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三一办公! | 帮助中心 三一办公31ppt.com(应用文档模板下载平台)
三一办公
全部分类
  • 办公文档>
  • PPT模板>
  • 建筑/施工/环境>
  • 毕业设计>
  • 工程图纸>
  • 教育教学>
  • 素材源码>
  • 生活休闲>
  • 临时分类>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三一办公 > 资源分类 > DOC文档下载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doc

    • 资源ID:3007904       资源大小:115.50KB        全文页数:31页
    • 资源格式: DOC        下载积分:8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8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doc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关于颁发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通知劳部发19934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解放军总后勤部:       一九八九年劳动部颁发的压力容器作用登记管理规则(劳锅字19892号,以下简称原规则,对查清压力容器数量和安全技术状况,加强压力容顺的使用管理,提高安全经济运行水平,降低事故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改革开放形势的发展,原规则的部份内容已不能适应实际需要,为此,我部经广泛征求意见,对原规则作了修改。现颁发修订后的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自一九九四年五月一日起施行,原规则同时废止。请你们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告知我部职业安全卫生与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                                            劳 动 部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新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第三章 在用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第四章 变更、判废与报废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第六章 附则附件:一、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二、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划分和含义三、压力容器注册编号方法四、(A)压力容器使用证      (B)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五、压力容器注册铭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压力容器使用的安全监察工作,提高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水平,加强统计工作管理,根据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    1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    2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和液化气体铁路罐车(以下简称液化气体罐车);    3超高压容器。    第三条 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包括登记、注册和处理使用证。    第四条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一般要求:    1固定式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必须逐台向地、市级(或有条件的县级、下同)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和办理使用登记手续,超高压容器和液化气体罐车的使用单位,必须逐台向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和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2经注册并领取压力容器使用证的压力容器,应在悬挂的压力容器注册铭牌(见附件五)上打上注册编号。第二章 新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    第五条 新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申报    新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填写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见附件一)一式二份,并携带下述资料向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申报手续。    1产品合格证;    2产品质量证明书;    3产品竣工总图;    4劳动部门检验单位签发的产品制造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5进口压力容器应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核盖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第六条 新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定级与注册    1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中“安全状况等级”,按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划分和含义(见附件二)的规定,由使用单位评定并填写。    2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在核查使用单位填写的登记表和有关资料,确认该压力容器的产品质量符合有关法规、标准的要求和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所填写各项正确无误后,按压力容器注册编号方法(见附件三)的要求,填入“注册编号”,对该压力容器予以注册。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新压力容器,不予注册:   (1)无设计、制造资格证书的单位所设计、制造的;   (2)安全状况等级达不到1级或2级要求的;   (3)申报资料不齐全,不能有效证明其质量合格或不真实的。    第七条 新压力容器使用证的发放    1已办理注册且安全状况等级核定为1级或2级的:固定式新压力容器,由地、市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发给压力容器使用证(见附件四A);超高压容器和液化气体罐车,由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发给压力容器使用证、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见附件四B)。    