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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问答.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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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问答.doc

    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主要政策1.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是什么?答: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提出的总体目标是:到“十一五”期末,基本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改革任务;在此基础上,通过深化改革,完善政策,健全服务,规范管理,逐步形成集体林业的良性发展机制,实现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生态良好、林区和谐的目标。2.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有哪些?答:这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可以简要概括为四句话,即:明晰产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明晰产权。就是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对不宜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林地,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可以通过均股、均利等其他方式落实产权。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可视情况保留林地总面积10以内的集体林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实行民主经营管理。对承包的集体林地,都要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明确规定并落实承包方、发包方的造林育林、保护管理、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责任。产权明晰后,按照国家、省有关林权登记发证的规定,依法进行实地勘界、登记,核(换)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做到林权登记内容齐全规范,数据准确无误,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放活经营权。实行商品林、公益林分类经营管理。对商品林,农民可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向和经营模式,生产的木竹自主销售。禁止木竹垄断经营和地区封锁。对公益林,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合理发展林下种养业、森林旅游业等。落实处置权。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依法对拥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对其承包的林地、林木可依法开发利用。保障收益权。农户经营自留山、责任山的合法收益归农户所有。征收集体所有的林地,要依法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林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经政府划定的公益林,已承包到户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直接发放到户;未承包到户的,要落实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落实到农户。3.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应当遵循哪些基本原则?答:一是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确保农民平等享有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实行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农村改革实践的经验总结,也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核心政策。要公平地落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维护农民平等享有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还山于民”。二是坚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确保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改革涉及到相关利益群体,需要妥善处理好各方利益关系,既要维护集体利益,又要做到“还利于民”,让农民在林业生产经营中多得利,得“大头”,同时要坚持不以牺牲生态为代价,把生态受保护作为改革的底线,维护生态安全。三是坚持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农民是改革决策和实施主体,改革的政策、内容、方法要让农民明白,改革的结果要让农民满意,真实体现大多数农民的意愿,特别是改革方案必须依法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切实维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民主决策权。四是坚持依法办事,确保改革规范有序。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情况复杂,从改革一开始就要进行科学谋划,严格执行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和党在农村的各项政策,做到“依法、规范、有序”。五是坚持分类指导,确保改革符合实际。在改革中必须做到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分区施策。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在依照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选择适合当地实际的改革模式,不搞一刀切,使改革更加符合实际、更加具有特色、更加适应发展要求。4.明晰产权应遵循哪些原则?答:(1)已经划定的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不得随意调整。(2)承包到户的责任山,保持承包关系的稳定。林地的承包期为70年。承包期届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继续承包。面积、四至界线不清楚的,在明晰确认的基础上,完善承包合同。农户不愿意继续承包的,可在清理原合同约定的权责和义务后,交回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处置。(3)林业“三定”时自留山、责任山已“两山并一山”的,可按林业“三定”政策予以区分,不能区分的,按责任山的形式予以确权发证。自留山、责任山被以行政手段收归集体统一经营的,应当归还农户经营;按原状返回难度大的,应重新发包。(4)农户举家迁移,户籍未变更的,其自留山和责任山维持不变;户籍变更未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在迁入地未取得承包地,其自留山和责任山可以继续保留;迁移到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其自留山应当归还集体经济组织,责任山在承包期内,按照承包方的意愿,可继续保留,亦可交回集体经济组织。