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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指引(试行)2254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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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指引(试行)22543.doc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指引(试行)一、法律依据(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许可法);(三)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四)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五)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登记管理办法);(六)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名称管理办法);(七)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配置标准(司发通【2011】323号)(以下简称设备配置标准);(八)司法部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许可证和鉴定人管理办法);(九)司法部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业分类规定);(十)司法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十一)山东省司法鉴定执业领域分类(以下简称省执业分类);(十二)山东省司法鉴定仪器设备配置标准(以下简称省设备配置标准);(十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二、申请条件(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或执业延续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住所面积要符合鉴定业务要求,不少于100平米,具有独立的接待室、检查室、办公室、档案室等功能区);2、有符合规定数额的资金(法医类、物证类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音像制品类、建设工程类、产品质量类、海事类、电子数据类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会计类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3、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按山东省司法鉴定执业领域分类规定,部分类别细化到鉴定事项)。4、有按照山东省司法鉴定仪器设备配置标准配置的符合要求的必需的仪器、设备;5、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司法部已开展能力验证的业务,必须通过能力验证。6、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专职司法鉴定人,并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三名鉴定人中至少有一名曾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满三年以上;申请法医病理鉴定业务的,如申请单位未通过法医病理相关业务的认证认可,申报人员中至少应有一名法医专业人员和一名病理检验人员)。司法鉴定人三分之二以上应是申请单位的人员(含正式聘用制人员)。7、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行业有特殊资质要求的,还应具备相应的行业资质。8、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必须是专职司法鉴定人,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部门不予受理:1、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公职处分的;2、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人选不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3、曾被吊销司法鉴定许可证的;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三、设立和延续登记(一)申请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司法局(以下简称市司法局)提交申请材料。申请者在县或县级市管辖地的,要经过县或县级市司法局提交申请材料(以下同,不另注明)。申请材料中,必须按照格式认真填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申请表(附件1)。申请登记的鉴定人,应当同时提交申请材料、办理审核登记(详情见司法鉴定人指引)。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延续的,应于使用期限(或延缓期、展期)届满60日前,将申请材料和司法鉴定许可证正副本与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报市司法局。申请材料中,必须按照格式认真填写司法鉴定许可证延续登记申请表(附件2)。司法鉴定许可证丢失的,应在省级以上报刊上进行遗失公告声明(以下简称声明),将声明原件与司法鉴定许可证补发申请表(附件14)及其它申请材料一并上报。