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法律部分总结之第十章婚姻家庭继承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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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婚姻家庭继承法第一节 婚姻家庭法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 调整婚姻家庭成员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婚姻,是一定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结合为配偶的社会关系。 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的,由一定范围内的亲属组成的生活团体。二、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1、婚姻自由 2、一夫一妻 3、男女平等 4、计划生育5、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家庭暴力三、结婚1、结婚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 2)特征a.必须是男女双方 b.必须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 c.结婚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确立夫妻关系2、结婚的条件: 1)法定条件a.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b.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c.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度Ø 案例:在校大学生小王和小张从大学一年级认识并相爱,感情非常好,2004年大学四年级时,由于小王通过了GRE考试,即将在毕业之前赴美国留学,而两人认为双方已经完全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法定条件,决定要结婚。由于当时登记结婚需要所在单位出具证明,两人要求所在学校有关部门出具证明,结果遭到学校拒绝。学校校规规定“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退学手续的学生,作退学处理;并且被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小王与小张要结婚就必须退学。 问:你认为学校有没有权利不让小王与小张结婚?法律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条、第4条分别规定:实行婚姻自由制度;只要男女双方 达到法定婚龄,又符合其他法定结婚条件,要求结婚的,婚姻登记机关应予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随意干预,也不能擅自提高结婚年龄标准。 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下列人员的行为构成重婚罪1. 有配偶而重婚的人 2. 没有配偶,但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人3. 上述两种人虽未进行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同居Ø 案例:2002年1月,田某在广东经商期间,与未婚女青年王某在生意往来中认识,两人一见钟情情投意合,很快坠入爱河。2003年5月王某怀孕,田某告知王某,他在黑龙江原籍农村有妻子,请求王某原谅。但是王某表示自己不在乎此事,要求与田某结婚,重新组成一个家庭。于是二人在广东以欺骗手段领取了结婚证,并在女方家举行了结婚仪式。次年2月,王某生下一子。 问:(1)田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 (2)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 (3)如果二人没有领取结婚证,但仅仅是以夫妻名义同居,那么此行为是否构成重 婚罪? 2)禁止条件a.禁止直系血亲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ü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与自己出身同一祖父母或外祖父母除直系血亲以外的所有血亲。 b.男女双方或一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或应暂缓结婚的疾病。3、结婚登记程序: 1)登记机关城市:县级、市辖区以及不设区的市的民政部门。 农村:乡、镇、民族乡的人民政府 2)登记的程序持身份证、户口以及本人单身、非近亲的声明登记即可。4、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1)无效婚姻重婚、近亲结婚、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未达到法定婚龄 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对财产的处理,不能按照夫妻财产制度来处理,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商 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子女的抚养,当事 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Ø 案例:某IT公司老板张伟(男)喜欢上秘书徐丽(女),徐丽明知道张有妻子,但经不住张的诱惑与之同居,两人在徐丽的家乡又进行了结婚登记。尔后,张以自己名字购买了一套价值40万元的商品房,供自己和徐丽居住。双方购买房屋同居5年后张海的合法妻子周慧发现了丈夫与徐丽重婚的事实,愤然提出离婚,并控告两人的重婚行为。徐丽向法院提出商品房是张与她同居期间买下并供两人用的,她可得一半产权。 问:你认为徐丽能否取得该商品房的一半产权?案例分析:法院受理后,查明了张海与徐丽的重婚及商品房是用张的钱买的事实,据此,法院以重 婚罪判处张伟有期徒刑一年,判处徐丽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驳回了徐丽要求分割商品房产权的 起诉,把商品房作为张海和周慧的夫妻财产予以分割。 2)可撤销婚姻 一方在受胁迫而为的结婚行为。 可以在1年内申请法院或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如果失去人身自由的,可在人身自由恢复 1年内申请撤销。