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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论文苏式民法调整对象定义的沉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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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论文苏式民法调整对象定义的沉浮.doc

    苏式民法调整对象定义的沉浮 苏式民法调整对象定义的沉浮是小柯论文网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后发布的,苏式民法调整对象定义的沉浮是篇质量较高的学术论文,供本站访问者学习和学术交流参考之用,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目的,苏式民法调整对象定义的沉浮的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因网络整理,有些文章作者不详,敬请谅解,如需转摘,请注明出处小柯论文网,如果此论文无法满足您的论文要求,您可以申请本站帮您代写论文,以下是正文。 内容提要本文在27个苏-俄密切联系国的范围内考察了苏式民法调整对象理论的流变。首先考察了在苏-俄产生的3个民法调整对象定义:不对称平行线说、商品经济说和新平行线说;然后考察了它们在东欧剧变后在苏联密切联系国的流交情况,分为继受、改造、更新、放弃规定4种情形。最后提出了中国应采用新平行线说的建议,并介绍了作者对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2条第1款的理解与俄国学者的理解的分歧。关键词民法调整对象不对称平行线说商品经济说新平行线说本文力图做一项民法考古学研究,致力于苏式民法调整对象定义在苏一俄本身及其密切联系国的流变。我用“前苏联密切联系国”的术语指称3类国家。第一类是14个前苏联加盟共和国,它们是乌克兰、白俄罗斯、摩尔多瓦、格鲁吉亚、亚美尼亚、阿塞拜疆、立陶宛、爱沙尼亚、拉托维亚、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土库曼斯坦、塔吉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第二类是所有的华沙条约成员国,它们是捷克斯洛伐克(后来分裂为捷克和斯洛伐克)、匈牙利、波兰、罗马尼亚、阿尔巴尼亚、保加利亚、东德。第三类是前苏联的传统意识形态同盟者,它们是越南、朝鲜、古巴、中国、塞尔维亚。这一国别清单告诉我们,我是在前社会主义国家和现行的社会主义国家的范围内考察民法调整对象定义的沉浮问题,这一必然的工作进路暗示了主题与意识形态、冷战的关联。在常人看来为技术性的民法调整对象问题,本身确实沾染了意识形态和冷战的色彩。由于东欧剧变,许多现行的社会主义国家转化为前社会主义国家,加入欧盟、北约,从而从属于另外类型的意识形态,这一变故为我们观察民法调整对象理论随意识形态的演变而演变留下了广阔的空间。本文是一项微观的大视野研究。“微观”,是相对于我的东欧剧变后前苏联集团国家的民商法典和民商立法法律史、民商法典的结构、土地所有权和国有企业问题一文而言的,它以12万字的篇幅力图展示前苏联密切联系国民法典及其有关背景的方方面面,本文仅涉及这些国家民法典中的一个问题;“大视野”,指它涉及的国家众多,达到27个。为何追求大视野,尤其在我不懂俄文的前提下?我的回答是,只有尽可能多地穷尽选言枝,才越有可能把握问题的全景,从而作出科学的判断。但对穷尽选言枝的追求将遭遇资料、语言掌握不足等等障碍,但在国内俄语人士和国外友人的帮助下,它们都被超越了,不妨说本文是一个团队的合作结晶。本文不是一项纯粹的外国法研究,因为中国在前苏联密切联系国的行列中,在民法调整对象问题上直接取法前苏联。所以,本文对具有社会主义背景的外国法的有关问题的研究直接服务于改进中国的有关立法和学说的目的,采用的是“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邻山之石,特别可以攻玉”的理路。所以,不妨把本文理解为为未来民法典的操作者在选择是否规定民法调整对象问题以及在做积极选择后决定如何规定这一问题时据以参考的半个比较法研究报告。