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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家庭暴力的法律分析(法学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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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家庭暴力的法律分析(法学毕业论文).doc

    毕 业 设 计 (论 文)题 目: 关于家庭暴力的法律分析 _ 院 (系): 成人教育学院_专 业: 法学(本科) 学生姓名: X X 班 级: 学 号: 指导教师: 题目类型: 理论研究 实验研究 工程设计 工程技术研究 软件开发2007 年 10 月 20 日摘 要许多人都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务事”、是“私事”,这种意识长期以来影响着我国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和司法的态度,我国至今为止还没有一部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规。不仅在立法上存在着不足,在司法和执法方面也存在着很大的漏洞。使家庭暴力游离于法制观念以外,家庭暴力没有能够在法律上得以有效地遏止。众多受害者特别是女性因受家庭暴力的迫害,身心健康受到极大摧残。面对严峻的现状,笔者试图从家庭暴力的概念、种类、特征、产生的原因及社会危害性,寻求遏制家庭暴力的法律预防措施,期盼立法机关加强对家庭暴力方面的立法,抑制家庭暴力案件迅猛上升的势头,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顺利进行。关键词:家庭暴力;妇女权益;维权机制AbstractMany people think that domestic violence is "a family matter" and was "a private matter". This awareness will influence our long-standing anti-family violence legislation and judicial attitude China so far has not been a specialized anti-domestic violence laws and regulations. Not only in the presence of legislative shortcomings of the judicial and law enforcement there was a significant loophole. Family violence drifting outside the legal system, domestic violence can not legally be able to prevent. Many victims, particularly women because of the persecution of domestic violence, physical and mental health of great devastation. Faced with the grim situation, the author attempts from the concept of family violence, types, characteristics, causes and the danger to society. seeking to curb domestic violence prevention law, the legislature hopes to strengthen domestic violence legislation, Inhibition of domestic violence cases increased by the rapid momentum, and promote a harmonious socialist society smoothly.Keywords:Domestic Violence; Women's rights; Safeguard their rights mechanisms目 录引言1 家庭暴力的概念12 家庭暴力的种类及特征12.1 家庭暴力的种类22.2 家庭暴力的特征22.2.1家庭暴力的普遍性22.2.2家庭暴力的广泛性32.2.3家庭暴力的隐蔽性32.2.4后果的严重性33 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33.1 文化水平比较低33.2 