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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我国司法解释的成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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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我国司法解释的成因.doc

    浅析我国司法解释的成因文章来源 毕业论文网 浅析我国司法解释的成因事物的发展都有其必然的因果关系,司法解释也不例外。我国司法解释的成因主要是立法解释的局限性以及法律的局限性。(一)我国立法解释的局限性1.在我国的法律生活中,常常是立法者同时兼为解释者,而这种情况实际上是一种角色的重置,与权力分工制约的法治理念背道而驰。在民主体制之下,立法机关作为代表人民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政治机构,是国家权力的中枢部门,并因此被人们看作“主权的守望者”。2对于立法者而言,其职责之一,是根据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设定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定规立制、定纷止争。可以说,立法者的立法,是一种毋容质疑的正常角色。然而,立法者的任务也正在于此,他可以制定法律,但未必就有资格解释法律。法律一旦被制定,就成为相应的法律文本,而法律文本不仅约束解释者、执行者,同时也约束立法者。同样,从权力配置的角度来看,即使把法律解释作为一种权力,由立法者来同时行使解释权也是不恰当的。“法律解释本身包含着对法律是否违宪的审查与判定,由立法者来宣布自己所制定的法律是否违宪,这既不合理,也违法逻辑规则”。2.从我国现行立法解释的对象来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立法解释的主体,不仅要解释自己所制定的法律,还要解释全国人大所制定的基本法律,然而这种制度设计是否就符合民主理念呢?近3000人组成的全国人大所制定的法律,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来进行解释,这好象是由民主到专制。民主的基本规则是赋予社会主体以普遍的权利 ,由成千上万的法官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对法律作出不同的解释,这是否比由一个机构垄断解释来得更为民主?许多学者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构 ,它必定会真实地执行全国人大的意志,但是,这种理论本身就是一种设想。果真如此的话,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规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就失去了意义。况且 ,从权力本身的角度来看 ,权力的运作呈自上而下的放射状结构,每经过一层中介,其放射范围就会有所扩大 ,如果全国人大的权力还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这一中介才能呈现于社会 ,那么也就难保全国人大常委会不会滥用这种权力。因此 ,我国现行法律所确定的立法解释体制,既无理论上的正当性 ,也缺乏制度上的合理性。 3.是不是谁有权立法,谁就有权解释呢?如前所述,权力分立制衡体制要求立法者与法律文本脱离后 ,法律文本即取得一定的独立性 ,即使是立法者自身也不随意地修改法律,而须走修改法律的正式程序。任何人都不能借“法律解释”之名 ,规避修法程序,而肆意地修改法律。另外 ,我国一向把“法律”的范围局限于国家法,而漠视国家法之外的社会法、习惯法的存在。如果我们不这么狭窄 ,将法律的范围扩及社会法和习惯法,那么 ,按照“谁有权立法,谁就有权解释”的理论,社会法和习惯法的解释主体又该是谁?此时的立法者就并不是立法机关。还有,现代民主制度下早已是机构立法 ,法律是机构内代表不同利益的多方斗争与协调的结果 ,立法者的意图就很难被知晓。所以,按照谁有权立法,谁就有权解释的话,势必会造成法律制度的混乱。 (二)法律的局限性法律的局限性源于立法的局限性,它是立法的局限性在法律适用阶段的体现。立法的局限性表现在立法活动中,而法律的局限性则表现在法律的适用过程中,立法的局限性在立法活动中表现是隐秘的,往往立法者本身对这种局限性也毫不察觉,而这种局限性往往在法律适用于社会生活中才能体现出来。法律作为社会规范,与其他任何事物一样都有其两面性。当法律以其普遍性、确定性、预告性、强制性等特点赢得无数赞誉的同时,也暴露出僵硬、教条、公式化的弊端。“法律作为防范人性弱点的工具,其防范对象有立法者、司法者和守法者,而法律面对最直接、最广泛的却是广大的守法者”。1法律将立法者和司法者的行为予以机械地规制以后,二者就依据规制法律对守法者进行机械地操作,所以受苦的只能是守法者。虽然成文法以规制或主要规制立法者与司法者的目的而产生或存在,但因此而指定的成文法在法律适用中表现出来的局限性,在制约司法者的同时,最终还是制约着守法者,守法者成了法律局限性的最终承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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