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违规和失职造成经济损失的管理办法.doc
*市*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2012企业管理标准体系员工违纪违规和失职造成经济损失的管理办法修 改: 审 核: 批 准: 受控状态: 发放编号:2012-06-01发布 2012-06-20实施 *市*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前 言本标准由*股份有限公司管理标准化办公室提出。本标准由*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归口管理并负责解释。本标准起草部门:*股份有限公司审计科。本标准起草人:本标准修改人:本标准审核人:本标准批准人:本标准于*年*月首次发布,*年*月第一次修改,*年*月第二次修改发布并实施。员工违纪违规和失职造成经济损失的管理办法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违反财务管理、物资管理、质量管理、销售管理、商业机密以及失职类型和处理等内容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员工违规违纪和工作失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管理。2 职责2.1 经济运行监察部、安保法制部是本管理事项的主管部门。负责参予对因员工违规违纪和工作失职造成经济损失的行为进行调查、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2.2 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因本部员工违规违纪和工作失职造成经济损失的行为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跟踪落实最终处理意见。2.3 分管领导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调查结果进行讨论,形成初步处理意见。2.4 总经理负责组织总经理办公会,对员工违规违纪和工作失职行为形成处理意见。3 管理内容与要求3.1 违规违纪失职的处理方式3.1.1根据行为人给企业造成损失的情况以及违纪违法行为的情节,处罚分为三种:3.1.1.1经济处罚3.1.1.1.1赔偿或加倍赔偿损失金额;3.1.1.1.2罚款;3.1.1.1.3退回赃款或赃物;3.1.1.2行政处分: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关系。3.1.1.3刑事处罚: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3.2 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处理3.2.1 财务核算。会计不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核算,不按财务制度的规定虚列支出,隐瞒收入,除追回赃款外,视其情节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数额较大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3.2.2 现金管理。库存现金必须按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出纳员经手的现金,必须按财会制度规定予以登记收支业务,结出余额,每天盘点一次,发现现金短少,由出纳员全额赔偿。会计每月不定期或至少对出纳的现金盘点一次,发现有挪用行为的,除限期交回公款外,给予行政处分。库存现金被盗,在未破案前,按所盗金额由厂长(负责人)赔偿30%,内保人员赔偿30%(含门卫),财会人员赔偿10%、出纳赔偿30%;如果是出纳人员直接责任(现金不存银行或保险柜未关好等)造成的被盗,由出纳人员全额赔偿,并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被盗案破获追回损失后,对以上人员赔款可酌情退还。3.2.3 银行存款的管理。出纳经手的银行存款,必须按会计制度要求,以业务发生的时间顺序作好收支登记,每月与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若私自取款、公款私存、收支不登记日记账的,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因此而套取现金归为已有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3.2.4 定额管理。产品、原料、辅料、包装定额的管理。生产企业违反公司产品统一销售的规定,私自销售产品的,扣发厂长全年奖金;销售货款不交企业,归为已有的,除追回全额货款外,给予此事决定人或经办人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已私卖产品不上产成品账,因此造成原料及包装、辅料短少的;或采取对原料加大流折,辅料、包装加大定额进入统销产品成本中,冲平原料、辅料、包装物的会计人员,按私卖产品金额的50%给予经济处罚,并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3.2.4.2 3.1.5 邮电费、业务招待费超支的管理3.2.5.1 企业邮电费超支,是指按公司规定享受在企业报销邮电费的人员,其实际报销额超过公司规定的部份,其超支金额,由所报人员全部自付,退交公司,并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公司规定的标准一经修订后,按修订后的实际月份分段计算。