社会宽容助长了家庭暴力的形成与发展43.3 不健康文化传播误导人们的婚姻行为43.4 道德建设滞后于经济的发展43.5 妇女自身的原因53.6 法律方面的原因53.6.1缺乏有效健全的法律保障机制53.6.2法律认定上的障碍63.6.3刑事立法上的空缺63.6.4民事诉讼的障碍63.6.5刑事诉讼上的缺陷73.6.6民事调解的无能74 家庭暴力的社会危害74.1 导致婚姻破裂、家族解体74.2 严重伤害儿童的身心健康74.3 导致以暴制暴74.4 制造社会不安定因素85 遏制家庭暴力的法律预防措施85.1 提高妇女的自身素质85.2 尽快制定反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85.3 规定婚内家庭暴力和有过错方的损害赔偿95.4 改革和完善刑事制度95.5 加强执法力度105.6 建立社会求救系统105.7 改进司法措施105.7.1用足现有法律,创造成功判例,推进立法完善105.7.2有效运用举证责任制度115.7.3建立及时规范的司法鉴定115.7.4做好反家庭暴力案件的登记、统计与管理115.8 综合治理125.9 开展法律援助和救助126 总结13谢 辞14参考文献15引言近年来,家庭暴力问题越来越成为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焦点话题。它的产生,有其深厚的历史根源、社会背景和经济原因。诸多家庭暴力的惨剧告诫我们:只有不断完善立法,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健全法律保障机制和社会综合维权机制,同时不忘呼唤一套完整的家庭伦理道德体系,才能根本遏制家庭暴力,切实保障广大妇女的权益,最终维护社会的秩序和安定!1 家庭暴力的概念什么是家庭暴力?国内外目前尚无统一认识。有的学者这样定义: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内部出现的侵犯他人人身、精神和性方面的强暴行为。有的学者还对暴力作了学理解释:暴力是一种强制、胁迫行为,表现为对自然人的殴打、捆绑、爆炸等使被害人的身心、性受到伤害、痛苦,或以此相威胁强制剥夺自由。暴力也包括对财物的打、砸、抢,并以此相威胁强制自然人,使其精神上受到严重伤害。此外,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还为家庭暴力下了一个法律定义,即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禁闭、捆绑、残害或者其他手段,对家庭成员人身、精神、性等方面进行摧残的行为。我国2001年4月27日通过的新婚姻法虽然明文禁止实施家庭暴力,但对家庭暴力的概念并没有做出规定;同样,2005年8月28日新修改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再次更加明确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但对什么是家庭暴力也没有做出相关界定。理论界对此的认识仍有很大分歧,目前最常见的分类是以被侵犯的权益不同,将家庭暴力分为身体暴力、性暴力和精神暴力。为指导司法实践,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总的说来,家庭暴力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家庭暴力是指家庭人员之间,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肉体伤害、精神折磨和性虐待的违法犯罪行为。狭义的家庭暴力,主要是指丈夫对妻子进行肉体伤害、精神折磨和性虐待的违法犯罪行为。人们对家庭暴力的概念,一般都是从狭义上来理解和使用的。而本文所论述的家庭暴力,仅从最常见、最普遍和最难以治理的暴力行为,即对广大妇女所实施的家庭暴力(狭义)进行阐述。2 家庭暴力的种类及特征2.1 家庭暴力的种类(1)侵害生命健康权的暴力。(2)侵害人身自由权的暴力。表现为对弱者采取捆绑、非法拘禁、暴力威胁等手段限制家庭成员的人身自由。从动机、目的上看不尽相同,如不许参与社会活动等。(3)侵害人格权的暴力。表现为对弱者罚跪、侮辱人格、体力劳动等,更多地体现为精神上的损害或虐待。(4)侵害婚姻自主权的暴力。例如,父母或其他长辈以暴力强行包办、干涉子女的婚事;子女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干涉父母的婚事;暴力干涉已婚妇女的离婚(已婚妇女提出离婚或丈夫提出离婚妻不同意等遭致丈夫及家庭其他成员的暴力)。(5)侵害妻或其他女性家庭成员性权利暴力。妻以及其他女性家庭成员的性权具有不可侵犯性。违背妻或其他女性家庭成员的意志,强行与妻或其他女性家庭成员发生性行为系性虐待行为,都是对女性性权利的暴力。(6)侵害生育权和生育自由权的暴力。