(5)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山林,原则上要按本集体经济组织人口落实到农户承包经营。对不宜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林地和经营效益好、群众满意的集体林场,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可采取均股、均利等方式将产权落实到户,并实行财务单独核算,70%以上的收益要分配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6)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可视情况保留林地总面积10%以内的集体林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实行民主经营管理,其经营收入用于公益事业建设和弥补本集体经济组织运转的经费不足。(7)已经流转的集体山林,凡程序合法、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对手续不完备、合同不规范、群众意见较大的,要本着尊重历史、依法办事的原则予以完善;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依法纠正。(8)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单位经营管理的集体林地、林木,要明晰权属关系,依法维护经营管理区的稳定和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9)与国有林(农)场、森工采育场等单位联营的集体山林,应在明晰权益的基础上履行联营合同,保持联营关系的稳定。 (10)对权属有争议的林地、林木,要依法调处,纠纷解决后再落实经营主体。5.县、乡、村的林改方案需要经过哪一级批准?答:县级改革总体方案,报市州政府批准,并报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乡镇改革方案报县区政府批准;各村组的改革实施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乡镇政府批准,报县市区政府备案。6.林改中民主决策应当注意哪些事项?答: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决策时,有四点需要注意:(1)会前做好充分的酝酿。可以召开小范围的党员会议、村干部会议,也可以开展与村民对话,与群众座谈,让大家事先了解“方案”的原则和主要内容,为会议打好基础;(2)准确把握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人员组成。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要求,召开研究承包方案的村民会议可以有两种形式:一是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三分之二以上参加;二是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村民代表会议是指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会议一般适用于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人数较多,并且居住地不集中,召开村民会议有一定困难的情况下进行。根据我省农村林地大部分属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实际,研究村民小组林地承包方案的会议一般为户代表会议;研究村级林改方案的会议一般为村民代表会议。(3)严格把握“两个三分之二”的原则。即:参加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案通过的票数必须达到与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4)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必须集中召开。一人一票,当场投票表决、验票并宣布投票结果,村民所填的表决票应当场封存,交村干部存档保管备查。二、林地承包经营7.什么是家庭承包经营?答:指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每一农户作为承包人与集体经济组织建立承包关系,承包林地林木用于林业生产经营的方式。家庭全体成员享有平等的初始产权。集体经济组织将林地林木发包给农户承包经营时,按照每户所有成员的人数来确定承包林地林木的份额,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按户承包,按人分地”,也叫“人人有份”。8.林地承包期为多少年?答: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依法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7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规定林地的承包期为70年,进一步表明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不动摇,给予农民承包经营林地林木的“定心丸”。因此,我省这次统一规定,从林业“三定”时算起,家庭承包林地的承包期为70年。为便利下一轮林地发包操作,各县市区应统一规定本轮承包的截止日期。对于在中央10号文件下发前,有的地方已确定了林地承包经营期限,只要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3070年的规定,应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不要再作调整。9.如何确定参加集体山林承包人口?答:参加集体山林承包、收益分配的人口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确定。10.对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林地,如何确定发包主体?答: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因此,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林地应由该村民小组发包;也可由村民委员会统一发包,村民小组组长或村民小组代表在承包合同上签字,并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11.对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不愿承包经营的远山、高山和立地条件差的林地应如何处理?答: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发包。发包收益的70%以上要分配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12.如何处理乡镇人民政府平调村、组的集体林地?答:乡镇人民政府平调村组集体的林地,应纳入此次改革范围,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处理办法。(1)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对乡镇人民政府过去平调和使用的村组集体林地,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属乡镇农民集体所有:一九六二年九月六十条公布以前就开始使用的;原来签订过用地协议已划归乡镇集体所有的(不含租借协议);经当时县、乡(公社)、村(大队)批准或同意,并进行了适当的土地调整或补偿的;原使用林地的乡镇集体企事业单位体制已合法变更的。(2)乡镇人民政府过去平调或使用的村、组集体林地,经合法程序现已改变林地用途的,应尊重现实,维持现状。(3)林业“三定”时已明确林地权属为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按法定程序发放了山林权证的。