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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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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doc

    第七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一、支付结算的概念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二、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1、伪造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2、变造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3、不得更改的项目3项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后的票据无效,结算凭证银行不受理。 4、可以更改的项目 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5、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1)单位、银行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2)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6、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1)填写收款人名称为全称或规范化简称(2)填写出票日期必需使用中文大写 月的规定:1、2、10月的,前面要“零” 日的规定:1-9、10、20、30的,前面要“零”;11-19的,前面要加“壹”(3)填写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例题1判断题】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者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例题2判断题】支票上的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支票无效。(   )【例题3判断题】法人和其他单位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例题4单选题】某公司签发一张商业汇票。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该公司的下列签章行为中,正确的是(   )。 A、公司盖章 B、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盖章 C、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签名加盖章 D、公司盖章加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盖章【例题5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出票日期“3月20日”的规范写法是(    )。 A、零叁月零贰拾日 B、零叁月贰拾日 C、叁月零贰拾日 D、叁月贰拾日【例题6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无效票据的有() A、更改签发日期的票据 B、更改收款单位名称的票据C、中文大写金额和阿拉伯数码金额不一致的票据 D、更改金额的票据第二节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种类(了解)(一)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二)种类1、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2、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字号或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1、核准制:央行核准开立的账户4个: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简称QFII)。2、备案制:央行备案开立的账户3个: 一般存款账户, 其他专用存款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3、开立后的使用时限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注:对于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的核准日期;对于非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办理开户手续的日期。【例题7多选题】下列银行账户中,需要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的是()。A、个人银行结算账 B、基本存款账户C、一般存款账户 D、临时存款账户【例题8单选题】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存款人开立专用存款账户一定时间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该一定时间是()。 A、自正式开立之日起1个工作日后 B、自正式开立之日起2个工作日后 C、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 D、自正式开立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了解)(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了解)三、各类具体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重点掌握各类账户的使用)(一)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1、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2、使用范围: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二)一般存款账户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1、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2、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三)专用存款账户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1、专用存款账户的使用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账户划款外,只收不会,不得支取现金。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四)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1、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2、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以及财政部批准的特殊款项,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五)临时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1、临时存款账户的适用范围设立临时机构 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注册验资、增资。2、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3、临时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收付,支取现金,应当按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4、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例题9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以及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规定的账户办理。该账户是( )。 A、基本存款账户 B、一般存款账户 C、专用存款账户 D、临时存款账户【例题10单选题】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存款人因对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账户是(     )。 A、基本存款账户 B、一般存款账户 C、专用存款账户 D、临时存款账户(六)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需要而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的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了解)(七)异地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在其注册地或住所地行政区之外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了解)四、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了解)【例题11单选题】关于存款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下列表述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A、存款人应以实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B、存款人不得出租银行结算账户C、存款人可以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D、存款人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第三节 银行卡结算一、银行卡的分类1、银行卡按是否具有透支功能分为:(1)信用卡可以透支(2)借记卡不可以透支注: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不用交存备用金)准贷记卡(用交存备用金)借记卡按功能不同分为转账卡、专用卡、储值卡。2、按币种不同分人民币卡和外币卡3、按发行对象不同分单位卡和个人卡4、按信息载体不同分磁条卡和芯片卡二、银行卡账户和交易(一)银行卡账户1、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2、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3、单位外币卡账户的资金应从其单位的外汇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在境内存取外币现钞。4、销户时,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应当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单位外币卡账户的资金应当转回其相应的外汇账户,不得提取现金。(二)银行卡交易1、单位人民币卡可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但不得透支。单位卡不得支取现金。2、发卡银行应当对持卡人在自动柜员机取款设定:每卡每日累计提款不得超过20 000元人民币。3、风险控制指标 (1)单位卡的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发生额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2)单位卡的同一账户透支余额不得超过发卡银行对其综合授信额度的3,无授信额度的,不得超过10万元;(3)个人卡的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发生额不得超过2万元(含等值外币);(4)个人卡的同一账户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4、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贷记卡的首月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三)计息和收费1、计息(1)贷记卡非现金交易的免息还款期最长为60日。(2)贷记卡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或超过发卡银行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时,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贷记卡持卡人支取现金、准贷记卡透支,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和最低还款额待遇。2、收费(了解)【例题12单选题】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银行卡是( )。 A、贷记卡 B、专用卡 C、转账卡 D、储值卡【例题13单选题】下列关于单位人民币卡结算使用的表述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A、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可以与其他存款账户自由转账 B、单位人民币卡账户销户时,其资金余额可以提取现金 C、用单位人民币卡办理商品和劳务结算时,可以透支结算 D、不得将销货收入直接存入单位人民币卡账户【例题14单选题】贷记卡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用卡的,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 )第四节 结算方式一、汇兑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1、汇兑分为信汇和电汇两种。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 2、汇款回单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经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收账通知是银行将款项确已收入收款人账户的凭据。