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碳税法律制度研究毕业论文.doc
我国碳税法律制度研究 Study on the Legal System of Chinas Carbon Tax 2013年 3 月10日摘 要工业革命以来,世界经济取得显著增长,社会文化获得大力发展,与之相伴随的是,人类消耗了大量的能源和资源,引发了全球性的气候变化问题。随着时间的不断推移,这些问题给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带来了巨大的问题。气候变化问题已不仅仅是环境问题,而更多地涉及到政治、经济、外交和科技等诸多领域。为减少二氧化碳排放、减缓气候变化,各国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与实践。其中,尤为受到各国青睐的是开征碳税的方法,这种方法在实践中效果显著。同时,通过开征碳税还可以加深纳税人和社会公众对气候变化和节能减排的理解与认识,促进人们改变不合理的能源消费方式,达到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的目的。目前,我国是二氧化碳的排放大国,面临的减排压力越来越大。二氧化碳减排问题为我国的国际关系、国际贸易等多领域带来了诸多的不确定性因素。为了解决日益凸显的问题,我国应开征碳税来控制二氧化碳的排放,以此达到减缓气候变化的目的。我们要注意到,碳税制度的设计既要考虑理论上的合理性又要考虑实践中的可行性,既要借鉴国际经验更要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同时,碳税制度还需与其他配套政策相互协调与配合,共同发挥作用,以使我国的二氧化碳排放得到更加有效的控制,实现节能减排的目标。因此,从法律的角度对碳税制度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本文以碳税:控制气候变化的主要措施为切入点,分析了碳税的理论基础及我国开征碳税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提出了我国应以开征碳税作为控制二氧化碳排放的主要措施,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碳税制度的构建原则及具体要素进行了分析。具体来说,本文在内容上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重点介绍在气候变化的背景下,应以开征碳税作为我国控制气候变化的主要措施;第二部分对开征碳税的理论基础进行了分析;第三部分介绍了国外的碳税实践及其对我国的启示;第四部分详细分析了我国开征碳税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介绍了我国碳税法律制度构建的原则和具体设想。关键词:气候变化;二氧化碳减排;碳税法律制度AbstractAfter the Industrial Revolution in the 19th, with the rapid growth of economy and Social development, People have consumed a lot of energy and resources and triggered a global climate change, which is threatening to human survival and development. Climate change is not only scientific issues, but also more involved in the political, economic, diplomatic and technological and other fields. To reduce carbon dioxide emissions, mitigating climate change, a lot of useful exploration and practice have been made by many countries. Among them, carbon tax shows more obvious effects and therefore favored by the national world. Carbon tax can not only deepen the taxpayers and the public on climate change and the understanding and awareness of energy saving, but also change their irrational energy consumption, to achieve the