(4)不符合上述三条规定,确属乡镇人民政府无偿平调村、组集体的林地,乡镇应与村、组集体协商解决,可采取归还林地、租赁经营或联合经营等方式处理。13.如何处理乡镇集体林场的问题?答:对乡镇集体使用自有林地组建的乡镇集体林场,仍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经营收益归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租赁村组集体林地兴办的乡镇集体林场,如果林场与村组已有土地租赁合同,且一直按协议履行各自职责,目前经营状况较好的,可继续维护原有经营模式不变,保持集体林场的稳定;原来没有经营协议,愿意继续承包经营的,签订完善承包合同,明确其经营责任、利益分配办法;属联合经营的,可按照股份合作的方式组建股份合作林场,或按比例分成。对目前经营状况不佳、管理不善、农民利益得不到保障的乡镇集体林场,乡镇必须妥善处理好林场有关的债权、债务,并将租赁的村组集体林地归还给原来的村、组。14.如何处理村集体林场的问题?答:对村集体林场的处理,应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根据具体情况,因地制宜,选择适合当地实际的改革模式。可按人口落实到农户承包经营;也可采取均股、均利的形式,保持林场经营方式,维护集体林场的稳定。对于过去无偿平调村民小组集体山林组建的村集体林场,要将林地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归还原来村民小组,也可采取联合经营、租赁经营等形式,完善村、组利益分配办法,保持村集体林场的稳定。15.农户举家迁移的,其自留山、责任山能否继续承包经营?答: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农户举家迁移,即使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承包方应当交回的仅指耕地和草地,并不包括林地。对于其承包的林地,在承包期内不得随意收回,根据承包方的意愿,可继续保留,或交回集体经济组织;如所在集体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前已经法定程序收回或调整承包林地的,应予维持不变;如属集体强行收回,农户个人知道且在两年内未提出异议,或者即使不知道但时效已超过20年的,视同农户个人放弃自留山、责任山经营。三、自留山、责任山政策16.林业“三定”时未划定自留山的,能否补划自留山?答:鉴于自留山在林权抵押、林权流转上受到政策限制,而责任山在林权抵押、林权流转等享有充分的自主权,且承包期长达70年,承包期届满,还可按政策继续承包,划分自留山对农民已没有实际意义。因此,原则上不再补划自留山。17.林业“三定”时划分的自留山、责任山,如何发放林权证?答:原林权证所载四至清楚且无争议的,本次林改应当以其四至为准,并按实际核实面积确权发证;原林权证四至界限与实际不符,经营范围无争议的,按实际经营管理现状确定四至,核实面积后确权发证;原林权证所载四至不清,经营范围有争议的,经协商、调解后确权发证。18.林业“三定”时或之后由公社管委会盖章发放的自留山证,如何处理?答:由公社管委会盖章发放自留山权证主体不合法,不具备法律效力。只有法律规定的登记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自留山证才具有法律效力。考虑当时的实际情况,之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又没有核发其它权属证件,农民一直经营该山,并无争议的,应予维持经营管理现状,维持公社发放自留山证所确认的自留山性质,按自留山确权登记发证。19.部分地方自留山、责任山已实行“两山并一山”的,此次林改中群众要求恢复原有名称的,应如何处理?答:林业“三定”后,有些地方将自留山、责任山合并,实行“两山并一山”管理。这次改革,群众要求恢复自留山、责任山名称并分别实行相应经营管理的,能够区分的,应当允许按自留山、责任山分别进行确权发证;不能够区分的,按责任山确权发证。20.集体林和农户的自留山、责任山位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单位内的,应该如何明晰产权?答:属于农户的自留山、责任山的,按规定应确权发证到户。属于集体统一管理的,林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均山、均股、均利的形式明晰产权,但无论采取哪种形式,均应征得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在明晰权属关系的基础上,不管是集体统一管理的山林,还是农户的自留山、责任山,在经营上都要按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以及分类经营的要求开展经营活动,依法维护经营管理区的稳定和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21.农户自留山、责任山属国有林场的联营山场,农户坚持要求退出联营的,应如何处理?答:与国有林场、森工采育场等单位联营的集体山林,在合同期内要履行联营合同,保持联营关系的稳定。四、林权登记发证22.如何确定林权发证机关?答:森林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按照此规定,未经国务院批准为地方人民政府的县级以上单位,不具备核发林权证书的主体资格。非县级人民政府的管委会、开发区等县处级单位的林地、林木林权登记,向其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23.林权权利人提出初始登记申请,应当提交哪些文件?答:(1)林权登记申请表;(2)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以及委托权限的委托书;(3)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4)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24.林权初始登记林地使用期限有哪几种情形?答:自留山归农户长期使用,林地使用期为“长期”。家庭承包山,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林地承包期为3070年,起止时间由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规定。林地所有权属村组集体,目前仍由本村组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山林,林地使用期为“长期”。 25.林权勘界现场核实需要哪些人签字?答:根据湖南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场核实人员由当地乡村干部、专业技术人员、村民代表、申请人及相邻宗地有关权益人组成,对申请登记发证的宗地四至界线进行核对,申请人与相邻宗地有关权益人核对无异议并经参加现场核实的所有人员签字认可,再进行地形图勾绘,作为林权发证的重要依据。户主外出打工可由家庭其他成员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凡在现地核实中申请人或者相邻宗地有关权益人未签字的,均视为宗地现场核实不合格。26.换发全国统一式样林权证后,如何收回或注销旧林权证?答:本次林权登记换发证,是以林业“三定”为基础,以“换”证和完善林权登记发证工作为出发点。发新证时,应将旧证收回予以注销。当旧证无法收回时,在发证工作全面结束后,由发证机关公告旧证废止。27.同一宗地内林地、林木“四权”分离的,如何发证?答:各权属权利人分别提供权利证明材料,分别提出申请,由发证机构按发证规定和程序分别登记发给各林权权利人相应的林权证。单独享有林木使用权的,其权利由合同约定,不再单发林权证。28.采取“均股”形式经营的如何发证?答:“均股”的山林属于哪个集体经济组织,林权证就发给该集体经济组织。29.农户已将山林转包、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如何发证?答:根据林地承包方案,对农户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农户颁发林权证,载明农户林地使用权,并登记造册,确认林地承包经营权。农户将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以互换、转让以外的方式流转的,受让方取得流转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向受让方颁发林权证,确认其林木所有权和林木使用权,林地使用权由其双方签订的合同进行约定,不予变更登记。