加的这一块费用接近300万元。涵洞的计价是以横延米计价,而不是以细目工程量计价。如何减少这部分的亏损?项目部设想了多种方案。一是通过有关合同条款追索这部分费用。根据合同条款的规定,工作项目的尺寸、标高等等的变化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才能重新申报工程量清单单价:一是这类工作细目单独计算其价值超过中标通知书中所列明合同价的2%;二是同时该项下实际施工工程数量超过或减少了原报价的工程量的25%,以上条件必须同时得到满足。根据以上规定,涵洞部分如果只是独立的增加基础小方桩,根本无法达到变更单价的条款要求。二是因为盖板涵基础的这种设计变化是本线路所有标段的共性问题,这种共性问题将来是否有松动的可能?向业主方咨询后,回答是否定的。三是取消小方桩的设计,恢复到投标工程量清单的内容上来的方案。项目部向设计人员提出了这个想法。设计人员解释说,增设小方桩就是为了弥补过去设计上的不足,为保证工程质量,再取消小方桩上根本不可能的。四是将小方桩改为粉喷桩或碎石桩加固地基(这是我们投标时有的项目),作为路基部分的工程量,化整为零,与涵洞其他部分分别计量。设计人员认为将小方桩改为粉喷桩或碎石桩,不能满足设计要求,存在极大的安全风险和隐患,最终方案也被否定了。五是改变涵洞的结构类型。承包方再次认真地分析了合同条款中变更的定义及变更调价的规定,“如果任何变更的工程的性质和总量增加或减少的程度,使工程师认为:合同中包含的任何工程细目的单价和价格由于上述变更,已变得不恰当或不适宜时,则工程师与业主和承包商协商后,与承包商商定一个合适的单价和价格。”如果改变涵洞的结构类型,加强涵洞设计的安全系数,就可能达到变更工程量清单单价的目的。为此,承包商再次咨询了业主及设计人员,得到了肯定的回答。承包商从增加工程整体刚度、保证工程质量的角度向设计院提交了变更设计的方案,终于得到批复,带小方桩的8座盖板涵洞全部改为了框架涵。盖板涵改为框架涵,不仅填平了小方桩的亏损,并给施工也带来了方便(当地的石料运距远,成材差,业主和监理单位对砌筑工艺要求又特别严格,改成混凝土施工则加快了工程进度)。【案例点评】本案例中,承包方为减少因正式施工图与招标图不一致,增加工程量而导致的亏损,从合同条款、施工技术等多方面想了五种方案,可以说是费尽了心思。经过不断地咨询、想办法,终于得到了解决,不仅填平了小方桩的亏损,还加快了工程进度。如果没有这种持之以恒的精神,是不可能实现这种结果的。【案例点评】在施工过程中,地质情况可能随时发生变化。作为承包商,这是一个很好的寻求较好经济效益的机会。因此,遇到这种情况,承包商一定要有自己的主张和方案,并能说出充分的让别人轻易驳不倒的理由,主动掌握事态的主动权和发展方向,并积极主动地配合设计院的工作。且不可不顾不问,任由设计单位出方案,等设计图纸出来后才发现设计方案不利于施工,单价低,再想起做变更,一切都晚了。当然这一切建立在很好的技术能力和熟练掌握合同条款的基础上。案例5 诸永高速公路某标段,工程量清单费用索赔。【工程概况】本标段全长4.55公里,合同工期26个月,主要单位工程有路基86m,中桥1座,隧道2×0.5座,竖井1座。【主要做法】清单细目不予计量的索赔【索赔背景】 本项目招标时,工程量清单未完全按范本规定进行编制,而是直接套用了设计院提供的招标图上的工程数量,造成清单部分细目按范本规定是不应单独立项却单独立项了,主要细目有:桥梁桩基声测管检测、桩基无破损检测、梁片预埋钢板,隧道超前支护压注水泥浆液、二衬内预埋件等,涉及金额300多万元。在计量过程中,甲方、投资方及审计人员提出这些细目不予计量。为了减少损失,项目部向业主就这类问题进行索赔。【索赔方案分析】项目部经过认真分析,认为这种索赔首先必须要有充分的理由,要经得起审计,而且必须不得与合同相抵触,最好是直接引用合同或范本中的条款;其次要联合兄弟标段一起索赔,人多势众,避免人单势薄,业主不理会,因为涉及这类问题每个合同段一般都会存在,而且涉及的金额也不会少,故要联合其他兄弟标段一起行动;再次最好有权威部门对范本进行解释来支持项目部提出的观点,增加说服力;最后不应采用业主不愿接受的索赔形式,而最好采用业主心理上可接受的报告形式,避免激发矛盾。【索赔方式】项目部先联合兄弟标段一起开会讨论,集思广益,回来后又认真研读了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范本)等合同文件,从合同文件中去找理由,并就该类问题向参加了范本修订工作的某咨询单位发函进行咨询,最后形成报告提交给业主。