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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落实政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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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落实政策.doc

    关于因冤假错案造成工资级别明显偏低应予适当照顾问题的补充规定 对中办发19866号文件关于因冤假错案造成工资级别明显偏低应予适当照顾问题的补充规定1986年12月4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中共中央统战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中共中央统战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对中办发19866号文件关于因冤假错案造成工资级别明显偏低应予适当照顾问题的补充规定对中办发1 986 6号文件关于因冤假错案造成工资级别明显偏低应予适当照顾问题的补充规定 1 986年1 2月4日, 中共中央组织部、 劳动人事部、 财政部、 中共中央统战部、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 劳动人事部、 财政部、 中共中央统战部、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对中办发1 986 6号文件关于因冤 假错案造成工资级别明显偏低应予适当照顾问题的补充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 中央落实政策小组扩大会议纪要 的补充意见 的通知( 中办发1 986 6号) 下发后, 一些地区和部门反映, 文件中关于因冤假错案造成工资级别明显偏低应予适当照顾的规定, 在执行中标准不好掌握; 已经制定实施办法的地区和部门规定的标准不一, 有宽有严, 也引起一些矛盾。 因此, 各地区、 各部门普遍要求作出全国统一的规定。 经研究, 现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 中办发1 986 6号文件规定的因冤假错案造成工资级别明显偏低应予适当照顾的对象, 是指被错划为右派或"文革"前历次政治运动及其他被立案审查而受到错误处理, 现已彻底平反纠正的冤假错案人员。 不包括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 工资级别不合理的人员。 二、 一九八一年至一九八三年国家机关、 事业和企业单位工资普调以前的行二十七级( 或工资额相当行二十七级的)及其以下人员, 因被错划为右派或受其他错误处理, 从一九五六年工资改革后到工资普调前, 从未升过工资级别的( 包括错受降级处分后虽升过级但未超过原工资级别) , 可在原工资级别基础上升一级工资, 然后再按普调工资和工资改革文件的具体规定和条件参加普调和套改( 包括普调工作结束后, 平反改正, 未参加普调的人员) 。 三、 一九七九年一月到一九八五年七月工资改革前已办理离休、 退休手续的人员, 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 可在原工资级别基础上增加一级工资, 作为计算离休退休费的基数。 四、 符合调升工资级别条件的, 由所在单位( 离休退休人员由原单位) 提出意见, 按干部管理权限, 经主管部门审核, 报上级批准。 调升的工资从一九八七年一月起发给, 过去的不予补发。 五、 增加工资所需经费由所在单位解决。 如数额过大, 单位确实无力解决, 可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六、 各地、 各部门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 按本规定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落实政策小组扩大会议纪要的补充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866号)下发后,一些地区和部门反映,文件中关于因冤假错案造成工资级别明显偏低应予适当照顾的规定,在执行中标准不好掌握;已经制定实施办法的地区和部门规定的标准不一,有宽有严,也引起一些矛盾。因此,各地区、各部门普遍要求作出全国统一的规定。经研究,现作如下补充规定:一、中办发19866号文件规定的因冤假错案造成工资级别明显偏低应予适当照顾的对象,是指被错划为右派或“文革”前历次政治运动及其他被立案审查而受到错误处理,现已彻底平反纠正的冤假错案人员。不包括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工资级别不合理的人员。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落实政策小组扩大会议纪要的补充意见的通知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落实政策小组扩大会议纪要的补充意见,已经中央书记处、国务院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中央书记处、国务院指出:在1987年党的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前基本完成落实政策的任务,把“文化大革命”以前和“文化大革命”中,在“左”的思想指导下处理错了的历史问题,实事求是地纠正过来,妥善做好善后工作,是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对于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促进四化建设和各项改革以及实现祖国统一大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党委和政府一定要加强领导,进一步统一认识,做好思想政治工作,防止并克服畏难、松劲和厌烦情绪,要采取有力措施,善始善终地做好落实政策的各项工作。