purpose of reducing carbon dioxide emissions.At present, China is a country with huge carbon dioxide emissions. So the reduction of Carbon dioxide emission has brought a lot of uncertainty to the country's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international trade, and so on. Now China is facing increasing pressure to cut emissions. Through the introduction of carbon taxes, we may control carbon dioxide emissions and mitigate climate change. Carbon tax system should be designed not only to consider the rationality of theory in practice but also to consider the feasibility. We should learn from international experience and from China's national conditions. At the same time, the carbon tax system and other supporting policies need coordination and cooperation to jointly play a role to get more effective control to achieve emission reduction targets. Therefore, research from a legal point on the carbon tax system has important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significance.In this paper, I choose carbon tax-the main measures to control climate change as a starting point, analysis the necessity and feasibility of the theoretical basis of carbon taxes and the introduction of a carbon tax, proposed the main measure of introduction of carbon taxes to control carbon dioxide emissions. And analysis of the carbon tax system of principles and specific elements of the building. This paper includes four parts. The first part focuses on the main measures to control climate change based on the introduction of the context of climate change. The second part analyzes the theoretical basis of the introduction of carbon taxes. The third part introduces carbon tax practice and its foreign Enlightenment. The fourth part introduces a detailed analysis of the necessity and feasibility of carbon taxes, and proposed legal system of a carbon tax principles and specific ideas.Key words: Climate change; carbon emissions abatement; carbon taxes Legal System目 录绪 论1一、气候变化问题概述1(一)气候变化及其对我国的影响1(二)碳税:控制气候变化的主要措施3二、碳税的理论基础7(一)庇古税理论7(二)公共物品理论8(三)污染者付费理论8三、碳税制度的国外实践9(一)国外的碳税实践过程9(二)国外碳税实践的有效性分析10(三)国外碳税实践对我国的启示11四、我国碳税法律制度的构建14(一)我国碳税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14(二)我国碳税制度的基本要素15(三)相关配套政策的完善17结 语19主要参考文献20绪 论碳税制度是近二十年来各国为了应对环境气候恶化所采取的一项重要制度。