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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隐私权 内容摘要 随着计算机和网络的发展,人们的权利空间从现实空间延伸到了虚拟空间,网络隐私权也随之出现。本文主要界定了网络侵权的概念,分析了侵权行为的内容和特点,并就加强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提出了一些建议,以期公民及司法机关对该新型权利的了解和运用有所帮助。关键词 计算机 网络 网络隐私权 法制 建议互联网是二十世纪末信息技术领域最大的进步。它为人们提供了很多的方便的同时,也给一些不法分子侵犯他人隐私权提供了新的活动空间。网络隐私权保护是现代社会的产物,尤其最近两年,通过手机、互联网侵害他人隐私权的现象大量出现,如何保护个人隐私权受到重视。而隐私权保护从古至今都有,孔子的“非礼勿听,非礼勿视”就是保护个人隐私。在我们的传统中,个人权利往往被忽视,因此造成了个人隐私权被恶意侵害的情况屡屡发生。例如2007年底的陈冠希、阿娇等人涉及的香港艳照门事件,有多名明星的个人隐私照片被网络广为传播,构成侵犯他人隐私权,社会影响很大,目前对此事件尚无定论。据我国官方调查每个电子邮箱用户每周至少收到12封电子垃圾邮件,而这些垃圾邮件每年给我国国民经济造成的损失高达60亿元。这些侵权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利益,也对国家的网络经济发展带来了巨大影响。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格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爱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入侵、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群众出版社,1997年版.第21页.一般认为,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其内容具有真实性和隐私性,主要包括个人生活安宁权、私人信息保密权、个人通讯保密权及隐私利用权等。王利民等.人格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第149页. 而网络隐私权是一种新型隐私权,它与传统隐私权相比,是伴随着因特网的普及而产生的新难题。 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它的保护比传统隐私权更为困难。一 、网络隐私权的特点与内容网络隐私权是在网络空间生活中产生的,它具有与传统隐私权不同的特点与内容。1、权利实体数据化。由于网络是一种数据化的1122,因而使得在网络活动中产生的网络隐私权也具有数据化的特点。2、权利内容复杂化。由于因特网具有开放性、交互性、资源共享性、国际性等特点。因此网络隐私权除了具有传统隐私权内容外还具有了新的内容:a.知情权:个人用户有权知道被网站收集去的个人信息将用于何种目的,以及该信息是否会与他人共享。b.加密权:个人用户有权采用适当的软件技术及其它手段自由地对自己的个人信息进行加密,以阻止他人非法窃取、阅览。c.完全请求权:用户有权要求提供服务的网络公司保证自己信息的完全,并要求网络公司在非经自己同意,不得将自己信息转移他人或进行公布。d.合理的访问权限:网络用户能够通过合理的途径,访问自己的个人资料并进行修改的权利。e.控制权:公民对自己的身体秘密和个人事实有占有、转让、使用、收益的权利。3、权利性质双重性即精神性和财产性。传统隐私权认为隐私权是公民人格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它伴随着人对自身的尊严、权利、价值的认识而产生的一种人格精神权,不具有财产性。但是网络中,经营商可以对自己收集的个人数据进行公布或转让来获得收益。因而网络隐私权已成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具有无形财产权和人格权的双重属性。4、侵权手段智能化。网络是一种高科技的产物,要想通过网络神不知鬼不觉的收集到别人的信息没有相当的专业知识和专门的工具是不行的。所以侵权主体往往都是具有技术优势的个人和组织,侵权行为如偷拍偷录等高科技方式。二 、侵犯网络隐私权的种类及法律救济情况(一)个人侵权行为 1、个人擅自在网络中公开、宣传他人的隐私。由于网络具有虚拟性、可隐蔽性,它为个人犯罪提供了新的可隐蔽的活动空间,也给个人造成了重大损失。例如近期发生在香港的“艳照门”事件,有多名明星的个人隐私照片被网络擅自公开,被传播得沸沸扬扬,构成侵犯他人隐私权,社会影响很大。又如现在网上的偷窥、“走光”等照片,都是网络侵犯隐私权的实例,现在有关部门正在采取措施限制或关闭此类不良网络,以维护网络环境和保护隐私权。但是我国目前对此的立法只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18条规定:“用户不得擅自进入未经许可的计算机系统,篡改他人信息;不得在网络上放恶意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而此种侵权行为造成一定影响的,则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101条规定的“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加以保护的法律理念。