在报告中项目部提出应给予计量的理由如下:1、 工程量清单是由招标人编制的,由投标人填入单价组成合同总价进行报价,该工程量清单细目的设计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并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2、 范本中规定“工程量清单中本合同工程的每一个细目,都需填入单价;对于没有填入单价或总价的细目,其费用应视为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或总额价中”,其明显隐含有“对于工程量清单中有填入单价或总价的细目,其费用应视为未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或总额价中”意思,故如承包人按监理指令完成了该细目的工作内容,应得到结算与支付。3、 根据项目专用本P15页25.1.(2).c“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多报了某个工程细目的单价和合价或所报单价增加或减少了报价范围;”已按25.2.b款规定“在总价不变的前提下,属于25.1.(2) c、d项的偏差,经计算后均纳入暂定金进行处理”,因此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的细目不含有增加或减少了报价范围的偏差,该细目费用是独立的,是符合招标人对专用范本和通用范本的理解。4、 范本是为规范公路工程建筑市场而制订的统一指导性的规范,项目业主单位认为需要进一步具体化或根据本地区特点或惯例可增列或删除相应条款。工程量清单所设细目是项目业主单位根据本地区特点或惯例结合招标图纸而对范本合同通用条款的补充、修改和具体化,工程量清单应与投标人须知、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及图纸等文件结合起来查阅与理解。招标人增设的细目应视为对范本的修改和细化,应单独计量并支付。【索赔结果】在多方的努力下,业主下文同意此类清单细目给予计量,从而挽回损失300多万元。【案例点评】 在与业主对计量方式有不同意见时,认真研究合同文件,从合同文件中找到充分的理由,是说服业主最好的途径。本案例中,项目对合同文件研究较深,理由详细,并利用集体的力量和权威部门理论的支持,最终得到了业主的批复。案例6 北京地铁某标段,盾构施工费用索赔。【工程概况】略【主要做法】做法一:停工费用索赔1、索赔背景 本项目采用盾构法施工,合同约定发包方按时提供大型施工设备专项用电。根据施工计划安排,盾构始发节点时间为2005年7月8日。2005年7月1日,1#盾构机、2#盾构机井下拼装已经完成。由于发包方配电设备没有按时接通,致使盾构设备无法按合同约定的节点工期正常施工。2005年8月23日接通施工用电后, 1#盾构机组于26日正式掘进,盾构施工工期滞后49日历天。待电期间,盾构设备和施工人员停机待工。依据上述事由,承包方根据有关合同约定,提出索赔。2、费用计算 为了尽可能减少待电期间的损失,在保证盾构正常运转的前提下,承包方留下20名熟悉盾构机调试、检修技术人员进行检修,其余118名施工人员安排休假。依据上述资料,盾构机待电期间发生的费用如下: 盾构机械停机费用:49日历天×2台×3台班/工天=294台班;按照投标清单报价,盾构设备的折旧及维修费用为5500元/m,目前北京盾构施工的平均掘进计算为3.6m/台班,因此每台班的停机费用为:3.6m×【5500元/m-660元/m(维修费用)-579元/m(其他费)】=15340元/台班;停机台班补偿费用为:294台班×15340元/台班=4509960元。 盾构施工技术人员费用补偿: 按盾构正常施工配置人员,共需技术及施工人员138人。上述人员上场后未能正常施工,在工地闲置16天,平均工资按75元/工天计算,其费用为165600元。 休假人员的差旅费用: 承包方为了减少待电造成施工技术人员闲置,强行安排118名施工人员休假,增加了项目的差旅费用开支。按每人差旅费680元计算,共计发生费用为:118人×680元/人=80240元。 