碳税最早是由英国经济学家阿瑟·皮茍在福利经济学一书中提出的。20世纪90年代荷兰、丹麦、瑞典等国家开始实施碳税制度。英国学者锡德里克·桑德福在成功税制改革的经验与问题第四卷中指出,在解决全球环境问题方面,碳税时代已经来临。欧美大多数学者认为,碳税的征收会对碳减排产生显著的影响。但是,日本的部分学者却提出了依靠增加税额来降低碳排放的经济代价是巨大的。在我国环境法学界,对碳税的理论与实践的研究也不断增多。现阶段的研究大多数还停留在引入碳税制度、完善我国税制的阶段。总体来讲,国内外对碳税制度的研究都是较早时期的研究成果或是哥本哈根全球气候变化大会召开以前的研究,不能体现我国当前的政策因素。因此,本文结合我国当前节能减排的国家政策倾向,就碳税的相关理论及其制度设计进行研究。本文的主要意义在于:碳税法律制度的研究在国内属于前瞻性研究。目前我国尚未开征碳税,国外也只有部分国家实施了碳税制度,国内对碳税制度的研究大多停留在对国外碳税经验的总结,并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阐释我国碳税制度的构建的层面。因此,将我国碳税制度的构建纳入到法律制度的视角进行研究不仅对促进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模式具有积极的意义,更是一项前瞻性研究。一、气候变化问题概述(一)气候变化及其对我国的影响1气候变化的概念气候变化是因气候系统的变化而引起的,导致气候系统变化的因素可能是由于自然的内部进程,或是人为因素对大气的组成成分和土地利用的改变。而目前所讨论的气候变化主要是指自18世纪工业革命以来,由于人类大量排放二氧化碳等气体造成的全球变暖现象。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一款中,将“气候变化”定义为:“气候变化指除在类似时期所观测的气候的自然变异之外,由于直接或间接的人类活动改变了地球大气的组成而引起的气候变化。”曹明德:气候变化的法律应对,载于政法论坛2009年第04期。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因此将因人类活动而引起大气组成的“气候变化”与归因于自然原因的“气候变化”区分开来。尽管目前各缔约方还没就气候变化问题的治理措施达成共识,但气候变化将给人类带来难以估量的损失,会使人类付出巨大代价的观念已为世人广泛接受。2气候变化对我国的影响气候变化对我国的影响是全方位、多层次的,例如:海平面升高、冰川融化、湖泊水位下降、冻土融化、某些动植物数量减少、一些植物开花期提前等。据我国气象组织宣布,随着气候变化幅度的增加,遭受破坏的自然生态系统会有所增加,其地理范围也将随之扩大。目前,不再是科学家们预言着这些改变,而是人们已开始体验着这些变化对人们生活的影响。具体来看,气候变化对我国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气候变化导致冰川消融。冰川是地球上最大的淡水水库。数据表明,由于气候变暖全球冰川正以有史以来的最大的速度在许多地区融化着。青藏高原冰川是我国甚至是亚洲许多国家主要大江大河的源头,被称为“亚洲水塔”,数亿人的生活引水问题与之息息相关。气候变暖导致喜马拉雅冰川的融化速度比世界其他地区都要快,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发布的报告指出,根据目前的气候变暖的趋势,不到30年,80%面积的喜马拉雅冰川将融化殆尽。这对于水资源短缺问题严峻的我国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二是气候变化导致极端天气的频发。近年来,暴雪、洪水、干旱、冰雹、台风等极端天气频繁发生,我国长江中下游地区的暴雨明显增多,而在北方省份,旱灾发生的范围不断扩大。国家统计数字表明,每年受重大气象灾害影响的人口多达4亿人次,平均造成的经济损失达2000多亿元人民币。2007 年我国气象组织发布的评估报告表明,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干旱的发生范围更广、持续时间更长、程度更严重。极端高温、低温现象发生了大范围的变化,这些都与气候变化有关。三是气候变化导致农作物减产。对于我国来说,气候变暖导致了干旱、高温现象的频频发生,进而增加了农业生产的不确定性因素,造成了我国粮食产量的下降。如果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预计到2030年,中国种植业生产能力总体上将会下降5%至10%。