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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公司合并法律制度问题的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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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公司合并法律制度问题的思考.doc

    关于公司合并法律制度问题的思考 摘要 公司合并是当今世界各国优化产业结构的重要手段,也是公司实现扩张、壮大发展的有效途径。然而,从规则的角度考察我国公司合并的法律制度,不难发现,在我国远未形成完善的公司合并法律体系。因此,本文在首先分析了公司合并的基本概念及其法律特征,透过我国公司合并中法律制度的问题,提出一些完善措施。 关健词 公司合并 法律制度 股东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和国企改制的逐步深化,公司合并包括海外并购都出现了如火如茶的发展势头。但是,我国目前有关公司合并的立法还很不完善,还没有形成以公司法、反垄断法等为主要内容的公司合并法律体系,许多重要领域还是立法空白。公司合并活动游戏规则的空缺、滞后,不但影响了公司合并的效率,并且会带来一系列社会不公问题。所以,公司合并法律制度的完善是我们国家一个十分迫切的现实问题。 一、公司合并及其法律特征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订立合并协议,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不经过清算程序,直接合并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合并作为改变公司实体进而改变股东命运的重大行为,必然给股东带来重大的影响。作为公司的出资人、所有者,股东是公司最大的受益人和风险承担者,这就决定了公司合并中对股东利益保护的必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一个以上公司合并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无论哪种方式,从法律性质上看,公司合并的本质是公司人格的合并,公司的消灭最终表现为公司人格的消灭,而在公司人格消灭之前,可以先将被吸收公司的资产转移给吸收公司,或者将被吸收公司的股权转移给吸收公司。吸收公司可以支付的对价一般是现金或者公司股份,被吸收公司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由吸收公司承受,无需清算,被吸收公司消灭。吸收公司接受被吸收公司的资产或股权而支付的现金或股权,均直接分配给被吸收公司的股东,被吸收公司的股东因此获得现金或成为吸收公司的股东。公司合并的意义在于有利于减少同行业的竞争对手,有利于扩大经营规模和调整经营范围,促进公司的迅速发展及公司的优化组合。公司合并还可以减少成本,增加公司利润。 公司合并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1)公司合并是数个公司之间的共同法律行为,须以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并协议为前提。合并协议是导致公司资产重新配置的重大法律行为,直接关系股东的权益,是公司的重大事项,所以公司合并的决定权在股东。(2)公司合并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自由行为,其合并与否及合并的方式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3)公司合并是一种毋须通过解散、清算程序即可消灭和变更公司的行为。公司合并可以在不进行清算的前提下改变公司的存在、财产结构和股权结构等。 二、公司合并中存在的法律制度问题 首先,公司合并缺乏国家的宏观指导。在公司合并中,涉及众多的部门,不可避免地要触动有关部门的利益但国家宏观调控法律不健全,可操作性差从而使跨地区、跨行业的合并十分困难。一是金融政策中的银行资金切块分配和企业借贷实行属地管理的体制,与企业集团规模借贷,统贷统还的跨地区联合资金的需求不相适应,严重阻碍了公司合并的跨地区进行。二是财税政策中企业所得税上缴渠道属地制,使跨地区公司合并的企业缴纳所得税的对象发生了改变,直接影响到被兼并企业原来隶属政府的财政收入政府从维护自身利益出发,往往对影响财政收入的合并行为持反对态度,使合并难以进行。 其次,立法存在真空和漏洞。没有形成以公司法、公司合并法、反垄断法和行业特别法为主要内容的公司合并法律体系,许多重要领域无法可依。 再次,现有立法条文过于简单笼统,缺乏可操作性。例如关于合并的程序虽然涉及到了,但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关于合并合同,只提出了订立合同要求,但缺乏合同主体及内容、效力等具体规定。立法的过于简单原则不利于合并行为的规范引导,不利于合同纠纷的解决。 三、我国公司合并的法律制度完善对策 1.完善公司法关于公司合并的规定。公司法对公司合并进行调整的重点应在于对公司合并引起的股东和债权人及公司董事利益变动进行协调,既注重对股东及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又力图避免公司内部利益格局被破坏而导致合并流产。公司法在股东权益和债权人保护上不够全面,应加以完善。 (1)完善公司合并中股东利益保护制度。公司合并必须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小股东的利益。首先,为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在公司合并法律制度中,应当规定公司董事的诚信义务。董事诚信义务包括对公司和股东的注意义务、忠诚义务。同时,公司法还应当规定公司董事违反诚信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其次,健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制度,在公司合并时,必须先由股东大会以决议的方式提出合并计划,并以此为基础达成合并协议,才能实行合并。