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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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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毕业论文.doc

    江西广播电视大学 09秋法律 专科毕业论文论文题目: 浅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作者姓名: 学 号: 0936001452717 所在电大: 景德镇市分校 指导老师: 日 期: 2011年12月21日 浅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摘 要:新婚姻法的有关条款,是否削弱了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不利于保护妇女的合法权利;是否使男人更加为所欲为,降低了男人的离婚成本,从而导致社会离婚率加大,是家庭更不稳定?其实不然,新婚姻法是总结这么多年的司法实际,针对现在社会出现的新问题,对原婚姻法进行补遗和突破。关键词: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条文理解 创新及亮点2011年8月13日实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引起社会各界广泛热议。一方面,一些女性利益的代表者批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体现了男权主义,让负心汉们离婚变得更容易,离婚成本更低,推高了离婚率;另一方面,一些社会学家则煞有其事的宣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会改变人们的婚姻观念,一些被婚房折腾得焦头烂额的愤青们欢呼从此似乎可以裸婚了。这和中华民族几千年的传统文化影响、评议者的人生阅历、对社会的认知度以及所站的视角不同是分不开的,在理解部分民众批评的同时,作为法律专业的学生有必要站出来为民众正确理解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做一些工作。以下把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简称为新规。新规产生的背景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施行后,为了在审判实践中更好地贯彻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为各地法院正确、及时地审理各类婚姻家庭案件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裁判依据。从全国法院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情况来看,近年来出现了一些新的疑难问题,其中一些问题争议很大,“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并不鲜见,使司法裁量尺度出现偏差,亟须出台司法解释以统一法律适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该部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从2008年1月开始着手婚姻法解释(三)的起草和调研工作。起草小组先后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及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查阅了300多件有关婚姻家庭案件卷宗,为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提供了第一手资料。同时,注意深入调查研究,赴各地法院召开座谈会,听取一线法官关于婚姻家庭案件审理中的意见。专门召开专家论证会,认真听取了专家们的意见和建议。书面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民政部、全国妇联的意见,再根据反馈的意见逐条推敲并进行修改。并于2010年11月15日至2010年12月15日,在中国法院网和人民法院报上公布了婚姻法解释(三)的征求意见稿,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共收到网上意见9974条,共计200多万字,同时收到书面来信181封。经过三年多的调研和起草工作,特别是在全国范围广泛征求意见后,婚姻法解释(三)终于正式实施了。从三年多的调研起草,到2010年征求意见稿引发广泛热议,再到收集一万多份各方意见后,用半年多的时间反复斟酌,可见最高人民法院的慎重态度,也可见用法律调整婚姻家庭纠纷的难度。1这次出台的司法解释,主要针对审判实践中亟须解决的一系列疑难复杂问题作出细化规定。这些规定是审判实践经验的总结,同时也凝聚了社会各界人士的智慧。对新规热议条款的理解新规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解读举例说明,假设男方婚前贷款买了个价值60万的房子,当时首付2成即12万,贷款48万,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30万,还剩18万银行贷款没有还清。这种情况下,双方离婚财产如何分割?“按照新规,首付12万系男方个人财产,18万未偿还贷款则为男方个人债务,共同还贷的30万就为共同财产,也就是说,最后,男方能分到房子,18万的债务由他个人继续偿还,女方则能分到15万,以及男方视房子市场价格上涨而协商给予的一定补贴。”其实,如今打离婚官司做财产分割时多数已采取这样的操作方式,只不过,以前没有法律条文可参照,解释三相当于明确了这点。新规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 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读这两句话字面不难理解,但实际操作时一定要注意:举例说明,假设双方父母出资买了个价值100万的房子,男方出资30万,女方出资70万,如果登记在一方名下,分割财产时,男方拥有该房30%,女方拥有该房70%;如果再增加另一方的名字以后,其法律后果就变成:该房是夫妻共同财产,男、女双方各拥有50%产权,加了名字之后女方将少得20%。新规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解读没有公证,承诺是没有效力的。也就是说夫妻双方赠与和协议,是去需要办理公证。新规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解读这点最具“颠覆性”。“婚姻法明确规定,处理家庭重大财产必须取得双方的一致意见,基本上,多数家庭最重大的财产肯定就是指房子了,老婆不同意卖,老公偷偷卖掉了,老婆是可以提出要求撤销交易的。”“为什么要做这样的修改,我的理解是,这一规定与物权法冲突了。”有人说,现在不需要配偶到场的说法,跟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的不动产转移登记管理办法基本一致,跟物权法谁登记谁卖房以及善意取得条文也是一致的,即保护善意购买第三人的权利。“很多人肯定要问,那配偶的权利怎么保护,新规说了,追讨啊,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不过,他也认为,追讨在事实上是很难的,所以最好的办法就是:既然是双方共同购买的房屋,房产证两个人的名字都要有!“建议以前没名字的,都早点去加个名字!当然,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2新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解读这一条最富争议的规定引起在座专家的热烈争论,有人认为,这样的规定不鼓励小三索赔,从另一角度看又变相鼓励了男人养“小三”,风流的男人完全可以“玩了之后不给钱”,这样的立法导向不对。本人认为婚姻法首先保护的是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当今社会“小三”风气盛行,是应该“小三”们想想他们的后果新规第九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解读“生育权”曾引起很大的争议,现有的婚姻法,并没有单独对这一问题做出规定或说明。