3、支取现金的,信汇、电汇凭证上必须有按规定填明的“现金”字样,才能办理。 4、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5、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即办理退汇。二、托收承付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1、托收承付结算款项的每笔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000元。2、托收承付的适用范围:(1)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2)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3、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3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收款人对该付款人办理托收;付款人累计3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4、承付期:(1)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自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次日起计算;(2)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自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计算。5、付款人拒绝付款的理由 付款人在承付期内,对以下情况可以向银行提出全部或者部分拒绝付款:(1)没有签订购销合同或者购销合同未订明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款项;(2)未经双方事先达成协议,收款人提前交货或因逾期交货付款人不再需要该项货物的款项;(3)未按合同规定的到货地址发货的款项;(4)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5)验单付款,发现所列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者货物已到,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与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6)验货付款,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与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7)货款已经支付或计算错误的款项。【例题15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收款人根据购销合同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是( )。 A、汇兑结算方式 B、信用证结算方式 C、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D、委托收款结算方式【例题16多选题】下列企业中,可以在银行办理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有()。A、股份有限公司 B、国有独资企业 C、有限责任公司 D、供销合作社【例题17多选题】下列项目中,关于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正确表述有()。A、适用于由商品交易产生的劳务供应 B、适用于商品代销C、适用于异地之间款项结算 D、适用于每笔的结算起点100000元【例题18单选题】甲、乙均为国有企业,甲向乙购买一批货物,约定采用托收承付验货付款结算方式。2008年3月1日,乙办理完发货手续,发出货物;3月2日,乙到开户行办理托收手续;3月10日,铁路部门向甲发出提货通知;3月14日,甲向开户行表示承付,通知银行付款。则承付期的起算时间是()。 A、3月2日 B、3月3日 C、3月11日 D、3月15日【例题19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是(  )。 A、汇兑结算方式 B、信用证结算方式 C、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D、委托收款结算方式【例题20单选题】采用汇兑结算方式的,汇款回单可以作为该笔汇款已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 )三、委托收款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注:付款人应当于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如果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为同意付款。四、国内信用证开证银行依照申请人(购货方)的申请向受益人(销货方)开出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支付款项的书面承诺。1、我国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2、信用证结算方式只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产生的货款结算,并且只能用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3、开证行在决定受理时,应向申请人收取不低于开证金额20的保证金,并可根据申请人资信情况要求其提供抵押、质押或由其他金融机构出具保函。4、信用证的有效期为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的最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5、申请人交存的保证金和其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支付的,开证行仍应在规定的付款时间内进行付款。对不足支付的部分作逾期贷款处理。第五节 票据的一般规定一、票据概念(一)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具体包括: 汇票 本票 支票。(二)票据当事人1、基本当事人3个,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如:在汇票和支票中)2、非基本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三)票据的功能(1)支付功能 (2)汇兑功能 (3)信用功能 (4)结算功能 (5)融资功能【例题21单选题】下列票据中,不属于票据法调整范围的是()。(2007年)A、汇票 B、本票 C、支票 D、发票【例题22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票据基本当事人的有(     )。 A、出票人 B、收款人 C、付款人            D、保证人二、票据权利与责任(一)票据权利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1)付款请求权是第一顺序权利,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行使付款请求权的当事人可以是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担负付款请求权付款义务的是主债务人。(2)票据追索权是第二顺序的权利,发生在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以后,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之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二)票据权利的取得(新增)1、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则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如果前手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当事人,享有完整有效的票据权利,无偿取得之人也享有同样的票据权利。如果前手是因欺诈等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无偿取得之人也不享有票据权利。如果前手因善意取得票据但未付对价或者对价不相当,该前手的权利应受其再前手权利的影响,无偿取得之人也受前手的影响。2、取得票据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依法接受出票人签发的票据;依法接受背书转让的票据;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的票据。3、取得票据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三)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新增)票据权利行使与保全的方法通常包括“按期提示”和“依法证明”两种。1、按期提示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2、依法证明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四)票据丧失及补救 三种补救形式: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 1、挂失止付。(1)条件:只有确定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以进行挂失止付。(2)票据种类: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3)使用: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而只是一种暂行的预防措施,最终还要通过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依法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不再承担止付责任,持票人提示付款时即向持票人付款。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前, 已经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但是,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2、 公示催告指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而由人民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或者程序 注: 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最后持票人。申请受理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应当同时通知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并自立案之日起3日内发布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非经发出止付通知的人民法院许可,擅自解付的,不得免除票据责任。公告公示催告的期间,国内票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涉外票据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以公示催告的票据贴现、质押,因贴现、质押而接受该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以后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以前取得该票据的除外。判决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而非作出)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3、普通诉讼以失票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者出票人”为被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五)票据权利时效指票据权利在时效期间内不行使,即引起票据权利的丧失(新增)(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注:追索权的行使以获得拒绝证明或退票理由书等有关证明为前提。 如果持票人因超票据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为了保护持票人的合法权益,规定其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未支付票据利益。(六)票据责任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 1、票据债务人承担票据义务一般有以下情况:(1)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2)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3)支票付款人因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4)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承担付款清偿义务。2、提示付款日期的规定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之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3、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票据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4、如果存在“背书不连续”等事由,付款人可以对持票人拒绝付款。 注:抗辩的规定(新增)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三、票据行为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四种。