1986年是关键性的一年,务必抓紧抓好。要树立全局观点和政策观点,防止出现偏差,再遗留下新的问题。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对于落实政策的工作安排、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措施,定期书面报告归口单位。今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各报告一次。附: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落实政策小组扩大会议纪要的补充意见(节选)对于已经复查平反的人,要认真做好消除影响和善后工作。要根据他们的具体情况,妥善安排其工作或生活。对不能发挥专业所长的,要主动加以调整,发挥其所长;如本单位、本地区没有恰当岗位,应报上级考虑;本人要求调整,但工作确实离不开的,要做好思想工作;对在社会上或学术界有一定代表性的人物,还可以向各级人大、政协以及参事室、文史馆或有关组织(如专业学术团体)推荐,进行适当安排;原来没有工作单位,现已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子女赡养的,应按有关规定由民政部门给予生活补助或救济。对于因受错误处理造成夫妻两地分居的,或者在受错误处理期间结婚,一方已复查平反回到城镇,配偶不论在农村或小城镇的,应不受户口指标或本人职务、学历等条件的限制,尽快解决其分居或城镇落户问题,未成年的子女也应随同迁往。在城镇无子女照顾,而其子女均已成年的,应解决一个成年子女(包括该成年子女的配偶和未成年的孩子)的城镇户口。“文化大革命”中因冤、假、错案被扣发的工资(包括因错案被劳改已就业人员的工资),必须如数补发。如一次补发有困难的,可立据分期补发。对于被错划为右派或“文化大革命”前受其他错误处理,平反改正后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其现在单位给予适当补助。平反后恢复了原工资级别,但明显偏低的,在工资制度改革、逐步理顺工资关系中,地方和单位应予适当照顾。少数有突出贡献的,应当按照他们的贡献和实际水平,确定其工资待遇。对三年困难时期不适当地被精简回农村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应按1962年8月1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在精简工作中处理高等学校毕业生问题的若干规定和1963年10月8日国务院批转内务部关于在精简工作中作退职处理的高等学校毕业的干部清理收回问题的报告规定精神,收回安排工作。平反冤错案相关政策发表于:2007-11-23 11:15:54 评论(24) 查看(1591)复制链接 | 推荐关于有关落实平反政策: (1)80年7月16日中共中央及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出台关于抓紧平反冤假错案落实侨务政策的有关文件。 (2)根据信访原则和1985年2月5日中央各部门归口分工接待群众来访办法之第四条,劳改刑满不服、定为反革命分子的由公安部处理;第八条,对已平反已撤消原判宣告无罪和免予刑事处理人员的善后处理问题,判刑前是国家职工的,按来访人员原工作单位所属系统由中央有关部门处理;第二十三条,起义和投诚人员由中央统战部处理。凡认定是起义人员皆既往不咎一律给予平反! (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1986年2月22日颁布中办发<1986>6号文件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落实政策小组扩大会议纪要>的补充意见。法规分类号:112901198603至今仍有效。 对冤假错案进行平反是没有时间限制的。并且,根据人民法院档案工作的有关规定,因反革命罪被判处五年以上徒刑的,案件的档案应当永久保存,不存在时间太久无法复查的问题。中共中央各部委相关平反冤假错案的政策规定(转抄共5页)(一)、归口办案、分级负责的通知厅字199119号、不服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归法院处理。 (二)、转发中央统战部第六部门关于解决落实起义、投诚人员政策工作中遗留问题的报告【法律文号】:中办发198241号【颁发部门】:中央办公厅15606602939【颁布日期】:1982-11-8【执行日期】:1982-11-8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各大军区、省军区、野战军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中央统战部、中央调查部、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公安部党组、民政部党组和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解决落实起义、投诚人员政策工作中遗留问题的报告已经中央书记处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凡是未进行复查的,不论本人或其其属有无申诉,都要进行复查,复查工作由原处理单位进行。被人民法院判刑的由人民法院复查,被公安机关予以劳动教养或管制的交由公安机关复查。、 对起义投诚前的历史问题,必须严格地按照党的"既往不咎"的政策,不论其历史罪恶大小,均不应加以追究。凡因追究历史问题造成的各钟错杀、错判或错误处理的,应一律予以纠正,结论不留尾巴。