一、前苏联一俄罗斯自身民法调整对象理论的变迁在谈论从1917年十月革命至今的俄罗斯民法调整对象理论史之前,谈谈革命前时期的这方面状况是有用的,因为两者之间有关联。沙皇尼古拉一世在位时期(18251855),诞生了1832年俄国法律-汇编,其中的第10卷就是相当于民法典的民法汇编,它包括亲族之权利义务、一切财产上权利取得及保守之顺序、取得并保全财产上权利之顺序、契约书上之义务4编。第一编只是一个干干净净的家庭法,该草案无主体制度之设,这样的原因有 :其一,起草者受萨维尼的影响,把这一制度看作公法性的,不愿把它放在一部完全的私法典中;其二,在这一汇编的公法部分,可以找到主体制度的地盘。十月革命后至今,前苏联一俄罗斯共产生过三个民法调整对象理论。第一是不对称平行线说。前苏联民法调整对象理论的历史开始于1922年苏俄民法典,但它无关于民法调整对象的正面规定,其第3条仅从反面规定民法调整对象,声言“土地关系、由雇佣劳动所产生的关系、家庭关系,都由专门法典调整”,换言之,形式意义上的民法不调整土地关系、劳动关系和家庭关系。这是一个对盖尤斯在其法学阶梯中创立的民法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平行线说的重大改造,因为平行线说认为上述三种关系都由民法调整,土地关系和劳动关系属于财产关系,家庭关系属于人身关系,苏俄民法典把财产关系斩去两截,把人身关系斩去一截,导致这两种关系长短不一。由此把传统的平行线说改造为不对称平行线说。苏俄民法典为何排除三种关系?就土地关系而言,1917年十月革命胜利后苏维埃政权就颁布了土地法令,宣布土地国有。此后,土地使用采用行政划拨制,土地不再是商品,因此,它的法律调整问题从民法转归行政法。就劳动关系而言,它被排除出民法的理由差不多:劳动力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不再被认为是商品。就家庭关系而言,首先要说的是,十月革命后的俄国人否定婚姻制度,认为它是对妇女进行私人占有的形式,要予以废除,1917年萨拉托夫州苏维埃人民委员会发布法令,宣布“自1918年1月1日起17-30岁未婚的妇女都是人民财富”,所有的无产阶级的男子都可以在交纳一定的人民教育基金后每周不超过4次获得对妇女的“使用权”。在弗拉基米尔州也有类似法令,宣布未婚的18岁以上妇女都是国家财富,且必须到自由爱情局登记,19到50岁的男子都可以不依赖于妇女的意愿为自己挑选女性,在维特州也有类似的法律,宣布“所有拒绝承认和执行本法令的人都是人民公敌和反革命分子”。必须注意,杯水主义的主张就是在那时候出现的。但到了1950年代,苏联人对婚姻的看法由否定转为神圣化。按布拉都西的说法,家庭关系被排除于民法调整对象之外是因为它相对于资产阶级民法的特殊性,这种民法把婚姻家庭关系从属于金钱,把婚姻看作交易,把子女看作家长权的客体,而苏维埃家庭关系不但具有这些属性,而且它还贯彻国家巩固家庭、保护母性及儿童的政策。因此,把家庭法单立之后,它就免受民法的铜臭味之害了。总之,三大关系的共性是非商品关系。排除它们后,苏俄民法典就只调整涉及商品的关系了。确实,这一法典就是放弃战时共产主义政策,实行新经济政策的结果。所谓的新经济政策,就是搞市场经济的政策。而战时共产主义是排斥任何法律的,不独民法。到了1950年代,前苏联民法学界开始正面讨论民法调整对象问题,得出的结论体现为布拉都西和坚金分别主编的苏维埃民法的典型表述,前者谓:“苏维埃民法调整社会主义社会中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与此相关系着的人身非财产关系”。后者谓:“苏维埃民法的对象是社会主义社会的财产关系”,不过也“调整某些人身的、非财产的关系”。此说有两个特点。其一,在盖尤斯学说的基础上把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掉位,“财”前“人”后;其二,把人身关系“小化”和“转化”。“小化”,指去掉人格法和身份法,只包括人格权和创作权。坚金的定义甚至把人身关系排除在民法调整对象定义的正式表述之外;”转化”,指把人身关系改叫“与财产关系有关的人身非财产关系”,这种改名具有实质的意义,因为 盖尤斯所言人法或人身关系法指主体法和家庭法,而人身非财产关系不包括主体法和家庭法,只包括两个人格权法。就不包括主体法而言,前苏联有其传统,1832年的俄国法律汇编第10卷就是如此。这样的安排把人身关系又斩去一截,使两条平行线更不对称。