30.“西瓜山”如何登记发证?答:同一小块林地上,有众多的林权权利人,其每户权利人面积都很小,各地块之间又没有明显的地形地物作为区划特征的“西瓜山”, 可采用“分户发证,联户勾图”的办法,将林地面积落实到每户,分户发放林权证,不能发放“联户”证,林权证的附图,以整个地块勾绘一张图纸,各户共用,在图纸上注明本图班林地为多少户共有,本发证户林地的相对位置以及四至情况等,也可以在勾绘图的背面绘制各户林地示意图。31.插花山如何进行登记发证?答:根据物权法第十条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因此,插花山的登记发证,应由林权权利人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供有关权利证明和相应材料,向林地所在地的发证机关申请发证。32.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多次流转,如何登记核发(换)林权证?答: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依法多次流转后,应以最后一次流转合同的约定事项确权登记,核(换)发林权证。以前各次依法流转的协议书、合同书、原林权证、有关部门的批准书、林地所有者的证明书,以及林业“三定”以来林权变更材料等权利依据,均作为本次林权登记核(换)发证的权源依据。已核发新林权证后依法流转的,现有林权权利人应按新林权证、合同(协议)等相关权利依据申请办理林权变更登记。33.考虑城市建设发展用地,是否可以不给城郊乡镇已分到户的林地和造林者颁发林权证?答:为林权权利人颁发林权证是法律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职责,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林权权利人的申请。林权权利人有权依法获得林权证。城郊乡镇已经分到户的林地、林木,应当给农户发放林权证。34.公益林是否要确权发证?答:在这次林改中,公益林的性质保持不变,原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归属不变,外业现场勘界和发证工作与商品林同时进行;公益林为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可以采取均山、均股、均利的形式明晰产权,但无论采取哪种形式,均应征得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公益林为责任山、自留山的,应当确权给经营该责任山、自留山的农户;公益林确权后,按规定发放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林权证应注明公益林的林种、面积和四至范围。35.如何处理2003年以来换发的林权证?答:对2003年全省部署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以来,本次林改之前发放的林权证,要进行一次“回头看”,全面开展自查自纠,边检查,边整改,该完善的完善,该返工的坚决返工。对已发放的林权证,凡是有不到现场勘界、室内填表勾图或不附图、联户发证或多户共证等问题的,一律推翻重来,重新勘界发证;对“林业三定”时已划定的自留山和承包到户的责任山换发的林权证,凡申请主体合法、勘界勾图准确无误、发证程序基本规范的,可予以承认,但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手续、补签承包合同;对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和已流转集体山林发放的林权证,凡是民主决策证据不足,未经村民会议表决通过的,一律视为无效,重新明晰产权、勘界发证。五、森林资源流转36什么是森林资源流转?答:森林资源流转,是指不改变林地用途,将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依法由一方转移给另一方的行为。森林资源流转可依法采取转让、转包、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进行。37.哪些人可以参与森林资源的流转?答:湖南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第六条规定:“鼓励各种社会主体参与森林资源流转,依法取得的森林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受法律保护。”38.哪些森林资源不能进行流转?答:根据湖南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森林资源不得流转:(1)未取得林权证书的;(2)权属不确定或者有争议的;(3)法律、法规禁止流转的。39.公益林是否可以流转?答:湖南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获得森林生态效益补助金的生态公益林流转,应当经批准公布的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不得改变生态公益林性质”;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森林资源流转管理的通知(湘林政20082号)规定“在国家未出台流转办法之前,暂不得流转。”鉴于目前国家还没有出台森林资源流转的具体办法或规定,因此,我省已获得补偿的省级公益林和国家重点公益林暂不得流转。40.林地承包经营权如何流转?应遵循什么原则?答: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形式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并依法登记取得林权证书的,可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下列原则:(1)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和阻碍承包经营权的流转;(2)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林业用途;(3)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4)受让方必须有林业经营能力。41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前已流转的集体山林在本次林改中如何处理?答:总的原则是:已流转的集体山林,凡程序合法、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对手续不完备、合同不规范、群众意见大的,要本着尊重历史、依法办事的原则予以完善;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依法纠正。权属明确,有村民代表大会决议,三分之二以上村民签字盖章同意转让的集体林木资源及林地,并有相应合法流转合同的视为合理流转,按照原村民小组与流转受让方签订的合同,经双方协商确定林权证的核发对象。没有村民代表大会决议或者没有三分之二以上村民签字盖章,由少数村民擅自流转的视为非法流转,在本次林改中需确认权属后,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给予重新认定,需流转的完善补充协议和签订合同,不同意流转的通过双方协商妥善处理好有关问题。已确定合法流转的集体林,只流转林木所有权或者林地使用权的,在林权证的核发时,原则上由双方协商确定林权证的发放对象。有权属争议的林木林地不得流转,已流转的视为非法流转。42.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如何流转?答: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流转,要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提前公示,依法经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采取公开拍卖、招标方式进行流转;不具备公开拍卖、招标条件的,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协商方式进行流转。收益应纳入农村集体财务管理,按规定用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分配和公益事业。43.流转合同的主要内容有哪些?