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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刑人员未成子女生存状况调查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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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刑人员未成子女生存状况调查报告.doc

    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生存状况调查报告摘要:未成年人属于社会弱势群体,而监狱服刑人员的未成年子女则是弱势群体中的弱势群体,但他们同样是国家和社会的未来,因此全社会无疑应给予更多的关注.本文主要从法律和社会的视角,以南京女子监狱服刑人员为抽样调查的样本,对”监狱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生存状况”包括生存,教育,家庭生活与精神心理等方面进行调查研究,探讨改进这些未成年人生活状况的相关对策.一,调研背景未成年人保护是社会和谐发展中的组成部分,他们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预备队和生力军,保护未成年人,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责任.由于未成年人所具有的特点,因此他们被认为是社会的弱势群体,而在这个弱势群体中,还有一个更为特殊的群体服刑人员的未成年子女.和别的未成年人相比,他们还要面对没有父母的生活,经济上的压力,社会舆论的压力,心理上更重的负担,因此他们无疑是弱势群体中的弱势群体.在近七年里参加了江苏省组织的律师对南京女子监狱定期(每两个月一次)的法律咨询后,了解到女性服刑人员子女的一些情况,其中很多问题都密切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认为应促进全社会关注这些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生存状况,从而进行了对这个问题的调查研究.与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精神相一致,我国先后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关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而未成年人保护法经过200648青少啡研究.年修订后,于第三条规定了未成年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即”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体现了我国未成年人立法的根本宗旨.随着(铼成年人保护法实施和完善,未成年入保护的法制化程度得到提高,然而,从未成年人保护的发展性着眼,(侏成年人保护法只是保护未成年人的一个基本限度,为此,在保护未成年人的过程中除了注重相关法律规定以外,还应该形成“后”法律的观念,从家庭,教育和社会生活的角度拓展未成年人的保护体系.二,目的与方法(一)调查目的本调查旨在监狱服刑人员的未成年子女的生存状况,通过对在南京女子监护人员问卷调查,获得关于其子女的年龄结构,接受教育,寄养,生活费用来源以及在监服刑人员的婚姻,家人探访次数等状况的数据统计,并根据这些数据进行分析,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这一特殊未成年人群体的生存状况.在此基础上,再根据在监服刑人员的建议,结合相关未成年人保护,监狱管理,社会救济援助等因素,提出一些有价值的参考意见.本次共发放问卷266份,空白卷5份,有效问卷261份,占问卷总数的98.1%.(二)调查方法调查以南京某女子监狱服刑人员为样本,以问卷调查为主,并通过查阅文献等方式,了解其未成年子女的生存状况,对其生活,教育,经济等方面进行调查.其中被调查对象服刑前职业覆盖面较广,服刑期限分布以及城乡分布比较均衡,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见图1)737调查样本中暇刑人员的服开孽期前的职业状况4766自由职业誓圈企事业企业职工无业麓失业调豢样本中鹰刑人员的服秀期限魄篱黪豢统计情况图一:调查研究样本构成情况三,结果分析(一)被调查人员子女年龄结构分布图有效问卷共261份,因为有部分在监服刑的人员有两个子女,同时也存在有三个子女的样本,所以年龄结构的统计基数稍有变动,但不影响总体的年龄结构分布局势.图二:南京女子监狱服刑人员子女年龄分布状况根据调查问卷的统计情况,南京女子监狱服刑人员的未成年子女10周岁以下人数69人,占总数比例24%,10至16周岁人数为86人,所占比例30%,16至18周岁人数26人,所占比例9%,未成年人占样本总人数的63%.尽管这只是从南京某女子监狱调查统计得到的数据,不能全面反映女服刑人员的未成年子女的人群比例,但是抽样调查的结果也可以从一定程度上反映此人群比例较大,对女服刑人员的未成年子女需要多加重视,关注其生存状况.