2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分别由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和发放使用证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各保存一份。    3不具备注册条件的压力容器不发给使用证,经妥善处理,安全状况等级达到2级以后再发放使用证。第三章 在用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    第八条 在用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携带该设备的有关资料、检验报告和填好的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一式二份,按第四条规定向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申报手续。    第九条 在用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定级与注册    1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中“安全状况等级”,根据检验单位签发的检验报告所予评定的安全状况等级,由使用单位填写。    2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对申报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的在用压力容器,经核查有关资料和检验报告,确认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所填写各项正确无误后,按压力容器注册编号方法的要求,填入“注册编号”,对该压力容器予以注册。    第十条 在用压力容器使用证的发放    1安全状况等级核定为1、2级或3级的在用固定式压力容器,由地、市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发给压力容器使用证;安全状况等级核定为1、2级和3级的在用超高压容器和液化气体罐车,由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发给压力容器使用证、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    2安全状况等级核定为4级的在用固定式压力容器,办理注册手续后,允许在满足检验报告所限定的使用条件和检验周期内监控使用;经妥善处理,安全状况等级达到3级以后在发使用证。安全状况等级核定为4级的在用液化气体罐车,不得使用,经修复,安全状况等级达到3级以后再发使用证。    3安全状况等级核定为5级的在用固定式压力容器、在用液化气体罐车,办理注销手续后,予以报废。    4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分别由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和发放使用证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各保存一份。第四章 变更、判废与报废    第十一条 安全状况等级变更    在用压力容器经内外部检验或修复后,检验单位应在出具的检验报告中重新评定安全状况等级。如安全状况等级变更,使用单位应持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和检验报告,及时到负责使用登记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安全状况等级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过户变更    1压力容器过户前,原使用单位应持拟过户压力容器的压力容器使用证或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以及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向原使用登记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注销手续。原使用登记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确认后,应在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上盖过户和注销标记,并在压力容器使用证或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上盖过户标记。    2压力容器过户时,原使用单位应将压力容器的压力容器使用证或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以及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检验报告、图样等有关资料,一并移交给接收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    3过户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接收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携带本条2款要求的有关资料,按本规则第三章的规定,到当地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重新使用登记手续。    4没有领取压力容器使用证的固定式压力容器或没有领取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的液化气体罐车,不准过户。    第十三条 使用变更    改变压力容器的使用条件(压力、温度、介质、用途等)时,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持改变使用条件的设计资料、批准文件,以及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检验报告,到负责使用登记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判废    1经检验评定判废的压力容器,由检验单位向使用单位出具书面报告,同时报送该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    2压力容器报废后,使用单位应持该压力容器的压力容器使用证或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以及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检验报告及时向原使用登记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报废和注销手续。原使用登记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确认后,应在上述文件上加盖报废和注销标记,并收回压力容器使用证或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和注册铭牌。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职责    1企业主管部门,应督促本系统所属单位严格执行本规则。    2压力容器使用单位的技术负责人(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应对本单位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责。