暴力对象是已婚女性,施暴者一般为夫或夫家的其他家庭成员,如公婆、伯、叔等,表现为有些人在封建生育观的作用下,对不生育或生育女孩的妇女百般刁难,施以暴力等。为了论述的集中,而在本文笔者所要讨论的主要是丈夫针对妻子的显性暴力。2.2 家庭暴力的特征2.2.1家庭暴力的普遍性家庭暴力是一个全世界都关注的普遍性问题。它的普遍性表现在:(1)在世界范围内,无论是强大的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或多或少都存在着家庭暴力;(2)家庭暴力在不同的种族、不同民族、不同的阶级、不同的宗教信仰、不同的文化传统,不同的职业不同的文化水平的人群中广泛的存在;(3)不管是过去还是现在,不管是平时还是战时,家庭暴力从来没间断过。2.2.2家庭暴力的广泛性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主要是妇女。有许多国家的调查表明有14到12的妇女受到现任或前任配偶的肉体折磨。在中国,美满和谐的家庭虽然占上流,但是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家庭暴力所带来的痛苦和伤害正肆虐着全球的每一个地方。虽然有人就此断言“家庭中存在暴力已远比家庭中的受害者更为广泛”不一定是正确的,但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已引起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无论是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还是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行动纲领,都规定或重申了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及重要性,尤其是行动纲领,将对妇女的暴力,包括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列入12个重大的关切领域,呼吁各国政府、国际社会和民间社会,包括非政府组织和私营部门采取战略行动,预防和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2.2.3家庭暴力的隐蔽性家庭暴力的隐蔽性表现在:(1)地点隐蔽,主要发生在家庭内部而非公共场所(2)有些受害者考虑到自身的面子和家庭的声誉而通常对家庭暴力进行掩饰。(3)家庭内部所发生的暴力往往与某些家庭隐私相关联因此没有被暴光。(4)公众的漠视和司空见惯让人们对家庭暴力现象视而不见。2.2.4后果的严重性家庭暴力的后果和危害的严重性,除了其存在的普遍性以外,还表现为手段的残酷性,家庭暴力中使用的手段如殴打、监禁、捆绑、溺婴、残害肢体、杀害、残害性器官、乱伦、精神折磨等后果的严重性。3 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产生家庭暴力的原因是诸多方面的,引发家庭暴力的具体原因也是错综复杂的。一般认为如下几个方面的因素不容忽视。3.1 文化水平比较低在众多的家庭暴力犯罪案件中,被告人文化素质低下,很大一部分人是文盲或是只有小学文化。在家庭里,稍微不顺心就张口即骂、举手即打,想到的只是用武力解决一切家庭矛盾和家庭纠纷,不懂得以理服人、以情动人。如被告人唐某只有小学文化程度,因家庭琐事与妻子发生争执,唐某使用一根铁棍将妻子打得遍体鳞伤,致使妻子多处软组织挫伤,造成妻子服毒自杀。3.2 社会宽容助长了家庭暴力的形成与发展长期以来人们把家庭暴力看成是家庭内部的事情,导致“邻居不劝,居委会不问,单位不管,不出人命执法机关不理”。尽管家庭暴力性质比社会上一般暴力更加恶劣,但它成了“四不管”的空白地带,这实际上是对丈夫打妻子的一种默许。不愿干预、惩治过轻实际上是对施暴者姑息纵容,同时法律也失去了它应有的预防作用和惩治作用。此外执法部门对家庭暴力处理过轻打击不力,这其中虽然有立法还不够完善的因素但人们思想上对家庭暴力的宽容、忽视态度却是最关键的。3.3 不健康文化传播误导人们的婚姻行为社会上的一些大众传播媒介对暴力、凶杀、性虐待等进行大力渲染,从某种角度上说,这些舆论氛围实际是起了教唆的作用。如电视剧流星花园,它以一个耳光拉开了男女主角的爱情序幕,从此两人走上了刀光剑影的“甜蜜之旅”。而那些看得如痴如醉的人们却将所有激烈的家庭暴力行为贴上了一个标签这就是爱。人的许多暴力行为是从上述类似的社会文化中“习得”的,也就是说,施暴者不是先天有心理障碍,而是在后天中学习到的。家庭暴力的施暴者也不例外。由于社会缺乏一种主流文化来引导人们的婚姻行为,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在这方面的导向也存在或多或少的偏差,一些书刊、影碟、电视剧(如不要跟陌生人说话)等对家庭成员间尤其是丈夫对妻子的暴力行为极力宣扬,误导了人们去艳羡甚至刻意去模仿他们以寻求刺激。