(二)南京某女子监狱服刑人员的子女的受教育状况青少年犯罪研究.49慧霉餮_豢毒囊ll罄鼍§|l鼍il调查ll与分析DIAOCHAYUFENXll表一:南京某女子监狱服刑人员子女接受教育情况受教育情况10周岁以下10-18周岁18周岁以上无20413小学49242初中471O高中,中专2520l大专315I本科及以上24由表一可以看出,此次调查收回的有效问卷中,该女子监狱服刑人员共有子女256人其中10周岁以下的子女共有69人,占总数的30%,在此69人中,未上学的有20人,占10周岁以下儿童总数的29%,上小学的所占比例为72%;1O一18周岁的未成年人共有103人,占总数的40.2%,其中未上学的有4人,占该年龄段人数的3.9%,上小学的有24人,占该年龄段人数的23.3%,上初中的有47人,占该年龄段人数的45.6%,上高中或大专的有25人,占该年龄段人数的24.3%,上大专的有3人,占该年龄段人数的2.9%;18周岁以上的成年子女共有84人,占调查总人数的32.8%.值得注意的是,在1018周岁年龄段的未成年子女中,有28人在接受完义务教育之后选择继续深造,而在年满18周岁以上的选择继续教(注:以人为单位)育的有59人,并且有24人已经达到本科及以上的文化水平,占到总人数的12.8%.如果从年满18周岁继续接受教育的情况来看,我们可以推断未成年人中在完成义务教育后选择继续学习的比例也将会很大,而这种继续教育在社会高速发展的今天是很有必要的.当今社会是知识,信息起主导作用的社会,义务教育已经远远不能满足个人对发展的要求.现代社会需要的不仅是高学历的人才,也需要技术性的人才,而且因为服刑人员子女所面临的特殊状况,义务制教育之后的教育形式也应多样化,并且有针对地发展职业,技术教育.调查样本中,监狱服刑人员中子女为未成年人的共有172人,文化程度分为文盲,小学,初中,中/大专以及本科及以上五个部分服刑人员文化程度III10岁以下lO一18周岁425O青少.图三:南京某女子监狱服刑人员文化程度I调查与分析f.I.rLAOCHA”.YUFENXI.图三很清楚地显示,其中文化程度为文盲的有l2人,占总数的6.9%,小学程度文化水平的38人,占22.1%,初中程度的67人,占38.9%,中,大专程度的53人,占30.9%,本科及以上仅2人,占1.2Z.以初中文化为界限,该女子监狱服刑人员的文化程度整体水平偏低,原本父母对子女的教育有可能就重视程度不够,而如今监护人的缺失,导致这些特殊群体的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缺陷.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规定:”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新修改的(侏成年人保护法突出了对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的保护.而对于此种状况,应该考虑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将关注服刑人员子女的义务教育情况的工作落实到基层.由于监护人的缺失,有可能这些未成年子女处在一种慌张,无人管理而且对社会排斥的状态,对于其是否接受教育,可以由相关的居委会或村委会进行关注,通过与学校的联系,帮助这些特殊群体,疏导心理,劝服其主动归校,在物质上给予帮助,保证其完成义务教育.二是整顿职业,技术类学校,提高其办学质量,使未成年人受到良好的职业培训.对于16周岁到18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我国目前教育的现状,不可能使其全部接受高等教育.由于市场经济对职业技术力量有很高要求,对广大未成年人的教育培训必须具有前瞻性,使未成年人受到良好教育,掌握较高技术,使之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能够成功就业,并根据市场需求不断调整自己,实现个人与社会的整合.(洙成年人保护法第37条规定:”未成年人已经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技术培训,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首先,应当通过媒体宣传,舆论影响以及接受职业,技术教育的学生的就业等事实情况来扭转社会对职业,技术教育的态度;其次,应该结合社会力量办学,保障其所设专业社会有所需,企业有所求,丰富职业,技术教育的办学途径;最后,允许职业,技术教育学校的师资力量可以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进行流通,各取所长,提高办学质量.三是建立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申诉制度.未成年人教育权受到侵害时,向教育管理部门申诉的体制还不健全.国家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是保护学生的申诉权利的.学生如何行使申诉权,向谁申诉,申诉的时效,申诉答复的期限,以及对申诉结果仍然不服又如何处理等等,这些问题,没有任何法律法规做出过明确的规定.