(二)受理市司法局收到申请材料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材料齐全,机构名称和资质条件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受理;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机构名称和资质条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申请人申请事项不符合法定条件,或申请人拒绝补正、逾期未补正、无法补正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三)初审市司法局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并组织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拟设机构的住所及功能、设备、实验室等按照规定要求进行现场查验,填写司法鉴定机构现场查验表(附件3),查验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限。市司法局应就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材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等出具审查意见【按照需要选用附件4-1、4-2、4-3、4-4(以下不在另注)】。审查意见和现场查验表与全部申请材料一并报送省司法厅。 申请延续登记的,市司法局应于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或延缓期、展期)届满30日前,将审查合格的材料和审查意见及司法鉴定许可证正副本等报送省司法厅。(四)审核省司法厅自收到市司法局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不予登记的,退回申请材料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延续的,省司法厅收到市司法局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后,二十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十日内予以登记并换发司法鉴定许可证正副本;不准予延续的,退回延续申请材料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不按照规定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延续或经审核不准予延续的司法鉴定机构,当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由市司法局收回司法鉴定许可证正副本和司法鉴定机构公章、专用章等,及时上交省司法厅。在申请设立登记和延续登记中,对有关情况或相关能力需要查验、评审的,省司法厅组织查验、评审。查验、评审期间不计入审核时限。四、变更、停业整改、恢复司法鉴定执业或恢复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注销登记、补证(一)变更登记1、申请变更。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变更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资金数额、住所地址、司法鉴定人以及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向市司法局提交申请材料,其中,必须按照格式认真填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事项变更申请表(附件5)。市司法局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并就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材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等出具审查意见,连同全部申请材料、司法鉴定许可证正副本一并报送省司法厅。省司法厅自收到市司法局上报的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准予变更的,办理变更手续;不准予变更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2、备案变更。变更上述之外其他登记事项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由司法鉴定机构填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事项变更备案表(附件6),向省司法厅备案。(二)停业整改司法鉴定机构因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或者不能保持某项司法鉴定业务执业条件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机构直接向省司法厅报送司法鉴定机构停业整改申请材料,其中,必须按照格式认真填写司法鉴定机构停业整改申请表(附件7)。机构向省司法厅报送停业整改申请后,告知市司法局停业整改事项。省司法厅收到申请后,五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停业整改的决定并书面答复鉴定机构。同意停业整改的,于决定作出后十五日内发布停业整改公告。司法鉴定机构停业整顿的,市司法局收回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机构公章等章印及鉴定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停止从事某项司法鉴定业务的,市司法局收回相关业务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市司法局对收回的证书、印章等要妥善保管。(三)恢复司法鉴定执业或恢复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司法鉴定机构停业整改达到规定条件的,向市司法局提交恢复司法鉴定执业或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以下简称申请恢复执业或从事业务)申请,其中,必须按照格式认真填写司法鉴定机构恢复执业申请表(附件8-1)或司法鉴定机构恢复从事业务申请表(附件8-2)。市司法局接到申请后,二十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并组织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恢复执业或从事业务相关的住所及其功能、设备、实验室、人员资质等进行现场查验,查验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限。