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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家庭法学(形成性考核册,唐艳).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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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家庭法学(形成性考核册,唐艳).doc

    婚姻家庭法学形成性考核册任课教师:唐艳 作 业 1 一、名词解释题 1婚姻:是指一定社会制度所确认的,以男女两性结合为基础而形成的一种特定社会关系,即通常所说的夫妻关系,又称配偶关系。2一夫一妻制:也叫个体婚制,是指一个人只能有一个配偶,即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3婚姻自由:是指男女双方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依照法律规定缔结婚姻或者解除婚姻关系,不受任何个人与单位的强迫与干涉。4重婚:是指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仍与之结婚的行为。5买卖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为索取大量财物,包办强迫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6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二、单项选择题 1婚姻家庭制度就其性质而言属于( B )的范畴。 A经济基础 B上层建筑 C.物质生活 D精神生活 2一夫一妻产生的原因是( B )。 A、男女爱情开始专一 B、私有制的出现 C、婚姻形式的需要 D、家庭形式的需要 3封建社会对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的立法主义是( D )。 A、夫妻一体主义 B、夫妻别体主义 C、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D、男尊女卑 4在对偶婚制下的婚姻是以( B )。A男子为中心 B女子为中心 C子女为中心 D老人为中心 5一夫一妻制是在( C )的基础上发展而来。 A群婚制 B普那路亚家庭 C对偶婚制 D一夫多妻制 6一夫一妻产生的原因是( B )。 A男女爱情开始专一 B私有制的出现 C婚姻形式的需要 D家庭形式的需要 7 婚姻家庭是以两性结合与血缘联系为其自然条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其属性可分为自然属性和( D )。 A两性生理差别 B人类固有的性的本能 C种的繁衍而形成的血缘联系 D社会属性 8我国婚姻法中的规定( C )。 A一律是强制性规范 B多数是任意性规范 C多数是强制性规范 D一律是任意性规范 9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按其性质可以分为人身关系和( C )。 A婚姻关系 B财产关系 C家庭关系 D利益关系 10与文明时代相适应的婚姻家庭制度是( C )。 A群婚制 B普那路亚婚制 C一夫一妻制 D对偶婚制 三、多项选择题 1从广义上说,人类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经历了哪几种历史类型?( BCD ) A杂婚制 B群婚制 C对偶婚制 D一夫一妻制 2群婚制的主要形式有( BC )。A杂婚制 B血缘群婚制 C普那路亚婚制 D对偶婚制 3下列关于对偶婚制的陈述中,正确的有( AB )。A对偶婚制是群婚制向一夫一妻制的过渡形式 B这种婚姻仍然以女子为中心 C在对偶婚制下,子女“知其母而不知其父” D相当长时期内,对偶婚制是和群婚制同时并存的 4在私有制和阶级剥削制度下,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制度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AB )。 A婚姻不自由 B男尊女卑 C夫权统治 D近亲通婚 5下列关于婚姻的理解,正确的有( AD )。 A婚姻必须是两性的结合 B长期共同生活即可成立婚姻 C婚姻双方具有夫妻身份 D婚姻须为当时的社会制度认可 6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姻家庭关系的原则是: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 ABC )的婚姻家庭关系。 A、平等 B、和睦 C、文明 D、自由 7婚姻自由包括 和 两个方面( AB )。 A、结婚自由 B、离婚自由 C、自由结婚 D、自由离婚 8依据中央及各省市的规定,计划生育总的方针是( AC )。 A、少生 B、晚生 C、优生 D、优育 四问答题 1如何认识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 答:(1)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条件,如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人类固有的性的本能,通过生育而发生血缘联系等。如果缺乏上述种种自然条件,婚姻家庭便无从产生,这是婚姻家庭区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一个重要特征。(2)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指社会是制度赋予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作为社会关系的特定形式,婚姻家庭是一定的物质社会关系和一定的思想社会关系的结合。它同社会诸关系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它依存于一定的社会结构,具有一定的社会内容。自然属性只是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条件,社会属性才决定婚姻家庭的本质。婚姻家庭的发展变化,只有从社会制度的发展变化中才能得得科学的解释。 