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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管执法案由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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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管执法案由汇编.doc

    城管执法案由汇编关于北京市城管执法机关执行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中若干问题的意见各城管大队: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将于2002年10月1日实施。为了保障执法人员正确理解法规,规范适用,严肃执行,适应新形式下城管执法工作的需求,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条例确定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结合城管监察以往的执法实践,就执行条例中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对条例中处罚条款的理解与适用的意见 条例中共有27条涉及行政处罚的内容,其中一部分虽然沿用了原条例的种类,但是违法行为的表现形态和行为构成,均有不同程度的变化,相关的处罚条款的处罚幅度也有较大的调整。同时条例中又增设了一些新的违法行为种类。因此,正确理解法规条文,准确规范适用,对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保证执法人员依法行政,体现和维护法律规范的严肃性,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为此,我们对条例中涉及行政处罚的条款进行了认真的研究,设定出59种行政处罚案由,对各类违法行为的构成进行简要的说明,并就有关条款的处罚幅度提出了适用建议,以期对执法工作有所促进。 (一)案由:擅自设置装饰物品 (定性条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处罚条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构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未经批准,擅自在临街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插挂、加装彩旗、灯饰等装饰物品。 本条设定的内容主要是规范除擅自设置宣传品、广告以外的其他行为,如在楼体上设置无广告内容的轮廓灯、串灯、串旗或者在建筑物外立面擅自加装无广告内容的其他物质的装饰物品。       对在主要大街、重点地区,插挂、加装较大数量的装饰物品,或者经纠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者屡罚屡犯,或者与其他违法行为并处的,应视为情节严重,依法处罚。 处罚幅度建议: 情节较轻的,强制拆除,不予罚款; 情节较重的,强制拆除,并处以50300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强制拆除,并处以300500元罚款。 (上述有关处罚幅度意见适用于相对人逾期未改正状态) (二)案由:未按规定粉饰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 (定性条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处罚条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构成: 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不按照北京市城市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的要求,保持建筑物外立面整洁和完好,并进行定期粉刷、修饰、清洗。 代委托:由区、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委托专业企业按照规定代为粉刷、修饰,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对不支付费用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具体操作另行规定) (三)案由:违法建设 (定性条款:第二十七条;处罚条款:第二十七条) 违法行为构成: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本条规范的是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建筑物或者设施的行为。影响市容的,即为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擅自建设的建筑物。与规划管理方面的违法建设在内容上无实质差别,但从管理的角度方面还是存在一定的差异,规划管理方面的违法建设是从城市规划管理的角度对违法建设进行规范,而本条内容则是从城市市容环境的角度对该行为进行调整。在实践执法中,如果适用本法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时,一定要体现出违法行为危害城市市容环境的属性和性质,以此区分与规划管理的差异。 违法建设的面积较大,或者经纠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者屡罚屡犯,或者与其他违法行为并处的,或者利用违法建设从事其他违法行为的,应视为情节严重,依法处罚。 处罚幅度建议: (对建筑物、构筑物) 情节较轻的,拆除违法建设,不予罚款; 情节较重的,拆除违法建设,并处以每平方米3001000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拆除违法建设,并处以每平方米10003000元罚款。 (对其他设施) 情节较轻的,拆除违法建设,不予罚款; 情节较重的,拆除违法建设,并处工程造价1倍的罚款。 (上述有关处罚幅度意见适用于相对人逾期未拆除状态) 强制执行主体为城管监察组织,按目前执行的程序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强制拆除。 (四)案由:未按规定管护公共设施 (定性条款:三十二条;处罚条款:第三十二条) 违法行为构成: 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电力、环境卫生等各类公共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未按规定和规范的要求,对出现破旧、污损或者丢失的各类公共设施,未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 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电力、环境卫生等各类公共设施破旧、污损严重、数量大,丢失的不及时补设,或者经纠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者屡罚屡犯,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在主要大街、重点地区,或者与其他违法行为并处的,或者利用公共设施从事其他违法行为的,应视为情节严重,依法处罚。 处罚幅度建议:  情节较轻的,改正后不予罚款; 情节较重的,改正后并处以2001000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改正后并处以10002000元罚款。 (五)案由:堆物堆料 (定性条款:三十三条第一款;处罚条款:第三十三条第五款) 违法行为构成:   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占用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等公共场所堆放各种物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占用公共场所的面积较大的,对各类公共设施有潜在危害的,或者经纠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或者屡罚屡犯的,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在主要大街、重点地区,或者与其他违法行为并处的,或者利用公共设施从事其他违法行为的,应视为情节严重,依法处罚。 处罚幅度建议: 情节较轻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不予罚款; 情节较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以5002000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以20005000元罚款。 (六)案由:摆摊设点 (定性条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处罚条款:第三十三条第五款) 违法行为构成: 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占用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等公共场所摆设各类摊点(包括经营和非经营性的),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占用公共场所的面积较大的,对各类公共设施有潜在危害的,或者经纠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或者屡罚屡犯的,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在主要大街、重点地区,或者与其他违法行为并处的,或者利用公共设施从事其他违法行为的,应视为情节严重,依法处罚。 处罚幅度建议:  情节较轻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不予罚款; 情节较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以5002000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以20005000元罚款。 (七)案由:未按规定举办活动 (定性条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处罚条款:第三十三条第五款) 违法行为构成: 单位或者其他团体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组织举办文化、商业等活动,举办单位未按照要求设置垃圾收集容器等环境卫生设施,未及时清除产生的垃圾等废弃物,造成活动地点环境卫生脏乱;举办活动结束,未及时清除设置的环卫设施。 污染面积较大的,对各类公共设施有潜在危害的,或者经纠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在主要大街、重点地区,或者与其他违法行为并处的,或者利用公共设施从事其他违法行为的,应视为情节严重,依法处罚。 处罚幅度建议:  情节较轻的,改正后不予罚款; 情节较重的,改正后并处以10003000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改正后并处以300010000元罚款。 (八)案由:擅自店外经营 (定性条款: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处罚条款:第三十三条第五款) 违法行为构成: 临街的商业、饮食业等行业的经营者未经批准,擅自超出经营地点的门、窗进行店外经营活动。 占道面积较大的,对各类公共设施有潜在危害的,或者经纠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在主要大街、重点地区,或者与其他违法行为并处的,或者屡罚屡犯的,或者利用公共设施从事其他违法行为的,应视为情节严重,依法处罚。 处罚幅度建议:  情节较轻的,改正后不予罚款; 情节较重的,改正后并处以3001000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改正后并处以10003000元罚款。 (九)案由:擅自架设管线设施 (定性条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处罚条款:第三十四条第三款) 违法行为构成: 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在道路上空或者建筑物、构筑物之间架设各类管线设施。 架设管线较长的,对各类公共设施有潜在危害的,或者经纠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在主要大街、重点地区,或者与其他违法行为并处的,或者屡罚屡犯的,或者利用公共设施从事其他违法行为的,应视为情节严重,依法处罚。 处罚幅度建议:  情节较轻的,改正后不予罚款; 情节较重的,改正后并处以3001000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改正后并处以10003000元罚款。 (十)案由:擅自晾挂物品 (定性条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处罚条款:第三十四条第三款) 违法行为构成: 单位和个人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或者吊挂物品。 处罚幅度建议:  情节较轻的,改正后不予罚款; 情节较重的,改正后并处以2050元罚款。 (十一)案由:擅自设置户外广告 (定性条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处罚条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构成:  户外广告的经营者或者发布者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包括户外广告和户外广告设施。对到期后未及时拆除的,视为未经批准擅自设置行为。 非法设置时间较长的,对各类公共设施有潜在危害的,或者经纠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在主要大街、重点地区,或者与其他违法行为并处的,或者屡罚屡犯的,或者利用公共设施从事其他违法行为的,应视为情节严重,依法处罚。 处罚幅度建议:  情节较轻的,拆除户外广告,不予罚款; 情节较重的,拆除户外广告,并处以10003000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拆除户外广告,并处以300010000元罚款。 (上述有关处罚幅度意见适用于相对人逾期未拆除的状态) (十二)案由:未按规定管护户外广告 (定性条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处罚条款: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构成: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户外广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正确履行管护义务,使户外广告出现安全隐患或者户外广告空置、破损、污迹、严重褪色等现象。 非法设置、空置时间较长的,对各类公共设施有潜在危害的,或者经纠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在主要大街、重点地区,或者与其他违法行为并处的,或者安全隐患较大,破损、污迹、褪色严重的,或者屡罚屡犯的,或者利用公共设施从事其他违法行为的,应视为情节严重,依法处罚。 处罚幅度建议:  情节较轻的,改正后不予罚款; 情节较重的,改正后并处以5002000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改正后并处以20005000元罚款。 (十三)案由:未按规定管护显亮式户外广告 (定性条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处罚条款: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构成: 经批准设置的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载体形式的显亮式户外广告,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正确履行管护义务,使显亮式户外广告显示不完整、断亮、残损。 不完整、断亮、残损时间较长的,对各类公共设施有潜在危害的,或者经纠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在主要大街、重点地区,或者与其他违法行为并处的,或者安全隐患较大,破损、污迹、褪色严重的,或者屡罚屡犯的,或者利用公共设施从事其他违法行为的,应视为情节严重,依法处罚。 处罚幅度建议:  情节较轻的,改正后不予罚款; 情节较重的,改正后并处以5002000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改正后并处以20005000元罚款。 【显亮式户外广告在修复期间(改正期间)必须责令相对人停止使用】 (十四)案由:未按规定管护牌匾标识 (定性条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处罚条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构成: 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和标识(自设性户外广告),未按照北京市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的管理规定的要求规范设置。牌匾和标识出现安全隐患,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的。 不完整、断亮、残损时间较长的,对各类公共设施和安全有潜在危害的,或者经纠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在主要大街、重点地区,或者与其他违法行为并处的,或者安全隐患较大,破损、污迹、褪色严重的,或者屡罚屡犯的,或者利用公共设施从事其他违法行为的,应视为情节严重,依法处罚。 处罚幅度建议:  情节较轻的,改正后不予罚款; 情节较重的,改正后并处以5002000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改正后并处以20005000元罚款。 【自设性户外广告在修复期间(改正期间)必须责令相对人停止使用】 (十五)案由:未按规定设置标语宣传品 (定性条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处罚条款: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构成: 在公共场所利用条幅、旗帜、气球、充气式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形式设置标语、宣传品的所有人,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或者经批准设置,但不按照批准的范围、地点、数量、规格、内容和期限设置。 设置时间较长的,占用公共场所的面积较大的,对各类公共设施有潜在危害的,或者经纠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或者屡罚屡犯的,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在主要大街、重点地区的,或者与其他违法行为并处的,破损、污迹、褪色严重的,或者利用公共设施从事其他违法行为的,应视为情节严重,依法处罚。 处罚幅度建议:  情节较轻的,改正后不予罚款; 情节较重的,改正后并处以100300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改正后并处以3001000元罚款。 (十六)案由:未按规定管护标语宣传品 (定性条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处罚条款: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构成: 标语、宣传品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正确履行管护义务,使 标语、宣传品不洁、字迹不清,破损、残缺或者到期未及时撤除。 