市司法局应就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整改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等出具审查意见【按照需要选用附件9-1、9-2、9-3、9-4(以下不在另注)】,申请恢复执业的要填写司法鉴定机构现场查验表(附件3)。审查意见和现场查验表与全部申请材料一并报送省司法厅。省司法厅自收到市司法局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作出是否准予申请恢复执业或从事业务的决定。准予恢复的,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发放准予恢复执业的通知,对恢复执业的机构或从事业务进行公告;不予恢复的,退回申请材料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司法鉴定机构恢复执业或恢复从事业务,市司法局发放暂时保管的证件、公章等。司法鉴定机构停业整改未达到规定条件,或停业整改逾期未申请恢复的,要予以注销或变更。予以注销的,市司法局将暂为保管的司法鉴定许可证正副本、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司法鉴定机构公章、专用章等,及时上交省司法厅;予以变更的,按照变更鉴定业务规定进行变更。在申请恢复执业或从事业务中,对有关情况或相关能力需要查验、评审的,省司法厅组织查验、评审。查验、评审期间不计入审核时限。(四)注销登记具有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第十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终止情形之一的,省司法厅应当依法办理司法鉴定许可证注销手续。应由发起单位申请注销的,发起单位应向市司法局提交申请材料,同时提交机构所属鉴定人申请注销或申请转所执业的申请材料(详细规定要求见司法鉴定人登记指引)。提交注销申请材料,其中,必须按照格式认真填写司法鉴定机构注销登记申请表(附件10)、责任承担证明【按照需要选用(以下不在另注)附件11-1、11-2、11-3】、鉴定业务档案保存注明【按照需要选用(以下不在另注)附件12-1、12-2】。市司法局自受理注销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按照需要选用(以下不在另注)附件13-1、13-2、13-3、13-4】,将审查意见连同全部申请材料、司法鉴定许可证正副本、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司法鉴定机构公章和专用章等一并报送省司法厅。省司法厅自收到上述全部申请材料和物品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注销手续。注销后予以公告。法律法规规定直接注销的或司法鉴定机构不按规定申请注销的,由省司法厅公告注销。公告注销的,被注销机构所在地的市司法局负责收回被注销机构的司法鉴定许可证正副本、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司法鉴定机构公章和专用章等,报送省司法厅。(五)补证司法鉴定许可证正副本,丢失或因污损不能使用的,可以申请补证。因丢失申请补证的机构,要在省级以上报纸上刊登丢失声明(以下简称声明),将声明原件和书面申请、司法鉴定机构许可证补发申请表(附件14)一并报送市司法局;因污损不能使用申请补证的机构,要将污损不能使用的证件原件和书面申请、司法鉴定机构许可证补发申请表(附件14)一并报送市司法局。市司法局收到申请后,要在20日内完成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将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省司法厅。省司法厅在2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做出是否补证的决定。决定予以补证的,10日内补发新证,决定不予补发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五、申请材料(一)设立司法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许可证延续的,应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的应提交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申请表(附件1)。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延续的应提交司法鉴定许可证延续登记申请表(附件2)。2、申请人身份证明(如工商营业执照、社团登记证、事业单位法人证等)的原件和复印件。3、住所证明。鉴定机构的住所属发起单位提供使用的,提交所有权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并由发起单位出具授权鉴定机构使用该住所的证明,证明中应包括住所地址、用途、授权鉴定机构使用的面积和期限等;鉴定机构的住所是自有的,提交房产证或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鉴定机构的住所是租赁的,提交住所房产证和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的原件与复印件。4、资金证明。设立单位出资证明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申请延续登记的,已设立独立账户或独立核算的提交审计报告,尚未设立独立账户或尚未实行独立核算的提交验资报告。5、相关的行业资格、资质证明。与所申请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行业执业许可证、资格证、资质证的原件与复印件;司法鉴定机构或母体组织通过的与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类别与项目相符合的能力验证和认证认可的证书与项目清单的原件和复印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其从事相关司法鉴定业务的证明。6、仪器、设备所有权凭证及说明。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申请表或司法鉴定许可证延续登记申请表中“按照设备配置标准配备的鉴定仪器设备目录”中所列的仪器设备,属于司法鉴定机构购买的应提交与所列设备对应的购买发票的原件与复印件;属于租赁的应提交租赁期限5年(含)以上的租赁合同的原件与复印件,租赁合同要逐一列明所租赁设备的名称、型号、产地、出厂或生产日期、使用年限或有效期;属于母体组织拨付或授权使用的应提交拨付和授权使用的文件与包含以上内容的清单。