就该定义承认的两个人格权而言,第一个人格权是自然人对其自身精神要素享有的权利,例如姓名权; 苏式民法调整对象定义的沉浮是小柯论文网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后发布的,苏式民法调整对象定义的沉浮是篇质量较高的学术论文,供本站访问者学习和学术交流参考之用,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目的,苏式民法调整对象定义的沉浮的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因网络整理,有些文章作者不详,敬请谅解,如需转摘,请注明出处小柯论文网,如果此论文无法满足您的论文要求,您可以申请本站帮您代写论文,以下是正文。第二个人格权是所谓的作者人格权,这两者与盖尤斯所言人法风马牛不相及。不独此也,这两种人格权还要以与财产关系相关为条件才能作为民法的调整对象。何谓与“与财产关系相关”?创作权的行使会引起财产收益是也!从逻辑上推演,其行使不导致财产问题的人身非财产关系是不归民法调整的,由此进一步限缩了人身关系的范围。通过上述种种举措,苏联完成了对平行线说的本土变造。第二是商品经济说。1961年的苏联民事立法纲要第1条规定:“苏维埃民事立法调整在共产主义建设中由于利用商品货币形式而引起的财产关系,以及与财产关系有关的人身非财产关系。”相较于以前的民法调整对象理论,这一定义不过是把不对称平行线说中涉及的财产关系加上了“利用商品货币形式而引起的”的定语。实际上,这个定语无甚新意,因为苏俄民法典排除三种关系的理由无非它们并非商品货币关系,反言之,被民法调整的都是商品货币关系。尽管如此,“利用商品货币形式而引起的”之定语的添加还是有意义的,按前苏联学者的说法,它强调的是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受到价值规律的影响,表现为交换的有偿性。这一定义产生在赫鲁晓夫执政时期,没有史料告诉我们当时的苏联想取消计划经济进入商品经济,而且,“利用商品货币形式而引起的”的定语与“在共产主义建设中”的另一定语矛盾,因为共产主义的实现意味着消灭商品货币。所以,这个定语颇为费解。按中国的话语体系,商品经济是计划经济的对立物,这种经济的核心理念就是按价值规律办事。事实上,后来的中国学者正是接受苏联民事立法纲要第1条的启示,把民法的调整对象解释成商品经济,清算了计划经济性质的民法理论,为市场经济的民法理论开辟了道路。但从技术上说,给财产关系加上“利用商品货币形式而引起的”之定语是一个退步,因为这样限缩了财产关系的范围不加这一定语的财产关系当然大于加了这一定语的财产关系矮化了民法。第三是新平行线说。所谓新平行线说,是相对于用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二分式结构说明民法调整对象的做法,采用纵向关系和横向关系的二分式结构说明民法调整对象的做法。它体现在现行的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2条第1款和第3款中:“1、民事立法确定民事流转的参加者的法律地位;所有权和其他物权以及因智力活动产生的专有权利(智力财产)的发生根据和实现的程序;调整合同和其他的债以及其他财产关系和与财产有关的人身非财产关系,这些关系以其参加者的平等、意思自治和财产自治为基础”;“3、人的不可转让的权利和自由及其他非物质性利益,除非从这些非物质利益的实质中得出不同结论,均受民事立法的保护。”这一定义的第1款首先把传统的民法调整对象理论改造为“民法的确定和调整对象理论”。“确定”适用于静态的民法事项,即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一一人格,以及所有的绝对权的发生依据和实现程序,所有这些都属于纵向关系。“调整”适用于民法的动态事项,即合同关系和其他相对权关系。其次,它把确定主体的法律地位作为民法首要的工作任务,这是不对称平行线说不管不顾的内容,因此,这一成分在民法调整对象理论中的出现不仅改变了苏联式民法调整对象理论的“财”前“人”后的格局,而且也部分地改变了同一理论的“财”大“人”小的格局。第3款涉及的是前苏联民法理论讲的不由民法调整的与财产无关的人身非财产关系,现在它承认民法调整这一方面,进一步改变了“财”大“人”小的格局,过去不对称的两条平行线,现在变得比较对称了,但还没有完全对称,因为基于民法典与家庭法分立的当代俄罗斯立法现实,上述定义在列举民法的内容时没有举家庭关系,所以,在这个定义中,“财”与“人”两个要素的比例仍未达到均衡的状态。