四、离婚的方式1、协议离婚: 夫妻双方都愿意离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署离婚协议书,到婚姻登记机关 办理离婚手续,领取离婚证的一种方式。2、诉讼离婚:夫妻双方对离婚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一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 离婚的一种方式。五、诉讼离婚中的特殊保护原则1、在离婚问题上对现役军人的特殊保护: 我国婚姻法第26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征得军人同意。” 现役军人是指参加我国军队的所属部分, 正在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不包括复员、转 业军人和军事单位没有军籍的职工等。军人在婚姻中有重大过错的不受该条限制。 破坏军婚罪:刑法第259条第1款:“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Ø 案例:现役军人曹某为解放军某部军医,部队长年驻扎在西藏某县。曹某于1999年在山东老家经人介绍人认识了孙并与之结婚。婚后孙某与同事王某关系日渐密切,于2008年发生了同居关系。此后两人开始公开同居。曹某于2009年发现了此事。 问:(1)如果孙某要提出离婚,而曹某不予同意,那么法院能否判决二人离婚? (2)孙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3)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2、在离婚问题上对女方的特殊保护:1)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 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的请求,不在此限2)女方在自然流产或人工流产后6个月以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六、判决离婚的原则 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1、一方重婚或与他人同居 2、 实施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3、一方有赌博、吸毒恶习 4、感情不和分居达到2年以上5、因感情不和,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1年且又分居满1年6、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夫妻同居义务又难以治疗的7、一方因判长期徒刑或有其他严重犯罪行为的七、诉讼离婚中的财产分割问题1、夫妻共同财产 :1)工资、奖金; 2)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 4)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5)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2、夫妻个人财产 : 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3、夫妻约定财产制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 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 用书面形式。Ø 案例:甲(女)与乙(男)于2005年结婚。结婚前,乙有一辆菲亚特汽车。结婚后,二人购买了房屋一套,由于当时甲乙二人经济上并不宽裕,甲的父亲主动提出资助两人30万元作为购买房屋的首付款。婚后乙经营一家电脑公司,开发软件一套,市场效益非常不错。2007年,甲在国外的舅舅赠送给甲稀世古董一件,特别指明此古董归甲所有。乙有一次购买福利彩票获得奖金20万元。甲父去世时,甲继承了房屋一套。2008年,甲遭遇车祸,获得肇事司机人身伤害赔偿15万元。2010年,甲乙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后,乙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 问:(1)此案件中涉及的哪些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2)甲乙二人能否约定婚前的财产为夫妻共有?八、离婚中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 离婚后父母与子女的血缘关系并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不论子女由父方或母方 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这是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基本原则。 1、离婚中子女抚养问题有关法律规定: 1)子女不满两周岁的处理。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2)子女在十周岁以上的处理。对未成年子女满十周岁的,父母双方对抚养权发生争执时, 一般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3)抚养费的支付标准。子女的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对于有固定收入的, 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 4)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对十八岁以上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仍 需要给付抚养费,一般是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 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2、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探视权保障: 我国婚姻法第38条第1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 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Ø 案例:李某与张某1990年10月离婚,当时孩子甲4岁,离婚后约定孩子归母亲张某抚养,由父亲李某每3个月支付一次抚养费到甲成年。2005年,已经19岁的甲考取了某重点大学,但是母亲张某因下岗,无法负担甲的大学学费。无奈之下张某只能要求李某承担孩子甲的一部分学费。而李某却提出按法律规定对孩子的抚养费只能是支付到其成年为止,而此时孩子甲已经19岁,是个成年人了,自己没有理由继续支付抚养费。 问:你认为李某的理由是否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呢?