7、检测实验室证明。拟申请的司法鉴定类别及项目中有实验室要求的,应提交相关实验室通过认证认可的证书和项目清单的原件与复印件。8、司法鉴定机构法定代表人、司法机构负责人证明。提交法定代表人和机构负责人的工作简历、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证明、任命或聘任文件的原件与复印件、机构负责人专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证明。司法鉴定机构法定代表人和机构负责人的证明材料来自同一个单位或部门的,不能共同使用一份。9、司法鉴定机构的内部管理制度。提交案件受理登记、结案登记、鉴定流程记录、鉴材流转登记、收费价目表、执业公开、奖惩、保密、回避、鉴定人出庭、投诉查处、责任追究、学习培训、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制度的原件与复印件。独立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应提交司法鉴定机构章程的原件与复印件。10、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可行性论证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拟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区域的诉讼需求,申请人技术能力分析,申请人在市级、省级、国家、国际领域取得的与拟从事的司法鉴定类别和业务相关的荣誉称号或技术等级的名称等情况,荣誉称号或技术等级证书要提交原件与复印件。11、许可从业期限内的业绩报告。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延续的司法鉴定机构,提交5年工作业绩报告。报告包括:机构建设、制度建设、队伍建设、业务拓展与增长、案件数量与每年度增长率、鉴定意见采信率、参与重大案件鉴定起数及产生的影响、参与社会公益活动、获奖、投诉、社会评价等情况。12、拟申请执业的司法鉴定人中,曾经从事过司法鉴定工作的,除提交司法鉴定人登记指引所要求的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交曾经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有效证明和由本人主办的不同司法鉴定类别的鉴定案件的鉴定意见书复印件各1份。13、市司法局的书面审查意见。 (二)变更登记的,应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变更提交的材料:(1)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单位(无设立单位的由司法鉴定机构)提交的申请登记事项变更的书面申请;(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事项变更申请表(附件5);(3)申请变更的证明材料。变更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和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单位变更法人或负责人的,提交本指引第五(一)8项规定的相关材料;增加鉴定业务类别或项目的,提交本指引第五(一)2、3、4、5、6、7项规定的相关材料,同时提交拟从事所增加司法鉴定业务事项和拟增加司法鉴定人的证明材料(按照司法鉴定人登记指引相关规定执行);变更资金数额的,提交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变更机构住所的,提交本指引第五(一)3项证明材料;变更鉴定人的,按照司法鉴定人登记指引的相关规定提交材料;变更机构名称的,提交预名称变更的相关文件原件与复印件或说明。(4)市司法局的书面审查意见。2、备案变更提交的材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事项变更备案表(附件6)。(三)停业整改的,应提交以下材料:1、司法鉴定机构停业整改书面申请。2、司法鉴定机构停业整改申请表(附件 7)。(四)恢复执业或恢复从事业务的,应提交以下材料:1、司法鉴定机构恢复执业或恢复从事业务的书面申请。2、申请恢复执业的,提交司法鉴定机构恢复执业申请表(附件 8-1)。3、申请恢复从事业务的,提交司法鉴定机构恢复从事业务申请表(附件 8-2)。4、市司法局的书面审查意见(附件9-1、9-2、9-3、9-4)。(五)注销司法鉴定机构的,应提交以下材料:1、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单位(无设立单位的由司法鉴定机构)提交的申请注销的书面申请。2、由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单位填报(无设立单位的由司法鉴定机构填报)的司法鉴定机构注销登记申请表(附件10)。3、注销司法鉴定机构的责任承担声明(附件11-1、11-2、11-3)。4、档案保管单位出具的司法鉴定业务档案保存证明(附件12-1、12-2)。5、市司法局出具的书面审查意见(附件13-1、13-2、13-3、13-4)。(六)申请补发司法鉴定许可证,应提交以下材料:1、司法鉴定机构的补证申请。2、司法鉴定机构许可证补发申请表。3、省级以上报纸刊登的丢失声明原件。4、市司法局审查意见。要求提交的材料,本指引中附了表格和格式文本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格式及内容填写,不得对格式和内容自行变动。要求提交的材料,本指引中没有附表格和格式文本的,由市司法局或司法鉴定机构自行制作或撰写,纸张统一为A4纸张。六、申请材料的提交收装和向省司法厅报送(一)申请材料提交收装。申请人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应当一式三份,司法鉴定机构属于县或县级市司法局管辖的,应当一式四份,正本一份由省司法厅存档,副本二份或三分分别由市司法局、县或县级市司法局、司法鉴定机构存档。申报材料中要求提交的证件原件与复印件,市司法局查验后将原件退回申请人(需要换发证件和需要交回证件原件的除外),在留用的复印件上加盖“经检查与原件一致”的字章和市司法局鉴定管理科(处)公章。申请材料正副本均应编制卷内内容目录并按同一顺序排列收装,申请材料的应有原件收装在正本中,申请材料的复印件收装在副本中。(二)向省司法厅报送的材料:1、市司法局的申请文件。2、材料正本1份。3、材料副本中需要省司法厅盖章的表格2份或3份。4、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用照片,近期的着便装拍照的2寸蓝色底彩色照片一式2张,照片反面用铅笔写上姓名。