这一定义的创新性不容置疑,但它也有缺陷,那就是给“调整”的关系加上了“以其参加者的平等、意思自治和财产自治为基础”的定语。首先,在我看来,“调整”的所有关系并不见得都是横向的,例如,合同之债涉及的当然是横向关系,而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三者可通称为责任之债)涉及的都是国家对被扭曲的社会关系的恢复,因此,承认责任之债归属于民法,就是承认了民法调整纵向关系,所以,上述定义后部的“这些关系以其参加者的平等、意思自治和财产自治为基础”不能作为所有的被“调整”的关系的修饰语。其次,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条第1款已作为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规定“确认民事立法所调整的关系的参加者一律平等,财产不受侵犯,合同自由”这些内容与“以其参加者的平等、意思自治和财产自治为基础”的定语同义,在基本原则和调整对象中规定同样的内容,未免不美。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2条第1款的继受者多数放弃了“以其参加者的平等、意思自治和财产自治为基础”的定语,有的可能出于对第一个缺陷的认知,作出放弃以承认民法的公私混合法性质;有的可能出于对第二个缺陷的认知,去掉重复的文字以追求立法的简洁。新平行线说对前苏联时期的民法调整对象理论突破很大,在“调整”系列之前平添了一个“确定”的系列,原因者何?我国的俄罗斯民法专家鄢一美教授认为,在“确定”的系列中,就涉及到所有权的部分而言,表达了起草者对土地在新时期的俄罗斯已被作为商品、人们从而认为土地关系应回归民法的认识,这些被纳入的部分具有公法性。至于“确定”系列中涉及主体资格的部分的来源,似乎应到外国寻找。追溯过远将导致本文偏离主题,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2条第1款的最近蓝本可追溯到1994年魁北克民法典。其预备性规定这样谈民法的调整对象:“魁北克民法典根据人权和自由权宪章以及法的一般原则,调整人、人之间的关系和财产。”这一定义使用“民法调整人和调整财产”的表达,不采用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表达,以强调民法从纵向的角度对主体和客体的确定。它又规定民法调整人之间的关系,这是一个对物权、知识产权、债权、亲属、继承方面的主体际关系的新概括,试图超越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旧概括。显然,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2条第1款的规定与魁北克民法典的上述民法调整对象定义十分类似,不过把对人和物的调整改为对人和物的确定,把人之间的关系具体化为债的关系、其他财产关系和与财产有关的人身非财产关系而已。考虑到魁北克法学家参与了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的制定,我非常有理由相信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的民法调整对象定义借鉴了魁北克的上述定义。总之,作为蓝本的苏-俄民法调整对象定义经历了从重“财”轻“人”到“人”“财”并重,从仅承认调整横向关系到承认兼调整纵向关系和横向关系的过程,两种转化都体现了俄国人对民法认识的进步。到现在,俄罗斯立法中所言的人身关系尽管仍不包括家庭关系,但已包括了人格关系和人格权关系,从 而跟大陆法系民法意义上的人身关系已基本一致了。由于俄罗斯在其密切联系国中所处的范式提供者的地位,它在各阶段的民法调整对象定义都对依赖其民法思想的国家产生了影响。特别值得指出的是,在冷战时期,不对称平行线说以强制或自愿的方式传播到所有的前苏联的密切联系国,成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一部分。苏俄民法典对三种关系的排除还开创了尔后前苏联密切联系国的民法调整对象的定义者大多谈民法是否包括这三大关系的话语传统。二、前苏联密切联系国在东欧剧变前后关于民法调整对象的规定1989年东欧剧变,1991年12月前苏联解体,分裂为15个独立主权国家。