2、我国婚姻法有哪几项基本原则,请说明其内容。 答:我国确立的是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概括起来,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有五项:实行婚姻自由,禁止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实行男女平等,反对一切歧视妇女的旧传统;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家庭成员间的遗弃和虐待;实行计划生育,反对封建主义生育观。3如何理解婚姻自由? 答: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他的两个特征:(1)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人们的一种权利,任何人不能强制或干涉;(2)婚姻自由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结婚自由:结婚自由是指建立婚姻关系的自由。离婚自由:离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结婚是以爱情为基础,双方自愿为条件的。在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关系无法维持的时候,依法解除这种痛苦的婚姻,是完全必要的。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的关系:结婚自由是普遍权利,几乎人人都要行使;离婚自由却不是人人都要行使的。结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主要方面,是基础,离婚自由是重要补充。二者相结合构成了婚姻自由的完整内容。贯彻婚姻自由原则就要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4请简述家庭暴力行为和虐待行为的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P4647答:(1)调解。是指婚姻家庭违法犯罪人、受害人双方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所在单位的主持下,进行协商、说服教育,促进双方矛盾解决,阻止婚姻家庭违法犯罪,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2)劝阻。对于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婚姻家庭违法犯罪行为,基于受害人的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这既是其权利,也是义务,不得推、拒绝。(3)制止。是指公安机关基于受害人的请求而强迫正在实施的婚姻家庭违法犯罪行为人停止违法犯罪行为而采取的措施。(4)给予行政处罚。对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律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给予罚款、行政拘留、劳动教养等行政处罚。(5)侦查、起诉和审判。五论述题 1试论婚姻家庭法的调整范围。P1012答:婚姻法调整的对象就是婚姻家庭关系。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为了弄清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和特点,必须首先对婚姻、家庭的概念进行研究。(一) 婚姻的概念。婚姻就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这种结合形成了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即夫妻关系,又称婚姻关系或配偶关系。它具有以下特点:(1)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这是婚姻成立的前提条件。婚姻关系之所以不同于其他的社会关系,就在于它具有“异性结合”这一自然属性。(2)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婚姻虽然是男女两性间的事情,但它具有社会意义,是一种社会关系。所以,这种结合必须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3)婚姻是以爱情为基础,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男女两性的结合。婚姻关系就是配偶关系,而配偶关系是终身伴侣,按照婚姻法的要求,它应该是以爱情为基础、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不允许任何人干涉。总之,婚姻是以两性结合为特征的社会关系,它的成立必须得到当时社会制度的确认。(二) 家庭的概念。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构成的生活单位。对这个概念也可分作两点分析:(1)家庭是一个生活单位。家庭,作为社会的一个细胞,它是以婚姻、血缘为纽带而构成的一个生活单位。(2)家庭是由一定的亲属构成的生活单位。家庭是一个生活单位,但不是任何人构成的生活单位都可以成为家庭的。家庭是亲属构成的生活单位,而且是由一定范围内亲属构成的生活单位。2试论我国近代以来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 答: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和婚姻立法的发展,可以分为三大阶段。(1)民主革命时期的婚姻。这是积累经验,初具规模的阶段。在这个阶段,改革的基本思想已经提出来了,但还不完备,还未在全国普遍实行。但封建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开始动摇。(2)1950年婚姻法。这是废旧立新,奠定基础的阶段。就的封建主义家庭制度废除了,新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建立起来了。