“这条新规定同样是很人性化的,一方面,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这在以前,这种情况法院是不会同意离婚的,但实际案例中,法院虽然判定不准离婚,很多不孕妻子却极可能遭受家暴或者冷暴力;另一方面,如今,女方因为怕丢工作、或者怕影响身材而不肯怀孕,或者有的悄悄流产,新规等于给了个说法,即妇女自主决定生育的权利。”这条规定应该是和计划生育法接轨,旨在保护妇女权益。新规的创新及亮点新规既保护婚前财产,又警告那些欲借婚姻不劳而获者 ,强调婚姻关系中的个人独立,或令一些对婚姻抱传统期待者感到无所适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涉及近年来婚姻官司中的热点和焦点问题,其中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成为最受公众关注的焦点。婚姻法新司法解释触及时下婚姻纠纷中许多敏感环节,在人们对婚姻关系所蕴含的权利义务认知比较模糊的今天,新规无异于给公众上了一堂生动的普法课。公众对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的热议焦点更多是误读,比如“二奶分手费”“按揭房产认定”“亲子关系认定”等问题在过去的司法操作实践中已是这种审判思路,这次只是通过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并非“创新条款”,也未改变婚姻法基本原则。这次司法解释综合考虑各方利益,与过去的司法审判操作实践相比,另有二大突破创新。一是夫妻双方在不离婚的情况下,可以请求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处理的婚姻纠纷案件常出现这样的情况:夫妻双方虽感情不和,但女方顾及孩子努力维持婚姻,男方在矛盾期间把财产转移、变卖,虽然严重侵害了女方利益,但用现行的婚姻法却无法阻止。结果是,弱势女性要么赶紧起诉离婚,分割共有财产,要么就维持婚姻关系,眼睁睁看着丈夫转移财产,直到人财两空。新规第五条制定的婚内财产分割权制度参考了国外的立法现状,是对夫妻关系中处于弱势一方进行保护的立法重大突破。二是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离婚后归自己子女一方所有,不再算是父母对小两口的赠与。如一对江苏的老两口用一辈子的积蓄,给女儿在北京买了套房子,谁知道女儿结婚刚一年就闹离婚。女婿说,房子是岳父母买给两个人当婚房用的,当然是夫妻俩的;女儿说,房子是父母赠给自己的,离婚丈夫别想分。老两口急了,自己用一辈子积蓄买的价值百万的房子怎么就要硬生生分给要离婚的女婿一半呢?按照过去的婚姻法司法解释,这种情况下父母出资优先推定是对子女夫妻俩的赠与,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或对自己一方子女的赠与。而新规第八条把这种巨额出资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这平衡了父母与子女夫妻之间的财产权,同时还考虑到中国的国情世俗,父母不可能给子女出钱买房时还让小两口签名打借条或签订赠与合同。这样的立法导向是让父母放心为子女成婚买房进行资助,同时也不会因为一方父母出钱买房后,在子女离婚时财产分割显失公平。3 新婚姻法新在哪里? 新婚姻法的亮点是:禁止家庭暴力、严禁包二奶、所有权更加明晰、离婚条件更加明确等。一、所有权更加明晰以往人们简单地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如今这个“共有”也不是绝对的了。修改决定列出了个人特有财产范围,包括:一方的婚前财产;因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同时规定了夫妻对婚前、婚后的财产可以书面约定归各自所有,这种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二、禁止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影响婚姻质量和导致社会不安定的重要因素之一,修改决定在重申“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的基础上,突出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并且规定:“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4修改决定还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检查院应当依法公诉。三、离婚条件更加明确.此次修改决定仍然以“感情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原则,但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可操作性。修改决定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四、严禁“包二奶”修改决定在原有婚姻法规定“禁止重婚”的基础上,增加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内容。这样的修改,对“包二奶”的现状有了更强的针对性,属于重婚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的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修改决定还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五、离婚后权益更明确离婚后探望子女一直是个难题。为此,修改决定增加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从而把这种权利法定化,还第一次把家务劳动的价值予以量化,规定:“一方因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六、实行离婚过错赔偿制为了更好地体现在离婚时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修改决定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一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里确立了过错赔偿原则。“损害赔偿”主要是指精神损害赔偿。七、增设无效婚姻和可撤消婚姻制度这是立法机关第一次确定的两项重要的婚姻制度。修改决定规定,具有“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因胁迫结婚的,属于可撤消婚姻。无效或可撤消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结束语:婚书如同“合约协议” 结合情理法,强调婚姻关系中的个人独立婚姻就是一场男人和女人争夺话语权、经济权、掌控权的战争。5现代人越来越看重婚姻中的感情成分,但感情却不是法律所调整的内容,法律只能引导人们正确看待感情。婚姻不仅仅是两性身份关系,还包括财产、亲子、亲属关系。缔结一桩婚姻就像是签了份“合伙协议”,契约规定了夫妻双方在未来生活中各自的义务和权益。拿公众热议的“老公变房东”来说,婚前一方买房有多种情况,如果男方在婚前已经买房,并将全部购房款还清,房产就是男方婚前一方个人财产,女方婚后参与还贷的部分,按照新的司法解释返还本金,并补偿升值利益。如果两人一起出资买房,双方可以把房产变成夫妻共有。第十一条的立法既保护了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引导人们不要因担心个人财产因结婚转化为共有而不敢结婚,同时也引导夫妻婚后都要为家庭作贡献。 最后还警告那些企图借婚姻坐享其成的人,最好别指望不劳而获。所以,这是情、理、法较好的一种结合。参考文献1、叶文波叶文波律师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北京法律出版社2、刘安峰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上海人民出版社3、王选婚姻法新解谁受益成都文艺出版社4、孙海涛谈行政诉讼法河南人民出版社5、代士晓婚姻保卫战文化艺术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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