同年,华沙条约组织解散,过去的成员国甚至加 苏式民法调整对象定义的沉浮是小柯论文网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后发布的,苏式民法调整对象定义的沉浮是篇质量较高的学术论文,供本站访问者学习和学术交流参考之用,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目的,苏式民法调整对象定义的沉浮的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因网络整理,有些文章作者不详,敬请谅解,如需转摘,请注明出处小柯论文网,如果此论文无法满足您的论文要求,您可以申请本站帮您代写论文,以下是正文。入欧盟和北约,例如波兰、保加利亚和罗马尼亚等国。这两大事件使过去在民法调整对象理论上有义务追随前苏联的国家获得了建立自己的民法理论的自由。然而,它们建立新的理论却不可避免地要以前苏联及其政治继承人俄罗斯联邦留下的相应理论遗产为基础。因此,它们中的许多由于各种原因放弃这种自由,而选择在小修的基础上继受苏-俄留下的三种民法调整对象理论的一种。当然,也有一些国家选择了另外的途径。以下分别说明之。在东欧剧变稍前,一些国家已继受了不对称平行线说并加以改造,这里一并论述它们的有关情况。(一)继受新平行线说并加以改造的国家新平行线说作为苏-俄民法调整对象理论传统中的最新成果受到了最多的前苏联密切联系国的仿效。1994年,它被独联体成员国议会际大会通过为独联体国家示范民法典的第1条。但由于这一定义存在缺陷,这些国家除了少有的例外,在继受新平行线时都消除了其不合理部分。以下按时间顺序介绍这些国家的作为。蒙古。1994年的新蒙古民法典第l条第1款规定:“本民法典确定民事活动参加者的法律地位,并根据平等、意思与财产的自治原则调整他们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与之有关的人身非财产关系。”这一定义把“平等、意思与财产的自治原则”的修饰对象适用于所有被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具有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2条第1款相同的缺陷。越南。1995年版的越南民法典第1条第2款规定:“民法典规定个人、法人和其他主体的法律地位,规定财产关系中各主体的权利义务,规定民事往来中的人身关系,为参加民事关系的主体确立行为的法律标准。”此条删去了其母本关于“这些关系以其参加者的平等、意思自治和财产自治为基础”的规定。2005年版的越南民法典第1条第1款规定:“民法典规定个人、法人及其他主体之民事行为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准则;规定各民事主体在民事、婚姻家庭、经营、商业贸易以及劳动关系(以下统称为民事关系)中的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此条也对其母本的不良规定做了同样的删除,并颠倒了母本中“财”与“人”两个要素的顺位。吉尔吉斯斯坦。1997年的吉尔吉斯斯坦民法典第1条第1款规定:“民事立法确定民事流转的参加者的法律地位;财产权的发生根据和行使的方式;调整合同之债和其他性质的债以及其他财产关系和与财产有关的人身非财产关系。”此条也删去了其母本关于“这些关系以其参加者的平等、意思自治和财产自治为基础”的规定。白俄罗斯。1998年的白俄罗斯民法典第1条第1款同上。乌兹别克斯坦。1999年的乌兹别克斯坦民法典第2条第1款同上。土库曼斯坦。1999年的土库曼斯坦民法典第2条第1款同上。阿塞拜疆。2000年的阿塞拜疆民法典第2条第2款基本同上,不过删去了母本中的“以及因智力活动产生的专有权利(智力财产)”的一语”。摩尔多瓦。2002年的摩尔多瓦民法典第2条第1款同上。塞尔维亚。诺维萨德大学法律系的杜尚·尼可立奇教授在2004年于诺维萨德出版的民法体系导论一书中说:“民法规范调整(1)自然人和法人的法律地位;(2)财产关系和非财产关系。”这一定义属于新派的塞尔维亚民法学者,不难看出这一定义与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2条第1款的承续关系。不过,老派的南斯拉夫民法学者采用更老旧的苏联式民法调整对象定义,认为民法调整商品关系。显然这一观点已被超越。