从全国来说,实现了婚姻家庭制度的根本变革,奠定了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牢固基础。(3)1980年婚姻法。这是不断完善、巩固、发展的阶段。随着社会的发展,必然会出现新问题,必须不断的加以巩固和发展,从而促进我国婚姻家庭注杜的全面改革。 作 业 2 一名词解释1亲属P54:是指具有婚姻、血缘或拟制血亲关系的,同时彼此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自然人。2直系血亲P59:是指具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包括生育自己和自己生育的上下一代的亲属。如父母与子女,祖(外祖)父母与孙(外)子女等。3姻亲p58:是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男女结婚以后,配偶一方与另一方的亲属之间产生姻亲关系。如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丈夫与妻子的兄弟姐妹、妻子与丈夫的兄弟姐妹之间等为姻亲。4聘娶婚P73:是指以男家向女家付一定数量的聘财、聘礼为成婚要件,并要求严格依照成婚的礼仪程序缔结婚姻的仪式婚。5结婚的形式要件P72:是法律所规定的结婚程序及方式。现代各国所确认的形式要件主要包括:登记制、仪式制、登记与仪式结合制。6违法婚姻:是相对于合法婚姻而言的,是指因欠缺结婚的法定要件,从而不具有合法婚姻效力的男女结合。7可撤销婚姻P93:又称撤销,在我国是指男女又方或一方缺乏结婚的合意,因受他方或第三者胁迫而结合的违法婚姻。8事实婚姻P99: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二、单项选择题1按照罗马法亲等计算法,母亲表弟的女儿和我是( C )。A四亲等 B.五亲等 C.六亲等 D.七亲等2按照寺院法亲等计算法,舅表兄弟和我是( B )。A.一等亲 B.二等亲 C.三等亲 D.四等亲3妯娌作为一种姻亲,她们属于( D )。 A.血亲的配偶 B.配偶的血亲 C.血亲的配偶的血亲 D.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4继父母子女间具有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条件是( D )。A形成抚养教育关系 B相处融洽 C继父母关系较好 D继子女未成年 5. 按照我国婚姻法的亲等计算方法,外甥与我之间为( C )。 A三代以内直系血亲 B三代以内直系姻亲 C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D三代以内旁系姻亲6家庭是由( D )所构成的生活单位。A.婚姻 B.男女 C.父母子女 D.一定范围内的亲属7养子女与养父母的父母发生( C )。A.自然直系血亲关系 B.自然旁系血亲关系 C.拟制直系血亲关系 D.拟制旁系血亲关系8.外祖父和外孙子女是( B ) 。A.直系血亲 B.旁系血亲 C.直系姻亲 D.旁系姻亲9.李某丈夫的姐姐是李某的( B )。A.血亲的配偶 B.配偶的血亲 C.血亲的配偶的血亲 D.配偶的血亲的配偶10.我的外曾祖父母,是我的( C )。A.旁系长辈血亲 B.旁系长辈姻亲 C.直系长辈血亲 D.直系长辈姻亲11甲与乙经人介绍相识,不久便订立了婚约,同时甲交给乙5000元钱作为聘礼。经过一段时间的接触,乙认为与甲合不来,提出解除婚约。甲同意解除婚约,但要求乙返还聘金5000元,诉至法院。对甲的要求,人民法院应( C )。A、给予支持 B、不予支持 C、可进行调解,动员乙自动返还D、属借婚姻索取财物,应当没收12小陈的母亲与小黄的母亲是表姐妹。现小陈和小黄要求登记结婚,婚姻登记机关认为( D )。A、他们是两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能结婚 B、他们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能结婚C、他们是三代以外的旁系血亲,可以结婚 D、他们是四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可以结婚13在我国,结婚的法定程序是( A )。A、结婚登记 B、举行婚礼 C、结婚登记并且举行婚礼 D、订立婚约14某男与某女离婚后未再婚,未经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应认定为( C )。A、事实重婚关系 B、事实复婚关系 C、非婚同居关系 D、新的事实婚姻关系15男女登记离婚后,一方反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 B )。A、应当受理 B、不受理 C、应与婚姻登记机关协商解决 D、可撤销婚姻登记机关的离婚登记16武警女战士王某,现年21岁,想与美籍华人、现年23 岁的赵某结婚。婚姻登记机关认为( A )。A、他们不符合法定的结婚条件,不予登记 B、他们符合法定的结婚条件,准予登记C、他们经美国驻华大使馆批准,可准予登记 D、他们经王某所在部队团级以上机关批准,可准予登记17西藏自治区汉族男青年王晓明(21岁)与藏族女青年格桑珍珠(18岁)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后,应当( D )。A、男女双方均不到法定婚龄,不予登记 B、男方不到法定婚龄,不予登记C、女方不到法定婚龄,不予登记 D、男女双方均到法定婚龄,准予登记18区别姘居与重婚的关键是( C )。A、一方或双方是否有配偶 B、是否共同生活 C、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D、共同生活的时间的长短19.小张和养妹从小一起长大,产生了爱慕之情,他们( D )。A.、可以结婚 B、不能结婚 C、劝其不要结婚 D、如不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可以结婚20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的,( A )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A、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籍所在地 B、可以委托他人到一方户籍所在地C、至少一方亲自到一方户籍所在地 D、可以委托律师到一方户籍所在地三、多项选择题1当代许多国家以亲属关系的发生原因将亲属分为:( ACD )。