但是这些规定都没有对影响标准和处罚标准加以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主要通过自由裁量权来操作的。本人认为这样会减少法律对此现象的可操作性,也容易造成同法而不同罚的严重后果,因而本人主张通过网络访问流量这一客观标准加以确定会比较合理。2、黑客的攻击行为。 黑客是“cracker”的音译,就是“破坏者”的意思。黑客主要是通过非授权的登录攻击他人系统,窃取网络用户的私人信息或者直接将电脑病毒植入他人电脑使他人整个系统崩溃,使他人的个人信息完全丢失,这种侵权行为对于没有专业知识普通用户而言是难以发现、更无法抵御。刘少可、孙霄鹰.浅析黑客行为对个人计算机数据隐私权的影响.中国律师报.1999年11月17日.第30页故本人认为对这种侵权行为只有组建一支由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网络警察队伍和建立专门的网站进行防治是必要的。我国有关部门应该建立一个专门的网站,对网络上的侵权行为进行立案备案,并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信息,利用先进的网络和软件技术对黑客进行跟踪,从而找到黑客的实际地址。然后再由他们将案件材料发送到当地公检机关,交由当地公检部门进行处理。目前我国在法律方面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23条规定“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或者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我们在刑法中仅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但是对于严重的侵犯隐私权行为没有纳入刑法的之中,以便加强查处涉及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犯罪,维护健康的网络环境。(二)商业组织的侵权行为1、专门的网络偷窃公司的侵权行为。大批专门从事网上调查业务的公司非法窃取、利用他人隐私来营利。某些网络公司通过具有跟踪功能的cookie工具浏览和定时跟踪用户的网上操作,并通过cookie将自动记录的用户访问的站点和内容发送到网络公司中,这就使得用户失去了对自己个人信息的实际控制。我国目前对此种行为没有专项规定,只是参照宪法、民法规定的有关名誉权的规定处理。2、广告商利用网站滥发垃圾邮件,严重侵犯他人信息通信自由的行为。垃圾邮件是指不经过对方同意而发送的宣传性质的广告内容。一般都是由一些有牟利意图的商家发送出去的。也有部分个人网站站长利用发垃圾邮件来宣传网站。据统计电子邮箱用户平均每周至少会收到一封垃圾邮件,大量垃圾邮件的狂轰滥炸甚至会使用户的电子邮箱崩溃。网络公司以各种形式将用户的资料大量发给广告商来获得利润。而后广告商通过跟踪程序或发放邮件广告方式来“关注”用户。对此国外已经有了先进的理念,如美国电子通讯联盟已提出:未经当事人同意,网上直接广告商不得向用户发送具有诱惑性质的邮件,并允许用户把自己从广告商的地址列表中删除以免网络广告的骚扰,维护个人的生活安宁权。目前我国对广告商的这种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并没有规定,故我认为应该将此写进广告法,以加强对网络广告业的规范运行。(三)软、硬件供应商的蓄意侵权行为。有些软、硬件供应商在自己销售的产品中开“后门”对消费者的隐私数据进行收集。使用户私人信息可能受到不适当的跟踪。这种现象是大多是由于软、硬件供应商的产品垄断造成的。如不加禁止的话将会增加IT行业的部分商家的垄断利润,给社会带来“正当侵权”的假象。由于现在部分IT商家的技术垄断没有打破。因此对此种行为的在市场管制方面应以预防为主,自主开发和市场自我调节为辅。因而我们应加强对市场产品的检测,对于有“后门程序”的产品坚决不让进入市场或让商家限期召回。与次同时我们还应加强对自主产品的研发的力度,彻底打破外国的垄断。使国内人民可以用上自主、安全、技术指标高的产品。在法制方面我国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只是达到有法可依。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26条规定:“生产者应该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具备产品应当具有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但是这些规定既不明确又缺乏可操作性,因此本人认为应当将此不正当竞争性质的侵权行为明确写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加强对此行为的管理。(四) 网络供应商的侵权行为1、网站商对本站用户的侵权行为。