3.2.5.2 业务招待费超支,是指在公司规定的业务费标准范围超额支付的部份,其超支金额的50%由厂长承担,并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因特殊情况经公司批准追加的业务招待费计划纳入标准内计算。公司规定的标准一经修订后,按修订后的实际月份分段计算。3.3 违反物资管理制度的处理3.3.1 物资采购3.3.1.1 物资采购人员、原料收购人员,违犯公司规定与供应商(户)相互勾结,抬高收购(进价)价格,或以次充好,或以劣充优,一经查实,除限期追回多付价款外,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有因此吃回扣、索贿受贿、私分多支价款的人员,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金额达到5000元以上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询价人员由于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损失,一经查实,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3.3.1.2 零星物资采购的管理。设施、设备单台次购买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机用配件、劳保用品及零星物资采购,不按公司规定程序办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给予经办人员及相关人员经济处罚、行政处分。3.3.2 物资管理3.3.2.1 进出库手续比较完善而且坚持好的情况下,发现物资短少,应查明原因按会计制度列账,查不出原因的,按短少物资购进价格计算,由保管员全额赔偿。3.3.2.2 进出库手续不完善,又没有建立物资管理制度的,发现库存物资短少,查出是保管人员监守自盗,除追回赃物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查不出原因的按短少物资的购进价格计算,按保管员40%、厂长(负责人)40%、会计人员20%的比例予以赔偿,并给予相关人员行政处分。3.3.2.3 人力不可抗拒的天灾人祸,由责任单位及时申请保险公司赔偿,因不及时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而造成的损失按厂长(负责人)50%、内保人员(或责任人员)30%、会计20%的比例予以赔偿。3.3.2.4 防盗措施不力而被盗窃的财产物资(不包括现金),在未破案前按所盗物资价格的50%赔偿,其中厂长(负责人)按赔偿总额的40%、内保人员40%(含门卫)、保管员20%的比例予以赔偿。如属保管员直接责任,由保管员全额赔偿。盗案破获追回损失后,以上人员赔偿款酌情退还,并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3.3.2.5 单位购买个人使用的手提电脑、摄像机、照相机、音响器材等固定资产,由有关使用人员保管使用。使用人员对由自己保管使用的公司物品负有安全完整性责任。凡因保管不善丢失由该使用人员全额赔偿。若属正常报损或变卖,按程序由公司批准方式进行处理。在工作之外借与他人造成不当使用而损坏,由借出人员负责出资修复,因此而报废或丢失的,由借出人员全额赔偿,并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3.3.2.6 设施设备(办公用品)不按规定使用,造成设施设备(办公用品)损坏报废的, 由责任人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3.3.2.7 车间机器设备机械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失的,按责任人员70%、车间主任20%、机修人员10%的比例予以赔偿;因维修人员责任造成机器机械设备损失的,由维修人员全额赔偿,并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3.3.2.8 报废品的管理。将库存的变质原料或公有废料、废品(已经有关部门鉴定为变质原料或废品,下同)未经批准,低价卖与他人(低于该批原料购进价)或送与他人(报废原料),后又将此变质原料或报废原料(已通过购买者加工处理)以当时的市场价格收回,投入使用的,一经查实,由该项事件的负责人或经手人赔偿相关损失。有因此而受贿或吃回扣的,除限期足额交回赃款外,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金额达到5000元以上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3.4 违反质量管理制度的处理3.4.1 生产质量3.4.1.1 公司明文规定不允许进入车间加工的原、辅料或者明知原料有质量问题而进入车间生产而造成损失的,按损失金额由厂长(负责人)40%、车间主任20%、原料技师(或保管)20%、质检20%的比例予以全额赔偿,并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3.4.1.2 进入车间的物料在生产过程中因人为因素造成质量损失的,由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全额赔偿,并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3.4.1.3 进入车间的物料不按公司规定的配方进行生产而造成质量损失的,按损失金额厂长30%、车间主任30%、质检20%、拌料人员20%(含配料人员)的比例予以全额赔偿,并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3.4.1.4 库存原料管理不善,给企业造成损失的,按损失金额厂长30%、原料技师70%(含原料车间有过失的人员)的比例予以全额赔偿,并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3.4.1.5 车间完工产品出现质量损失,根据生产流程追查各生产工段人员的责任。