面对申诉途径的缺失和司法救济的无助,未成年人不知道如何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因而我国应该建立相应的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申诉制度,全面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三)监狱服刑人员的未成年子女的家庭生活状况调查样本中未成年人172人,寄养方分为另一方,祖父母,外祖父母,姑叔,舅姨,自立,福利机构及其他八个方面,并且将未成年人人群分为两组,即10周岁以下和1018周岁.图四:监狱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寄养情况青少啡研究.5§磐蘩|§嘉萋i爨l§|露lzllllllll,|l_i调查If与分析.LAO.CHA.YUFEN.Xd.根据图四,该监狱服刑人员的未成年子女两个年龄段的人数分别为44人和60人,占到总数的60.5%,可见大多数与另一方即父亲同住.值得注意的是,在祖父母及外祖父母家中居住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所占比例为8.7%,1O一18周岁未成年人所占比例为18.6%,还有生活在其他场所的也占有一定的比例,也就是说有相当比例的未成年子女在家庭成员缺失的环境中成长,而且27.3%的未成年儿童由于监护人服刑而被祖父母和外祖父母隔代抚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专门规定了”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本条规定体现了国家对未成年人监护权的重视,并明确要求未成年人的父母不能对子女放任不管,在自己因各种原因确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时,必须为未成年人找好代为监护人.虽然法律规定的较为明确,但是由于监护人是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服刑人员,在监护方面存在较多问题.一是家庭成员缺失产生的问题.家庭成员缺失也可以说是家庭功能不健全.其一,这些服刑人员的婚姻状况呈现复杂性,离异比例约为26%,而未婚生子的比例为样本的3%,这样的家庭有的是一开始就不完整;其二,母亲服刑后,家庭成员缺失的影响范围更大.家庭教育是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一个基础教育,是孩子身心发展的一个保障体系,而母亲是这个保障体系中的重要成员,而在母亲缺失的家庭,在家庭教育上往往是放任自流或者娇宠溺爱,没有受到良好的家庭教育,再加上亲情缺失,母亲对孩子人格的养成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由于这种特殊关系,这群特殊群体在心理上会产生各种复杂或不健康的想法.表二:服刑人员婚姻及未成年子女年龄分类状况服刑人员婚姻状况10岁以下1O一18周岁未婚33初婚4154离异1431再婚1115_二是隔代抚养产生的问题.服刑人员相当一部分都将自己的的子女托付给了自己的父母来进行临时抚养.一般来说,这种抚养令作为父母的服刑人员放心,也基本上能够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但是,在对不良未成年人的分析和矫治中,我们可以看到许多教育问题缘起于隔代抚养.大多数老人的文化水平较低,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成长不能起到正面的推动作用,还有些因为对孙辈过度宠爱对孩子进行放纵,或有些虽然有严格教育的意识,但出于能力对孩子根本无法管教.三是亲戚抚养产生的问题.在少部分没有祖父母或祖父母因身体,住所等原因无法对未成年人进行抚养的家庭,服刑人员一般会将子女托付给自己信得过的亲戚代为抚养,如姑姑,舅舅等.从实际生活来看,亲戚的抚养一般不如祖父母的52青少年犯罪研究.抚养.祖父母的抚养一般表现为心有余而力不足,而亲戚的抚养则极易产生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代为抚养的亲戚由于自身工作,照顾子女等,很难有多余的时间对这些未成年人再给予充分的照顾,同时出于自身角色的考虑,也不方便对未成年人进行严格的管束甚至惩戒;另一方面,一些亲戚出于面子或其他原因答应帮忙,本身未必真心想代为照顾,加上照顾未成年人本身就是相当繁琐的事情,家里多个人有时也会令人感到不舒服,往往就会产生代为监护人对留守未成年人的无端打骂甚至侵害.(四)监狱服刑人员的未成年子女的经济生活来源根据统计数据,调查样本中的服刑人员子女的未成年人数有172人,生活费用来源在调查问-?-一.1yAqCPbyUFENXI.与分析lf调查卷中划分为另一方(父亲),近亲属,民政部,援助机构以及其他五个部分,在统计分析时将未成年人分为两个群体,(如图5所示)10岁以下和1018岁(不包括18岁),并且对这两个群体加以比较.