、 3、凡是1949年9月30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起义、投诚人员,起义投诚后,在我军或地方政府工作,享受干部待遇,现在仍是干部的,应按照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执行。 起义、投诚人员,起义投诚后即参加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从起义投诚之日算起。起义投诚后曾资遣回家的,从以后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三)、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统战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抓紧复查处理政法机关经办的冤假错案的通知【颁布单位】:中组部 中央统战部 最高法院【颁布日期】:1986-05-24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统战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抓紧复查处理政法机关经办的冤假错案的通知【颁布单位】中组部、中央统战部、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颁布日期】1986.05.24【生效日期】1986.05.24【失效日期】【时 效 性】有效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统战部,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全国政法机关对所经办的案件进行了大规模的复查,平反纠正了大量冤假错案,特别是在落实党的干部政策、知识分子政策、统战政策和侨务政策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展很不平衡。有些地区对中办发号、号文件贯彻不够得力,工作较被动,因而还有一定数量的冤假错案没有得到平反纠正。按照中央关于在党的十三大召开以前基本完成落实政策任务的要求,各级政法机关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进一步抓紧抓好经办案件的复查工作,确保把“文化大革命”中和“文化大革命”以前处理错了的案件实事求是地纠正过来。一、各级政法机关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办发号文件和中办发号文件,切实执行中办发号文件,总结前段工作经验,找出存在的主要问题,进一步提高认识,克服松劲、厌倦情绪,采取有力措施,抓紧复查平反工作。凡是本人和亲属提出申诉的,或公检法司机关发现可能是冤假错案的,特别是有关部门提出需要复查的,都应列入复查范围,逐案复查落实,如期完成复查任务。二、复查平反冤假错案,要继续解放思想,清除“左”的思想影响,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对过去确实搞错了的案件,不论是哪一级组织决定的,不管是什么人批准的,都要坚决平反纠正。对因一般政治历史问题或一般违法行为而被错捕错判的,或虽有比较严重的政治历史问题但不应以反革命罪判处的,均应实事求是地予以纠正。对有些案件从原判案卷中就可以判断属于一般错误言行,构不成犯罪的,应及时予以改正,不必再去做繁琐的查证工作。对一些虽经复查仍维持原判的案件,但本人一再提出申诉,经审查又发现主要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要重新查证,不要草率作出结论。在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和严重经济犯罪中办理的案件,已发现办错了的,也应随时予以纠正。 三、政法机关内部要协调行动,并主动与组织、人事、统战、侨务、民政等部门加强联系。凡是在落实干部政策、知识分子政策以及统战、侨务政策过程中,提出来需要复查的案件,要相互协商配合,尽快安排复查。有些案件在复查过程中可同原单位和有关部门协商,一起查证重要事实,讨论处理意见,落实善后工作措施。原来有工作的落实政策对象,改正、平反后一般由原单位妥善安置。善后工作的措施没有落实之前,劳改单位继续负责安排他们的工作和生活。政法机关要严格执法,对已经决定平反纠正的冤假错案,不应因怕善后工作跟不上,而迟迟不予宣布。 四、复查平反冤假错案工作,政策性强,情况复杂,涉及面广,各级政法部门要依靠党委,积极主动请示汇报,并责成一位主要负责同志来主管这项工作,加强业务指导。当前急需解决的是任务繁重与力量不足这一突出矛盾,各级组织部门要帮助政法机关组织一个复查案件的临时班子,调集与复查任务相适应的力量,保证善始善终地完成这项工作。 (四)、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中共中央统战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对中办发号文件关于因冤假错案造成工资级别明显偏低应予适当照顾问题的补充规定 【法规分类号】 L35201198651 【标题】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中共中央统战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对中办发号文件关于因冤假错案造成工资级别明显偏低应予适当照顾问题的补充规定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中共中央统战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颁布日期】 1986/12/04 【实施日期】 1986/12/04 【内容分类】 干部工资 【文号】 组通字(1986)45号 【题注】 【正文】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落实政策小组扩大会议纪要的补充意见的通知(中办发号)下发后,一些地区和部门反映,文件中关于因冤假错案造成工资级别明显偏低应予适当照顾的规定,在执行中标准不好掌握;已经制定实施办法的地区和部门规定的标准不一,有宽有严,也引起一些矛盾。