塞尔维亚的案例告诉我们,南斯拉夫尽管与苏联在政治上保持距离,但在民法学说上却相当依赖苏联-俄罗斯。看来,对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2条第1款把民法的调整对象设定为平等主体之间的做法不满的国家不止一个,它们以删除俄罗斯联邦民法典民法调整对象定义中不合理部分的方式表达了对民法私法说的放弃,比较接近我对民法的公私混合法性质的看法。但也有个别国家未做这样的删除,如塔吉克斯坦。1999年的塔吉克斯坦民法典第1条第1款完全照抄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2条第1款的规定,一字不差。这样安排的原因可能是立法者未看出蓝本的错误。(二)维持并修正不对称平行线说的国家东欧剧变前后,意识形态发生沧海桑田之变,故前苏联密切联系国在自己的民事立法中完全保持不对称平行线说的没有,它们在没有力量创立新的民法调整对象理论的情况下也对前苏联的这方面遗产做了或大或小的修整。以下按时间顺序分述各国的情况。中国。1986年的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一定义采用不对称平行线说的基本格局,但把人身非财产关系的拗口表达变更为人身关系的表达,并且不要求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有关,从而极大地扩展了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范围。尽管如此,该定义尚未完成对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颠倒的再颠倒。古巴。1987年新古巴民法典第l条规定:“民法典调整平等的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与财产关系相关的非财产关系,目的在于满足人的物质和精神需要。”这一定义脱胎于苏式民法调整对象定义,但增加了财产关系的目的是满足人的物质和精神需要,并把人身非财产关系的拗口表达变更为非财产关系的表达,但这样的非财产关系仍不包括家庭关系,因为该国于1975年制定了独立的家庭法典。朝鲜。1990年的朝鲜民法典第2条规定:“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机关、企业、团体、公民之间在相互同等地位上形成的财产关系。国家保障机关、企业、团体、公民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作为当事人的独立地位。”这个定义去掉了苏联定义中“与财产相关的人身非财产关系”的成分,但它说到的“国家保障机关、企业、团体、公民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作为当事人的独立地位”应指关于人格的规定,所以,这个定义中“人”的成分还是有的,“身”的成分则体现在1990年的家族法中,这是一个包含家庭、监护、后见(即成年人监护)、继承诸制度的法典。亚美尼亚。1998年新亚美尼亚民法典第1条第3款规定:“民事立法和其他立法文件调整从事或参与企业活动的人之间的关系”。第4款规定:“家庭和劳动关系,因使用自然资源发生的关系,因保 护环境发生的关系,除了家庭法、劳动法、土地法、自然保护法或其他特别法有不同规定的情形外,也由民事立法和其他立法文件调整”。第5款规定:“与人的不可转让的自由权和其他非物质价值的行使和保护有关的关系,除非有违这些关系的事理之性质,由民事立法和其他立法文件调整。”这一规定的特点有三:第一,把苏联式的财产关系改写为人之间的关系,又通过“从事或参与企业活动的”定语把它还原为财产关系。第二,对1922年苏俄民法典提出的三大被排除的关系(外加了自然资源的利用和环保关系)做了折中处理,一方面,把这三种关系仍然留给民法典外的特别法调整,另一方面,又承认民法对它们的统摄作用。所以,尽管亚美尼亚的家庭法仍在民法典之外,但已不再认为把这个法的分支看作民法的一部分会使它受铜臭污染。第三,明确了对人格权的保护,放弃了人身非财产关系的拗口表达。尽管如此,这一定义还是遗漏了对人格的规定,加之该国另立了单独的家庭法典,必然的结果是“财”大“人”小,所以,其基本的格局还是“财”前“人”后。立陶宛。2000年的新立陶宛民法典第1条第1款规定:“立陶宛共和国民法典调整财产关系和与财产关系有关的人身非财产关系,以及家庭关系。