图五:南京某女子监狱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生活费用来源图六:南京某女子监狱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捐助活动情况根据统计数据所得,10岁以下未成年人生活费用来源于另一方的有50人,1O一18岁的生活费用来源于另一方的有73人,共占总人数的71.51%;10岁以下未成年人生活费用来源于近亲属的有15人,1018岁的生活费用来源于近亲属有25人,共占总人数的23.26%;来源于民政部门的各有1人,占总数的1.16%;来源于援助机构的只有1人,占总数的0.58%;来源于其他的各三人,共占总数的3.49%.通过以上数据分析,由另一方资助生活的未成年人占了绝大多数,考虑到是未成年子女的父亲,费用的支付应该较有保证,稳定性也不会出现太大问题.但同时不可忽视的是,在这两个人群中,母亲未婚而生育子女的各3人,离异的各有14和31人(参见表-),在总数中占有的比例较大.从现实生活的角度考虑,因为未婚和离异,另一方即使承诺支付生活费用,但因可能同时抚养另外的子女,经济支付能力会出现困难;依赖于近亲属支付生活费用的未成年人也占有较大的比例;生活费用来源于民政部门的在调查中出现的较少,仅有2人,但不能据此得出民政部门援助不到位的结论,因为民政部门给予救助必须达到相青少啡研究卸调查ll-5分析DIAOCHAYUFENXll关的规定条件.例如(侬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他们可以得到良好的教育.六条规定:”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中第八条也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情况进行规定.然而严格条件的规定并不能排除有符合规定享有接受民政部门救济而未得到救济情况的出现,因此民政部门应加强宣传的力度,首先让这些弱势群体意识到自己可以获得政府的救济,另外督促建立居民生活状况调查制度,做到发现一户救济一户,及时地实施救济.社会援助和其他的部分占有的比例较小,但这方面的努力和宣传不可懈怠,尤其是社会援助的部分,体现了社会的关怀之情,不仅让这个特殊的未成年人群体感受到社会大家庭的温暖,同时也对服刑人员产生感化作用,促使在监服刑人员努力改造自己,争取早日回归社会,从而重新担负起母亲的责任.关于监狱捐款的统计,10岁以下和1O一18岁这两个未成年群体接受过监狱捐助的各有3人和10人,占总数的5.1%,比例较低.尽管数据上的显示不尽如人意,但我们必须认识到监狱机构并非慈善机构,法律也未规定其有义务如此.另外考虑到监狱财力以及其工作人员自身家庭的种种因素,捐款比例较低也无可厚非.四,保护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建议及措施探讨在此次调查中,我们还收集了监狱服刑人员对于帮助其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一些建议,这些建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延长会见时间,增加会见次数,可以通电话,进行会餐,进行亲子教育活动,以此来增加与子女之间的沟通.2,能够关心孩子的心理健康,帮助孩子调整好心态,正确地面对现实,同时减少孩子的舆论压力.3,对于困难家庭的子女能够予以帮扶,以便g4青少年犯罪研究.综合以上建议,我们认为,可以通过以社会帮扶为主,法律保护为辅这两个方面来加强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保护:(一)从法律的角度加强保护第一,可以通过完善未成年人法律体系来为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救助提供法律和制度保障.以(铼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为基础,健全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法律体系,制定统一完善的儿童福利法和少年司法,建立以未成年人权利保护为导向的未成年人福利体系和司法体系,注重对特殊群体的保护,构建综治,法院,检察,公安,司法行政联席会议制度.第二,引入法律援助制度,让更多的未成年人得到法律援助.根据目前法律规定,国家对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主要体现在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和追索抚养费方面.而现实生活中,尤其一些特殊的未成年人群体,由于监护人虐待,遗弃,教师体罚等原因造成的未成年人受教育权被侵害的案件为数不少.因此,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独立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制度,已成为迫在眉睫的事情.建议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制度作为独立的一项制度纳入未成年人司法体系之中.第三,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尚不健全.