3.4 道德建设滞后于经济的发展经济发展决定道德建设,目前整个社会道德在某些方面滞后于经济的发展。家庭暴力的增多与家庭伦理道德建设的滞后与滑坡不无关系。市场化对传统道德观念的冲击是导致家庭暴力增多和婚姻家庭破裂的一个主要原因。人民追求利益最大化,一方面使家庭人员的行为倾向于金钱和物质利益,而忽视了对感情、亲情的培养和巩固。另一方面开放的社会促进了人的个性张扬和人格独立,交往空间的相对扩大使人对家庭的依恋感和责任感相对减弱,一些家庭由此变成了一个松散的联合体。社会生活节奏的加快,使夫妻间的情感交流日益减少以至淡漠。而社会的高速发展和变迁又使人们在工作、生活中的社会压力不断增加,当这种压力无法排解时,也极易导导致家庭矛盾进而家庭暴力的发生,使妇女成为家庭暴力的牺牲品。3.5 妇女自身的原因在现实中,受害者遭受家庭暴力,能长期忍受家庭暴力的大多是一些软弱的妇女,这也是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自身原因。她们思想观念陈旧,“嫁鸡随鸡,嫁狗随狗”,遭受家庭暴力之后,总是抱怨自己的命不好嫁错了丈夫。加之“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自己不反抗,又不敢对外公开,施暴的丈夫当他们第一次出手没遭到反抗时,便变本加厉,暴力越来越升级,因此,当女人遭受家庭暴力时,首先要作出强烈反抗,反抗失败,即把家庭暴力公之于众,以寻求外界舆论的帮助。当一个人的人格都丢了,还有什么家丑可遮的呢?女人的软弱是助长家庭暴力存在和发展不可忽视的原因。3.6 法律方面的原因总的来说,我国的法律法规虽然从多方面多角度确立了家庭暴力的违法性,但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则性较强,一般都缺乏具体的认定和制裁的标准,而导致法律制裁和惩治措施不够严密,可操作性不强。因此要找出法律方面的原因,就必须从法律保障机制以及法律实体和法律程序方面同时入手。3.6.1缺乏有效健全的法律保障机制尽管2001年4月新修改的婚姻法和2005年8月新修改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文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其他的法律法规也规定了相关的惩罚措施,但是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由于受传统的“民不告,官不究”和“清官难断家务事”等观念的影响,不仅一部分执法人员不能依法惩处家庭暴力行为,甚至连有些公安机关的报警电话也通常不接受家庭中的暴力事件。他们认为“两口子吵架不记仇”,家庭内部事物不便于干预,“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要么就是抱着一副息事宁人的态度敷衍塞责,最多通过调解解决问题。毋庸置疑,如此执法肯定对施暴者起不到惩戒和威慑作用。这样执法不力不仅仅是个观念问题,最重要的还是缺乏有效健全的法律保障机制。其不足主要表现为: 现行的刑事法律中对有关家庭暴力方面的犯罪诸如虐待、遗弃等多以“情节严重”为条件,而且在程序上多将其列为自诉案件,这势必会把相当一部分家庭暴力行为不当地排斥在刑事干预之外。由于刑法中没有明确承认“婚内强奸”,由此影响了对婚内性暴力的处理。在民事法律方面,虽然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第一次将“禁止家庭暴力”写进全国性的法律之中,2005年8月新修改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再一次更加明确将“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写进全国性的法律之中,但对家庭暴力的概念却未做明确界定。最高人民法院虽然对此做出了司法解释,但该解释显然将家庭暴力的范围限定过窄,是否完全符合法律立法的本意值得探讨。3.6.2法律认定上的障碍到现在为止家庭暴力还只是婚姻法上的一项原则,并没有具体规定家庭暴力的构成条件和救济方式,而且目前国内使用的概念是国际上通用的概念,或者是国内一些社会学上的概念。由于没有从法律上给它界定一个概念,无法区别法律上妇女实施暴力侵犯和家庭暴力的界限。虽然婚姻法规定了家庭暴力施暴者的责任,但由于种种原因而很难从法律上对他们的行为进行认定。3.6.3刑事立法上的空缺禁止性法律条款是一种强制措施,是刚性约束,以国家强制力处罚为后盾,其中刑事处罚最有力,也是保护弱势一方利益的有效手段。我国刑法无家庭暴力罪,虽有杀人、强奸、伤害、非法拘禁、虐待、遗弃等罪多少已涵盖一部分,但因施暴者和受害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司法上存在特殊身份的豁免。其实这些在客观上放纵了施暴者。