5、申请延续登记的、申请注销的、被公告注销的、未能恢复执业或未能恢复从事业务的、因丢失或污损换发证件的机构,要交回司法鉴定许可证的正副本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注销的和未能恢复执业的机构要交回机构公章和专用章。6、向省司法厅报送的材料中,凡是有纸张小于A4纸张的材料,如:公安机关出具的无刑事犯罪证明、医院出具的体检表等等,都要将材料原件粘贴在A4白纸上,做到报送的材料符合档案要求。七、制证与发放证件(一)制证。省司法厅自审核通过作出同意发放证件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发放司法鉴定许可证,办理设立登记、延续登记和部分变更登记的,同时发放相关司法鉴定人的法鉴定人执业证。(二)发放证件。省司法厅直接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件,申请人领取证件后要告知市司法局;省司法厅也可以委托市司法局领向申请人发放证件,市司法局领取证件后,要在规定的日期内发给申请人。八、其他(一)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领取司法鉴定许可证后六十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刻制印章(样式见司法鉴定文书规范第十三条)、开立银行账户等开业的各项准备工作。刻制的公章和财务印章的印模和开立的银行账户等信息要报省司法厅备案。(二)省司法厅准予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在本机关网站向社会公告,并编入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三)各级审查、审核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工作规程,严格规范对申请材料的接收、审查、处理、报送、审核、返送、发放、存档等工作,对工作程序详细记录,以备查询和追索。(四)本指引中的市司法局是指设区的市司法局。(五)本指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部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六)本指引由山东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处负责解释。二一二年九月附件1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申请表申 请 人: 拟设机构名称: 受理申请机关: 受理申请日期: 申 请 书 市司法局并呈报山东省司法厅:我单位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规定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条件,自愿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并经省司法厅核准名称为:XXXX司法鉴定所(中心)。现将申请材料报送你局,请审查后呈报山东省司法厅办理审核登记手续。我单位郑重声明:我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是真实的,如有虚假,自愿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申请人(盖章) 年 月 日申请人住所地址电话邮编法定代表人姓名性别职务电话电子信箱拟设机构住 所地址电话传真邮编电子信箱法定代表人姓名性别职务职称电话机构负责人姓名性别职务职称电话注册资金数额申请从事司法鉴定的类别及项目法定代表人签名、加盖公章按照设备配置标准配备的鉴定仪器设备目录鉴定类别设备名称及型号数量购入时间购入价格性能状况拟设机构名称拟 申 请 执 业 登 记 司 法 鉴 定 人 名 单姓名性别学历技术职称行业执业资格从事鉴定时间执业类别及项目 拟设机构名称司法鉴定必需的检测实验室情况(申请从事检测类司法鉴定类别及项目的填写)基本情况认证认可情况其他需要说明情况市司法局审查意见(认真详细填写具体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省司法厅审核意见(认真详细填写具体意见):(盖章) 年 月 日批准文号批准日期许可证编号发证日期备注 填表说明一、严格使用规定表格填写申报,不能变动。二、机构登记表封面填写注意:1、“申请人”一栏,填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单位名称;2、“拟设机构名称”一栏,填省厅核准的拟设机构名称;3、“受理申请机关”和“受理申请日期”两栏,由市司法局承办人填写,其中受理日期填写经查验申请材料后决定受理的时间。三、机构登记表中申请书的落款位置的“申请人(盖章)”处,加盖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单位公章。四、机构登记表中的“申请从事司法鉴定的类别及项目”一栏,按照山东省司法鉴定执业领域分类(试行)对鉴定类别及项目的排列顺序(由前至后)填写,认真详细具体地填写拟申请的鉴定类别及项目,例如:法医临床鉴定:伤残程度及相关事项鉴定、听觉鉴定;法医物证鉴定:亲子鉴定、个体识别鉴定。四、机构登记表中的“法定代表人签名、加盖公章”一栏,由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五、机构登记表中的按照设备配置标准配备的鉴定仪器设备目录表中的“鉴定类别”,填写拟申请执业的司法鉴定类别及项目,如“法医临床鉴定损伤程度鉴定、法医物证鉴定个体识别鉴定”等。按照设备配置标准应配备的鉴定仪器设备目录,要按照拟申请执业的司法鉴定类别及项目分别列出;“性能状况”一栏,填写“良好”、“一般”、“待更新”,待更新的设备要写明“可用”或“不可用”及“更新时间”,如:“可用,年内更新”、“不可用,三个月内更新”等。六、机构登记表中的“司法鉴定必需的检测实验室情况”三栏,有申请从事检测类司法鉴定业务类别及项目的填写,没有申请从事检测类司法鉴定业务类别及项目的不填写。三栏中,“基本情况”一栏,填写相关检测实验室建立的时间、业务范围,有批准单位的要填写批准单位名称,是重点实验室的要填写清楚是哪一级的重点实验室;“认证认可情况”一栏,要填写清楚通过认证认可的时间、证书编号、批准部门和通过认证认可的项目。七、机构登记表中的“审查意见”和“审核意见”,要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核,并将是否同意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的详细具体意见,认真地分别填写在审查、审核意见栏目内;不同意设立的,要说明理由。