A.配偶 B.长辈亲属 C.血亲 D.姻亲2按照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与我自己属于二亲等的血亲包括:( ABC )A.伯、叔与侄子女 B.堂兄弟姊 C.表兄弟姊 D.同胞兄弟姊妹3姻亲是以婚姻为中介而形成的亲属关系。我国婚姻家庭法学中姻亲的具体种类有( ABD )。A血亲的配偶 B配偶 C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D配偶的血亲4下列各种亲属关系中,属于直系拟制血亲的有( BC )。A.生父母与已认领的非婚生子女 B.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C.养父母与养子女 D.继父母与未受其抚养教育的继 子女5亲属间的权利义务主要因下列原因而消失:( ABD )。A.父母死亡 B.子女死亡 C.子女成年 D.收养关系终止6自然血亲之间的血缘联系不能人为地解除,但是,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可( ABC )。A.因双方协议终止 B.因一方被收养而终止 C.因一方要求而终止 D.因一方死亡而终止7我国婚姻法中所说的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包括( ACD )。A.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异母和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B.伯叔祖父、祖姑与侄孙、侄孙女C.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D.伯、叔、姑与侄、侄女,舅、姨与甥、甥女8在我国,下列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的有( ABCD )。A、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 B、养父母与养子女 C、父母与婚生子女 D、父母与非婚生子女9结婚的必备条件是( ABD )。A、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B、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C、必须男女双方无亲属关系D、必须达到法定婚龄10我国婚姻法禁止结婚的疾病是( ABD )。A、严重遗传性疾病 B、严重传染性疾病 C、心脏病 D、重型精神病 11无配偶包括( BCD )三种情况。A、已婚 B、未婚 C、离婚 D、丧偶12结婚程序可分为( ABC )三种主要类型。A、仪式制 B、登记制 C、仪式与登记结合制 D、审查制13禁止结婚的血亲包括( BD )。A、血亲 B、直系血亲 C、二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D、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14宣告婚姻无效的原因有( ABCD )。 A、重婚的 B、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C、患有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D、未达法定婚龄的15结婚登记申请人有下列( ABCD )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应依法应不予登记。A、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B、非双方自愿的 C、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D、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四简答题1.什么是亲属?亲属具有哪些法律特征。P5456答:亲属是指具有婚姻、血缘或拟制血亲关系的,同时彼此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自然人。 亲属具有以下的几个特征:(1)亲属是以血缘为基础,以婚姻为纽带的社会关系,亲属产生的原因只能是血缘、婚姻和法律拟制。(2)亲属之间具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3)亲属之间具有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世界上亲等计算方法有哪些?我国采取哪种计算方法?P6062答:世界上有两种亲等计算法:一是为世界多数国家所哦采用的罗马法亲等计算法;二是为部分国家所采用的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 我国的亲属关系计算法:(1)我国古代的丧服制计算法。(2)我国的亲属计算法。我国婚姻法没有采用亲等计算法,而是采用简便的代数来表示血亲关系。A直系血亲的计算方法。直系血亲是从自己算起为一代,向上数至父母为二代;至祖父母、外祖父母为三代;至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为四代;至高祖父母、高外祖父母为五代。往下数也是如此,自己至子女为二代;至孙子女、外孙子女为三代,依次类推。B旁系血亲的计算法。首先找到自己与所要计算的旁系血亲的血缘同源人,然后从两边分别往上数至血缘同源人。如果两边代数相同,取同数;如果两边代数不同,则取多者一方的数字。计算时应注意:代数包括自己或所要计算的旁系血亲。3.亲属关系在婚姻法上具有哪些法律效力?P68答:这是亲属关系法律效力最直接的表现。(1)一定的范围的亲属有相互扶养的义务;(2)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3)家庭及夫妻之间有法定的共同财产;(4)亲属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5)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是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监护人等。4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有哪些区别?