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形,其他人身非财产关系也由本法典调整。”相较于苏一俄的定义,这 苏式民法调整对象定义的沉浮是小柯论文网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后发布的,苏式民法调整对象定义的沉浮是篇质量较高的学术论文,供本站访问者学习和学术交流参考之用,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目的,苏式民法调整对象定义的沉浮的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因网络整理,有些文章作者不详,敬请谅解,如需转摘,请注明出处小柯论文网,如果此论文无法满足您的论文要求,您可以申请本站帮您代写论文,以下是正文。一定义首先没有在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前加“以其参加者的平等、意思自治和财产自治为基础”的定语,这意味着承认了民法的公私混合法的性质;其次,增加了对家庭关系的调整,事实上,立陶宛实现了民法典与家庭法典的合一,民法典的第三编就是家庭法,这说明,在新的千年,把家庭法纳入民法典不意味着撕下笼罩在家庭关系上的温情脉脉的面纱了。最后,增加了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形对其他人身非财产关系的调整,这是一个机动条款,为特别法调整其他人身非财产关系留下余地,以图拓展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范围。由于这两项增加,人身关系的比重大大增加了,但立陶宛立法者仍然没有感到有必要把人身关系列为民法的首要调整对象,把被苏联人颠倒过的两者的关系颠倒回来,这是令人遗憾的。格鲁吉亚。2001年的格鲁吉亚民法典第1条规定:“民法基于人之间的平等调整私法性的财产、家庭和人格关系。”这一定义采用“财”前“人”后的格局,从而在精神上跟与它形似的魁北克民法典预备性规定完全相反,而与布拉都西的定义相同,不过,它将人身关系分解为身份关系(家庭关系)和人格关系,并抛弃了人身非财产关系的拗口苏联式用语,有所进步。罗马尼亚。现行有效的1864年罗马尼亚民法典由于具有不同的话语传统不规定民法调整对象问题,但它包括家庭法。二战后,在社会主义时期的1954年,罗马尼亚在民法典之外另立了家庭法典以迎合苏联模式,如此必然造成该国学说上对民法调整对象定义的改变,故自东欧剧变后至今,罗马尼亚仍使用苏式民法调整对象定义:民法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非财产关系。波兰。该国1964年民法典第1条第1款规定:“本法典调整社会主义化的经济单位之间、自然人之间、社会主义化的经济单位与自然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该定义用“民事法律关系”的用语涵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但考虑到它只允许经济单位作为法人类的民事主体,以及它在前苏联的政治压力下对家庭法的割除1964年波兰民法典本来是包括家庭编的,后来迫于前苏联强大的政治压力,愣是把其中的家庭法编剥离出来单独搞了一个法典这种“民事法律关系”主要为财产关系,当无疑问。东欧剧变后,波兰民法学界的民法调整对象定义仍相当苏式:民法调整民事主体之间基于平等地位的财产权(诸如所有权、永久用益权和有限所有权)和其他权利(包括家庭法和知识产权法)。惟一不那么苏式的是包括了家庭法。看来,尽管波兰的身体挣脱了前苏联的束缚,但其头脑并未完全做到这样,尤其要考虑到波兰目前已作为欧盟、北约、申根条约成员国的现状。这一说明也适用于排在稍前的罗马尼亚。匈牙利。1959年匈牙利民法典第1条第1款规定了一个不对称平行线式的民法调整对象定义:“本法调整公民、国家、地方政府、经济和社会组织与其他人之间的金融关系和某些人身关系。”1998年,匈牙利决定起草一部新民法典,预计2005年完成这一工作。草案给民法调整对象下的定义没有什么革新:“民法调整民事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某些人身关系”。尽管如此,新民法典将包括家庭法,而1959年民法典是不包括这一部分的,此举将增加人身关系的比重。