压力容器比较集中的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应配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人员,负责按本规则的规定做好使用登记工作;保存好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压力容器使用证、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检验报告及有关资料,建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档案;根据在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周期,编制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有计划地提高在用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使用登记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年度定期检验计划和执行情况。    3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对本规则的贯彻执行负责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使用证的监督管理    1新压力容器未办理使用登记手续,不得投入使用。    2未注册的在用压力容器,不得继续使用。    3判废的压力容器应由使用单位作出处理,按报废处理的,不得再作承压容器使用,并不得转让、销售。    4转让、涂改压力容器使用证或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应予注销,并责令使用单位停止使用该压力容器。    5在用压力容器超过检验期限不按有关规定检验又不申报的,不得继续使用。该压力容器使用证或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即行无效。    6危及安全的在用压力容器,在规定期限内不修复、不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应停止使用,并注销压力容器使用证或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    第十七条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按本规则向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应按省级劳动部门、财政部门和物价部门的规定,缴纳使用登记证件的工本费。    第十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对不按本规则进行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单位或个人,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或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不执行本规则发生压力容器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有权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当事单位、当事人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直到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可根据本规则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制订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压力容器使用证或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压力容器注册铭牌由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按本规则附件的格式统一印制。新压力容器的压力容器注册铭牌由压力容器制造厂装钉在产品铭牌的支架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于一九八九年三月制订,一九九三年十二月第一次修订,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一九九四年五月一日起实施。附件一压 力 容 器 使 用 登 记 表   使用单位:                   (加盖公章) 主管设备厂长(经理):   填 报 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序号容器名称出厂编号容器编号制造单位投用年月容器规格操作条件主体材质注册编号使用证编号安全状况等级下次检验日期内径×长度mm厚度mm容积m3温度最高工作压力MPa介质等级等级等级等级年月年月年月年月年月年月年月年月    注:    1“出厂编号”指制造单位的产品编号;    2“容器编号”指使用单位的设备编号;           登记人:(签名)    3“安全状况等级”按本规则附件二的规定;     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公章)    4“注册编号”按本规则附件三的规定。          年 月 日    本表所列压力容器业经注册登记。    附件二: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划分和含义    根据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划分为五个等级,每个等级的代号和含义如下:    1 表示1级    2 表示2级    3 表示3级    4 表示4级    5 表示5级    1级:压力容器出厂资料齐全;设计、制造质量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要求的;在设计条件下能安全使用。    2级:   (1)新压力容器:出厂资料齐全;设计、制造质量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要求,但存在某些不危及安全且难以纠正的缺陷,出厂时已取得设计单位、用户和用户所在地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在设计条件下能安全使用。   (2)在用压力容器:出厂资料基本齐全;设计、制造质量基本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要求;根据检验报告,存在某些不危及安全可不修复的一般性缺陷;在法规规定的定期检验周期内,在规定的操作条件下能安全使用。    3级:出厂资料不齐全;主体材质、强度、结构基本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存在某些不符合有关法规或标准的问题或缺陷,根据检验报告,确认为在法规规定的定期检验周期内,在规定的操作条件下,能安全使用。    4级:出厂资料不齐全;主体材质不明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结构和强度不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存在严重缺陷。根据检验报告,确认在法规规定的检验周期内,需要在规定操作条件下监控使用。    5级:缺陷严重,难于或无法修复,无修复价值或修复后仍难于保证安全使用;检验报告结论为判废。    注:    1安全状况等级中所述缺陷,是指该压力容器最终存在的状态,如缺陷已消除,则以消除后的状态,确定该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    2技术资料不全,按有关规定补充后,并能在检验报告中作出结论的,则按技术资料基本齐全对待。    