未成年人保护缺少全国性统一的执法主体和协调机构,导致各部门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前瞻性不足,整体性不够,内容交叉重复.可喜的是,目前我国28个省份以及大部分地级市已经建立了未成年人保护机构,但是国家级的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尚未建立.对于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制度,未成年人对相关事件的申诉,复议制度以及相应的执行制度,都没有一个可以制定统一性纲领和指导措施的机构,因而国家级的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的建立势在必行.(二)从社会的角度加强保护第一,建立服刑人员的未成年子女帮教制度,对其不良心理状况进行矫正,同时加强舆论宣传,呼吁全社会共同关注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0l调查与分析I.i!i.AOCaA.YU.F.E.NX.I.服刑人员子女成长的不利因素主要存在于家庭和社会,主要表现在缺乏父(母)的监护教育及社会的歧视待遇,以及由此弓I发的个体不良心理.因此,建立服刑人员子女帮教制度非常必要,帮教工作可以采用以下几种形式:对服刑人员子女的监护人实施帮教,学校帮教,村民委员会帮教.帮教主要内容包括:对服刑人员子女的监护人的职责予以监督,保证义务教育顺利完成,对其心理问题进行干预等.帮教工作应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领导帮教工作的实施,具体帮教工作应聘请有爱心,有责任心,社会威望较高的教育工作者,心理学家,青年志愿者来完成.加拿大安大略省形成了两大家庭托育系统:一种是要求满足某种标准的,他们可以要求直接的授权;另一种是非正式的,这是一种没有资金,没有最低标准,只提供有限的支持.以儿童福利服务与家庭系统互动的目的区分托育服务为补充性儿童福利服务,将”托育当成一种家庭照顾儿童的功能,在一天有部分的时间需要补充时而提供的儿童福利服务,旨在让儿童可以留在家中,又能得到完整的照顾.托育服务同时亦具有加强与支持双亲角色实践的功能.”简言之,托育服务是一种补充家庭照顾功能不足,避免或减少不必要的亲职代替,以维持儿童在家庭中成长的服务供给.一般而言,以收托环境为标准,将托育服务分为家庭式与机构式托育,在安省这两种托育方式都存在.我们也可以借鉴这种方式,具体分为家庭托养和机构托养,家庭的部分由其亲属或其他愿意接收的双亲家庭组成,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单亲家庭造成的关爱缺失,机构的部分一方面可以由政府主导,由其提供资金并负责管理,另一方面可以由类似公益基金会的社会组织来运作.第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针对家庭有特殊困难的未成年子女成立救助基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三条规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此条例之规定是为了保障居民的最低生活水平,其所能保障的部分依其第6条之规定仅包括”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而持有农村户口的居民并未纳入此条例之中,对于家庭有特殊困难的未成年子女仅依靠最低生活保障可能难以保证其正常生活,或在低保保障下已经接受完义务教育而需要继续接受教育的未成年人也需要别的资助途径.社会救助处于社会保障的较低层次,主要对象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针对家庭有特殊困难的未成年子女成立救助基金,在最低生活保障的同时予以一定的救助,使仅依靠低保还不能保障生活的未成年人家庭可以解决其基本生活问题,也可以在保障最低生活层次的基础上解决未成年人继续接收教育经费等问题.保障基金的来源可以是国家财政资助,也可以是社会捐赠,还可以发行福利彩票及用这笔基金投资使其保值,增值.对属于特困家庭,离异家庭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或孤儿等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进行国家救助,以解决父母服刑给家庭造成的经济困难.救助的方式可以采取对父母双方或一方正在服刑的经济困难的未成年人,每月发放一定数额的生活补助,补助数额的确定可以参照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待其父母刑满释放后,根据实际经济情况,可以停止发放.第三,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个人或组织成立保护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机构.目前,各级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基本都设在团组织,如果有未成年人受到伤害的事情,可以向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投诉.