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肉搜索”的法律问题浅析.doc
“人肉搜索”的法律问题浅析 摘 要随着现代信息科技的普及和发展,“人肉搜索”这一名词开始频繁出现在公众视线中,因为它的两面性,一方面,“人肉搜索”具有一定的社会舆论监督意义,另一方面,其通常是一个群体针对某个人进行所谓的道德审判,往往会涉及侵害个人的隐私权以及侵犯公民的其他正当权益,所以它的出现对现行法律提出了新的挑战,也让人们对通过互联网侵权等违法行为有了新的思考。本文通过剖析 “人肉搜索”的几个典型案例,讨论其所引发的法律问题,拟在于让人们认清人肉搜索,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同时,发挥“人肉搜索”的正面的作用,对其加以理性的约束,并提出一些建议。关键词:公民合法权益 人肉搜索 隐私权 一 “人肉搜索”的概述何谓 “人肉搜索”,广义上的“人肉搜索”, 就是以互联网络作为运作平台,借助现代信息技术以及广阔的网络人脉关系,所有网民用户共同参与、群策群力,以提供信息、共享资源、解答问题为主要目的的网络社区活动。它打破了传统搜索方式仅仅依靠某个网络程序或网络资料库的机械化方式,而依靠无数网民的亲身参与,用自身的知识、经验、信息渠道,对提问者作出回答。而狭义上的“人肉搜索”是指以网络为平台,以网民为资源,逐渐获取某个人或某些人信息,然后整理分析这些信息,最后找出这个人并确认某个人信息的过程。总之,“人肉搜索”作为一种搜索方式,是依托数万网民而不再仅仅依靠网络数据库,是一种网民自发性的、集体完成的行动。网民们可以利用Google、百度等超强的搜索引擎,输入不同的关键词;从被搜索的目标对象入手,查询目标对象及朋友的博客、播客、论坛、QQ空间等,寻找蛛丝马迹;同时利用一些常用及社区类网站,如淘宝、天涯、猫扑、百度贴吧、新浪论坛等,搜寻目标对象可能留下的注册痕迹;通过被搜索目标的ID或邮件地址,查其IP号,锁定目标对象现实生活中的活动范围,进而确定其真实身份等。1 二“人肉搜索”的社会作用“人肉搜索”是一把双刃剑。目前,社会各界对人肉搜索褒贬不一。一方面它是惩恶扬善的武器,既能帮人们释疑解惑、寻亲找友、弘扬好人好事,又能让一些丑闻恶行无处藏匿,弥补传统搜索引擎的不足,在很多事件上体现了它独有的作用,调整了现代社会中法律所不能解决的问题。但另一方面它侵犯了个人隐私,成为网络暴力的帮凶,使一些无辜的人受到牵连。那么人肉搜索究竟是“行善”还是“作恶”,是“魔鬼”还是“天使”,这就要求我们合理地对其进行利弊分析。 (一)、“人肉搜索”的积极作用从“人肉搜索”的本质来说, 它是搜索信息的一种方式,能够弥补传统搜索引擎的不足。借助人肉搜索,能够有效利用网络资源和集体智慧,人们能够更好地进行信息查询,迅速找到想要的结果。其本身并不是邪恶之源, 合理的使用是信息检索技术革新的表现。一些知名搜索引擎和网站都设立了这个功能,比如“百度知道”、“新浪爱问”、“雅虎知识堂”。例如,在汶川地震中, 由于通信、交通的大面积中断, 失散的人们难以知道自己亲人的生死及下落, 灾区犹如一片信息“孤岛”,网友们就发动“人肉搜索”帮助灾区群众找到失散的亲人, 这也凸现了该引擎的“人肉搜索”的正义性。再如持续数月的“华南虎事件”最终能够水落石出,所以“人肉搜索”的力量同样显而易见。(二)、“人肉搜索”的消极作用 但另一方面,如果“人肉搜索”利用不当的话,对于社会来说就是一种灾难。虽然很多启动人肉搜索的网友都打着正义的旗号,出自善良的初衷。然而“网络通缉令”一旦发出,就会像脱缰的野马一样难以控制,曝光隐私、肆意辱骂、侮辱人格、妄加诽谤,甚至到当事人的现实住所进行滋扰等等违法行为接踵而至。这一切已经远远超出了正义的底线,人肉搜索者正在演化为网络暴民,产生一种网络暴力。如:网友的过激行为在“女子虐猫事件”、“铜须门事件”等事件中造成的负面影响令人深思。如此基于正义的道德声讨,其实早已在无形中背离了正义的轨道,异化为赤裸裸的网络暴力,这种以暴制暴的方式我认为是不值得提倡的。2 所以说,对于“人肉搜索”的行为人寻找线索、证据、知情者,所体现出的才智让人肃然起敬,而这种精神,也是维护社会正义所必不可少的,我们要正确的进行引导和充分的发挥其长处;对于其消极的方面,没有征询被搜索人的意见,在当事人不知情或不情愿的情况下,被公之于众,对其进行抨击甚至是搔扰,我们也要努力的克服,使其在法律和道德的框架内健全的发展。