3安全状况等级中所述问题与缺陷,只要具备其中之一的,即可确定该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附件三:压力容器注册编号方法    一、压力容器的注册编号由五种代号组成 例:        二、压力容器类别代号     固定式压力容器的类别。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分类。     1类别代号    表示第一类压力容器;    表示第二类压力容器;    表示第三类压力容器。    2压力等级代号    L 表示低压;    M 表示中压;    H 表示高压;    U 表示超高压。    3用途代号    R 表示反应容器;    E 表示换热容器;    S 表示分离容器;    C 表示储存容器;    B 表示球形储罐;    LA 表示液化气体汽车罐车;    LT 表示液化气体铁路罐车。附件四(A):压力容器使用证X X X 省(自治区、直辖市)压 力 容 器 使 用 证                                  编号                  压力容器名称                       压力容器编号                       注 册 编 号                        使 用 单 位                        发证单位(公章)发证日期       年      月     日附件四(B):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X X X省(自治区、直辖市)液 化 气 体 罐 车 使 用 证                            编号             车辆名称                      车辆编号                      注册编号                      使用单位                      发证单位(公章)发证日期        年      月     日制造单位:罐车牌号:整车特征型号结构型式底盘(底架)号码发动机型号空载重量kg满载总重量kg附件型号安全阀紧急切断阀液面计液 泵罐体铭牌号码:罐车特征罐体容积m3充装介质设计压力MPa设计温度充装重量kg罐体材料罐体壁厚筒 体mm封 头mm罐 体 重 量kg罐 体 检 验 登 记检验日期年 月 日检验单位检验种类安全状况等级下次检验日期年 月 日检验员签名附件五:压力容器注册铭牌式样图说明:1设备编号:使用单位的设备编号;      2注册编号:按本规则附件三规定;      3铭牌外形尺寸:150×100、100×65(mm);      4底色为红色。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修 订 说 明牛 开 建1. 一、修订说明    一九八九年三月,劳动部颁发的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规),是在原国家经委、劳动人事部联合发出的(劳人锅 1987 19号)关于开展在用压力容器整顿治理工作的通知文件提出“普查摸底、检验登记、整顿治理”的基础上制订的。它是压力容器使用管理工作走上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的基本规则。压力容器安全监察七个环节: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其最终目的,是要保证安全使用,所以使用是中心环节。抓好使用环节,可以更有力地加强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各环节的管理与监察。管规执行4年多来,在各级劳动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基本掌握了压力容器的数量和技术状况;评定了安全状况等级;培养和锻炼一批压力容器检验员;推动了技术进步;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近几年来,我部已颁发或修订了一些与原管规关系密切的规程和规则,如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以下简称监规)、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以下简称检规)等。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形势发展的需要,做到与有关规章一致,决定对原管规进行修订,以便于更好地开展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    二、修订过程    一九九三年二月,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发出了(关于修订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通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和有关部委局及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征求几年来执行管规遇到的问题及修改建议。并与一些使用单位举行了座谈。    一九九三年六月,我局收到二十五个单位及一些专家提出的一百六十一条意见,经分析、研究和整理,形成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又发文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及十一个部委局征求意见。在此期间,我局走访了几个地、市级劳动部门和压力容器使用单位,了解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和执行管规中遇到的具体问题。通过征求意见,收集到三十二个单位一百二十条意见和建议,经对返回的意见进行讨论、归纳,整理出综合意见二十七条。在此基础上,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于十月十二日完成了送审稿。根据领导提出的修订意见,对送审稿又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报批稿,提请部审批。    三、修订原则    1按国务院发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第九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补充必要的条款。如评定安全状况等级、注册、发放使用证、悬挂注册铭牌等。    2管规是为了加强压力容器使用的安全监察工作,特别是使用登记环节的安全管理,不必要兼有技术标准和管理法规的双重作用,故侧重于压力容器的登记、注册和发放使用证。    3为巩固在用压力容器整顿治理成果,认真总结压力容器整顿治理工作经验,制定有效的管理条文。为了保持技术政策和管理制度的延续性和稳定性,对原管规行之有效的条款继续保留。    4根据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监察工作目前的特点和实际执行情况分析,本规则的修订以七年的适应性为基准。    5力求做到理顺各部门、单位之间的职责要求;简化办理变更手续。    6法规用语与条例、实施细则、容规保持一致。    四、主要修订内容     1监规和检规已颁发实施多年,故明确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由使用单位根据出厂资料和检验报告所评定的等级,按管规的要求填写。管规从使用登记管理方面,对登记、注册和发入使用证提出要求。    2考虑到新颁发的超高压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及其特殊性,明确了超高压容器使用登记手续由省级劳动部门办理。    3目前,全国压力容器整顿治理工作已经结束,压力容器实行制造许可证制度,大部分压力容器制造厂已实施产品出厂监督检验,在用压力容器基本上做到凭证使用,定期检验逐步走上正常化、制度化轨道。