因此,各地区、各部门普遍要求作出全国统一的规定。经研究,现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中办发号文件规定的因冤假错案造成工资级别明显偏低应予适当照顾的对象,是指被错划为右派或“文革”前历次政治运动及其他被立案审查而受到错误处理,现已彻底平反纠正的冤假错案人员。不包括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工资级别不合理的人员。 二、一九八一年至一九八三年国家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工资普调以前的行政十七级(或工资额相当行政十七级的)及其以下人员,因被错划为右派或受其他错误处理,从一九五六年工资改革后到工资普调前,从未升过工资级别的(包括错受降级处分后虽升过级但未超过原工资级别),可在原工资级别基础上升一级工资,然后再按普调工资和工资改革文件的具体规定和条件参加普调和套改(包括普调工作结束后,平反改正,未参加普调的人员)。 三、一九七九年一月到一九八五年七月工资改革前已办理离休、退休手续的人员,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可在原工资级别基础上增加一级工资,作为计算离休退休费的基数。 四、符合调升工资级别条件的,由所在单位(离休退休人员由原单位)提出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经主管部门审核,报上级批准。调升的工资从一九八七年一月起发给,过去的不予补发。 五、增加工资所需经费由所在单位解决。如数额过大,单位确实无力解决,可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六、各地、各部门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五)、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抓紧复查处理检察机关经办的冤假错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1986-03-24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十分重视复查历史老案,平反冤假错案的工作。根据中央的指示,特别是年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公、检、法三党组关于进一步复查平反政法系统经手办理的冤假错案的意见的报告后,各级检察机关进行了大量的复查工作,平反纠正了一大批冤假错案,产生了很好的社会效果。但是,就全国检察系统来说,工作进展不平衡。有些检察机关对这项工作没有很好开展起来,还有一定数量的冤假错案没有得到平反纠正。今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在转发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落实政策小组扩大会议纪要的补充意见的通知中要求,在年党的第十三次代表大会召开以前基本完成落实政策的任务,把“文化大革命”以前和“文化大革命”中,在“左”的思想指导下处理错了的历史问题,实事求是地纠正过来,妥善做好善后工作。最近,“四部两院”联合下发了关于复查处理政法机关经办的冤假错案通知。因此,各级检察机关要按照中央的要求,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进一步抓紧抓好本部门经手办理案件的复查工作,确实把“文化大革命”中和“文化大革命”以前处理错了的案件实事求是地纠正过来。一、各级检察机关要以胡耀邦同志关于“一切尚未平反的冤假错案要坚决平反过来”的指示为指导思想,认真贯彻执行中办发号文件和中办发号文件,切实执行中办发号文件和四部两院发的组通字号通知,充分认识平反冤假错案对于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清除“左”的思想影响,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检察院要充分重视,加强领导,由一名副检察长主管,具体部署,检查督促,按期完成复查任务。二、复查的具体工作,建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由控告申诉检察(信访)部门承担,配备与复查任务相适应的力量。高检院信访厅负责复查进度情况的汇总等经常性工作。三、摸清底数,分期分批进行。复查的范围主要是检察机关重建前处理的免诉案件。凡是本人和亲属提出申诉的,或检察机关发现可能是冤假错案的,特别是有关部门提出需要复查的免诉案件,都应列入复查范围,逐案复查落实。对不服法院在“文革”中和“文革”以前判决、经法院复查驳回、仍有错误可能的再申诉案件,凡申诉到检察机关的,可商同法院进行复查,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能。四、复查工作要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要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方针、政策和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精神,考虑到当时的历史背景,具体案件具体分析。要依照法律规定,全错全纠,部分错部分纠,不错不纠,把这项工作善始善终地做好。五、为了掌握复查进度情况,交流推广经验,完成复查任务,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把已经复查或正在进行的情况及今后打算报告高检院。今后请每季度报一次进展情况,年度作一次专题报告。(六)、中央关于落实冤假错案的其他有关政策。