三、“人肉搜索”的立法现状及法律位阶问题(一)、“人肉搜索”的立法现状我国现在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来规范“人肉搜索”,我国现行对网络的立法主要分为两个层次:一方面,在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等法律中分散规定了一些与网络信息活动有密切关系的内容,真正属于“法律”层级的专门网络立法只有一部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另一方面,国务院及各相关部委近年来陆续颁布了一些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如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等,涉及网络监管、信息安全、电子商务、市场准入、域名注册和网络著作权等方面。这些规定为处理相关网络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也存在着缺陷,大部分网络立法是位阶较低的规章级别的规范性文件,而且不同程度上反映出各部委管理理念和管理手段的差异,显然不能系统地对网络隐私权加以保护,在审判实践中可操作性也不强。关于建构网络秩序的立法,尤其是规章类文件,大多未经广泛听取公众的意见,往往仅为行政管理之需就匆匆颁布实施了,从而导致在具体执行中的效果差强人意。3就拿江苏省人大通过了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来说。鲜明说明他们对人肉搜索带来的负面影响是深恶痛绝的,坚决不能容忍人肉搜索的事件在江苏的地盘上出现。这种采取一刀切的做法,也 “枪毙”了“人肉搜索”的积极的一面,堵死了一条网络反腐的渠道。所以说我国现性法律对人肉搜索的规定还是很分散的,没有一个权威性的规定。这也使得人肉搜索有越来越盛行之势而得不到有效的管理。(二)、人肉搜索中的法律位阶问题作为信息搜索的有效手段,人肉搜索也带来一系列的法律问题:人肉搜索中的被搜索人的权利保护,何种情况下构成侵权。同时,人肉搜索在一定程度上是公民行使言论自由的方式。但是参与者通过信息的挖掘与公布,使得公民知晓事情的真相,特别对于那些违反法律以及基本公共道德的人和事,在行使言论自由的同时,自然会产生侵犯被搜索人的隐私权、名誉权,即言论自由权与隐私权、名誉权等权利的冲突。因此笔者认为,要解决“人肉搜索”的侵权行为的认定,首先应当平衡隐私权、肖像权等权利和公民的言论自由权之间的关系。理清权利之间的关系,我们便能确定权利的内涵。我们不仅应该关注其中的侵权责任法的问题,更应该思考背后的法理问题,即权利位阶的确立。只有在这一框架下,才能作出更具普遍和深刻意义的分析。回顾我国曾经发生的人肉搜索事件,可以将人肉搜索大致分为:一、对政府官员和公众人物的搜索(如北京高官林嘉祥事件、高价烟局长事件);二、严重违反基本社会道德和违反法律的人的搜索(“虐猫”事件、“铜须门”、“辽宁骂人女”事件、“华南虎”事件、“死亡博客”事件);三、对普通人群的搜索(“张殊凡”事件、天通苑“房租”事件)。在对政府官员和公众人物的人肉搜索中,由于被搜索对象为政府官员以及公众人物(例如影视明星),对这类人群的搜索直接关乎公共利益。 例如在“林嘉祥猥亵女童”事件中,林嘉祥身为国家行政工作人员,其行为不仅代表其个人利益,更代表着政府的形象,政府人员的行为不仅是一种行政作为的体现,也是一种公民对政府信赖利益的维护,其在公共场所的叫嚣行为不仅损害了政府人员作为人民行为表率的标本,更损害了政府作为人民公仆的良好形象。所以,网民对其的人肉搜索并导致其被撤职,完全是在言论自由权的前提下行使公民的舆论监督权。这种对公众人物的“人肉搜索”在有些官员看来,是对个人权利的巨大侵害,但是,他们也只是看到了相比于普通民众而言自己所享有的权利,而忽视了自身作为公众人物理应对民众的监督行为予以容忍。因而,对对于这一类的人肉搜索中,更应该加强对公民的言论自由以及知情权的优先保护,不但被搜索人的个人基本信息甚至生活方式、交友情况可以被公布以及评论,甚至被搜索人的亲属同样可以被“人肉搜索”。 4而对于第二类,特别是对于“铜须门”、“死亡博客”事件,权利的位阶很难确定。一方面,铜须、王菲两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基本的社会道德,即对于他人家庭的破坏以及违反了对自己妻子的忠实义务。对于任何富有良心以及责任心的人,都会对于此种行为表示强烈的愤慨以及谴责。另一方面,随着网上讨伐之声日益强烈,公众对他们的讨伐从网络演变到现实之中,更多非理性的声音开始出现,一些人开始对铜须、王菲甚至他们的家人进行骚扰甚至恐吓,扬言要让他们“混不下去”,要“打死他”。这时候针对第二类人进行的人肉搜索,“言论自由”就成为肆意侵犯他人权益的借口。