因此,原管规以一九八六年元月一日以后出厂的压力容器、液化气体罐车,划分为新压力容器范畴已不适应现行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要求。新管规强调投用的压力容器,必须办理使用证。并将使用时间超过一年,即容规规定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外部检查周期的压力容器,按在用压力容器对待。    4为了便于企业主管部门督促、检查和掌握所属企业执行管规情况,要求企业将使用登记表、定期检验计划和执行情况,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5为了简化手续,方便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安全状况等级变更手续,可以汇总分期向使用登记的劳动部门办理。    6使用登记所用的表、证、牌,由省级劳动部门按附件规定的格式统一制作。在不增加使用单位的负担又保证行政机关办公费用的原则下,使用单位应交纳印制表、证、牌的工本费。    7取消原管规经济处罚和条款。对违反管规规定,造成重大事故和经济损失的,按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办法和行政诉讼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8原管规附件中重复的填写项目,作了删改,以减少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的工作量。    9规定了注册铭牌格式并由压力从器制造厂装钉在产品铭牌的支架上。方便了使用单位,并起到了提请使用单位在压力容器投前,及时到劳动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的作用。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条 文 解 析    劳动部新颁发的管规标志着我国在压力容器管理工作向科学化、正规化、法制化迈出了重要的一步,这对于以后压力容器的正常化管理,具有深远的意义。贯彻新管规要落到实处,消灭压力容器使用登记中的“死角”。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管规,正确理解该规则条文的精神,便于开展工作,现对条文说明如下:    新管规共六章、二十二条、五个附件。内容分别为:总则;新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在用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变更、判废与报废;管理和监督;附则。附件对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划分和含义、压力容器注册编号方法、压力容器使用证、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压力容器注册铭牌,规定了填写格式、内容、方法和规格。第一章 总 则    本章说明了制订管规的目的,意义和依据。    第一条 1987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在用压力容器的整顿治理工作中,劳动部门的主要责任是“组织、推动、督促、检查”。1989年3月,劳动部在摸清情况、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颁发了原管规,使在用压力容器的整顿治理有了工作的依据。全国各级劳动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开展了在用压力容器的普查摸底、建档、登记、检验、注册、发放使用证等工作,基本掌握了压力容器的数量和安全状况等级。据统计,全国有压力容器(不含气瓶)一百零一万台,已检验九十四万台,占93%。其中,符合安全要示的八十万九千台,占86%;存在不同程度缺陷,但尚符合最低安全要求,需要监控使用的十万三千台,占11%;报废二万八千台,占3%。通过贯彻执行管规,取得了较好的成就,消除大部分隐患,事故明显减少。1992年,压力容器发全爆炸事故86起,比1991年的90起下降25.6%;死亡人数50人,比1991年的86起下降41.9%。因此,使用单位压力容器的管理和使用状况,直接影响到全国的安全生产。    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细则)有关规定,使用压力容器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登记,并取得“压力容器使用证”后方可使用。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形势发展的需要,巩固压力容器整顿治理成果,实现压力容器的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有效地防止或减少事故发生,保证安全生产,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故需要修订原管规。    对于使用的压力容器,有新压力容器与在用压力容器之分,应以统称为妥。故将原管规中本条的“在用压力容器”改为“压力容器使用”。    第二条 本条明确规定了管规的适用范围,即容规监察范围内的固定式压力容器;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和液化气体铁路罐车(以下简称液化气体罐车);超高压容器。如此规定,已充分考虑了正在制订的超高压容器安全监察规程、正在修订的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和已经颁发的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及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的有关规定。这样,本规则的适用范围就与条例保持一致。    本规则不适用于各类气瓶,主要是气瓶自身的特点所决定。气瓶最突出的特点有两个:一是移动式,不是固定在一个地点,而是在流通中体现使用价值;二是气瓶的使用价值要通过反复充装体现。目前,我国气瓶制造业逐步发展,技术水平不断提高,形成自成体系的标准化、系列化。随着生产的发展,安全管理工作不断完善。因此,管规的管理模式不适用于面广、量多、流动性大的各类气瓶。    第三条 本条规定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内容。    登记: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必须将管规适用范围内的压力容器,根据设备出厂技术资料或检验报告,填写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见附件一)的有关栏目,将本单位的压力容器汇总、登记。    注册:标志着该设备按规定履行了安全使用的手续,注册的形式是给该设备按压力容器注册编号方法(见附件三)的规定统一编号。注册编号要正确填写在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内,打印在注册铭牌上。    办理使用证:说明该设备依规定注册后,在到了规定的安全状况等级,可以在规定的操作条件下和规定的检验周期内使用。因此,使用证只能在检验周期内有效。    第四条 本条对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工作提出一般要求。本规则所提“使用单位”,是指压力容器产权拥有者。包括国营、集体、私营、个体、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等企事业单位,以及机关和团体。但液化气体罐车和租赁的压力容器,其使用单位与产权拥有者不是同一单位的,对于这种情况,办理使用登记时,由产权拥有者办理。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压力容器档案,并保存到压力容器过户或报废为止。    