3.6.4民事诉讼的障碍要对家庭暴力提出赔偿只有在离婚时才有可能实行,在没有离婚的情况下,受共同财产限制,存在许许多多的困难。国内判了几案,但执行难,被人戏称为“左口袋进右口袋”。但是由于受到家庭暴力家庭性与隐蔽性特点的限制,受害者往往无法及时向有关部门求助,即使有关部门在事后赶到,也因为取证困难而无法对家庭暴力做出正确处理。3.6.5刑事诉讼上的缺陷我国法律将家庭暴力规定为自诉案件,而自诉案件是要告诉才处理的,其实这种情况不利于制裁施暴者,而对于那些希望得到司法救济但客观上却得不到救济的受害人来说,这种保护无疑是苍白无力的。3.6.6民事调解的无能调解要求冲突双方平等协商,达成一项协议,而由于施暴人与受害人之间的特殊身份关系,调解更多的是保护施暴者的利益,施暴者大多数不愿意分手,他们愿意维持目前的权力结构。调解的结果,往往是受害人继续处于施暴者的拳头之下。4 家庭暴力的社会危害家庭暴力不但直接损害妇女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导致婚姻破裂、家庭解体,以及伤害儿童的身心健康。更为危险的是,因家庭暴力而引起的自杀、杀人,严重地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安全,阻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4.1 导致婚姻破裂、家族解体丈夫对妻子施暴,使妻子的身心健康严重受损,同时也损害了家庭的和睦、夫妻间的感情。妻子面对残暴的丈夫,心中已无爱意,只有选择离婚。 4.2 严重伤害儿童的身心健康有统计表明,60以上的人在对配偶实施暴力的同时,也经常对子女实施暴力。而专家指出,即使没有受到殴打,见到家庭暴力和受到身体虐待的孩子所受的伤害同样严重。他们会性情忧郁,变得懦弱或残暴,学习成绩下降,有自杀倾向等,这些影响在成年后仍会存在。另外,有暴力的家庭,其孩子长大后大多也有家庭暴力行为,违法犯罪的比例也较高。 4.3 导致以暴制暴有些妇女蒙受家庭暴力后,没有通过有效的途径解决问题,来自肉体上和心理上的痛苦,使她们产生以暴制暴的想法,这就是所谓“受虐妇女综合症”,已严重地影响着家庭和睦和社会安定。4.4 制造社会不安定因素家庭暴力在直接损害妇女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的同时,带来了社会不安定因素,也进一步推动了性别不平等和暴力等不良文化的传播。它对生命和资源的巨大伤害表明:家庭暴力的影响远远超过了家庭的范围。不论对个人、家庭还是社会都有极大的危害,预防和制止家庭中的暴力行为势在必行。5 遏制家庭暴力的法律预防措施我国家庭暴力现状和现行反家庭暴力立法状况表明,为了有效防止和制裁家庭暴力行为,完善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律机制势在必行。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5.1 提高妇女的自身素质由于受封建家庭制度残余的影响(农村最为严重),不少现代家庭仍是男子掌握家庭财产权,妇女既没有社会地位,也没有在经济上独立,加之一些地方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思想根深蒂固,妇女受文化程度也普遍低于男子,这些都妨碍了妇女在同等经济、文化条件下同男子的竞争,从而制约了妇女综合素质提高,同时也影响了妇女保障自身权益的能力。遏制家庭暴力的关键所在,就是要尽快提高妇女的自身素质。因此,社会和广大妇女自身必须创造条件,做好以下几点工作:(1)提高妇女的文化修养,对其进行自尊、自信、自立和自强的教育。并且女性在加强自身修养的同时,要利用自身的优势及时化解婚姻家庭中产生的矛盾,而不要使自身的弱点成为家庭暴力的导火线。(2)增强妇女的法律保护意识。当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时,要勇敢地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不能逆来顺受,息事宁人,只有敢于斗争才能挣得自身的权利。(3)提升妇女的经济地位,增强妇女的社会参与能力。要让她们从家庭束缚中解脱出来,积极参与社会经济活动,视自己为社会的主人,尽量减少在家庭中对丈夫的经济依赖。5.2 尽快制定反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我们庆幸不断完善的有关家庭暴力方面的立法在为广大妇女提供有效法律保障的同时,也由于法律对家庭暴力没有细化的标准和执行细则而导致执法不力的问题,多少会有些无可奈何。