同时,气候变暖还会导致农业病虫害发生区域的扩大,增加农业除草剂的施用量,导致粮食品质的下降。此外,气候变暖还会加剧农业水资源的不稳定性与供需矛盾。由以上可知,气候变暖将长期影响我国的粮食生产。四是气候变化导致海平面升高。近30年来,气候变化导致了我国沿海地区海平面总体上升了90毫米,高于世界平均速度,给沿海地区居民的生活带来了严重影响。例如沿海地区洪水泛滥、侵蚀海岸线、海水污染、河口盐度上升等。一些对沿海地区人口尤其重要的资源,如沙滩、淡水、渔业、珊瑚礁、环礁、野生生物栖息地等均受到严重威胁。人口密集、经济发达的长三角、珠三角的城市群,也同样面临海水入侵、土地侵蚀流失、强热带风暴的威胁。(二)碳税:控制气候变化的主要措施随着全球气候变化日益加重,控制二氧化碳排放,实现向低碳经济的转型,已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目前,世界各国控制气候变化的实践措施主要有行政手段、征收碳税、碳排放权交易、排污收费制度等,从发达国家近20 年的实践经验来看,碳税制度在减缓气候变化、降低温室气体排放方面具有明显优势。1碳税的涵义碳税最早是由英国经济学家阿瑟·皮茍在福利经济学一书中提出的。王晶:关于我国开征二氧化碳税的思考,载于税务与经济2009年第05期。开征碳税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提高化石燃料和其他高耗能产品的价格,以降低化石燃料的消耗,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最终实现减缓全球气候变化的目标。由于二氧化碳的排放量与化石燃料的含碳量或二氧化碳排放量直接相关,因此,人们将这一税种称之为“碳税 ”。对碳税概念的界定,需理清碳税与能源税、环境税等相关税之间的关系。比较来看,碳税与能源税之间的联系为:一是从征税的范围来看,二者有一定的交叉与重合,其征税对象都为化石燃料;二是在征税效果上,二者都有控制二氧化碳排放和节约能源的作用。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一是计税依据上,碳税采取按化石燃料含碳量的办法进行征税,而能源税则一般则是按照能源的消耗量来征税;二是就征税的目的上,碳税以控制二氧化碳排放为主要目的,而征收能源税的最初目的并不是控制二氧化碳排放;三是从征税的范围上来看,碳税的征税范围小于能源税,只针对化石燃料,而能源税则包括所有能源。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课题组:中国开征碳税问题研究详细技术报告2009年09月,第11页。环境税是指为实现一定的环境保护目标而开征的税种总称。目前,我国正在探讨开征环境税问题,如何协调碳税与环境税的关系是面临的主要问题。这两种税相比较,环境税外延最大,其不仅包括碳税,而且也包括其他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税种,如污水税等。陈洪宛、张磊:我国当前实行碳税促进温室气体排放的可行性思考,载于财经论丛2009年第01期。2碳税与其他减排措施的比较为控制二氧化碳排放,减缓气候变化,一些先行的国家已采取各种手段来减少本国二氧化碳的排放,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具体来说,实践中控制二氧化碳排放的基本手段有两类:一是直接管制手段,又称为行政管制手段。其主要是自上而下地将减排目标进行层层分解,通过行政强制的手段来控制二氧化碳的排放。我国近年来实施的节能减排政策主要采取这一手段。二是经济刺激手段,其主要是借助市场化机制,通过经济激励与约束机制,诱导市场主体主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形成自下而上的动力机制。此种手段在很大程度上为企业减排提供了一定的灵活空间和可持续的激励。其主要包括碳税和排放权交易等。下面主要通过对碳税与行政管制手段、碳排放权交易的比较,来分析不同减排措施的不同。(1)碳税与行政管制行政管制是早期控制环境污染及温室气体排放的一种较为常用的手段。行政管制是指政府根据相关的法律、规章和标准等直接规定社会生产者产生负外部性的数量及其方式。在环境管理措施中,环境管制手段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是较为传统的环境管理手段。于娟:碳税循环政策在农村能源结构调整中的作用,复旦大学2008年博士论文。环境管制是建立在环境质量检测标准基础之上的,是政府以非市场手段对生态环境质量的直接干预,环境行政管制的方式有很多,如禁令、行政许可证制度等。采用行政管制手段有其积极的一面,如其具有权威性、迅速有效性和指令的严格性等。然而进行比较,碳税具有明显的优势,主要体现如下:一是碳税具有很大的灵活性。通过征收碳税,可使二氧化碳排污者自由选择适合自己的方法,减少排放量。