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复习.doc
第一章 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的性质1、民法是私法2、民法是权利法3、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是贯穿于全部民法的基本准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具有指导功能、约束功能和补充功能)一、平等原则(首要原则)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平等。体现: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2、不同的民事主体参加同一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地位。3、民事权利平等地受法律保护。二、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充分根据自己的内心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自愿原则是民事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特征的突出反映。1、当事人有依法进行某种活动或者不进行某种活动的自由,他人无权干涉。2、当事人有选择行为相对人、行为内容与行为方式的自由。3、当事人有权约定纠纷的解决条款,明确纠纷发生后的解决办法;在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还可以自愿确定处理合同纠纷的准据法。三、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中应当合乎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司法机关在行使裁判权的时候,也应当体现公平的观念。公平是来自道德的观念,提倡公平是社会公德的必然要求。1、民事主体在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承担上要公平合理,不能显失公平。2、民事主体合理承担民事责任,在通常状况下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责任与过错的程度相适应;双方对造成损失都没有过错的,按照公平责任原则合理分担损失。3、司法机关在处理民事纠纷时,应该考虑公平原则,使裁判既符合法律规定,又公平合理;特别在缺乏具体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裁判者更应当本着公平和正义的观念进行妥当的自由裁量。 四、诚实信用原则又称诚信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都应当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力去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同时,诚信原则还要求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 诚实信用原则主要体现在:1、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必须将有关事项和真实情况如实告知对方,禁止隐瞒事实真相和欺骗对方当事人。2、民事主体之间一旦作出意思表示并且达成合意,就必须重合同、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法律禁止当事人背信弃义、擅自毁约的行为。3、民事活动过程中发生损害,民事主体双方均应及时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避免和减少损失。五、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者善良风俗。公共秩序,是指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的一般秩序。善良风俗,是指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的一般道德,是将人们应当遵守的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律化,违背人们应当遵守的最低的道德,就是违反善良风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是约束民事行为的最低要求,也是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的根本要求。公序良俗原则是当事人行为自主的极限,不可逾越。六、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指一切民事权利的行使,均不得超过其正当界限,否则即构成权利的滥用,应当承担责任。具体内容:1、公民、法人可以充分自主地行使自己的各项民事权利,实现并享受自己的利益,同时不得侵犯其他民事主体的合法利益。2、公民、法人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依法可以进行自力救济或者公力救济。 民法的渊源和效力一、民法的渊源民法的渊源,又称民法的法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来源或者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制定法(宪法中有关民法的规定、民事法律、国务院发布的民事法规、地方性法规中的民事规范、特别行政区的民事规范、国家机关对民事规范的解释和国际条约中的民法规范) 2、习惯3、判例4、法理二、民法的效力:民法的效力,又称民法的发生效力的范围,即民法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在什么时间发生效力。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1、民法生效的时间:主要有一下两种类型:(1)自民法规范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2)民法规范公布后经过一段时间后生效2、民法失效的时间:(1)新法直接规定废止旧法(2)旧法规定与新法相抵触的部分失效(3)由国家机关颁布专门的决议规定,宣布某些法律失效3、关于民法的溯及力问题:我国的民事法律规范,贯彻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一般没有溯及力,但也有例外。通常我国民法的溯及力,体现为“有利追溯”原则。所谓“有利追溯”原则,是指如果民法具有追溯力,有利于保护民事权益,就使该法律具有追溯力。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我国民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领海、领空以及依据国际法和国际惯例视为我国领域的我国驻外使领馆,以及在我国领域外航行的我国船舶和飞行于我国领空以外的我国飞行器等发生的民事关系。有三点要注意:(1)全国性的规范文件适用于我国全部领域。(2)地方性的民事法规,仅适用于该地区,而不能适用于其他地区。(3)港澳特别行政区法规中的民事规范,适用于特别行政区。民法对人的效力(我国民法对人的效力同时采取“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概述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因素。主体;内容;客体。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1、是否直接具有财产利益的内容财产关系 是指直接与财产有关的具体由财产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人身关系 是指与主体不可分离的,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2、义务主体的范围绝对法律关系 是指义务主体不特定,权利人以外的一切权利人均为义务人的民事法律关系。相对法律关系 义务主体为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1、物。2、行为。3、智力成果4、人格利益物一、物的概念和特征:物是民事主体能够实际控制或支配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质资料。其法律特征有:1、须存在于人身之外。2、须能够为人力所实际控制或支配。3、须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生活需要。4、须为独成一体的有体物。二、物的分类:1、是否有可移动性动产是指可以一般方法移动且移动后不会改变或不会损害其价值的物。不动产是指不能以一般方法移动或移动后会改变或损害其价值的物。2、是否具有自由流通性流通物是指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流通的物。限制流通物是指法律对其流通予以一定的限制,仅可在特定主体之间或特定范围内流通的物。禁止流通物是指法律禁止其流通,不能成为交易标的物的物。