标语、宣传品不洁、字迹不清,破损、残缺严重的,或者不规范设置时间较长的,占用公共场所的面积较大的,对各类公共设施有潜在危害的,或者经纠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或者屡罚屡犯的,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在主要大街、重点地区的,或者与其他违法行为并处的,或者利用公共设施从事其他违法行为的,应视为情节严重,依法处罚。 处罚幅度建议:  情节较轻的,改正后不予罚款; 情节较重的,改正后并处以100300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改正后并处以3001000元罚款。 (十七)案由:擅自(散发、悬挂、张贴)宣传品 本条为选择性案由,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选择括号内与之相适应的案由进行处罚。如同时出现多种情形的,按照“一事不再罚”原则,择一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并引用与之相适应的案由 (定性条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处罚条款:第四十一条第三款) 违法行为构成: 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悬挂、张贴宣传品、广告。 标语、宣传品不洁、字迹不清,破损、残缺严重的,或者不规范设置时间较长、数量较大的,占用公共场所的面积较大的,对各类公共秩序有潜在危害的,或者经纠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或者屡罚屡犯的,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在主要大街、重点地区的,或者与其他违法行为并处的,或者利用散发、悬挂、张贴行为从事其他违法行为的,应视为情节严重,依法处罚。 处罚幅度建议:  情节较重的,改正(恢复原状),没收宣传品,并处1001000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一般情况),改正(恢复原状),没收宣传品,并处以10005000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特殊情况),改正(恢复原状),没收宣传品,并处以500010000元罚款。 (十八)案由:擅自(刻画、涂写、喷涂) 本条为选择性案由,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选择括号内与之相适应的案由进行处罚。如同时出现多种情形的,按照“一事不再罚”原则,择一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并引用与之相适应的案由 (定性条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处罚条款:第四十一条第三款) 违法行为构成: 单位和个人在建筑物、构筑物等处刻画、涂写、喷涂标语及宣传品、广告。 标语、宣传品不洁、字迹不清,破损、残缺严重的,或者数量较大的,占用公共场所的面积较大的,对各类公共秩序有潜在危害的,或者经纠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或者屡罚屡犯的,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在主要大街、重点地区的,或者与其他违法行为并处的,应视为情节严重,依法处罚。 处罚幅度建议:  情节较重的,改正(恢复原状),没收宣传品,并处1001000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一般情况),改正(恢复原状),没收宣传品,并处以10005000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特殊情况),改正(恢复原状),没收宣传品,并处以500010000元罚款。 关于案件移交处理的说明 城管执法人员主要对采取散发、悬挂、张贴、刻画、涂写、喷涂的形式,危害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规范。而标语、宣传品和广告的具体内容如果违反公安、工商行政、卫生等方面法律、法规的,按照“过罚相适应”原则, 城管执法人员应就违法行为的性质做出判断,经过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将案件及时移交相应的执法机关处理。如:广告内容涉及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行为的,执法人员要将案件移交公安部门查处。 (十九)案由:未按规定管护照明设施 (定性条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处罚条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构成: 照明设施包括夜景照明设施和路灯设施。照明设施的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疏于管理,造成夜景照明和路灯照明设施损坏、断亮的,没有及时维修或者更换。或者未按照规定开闭夜景照明和路灯照明设施。 夜景照明和路灯照明设施损坏、断亮严重的,或者数量较大的,对各类公共秩序有潜在危害的,或者经纠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或者屡罚屡犯的,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在主要大街、重点地区的,或者与其他违法行为并处的,应视为情节严重,依法处罚。 具体管理可参照夜景照明管理规定和路灯管理规定执行. 处罚幅度建议: 情节较轻的,逾期不改不予罚款; 情节较重的,逾期不改处以500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逾期不改处以6001000元罚款。 (上述有关处罚幅度意见适用于相对人逾期未改正的状态) (二十)案由:未按规定清扫保洁 (定性条款:第四十五条;处罚条款:第四十五条) 违法行为构成: 本条的管理对象为具有清扫保洁职责,享有资质的专业清扫保洁单位。 保洁单位未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标准要求,定时清扫、保洁道路等公共场所,造成环境卫生脏乱。 不定时清扫、保洁道路等公共场所,造成环境卫生脏乱污染面积较大的,对各类公共秩序有潜在危害的,或者经纠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或者屡罚屡犯的,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在主要大街、重点地区的,或者与其他违法行为并处的,应视为情节严重,依法处罚。 