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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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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doc

    论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文章来源 毕业论文网 论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一)离婚经济补偿制度适用范围狭窄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实现的前提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即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为家庭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才可以向另一方要求经济补偿。如果夫妻没有约定分别财产制,而是实行共同财产制,则不能请求经济补偿;如果夫妻双方约定婚后所得财产,部分归共同所有,部分归各自所有,也不能要求经济补偿。但是就现在我国的夫妻财产制适用情况来看,我国无论是在城市还是农村,采用夫妻约定分别财产制的少,人们根本就没有这样一个意识,很多人认为采用夫妻共同财产制有利于家庭的稳定和巩固夫妻感情。也许是我国传统习惯所致,我国国民就没有约定财产制的习惯,从而不被大多数国民所接受,相反很多人就认为,约定财产制会影响夫妻感情,会增大家庭摩擦。但是现今农村很多都是男在外打工,女的就在家里带小孩,照顾老人,若然男方在外发迹,并刻意隐瞒自身财产,而提出离婚的话,那女方的利益必然受到严重的损害,而自己辛苦多年最后却一无所获,再者因为脱离社会多时,适应能力,生存环境以及经济状况都急剧下降,对家务劳动付出较多的一方心理必会失去平衡,就造成了不公平的现象。离婚经济补偿制度以分别财产制作为适用条件,超前于我国家庭夫妻财产关系的实际,但婚姻立法却以此作为实行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前提条件,就使得这一救济制度的适用范围在很大程度上受到限制,远远不能满足调整我国夫妻财产关系的需要,此制度形同虚设。(二)离婚经济补偿标准不明确夫妻多年共同生活之后,多数家庭的女方不得不把自己人生中大好的黄金年华、精力和体力奉献给家庭、孩子、老人以及丈夫,在生育中还要承担体质下降甚至留下终生疾病,乃至献出生命的风险。在承担大量琐碎繁杂的家务劳动必然会消耗女性大量的时间、精力和体力的同时,就会影响她们在自身学业提高、工作进步、知识更新、职业晋升等,在现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失去选择更好职业的机会,甚至被社会淘汰。而男方可以在女方付出大量时间操持家事时,安心的学习、提升自己、事业发展、社会地位和经济收入提高等获得巨大利益。如果把这个问题至于市场经济条件下讨论的话,一个已婚妇女在家庭中大量投入的劳动和代价经济价值是巨大的,其实远非夫妻财产的一半所能补偿的。法律上规定的对离婚夫妻中女性财产照顾,只不过是将本属于妇女应得的权益说成是照顾,事实上,丈夫那些收入在女性对家庭的无偿投入面前早应黯然失色。我们举个例子,就按现在我国一个家庭保姆的平均工资水平,包吃包住大概在500-1000,还不算女性在家庭中自己付出的金钱,那按此标准算下来,一个已婚妇女对家庭的家务投入以货币计算每年至少在1万元左右,按结婚年限来算,比如一个结婚10年的妇女,如果离婚,家庭对她的补偿,仅家务劳动的价值就要高达10万,还不包括生育儿女的补偿,加上这些应该更多。但是现在人们总觉得女性操持家务是理所当然,男方要在外拼搏赚钱,女方就该在他们身后默默的照顾好他们,这就是女性的天职,生儿育女也是自然赋予女性的,所有的风险都是应该承担的。可这些都是显失公平的理念。但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即便是特殊照顾女性的离婚财产案,但是女性在获得补偿的数额上仍是不多的,不符合经济价值的。这也说明女性在离婚时很少有因为家务劳动付出较多而得到合理经济补偿的。(三)家务劳动举证困难家庭都是独立的社会组成成分,家里谁做家事做得多,关上门,只有当事人双方知道,外人无从知晓,所以要以何种方式去举证自己对家务劳动付出较多是很有难度的,因为光凭当事人双方的口头证词,并不可信。在家庭生活中不可能随时都用DV等方式记录下来,所以举证也是一大难点。(四)离婚经济补偿的时限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双方约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即使一方对家庭付出了较多义务的,在离婚之前或之后,均不能向对方提出补偿。多付出义务的一方行使补偿请求权,只能在离婚诉讼中向对方提出。如果在离婚时不向对方请求补偿的,对方可以不予补偿,离婚后,该请求权随即消失。也就是在未离婚时也不可以要求对方进行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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