二氧化碳排污者可以最有效的方式对市场信号做出反应。它们可以安装消减二氧化碳排放的装置、提高生产效率或者改变工艺以减少化石燃料的使用。与此相反,行政管制手段对社会环境变化缺乏适应性,存在政策的滞后性。实践中生产者的技术改进和消费者的偏好是不断发生变化的,政府必须根据这些变化而调整其管理目标,同时,政府制定详细的规定需要大量的参考数据,需要很长的时间才能完成。因此,行政管制的管理方式容易发生“政府失灵”问题。二是开征碳税能有效地刺激企业内部技术创新。由于碳税的征收会使二氧化碳的排放者不得不对其排放行为支付税款,从而开征碳税对降低污染和技术创新提供了长久的激励作用,甚至把二氧化碳排放水平降低到目标水平以下以减少税款。在行政管制控制模式下,只要气体排放不超标,厂家就可以不用缴纳罚款,因而缺乏寻求低成本的污染治理技术的积极性。三是开征碳税能为政府改善环境筹集资金。通过征收碳税一方面可以降低管理成本,另一方面又可以筹集到一定的财政资金,用于环境的治理。而这一点,行政管理手段往往是无法达到的,且采用行政管理手段往往还需要大量的管理成本。例如:通过发放排污许可证的手段来控制二氧化碳的排放量,政府一方面需要掌握环境的总容量,另一方面还要获得每个排污者的详细排污信息,这一点政府常常很难做到。由于二氧化碳排放信息的不对称性,政府很难选择管理标准,如标准过低则达不到保护环境的目的,过高则浪费了自然界的净化能力。此外,行政管制手段针对性不强。污染产品的生产者通常使用不同的生产技术和原材料,而行政管制手段往往把单一的减少污染的技术指标指定给所有的企业,而对每一个企业并非都是最有效的,不利于新能源技术的开发和利用。(2)碳税与碳排放权交易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内容是:首先为二氧化碳排放量设定总额度,然后再将这一额度分解成一定单位的排放权,最后通过一定的方式将二氧化碳排放权分配给一定的经济主体,并且允许其出售排放权。一个企业如果排放了少于初始分配的额度,那么就可以出售剩余的额度并得到回报,而如果排放量超过初始分配的额度,它就必须购买额外的额度,以避免政府的罚款和制裁。刘小川、汪曾涛:二氧化碳减排政策比较以及我国的优化选择,载于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09年第04期。使得单位排放的价格因供求的变动而变动。碳排放权交易的关键是排放权初始的分配方式,例如排放权可以根据以往排放水平免费配给,也可以采用拍卖的方式出售排放权。但是,初始免费配给排放权等同于将最终消费者的购买金额无偿地赠与企业。这种方式能得到能源密集型企业的积极支持,却损害了低收入者和非能源密集型企业的利益。具体来说,碳税比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具有的优势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碳税具有操作性强的特点。排放权交易制度的最大障碍是总体减排量的确定。同时,很难估计各个企业的减排成本,且减排成本的大小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如果减排标准太高,会给企业带来沉重的负担,相反,如果标准太低,企业可能不去积极采取减排措施,达不到减排目标。碳排放权交易的实施也相对复杂,主要表现在:首先,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建立往往涉及较多领域,包括产业政策、金融、环境、科技等诸多方面,需要许多政府部门之间的协调;其次,碳排放权交易需要建设全新的制度体系,包括交易平台、结算制度及相关的市场监管体系等,必须做到绝大部分企业都有信息报告制度,通过科学测量并公开二氧化碳排放量。相比而言,碳税的实施相对简单,只相当于在已有的税收体系中新设一个税种,所有相关的活动都可以依托现有的税务征收体系来展开,所涉及的额外成本相对较少,在实施上简便易行。因此,碳税在短期内比碳排放权交易更具有操作性。二是碳税具有价格的可预测性。虽然开征碳税和排放权交易都会提高二氧化碳排放成本,但是它们达到这一效果的方法则大不相同。碳税的税率由政府制定,碳税直接影响价格,是可预测的,从而促使二氧化碳排放者采取措施调整其排污行为。相反,排放权交易的价格则由市场的供需情况所决定,随着社会经济情况的变化而自动调整,具有一定的弹性。邢丽著:碳税的国际协调,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0年版。三是碳税易于实施管理。由于税收有着严格的征管制度与经验,只需做较少的工作就可以实施。世界各国碳税的征收大都是根据本国税制自身体系特点,例如利用消费税体系,在石化能源的进口环节,生产环节征收消费税。因此碳税的开征实际就是增加一些消费税的税目,并调整不同税目的税率,因此开征碳税的管理成本较低。刘小川、汪曾涛:二氧化碳减排政策比较以及我国的优化选择,载于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09年第08期。