清扫、保洁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标准和要求可参照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认定。 处罚幅度建议: 情节较轻的,改正后不予罚款; 情节较重的,改正后并处以100500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改正后并处以5001000元罚款。 (二十一)案由:未按规定铲冰扫雪 (定性条款:第四十六条;处罚条款:第四十六条) 违法行为构成: 责任单位未按规定清扫责任地段的冰雪。 具体操作可参照门前三包管理规定和铲冰扫雪管理规定执行。 处罚幅度建议: 情节较轻的,改正后并处以500600元罚款; 情节较重的,改正后并处以600800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改正后并处以8001000元罚款。 (二十二)案由: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围挡、临时厕所和垃圾收集设施) 本条为选择性案由,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选择括号内与之相适应的案由进行处罚。如同时出现多种情形的,按照“一事不再罚”原则,择一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并引用与之相适应的案由 (定性条款:第四十七条;处罚条款:第四十七条) 违法行为构成: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围挡、临时厕所和垃圾收集设施。 造成环境卫生脏乱污染面积较大的,对各类公共秩序有潜在危害的,或者经纠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或者屡罚屡犯的,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在主要大街、重点地区的,或者与其他违法行为并处的,应视为情节严重,依法处罚。 具体操作可参照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执行。 处罚幅度建议: 情节较轻的,改正后并处以20005000元罚款; 情节较重的,改正后并处以500010000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改正后并处以1000020000元罚款。 (二十三)案由:未及时清运施工现场垃圾渣土 (定性条款:第四十七条;处罚条款:第四十七条) 违法行为构成: 在建设工程施工期间,未及时清运施工产生的弃物弃料等垃圾渣土。 造成环境卫生脏乱污染面积较大的,对各类公共秩序有潜在危害的,或者经纠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或者屡罚屡犯的,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在主要大街、重点地区的,或者与其他违法行为并处的,应视为情节严重,依法处罚。 具体操作可参照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执行。 处罚幅度建议: 情节较轻的,改正后并处以20005000元罚款; 情节较重的,改正后并处以500010000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改正后并处以1000020000元罚款。 (二十四)案由:未按规定采取防尘措施 (定性条款:第四十七条;处罚条款:第四十七条) 违法行为构成: 在建设工程施工期间,施工单位未采取防尘措施,造成施工尘土飞扬。 造成环境卫生脏乱污染面积较大的,对各类公共秩序有潜在危害的,或者经纠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或者屡罚屡犯的,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在主要大街、重点地区的,或者与其他违法行为并处的,应视为情节严重,依法处罚。 具体操作可参照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执行。 处罚幅度建议: 情节较轻的,改正后并处以20005000元罚款; 情节较重的,改正后并处以500010000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改正后并处以1000020000元罚款。 (二十五)案由:施工现场污水流溢 (定性条款:第四十七条;处罚条款:第四十七条) 违法行为构成: 在建设工程施工期间,施工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污水流溢,污染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卫生。 造成环境卫生脏乱污染面积较大的,对各类公共秩序有潜在危害的,或者经纠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或者屡罚屡犯的,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在主要大街、重点地区的,或者与其他违法行为并处的,应视为情节严重,依法处罚。 具体操作可参照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执行。 处罚幅度建议: 情节较轻的,改正后并处以20005000元罚款; 情节较重的,改正后并处以500010000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改正后并处以1000020000元罚款。 (二十六)案由:未及时清除施工临建设施 (定性条款:第四十七条;处罚条款:第四十七条) 违法行为构成: 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未及时清除围挡、临时厕所、垃圾收集设施及其他临时建筑设施。 造成环境卫生脏乱污染面积较大的,对各类公共秩序有潜在危害的,或者经纠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或者屡罚屡犯的,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在主要大街、重点地区的,或者与其他违法行为并处的,应视为情节严重,依法处罚。 具体操作可参照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执行。 处罚幅度建议: 情节较轻的,改正后并处以20005000元罚款; 情节较重的,改正后并处以500010000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改正后并处以1000020000元罚款。 (二十七)案由:未按规定清除作业废弃物 (定性条款:第四十八条;处罚条款:第四十八条) 违法行为构成: 作业单位在进行维修、清疏排水管道、沟渠,维修、更换路灯、电线杆及其他公共设施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清除作业所产生的废弃物,乱堆乱放。 造成环境卫生脏乱污染面积较大的,对各类公共秩序有潜在危害的,或者经纠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或者屡罚屡犯的,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在主要大街、重点地区的,或者占道面积较大的、时间较长的,或者与其他违法行为并处的,应视为情节严重,依法处罚。 具体操作可参照 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若干规定执行。 处罚幅度建议: 情节较轻的,改正后不予罚款; 情节较重的,改正后并处以5002000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改正后并处以20005000元罚款。 (二十八)案由:未按规定清除绿化作业废弃物 (定性条款:第四十九条;处罚条款:第四十九条) 违法行为构成: 城市绿化管理养护单位在道路两侧栽培、修剪树木或者花卉等作业时, 作业单位未及时清除所产生的枝叶、泥土,乱堆乱放。 造成环境卫生脏乱污染面积较大的,对各类公共秩序有潜在危害的,或者经纠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或者屡罚屡犯的,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在主要大街、重点地区的,或者占道面积较大的、时间较长的,或者与其他违法行为并处的,应视为情节严重,依法处罚。 具体操作可参照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若干规定执行。 处罚幅度建议: 情节较轻的,改正后不予罚款; 情节较重的,改正后并处以5002000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改正后并处以20005000元罚款。 (二十九)案由:擅自在公共场所(洗刷、维修)机动车 本条为选择性案由,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选择括号内与之相适应的案由进行处罚。如同时出现多种情形的,按照“一事不再罚”原则,择一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并引用与之相适应的案由 (定性条款:第五十一条一款;处罚条款:第五十一条三款) 违法行为构成: 从事洗刷、维修车辆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道路、绿地等公共场所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等业务。 造成环境卫生脏乱污染面积较大的,对各类公共秩序有潜在危害的,或者经纠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或者屡罚屡犯的,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在主要大街、重点地区的,或者占道面积较大的、时间较长的,或者与其他违法行为并处的,应视为情节严重,依法处罚。 处罚幅度建议: 情节较重的,改正后并处50300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一般情况),改正后并处以300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特殊情况),改正后并处以10003000元罚款。 (三十)案由:车辆作业场所环境脏乱 (定性条款:第五十一条二款;处罚条款:第五十一条三款) 违法行为构成: 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的单位和个人,未采取措施,致使污水向作业场所外流溢,或者向外抛弃废弃物。 造成环境卫生脏乱污染面积较大的,对各类公共秩序有潜在危害的,或者经纠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或者屡罚屡犯的,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在主要大街、重点地区的,或者占道面积较大的、时间较长的,或者与其他违法行为并处的,应视为情节严重,依法处罚。 处罚幅度建议: 情节较重的,改正后并处50300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一般情况),改正后并处以300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特殊情况),改正后并处以10003000元罚款。 (三十一)案由:废品储存场所未设置遮挡 (定性条款:第五十二条;处罚条款:第五十二条) 违法行为构成: 收购废旧物品的经营者未对收购废旧物品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 造成环境卫生脏乱污染面积较大的,对各类公共秩序有潜在危害的,或者经纠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或者屡罚屡犯的,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在主要大街、重点地区的,或者占道面积较大的、时间较长的,或者与其他违法行为并处的,应视为情节严重,依法处罚。 处罚幅度建议: 情节较轻的,改正后并处3001000元罚款; 情节较重的,改正后并处以10002000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改正后并处以20003000元罚款。 (三十二)案由:随地吐痰 (定性条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处罚条款: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构成: 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 改正后并处以2050元罚款。 (三十三)案由:随地便溺 (定性条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处罚条款: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构成: 在公共场所随地便溺。 改正后并处以2050元罚款。 (三十四)案由:随地丢弃废弃物 (定性条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处罚条款: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构成: 在公共场所随地乱丢瓜果皮核、烟头、纸屑、口香糖、塑料袋、包装物等废弃物。 