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统战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抓紧复查处理政法机关经办的冤假错案的通知 1986年5月24日*组通字198625号一、 各级政法机关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办发19839号文件和中办发198432号文件,切实执行中办发19866号文件,凡是本人和亲属提出申诉的,或者是公检法司机关发现可能是冤假错案件的,特别是有关部门提出需要复查的,都要应列入复查范围,逐案复查落实,如期完成复查任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落实政策小组扩大会议纪要>的补充意见的通知时间:1986年2月22日对被错误处理的人,必须在政治上彻底平反,经济上适当补偿,工作上合理使用,生活上妥善安置。 对于已经复查平反的案件,结论中如有不实之词,要坚决去掉;对本人档案材料应按中央的有关规定认真清理,并通知本人;公安、保卫部门立案、侦查的,如有上述问题,也必须作相应的处理。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央落实政策小组扩大会议纪要1984年8月23日*中办发198432号对那些文化低、又不懂政策的干部,要坚决调动他们的工作;少数破坏政策违法乱纪的,必须严肃处理;情节严重,必须绳之以党纪国法。中央办公厅转发公、检、法三党组关于进一步复查平反政法系统经手办理的冤、假、错案的意见的报告1983年1月25日*中办发19839号、一、 应把“一切尚未平反的冤、假、错案要坚决平反过来”,作为整个复查平反工作的指导方针。建议各级党委督促公、检、法机关和有关部门,主动复查,主动平反纠正冤、假、错案。各级公、检、法机关对于自己经办的一切尚未平反的冤、假、错案,包括错判、错捕、错劳教、错戴反坏分子帽子等,不管是哪一级组织决定的,不管是谁批准的,都要坚决平反纠正过来,不受任何干扰。二、复查平反冤、假、错案,要坚持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首先是查清事实,判明性质,弄清楚是不是冤、假、错案。在认定事实时,要对现在的调查证明材料和原定案依据材料,进行综合分析,鉴别真伪,不得任意取舍。凡是据以判决、处理的主要事实失实的,或者定性错了的,都要平反纠正、三、至今还没有平反纠正的冤、假、错案,要根据中央有关文件规定的方针政策,逐件复查,坚决平反纠正,留有“尾巴”的要坚决去掉,善后工作不落实的要认真落实、八、对于顶着不办的人员,要进行批评教育,坚持不改的,要严肃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要求报送贯彻中央办公厅中办发(1983)9号文件情况的通知颁布时间:1983年3月11日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通知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铁路运输高级法院: 中央办公厅中办发(1983)9号文件转发经中央书记处批准的公安部党组、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进一步复查平反>法系统经手办理的冤、假、错案的意见的报告下达后,你们是如何贯彻这个文件、安排布置复查工作的;按照这个文件的规定,你们那个地区还有多少案件需要复查(其中“文革”中的多少,“文革”前的多少),工作中还存在什么困难和问题,你们打算怎样解决。请你们在4月20日以前就贯彻9号文件的情况向我院写一个专题报告。 中央办公厅中办发(1983)9号文件对进一步复查平反冤、假、错案的方针、>策、方法、步骤以及善后工作等,都作了全面详细的规定。其中规定:“复查平反冤、假、错案,要坚持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要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各项方针、>策和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精神,考虑到当时的历史背景,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我院1980年2月15日(80)法研字第7号关于对文化大革命前判处的刑事案件提出的申诉应如何处理的通知中的规定与9号文件上述规定的精神如有不符的,应以9号文件为准。各级人民法院今后处理对“文化大革命”前判处的刑事案件提出的申诉时,应坚决贯彻执行9号文件的>策精神。、 中央批转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抓紧复查纠正冤、假、错案认真落实党的政策的请示报告1978年12月29日*中发197878号在复查工作中,认定反革命案件,必须遵照毛毛主席教导:“要完全合乎规格,货真价实,硬是真反革命,不要冤枉好人,”真正做到全做全平,部分错部分平,不错不平,严明法纪,有错必纠。还有,由于逼供信,由于不调查研究,又不听取申辩就草率定案,以致造成事实完全搞错或基本搞错的案件,也有相当数量。要认真对待当事人提出的申诉,对申诉有理由,经调查确实属于冤错案件的,不管是什么人批准,的也不管是什么时候处理的,都应平反纠正,不要留尾巴,抓辫子;中共中央批转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善始善终地完成复查纠正冤假错案工作几个问题的请示报告 1979年12月31日*中发197996号、二、必须妥善解决纠正冤、假、错案后的善后工作问题,这是关系到复查工作能否善始善终的重要环节。三、为了保证复查案件的质量,我们建议各地党委对当地人民法院的复查工作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的标准是:(一)对“文化大革命”以来判处的反革命案件是否全部复查了,其中的“三类案件”是否都已纠正了,对其他反革命案件和普通刑事案件中的冤、假、错案是否都已查出、纠正了;(二)对平反纠正的案件是否经过调查核实,是否同当事人见过面,处理是否符合政策法律;(三)平反纠正的案件,法律手续是否完备,法律文书是否恰当;(四)善后工作是否落实。