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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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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doc

    外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基本信息名 称名称预先核准文号或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 所广州市 区 联系电话邮政编码设立法定代表人姓名国别(地区)职务董事长 执行董事 经理投资总额(万元)币种折美元(万元)注册资本(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方式(股份公司填写)发起设立 募集设立经营期限 年 长期申请执照副本数量 个 变更变更项目原登记内容申请变更登记内容备案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许可经营项目:经营场所123分公司增设注销名称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机关登记日期清算组成员负责人联系电话其他董事 监事 经理 章程 章程修正案 财务负责人外国投资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申请人声明 本公司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广州市商事登记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申请登记、备案,提交材料真实有效。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的企业信息为本企业提供、发布的信息,信息真实、有效。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司盖章 (清算组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附表1法定代表人信息姓 名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箱国别(地区)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附表2董事、监事、经理信息姓名 国别(地区)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_ 职务 产生方式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姓名 国别(地区)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_ 职务 产生方式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姓名 国别(地区)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_ 职务 产生方式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附表3投资者(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投资者名称或姓名国别(地区)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出资时间出资方式认缴出资额 (万元)币种出资比例附表4财务负责人信息姓 名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箱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附表5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授权人:_ 被授权人:_授权范围:授予(被授权人名称或姓名)代表_(授权人名称或姓名)在中国境内接受企业登记机关法律文件送达,直至解除授权为止。被授权人地址邮政编码被授权人联系人电子邮件被授权人联系人联系电话 固定: 移动: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年 月 日 注: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由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投资者设立的分支机构、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被授权人、被授权人地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签署新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时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附表6税 务 登 记 事 项 表设立时填写*核算方式 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独立核算统负盈亏 非独立核算 其他* 从业人数 其中外籍人数 *适用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 企业会计准则 小企业会计准则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其他 生产经营地址生产经营地址电话生产经营地址邮编电商企业标志是 否网址联系人信息姓 名身份证件移动电话固定电话电子邮箱种类号码办税人*社保联系人*实缴资本总额*币种投资方(股东、发起人)补充信息投资方名称投资经济性质国籍或地址自然人投资比例  (%)外资投资比例 (%)国有投资比例 (%)* 企业其他主营情况是否为中央所属企业、在国家税务局交纳营业税的企业 是 否是否属于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 是 否是否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其他非居民企业 是 否本单位主营业务(只能选一项,选择“其他”的项的,需具体列明)批发、零售 生产、制造 加工修理修配 软件产品研发、销售(维护)计算机系统集成的销售、设计、安装工程设计 服务 其他( )是否生产下列电器电子产品 否 电视机 电冰箱 洗衣机 房间空调器 微型计算机是否需在国家税务局领购发票 是 否是否需要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是 否主营业务是否缴纳增值税 是 否是否需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含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 是 否企业总机构的所得税是否属国家税务局征管(分支机构纳税人填写) 是 否开通接收税务短信通知服务(短信接收手机号码:_)开通网上报税申报方式开通市民邮箱(邮箱地址: _ _) 开通微信申报方式 开通邮寄申报方式(注:以上开通内容均仅限国税部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业务情况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业务内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种    总机构信息总机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电话经营范围分支机构信息分支机构名称注册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      税务代理人机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移动电话电子邮箱变 更(备 案) 填 写是否已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 是 否 海关代码 是否属于跨区迁移(仅变更地址的填写)是 否  经办人签章:     年    月    日  纳税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税务机关办理情况:税种: 增值税 消费税 企业所得税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税务机关盖章:税务机关经办人:    年   月   日注:投资方(股东、发起人)补充信息、分支机构信息可另附表填写。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申 请 人 :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 委托事项及权限 :1、办理 (企业名称)的名称预先核准 设立 变更 注销 备案 撤销变更登记股权出质(设立 变更 注销 撤销)其他 手续。2、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3、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4、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5、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自年 月日至年 月日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或者经办人信息签 字: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具体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填写说明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本委托书适用于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公司及其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营业单位、非公司企业等办理登记(备案)、股权出质等业务。 2.名称预先核准,新申请名称申请人为全体投资人或隶属企业,已设立企业变更名称申请人为本企业,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 3.设立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为全体股东,国有独资公司申请人为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为董事会,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人为主管部门(出资人),分公司申请人为公司,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人为隶属单位(企业)。自然人申请人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申请人加盖公章。4.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注销、备案,申请人为本企业,加盖本企业公章(其中公司清算组备案的,同时由清算组负责人签字;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同时由破产管理人签字);分公司变更、注销、备案,申请人为公司,加盖公司公章;营业单位、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人为隶属单位(企业),加盖隶属单位(企业)公章。5.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申请人为出质人和质权人,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人为出质人或者质权人。 6.委托事项及权限:第1项应当选择相应的项目并在中打, 或者注明其它具体内容;第2、3、4、5项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 7.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是其他组织的,应当另行提交其他组织证照复印件及其指派具体经办人的文件、具体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8.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外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填写说明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无需提交登记机关。1.本申请书适用于外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变更登记及有关事项备案。2.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3.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设立”和“备案”栏有关内容,以及附表1“法定代表人信息”、附表2“董事、监事、经理信息”、附表3“投资者(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附表4“财务负责人信息”、附表5“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以及附表6“税务登记事项表”。“申请人声明”由公司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4.