答:不同点:(1)性质不同,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当然无效;可撤销婚姻在撤销之前是效力待定,权利人放弃撤销权、期限届满或者条件不足则该婚姻成为有效婚姻;(2)原因不同;无效的原因是重婚、近亲、疾病和未达法定婚龄,可撤销的原因是一方受胁迫;(3)期间不同:无效的婚姻当然无效、确定无效;可撤销婚姻需要撤销权人在法定期间内提出撤销的请求;(4)请求的主体不同:无效的婚姻的请求主体因无效的原因不同而不同,可以是本人,也可以是近亲属;可撤销的权利人是受胁迫的一方。 相同点:都是成立条件上存在着缺陷。5简述我国法律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P72答:实质要件是法律所规定的涉及结婚当事人本身及双方关系本质的条件。诸如:双方的意思表示的一致性、法定年龄、禁止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的亲属的规定。1)结婚的必备条件: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达到法定婚龄;符合一夫一妻制。2)结婚的禁止条件:禁近亲结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婚;患一定疾病的人禁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疾病的禁婚。结婚要符合法定的实质要件,其实质要件如下图五、案例分析1、李明幼年丧父,随母改嫁到离老家很远的地方,与家乡亲友断绝了往来。李明在大学期间结识了同班同学刘小燕,双方关系密切,决定毕业后结婚。毕业前,李明携其母亲去刘小燕家拜访,对未来的女婿和儿媳,双方父母均表示满意。但在交谈中,得知李明的祖母与刘小燕的外祖母是同胞姐妹后,双方的父母均不同意此亲事,认为辈份不对且为很近的亲属。但宋男王女感情甚笃,坚持要求结婚。依据我国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1)李明、刘小燕是何等亲属关系?(2)婚姻登记机关应否给李明、刘小燕登记?【案例分析】(1) 李明与刘小燕是表兄妹关系。他们是同源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相同辈份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2) 婚姻登记机关不应给李明、刘小燕登记。我国婚姻法第7条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2、某男经人介绍与一女孩建立恋爱关系,并举行了订婚仪式,男方亲友送给女方一些礼物。2003年5月,双方准备登记结婚,女方提出男方必须购买一套三室两厅住房,因男方无力购房,双方协商同意取消婚约、中断恋爱关系。可是,女方拒绝返还男方亲友赠送的财物。问:在解除婚约、中断恋爱关系时,遭受财物损失的一方能否要求对方补偿?【案例分析】我国婚姻法不保护婚约,恋爱关系也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解除婚约、中断恋爱关系是当事人的自由权利。但是,在解除婚约、中断恋爱关系时,往往发生财产纠纷,其主要表现在遭受财产损失的一方要求对方给予财产损失的补偿。由此引起的纠纷,在处理时一般遵循以下原则:1对订婚造成的财产损失,如举行订婚仪式请客送礼耗费的钱财,以及恋爱过程中双方吃喝玩乐共同耗用的财产损失,解除婚约时一般不得要求赔偿;2恋爱、订婚期间,一方赠送给对方亲友的财物,无权要求返还;3订婚、恋爱期间,一方送给对方的财物,如果数量不多,价值不大,一般不得要求返还;如果财产数量多,价值大,或者遭受财产损失的一方因送礼或其他花费而导致生活困难,可要求对方全部或部分返还,若赠与物已毁损而不存在,可折价补偿;4一方赠与对方的钱物是复员费、转业费、医疗费、伤残费或抚恤金等,如因收受财产一方提出解除婚约或中断恋爱关系,则应返还全部或大部分;5一方亲友赠送给双方的财物,一般不能要求返还;6对借婚约、恋爱为手段骗取钱财的,如果情节轻微,则应给予批评教育,要求追还财物;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一方面要追究刑事责任,另一方面还应当补偿受害人的财产损失。 作 业 3 一、名词解释 1、家庭关系P106:是指以婚姻、血缘、法律拟制为基础的,夫妻、父母子女和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2、家事代理权P114:是指夫妻因家庭事务而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的代理权,被代理方从事家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收养P156:是指收养人、被收养人依照收养法的规定成立拟制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4、夫妻约定财产制P119:是规范夫妻对其婚前财产、婚后财产的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处分协议的法律制度。 5、父母子女关系P122:即亲子关系,在法律上是指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6、监护P128:是指与亲权制度并行的监护制度,即指对不在亲权保护下的未成年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 二、单项选择题 1、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所有形式的,应该采取( A )形式。 A书面 B口头 C书面或者口头 D法律没有规定 2、按照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下列财产中哪一项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B )。 A.婚后一方接受亲友馈赠的财物 B.一方在婚前接受继承而于婚后实际取得的财产 C.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 D.婚后一方所得的奖金 3、受继父抚养长大的继子,在继父、生父死亡后,( C )。 