3、相互间的关系主物是指同一人所有的需共同使用才能更好发挥作用的两物中起主要作用的物。从物是指辅助主物发挥效用的物。4、两物间的关系原物为产生孳息的物。孳息则是由原物产生的收益。5、使用后形态的变化性消耗物又称消费物,是指经一次性使用就会归于消灭或改变形态和性质的物非消耗物是指可长期多次使用而不会改变形态和性质的物。6、是否可分割可分物是指经分割后并不会改变其性质或影响其效益的物。不可分物是指经分割会改变其性质和影响其用途的物。7、交易中确定方式特定物指以单独的特征具体确定的物。种类物是指仅以品种、规格、型号或度量衡加以确定的物。8、可否由其他物代替代替物是指得以同一种类、品质及数量的物代替的物。不代替物是指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民事法律事实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民事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终止的客观现象。基本特征为客观性和法定性。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1、行为。是指人有意识的活动。2、事件。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分为自然事件、社会事件。民事权利、义务和责任一、民事权利1、民事权利的含义: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满足其利益的法律手段。2、民事权利的分类:(1)以民事权利所体现的利益的性质为标准财产权 是指是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权利。人身权 是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2)权利的作用支配权 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标的,具有排他性的权利。请求权 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请求权的权利人须通过义务人的作为或者不作为,才能实现其权利。形成权 是指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抗辩权 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权利的权利。根据抗辩权作用的不同,抗辩权可分为永久性抗辩权和延期性抗辩权。永久性抗辩权,是指权利人有永久组织他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延期性抗辩权,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时间内一定条件下可以提出的抗辩权。(3)权利的效力范围绝对权 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以对抗不特定认定的权利。相对权 是指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只能对抗特定人的权利。4)民事权利的依存关系主权利 是相互关联的两个民事权利中,能够独立存在的权利。从权利 是不能独立存在而从属于主权利的权利。(5)权利发生的先后及相互关系原权 是原有民事法律关系中存在的权利。救济权 是原权受到侵害或者有受到侵害的现实危险时发生的权利。(6)民事权利与主体的关系专属权 是指专属于某特定民事主体的权利。非专属权 是指不属于某特定民事主体的专有的权利。(7)民事权利是否已经取得既得权,是指权利人已经取得而可以实现的权利。期待权,是指将来可能取得的权利。3、民事权利的保护(1)公力救济(2)私力救济二、民事义务民事义务,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依法约定,义务人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行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的法律约束手段。三、民事责任1、民事责任的概念: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2、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第三章:自然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是指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二、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民法上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依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继承人分别继承。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含义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可完全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包括18周岁以上和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能够以自己劳动收入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指可以独立进行一些民事活动但不能独立进行全部民事活动的资格。包括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能力所受限制的范围:即他们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其他比较复杂或者重大的民事行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求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后进行。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法律上利益的行为有效,这些行为主要有纯遗赠的承诺、接受单纯赠与,以及不承担责任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代理行为。3、无民事行为能力:指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包括未满10周岁以下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三、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指法院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依法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制度。对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宣告须具备下列条件:1、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2、被申请的当事人须为精神病人。3、须由人民法院经特别程序作出宣告。自然人的住所一、住所:自然人的住所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基地和中心场所。(只能有一个)二、住所的确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三、住所的法律意义1、确定民事主体的状态,确定某些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终止的地点。2、确定债务的履行地。3、确定案件的管辖。4、确定法律文书的送达和某些特定行为的实施地。5、确定涉外民事关系的准据法。监护一、监护的概念:是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二、监护的设立3种方式:1、法定监护: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2、指定监护:由有关单位或者法院指定监护人。3、遗嘱监护:由未成年人的父母在其设立的遗嘱种指定监护人。三、监护人的职责: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2、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3、管理和教育被监护人。4、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一、宣告失踪1、宣告失踪的概念和意义:宣告失踪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为消除因自然人长期下落不明所造成的不利影响,法律通过设立宣告失踪制度,通过宣告下落不明人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由代管人管理失踪人财产,以保护失踪人与相对人的财产权益。