检修人员费用:为了保证盾构用电一旦接通,确保盾构在最短的时间内即可掘进,对20名熟悉盾构机设备的施工技术人员及维修人员,安排在盾构待电期间进行调试及检修,此项费用为:20人×75元/人×(49-16)天 =49500元。项费用合计为4805300元。上述费用,有望得到批复310万元。如图做法二:由于施工场地缩减,材料倒运费用索赔由于一房地产施工的原因,造成盾构井施工场地由原设计8864m2缩减到4675 m2,盾构配套设备无法合理布置,施工材料、设备的不能正常周转。根据盾构施工的需要,相关配套的标准设备需要改装,大量施工使用的半成品需要倒运,盾构机的吊装由原来的一次吊装改为分组吊装。严重影响了施工进度,增加了施工费用。依据有关资料承包方提出索赔要求。1、费用计算原则: 混凝土管片属于大型特殊预制构件。由于北京市白天对大型车辆行驶的限制,运输一般都在夜间集中运输到临时场地存放,因此隧道钢筋混凝土预制管片按整个隧道计算工程量; 盾构掘进使用的泡沫材料、油脂一般是从国外进口的,必须一次性进货,分批进货增加运输成本, 因此隧道掘进使用的泡沫材料、油脂按整个隧道计算工程量; 盾构隧道掘进使用的压浆材料、钢轨及配套设备按部分考虑倒运费用; 龙门吊吊装大梁由24m改成16m,增加调换大梁的费用; 临时场地租赁费用,按盾构隧道掘进工期计算费用; 倒运材料及设备,临时租赁的机械设备按使用台班计算费用; 二次倒运费用计算标准执行原投标报价的原则不变。2、在材料、设备倒运单价计算时,发包商根据普通运输定额计算的单价为51.71元/m3,承包商提出单价需要调整,原因是:(1)钢筋混凝土管片属于特殊预制构件,必须采用专用的平板车运输;(2)由于预制构件采用特殊的吊具,增补大吨位吊装设备;(3)由于预制构件已进行止水条粘贴,增加构件的保护材料及费用。调整后的单价为90.57元/m3。经协商,发包方同意承包商提出的单价。3、根据工程量和费用计算原则,经过详细的分析计算,索赔费用为296万元。此费用得到发包方的批复273万元。做法三:旋喷加固桩计量方式的变更本项目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旋喷加固桩设定为以立方体计量,计量规则描述为加固体,但没有明确是以加固土体计量,还是以加固旋喷桩体积计量,旋喷桩平面布置见图。100300400300图: 600旋喷桩平面布置图发包商在计价时以加固土的体积进行计量,1m3土体计量数量为1m3。承包商则按加固旋喷桩体的体积计量,1m2范围内桩的数量约为:(1÷0.4)2=6.25根1m3土体包含的桩体体积为:V加固桩体积=×0.32×6.25=1.77m3土体与旋喷桩体积的工程量计算数量相差77%。承包商查阅了当地的地铁预算定额,定额中计量规则为桩的体积。承包商向发包商提出计量方式变更。合同清单单价为436.56元/ m3,加固土的体积为6289 m3,旋喷桩的体积为:6289×1.77=11132 m3。计价合计:436.56元/ m3×11132 m3=4859786元。做法四:清单遗漏项目单价变更本项目为一车站二盾构区间。业主在编制第二盾构区间的工程量清单时,漏一项盾构施工密闭舱填料。合同约定,增加工程项目一般在原合同报价中有相同或类似工程项目,必须采用原合同单价,没有可参照报价的项目,才允许重新编制报价。因此,第二盾构区间的密闭舱填料的费用必须参照第一盾构区间清单报价计算费用。项目部经过深入研究设计施工图及地质资料,并结合现场实际施工情况,向发包方提出重新组价,理由是:地层含有卵石层及砂卵石层;地层含水量较大;该段隧道通过通惠河等一级风险点。上述地质条件对盾构机施工,不仅对刀具的磨损增加,同时对泡沫及密封材料的消耗是粘土地层的n倍。承包方通过做试验段提供报价的技术参数。经过承包方提供大量的基础资料,说服了发包方,得到了重新报价机会。经过双方多次洽谈协商,最终确定计价价额为567万元。比执行第一盾构区间的单价增加122%。二、体会(一)、工程项目变更与索赔应满足几个要求1、合法性:变更索赔事件必须符合国家和各级政府的政策法规、行业主管部门的规范,符合业主和承包方共同签认的施工合同要求。甲乙双方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国家、社会、双方的合法权益和经济利益。2、合理性:合理性是指变更索赔事实在合同条款、施工规范或惯例上合理,简而言之就是有理有据。