A只能继承继父的遗产 B只能继承生父的遗产 C既能继承继父的遗产,也能继承生父的遗产 D不能继承生父和继父的遗产 4、某女结婚后一年父亲病故,她和母亲、三个弟弟继承了父亲的遗产。为了使母亲晚年生活得更好,她想把继承的遗产送给母亲,为此她必须( B )。 A征得三个弟弟同意 B征得丈夫的同意 C征得母亲的同意 D无需征求别人的同意 5、父母对子女的生活照顾和教育保护等,法律术语称为( A )。 A抚养 B扶养 C赡养 D教养 6、子女对父母的生活照顾和精神安慰等,法律术语称为( C )。 A抚养 B扶养 C赡养 D教养 7、不满( C )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A、10周岁 B、12周岁 C、14周岁 D、18周岁 8、养子女与养父母的父母发生( C )。 A、自然直系血亲关系 B、自然旁系血亲关系 C、拟制直系血亲关系 D、拟制旁系血亲关系 9、在我国,收养成立的法定程序是依法( D )。 A、进行收养登记 B、进行收养公证 C、订立收养协议 D、都选 10、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以上( D )。 A、10周岁 B、20周岁 C、30周岁 D、40周岁 三、多项选择题 1、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条件是( BC )。 A孙子女、外孙子女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长大 B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负担能力 C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已死亡或无力抚养 D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成年 2、夫妻的人身关系包括( ABCD )。 A双方各有使用姓名的权利 B夫妻有决定住所的权利 C夫妻计划生育的义务 D双方都有权参加学习和社会活动的权利 3、( ABCD )之间,形成父母子女权利义务。 A婚生父母子女 B非婚生父母子女 C养父母和养子女 D继父母和继子女 4、下列情形符合祖父母有抚养孙子女的义务的是( AC )。 A自己有抚养能力 B自己没有达到法定老年人的年龄 C孙子女未成年 D孙子女的父母离婚 5、可以作送养人的有( )? A、孤儿的监护人 B、社会福利机构 C、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D、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养父母 6、解除收养关可以通过( CD )解除。 A、当事人协议 B、公证 C、行政程序 D、司法程序 7、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 ABCD )等条件。 A、无子女 B、有抚养教育被收养入的能力 C、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D、年满三十周岁 四、问答题 1、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有哪些?P117 答: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下列财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1)工资、资金,以及用工资奖金购置的各类动产、不动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2)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2、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内容主要包括哪些?P119120 答:对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有的国家采取限制主义的立法模式。我国规定的是排斥性的夫妻财产契约,即法律不限制夫妻对财产进行约定的内容,夫妻可以对夫妻财产进行自由地约定。可供双方约定的财产范围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也包括“婚前财产”;既可对全部财产的归属进行约定,也可以对部分财产的归属进行约定;约定的形式也不受限制,可以约定财产为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或者是共同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并存。这些均由夫妻双方当事人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而定。夫妻对财产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财要根据该财产的属性来确认该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或夫妻个人财产。所谓“约定不明确”是指夫妻双方因为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或文字表述上错误,导致对财产归属的约定相互矛盾的情况。3、简答监护的特征。P129130 答:监护的特征:(1)监护法律关系的内容具有法定性。(2)设立监护制度具有明确的目的性。(3)监护关系的主体具有特定性。4、简述收养的法律特征。P156157 答:收养具有以下特征:(1)收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2)收养是要式法律行为。(3)收养是变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4)收养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关系的长辈对晚辈之间。(5)收养形成一种拟制血亲关系,可以依法设立或解除。5、我国收养法规定的收养关系解除的法定情形有哪些?P173174 答:根据收养法第26、27、28条的规定,解除收养的程序,通常分为两类:(一)行政程序解除收养。