因而,第二类的言论自由权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我们必须要认识到现实生活中的言论自由是不同于网络中的言论自由。 在对普通人群的人肉搜索中,被搜索人并未违反法律和严重违反基本公共道德,人肉搜索自身的正当性就受到质疑,因此人格权应当优先于言论自由权而受到保护,公布被搜索人的个人信息(无论与人格尊严有无直接联系)都应当受到法律否定性的评价。 从上面分析可以得出:“人肉搜索”中存在着不固定的权利位阶。权利位阶的确定,取决于对言论自由的收益和成本的权衡,言论自由权的危险性越大,其位阶越低。权利位阶一旦确定,关于隐私以及隐私权概念的争议可以得到解决。对于隐私,有的学者认为,隐私,又称生活秘密,是私人生活中不欲人知的信息。还有观点认为,隐私,就是私生活,它相对于公共生活而言,是指与公众无关的纯属个人的私人事务,包括私人的活动、私人的活动空间以及有关私人的一切信息。有的认为,隐私是符合法律明文规定和社会公德并且不愿意为他人所知的个人信息。还有的认为,隐私是与人格尊严有直接关系的个人信息。隐私概念的界定直接影响到隐私权概念的界定。而这些概念的分歧其本质在于学者对于权利位阶的确立。5四、规制“人肉搜索”侵权的法律对策“人肉搜索”是互联网文明发展进程中必然产生的现象。没有必要做过多的联想,产生过多的惊恐,以我们的智慧和制度理性足以实现对它的合理引导与规范。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对策来应对:(一)对论坛实行实名制管理实行实名制管理是每个人应当对各自行为负责的体现。在BBS等论坛性频道注册时要实行实名制或间接实名制,实名制就是以本人的真实姓名为注册名,并以真实姓名公开进行网络活动,这个制度在有些国家已经实行,我们可以参照韩国国会通过的促进利用信息通信网及个人信息保护有关法律(修正案),推广网络实名制。间接实名制就是注册时使用真实的姓名,但在网络上活动时可以使用1-5个绰号,通过绰号管理员可以查到其真实身份,而其他网民却查不到。无论是直接实名制还是间接实名制,目的都是解决侵权人或责任人到底是谁的问题。实名制的推行可以促使网民谨慎发表批评意见和上传相关资料,加强网民的社会责任感,促进“人肉搜索”的良性发展。6(二)在教育方面,加强网络道德教育 大力开展网络道德教育,使网络用户充分认识到网络是现代社会人们获取各种资讯的基础设施,维护网络的正常秩序符合大家的共同利益:71、培养网民的网络道德自律意识,坚持遵守网络道德的基本原则,即无害原则、平等原则、兼容原则、公正原则、互惠原则、自由原则、自主原则。 2、引导网民对各种信息采取辩证的扬弃态度。虽说网络无国界、无民族、无阶级,但网民则是有国籍,有民族性,隶属于一定阶级和社会中的,因而他们的网络行为要遵从于现实生活中的相关法律和道德规范。 3、强化网民的网络整体观念和群体意识。尽管网民在网络终端始终是一个人,但他在网上的行为却是一种社会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因此,他必须对自己在网上的言行负责。 (三)健全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制度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针对网络管理方面的较为系统和全面的法律法规体系,更没有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有关网络隐私权保护的规定主要散见于我国的宪法、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法律或是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由于这些规定原则性强,操作性差,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的难度,给了违法犯罪分子可趁之机,也让一些无意触犯他人权利者找不到准则, 网民也就难以界定到底自己的行为是否触犯了法律界限。所以适用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加强网络隐私权的立法,这是解决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的关键。(四)净化网络搜索环境,探索网络搜索的责任机制随着信息科学技术化的发展,网络搜索引擎在日常生活中起到的作用也越来越大,但是,一旦网络搜索功能被无节制地滥用,侵犯他人的隐私的事情就会时有发生,因此,净化网络搜索环境是我们维护个人网络信息安全的必然要求。