按损失金额厂长10%、车间主任10%、其他相关人员80%(按责任大小落实到个人)的比例予以全额赔偿,并视其情节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3.4.1.6 市场反馈产品质量损失,按照公司市场反馈质量损失处理程序,按公司领导及相关部门处理意见,追查造成质量损失源头的责任。如处理意见对质量损失要求落实到员工个人的,必须落实由员工个人承担,并在期限内缴回损失款及罚款,不按期缴回损失款和罚款的,由单位负责人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并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3.4.2 工程质量3.4.2.1 技改和维修3.4.2.1.1 企业设备设施的大中修理单项次费用在1000元及以上,须书面报告公司及批复同意后,再行施工。企业按批复要求进行施工时,若原预算费用超支在1000元及以上时须追补修理费用计划,书面报告公司再行批复。不准搞计划外施工(即没有批复文件的修理工程),未经批准的计划外修理工程,按工程实际发生额的50%由厂长(负责人)赔偿,10%由会计赔偿,并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3.4.2.1.2 在维修上弄虚作假,一经查证,按弄虚作假金额的二倍处罚,其中企业按厂长50%、工程经办人员30%、会计20%的比例承担处罚额,其他部门和单位按责任大小分别承担,并给予行政处分,弄虚作假金额达到5000元以上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3.4.2.2 建筑工程3.4.2.2.1 超出设计范围施工,必须通过甲方认可,属隐蔽工程的,甲方工地代表和工程会计要到现场做好实际工程量记录。在工程量记录中弄虚作假,虚增工程量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一经查证落实,由甲方项目工地代表和会计全额赔偿。因此而套取现金物资归为已有的,一经查证,按查证金额的二倍退赔,并给予行政处分,金额超过5000元以上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3.4.2.2.2 擅自提高工程单价或造价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经办人或当事人全额赔偿。由此而套取资金归为已有的,按套取金额的二倍退赔,并给予行政处分,金额超过5000元以上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3.4.2.2.3 串通乙方(施工方)偷工减料,给工程带来质量隐患的,一经查证,给予经办人或当事人解除劳动关系处分。由此而受乙方贿赂的,按受贿金额的二倍退赔,金额超过5000元以上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3.4.2.2.4 未按工程设计要求,降低材料(钢材、木材、水泥、墙体砖、灰浆标号等)质量标准进入工程使用,给工程质量带来隐患的,给予甲方工地代表或当事人行政处分。因此而受乙方贿赂的,按受贿金额的二倍退赔,金额超过5000元以上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3.5 违反销售管理制度的处理3.5.1 货款终身制原则。产品销售货款实行由谁经手,谁负责,若发生货款损失,由经办人全额承担,并视其金额大小给予行政处分。3.5.2 先款后货原则3.5.2.1 凡因对经销商资誉了解不够,不按先款后货执行造成货款被骗,或同流合污,其损失金额由经办人员全额赔偿,并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3.5.2.2 一次性经销的客户,必须做到先款后货。如客户用转账支票结账时,必须先到银行转账成功后再予发货,否则造成损失的,由经办人全额赔偿,并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3.5.3 产品销售货款。销售人员未经公司许可,不准坐支货款或在客户处收取现金。所收货款(包括现金)必须立即入账汇入公司。若不及时交回者,除限期全额缴回公款外,并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逾期不缴回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3.5.4 产品报损3.5.4.1 客户库存产品质量出现问题,需要报损的,按公司产品质量报损程序及办法处理,批准后办事处要现场监督销毁,并作好相关记录,以备公司查验。在报损过程中如将甲客户的报损产品拉到乙客户重复报损,按重复报损的金额由经办人和办事处主任全额赔偿,并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金额5000元以上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3.5.4.2 办事处中转库报损产品,必须按规定由公司批准后报损。该批报损产品在收到批复意见后五日内一次性销毁,并做好产品销毁的相关记录,以备查验。不准许将已批准报废产品长期存入库房,待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到办事处时,又以产品质量问题为由,以实物作证提出报损。凡办事处在报损问题上弄虚作假,重复报损,一经查证属实,按损失金额的50%由办事处主任、20%由经办人、20%由事务代表、10%由财务经理全额赔偿。因此而骗取款项私分的,除限期退出公款外,并给予行政处分,金额5000元以上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3.5.4.3 凡经公司批准报损的产品,再以低价卖与他人流入市场销售,将变价收入归为已有或办事处的,一经查证属实,按变价收入的二倍予以罚款,其中办事处主任按罚款总额的40%、事务代表20%、经办人20%、办事处其他人员20%的比例予以承担,并给予行政处分。