收养法第28条新增设的法规为:“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当事人经行政程序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应符合相应的法定条件:(1)收养当事人双方已自愿达成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2)收养双方当事人须对财产和生活无争议。(3)协议应不违反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二)诉讼程序解除收养。诉讼解除收养程序,即收养当事人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解除收养关系的程序。它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收养双方当事人仅单方要求解除的情况。(2)虽然双方同意解除收养,但对财产或生活有争议的情况。五、案例分析 【案情】高建(男)在1995年自己20岁时应征人伍。2000年,经人介绍,高建与李娟(女)相识,双方于2000年12月登记结婚。夫妻双方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争吵。2003年,妻子李娟起诉离婚,但法院以军人一方的高建不予同意为由,驳回李娟的起诉,不予立案。此后,双方感情并没有好转,甚至到了分居的地步。2005年,高建从部队复员回老家,获得复员安家补助费、复员生活补助费和复员回乡差旅费共计人民币2万元。夫妻长期的矛盾也使李卫国心神疲惫,高建希望复员后能结束这段不美满的婚姻,重新开始新的生活。于是在2005年10月,高建找到妻子李娟,协商离婚事宜。 李娟表示同意离婚,但在财产分割上,双方寸步不让,李娟认为2万元复员费是夫妻共有财产,应当予以分割,一人一半;而高建则认为复员费是自己的个人财产,不同意分割。另外,高建在部队服役期间,曾经因公负伤,获得伤亡保险金2万元,对于这部分财产,李娟坚决要求平分,而高建则坚决不同意,认为该伤亡保险金是自己的个人财产。协议不成,高建于2005年12月起诉到法院,要求人民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并进行财产分割。 问题:高建的复员费和个人伤亡保险金是否应当分割? 【案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3条的规定,2万元伤亡保险金是高建的个人财产,归高建所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4条的相关规定,李娟获得的高建复员费为1000元,其余部分归高建所有。本案主要涉及离婚时,军人复员时获得的复员费以及伤亡保险金如何分割的争议。军人复员费是对军官、文职干部经批准退出现役做复员安置时,发给个人的各种费用的统称,它包括安家补助费、回乡生产补助费、医药生活补助费等。军人复员费对于保障退伍军人的物质生活,减轻他们的家庭经济负担,解决退出现役后的一些实际困难,以及保障就业具有重要意义,是体现军人待遇水平的重要方面。由于军人职业的特殊性,需要非军人配偶一方付出比普通配偶更多的牺牲,而军人复员费具有一定的人身性,因此在处理军人与配偶离婚案件时,经常会遇到复员所得如何认定及分割的问题。关于共有财产和个人财产,法律上有其一般性的规定。依据婚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夫妻一方的财产包括:(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财产。夫妻共有财产包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的除外;(五)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六)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七)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除了上述一般性规定外,婚姻法中还规定了一些特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3条:“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第14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总的来说,凡是属于军人婚前所得部分,应当认定为军人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分割;凡是属于军人婚后所得部分,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4条规定的有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法分割;凡是属于与军人人身密切相关所得的财产,应当认定为军人一方的个人财产。本案中,对于高建在部队服役期间,因公负伤获得伤亡保险金2万元,由于其具有严格的人身属性,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3条的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所以,该2万元应当属于高建的个人财产不应分割;对于高建复员时获得的复员费,根据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一般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4条的相关规定来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2000年12月至2005年12月,共计5年,高建从入伍至死亡时每年所得的复员财产的平均值为2万元(70岁20岁)=400元;高建与李娟的夫妻共有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高建从入伍至死亡时所得的复员财产的平均值5×400元2000元。对于这2000元高建与李娟的共有财产,应当一分为二,双方各得1000元;复员所得财产的其余18,000元是高建的个人财产,不应分割。综上,2万元伤亡保险金归高建所有,复员费中的2000元为高建与李娟的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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