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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强制执行公证书.doc

    • 资源ID:3010745       资源大小:15KB        全文页数: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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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强制执行公证书.doc

    申办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书公 证 处 告 知 暨 当 事 人 承 诺 书一、公证处告知: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从2008年12月26日起,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力。债权人或者债条人对该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争议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公证程序规则第五十五条规定:“债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照有关规定出具执行证书。执行证书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限内出具”。 3、公证处向当事人特别提示:根据上述规定,A、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后,只要人民法院没有裁定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不具有可诉性;B、向公证书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当事人是债权人,即债权人可单方向公证处提出出具执行证书的申请,此申请不需债务人同意;C、债权人向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的期限,是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公证债权文书规定的义务之日起二年。超过这个期限,公证处不再受理该申请(法律规定的有中断、中止情况除外)。二、本当事人已全面了解了公证处告知的上述内容,明白了申办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书及执行证书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为此,本当事人承诺: 本当事人自愿在公证处申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书,债权人、债务人(含担保人)均承诺认真履行债权文书中规定的权利、义务。 债务人(含担保人)表示:若我们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债权人有权单方向公证处申请执行文书。 债权人表示:我们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时,应向公证处提交“债务人未履行合同(协议)的情况说明”等类似材料,准确有效地向公证处提交债务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债务的书面证据,以便公证处核查。我们也知道了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法定期限。 债务人(含担保人)承诺:公证处在收到债权人申请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的申请后,公证处核实债务实际履行情况,请按我们营业执照上法定地址或债务人系自然人的身份证上的地址或我们有特别说明的记载于公证申请表上的地址,向我们邮寄“债务核对通知书”等类似文件。若我们地址有变化,我们保证及时书面通知公证处承办公证员。 债务人(含担保人)特别承诺:出现以下三种情况我们均视为公证处已对我们债务履行情况进行了核实,并对债权文书规定的履行义务无疑义:1、若公证处核实债务的通知书寄出后,在公证规定时间内我们未予回复公证处,或未能向公证处提供准确有效的债务履行情况书面证据;2、我们地址变化未书面通知公证处承办公证员,至使公证处的债务核实无法进行;3、我们拒绝接受公证处发出的核实债务情况的函件。债权人: 债务人: 担保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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