为防止大股东滥用股东权,我国有必要在公司法中完善股东大会制度,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只有在出席会议股东人数达到股东总人数的一定比例时才能召开,股东会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一定比例以上通过。再次,增加异议股东的股份收买请求权。进行公司合并,通常都会有股东持反对意见。一旦公司合并决议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这些持异议的少数股东便成为公司合并的异议股东,这里就涉及到一个如何保护异议股东的问题。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可以自由转让所持有的股票,有限责任公司对股份转让作了严格限制,异议股东只能被迫同赞成者一起去从事他们不愿从事的事业,而事实上,赞成股东利用了他们的资金。在有限责任公司在我国公司中数量较多的情况下,法律应该设定异议股东的股份收买请求权。只要股东在股东会之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反对合并意见,并在股东会上反对承认合并的股东.可请示公司以公正价格收买其股份。 (2)完善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法律制度。首先,在公司合并法律制度中,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规范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债务人的法定义务;二是债权人权利实现的保障。我国公司法中,应当规定债务人(公司)的法定义务,即必须依法,及时地告知债权人公司合并的事实;按照债权人的要求依法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同时还应当规定人违反法定义务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赋予债权人在债务人违反法定义务时享有申请撤销合并的权利,只有这样,才能使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其次,立法中应引入资产收购制度。资产收购的重要特点之一是收购方不承担被收购方债务。这样,可以满足那些只购买资产的企业的需要,同时也划清了资产收购与公司合并的界限,防止为享受合并政策而挂合并之名行资产收购之实。另一方面,要高度重视资产收购中的债权人保护,对此做出合理有效的规定,要合理确定资产价格,以防止债务人非法转移、处分资产。 2.加速出台反垄断法,建立统一的竞争法体系。在公司介并中,主要的负面影响是产生垄断。垄断限制了自由竞争和平等竞争,阻碍了经济发展。尤其是在我国现阶段市场机制尚未充分建立,各企业间还不能完全平等地开展竞争的条件下,更有必要在鼓励和引导公司合并的同时,随着公司合并的迅猛发展加速反垄断法的出台,加强对公司合并的法律监管。对于反垄断法三大支柱之一的控制公司合并方面应从以下几点规制公司合并:(1)确定公司合并的合理限度。(2)建议控制公司合并的申报、查处制度。(3)设置控制公司合并的专门机构。 3.尽快制定企业合并基本法。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完善公司合并的立法、借鉴西方市场经济国家有关公司合并的成功经验、制定一部统一的企业合并基本法。它应当调整在企业合并中的一般性的普遍性的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总则;并购的条件;并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购的管理;法律资任;附则。并应当从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两个方面来规制并购。在实体规范方面,要确定禁止并购的实体标准,也就是从立法上界定我国企业兼并行为的范围.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先进经验,从质和量两个方面来设定兼并的实质要求。在程序规范方面,应当明确规定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一是确定并购报告的受理机关;二是确定报告的义务人;三是确定报告的时间;四是确定报告的内容和形式;五是确定报告的审核期限。 总之,公司合并需要一套健全的管理体制和方法,与之相适应在立法中也迫切需要建立其特有的法律体系。就我国目前而言,应进一步完善与公司合并相关的法律祛规。并尽快制定出企业合并基本法。以保障公司合并在法律保障下规范化发展,改变各部门、各地方政策不统一的局面,防止不规范行为,最终实现公司合并法制化,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赵旭东:公司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2陈丽洁:公司合并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3戴奎生:竞争法研究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5 4王晓哗:企业合并中的反垄断问题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其他参考文献:1.赵慧芝.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几点思考J.现代经济信息,2010(12). 2.付林,李冬叶.高校科研经费的使用监管机制J.黑龙江高教研究,2009(11). 3.江轶.高校科研经费管理若干问题探析J.福建财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4). 4.李红宇.高校科研经费管理有效性探究J.财会通讯·综合(中),2009(1). 5.石勉.对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和审计的探讨J.经济师,2010(10). 6.林大静.构建高校科研经费内部审计机制的思考J.审计月刊,20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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