答:签订合同时,一是必须明确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和森林或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四权)归属;二是确定林地使用权期限(含起止时间);三是确定利益分成比例和付款方式;四是合同期限届满后山上林木的处置和造林责任;五是合同附件(如村民代表大会会议纪要等);六是流转林地小班林相图,即万分之一地形图调绘的流转山林的位置、范围图。44.哪些情形下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予办理变更登记?答: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733号)规定,因农村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发生流转,对于以下几种情形应当不予办理变更登记:(1)采取转让或互换方式对林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转让方未依法登记取得林权证,受让方直接申请登记的。(2)采取转包或出租方式对林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原承包关系不变,受转包方和承租方申请登记的。(3)没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农户,将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受让方申请登记的。(4)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农户,将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方式转让给非农户,受让方申请登记的。(5)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林地发包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若承包方不能提供该承包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的证明文件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承包方申请登记的。(6)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依法采用其他方式承包后,经依法登记取得林权证,其林地承包经营权不是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受流转方申请登记的。(7)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申请林权登记条件的。国有森林资源的流转,在国务院未制定颁布国有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的具体办法之前,受让方申请林权登记的,暂不予以登记。此外,对有湖南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第二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林权变更登记。六、林权抵押担保45.什么是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答:指借款人以其本人或第三人依法有权处分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作抵押而获得的贷款。46.哪些森林资源资产可以贷款抵押?答:能转让处置变现的下列森林资源资产,可作为贷款抵押。(1)用材林:即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包括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2)经济林:即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3)薪炭林:即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4)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使用权;(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林地资源资产使用权、经营权。47.哪些森林资源资产不得作为贷款抵押?答:(1)防护林: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2)特种用途林: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3)未经依法办理林权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4)国家禁止流转的其他森林资源资产;(5)权属不清或者存在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6)自留山的土地使用权。48.林权抵押贷款的程序如何?答:(1)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2)银行开展贷款调查;(3)开展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与确认;(4)银行贷款审批;(5)签订抵押贷款合同;(6)办理林权抵押审核、登记手续;(7)贷款发放;(8)贷后检查;(9)贷款归还;(10)注销林权抵押登记。49.个人、集体及单位申请林权抵押贷款需提供哪些材料?答:个人贷款所需材料:(1)贷款申请书;(2)林权证;(3)森林资源评估报告;(4)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5)林权所有者身份证明复印件;(6)其他相关材料。集体及单位贷款所需材料:(1)借款申请书;(2)林权证;(3)森林资源评估报告;(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5)借款单位法定代表人出具的为贷款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函;(6)公司、企业出具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抵押证明。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则出具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同意抵押的证明;(7)国有单位所有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应出具有批准权限的机关审批同意的证明;(8)其他相关材料。50.林权抵押比率是多少?已作抵押森林的采伐、转让,有何限制性规定?答:抵押比率(贷款的额度与经贷款人认定的抵押物评估价值的比率)为30%50%;在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对已抵押森林办理采伐、林权转让手续。七、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处51.处理林权争议有哪些原则? 答:根据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相关规定: 原则一: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必须依照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有利于安定团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裁侵权违法行为。 原则二:林业“三定”时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核发的山林权属证书所确认的林木、林地权属,应予维护,不得擅自变更。确有错误且权属仍有争议的,由原发证的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原则三:已经双方协商解决或经基层组织、人民政府或人民法院处理了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其协议书或调解书、处理决定书、判决书、裁定书等一律有效。