他们利用先进技术和数据库中收集的资料可以在未经用护同意的情况下将其转移、修改用户的个人资料和电子邮件。用户享受供应商的服务的行为是一种拟消费行为,提供商应该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条规定的“经营者与消费着进行交易,应该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的诚实守信义务。对此行为的处罚我们可以参照民法来处理,如果情节严重的我们可以参照刑法225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网络中介商的贸易侵权行为。现在很多的交易是通过网络中介商来完成的。它们在网络交易中不仅起着贸易双方的联系人作用,还对网络贸易双方进行信用担保和金钱中转。例如甲想卖游戏币,他先在网络中介商注册标价示卖或将其委托中介商卖,乙在中介商网上见后将钱打到中介商的帐户上而中介商将游戏币打到乙的游戏账户上,最后由将钱打到甲的账户上,整个交易就这样完成。在整个贸易中起者非常重要的作用。如果网络中介商要是将贸易的数据滥用或将钱占为己有的话后果是相当严重的。在现实中这种现象也是相当多的。对于这种侵权行为我们应加强对建网的监控,禁止资信不好的个人或组织建立贸易中介网。在法制方面我国目前并有对此行为作出规定。在实践中只是参照民法中有关市场公平、诚信的规定。3、互联网内容提供商(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的侵权行为。ICP是专门向用户提供信息的网站。他们是信息的集中地,在很多公开的信息中就有关于个人隐私权的内容。关于这种行为我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20条规定: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发现有害信息应当及时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不得扩散。如ICP对公开他人隐私的行为,不采取措施。它将构成侵害用户隐私权,应承担过错责任。(五)雇主侵犯雇员隐私权的行为 随着办公自动化的发展,电脑和网络成为了现代办公的重要工具。但是有些职员会利用这些便利进行自己的私人事务,因而雇主采用软件工具对雇员上网的行为进行监控和拦截。雇主的行为具有隐蔽性,是对公民隐私权利的侵害,因该对其进行合理的调整。因为它涉及到劳动和公民民事权利,我们可以通过劳动法和其他有隐私权方面的法律规定共同调整。三 、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建议(一)法制方面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网络法制建设是一个系统的过程,我们只有通过立法、执法、司法、监督的建设才能使我国的网络隐私权得到最有力的保障。1、立法方面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立法是网络隐私权法制建设的起点,目前我国法律将隐私权归入名誉权中进行间接保护。然而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发展权利,与名誉权虽然有密切的联系,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出现交叉,但它们却是两个独立的领域,二者的主体、性质、调整范围、侵权方式、保护方法都是截然不同的。名誉权所关注注是与民事主体名誉有关的事实表述是否真实以及评价是否适当。而隐私权所关注的是民事主体的私人生活安宁以及私人信息秘密不受侵犯。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群众出版社,1997年版.第165页这两者是不能一概而论的。因而我国立法方面首先就要树立隐私权独立保护的法律理念。其次在立法中我们第一,应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写进宪法,以确立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体现隐私权这一项新的人权。与此同时修改民法、刑法等基本法中关于隐私权的规定使之与我国的宪法一致。第二,加快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将以前的有关规定系统化。目前我国正在着手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提到个人信息保护,人们往往会想到保护隐私。而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保护的范围不仅仅是公民个人隐私,而是其范围要大于隐私,重在事前干预。比如说,你个人的手机号码、家庭住址、你的医药档案、你的职业情况等等,这些也许够不上隐私,但都属于这部法律保护的范围。另外在公共场所能不能随意安装摄像头、对于偷拍偷录行为怎么界定等等,这部法律都将做出规范。保护隐私权重在事前干预,一方面需要保护个人权利,另一方面又不能阻碍正常的信息流动。一方面要充分保护个人隐私,另一方面,必须要考虑到必要的社会管理监督,平衡两者的利益关系。