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教师教育权的法律探讨.doc
对教师教育权的法律探讨刘冬梅(河南师范大学)摘 要:教师教育权特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及其他相关活动中所享有的自主性权利,是教师职业特定的权利。教师法律地位的界定是确定教师教育权的重要前提。教师作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主要享有教育教学权、教育评价权、指导学生权、惩戒权等教育自主权。在当前教师聘任制背景下,为切实保障教师的教育自主权,应尽快出台教师任用条例及其他相关法规,依法规范教师任用合同,完善教师申诉制度,拓宽教师权利的救济途径。关键词:教师 学校 教育权 随着教师任用制度改革的日渐深入,学校与教师之间的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过去那种纵向的隶属型的任命关系正转化为横向的平权型的聘任关系,这一关系的转换给我们提出了一系列问题,教师的权利有哪些,教师的自主权有多大,如何保障教师的教育权,这些问题亟待研究和解决。本文主要从教育法学的视角对教师在聘任制背景下的教育自主权问题加以探讨。一、教师的法律特征教师的职业性质和身份定位,是界定教师法律特征的前提。教师职业性质的定位主要是看其是否具有专业性。对此人们的认识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变化过程。古代社会,由于教育的水平较低,传授知识有限,人民普遍认为教师就是有知识的人,只要有知识就可以当教师。现代学校出现后,由于教育规模的扩大,教学内容的不断增加,人们逐渐认识到有知识同时并懂得如何教的人,才能当好教师。可以说,师范教育从无到有,由低到高的发展史就是教师职业不断向着专业化方向迈进的历史。1966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表的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指出,“教育工作应被视为专门职业。这种职业是一种要求教师具备经过严格并持续不断的研究才能获得并维持专业知识及专门技能的公共业务”。世界上多数国家都采纳了这一建议。我国教师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这说明,在我国教师是一种专门的职业,教师的职责就是教育教学,这是教师在职业属性上的法律特征。对于教师的身份定位,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规定,从世界范围讲,大致有公务员、雇员、公务员兼雇员三种类型。一些国家如法、日等国将公立学校教师定为国家公务员,由政府任用,享有公务员的各项权利,基于教育者地位,还享有诸如教员会议权、建议自由权等特殊权利。当然基于公务员的身份,公立学校的教师在集体谈判及罢工等事宜上,也会受到一定的限制。世界上几乎所有的私立学校教师均属于雇员身份。也有一些国家的公立学校教师属于公职雇员。还有一些国家如英、美等国的公立学校的教师兼有公务员和雇员双重身份。一方面,基于公务员身份,他们享有公务员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另一方面,基于雇员身份,他们又具有契约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我国现行的国家公务员条例,教师不属于公务员系列。根据教师法的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这种定位既不同于传统的自由职业者,也有别于国家公务员,是一种专业人员。要想从事教师职业,必须获得相应的教师资格。教师资格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最基本要求,它规定了从事教师工作必须具备的条件。世界上许多国家对教师的资格标准都有严格的规定,不少国家建立了教师许可证制度或教师资格证书制度。我国的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对教师资格的分类、取得条件、认定程序等一系列问题作了相应规定,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我国的教师资格制度。教师是专业人员,这是教师的身份特征。教师在法律上的权利分为两部分,一方面是指教师作为一般公民所享有的权利,另一方面指教师作为教育者的权利。作为普通公民,教师享有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作为专业人员,教师在从事教育教学活动中有其特殊的权利,这是一种职业特定的权利。这里我们所谈的教师权利是针对教师的职业权利而言的。关于教师的基本权利,我国的教师法作了专门规定,概括起来主要有教育教学权;科学研究权;管理学生权;获取报酬待遇权;民主管理权;进修培训权等。教师的教育权与教师的基本权利不是同一个概念,两者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教师教育权是教师基本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师的教育权主要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及其他专业性活动中所享有的自主性权利。很显然,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学生、教育评价等方面的权利,都应属于教师教育权的范畴。二、从教师与教育行政机关的关系看教师的教育权从教师与教育行政机关的关系看,两者之间是行政管理者与行政相对人的教育行政法律关系。教育行政部门是以国家的名义代表国家来行使管理职权的,居于主导地位。教育行政部门通过依法管理、依法行政来规范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在教师管理方面,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合理配置教师,制定教师培养培训规划;认定教师资格;管理教育经费,保证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条件;受理教师的申诉;确定教师考核的标准及方法,对教师的考核工作指导和监督。作为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教师应认真执行教育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和指示,并对教育行政机关的工作予以监督。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使自身的权力,不得非法干涉教师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当教师认为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教师法规定享有的权利时,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并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三、从教师与学校的关系看教师的教育权从国外教师管理体制看,在西方许多国家,教师与学校的关系表现为一种雇佣关系。