同一起争议有多次处理结果的,以最后一次为准。 原则四:除原则二、原则三规定以外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按下列原则处理:国营林场、苗圃、林科所、采育场和其他全民所有制单位与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之间、以及全民所有制单位相互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以全民所有制单位组建或扩建时县级以上(含县、下同)人民政府及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有权批准机关批准的规划设计图、文件所确认的权属为依据。另有协议的,以协议为依据。从“四固定”起一直由全民所有制单位经营管理的林木、林地,其林地的所有权归国家,林地的使用权和林木的所有权归该全民所有制单位。 集体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以及个人和个人相互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以“四固定”时确认的权属处理:“四固定”时未确认权属的,参照合作化时期确认的权属处理;“四固定”和合作化时期都未确认权属的,可参照土改时确认的权属处理。但是,依照法律和政策已将个人使用的林地划归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除外。因兴修水利、兴建电站、修筑道路等基本建设发生的林木、林地权属异动,以当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文件为依据。 原则五:对同一林木、林地,双方均能提出具有同等效力的权属证据的,本着兼顾双方利益,结合自然地形的原则划分。 原则六: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及处理权属争议形成的协议书、调解书、处理决定书、判决书、裁定书所记载的“四至”界线与实际面积不符的以“四至”为准,“四至”不清的协商确定。原则七:乡(镇)集体或个体在其他集体所有或个人使用的林地上采矿,须执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并征得林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同意,签订合同,支付林地、林木补偿费。 原则八:确属在其他集体所有或个人使用的土地上营造的人工林,土地权属不变,林木归造林方所有。但采伐时林木山价应与土地所有者或使用人按比例分成。其采伐时间和分成比例有协议的按协议,没有协议的协商确定。禁止以坟争山。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实施前在集体所有或个人使用的林地内的坟墓,允许维持原状。其保护范围以坟墓外围为限。原则九:农村村民在房前屋后划定范围内以及自留地、自留山上种植的林木,城镇居民在自有房屋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均归个人所有。原则十:凡林木、林地权属有争议的地方,在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进入争议地区砍伐林木和从事生产、基建等活动。 52.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应遵循哪些程序?答:程序一:对林木、林地权属有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应主动协商解决。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不了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处理。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以及全民所有制单位与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或者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处理。 程序二:当事人申请人民政府或人民政府提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必须分别提交申请书或加盖本级人民政府印章的专题报告,并附送有争议林木、林地的位置图和其他有关证据,以及当事人的协商或下一级人民政府的处理意见等原始材料。 程序三:各级人民政府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一般均授权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程序四: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协议,或由人民政府调解或裁决结案,应当分别制作协议书、调解书和处理决定书,记载“四至”与面积,并附林木、林地位置图。必要时,可以在林地设立永久性标志。协议书和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调解书还应由调解人员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书应加盖人民政府印章。 程序五: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程序六: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后,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协议书、调解书、处理决定书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核发林木、林地权属证书,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同时立卷归档,长久保存。 53.在调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下达处理决定时,对当事人复议权与诉讼权如何交待?答:政府作出的林木、林地处理决定应交待复议权,只有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提出行政复议的期限应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提出。 八、森林资源资产评估54.什么是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答:指评估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在评估基准日,对特定目的和条件下的森林资源资产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55.哪些森林资源资产需要评估?答: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联合制定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对评估范围作了三种规定:一是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在八种情况下必须进行资产评估:森林资源资产转让、置换;森林资源资产出资进行中外合资或者合作;森林资源资产出资进行股份经营或者联营;森林资源资产从事租赁经营;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担保或偿还债务;收购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涉及森林资源资产诉讼;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其他情形。二是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是否进行资产评估,由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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