然而,对待此类信息一律做删除和屏蔽处理只能解决暂时的问题,而不能到治本的效果。因此,我们必须探索现在可行的约束办法:在探索网络搜索责任机制的同时,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内容的管理和正面的引导,让人肉搜索这种特殊的互联网互助行为为更多的网友提供有效的帮助。同时,立法要明确违法发布信息主体即组织或个人的法律责任,在发布主体的认定问题上不但要追究直接参与人的责任,对间接参与人(帮助人)也要例举可以追究法律责任的法定情形。侵权追究固然重要但行业自律才是网络保护模式的首选和最佳方式。网站应当在预防违法上加大力度,严格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加强对网站的管理和信息审核,如在主页上的醒目位置设置隐私侵权等政策声明栏目。如果网站未作出以上声明的又不能提供违法发布信息侵权人的真实身份的,由网站承担侵权责任。8(五)要建立未成年人网络隐私权特殊保护制度一些网站利用未成年人识别能力有限的缺点,引诱其泄露涉及隐私的个人数据信息,所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对于未成年人的网络隐私权进行特别的立法保护,进行单独立法或是在网络隐私权相关立法中独立成篇地规定未成年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主要应规定收集信息时的有限收集原则、父母亲可资证实的同意原则、不需要父母同意的例外情况、父母的权利、个人信息的安全保障原则、民事赔偿原则等。(六)将技术管理要求纳入法律体系首先,网站要自行研发和使用保护个人隐私方面的软件,通过这些软件可以预防侵权行为发生和及时制止侵权行为,或者通过这些软件,用户可以了解网上输入的信息会不会导致自己的隐私权被侵害。其次,网站应该不断更新和提高技术,防止黑客的攻击泄露隐私。第三,对涉及隐私的回帖予以屏蔽并设立浏览权限限制制度,由网站自行审批并向提供了真实身份的网民开放。最后,政府部门也可以在各网站强制安装和运行指定的相关软件,对不符合法定技术管理要求的网站不得开设BBS等论坛性频道或栏目。结 语我们一直倡导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但网络环境在我们的生活中起到的作用,愈来愈显著。曾经代表着民主、正义的服务大众的网络,从何起“又黄又暴“成为网络的代名词。所以当大多数人初次接触到“人肉搜索”这个网络新词时颇有些抵触情绪。但是在具体了解“人肉搜索”的运作模式以及通过“人肉搜索”成功发动的一些公共事件之后, 笔者才对其采取了一种总体肯定的态度。“人肉搜索”作为中国转型期公民社会和政府结构“双重不规范”条件下公民生活的替代性机制具有正当性,其公益化发展趋势及前景有利于克服自身的一些缺陷,并刺激中国公民社会的发育和法治文明的提升。“人肉搜索”的社会功能和规范化需求因此成为我们时代互联网制度文明发展的一个重要挑战,因此也是契机。笔者相信,在改观后的“人肉搜索”环境下,网络社区的重要性、隐私权和名誉权、民主和自由都会让我们向真正的和谐网络家园而迈进。注 释1 罗昆.道德、法律与“人肉搜索”中的隐私权J.人民法院报,2008:162 汤涌.恐怖的人肉搜索J.新世纪周刊,2008:12-133 许亚绒.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J.期刊-核心期刊-新闻知识,2007:38-394 袁辉.权力、自由和网络舆论监督J.青年文化评论,2008:5-65 刘德良.论个人信息的财产权保护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21-266 林来梵,张卓明.论权利冲突中的权利位阶在规范法学视角下的透析J.比较法研究,1998:11-167 张新宝. 互联网上隐私权民法保护研究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1898 梁慧星,廖新仲.“隐私的本质与隐私权的概念”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256我的大学爱情观目录:一、 大学概念二、 分析爱情健康观三、 爱情观要三思四、 大学需要对爱情要认识和理解五、 总结1、什么是大学爱情:大学是一个相对宽松,时间自由,自己支配的环境,也正因为这样,培植爱情之花最肥沃的土地。大学生恋爱一直是大学校园的热门话题,恋爱和学业也就自然成为了大学生在校期间面对的两个主要问题。