通过检查,肯定成绩,找出差距,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特别要注意解决那些该纠正而未认真纠正和抓辫子、留尾巴的问题,以及善后工作不落实的问题。,732.8pt" align=center> 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央落实政策小组扩大会议纪要1984年8月23日*中办发198432号对那些文化低、又不懂政策的干部,要坚决调动他们的工作;少数破坏政策违法乱纪的,必须严肃处理;情节严重,必须绳之以党纪国法。 中央办公厅转发公、检、法三党组关于进一步复查平反政法系统经手办理的冤、假、错案的意见的报告1983年1月25日*中办发19839号、一、 应把“一切尚未平反的冤、假、错案要坚决平反过来”,作为整个复查平反工作的指导方针。建议各级党委督促公、检、法机关和有关部门,主动复查,主动平反纠正冤、假、错案。各级公、检、法机关对于自己经办的一切尚未平反的冤、假、错案,包括错判、错捕、错劳教、错戴反坏分子帽子等,不管是哪一级组织决定的,不管是谁批准的,都要坚决平反纠正过来,不受任何干扰。二、复查平反冤、假、错案,要坚持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首先是查清事实,判明性质,弄清楚是不是冤、假、错案。在认定事实时,要对现在的调查证明材料和原定案依据材料,进行综合分析,鉴别真伪,不得任意取舍。凡是据以判决、处理的主要事实失实的,或者定性错了的,都要平反纠正、三、至今还没有平反纠正的冤、假、错案,要根据中央有关文件规定的方针政策,逐件复查,坚决平反纠正,留有“尾巴”的要坚决去掉,善后工作不落实的要认真落实、八、对于顶着不办的人员,要进行批评教育,坚持不改的,要严肃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要求报送贯彻中央办公厅中办发(1983)9号文件情况的通知颁布时间:1983年3月11日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通知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铁路运输高级法院: 中央办公厅中办发(1983)9号文件转发经中央书记处批准的公安部党组、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进一步复查平反>法系统经手办理的冤、假、错案的意见的报告下达后,你们是如何贯彻这个文件、安排布置复查工作的;按照这个文件的规定,你们那个地区还有多少案件需要复查(其中“文革”中的多少,“文革”前的多少),工作中还存在什么困难和问题,你们打算怎样解决。请你们在4月20日以前就贯彻9号文件的情况向我院写一个专题报告。 中央办公厅中办发(1983)9号文件对进一步复查平反冤、假、错案的方针、>策、方法、步骤以及善后工作等,都作了全面详细的规定。其中规定:“复查平反冤、假、错案,要坚持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要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各项方针、>策和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精神,考虑到当时的历史背景,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我院1980年2月15日(80)法研字第7号关于对文化大革命前判处的刑事案件提出的申诉应如何处理的通知中的规定与9号文件上述规定的精神如有不符的,应以9号文件为准。各级人民法院今后处理对“文化大革命”前判处的刑事案件提出的申诉时,应坚决贯彻执行9号文件的>策精神。、 中央批转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抓紧复查纠正冤、假、错案认真落实党的政策的请示报告1978年12月29日*中发197878号在复查工作中,认定反革命案件,必须遵照毛毛主席教导:“要完全合乎规格,货真价实,硬是真反革命,不要冤枉好人,”真正做到全做全平,部分错部分平,不错不平,严明法纪,有错必纠。还有,由于逼供信,由于不调查研究,又不听取申辩就草率定案,以致造成事实完全搞错或基本搞错的案件,也有相当数量。要认真对待当事人提出的申诉,对申诉有理由,经调查确实属于冤错案件的,不管是什么人批准,的也不管是什么时候处理的,都应平反纠正,不要留尾巴,抓辫子; 中共中央批转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善始善终地完成复查纠正冤假错案工作几个问题的请示报告 1979年12月31日*中发197996号、二、必须妥善解决纠正冤、假、错案后的善后工作问题,这是关系到复查工作能否善始善终的重要环节。三、为了保证复查案件的质量,我们建议各地党委对当地人民法院的复查工作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的标准是:(一)对“文化大革命”以来判处的反革命案件是否全部复查了,其中的“三类案件”是否都已纠正了,对其他反革命案件和普通刑事案件中的冤、假、错案是否都已查出、纠正了;(二)对平反纠正的案件是否经过调查核实,是否同当事人见过面,处理是否符合政策法律;(三)平反纠正的案件,法律手续是否完备,法律文书是否恰当;(四)善后工作是否落实。通过检查,肯定成绩,找出差距,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特别要注意解决那些该纠正而未认真纠正和抓辫子、留尾巴的问题,以及善后工作不落实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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