2、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1)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2)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2年)(3)须由人民法院经过法定程序宣告。3、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没有以上人选或有争议的由法院指定代管。代管人负有管理失踪人财产的职责,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侵犯失踪人财产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想法院请求代管人承担民事责任 ,也可申请变更代管人。4、宣告失踪的撤销: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切知道他的下落,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当撤消对他的失踪宣告。撤消后,财产代管关系终止,代管人停止代管行为,将代管财产交给被撤消宣告人。二、宣告死亡1、宣告死亡: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下落不明的满一定期间的自然人为死亡的制度。2、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1)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2)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下落不明满4年、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日满2年)(3)须由人民法院宣告3、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相同法律后果。被宣告死亡时间和自然死亡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之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4、死亡宣告的撤消: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撤消对他的死亡宣告。宣告死亡的判决一经撤消发生以下法律后果:(1)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民事主体资格不消灭,其仍可享有各种人身权利和财产权。(2)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3)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的配偶在其宣告死亡后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消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死亡的,则不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4)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的子女在被宣告死亡期间被他人依法收养的,该收养关系有效,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第四章:法人法人概述一、法人的概念和特征: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特征有:1、法人的团体性或曰组织性。2、法人的人格独立性或曰主体性。(1)主体地位的独立性。(2)财产的独立性。(3)行为的独立性。(4)责任的独立性。二、法人成立应具备的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三、法人的分类:1、学理上对法人的分类:(1)法人设立所依据的法规公法人 是指依据公法设立的法人。私法人 是指依据私法设立的法人。(2)法人成立的基础社团法人 是指以社员权为基础的人的集合体,其以有一定的成员为成立条件。财团法人 是指为一定的目的的财产的集合体,其以捐助的一定财产为基础,以一定的捐助行为成立条件。(3)社团法人成立的目的营利法人 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其设立的目的是为成员谋取经济上的利益公益法人 是指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的法人。2、法律上对法人的分类:(1)企业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2)非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机关法人 是指从事国家管理活动的各类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法人 是指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各项公益事业的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是指有自然人或者法人自愿组成的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或者有一定的捐赠财产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法人的民事能力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相比具有以下重要特征: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消灭。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法人自然属性的限制。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互相有差异性。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即法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相比具有以下特征: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在存续时间上是一致的。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受其目的和经营范围的限制。3、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由法人机关或者代表人实现的。三、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指法人对自己的不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法人机关一、法人机关的含义:是指据法律、章程或条例的规定,于法人成立时产生,不需要特别委托授权就能够以法人的名义对内负责法人的生产经营或业务管理,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集体或个人。二、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变更和终止一、法人的变更1、法人变更的概念:指法人成立后在其存续期间内因各种原因而发生的组织体、组织形式以及其他事项的变动。2、法人组织体的变更:包括法人合并和法人分立两种情形。(1)法人的合并:指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法人。分为:吸收合并与分设合并。(2)法人的分立:指由一个法人分立为两个以上的法人。包括: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3、组织形式的变更:指企业法人组织形式的改变4、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指法人登记中应登记的其他事项的变更。这些变更不影响法人原参与的法律关系的效力。(如名称、代表、场所、住所、注册资本等)二、法人的终止:指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不再存在,其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终止。三、法人的清算法人的清算指法人终止时由清算组织依职权清理该法人的财产,了结其参与的财产法律关系。清算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终止的法人进行清算的组织或个人又称清算人。企业法人因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其他原因而进行清算时,该企业法人民事主体资格消灭,但可以进行清算范围内的活动。第五章: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概述一、法律行为的概念: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法律后果为目的的合法行为。