而对于排放权交易来说,初始排放权分配需要经过一个长时期的测量与分析,还需要建立排放权交易市场及建立企业能源使用的监控机制、报告机制与惩罚机制等,因此需要较大的管理成本。四是碳税具有公平性。由于碳税比排放权交易多了一块可利用的碳税收入,碳税制度可以利用碳税收入来对低收入者进行弥补。而排放权交易制度所得的收入往往只是留在企业内部,低收入者并没有享受到气候变化带来的补充。排放权交易体系的初始排放权免费配给,可以看作是将全社会的收入无偿赠与排放大户。由于排放大户多是具有垄断地位的大型企业,其员工在社会上属于较高收入者,因此不利于收入的公平分配。(3)碳税与收费政策排污收费是我国常用的环境管理手段,是由政府通过立法,依据行政权力对造成环境污染的单位或个人收取排污费的一种方式。征收排污费具有很大的随意性,且排污费征收范围较为有限,不利于资源的合理分配和产业结构的调整。由于排污收费制度对节能减排技术的改进缺乏激励作用,加之其是依照先污染后治理,针对排污行为进行征收,不利于污染的防治。同时,征收排污费的立法基础薄弱,缺少法律依据和定性。同时,现实中存在着行政权利滥用的现象,对征收资金存在挤占、挪用的普遍现象,导致排污收费对治理和保护环境的作用非常有限。由于碳税具有税收的无偿性、强制性和稳定性等特点,开征碳税较之排污收费是更有效的措施。综上,各种控制二氧化碳排放的措施在成本和减排效果等方面有着显著的区别。相比之下,碳税制度的实施成本相对较低,减排效果相对明显。因此,在当前我国节能减排的背景下,碳税制度更容易为政府部门所采用。二、碳税的理论基础研究碳税法律制度的首要问题是对碳税的理论基础进行研究和分析。作为控制二氧化碳排放手段的正式化和制度化,碳税法律制度有着十分丰富而深厚的理论基础,其理论基础与环境税相比既有一定的一致性,又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具体包括庇古税理论、公共物品理论、污染者付费理论等方面。这些不同的理论,在不同的层面多方位地奠定了碳税法律制度的正当性基石,体现了碳税法律制度作为一项经济性法律制度的本质属性。(一)庇古税理论在古典经济学家们看来,空气属于自由财产:工厂可以自由排放各种污染物而不必支付任何成本。但是,对于排污的工厂来说,它的交易净产值将是最大化的,而对于社会净产值而言,将无法达到最大化。这就意味着,企业的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郭蕾:试论我国生态税收政策,东北大学2006年硕士论文。所谓差异实际上是私人经济活动成本的外部化,这种差异未反映在企业的生产成本中,庇古是最早发现这一问题的,在其著名的福利经济学一书中详细地分析了边际私人净产值与边际社会净产值相背离的原因,他认为这一现象的出现是源于外部不经济。显然,二氧化碳的排放给社会了带来不利影响,由此形成了负的社会成本。庇古认为,正是因为私人净产值与社会净产值背离现象的存在,使得国家的干预充满必要性和合理性。他建议,政府应根据污染所造成的危害对排污者收税,以税收的形式来弥补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之间的差距,将污染的成本反映到产品的价格中去。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课题组:中国开征碳税问题研究详细技术报告2009年09月,第12页。后来这种理论被称之为“庇古税”理论。根据庇古的观点,如果把排放二氧化碳导致的气候变化视为私人成本低于社会成本的负外部性,使污染者承担一个反映社会边际成本的价格,把外部效应内部化是很必要的。那么如何把外部成本内部化,使污染者付出的成本最终等于总的社会成本呢?李传轩:环境税法律制度研究以中国环境税法律制度构建为中心,华东政法大学2008年硕士论文。庇古提出的办法就是对污染者征税,而征收的税额就是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之间的差额。如此以来,污染者最终承担了其污染行为所产生的负外部成本。庇古税理论在本质上是一种修正性税收,主要应用于环境保护领域。这种理论真正应用到实践中,还面临如何确定征税额度,尤其是税率的设计问题。为了准确地计算出征税额度和税率,庇古以后的许多经济学家在庇古税理论的基础上进行了发展,从而使庇古税能够有效地运用到环境保护的实践中。(二)公共物品理论经济学上将物品分为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私人物品是供个人消费的物品,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其是可以通过市场机制即价格来实现供求平衡的。而公共物品是向全体社会成员共同提供的,在消费上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非竞争性是指一个人对公共物品的消费不会降低其他人所拥有的消费量。