对在产品报损中弄虚作假向公司举报的人员,一经查实,公司按罚款总额的50%予以秘密奖励。3.5.5 市场推广费用3.5.5.1 违纪违规而产生的进场(转户)、促销和品牌宣传等销售费用,其处罚按本年度销售管理大纲规定或有关规定执行。3.5.5.2 因控制不好而造成进场(转户)、促销和品牌宣传等销售费用超支的, 按本年度销售管理大纲规定或有关规定执行。3.6 违反商业秘密的处理3.6.1 公司的商业机密,主要包括有价证券、土地使用证、产权证、食品配方、重要文件资料、各种印章、财务凭证等。3.6.1.1 公司商业机密实行专人保管,未经公司领导同意,严禁使用(或出借)。否则,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保管人员全额赔偿,并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3.6.1.2 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商业机密的知情者应严格保密。一经查证属实的泄密者,如已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泄密者全额赔偿,并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3.7 超越管理权限造成损失的处理3.7.1 超越自身工作职责权限,擅自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按损失金额全额赔偿,并给予行政处分。因此而受贿或吃回扣的,除限期足额交回赃款外,金额达到5000元以上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3.7.2 超越公司委托权限,擅自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按损失金额全额赔偿, 并给予行政处分。有因此而受贿或吃回扣的,除限期足额交回赃款外,金额达到5000元以上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3.8 违反车辆管理制度造成损失的处理3.8.1 公司车队管理和使用的车辆实行招标定点维修(急救或车在外地发生修理除外)。在修理和油料耗用中弄虚作假,经查证核实后,按弄虚作假金额的二倍给予当事人经济处罚,金额超过5000元以上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3.8.2 公司系统内其他单位的汽车费用标准参照公司车队标准执行,违反规定造成经济损失亦按上条进行处罚。3.9 失职的处理3.9.1 失职的类型失职类型分为程序的失职、时效的失职、审查审验的失职、检查检验中的失职、实施过程的失职及其他失职。3.9.1.1 程序上的失职3.9.1.1.1 根据职能职责的规定,应该履行而未履行,或履行而不充分,或履行时态度暧昧不明确,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3.9.1.1.2 不严格按程序审核把关,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3.9.1.1.3 不按合同评审和签订程序办理,或合同内容存在严重缺陷被对方利用,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3.9.1.1.4 不及时向上级汇报解决因违反国家法规法令被有关部门处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损失扩大的;3.9.1.2 时效上的失职3.9.1.2.1 公司到期贷款分管领导确定归还而部门和科室人员不及时办理,导致多付利息或罚款,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3.9.1.2.2 应收款项到期应收而未收,或延迟收款而导致诉讼失效,或抵押物品变现不及时等,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3.9.1.2.3 房屋、门面出租,不按合同租赁期限按时收款,或租赁收入不及时足额交回公司(挪用资金的除外),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3.9.1.2.4 工伤医疗保险等费用未及时报销和缴纳(公司另有安排的除外),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3.9.1.2.5 劳动用工合同到期之前未作好相关的前期准备,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3.9.1.3 审查审验上的失职3.9.1.3.1 费用报销不按层层签字负责制规定审核把关,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3.9.1.3.2 维修改造工程因预算审查失误和不严,或参与决算过程的各环节审查把关不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3.9.1.3.3 工资造发遗漏,或发放时审查不严造成多发、少发、重复发放,给员工和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3.9.1.3.4 业务主办人员和出纳人员在支付货款、费用时未认真审查审核,从而导致多支付款项,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3.9.1.3.5 财务人员和各级审核把关人员不按规定审查审核各种凭证,或发生错票、误填、误汇,或到期汇票不可兑现等,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3.9.1.3.6 