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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用案例集锦侵犯财产罪案例.doc

    • 资源ID:3007971       资源大小:13KB        全文页数: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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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用案例集锦侵犯财产罪案例.doc

    实用案例集锦 侵犯财产罪案例 篇一:侵犯财产罪案例(399字)2000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边某伙同路甲,路乙,李某谎称王某在工程承包中得罪了宋某,宋某要找人对其报复,并称对方需要8000元钱,他们可以出面“摆平”此事,王某在感到害怕的情况下,将8000元钱交给路甲,边某等四人将钱瓜分。对于本案,有两种处理意见。一种认为就对被告人边某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一种认为应对被告人边某以诈骗罪论处。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在犯罪构成特征方面有相同之处,二罪的犯罪主体都是一般主体,犯罪主观方面都是直接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罪根本区别在于犯罪客体与犯罪客观方面的不同,在犯罪客观方面,敲诈勒索罪表现为以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向公私财物的所有人或持在人强索财物的行为,而诈骗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钱财的行为。在犯罪客体上,敲诈勒索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公民人身权利;诈骗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篇二:侵犯财产罪案例(139字)犯罪嫌疑人温某为劫取钱财,事先在某火车站旅店预定两套房间,随后纠集另外九名犯罪嫌疑人,携带钢管、刀子等作案工具,分两组在火车站内外寻找抢劫目标。后在火车站广场将四名旅客带到预定的房间内,十犯罪嫌疑人在较长时间内轮番用钢管和拖把殴打、威胁四人,欲抢劫四人财产,但四人均未携带财物。篇三:侵犯财产罪案例(344字)2000年11月1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赵天云伙同董成要、董永征(二人均已判刑)窜至漯上公路华陂镇华陂村南一公路上,将禹州市的一辆货车拦住,并对司乘人员石××、王××进行殴打,当场抢走现金70元及一盒许昌牌香烟。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赵天云的供述,同案犯董成要、董永征的供述,被害人王××、石××的陈述,证人许××、许××、侯××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天云伙同他人以暴力手段劫取他人人民币7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抢劫罪,请求依法判处。篇四:侵犯财产罪案例(348字)2009年3月15日晚上7时许,被告人袁永兴乘坐被害人王××的出租车行驶至洙湖镇均张村后一废弃窑厂附近时,被告人袁永兴让被害人王××停车,并以给其女朋友打电话为由借用被害人王××的手机,后趁王二中不备持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放在被害人王××的脖子上,向其索要现金200元。被害人王××假称给被告人袁永兴拿钱,遂从其出租车上拿出一把砍刀。被告人袁永兴见状拿着自己的水果刀和被害人王××的手机逃离现场。次日下午,被告人袁永兴让被害人王××拿200元钱交换其手机卡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被害人王××的手机被追回。篇五:侵犯财产罪案例(352字)被告人徐书兵,男,1976年8月4日生,萍乡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萍乡市湘东区腊市镇明塘村徐家冲53号。2008年10月18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萍乡市看守所。被告人王高萍,男, 1976年1月23日出生,萍乡市人,高中文化,无业,住萍乡市安源区东大街亨通街散户60号。2008年10月18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萍乡市看守所。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湘检刑诉(2009)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书兵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告人王高萍犯抢劫罪,于2009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学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书兵、王高萍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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