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会与与此有关的政府相关部门进行联系,会同有关政府部门一起查清楚问题,同时找到解决的办法共同推动解决.然而,完全靠政府建立的机构对服刑人员未成年人保护是远远不够的,要做到对这个群体最大程度的保护,还需要动员社会力量,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个人或组织成立保护服刑人员未成年子青少年犯罪研.蓊jl蠹|g|鬟_I%目g髋l调查Il与分析.DIAOCHA.YU.F.ENX!I.女的机构.如1996年陕西省成阳市三原县东周村诞生中国第一个民间专门代养因父母服刑,劳教而无人抚养,照料,流落社会未成年儿童的”回归儿童村”,以及北京的无偿救助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民间慈善机构”太阳村”“等等.这种特殊的”儿童村”,由服刑人员自愿向儿童村提出申请,双方签订代养协议,由儿童村接收代养,直至其父母刑释,解教或孩子年满18周岁成为法定公民,期间的生活,学习费用全部由回归研究会向社会各界筹措.这些儿童村都是民间开办的,其存在的法律依据,法律地位,经费来源使用管理,单位组建,对象选择,人员配备,设施设备,日常管理,特殊问题处理等等目前都不明晰.但他们确实为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提供了身体,心理,生活等各方面的照顾和帮助.我们可以鼓励更多这样的机构的设立,规范他们的管理和经营,一方面可以帮助更多的孩子,使孩子的生活和学习能够得到保障,预防他们犯罪,另一方面也可以减轻国家的负担.总而言之,未成年人保护需全社会共同行动,在全社会进一步倡导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良好风气,形成未成年人保护的有效工作机制,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更好的物质文化条件和社会环境,这也是未成年人保护行动的宗旨.(注:本次问卷统计时间为2008年10月一12月)注释:1L童权利公约中的儿童指未满18周岁的任何人,该公约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2其中需注明的是有4位服刑人员无子女,因而没有反映在图一内3在10周岁以下的儿童中,可能有一部分是因为未满上学年龄而没有接受教育,也可能有一部分是虽然达到上学年龄但是未能接受教育,该次调查报告的数据不能显示这个问题,因此不能就这部分人群的受教育情况作出较为准确的判断.4和3相似,IO-18周岁这个范围较广,在此3.9%的未成年中,可能有一部分是由于家庭困难等原因而辍学,也有可能是完成了义务教育已经投入到社会,因此该项数据也不能很好地反映其目前未受教育的原因.5年龄段的设置限制了人数,因为1018周岁的未成年人更多的是在接受初中教育,接受高中,中专,大专教育的机会较少,本科及以上的可能性就更小.6李楠,人权框架下的受教育权理论初探,http:/wwW.1aw一7此数据应该考虑到在服刑前离异和服刑后离异的情况,因而可能存在误差.8联合国将托育服务定义为孩子在家庭以外所接受的团体生活或机构生活的教育与照顾.9厉育纲,加拿大儿童照顾政策及其对我国部分现行政策的启示一以安大略省儿童照顾政策为个案的分析,北京音年政治学晓,2007年第16卷第3期10杜静,范召全: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民间救助机构的现状研究基于西安儿童村的调查报告,载于骷会工作学术版,2007年第1期下半月.11刘新玲,杨优君:我国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救助考察以北京”太阳村”为个案,载于福建行政学院福建经济管理干部学院,2007年第5期.彩票管理条例今实施彩票点向未成年人挂禁售牌(北京日报7月1日讯)今天起,票管理条例)将正式实施.按照规定,彩票代销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本市彩票代销占,将挂上”禁售牌”,提醒代销人勿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票管理条例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彩票管理工作的行政法规.按照规定,彩票销售机构,彩票代销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一旦彩票代销者有上述行为,将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市民政局有关工作人员表示,为落实好票管理务例的相关规定,全市彩票代销点都将陆续挂上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的提示牌.(记者/童曙泉)56青少辎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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