二、法律行为的特征1、以意思表示为核心的行为2、能够发生私法上效果的行为3、绝大多数是合法行为三、法律行为的种类:1、意思表示为单数还是复数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是指仅有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以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 是指双方当事人对应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是指须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一致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2、是否有对价有偿法律行为 是有对价的法律行为,一方从对方取得利益须支付一定的财产代价,任何一方在没有给予对方相应的代价时,不能从对方取得相应的利益。无偿法律行为 是指没有对价的法律行为,一方从对方取得某种财产利益,不需向对方支付财产代价。3、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双务法律行为 是指当事人双方均负担相应义务的法律行为,一方的义务也就是另一方的权利。单务法律行为 是指当事人一方仅负担义务而另一方仅享有权利的法律行为。4、标的物的实际交付诺成性法律行为 又称不要物行为,是指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这种法律行为不以标的物的实际交付为成立生效要件。实践性法律行为 又称要物行为,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实际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生效的法律行为。5、是否须采用某种特定形式要式法律行为 是指须采用某种特定形式的法律行为,这种法律行为不采用特定的形式不能成立生效。不要式法律行为 是指法律不要求须采用某种特定形式的法律行为,这种法律行为采用何种形式可由当事人自由决定。意思表示一、意思表示的概念和要素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把进行某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心效果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意思表示有三要素:目的意思、效果意思、表示行为。二、意识表示的瑕疵1、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故意的不一致:(1)真意保留。指表意人故意隐匿其真意而表示出不同意思,其并无受其意思表示拘束的意思而为意思表示。(2)虚伪表示。指表意人与相对人同谋而为虚伪的意思表示。(3)隐藏行为。指表意人为虚伪表示而其真意为发生另外的法律效果的表示行为。无意的不一致:(1)错误。指表意人因误认或不知而使其意思与表示不一致。(2)误传。指第三人无意地传达错误而造成意思与表示不一致。2、意思表示不自由。(1)受欺诈的意思表示。(2)受胁迫的意思表示。(3)乘人之危中的意思表示。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一、法律行为成立的条件1、一般法律行为成立的条件:(1)行为人。 (2)意思表示。 (3)标的。2、法律行为的特别成立条件 指特别的一些民事行为成立所需要的特有条件。二、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1、一般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2、法律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指一些特殊的民事行为除具备一般生效要件外还须具备的生效要件。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指行为人设立一定条件,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与否的民事法律行为。1、条件的概念与特征:条件是当事人用以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事项。条件具备的特征有:(1)须为尚未发生的客观事实。(2)须为将来能否发生名不能肯定的事实。(3)须为合法的事实。(4)须为当事人约定的事项。(5)须为与当事人希望发生的法律效果不像矛盾的事实。2、条件的成就与不成就条件的成就指作为条件的客观事实发生。条件的不成就则是指作为条件的客观事实未出现。3、条件的分类:(1)条件的作用停止条件 又称延缓条件,是指关系法律行为效力发生的条件。解除条件 是指关系法律行为效力消灭的条件。(2)条件的内容积极条件 是指以某种事实的发生为内容的条件。消极条件 是指以某种事实不发生为内容的条件。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指当事人以将来确定到来的客观事实作为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的民事法律行为。分生效期限和终止期限。生效期限,简称始期,又称延缓期限,生效期限指决定法律行为发生的期限。终止期限,又称终期,指决定法律行为消灭的期限。无效民事行为一、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无效民事行为指因根本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要件,自始确定的、当然的、完全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二、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行为。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所为的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6、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7、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行为。三、无效民事行为的后果1、返还财产。2、赔偿损失。3、收缴财产归国家或返还财产给集体、第三人可撤消、可变更民事行为一、可撤消、可变更民事行为的概念:是指因意思表示有瑕疵,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消或变更的民事行为。可撤消、可变更民事行为具有如下特征:二、可撤消、可变更民事行为的种类1、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形下所为的民事行为。三、可撤消、可变更民事行为的撤消1、撤消权的概念:当事人享有的可使可撤消民事行为自始不发生效力的权利即为撤消权。2、撤消权的消灭:(1)具有撤消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消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消权。(2)具有撤消权的当事人知道撤消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消权。3、可撤消、可变更民事行为被变更、撤消后的后果可撤消、可变更民事行为经当事人请求被变更的,应按变更后的内容履行。经请求撤消的,该民事行为自始无效。效力待定民事行为一、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概念:效力待定民事行为又称效力未定民事行为,指于行为成立时其是有效还是无效尚不能确定,还待其后一定事实的发生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二、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类型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双务行为经法定代理人追认,该行为有效;若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则该行为无限。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2、无权代理行为:对无权代理行为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3、无权处分行为4、债务人同意欠缺的债务移转行为第六章:代理代理概述一、代理的概念: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本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由本人直接承受其法律后果二、代理的适用范围:不论自然人、法人还是其他民事主体,都可以通过代理人进行民事活动。但下列行为不适用代理:(1)凡意思表示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必须由本人亲自作出决定和进行表达的。(2)具有严格人身性质的债务。(3)双方约定不能适用代理的行为。