学校在其权限范围内,可以决定教师雇佣和解雇,向教师布置任务,监督评价教师的工作;教师在任用期限内享有教育自由权以及公民应享有的权利。对于校方侵害教师权利的行为,教师可依法提出申诉。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教师专业化发展受到了欧美国家的高度重视,在美国形成了一场旨在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的教师赋权运动,“让他们在各自的工作中拥有更多的自主权,同时在参与学校政策的制定过程中有集体发言权。注释:¹ 美约翰.E.丘伯、泰力.M.默著.政治、市场与学校.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3.210.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 学校被视为政府的附属机构,实行的是教师任命制,对教师进行行政管理;教师被视为国家干部,由国家统一分配、统筹管理。学校与教师之间完全是一种支配与服从的关系,这种关系实质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随着社会的转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教师任命制已难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打破教师终身任用制,建立“公平、平等、竞争、择优”的教师人才选择机制,成为教育改革的客观要求。1993年颁布的教师法明确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教育法和教师法也对教师聘任制作出了明确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不再是“干部”;学校不再是教育行政机关的附属机构,而是独立的法人。随着我国人事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推进,学校与教师之间正在不断产生大量的民事法律关系和新型的权利义务关系,学校与教师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了质的变化。 对于学校而言,有权聘任和管理教师,这是学校办学自主权的应有之义。根据教育法规定,学校有权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同时应当维护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依照教师法的规定,学校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作为聘任人,学校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教学、科研实际需要,设置教师职务,自主确定教师结构比例岗位,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作为受聘人,教师有权根据本人的知识水平和实际能力选择适宜于自己的工作岗位,有权自主地选择教材、组织课堂教学活动;有权依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教学内容,自主确定教学方法及考试形式;有权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有权自主确定研究方向,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撰写学术论文、著书立说;有权参加学术交流活动,在学术研究中发表自己的观点,开展学术争鸣;有权对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有权参加进修与培训。这也是由教师的职业特点所决定的。学校在对教师管理的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到教师的劳动特点,给予教师更多的学术自主权,同时学校有义务按合同为教师提高相应的教育教学、科研、进修等工作条件。当教师认为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如果对申诉机关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四、从教师与学生的关系看教师的教育权 教师是教育者,而教育的过程实质上就是师生双边合作互动的过程,教师在其中起着主导作用。根据教师法的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着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历史使命。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主导地位与教师所担负的历史使命,决定了教师对学生享有教育权。教师代表着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对学生进行教育教学和管理,在这一过程中,教师享有教育教学权、指导学生有权、评价学生权、惩戒权等。教育教学有权是教师的最基本权利,作为教师,有权依据所在学校的教学计划要求,结合自身的教学特点自主地组织课堂教学;有权依据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教学内容、进度,不断完善教学内容;有权针对不同的教学对象,在教学的形式、内容、方法和手段上进行改革和实验。此外,指导学生权和评价学生权、惩戒权都与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主导地位密不可分。教师有权根据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因材施教,有针对性地指导学生的学习,在学生升学、就业等方面给予指导;有权对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给予客观公正的评价;有权运用正确的指导思想和科学的方法,使学生的个性和能力得到充分发展;有权对学生的不良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当然教师在行使教育权的过程中,要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将关心爱护与严格要求相结合,要正确行使自身的权利。