针对我国家庭暴力的问题和反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现状,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我们应该呼吁立法部门尽快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这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就必要性而言,在我国,每年都在一定数量的家庭发生家庭暴力,尽管相对比例与国外相比并不高,但因我国人口数量和家庭数量众多,所以其绝对数量并不容忽视,反家庭暴力法律有着自己特定空间和对象;再者,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不仅可以使制止和预防家庭暴力的规范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对我国的现行法制是一种完善,而且也是履行有关国际义务,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需要。就可行性而言,我国的宪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刑法等法律已对此做了原则性的规定,这就为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和保障,而日益深入的理论研究和许多成功的国外立法经验亦可为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提供相应的指导和借鉴。此外,一些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或政策措施的出台和实施,也为制定全国性的反家庭暴力法奠定了基础,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为了使反家庭暴力法在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制裁施暴者、,保障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在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时应重点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明确家庭暴力的概念。(2)明确反家庭暴力法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法律体系中的地位。(3)明确反家庭暴力法的指导思想、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4)明确政府干预家庭暴力的责任。(5)明确公安司法机关干预家庭暴力的职责和措施。(6)明确社区组织在干预家庭暴力方面的责任。(7)明确非政府组织和社会团体在干预家庭暴力方面的作用。(8)明确家庭暴力案件中在证据方面的特殊要求。(9)明确规定家庭暴力的救济措施,强化法律责任。5.3 规定婚内家庭暴力和有过错方的损害赔偿新婚姻法仅对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配偶给予了家庭暴力损害赔偿金,而对非离婚的家庭暴力的损害赔偿权没有规定,但笔者认为家庭暴力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益,而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往往给被害人带来重大的人身伤害、精神创伤和经济损害,同时构成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此,家庭暴力损害赔偿请求不应以是否离婚和请求人是否有过错为前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不应该排除在法院受案范围之外。5.4 改革和完善刑事制度应在刑法中增设家庭暴力罪罪名。“家庭暴力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包括所有发生在家庭中侵犯家庭人员人身和财产权利而构成犯罪的行为,并可借鉴台湾家庭暴力防治法设定“违反保护令罪”。此外,还应提高家庭暴力犯罪的法定刑,同时对家庭暴力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5.5 加强执法力度除了完善立法体系之外,执法者的得力干预是制止家庭暴力的重要环节。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司法比立法更为重要,因为再完善的法律也需要通过司法来实施,徒法不能自行。这就需要建立和完善司法干预模式,公、检、法机关联合执法,真正做到依法治暴。首先加强公安机关对家庭暴力的干预。公安机关处理具有简单便利,方式灵活等特点。