九、离婚中无过错方精神损害赔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该损害赔偿请求,只能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或离婚后一年内提出。第二节 继承法一、继承的概念 指将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依法移转给他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遗产、继承人、被继承人二、继承权1、继承权的取得:法定继承由法律直接规定 遗嘱继承由遗嘱指定2、继承权的放弃: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以后,遗产分割之前作出放弃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3、继承权的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Ø 案例:王某有三个儿子,王一,王二与王三。王某于1998年10月去世,留有财产若干及存款30万元,并留有遗嘱一份,遗嘱中将财产及存款平分给了三兄弟。王某去世后不久的一天,原本素来不和的王一王二为如何安葬父亲发生争吵打斗,争吵打斗中王一情绪失控,用酒瓶猛击王二,致使王某脑部负重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王一被司法机关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王三认为王一杀死了二哥,应当无权继承父亲的财产,而王一的妻子认为丈夫的行为并不影响继承,僵持不下,王一妻子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将遗嘱中的财产兑现给自己。 问:你认为王一妻子的诉讼请求会受到法院的支持吗,为什么?Ø 案例:代某系重庆某国有企业的职工,代某的父亲在“文革”期间被打为右派,代某的精神因此受到刺激,患上间歇性精神病。后经多方治疗,代某的病情得到控制。1988年代某与肖某结婚,婚后生育了双胞胎女儿代美丽、代美好。九十年代初期,代某在单位办理了病退手续,并开始涉足餐饮行业,与妻子开起了一家火锅店。因夫妻二人经营有方,店里的生意红红火火,代某的家庭经济状况得到改善,生活也富裕起来。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2002年10月代某的大女儿代美丽在一次车祸中不幸丧生,代某夫妇悲痛欲绝。代某更是难以接受这一打击,旧病复发,精神失常且伴有暴力倾向。2002年11月2日晚,代某在家中将妻子肖某杀害。案发后,公安机关进行了立案侦察,代某经过两次司法鉴定后被确认为精神病患者,并认定其不负刑事责任将代某释放。 肖某生前,夫妻二人因开办的火锅店生意兴旺,两人存有积蓄三十万元,并购买了一套住房和一部汽车。肖某死后,代某被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小女儿代美好尚未成年也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遂指定代某的姐姐作为二人的监护人。代某的火锅店及家中的现金、存款均由其姐姐掌握管理。事后不久,肖某的父母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继承肖某的遗产,并以代某故意杀害被继承人肖某为由请求法院判决剥夺代某对肖某遗产的继承权。 问题:你认为法院会不会支持肖父肖母的诉讼请求?法律评析: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 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代某是精神病患者,对自己的行为没有控制力,不能辨认自身行为的 性质。他杀害妻子肖某是由于不能辨认、控制自己行为而造成的危害后果,并非出于主观故意,而是 由于精神病理障碍使其完全丧失理智,故不属于继承法第7条第2款规定的“故意杀害”的情形, 其继承权亦不能被剥夺。二、法定继承1、概念与特征: 1)概念指在无遗嘱的情况下,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及 遗产分配的原则等均按法律的规定进行的继承方式。 2)特征a.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补充。(只有在不适用遗嘱继承时才适用法定继承。) b.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一定的人身关系。(包括血缘关系,婚姻关系等) c.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及遗产分配的原则等均 按法律的规定。2、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1)被继承人在生前未立遗嘱或无遗赠扶养协议; 2)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权,丧失继承权或受遗赠人放弃继承权的; 3)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遗嘱人未留有新遗嘱; 4)遗嘱无效部分涉及的遗产以及遗嘱未处分的财产。3、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1)配偶 2)子女 3)父母 4)兄弟姐妹 5)祖父母、外祖父母 6)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者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4、法定继承人的顺序 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注意: 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者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 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 人时候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5、法定继承中遗产的分配: 1)一般情况下应当平均分配遗产; 2)特殊情况下可以不均等分配遗产继承法规定: a.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b.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 以多分。 c.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 少分。 Ø 案例:宋某有三个儿子宋一,宋二和宋三。宋一在外地工作,因与宋某有矛盾多年不联系。宋三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无期徒刑在外地监狱服刑。