如果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益,则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37条规定,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教育行政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于体罚学生的教师,可给予撤消教师资格的行政处罚。我国教育法明确规定,学生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可依法提出申诉或者提起诉讼。五、教师教育权的法律保障在聘任制条件下,教师的教育自主权如何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这是亟待研究的一个问题。笔者认为,做好这项工作,需要从多方面入手:第一,健全和完善教师任用方面的法律法规。从教师任用的立法情况看,大多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关于教师聘用的期限、考核评估、职务晋升等方面还缺乏明晰的规定,为此,应尽快出台教师任用条例,明确学校教师的法律地位,确立教师任用的制度和准则,为教师充分行使教育权提供立法保障。第二,依法规范教师聘任合同,加强履职考核,完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教师的教育教学积极性。聘任合同作为教育合同,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经济性合同,具有一定的社会公益性。签订教师聘任合同时,必须充分注意这一点。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明确学校和教师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作为聘任方,学校应为教师提供相应的教学科研条件,努力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依法保障教师教育权的有效行使。第三,完善教师申诉制度,拓宽教师权利的救济途径。我国教师法第39条明确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30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确定了维护我国教师合法权益的行政救济制度。从目前的情况看,还应当进一步完善教师申诉制度与人事争议仲裁制度,拓宽教师权利的救济途径,使教师的教育自主权得到切实有效的法律保障。我的大学爱情观1、什么是大学爱情:大学是一个相对宽松,时间自由,自己支配的环境,也正因为这样,培植爱情之花最肥沃的土地。大学生恋爱一直是大学校园的热门话题,恋爱和学业也就自然成为了大学生在校期间面对的两个主要问题。恋爱关系处理得好、正确,健康,可以成为学习和事业的催化剂,使人学习努力、成绩上升;恋爱关系处理的不当,不健康,可能分散精力、浪费时间、情绪波动、成绩下降。因此,大学生的恋爱观必须树立在健康之上,并且树立正确的恋爱观是十分有必要的。因此我从下面几方面谈谈自己的对大学爱情观。2、什么是健康的爱情:1) 尊重对方,不显示对爱情的占有欲,不把爱情放第一位,不痴情过分;2) 理解对方,互相关心,互相支持,互相鼓励,并以对方的幸福为自己的满足; 3) 是彼此独立的前提下结合;3、什么是不健康的爱情:1)盲目的约会,忽视了学业;2)过于痴情,一味地要求对方表露爱的情怀,这种爱情常有病态的夸张;3)缺乏体贴怜爱之心,只表现自己强烈的占有欲;4)偏重于外表的追求;4、大学生处理两人的在爱情观需要三思:1. 不影响学习:大学恋爱可以说是一种必要的经历,学习是大学的基本和主要任务,这两者之间有错综复杂的关系,有的学生因为爱情,过分的忽视了学习,把感情放在第一位;学习的时候就认真的去学,不要去想爱情中的事,谈恋爱的时候用心去谈,也可以交流下学习,互相鼓励,共同进步。2. 有足够的精力:大学生活,说忙也会很忙,但说轻松也是相对会轻松的!大学生恋爱必须合理安排自身的精力,忙于学习的同时不能因为感情的事情分心,不能在学习期间,放弃学习而去谈感情,把握合理的精力,分配好学习和感情。3、 有合理的时间;大学时间可以分为学习和生活时间,合理把握好学习时间和生活时间的“度”很重要;学习的时候,不能分配学习时间去安排两人的在一起的事情,应该以学习为第一;生活时间,两人可以相互谈谈恋爱,用心去谈,也可以交流下学习,互相鼓励,共同进步。5、大学生对爱情需要认识与理解,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一) 明确学生的主要任务“放弃时间的人,时间也会放弃他。”大学时代是吸纳知识、增长才干的时期。作为当代大学生,要认识到现在的任务是学习学习做人、学习知识、学习为人民服务的本领。在校大学生要集中精力,投入到学习和社会实践中,而不是因把过多的精力、时间用于谈情说爱浪费宝贵的青春年华。因此,明确自己的目标,规划自己的学习道路,合理分配好学习和恋爱的地位。(二) 树林正确的恋爱观提倡志同道合、有默契、相互喜欢的爱情:在恋人的选择上最重要的条件应该是志同道合,思想品德、事业理想和生活情趣等大体一致。摆正爱情与学习、事业的关系:大学生应该把学习、事业放在首位,摆正爱情与学习、事业的关系,不能把宝贵的大学时间,锻炼自身的时间都用于谈情说有爱而放松了学习。 相互理解、相互信任,是一份责任和奉献。爱情是奉献而不时索取,是拥有而不是占有。身边的人与事时刻为我们敲响警钟,不再让悲剧重演。生命只有一次,不会重来,大学生一定要树立正确的爱情观。(三) 发展健康的恋爱行为 在当今大学校园,情侣成双入对已司空见惯。抑制大学生恋爱是不实际的,大学生一定要发展健康的恋爱行为。与恋人多谈谈学习与工作,把恋爱行为限制在社会规范内,不致越轨,要使爱情沿着健康的道路发展。正如马克思所说:“在我看来,真正的爱情是表现在恋人对他的偶像采取含蓄、谦恭甚至羞涩的态度,而绝不是表现在随意流露热情和过早的亲昵。”(四) 爱情不是一件跟风的事儿。很多大学生的爱情实际上是跟风的结果,是看到别人有了爱情,看到别人幸福的样子(注意,只是看上去很美),产生了羊群心理,也就花了大把的时间和精力去寻找爱情(五) 距离才是保持爱情之花常开不败的法宝。爱情到底需要花多少时间,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有的大学生爱情失败,不是因为男女双方在一起的时间太少,而是因为他们在一起的时间太多。相反,很多大学生恋爱成功,不是因为男女双方在一起的时间太少,而是因为他们准确地把握了在一起的时间的多少程度。(六) 爱情不是自我封闭的二人世界。很多人过分的活在两人世界,对身边的同学,身边好友渐渐的失去联系,失去了对话,生活中只有彼此两人;班级活动也不参加,社外活动也不参加,每天除了对方还是对方,这样不利于大学生健康发展,不仅影响学习,影响了自身交际和合作能力。总结:男女之间面对恋爱,首先要摆正好自己的心态,树立自尊、自爱、自强、自重应有的品格,千万不要盲目地追求爱,也不宜过急追求爱,要分清自己的条件是否成熟。要树立正确的恋爱观,明确大学的目的,以学习为第一;规划好大学计划,在不影响学习的条件下,要对恋爱认真,专一,相互鼓励,相互学习,共同进步;认真对待恋爱观,做健康的恋爱;总之,我们大学生要树立正确的恋爱观念,让大学的爱情成为青春记忆里最美的风景,而不是终身的遗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