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四、代理的分类:1、代理人代理权限发生依据委托代理 指按照委托人的委托而产生的代理。法定代理 是指由法律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直接规定的代理。指定代理 是指由人民法院或其他指定单位的裁定或者决定而确定的代理2、是否由本人授予本代理 是指直接由本人授权的代理复代理 是指代理人在必要的情形下,将部分或全部代理事项转托他人而由他人即再代理人所为的代理。复代理人不是代理人的代理人,仍然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复代理人仍以被代理人名义活动,所生法律后果仍要由被代理人承担。复代理只有在下列三种情况下才是合法有效的。(1)事先取得被代理人同意。这是一般原则,还有特例。(2)事后取得被代理人同意,即被追认(可明示,也可推定行为:作为默示)(3)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被代理人利益,虽事先未经其同意,事后也须追认。“紧急情况”,指由于急病、通讯联络中断等特殊原因,委托代理人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又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联系,如果不及时转托他人代理,会给被代理人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扩大损失,属于民法通则第68条中的紧急情况。代理权一、代理权的概念:代理权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并由被代理人承担其法律后果的一种法律资格。二、代理权的行使1、代理权行使的含义与原则:代理权的行使,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代理权的行使应遵循下列规则:(1)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 (2)代理人应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行使代理权(3)遵守诚信原则的要求。A、谨慎、勤勉地行使,为本人利益计算,不得懈怠、不得为己谋利。B、忠实地行使(及时报告、保密等),不得背叛本人,串通他人坑害本人。2、滥用代理权的禁止:滥用代理权须具备以下条件:(1)代理人有代理权。(2)代理人实施行使代理权的代理行为。(3)代理人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损害或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滥用代理权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1)自己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法律行为。(2)双方代理。是指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为同一法律行为。(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三、代理权的消灭代理权的消灭,指代理关系的终止。1、委托代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1)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2、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代理终止:(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一、无权代理的含义:无权代理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所实施的代理。无权代理发生的原因有以下三种:1、行为人自始就没有代理权。2、行为人所为的代理行为超越代理权。3、行为人的代理权消灭。二、狭义的无权代理:指行为人无权代理,也没有使他人足以相信其有代理权的客观事实,行为人以本人名义而实施的代理。三、表见代理:1、表见代理的概念和构成:表见代理又称表现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交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构成表见代理须具备以下条件:A、须行为人无代理权B、须有使交易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C、须相对人为善意D、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所为的法律行为,具备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和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2、表见代理的常见情形与后果:常见情形有:(1)本人对第三人表示授权给行为人而实际上并未向行为人授予代理权或者在授予代理权后又撤回其授权。(2)本人交付证明文件给行为人,行为人以此证明文件与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3)代理人关系终止后本人未收回代理证书,行为人以原委托授权书等代理证书与相对人实施行为。(4)本人知道行为人为无权代理行为而不表示反对。表见代理的后果: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限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第七章:诉讼时效与期限诉讼时效概述一、诉讼时效的概念:诉讼时效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其中,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有效期限,称为诉讼时效期间。 二、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指某种权利的法定存续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期间届满后,该项实体权利即告消灭。二者的区别:1、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债权请求权、物上请求权、人身请求权;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追认权、同意权、撤销权等。2、法律后果不同。诉讼时效届满后,实体权利本身并不因此而消灭;除斥期间届满后,消灭的是实体权利本身。 3、期间性质不同。诉讼期间是可变期间;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三、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诉讼时效具有普遍性,适用于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请求法律保护的请求权。下列请求权不适用于诉讼时效:1、在物权保护上,排除妨碍请求权、停止侵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2、对未经授权经营的国有财产的保护。3、对人身权的保护。四、诉讼时效的种类:1、普通诉讼时效 又称一般诉讼时效,是指民法上统一规定的适用于法律没有另外特别规定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2、特别诉讼时效 又称特殊诉讼时效,是指由民法或者单行法特别规定的仅适用于法律特殊规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五、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的有: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申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诉讼时效的计算一、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二、诉讼时效的中止1、诉讼时效中止的概念:诉讼时效的中止,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发生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暂停计算时效期间。待中止事由消除后,再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2、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和时间: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是由法律规定即法定的而不能是约定的。(1)不可抗力。(2)其他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