(一)出票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1、基本要求:要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票据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2、票据的记载事项必须记载事项 相对记载事项 任意记载事项 不具有票据效力的事项3、票据上的签章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无效;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4、出票的效力出票人签发票据后,应承担该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在票据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持票人有权向出票人行使追索权。(二)背书1、概述 背书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 转让背书是指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非转让背书是指以授予他人行使一定的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 非转让背书包括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委托收款背书是背书人委托被背书人行使票据权利的背书。委托收款背书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票据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票据权利。 质押背书是以担保债务而在票据上设定质权为目的的背书。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票据权利。2、背书记载事项。(1)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2)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委托收款背书应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被背书人和背书人签章。质押背书应记载“质押”字样、质权人和出质人签章。(4)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3、背书连续及其效力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票据的背书人与受让票据的被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4、不得进行的背书(1)“条件背书”是指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2)“部分背书”是指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部分背 书属于无效背书。(3)“限制背书”是指记载了“不得转让”,此时票据不得转让,例如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的,票据不得背书转让;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3)“期后背书”是指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三)承兑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签章的行为。承兑仅适用于商业汇票。1、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注: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2、承兑效力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 的责任。(四)保证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1、保证人的限制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作为票据保证人的,票据保证无效。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法人书面授权范围内提供的票据保证有效2、记载事项的相关规定(1)保证人在票据或者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票据,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票据,出票人为被保证人。(3)保证人在票据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4)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3、保证责任的承担被保证的票据,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票据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 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4、保证效力(1)保证人对合法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2)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票据的保证责任。(3)保证人清偿票据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四、票据追索(一)票据追索适用的情形(到期后追索和到期前追索)1.到期后追索,是指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的追索。2、到期前追索,是指票据到期日前,持票人对下列情形之一行使的追索:(1)汇票被拒绝承兑的;(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二)被追索人的确定1.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2.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三)追索的内容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支付的金额和费用行使“再”追索权可以请求支付的金额和费用(1)被拒绝付款的票据金额;(2)票据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联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3)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1)已清偿的全部金额;(2)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3)发出通知书的费用。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票据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四)行使追索权(1)取得相关证明如果持票人不能出示相关证明的,将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主债务人(承兑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2)发出追索通知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3日)发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3)被追索人依照规定清偿债务后,其责任解除,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第六节 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一、银行汇票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1、银行汇票可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支取现金。2、申请人或者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在“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填明“现金”字样。(318-319)3、实际结算金额(P319)(1)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者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2)实际结算金额一经填写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3)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者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4、提示付款(P319)(1)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银行不予受理。(2)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3)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向代理付款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付款的,必须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者单位证明,持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三、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1、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2、银行承兑汇票肯定是企业出票、银行承兑。3、签发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时必须记载的事项: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4、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记载有三种形式:定日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具体的到期日。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承兑或拒绝承兑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5、商业汇票的承兑商业汇票可以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1)付款人拒绝承兑的,必须出具拒绝承兑的证明。(2)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3)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或持票人向银行提示承兑时,符合规定和承兑条件的,与出票人签订承兑协议。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按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6、商业汇票的付款(1)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2)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但在做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3)持票人依照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7、办理付款或拒绝付款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通过委托收款寄来的商业承兑汇票,将商业承兑汇票留存,并及时通知付款人付款人收到开户银行的付款通知,应在当日通知银行付款。付款人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下同)未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承诺付款付款人存在合法抗辩事由拒绝支付的,应自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作成拒绝付款证明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将拒绝付款证明和商业承兑汇票邮寄持票人开户银行转交持票人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出票人应于汇票到期前将票款足额交存其开户银行承兑银行应在汇票到期日或到期日后的见票当日支付票款承兑银行存在合法抗辩事由拒绝支付的,应自接到商业汇票的次日起3日内,作成拒绝付款证明,连同银行承兑汇票邮寄持票人开户银行转交持票人8、商业汇票的贴现(1)贴现条件。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银行办理贴现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是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进行商品交易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2)贴现利息的计算。贴现的期限从其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1日的利息计算。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的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3)贴现的收款。贴现到期,贴现银行应向付款人收取票款。不获付款的,贴现银行应向其前手追索票款。贴现银行追索票款时可从申请人的存款账户直接收取票款。四、很行本票银行机构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1、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2、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本票。3、申请人将银行本票交付收款人,收款人可以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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