改正后并处以2050元罚款。 (三十五)案由:随地倾倒污水污物 本条为选择性案由,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选择括号内与之相适应的案由进行处罚。如同时出现多种情形的,按照“一事不再罚”原则,择一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并引用与之相适应的案由 (定性条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处罚条款: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构成: 在公共场所随地乱倒污水、垃圾。 改正后并处以2050元罚款。 (三十六)案由:焚烧废弃物 (定性条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处罚条款: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构成: 在公共场所焚烧树叶、垃圾。 改正后并处以2050元罚款。 (三十七)案由:擅自饲养家禽 (定性条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处罚条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构成: 单位和个人在本市规划市区、郊区的城镇地区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改正后并按每只(头)处以2050元罚款。 (三十八)案由:未按规定搭建鸽舍 (定性条款: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处罚条款: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构成: 在居民住宅楼房的顶部、阳台外和窗外搭建鸽舍。或者经批准饲养鸽子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造成环境卫生脏乱污染面积较大的,对各类公共秩序有潜在危害的,或者经纠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或者屡罚屡犯的,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在主要大街、重点地区的,或者在居民住宅楼房的顶部、阳台外和窗外搭建鸽舍的,或者与其他违法行为并处的,应视为情节严重,依法处罚。 处罚幅度(单位): 情节较轻的,改正后并处50100元罚款; 情节较重的,改正后并处以100500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拆除鸽舍。 (三十九)案由:未按规定倾倒生活垃圾 (定性条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处罚条款:第五十七条第五款) 违法行为构成: 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生活垃圾。 造成环境卫生脏乱污染面积较大的,对各类公共秩序有潜在危害的,或者堆放时间较长的,或者经纠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或者屡罚屡犯的,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在主要大街、重点地区的,或者与其他违法行为并处的,应视为情节严重,依法处罚。 具体操作可参照垃圾渣土管理规定执行。 处罚幅度建议(单位): 情节较轻的,改正后并处5001000元罚款; 情节较重的,改正后并处以10002000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改正后并处以20003000元罚款。 对个人责令改正后并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四十)案由:未按规定清运生活垃圾 (定性条款:第五十七条第三款;处罚条款:第五十七条第五款) 违法行为构成: 生活垃圾的清运单位或者个人未做到生活垃圾日产日清、密闭运输,并清运到指定的垃圾消纳场所,乱堆乱倒。 造成环境卫生脏乱污染面积较大的,对各类公共秩序有潜在危害的,或者堆放时间较长的,或者经纠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或者屡罚屡犯的,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在主要大街、重点地区的,或者与其他违法行为并处的,应视为情节严重,依法处罚。 处罚幅度建议(单位): 情节较轻的,改正后并处5001000元罚款; 情节较重的,改正后并处以10002000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改正后并处以20003000元罚款。 对个人责令改正后并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四十一)案由:未采取措施影响垃圾清运 (定性条款:第五十七条第四款;处罚条款:第五十七条第五款) 违法行为构成: 因施工或者其他作业影响垃圾清运,未事先告知所在区、县的市政管理行政部门,并未采取妥善解决措施施工或者作业的。 造成环境卫生脏乱污染面积较大的,对各类公共秩序有潜在危害的,或者堆放时间较长的,或者经纠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或者屡罚屡犯的,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在主要大街、重点地区的,或者与其他违法行为并处的,应视为情节严重,依法处罚。 处罚幅度建议(单位): 情节较轻的,改正后并处5001000元罚款; 情节较重的,改正后并处以10002000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改正后并处以20003000元罚款。 对个人责令改正后并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四十二)案由:擅自向垃圾收集站倾倒建筑废弃物 (定性条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处罚条款:第五十八条第三款) 违法行为构成: 将建设施工、拆除建筑物和房屋修缮、装修等产生的建筑垃圾、渣土等废弃物倒入生活垃圾收集站。 造成环境卫生脏乱污染面积较大的,对各类公共秩序有潜在危害的,或者倾倒时间较长、数量较大的,或者经纠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或者屡罚屡犯的,或者与其他违法行为并处的,应视为情节严重,依法处罚。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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