固定式压力容器必须向地、市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和办理有关手续,取得“压力容器使用证”,方可使用。    液化气体罐车,多数为跨省(地区)运输使用,为了统一管理,减少矛盾,故向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和办理发证手续。    有条件的县级劳动部门,指本地区适用于管规管理范围内的固定式压力容器多、工作量大,且有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和有稳定的专职技术人员的县。确定这样的县由地、市级报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后方有效。    压力容器注册铭牌是压力容器已经办理注册、合法使用的标志。世界上许多工业先进的国家和地区都有此条规定,如美国、德国、日本、香港等。在国内一些使用单位调研中了解到,许多行业(机械、化工、治金、纺织等)的企业,几十年来都有悬挂表示“设备固定资产”、“设备完好”的规定和做法。所以,修订管规时,仍保留了此条款。修改后的注册铭牌,由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在制作产品铭牌时一起装订;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对“压力容器注册铭牌”的安装应提出技术要求,并在图样上表达清楚;使用单位领取使用证后,自行打上注册编号。第二章 新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    新压力容器,指的是制造完成 ,检验合格,安全状况等级符合要求,即将投入使用或使用时间不超过一个外部检查周期,按容规的规定每年至少一次外部检查。    第五条     一、新出厂的压力容器和液化气体罐车,均应在投使用前,向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和办理有关手续。    二、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中,容器编号、容器名称、产品编号、制造单位、投用年月、设备参数、技术特性和安全状况等级等基本情况,由使用单位填写。    三、管规从使用登记角度列了所需的产品制造(安装)质量证明文件,是满足使用登记最基本的要求。办理申报手续时,应携带下列技术资料:    1固定式压力容器: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品竣工图;    2现场组焊的压力容器,安装单位应提供竣工资料:申请组焊的施工方案和批文、竣工图、技术资料、安装检验报告、安装质量证明书;    3定型或成套设备,必须提供产品合格证、总图(简图)和质量证明书。    4液化气体罐车应提供: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品使用说明书、罐车总图和罐体图、罐体强度计算书;    5对已实施产品出厂监督检验的制造厂,还应出具劳动部门检验单位签发的产品制造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因为有些制造厂只有监检证书正本,且留厂存档,这种情况下,只需提供副本或复印件即可。对没有实施产品出厂监督检验的制造厂,应由制造厂提供制造批准书的类别和品种范围的复印件,必要时也可由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提供证明文件;    6对进口压力容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应由省级以上(含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签发的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7对新压力容器和液化气体罐车,使用登记办理申报手续中所提的资料是最基本的。其他技术资料可根据使用单位、设计单位、制造单位的需要和要求,以及其他规范的规定,有关单位应予提供,作为建立设备档案之用。    第六条 本条明确“安全状况等级”由使用单位根据压力容器出厂资料和管规附件二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划分和含义的规定填写。    申报的资料,经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核查,安全状况等级达到1、2级的,则给予注册编号和发给使用证。若安全状况等级达不到1、2级的,需将所存在问题整改后,使安全状况等级达到1、2级,方给予办理注册和发给使用证。    1987年5月,劳动部发布了公告,压力容器实行制造许可证制度。为了巩固取证成果,防止粗制滥造,保护取得许可证企业的利益,在使用环节上杜绝无证设计、制造压力容器的现象。无证设计、制造的压力容器不予注册、不允许使用。凡属此类情况,各地劳动部门应将详细情况列表汇总,年底报省劳动部门和劳动部锅炉局,以便研究改进工作。     对于有证制造厂的压力容器,因出厂技术资料或制造质量达不到1、2级要求且无法处理的问题,应反馈给颁发制造许可证的劳动部门和主管部门,采取行政手段处理;对设备,可按在用压力容器对待。    第七条 规定了压力容器使用证、液化气体罐车使用证,分别由地、市级和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发给。    有的主管部门提出,要求报给他们一份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使用单位可以在向劳动部门申报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的同时向主管部门也报一份。便于主管部门汇总情况,利于使用单位及时办理申报手续。做到既提高效率,减轻使用单位负担,又便于主管部门掌握情况,更有力地督促所属单位执行本规则。    “妥善处理”指的是,按本规则第五条或检规的有关规定,所采取的措施。第三章 在用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    对在用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提出的要求。    第八条 在用压力容器整顿治理工作的要求,就是每台在用压力容器,要按管规要求进行登记,通过检验评定安全状况等级,给予注册,该发使用证的就发证。    在有压力容器整顿治理工作基本结束,所谓“基本”,言下之意,就是使用登记中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死角。有些容器数量少的单位、服务行业、乡镇企业、偏僻地区的在用压力容器,按管规的要求,使用登记工作尚有一定的差距;有些压力容器,在检验技术上有一定的难度;另外有一部分压力容器连续使用,停车困难;还有相当一部分在检验中,发现存在不同程度缺陷,安全状况等级评定为4级,监控使用的在用压力容器,需要修理、升级。因此,善始善终地完成在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工作,使之转入正常化管理,仍需进行一番努力。目前,这些工作必须和新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交叉进行,稍有松懈,很可能会出现脱节现象,登记表、使用证都没有了,又得重复进行一次压力容器使用管理的整顿治理,几年来的辛勤劳动就付之东流。要巩固整顿治理成果,有效预防

    注意事项

    本文(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doc)为本站会员(文库蛋蛋多)主动上传,三一办公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三一办公(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

    三一办公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