以前对于个人隐私的保护方式,往往只有当侵害事实发生之后,被侵害者只能通过打官司,要求侵权者赔偿。现在,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不仅仅是事后的保护,还包括事前的干预。该法出台之后,我国也会成立专门的机构,对于收集和处理个人信息的主体、目的、收集手段等等进行审核,从源头上规范这一行为。按照目前的法律,侵犯他人名誉权只能承担民事责任,而且往往是在被对方告上法庭后才会承担民事责任。当个人信息保护法一旦正式出台,侵害他人信息,可能会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严重的要承担刑事责任。第三,将网络侵权行为写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加强专门领域对网路隐私权的保护。最后,加强司法解释。网络是一个高速发展的虚拟社会。为了使我国法律与调整的侵权现象一致,我们必须不断地进行司法解释,规范新的侵犯隐私权现象。2、司法方面的保护。在司法方面最重要的是解决的是管辖权问题。我国目前对此没有硬性规定主要通过一般民事管辖权来处理。而目前国际上很多国家是采用网络环境下最低联系原则,它要求被告只要有意利用法院地法律提供的便利条件,法院就有管辖权。这种管辖权原则对保护原告即受害人有益,因为有联系地的法院在取证和调查方面比较方便。但是只是通过它来解决网络隐私权是不够的。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我们应运用多种原则来确立隐私权:a双方协议管辖权原则。网络社会社会中当事人具有平等权,他们可以通过民事协商来确定管辖权问题。b 服务器所在地原则。服务器是网络的基础,也是网络数据的现实所在地。通过它我们可以了解到更多更新的侵权信息,以此地作为诉讼地有利于调查取证和庭审。3、加强执法保护。对于网络条件下的执法我们必须以网络为基础,技术为条件,加强监控为根本的执法思路,使我国有关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得到最有力地贯彻。在具体执法中:首先,对网络的访问量进行监测。访问量很多网站收入的来源,通过观测就可以大致确定其收入,从而确定执行的标的。其次,让网站特别是营利性网站必须在银行办理账户,从而使网站的收入在银行的监督之下。再次,将网站服务器和系统实地化,使执行能找到确切的执行地。4、网络隐私权的监督和咨询。我国在网络监督方面已建立了垃圾邮件举报邮址、网站和电话,但只是对垃圾邮件方面,没对其它方面加以监督。我认为我们可以组建一个网站接受网络隐私权的举报投诉和进行法律咨询。首先应该在政府机关组建专门的网络检查部门来进行监督运作。(二)网络自身建设方面的建议1、建立行内网络安全标准。目前国际上很多标准化集团已制定相关标准,如:Internet的IETF和WSC 。而我国还没有统一的相关标准。我们应尽快建立我国的安全标准。2、建立行内资信评比和认证确认组织。对于网络应由网络自身去完善才是根本,建立行内资信和认证组织,可以利用专业的技术对现有的网络组织进行监督,并颁发专门的网上认证执照,并建立数据库在网上进行公开,使公民可以选择放心的网络供应商。3建议实行网络实名制。为了维护网络的健康和安全,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和经济权益,建议向韩国等政府学习借鉴其管理经验,推行网络实名制。通过立法、监督、管理和教育等措施,对网络邮件、网络论坛、博客乃至网络视频实行实名制,有力地保护个人隐私权,提升网络服务的质量,促进网络消费、网络产业快速发展,从而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持续发展。参考文献1王利民等.人格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2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群众出版社,1997年版3何勤华、戴永盛主编.民商法新论.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年12月版.3李德成.网络隐私权保护制度初论.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4张正新.中国企业电子商务转型及其法律问题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5刘少可、孙霄鹰.浅析黑客行为对个人计算机数据隐私权的影响.中国律师报.1999年11月17日6张新宝.互联网发展对隐私权保护的挑战与对策.中国民商法律网.2003年10月24日.7饶传平.网络法律制度-前沿与热点专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1月版. 8杨立新.关于隐私权及其法律保护的几个问题.人民检察.2000年8月28日.9殷丽娟.专家谈履行网上合同及保护网上隐私权.检察日报,1999年5月26日10蒋志培.网络与电子商务法.法律出版社,2001.11周春梅、陈文曲.数据隐私权及其法律保护.律师世界,2001年3月.12宋丽.电子商务的发展与个人资料的保护.研究生法学,2000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