(三)颠覆不对称平行线说的国家“颠覆不对称平行线说”是把被苏联学者颠倒了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顺序颠倒回来的学说,为以下国家所持。捷克。2001年最后修订的新捷克民法典第1条规定:“(1)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应有助于实现民事权利和自由,尤其是保护人格和所有权的不可侵犯。(2)民法典调整个人间和法人间的财产关系,这些人与国家间的财产关系,以及由于保护人产生的关系,这些关系由特别法调整的除外。”在该定义中,第l款采取“人”头“财”身的安排,颠倒了布拉都西的“财”头“人”身的安排。第2款采取相反的安排,沿袭了布拉都西定义的先“财”后“人”的格局,显得矛盾。但从总体上讲,捷克民法典的上述规定是对苏联过去的民法调整对象理论的物文主义立场的反拨,第1款和第2款的不同立场反映了立法者调和新旧的愿望。沿着这一路线,2007年12月的捷克民法典草案第9条规定:“1、民法典调整自然人和法人的人法身份(Personal status);2、人身和财产陛质的私权和义务在它们不归其他法律调整的范围内由民法典调整”如果说,2001年的规定的颠覆性质还不明显,那么,2007年的规定的这一性质就极为明显了。它回到了平行线说,但把人身关系纵横二分,第1款规定纵向的人格关系,第2款中的“人”是横向性的。这样安排的理路与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2条的理论一致。乌克兰。2003年的新乌克兰民法典第l条规定:“民事立法调整基于其参与人的法律上的平等、意思自治和财产独立的人身非财产关系和财产关系(民事关系)。”这一定义先讲人身非财产关系,后讲财产关系,把苏联式的“财”前“人”后改成了现在的“人”前“财”后。这种改变与在中国发生的相应改变差不多,我有理由相信它受到了中国的影响。因为1996年8月的乌克兰民法典草案第1条仍规定:“民事关系是基于其参与人的法律上的平等、意思自治和财产独立的财产关系和人身非财产关系,包括在企业领域确立的关系。”这是一个物文主义的定义,但在2003年的民法典定稿中,该定义转化为人文主义的,这期间发生了中国的介入。在2000年10月于海参崴召开的第八届中东欧国家和意大利罗马法学者研讨会上,我提交了题为的基本结构与盖尤斯(法学阶梯)的论文,反对“财”前“人”后的民法调整对象定义,该会有乌克兰学者V.朱巴尔(Vladimir Zubar,属奥德萨科学院)出席,他与我有密切接触,不排除他把我的观点传播到了乌克兰并使人接受的可能。 尽管如此,乌克兰民法典中的“人身非财产关系”并不能等同于我们理解的“人身关系”。“人身非财产关系”就是人格权关系。由此可见,乌克兰民法典尽管将人身关系前置,但拒绝把人格包括在这样的人身关系的内涵中。而且,乌克兰民法典在前苏联影响的惯性作用下不包括家庭法典,该国于2002年制定了单独的家庭法典。因此,在乌克兰,不对称平行线说尽管被颠倒了,但产生的还是另一种形式的不对称平行线说。(四)维持并修正商品经济说的国家前文已述,南斯拉夫曾经如此,目前只有哈萨克斯坦如此,其1994年民法典第1条规定:“1、民事立法调整以参与人的平等为基础的商品货币关系,以及其他与财产关系有关的人身非财产关系。2、与财产关系无关的人身非财产关系,在立法文件未作相反规定的范围内,或不能从此等人身非财产关系的实质产生出相反规定的范围内,由民事立法调整。”这一规定把1961年的苏联民事立法纲要第1条中的“利用商品货币形式而引起的”由形容词转化为中心词,把这一定语修饰的财产关系改为商品货币关系,这是它对蓝本的修正一,前文已述,这是一个退步;修正二为增加了对与财产关系无关的人身非财产关系的调整,由此扩大了1961年的苏联民事立法纲要第l条所指的人身关系的范围,这是一个进步。哈萨克斯坦民法典关于民法调整对象的定义与前苏联时期的定义差别不大,可能因为这一民法典制定得离苏联解体太近,哈萨克斯坦尚未得到充分的时间酝酿自己的新理论的缘故。(五)用外延列举法谈民法调整对象的国家拉托维亚。1992年复活的1937年拉托维亚民法典第2条第1款规定:“本法适用于其文本或解释涉及到的所有法律问题”。它涉及到哪些法律问题呢?拉托维亚民法典分为家庭、继承、物权、债权四编,它们显然都是这一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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