宋某与宋二及儿媳黄某,孙子宋小二在一起生活。宋二病故后,宋某瘫痪在床,一直由黄某照顾其生活,1998年4月宋某脑溢血去世,留下存款38万元,无遗嘱。宋一认为只有自己才有权继承父亲的财产,而黄某认为自己一直照顾老人的生活,宋一基本上没有尽任何赡养义务,宋三被关在监狱中也没有尽赡养义务,因此应当由自己继承老人的财产。宋一和黄某对遗产的继承争执不下,后黄某起诉到法院。 问:本案中,哪些人有继承宋某遗产的权利? 宋小二是否有权继承宋某的遗产? 本案中的遗产应当如何分割?6、代位继承: 1)概念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子女 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应继承的份额的法律制度。 2)代位继承的条件: a.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或遗赠中不适用代位继承; b.被代位人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并且在继承开始前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c.代位人是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一般为孙子女,外孙子女或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 d.继承人没有丧失继承权。Ø 案例:王军与李梅1965年结婚,生有一子王小平,王小平与1986年与黄丹结婚,生有一子王大志。1995年王小平遇车祸去世。1998年8月王军猝死未留下遗产50万元没有遗嘱。 问:(1)你认为哪些人有权继承王军的遗产? (2)上述案件中,如果王小平不是在1995年遇车祸身亡,而是在1998年王军去世 后遗产分割前遇车祸身亡,那么王军的遗产又应当如何继承?7、转继承: 1)概念在继承开始后(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以前,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 当继承的份额转由该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继承。 享有转继承权的人包括继承人的全部合法继承人。 2)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 a.代位继承只存在法定继承中,而转继承存在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中 b.代位继承发生在继承开始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转继承发生在继承开始后 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死亡 c.代位继承是由继承人的晚辈直系亲属代位,转继承是由继承人的全部合法继承人继 承。三、遗嘱继承 1、概念2、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 1)被继承人立有遗嘱,且该遗嘱合法有效 2)遗嘱继承人没有丧失继承权,也没有放弃继承权,同时也没有先于继承人死亡。3、遗嘱有效的条件Ø 案例:李铭早年丧偶,独自一人把两孩儿子养大。大女儿李一自幼聪明懂事,善良体贴,深得李铭喜欢。小儿子李二从小不服管教,品行不端,长大后不务正业,祸害一方。在一次流氓打架斗殴中,李二受重伤,左腿残疾,丧失劳动能力,没有了生活来源,靠一些朋友接济维持生活。李铭2000年查出自己肺癌晚期,临去世留下遗嘱,在遗嘱中写明把自己所有财产都给女儿李一。李二知道后不服,认为自己是儿子,当然有权利继承老父亲的财产,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继承财产。 问:你认为李二的起诉会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4、遗嘱的形式: 1)公证遗嘱 2)自书遗嘱 3)代书遗嘱 4)录音遗嘱 5)口头遗嘱(遗嘱人留有多份遗嘱时,公证遗嘱优先于一般遗嘱,后遗嘱优先于前遗嘱)ü 自书遗嘱的有效要件:(1)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亲自书写;(2)遗嘱中明确写清年月日;(3)遗嘱人亲笔签名,如果仅盖章或者捺印的,那么这样的自书遗嘱不发生法律上的效力;(4)自书遗嘱的涂改增删法。遗嘱人如需涂改或增删自书遗嘱,则应在涂改增删内容的旁边明确注明涂改 增删的字数,且应在涂改增删处另行签名,不可盖章或捺印法。v 香港女富豪龚如心400亿港币世纪争产案ü 有效的代书遗嘱应具备以下几个要件:(1)有两个以上的现场见证人。 (2)由见证人之一为代书人。(3)遗嘱上须标明年、月、日。 (4)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ü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包括继承人的近亲属,以及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人等。Ø 案例:李平的妻子去世很早,为李平生有一子李小望。李小望成人后因与父亲不和分开生活,很少照顾父亲。1999年李平中风偏袒,生活不能自理,全靠雇来的保姆冯兰照顾日常起居生活。冯兰为人善良,对已经瘫痪在床的李平悉心照顾了3年。2002年,李平病重去世,留下遗嘱:将自己的所有财产留给冯兰。李小望得知后,起诉到法院,认为冯兰并不是自己家的人,父亲把财产全部给她是无效处理遗产的行为。 问:李小望的诉讼主张是否会得到法院的支持?5、遗赠: 指遗嘱人通过遗嘱的方式把其遗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赠给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外的个 人或者社会组织,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四、遗产的处理1、继承的开始、接受和放弃2、遗产的分割 Ø 案例:赵保国,男,1943年出生,与严某1965年结婚,1967年盖起3间瓦房,1988年扩建为三层楼的小楼。赵有两个女儿,长女金花次女银花。金花与父母关系不好,成家以后与父母很少来往。银花与父母生活在一起非常孝顺。1991年,赵保国自书遗嘱一份,将小楼的房产以及家中所有的动产都全部留给了银花。金花知道此消息后,经常到父母家中哭闹,纠缠,甚至以自杀相威胁,扰得四邻不安。赵保国迫于无奈于1996年重写遗嘱一份,同意将小楼的三层和全部家具给金花,小楼的一二层及其余动产给银花。 1997年1月,赵保国去世,长女金花拿出父亲1996年所写遗嘱要求继承遗产。银花认为父亲 在1996年的遗嘱是在被姐姐的逼迫下写的,不能算数。必须按照1991年的遗嘱分配遗产。金花向县 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问:1996年赵保国的遗嘱是否有效? 你认为能否按照赵保国的遗嘱内容对赵家的财产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