非排他性指一旦物品被提供出来,即使没有为它付费的人也不能排除其享受物品带来的利益。在公共物品的供给和使用环节,不用购买任何人都可以消费,这种不用购买就可以消费的现象称为“搭便车”现象。社会对环境性公共物品的需求是客观存在的,如人们对清洁空气的需要,但由于“搭便车”现象的存在,公共物品的价值无法在市场中得到应有的体现,造成效率低下和社会不公。为了解决“搭便车”现象,就需要政府通过权力对公共物品进行配置,以提高公共物品的使用效率。对排放二氧化碳的行为征收碳税,以税款的形式来弥补公共物品的损失,还可以避免政府直接管制企业而造成的效率低下。通过征收碳税在降低高耗能能源使用的同时又可以为政府提供治理环境的资金。因此,开征碳税是一种合理的措施选择,有利于提高公共物品的配置效率,解决公共物品滥用问题。(三)污染者付费理论污染者付费,源自于1972年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提出的“污染者负担”原则,并很快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同,被部分国家确立为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污染者付费原则”的提出是为了解决污染者的环境责任问题,即环境负外部成本该由谁来负担。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课题组:中国开征碳税问题研究详细技术报告2009年09月,第12页。 “污染者付费”不仅适用于污染行为,而且适用于所有引起环境外部不经济性的行为。“污染者付费”的提法本身给人一种错觉,好象污染者只负有金钱义务,污染者所承担的责任形式只能是经济性补偿(“付费”)。朱晓燕:我国环境资源立法的完善,载于河北法学2003年第07期。事实上,“付费”只是污染者履行治理环境污染义务的重要方面,象安装和管理污染处理设施等不是光靠“付费”就能解决的,都需要污染者以非金钱方式进行。即使在受害者救济方面,污染者的责任也不只是损害赔偿,还包括停止或减轻污染、恢复原状、消除污染等形式。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曾表示,中国要继续积极探索环保新道路,建立健全污染者付费制度。二氧化碳的排放者为了自身的利益而引起了气候变化,损害了社会的环境利益,必然应为自身的行为承担责任,承担责任的大小以排放二氧化碳量的大小为标准。污染者付费原则的出发点是,商品的价格应体现生产成本和耗用的资源价值,包括气候资源,因此,由于污染所引起的负外部成本,有必要使其内化为商品的价值,有污染者来承担。三、碳税制度的国外实践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运用税收手段来保护环境这一思路的指引下,部分国家进行了系统的税法改革和调整,这一改革运动被称为“税制绿化”运动。在这一运动过程中。通过开征碳税来控制二氧化碳排放是其主要内容。在实践上,各国既有相互借鉴又各具特色。(一)国外的碳税实践过程1荷兰荷兰素有“世界花园”的美誉,在其优美的环境背后,颇具特色的碳税制度功不可没。荷兰早在1990年引入了二氧化碳税,是较早利用税收手段控制二氧化碳的国家之一。征收的税款起初被用于与环境有关的公共支出。1992年起碳税被纳入政府预算统筹安排,二氧化碳税也被改为碳税,整个税基转变为能源税和碳税,各占50%。荷兰对每吨二氧化碳征收5116荷兰盾的碳税以及27荷兰盾的调节税。同时,荷兰于1996年开始实施能源调节税,税收目的是通过增加能源使用成本来减少使用能源对环境的影响。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课题组:中国开征碳税问题研究详细技术报告2009年09月,第20页。征收能源税的能源种类共有5种,包括液化石油气、汽油、燃料油、天然气和电力,没有二氧化碳排放的电力税率较低。燃料税是对煤炭、汽油、重油、柴油、液化气等主要燃料征收的一种税。目前此税的实施效果比较理想,是荷兰政府治理环境的主要资金来源。燃料税的纳税人为燃料的生产商和出口商。燃料税采取定额税率,但定额每年略有变化,由政府每年根据环境部确定的环境保护目标所需资金数额来决定。1997年度的大部分普通燃料适用的税率为:汽油,25.10荷兰盾1000升;柴油,27.50荷兰盾1000升;煤炭,23.38荷兰盾1000升;液化石油气,33.08荷兰盾1000 升。2丹麦丹麦是全球通过制定大气保护政策,从而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少数国家之一。丹麦于1993年开始对家庭和工业征收二氧化碳税,该税的征收对象是除汽油、天然气和生物燃料以外的所有排放二氧化碳的化石燃料。其税基是每种燃料燃烧时的二氧化碳含量,税率为每吨二氧化碳100丹麦克朗。