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变更”栏和“税务登记事项表”有关内容。“申请人声明”由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申请变更同时需要备案的,同时填写“备案”栏有关内容。申请公司名称变更,在名称中增加“集团或(集团)”字样的,应当填写集团名称、集团简称(无集团简称的可不填);申请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填写、提交拟任法定代表人信息(附表1“法定代表人信息”);申请股东及投资情况变更的,应填写、提交股东基本信息及投资情况(附表3“投资人(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变更项目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5.公司增设分公司应向原登记机关备案,注销分公司可向原登记机关备案,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备案”栏有关内容,“申请人声明”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分公司增设注销”项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6.公司申请章程修订或其他事项备案,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备案”栏和“税务登记事项表”有关内容。申请董事、监事、经理人员备案的,应填写附表2“董事、监事、经理信息”;申请法律文书送达授权人备案的,应填写附表5“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其中,“申请人声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申请清算组备案的,“申请人声明”由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7.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填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文号,不填写公司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理变更登记、备案填写公司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填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文号。8.公司类型应当填写“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9.“经营范围”栏应根据公司章程、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填写。10.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外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申请人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9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但以中外合作、外商合资、外商独资形式设立公司的,申请人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4.公司章程。公司章程需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各投资方盖章的原件,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提交的公司章程应与审批部门批准的相一致。5.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应在有效期内,且内容与拟设立公司申请的相关事项吻合。6.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产生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且上述人员的任职文件中应包括股东会、董事会或投资者对其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9.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1)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或者产权证明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国土房管部门出具的已申报预售合同或者预告登记证明复印件,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派出所编订门牌的证明复印件。 (2)租赁(借用)房屋的,提交由股东或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租赁(借用)合同复印件,和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产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签署合同的股东或拟任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将租赁(借用)房屋无偿提供给新成立公司使用的证明;其中,没有房屋产权证明,但符合关于解决生产经营场所场地证明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临时经营场所要求的,房屋产权证明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临时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3)租赁已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市场场地使用证明的市场铺位,提交由股东或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铺位租赁合同复印件和市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签署合同的股东或拟任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将租赁(借用)房屋无偿提供给新成立公司使用的证明。 (4)住所或经营场所位于区(县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工业园或科技园等园区的,提交由股东或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租赁合同复印件和园区管委会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签署合同的股东或拟任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将租赁房屋无偿提供给新成立公司使用的证明。 (5)属于军队房产的,提交由股东或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复印件、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签署合同的股东或拟任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将租赁(借用)房屋无偿提供给新成立公司使用的证明;承租人转租军队房产的,还应提交军队出租单位同意转租证明复印件。其中属于存在投资关联关系的多家企业,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上述场地证明复印件,产权人及关联企业同意共同使用该住所的证明、企业间的投资关联关系证明(如登记机关出具的商事登记信息)。10.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仅适用于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11.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指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外商投资的公司。12.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13.其他有关文件。注:1.依照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申请设立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规范。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外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非公司外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3.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对于外商投资的公司,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4.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签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非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交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 5.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应提交登记机关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企业集团)变更核准通知书。 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的合法使用证明。外商投资企业迁移(跨原企业登记机关管辖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移手续,跨审批机关管辖的还需向原登记机关提交迁入地审批机关的批复;申请迁移的企业凭原登记机关出具的迁移证明(跨审批机关管辖的,还需迁入地审批机关的批复、批准证书)向迁入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跨审批机关管辖的地址变更,需持迁入地审批机关的批复、批复证书到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1)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或者产权证明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国土房管部门出具的已申报预售合同或者预告登记证明复印件,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派出所编订门牌的证明复印件。 (2)租赁(借用)房屋的,提交由股东或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租赁(借用)合同复印件,和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产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签署合同的股东或拟任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将租赁(借用)房屋无偿提供给新成立公司使用的证明;其中,没有房屋产权证明,但符合关于解决生产经营场所场地证明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临时经营场所要求的,房屋产权证明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临时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3)租赁已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市场场地使用证明的市场铺位,提交由股东或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铺位租赁合同复印件和市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签署合同的股东或拟任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将租赁(借用)房屋无偿提供给新成立公司使用的证明。 (4)住所或经营场所位于区(县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工业园或科技园等园区的,提交由股东或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租赁合同复印件和园区管委会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签署合同的股东或拟任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将租赁房屋无偿提供给新成立公司使用的证明。 (5)属于军队房产的,提交由股东或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复印件、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签署合同的股东或拟任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将租赁(借用)房屋无偿提供给新成立公司使用的证明;承租人转租军队房产的,还应提交军队出租单位同意转租证明复印件。 其中属于存在投资关联关系的多家企业,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上述场地证明复印件,产权人及关联企业同意共同使用该住所的证明、企业间的投资关联关系证明(如登记机关出具的商事登记信息)。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应符合章程中有关选举、委派、指定、任命或聘用等产生方式的规定, 且上述人员的任职文件中应包括股东会、董事会或投资者对其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拟任法定代表人须符合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的条件。金融、证券、保险类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需提交行业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减少注册资本的,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并提交刊登减资公告的报纸报样及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 增加注册资本的,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变更经营期限的,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变更股东的,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股权转让协议、依法经其他投资方同意转让的声明、股权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证明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如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 其中,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变更投资者名称或姓名的,应提交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投资者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外方投资者的名称变更证明文件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名称变更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变更公司类型的,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6.其他有关文件。7.营业执照复印件。8.未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办理变更(备案)登记的,须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原件。9.变更核准后,营业执照记载事项发生变化的需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换领新的营业执照。 注: 1.依照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设立的外商投资公司或者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名称、住所、投资者名称等登记事项变更后,需换领新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将副本1交登记机关存档,已提交的除外。3.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外商投资企业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外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非公司外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备案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经营范围备案,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签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前置审批事项的,应提交相应的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限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申请变更登记或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增加经营场所的提交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签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以及如下场地使用证明: (1)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或者产权证明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国土房管部门出具的已申报预售合同或者预告登记证明复印件,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派出所编订门牌的证明复印件。 (2)租赁(借用)房屋的,提交由股东或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租赁(借用)合同复印件,和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产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签署合同的股东或拟任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将租赁(借用)房屋无偿提供给新成立公司使用的证明;其中,没有房屋产权证明,但符合关于解决生产经营场所场地证明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临时经营场所要求的,房屋产权证明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临时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3)租赁已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市场场地使用证明的市场铺位,提交由股东或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铺位租赁合同复印件和市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签署合同的股东或拟任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将租赁(借用)房屋无偿提供给新成立公司使用的证明。 (4)住所或经营场所位于区(县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工业园或科技园等园区的,提交由股东或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租赁合同复印件和园区管委会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签署合同的股东或拟任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将租赁房屋无偿提供给新成立公司使用的证明。 (5)属于军队房产的,提交由股东或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复印件、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签署合同的股东或拟任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将租赁(借用)房屋无偿提供给新成立公司使用的证明;承租人转租军队房产的,还应提交军队出租单位同意转租证明复印件。其中属于存在投资关联关系的多家企业,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上述场地证明复印件,产权人及关联企业同意共同使用该住所的证明、企业间的投资关联关系证明(如登记机关出具的商事登记信息)。董事、监事、经理/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备案。提交原董事、监事、经理/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董事、监事、经理/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新董事、监事、经理、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符合企业章程中有关选举、委派、指定、任命等产生方式的规定,且上述人员的任职文件中应包括股东会、董事会或投资者对其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分支机构备案。公司增设分公司应提交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撤销分公司的应提交分公司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分公司变更名称的,提交分公司的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和分公司变更后营业执照复印件。非公司外资企业增设分支机构的,应提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如法律、法规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章规定设立分支机构需经审批的,应提交审批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非公司外资企业撤销分支机构的,应提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以及分支机构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证明。如法律、法规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章规定撤销分支机构需经审批的,应提交审批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公司清算组备案。提交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不涉及登记事项的章程修改备案。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签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和企业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更换境外股东、发起人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和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5.其他有关文件。6.营业执照复印件。7.未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办理变更(备案)登记的,须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原件。8.变更核准后,营业执照记载事项发生变化的需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换领新的营业执照。注:1.依照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设立的外商投资公司或者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修改章程等有关事项申请备案的适用本规范。其中,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解散、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申请清算组成员备案适用本规范。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不适用本规范。2.备案与有关变更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一并提交有关材料。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3.“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对于外商投资的公司,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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