恋爱关系处理得好、正确,健康,可以成为学习和事业的催化剂,使人学习努力、成绩上升;恋爱关系处理的不当,不健康,可能分散精力、浪费时间、情绪波动、成绩下降。因此,大学生的恋爱观必须树立在健康之上,并且树立正确的恋爱观是十分有必要的。因此我从下面几方面谈谈自己的对大学爱情观。2、什么是健康的爱情:1) 尊重对方,不显示对爱情的占有欲,不把爱情放第一位,不痴情过分;2) 理解对方,互相关心,互相支持,互相鼓励,并以对方的幸福为自己的满足; 3) 是彼此独立的前提下结合;3、什么是不健康的爱情:1)盲目的约会,忽视了学业;2)过于痴情,一味地要求对方表露爱的情怀,这种爱情常有病态的夸张;3)缺乏体贴怜爱之心,只表现自己强烈的占有欲;4)偏重于外表的追求;4、大学生处理两人的在爱情观需要三思:1. 不影响学习:大学恋爱可以说是一种必要的经历,学习是大学的基本和主要任务,这两者之间有错综复杂的关系,有的学生因为爱情,过分的忽视了学习,把感情放在第一位;学习的时候就认真的去学,不要去想爱情中的事,谈恋爱的时候用心去谈,也可以交流下学习,互相鼓励,共同进步。2. 有足够的精力:大学生活,说忙也会很忙,但说轻松也是相对会轻松的!大学生恋爱必须合理安排自身的精力,忙于学习的同时不能因为感情的事情分心,不能在学习期间,放弃学习而去谈感情,把握合理的精力,分配好学习和感情。3、 有合理的时间;大学时间可以分为学习和生活时间,合理把握好学习时间和生活时间的“度”很重要;学习的时候,不能分配学习时间去安排两人的在一起的事情,应该以学习为第一;生活时间,两人可以相互谈谈恋爱,用心去谈,也可以交流下学习,互相鼓励,共同进步。5、大学生对爱情需要认识与理解,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一) 明确学生的主要任务“放弃时间的人,时间也会放弃他。”大学时代是吸纳知识、增长才干的时期。作为当代大学生,要认识到现在的任务是学习学习做人、学习知识、学习为人民服务的本领。在校大学生要集中精力,投入到学习和社会实践中,而不是因把过多的精力、时间用于谈情说爱浪费宝贵的青春年华。因此,明确自己的目标,规划自己的学习道路,合理分配好学习和恋爱的地位。(二) 树林正确的恋爱观提倡志同道合、有默契、相互喜欢的爱情:在恋人的选择上最重要的条件应该是志同道合,思想品德、事业理想和生活情趣等大体一致。摆正爱情与学习、事业的关系:大学生应该把学习、事业放在首位,摆正爱情与学习、事业的关系,不能把宝贵的大学时间,锻炼自身的时间都用于谈情说有爱而放松了学习。 相互理解、相互信任,是一份责任和奉献。爱情是奉献而不时索取,是拥有而不是占有。身边的人与事时刻为我们敲响警钟,不再让悲剧重演。生命只有一次,不会重来,大学生一定要树立正确的爱情观。(三) 发展健康的恋爱行为 在当今大学校园,情侣成双入对已司空见惯。抑制大学生恋爱是不实际的,大学生一定要发展健康的恋爱行为。与恋人多谈谈学习与工作,把恋爱行为限制在社会规范内,不致越轨,要使爱情沿着健康的道路发展。正如马克思所说:“在我看来,真正的爱情是表现在恋人对他的偶像采取含蓄、谦恭甚至羞涩的态度,而绝不是表现在随意流露热情和过早的亲昵。”(四) 爱情不是一件跟风的事儿。很多大学生的爱情实际上是跟风的结果,是看到别人有了爱情,看到别人幸福的样子(注意,只是看上去很美),产生了羊群心理,也就花了大把的时间和精力去寻找爱情(五) 距离才是保持爱情之花常开不败的法宝。爱情到底需要花多少时间,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有的大学生爱情失败,不是因为男女双方在一起的时间太少,而是因为他们在一起的时间太多。相反,很多大学生恋爱成功,不是因为男女双方在一起的时间太少,而是因为他们准确地把握了在一起的时间的多少程度。(六) 爱情不是自我封闭的二人世界。很多人过分的活在两人世界,对身边的同学,身边好友渐渐的失去联系,失去了对话,生活中只有彼此两人;班级活动也不参加,社外活动也不参加,每天除了对方还是对方,这样不利于大学生健康发展,不仅影响学习,影响了自身交际和合作能力。总结:男女之间面对恋爱,首先要摆正好自己的心态,树立自尊、自爱、自强、自重应有的品格,千万不要盲目地追求爱,也不宜过急追求爱,要分清自己的条件是否成熟。要树立正确的恋爱观,明确大学的目的,以学习为第一;规划好大学计划,在不影响学习的条件下,要对恋爱认真,专一,相互鼓励,相互学习,共同进步;认真对待恋爱观,做健康的恋爱;总之,我们大学生要树立正确的恋爱观念,让大学的爱情成为青春记忆里最美的风景,而不是终身的遗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