附件2司法鉴定许可证延续登记申请表申 请 人: 机 构 名 称: 受理申请机关: 受理申请日期: 申 请 书 市司法局并呈报省司法厅:我单位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规定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延续登记的条件,自愿申请许可证延续登记。现将申请材料报送你局,请审查后呈报省司法厅办理延续登记审核手续。我单位郑重声明:我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是真实的,如有虚假,自愿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申请人(盖章) 年 月 日申请人住所地址电话邮编法定代表人姓名性别职务电话电子信箱鉴定机构住 所地址电话传真邮编电子信箱法定代表人姓名性别职务职称电话机构负责人姓名性别职务职称电话注册资金数额申请从事司法鉴定的类别及项目法定代表人签名、加盖公章按照设备配置标准配备的鉴定仪器设备目录鉴定类别设备名称及型号数量购入时间购入价格性能状况机构名称申 请 延 续 执 业 司 法 鉴 定 人 名 单姓名性别学历技术职称行业执业资格从事鉴定时间执业类别及项目 机构名称司法鉴定必需的检测实验室情况(申请从事检测类司法鉴定类别及项目的填写)基本情况认证认可情况其他需要说明情况市司法局审查意见(认真详细填写具体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省司法厅审核意见(认真详细填写具体意见):(盖章) 年 月 日批准文号批准日期许可证编号发证日期备注注:本表封面中“申请人”一栏,要填写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单位名称,无设立单位的填司法鉴定机构名称;申请书中的“申请人(盖章)”处,要加盖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单位公章,无设立单位的加盖司法鉴定机构公章。其他填写要求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申请表。附件3司法鉴定机构现场查验表住所情况面积:约( )平米功能区:接待室( )检查室( )办公室( )档案室( )其他:性质:申请人提供( )购买( )租赁( )仪器设备情况必备设备齐全,均能正常使用( )不齐全( )缺少:部分不能正常使用( )分别是:选配设备符合仪器设备配置标准目录所列数量要求( );不符合仪器设备配置标准目录所列数量要求( ),分别是:实验室情 况(申请从事检测类司法鉴定类别及项目的填写)具有所申请类别和项目相关的通过认证认可检测实验室( );部分申请类别和项目无相关实验室( ),分别是(填写类别及项目):部分申请类别及项目相关实验室未经认证认可( ),分别是(填写类别及项目):查验人(要两名以上人员到现场检查并签名): 年 月 日注:住所面积( )内,填写具体数字;其他的按照实际查验情况在相应的栏目后的( )内划;“实验室情况”一栏,申请检测类鉴定类别及项目的填写。附件4-1关于对XXX司法鉴定中心设立申请的审查意见山东省司法厅:XXXX年 月 日,XXX(单位)向我局提交了设立司法鉴定中心的申请材料,机构名称已经你厅预核。经对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查验,申请人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规定的条件,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齐全、符合法律规定,建议准予设立。现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一并呈报,请予审核。 XX市司法局(公章) 年 月 日附件4-2关于对XXX司法鉴定所设立申请的审查意见山东省司法厅:XXXX年 月 日,XXX(单位)向我局提交了设立司法鉴定所的申请材料,机构名称已经你厅预核。经对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查验,申请人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规定的条件,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齐全、符合法律规定,建议准予设立。现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一并呈报,请予审核。 XX市司法局(公章) 年 月 日附件4-3关于对XXX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许可证延续登记申请的审查意见山东省司法厅:XXXX年 月 日,XXX(单位)向我局提交了司法鉴定许可证延续登记的申请材料。经对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查验,申请人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规定的条件,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齐全、符合法律规定,建议准予延续登记。现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一并呈报,请予审核。 XX市司法局(公章) 年 月 日附件4-4关于对XXX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许可证延续登记申请的审查意见山东省司法厅:XXXX年 月 日,XXX(单位)向我局提交了司法鉴定许可证延续登记的申请材料。经对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查验,申请人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规定的条件,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齐全、符合法律规定,建议准予延续登记。现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一并呈报,请予审核。 XX市司法局(公章) 年 月 日附件5司法鉴定机构登记事项变更申请表机构名称许可证号变更事项变更理由变更前情况变更后情况鉴定机构意见(认真详细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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