产品物资多发,或产品物资发运错误等,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3.9.1.4 检查检验中的失职3.9.1.4.1 工作检查巡查时,发现不符合公司规定要求而不及时督促改进纠正,或隐瞒不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3.9.1.4.2 安全检查不到位,或对安全隐患整改督促措施不力,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3.9.1.4.3 品质管理中对进货物资的检验检测因工作失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3.9.1.5 过程及实施中的失职3.9.1.5.1 因资信了解不够,或轻信他人,或管理漏洞而被诈骗,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3.9.1.5.2 合同履行把关不严,造成标的物与合同规定严重不符合,或合同履行不认真,被对方追究责任,或发现对方违约,不追究处理,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3.9.1.5.3 遗漏注册商标、标识、专利的续展,或包装设计(修改)出错,或包装印刷封样把关不严格,或知识产权档案遗失等,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3.9.1.5.4 电脑维护或使用操作不当,导致电脑瘫痪或更换重要零部件,经技术鉴定后,确属操作人员失误,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3.9.1.5.5 产品和物资储运管理不到位,导致产品和物资在中转环节长时间积压(到货后5天内不能发出),或产品和物资长时间滞留途中(超过正常到货时间10天),或产品和物资到岸后而不能及时提(卸)货等,贻误产品销售商机和物资不能正常发挥作用,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3.9.1.5.6 生产厂仓库、供应部仓库、销售中转库库存产品和物资,不按先进先出原则,或不按要求和订单发货(错发、漏发、误发)等,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3.9.1.3.7 销售费用使用时检查督察失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3.9.1.5.8 市场广宣物料的订制,不按公司计划印制或规定执行,或虚报使用计划导致浪费,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3.9.1.5.9 出口产品,因工作失误导致产品退货、索赔、报损,或货款无法收回,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3.9.1.5.10 产品研发过程中,技术资料档案保管丢失,或失职造成新工艺泄密,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3.9.1.5.11 生产调度失职,造成生产组织混乱和错漏,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3.9.1.5.12 公司集中供应物资不按计划或实际采购,盲目购进导致物资报损浪费,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3.9.1.5.13 机器机械设备不根据企业实际需要,盲目购进导致设备闲置,或购进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3.9.1.5.14 库存物资和产品不及时清查盘点,导致库存物资和产品积压或报损浪费,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3.9.1.5.15 水电设施发生故障后不及时排除,或维修、维护不当导致水电费超额支出,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3.9.1.5.16 办公用笔、墨、纸、烟、茶等接待和办公用品不按规定发放和领用,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3.9.1.5.17 档案、重要凭证及重要文书资料遗失,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3.9.1.5.18 工作交接手续不完备,或移交不清楚,或移交内容不完整,或接收人不认真履行移交的工作致使工作中止或延误,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3.9.1.6 其他失职以上未尽罗列,经调查属于其职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失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亦按失职予以处理。3.9.2 失职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包括直接和间接损失)的处理原则3.9.2.1 失职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及以下,根据调查情况,经总经理办公会审定当事人失职造成影响的程度,确定承担一定比例的损失,直至全额承担,并给予行政处分。3.9.2.2 失职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经总经理办公会审定,职代会通过予以解除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