最初,工业企业的征税额度仅为家庭税额的35%,之后,有建议要求调高对工业企业的税收,而折中的方案是增加对工业企业的碳税,但是可以对那些已经签订了自愿协议的高耗能企业进行减免。姜克隽:实施碳税效果与相关因素分析,载于中国可持续能源:中国2050年低碳发展之路课题报告。签订了自愿协议的耗能企业支付0.4欧元/吨二氧化碳的税,而没有签订自愿协议的企业要支付3.3欧元/吨二氧化碳。评估表明,如果不征收碳税,工业企业的能源消耗将比征收碳税的情况高出10%。1996年,丹麦议会在新的绿色税收计划中采用了新税种,其目的是与有关二氧化碳减排的环境目标相一致。这一税种包含了3个与能源有关的税种:二氧化碳税、SO2税和能源税。工业行业将其能耗划分为3类:空间取暖能源消耗、重工业和轻加工业的能源消耗。对这3类能源消耗采取不同的能源税(2002年):建筑采暖,3个税种全部100%纳税;轻工业能源消耗,二氧化碳税90%,SO2 税100%,免收能源税;重工业能源消耗,25%的二氧化碳税,全部SO2税,免能源税。能源密集型工业企业如果签订了自愿协议的可以减税。此后,在1997年、1998年分别提高了二氧化碳税率,为控制二氧化碳排放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3挪威挪威从1991年开始对所有排放二氧化碳的汽油、天然气和矿物油征收60%的碳税,税率为21美元,汽油为40.1美元。周剑、何建坤:北欧国家碳税政策的研究及启示,载于环境保护2008年第22期。但对用于水泥和轻质多孔黏土材料生产的焦炭和煤炭可以免税,对纸浆和造纸及鱼粉生产行业采取税收减免措施。所有制造业的电能消耗都适用这项税收,1992年征收范围扩展到焦炭和煤,对海上运输部门、航空和电力部门给予豁免。根据化石燃料含碳量的不同,采取有差别的征税标准,2005年每吨二氧化碳排放的税率为轻质油24欧元,汽油41欧元,重油21欧元,鱼粉行业11欧元,纸浆造纸行业优惠税率为12欧元。4英国英国为了实现京都议定书的承诺,达到2008-2012年间排放的温室气体比1990年降低12.5%的目标, 2000年制定了气候变化方案。其核心是征收气候变化税,该税2001年颁布,适用于工业、商业、农业和公共部门,暂时不适用于慈善团体和国内消费者。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课题组:中国开征碳税问题研究详细技术报告2009年09月,第22页。气候变化税增加了企业大约15%的能源使用成本,但是,如果企业能源使用效率提高到协议规定的目标就可以享受80%的税收折扣。同时,企业主承担的养老金缴费比例降低了0.3%,该部分由税收的收入补齐,其余的税收收入用于政府对能源节约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提供资金。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课题组:中国开征碳税问题研究详细技术报告2009年09月,第24页。(二)国外碳税实践的有效性分析国外的碳税实践表明,碳税是一个有效的环境经济刺激措施,可以很好地起到减少二氧化碳排放、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作用。同时对节能减排技术的开发和应用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开征碳税的国家,其生物燃料使用范围大幅扩展,而化石燃料的使用则明显减少,使得这些国家的能源消费结构得到了显著优化。1荷兰由荷兰能源管理局进行的评估显示,在荷兰开征碳税两年的时侯,只有少数企业知道碳税的存在,因为碳税作为能源税的一部分内化到企业的成本中去了。受开征碳税的影响,到2000年荷兰的二氧化碳排放下降了1.5%。从1999年起三年内的碳税收入是15.4亿欧元,预期到2020年二氧化碳排放会减少460-510万吨。2丹麦根据对丹麦能源相关税的实施效果进行的评估显示,如果不征收此类税,企业的能源消耗将增多10%。同时表明,2005年企业减少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达3.8%,相当于230万吨,其一半的功劳来自于碳税的征收。通过开征能源税和二氧化碳税产生了良好的环境效应,体现了经济效率。碳税的征收虽然对丹麦化石燃料消耗总量的作用不大,但从能源结构来讲,油和煤及焦炭的消耗比重逐步降低,可再生能源和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的使用逐步增加,显示出碳税对能源替代的影响。丹麦能源署发布的数据表明,二氧化碳的排放从1990年的5270万吨减少到2005年的4940万吨。生产每度电排放的二氧化碳由1990年的937克降到2005年的517克。财政部财政科学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