凡是在施工中发生不属于承包人责任,并且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任何事件,承包人都应向业主提出索赔要求。在变更上,合理性是指工程项目的变更不仅有益于建筑工程结构合理,更要考虑社会的效益和环保的要求。如:某立交桥,设计单位把桥墩位置放在河道中心,影响河道通航和泄洪要求,不符合水利部门的有关规定,并且施工成本非常高,项目部提出变更设计获得成功。3、客观性:客观性是指发生索赔事件是真实存在的,而且导致的损失有确凿证据。变更设计必须有充分的理由,提供的数据必须真实。4、超前性:超前性是指工程变更应是有超前意识和超前措施。比如,在施工设计图出图之前,就应有意识地提前做到现场调查分析,向设计单位提出优化设计的内容,把工程变更提前消化在施工图的设计过程。同时对项目施工风险,应提前制定应对预案。5、有效性:有效性是指变更索赔工作的效果。首先,工作目标、思路、措施要对路;其次,申报资料及时,按照规定程序办事;第三,变更索赔的资料和成果,应满足审计要求,无审计风险。比如变更的依据是否充足,变更资料是否合法有效,并与现场资料是否相符,变更索赔程序是否合规,变更工程量与相关材料消耗量是否吻合等。 6、其他要求:领导重视,组织机构和制度健全,责任明确,投入到位,力度要狠,内部协调,外部关系好等。(二)目前铁路工程项目变更应注意的几个问题1、合同风险。下面以兰渝线专用合同条款为例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本款约定为:15.4.1 本项目实行总价承包,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调整合同价格,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调整:(1)发包人对建设方案、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和建设工期的重大调整;(2)保险范围之外,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按通用条款第21.3.1项办理;(3)甲供材料设备按实际采购价调整,每半年调整一次(总承包风险费处理的工程除外)。(4)按国家和铁道部有关政策规定调整并经原审批部门批准调整的内容。(5)由于综合接地工程方案尚未确定,合同执行过程中,按照铁道部工程设计鉴定中心批准的相应标段概算费用×(1-中标人承诺降造率)调整合同包价,并以此进行验工计价。15.4.2 总承包风险费是指由总承包单位为支付风险费用计列的金额,风险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初步设计招标的施工图量差、承包人原因引起的类变更设计及全部类变更设计引起的工程增减的费用; (2)非不可抗力造成的自然灾害损失及其采取的预防措施费用;(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设备以外的材料和设备价差;(4)建设工期重大调整以外的施工组织设计调整工期造成的损失和增加的措施费;(5)工程保险费;(6)由于变更施工方法、施工工艺所引起费用的增加。15.4.3 由于第15.4.1(1)、(2)项原因引起的I类变更设计,按照原初步设计批准单位批准概算和相应中标降造率计算费用,签订补充合同,调整合同价格。15.4.4 因第15.4.2项原因引起的费用计算按照以下约定处理,由总承包风险费支付:(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执行。(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执行。2、工程项目变更优化方向及重点我们在认真分析合同风险的情况下,确定以下几个基本工作原则:一是在施工图设计阶段采取合适措施进一步优化设计,多预留类变更设计;二是在施工图变更阶段,考虑到类变更设计是部里给钱的,类变更设计是合同包干的,就多做类变更设计。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少做或不做增量的类变更设计,多做类负变更。实践证明,这样做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