在接到报案或群众举报后,应积极介入,特别是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公安机关在救济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时,对施暴者要采取措施加以制裁。再者,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家庭暴力案件,如证据确凿,应依法提起公诉,不得以家庭纠纷为由不起诉。对严重的家庭暴力案件,即使受害人不愿起诉,也应该由检察机关提起诉讼。最后,作为司法机关的法院应重视对家庭暴力案件的受理和审理,如果法官认为家庭暴力是私事而对施暴者轻判,就会使公安和检察机关的努力白费,更为严重的是,施暴者越来越有恃无恐,受害人的合法权利会受到更严重的侵犯。5.6 建立社会求救系统由于家庭暴力可能时时处处发生,建立一套通畅快捷的求救系统,有利于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公安、民政等部门应通力协作,向社会公开求救电话,实行24小时服务。5.7 改进司法措施从一定意义上讲,完善的司法比完善的立法更为重要,因为再完善的法律也需要通过司法来实施,而且完善司法和对于完善立法而言见效更快。5.7.1用足现有法律,创造成功判例,推进立法完善由于我国没有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现在法律、法规的具体运用也缺乏可操作性,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就更要用足用好现有法律法规中对人民权益的保护规定。现价段,我国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是有法可依的。在现有的法律条件下,司法人员只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裁判公正,就可以极大地提高反对家庭暴力措施的有效性,使家庭暴力受害者得到充分的法律救济。要在现行的法律、法规及有关司法解释的基础上,以反家庭暴力这条主线将散在各种法律、法规中的规定串起来,融会贯通。充分运用每一个可能用上的法律条款,将家庭暴力的多种情况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可以弥补现行立法的空白和不足,进而推动我国反家庭暴力专门立法的出台和完善。5.7.2有效运用举证责任制度家庭暴力案件的证据不足、取证难、认证难,是司法实践中普遍面临的困难。这一方面是由于家庭暴力本身有明显的封闭性、隐私性特点,一方面是当事人证据意识不强,没有充分注意收集证据。同时也在于现行的证据规则在证据的采信,认定方面没有充分考虑家庭暴力案件的特点。因此,在不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在司法实践中可对有关家庭暴力的民事诉讼所涉及到的证据的采信、证明标准、反正责任、司法鉴定程序等方面的规定进行灵活的运用,适当减轻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取证责任。这既符合家庭暴力案件自身的特点和规律,也充分体现了法律关怀弱者,保障人权的特点。在收集证据时要讲究方法,要及时,要多择,例如:多依靠当地居民委员会、派出所、医院取证;要注意动机、原因方面的证据,提取证人证言要讲究方法,并要区别于其它案件对人证的要求,只要确实亲历见闻,无论有无亲属关系仍可担任证人;对不愿公开姓名,身份的控告人,检举人应当为其保密,对其中需要加以保护的,应采取妥善的安全措施予以保护。5.7.3建立及时规范的司法鉴定对于严重的家庭暴力侵害,应对受害人尽快进行活体检验,取得法医的伤情鉴定。目前有不少地方成立了家庭暴力法医鉴定中心,专门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提供法医鉴定。使得在暴力行为中处于弱势的受害人,在法律上得到较为有利主动的地位。同时也可以提高刑事诉讼程序在反对家庭暴力问题的敏感度。5.7.4做好反家庭暴力案件的登记、统计与管理可以考虑将家庭暴力案件纳入疑难杂险案件重点审理,并进行专门的登记和统计。通过对家庭暴力案件及处理情况的统计,对其数量、表现形式和特点、发生原因、处理困难等进行调查研究,可以进一步认识家庭暴力发生的规律,寻找有效的解决办法,为完善防治家庭暴力的有关法律和司法实践提供有利的资料。同时,通过对家庭暴力分性别的统计可以全面真实的把握家庭暴力的状况,从社会性别的视角深刻认识家庭暴力是如何基于性别不平等而产生的,挖掘其产生的更深层次有原因,探讨更有效的防治方法。家庭暴力案件档案(指人民法院的诉讼档案)是人民法院审理活动的真实记录,具有决定的法律效力。为了有效处理家庭暴力案件,不断积累经验,家庭暴力案件的档案应专门统计和管理,便于查阅,分析、研究和追踪。有利于家庭暴力案件统计的制度化,规范人办案文书的规范化。5.8 综合治理增加社会对家庭暴力的重视程度,提倡全社会综合治理,构建整个社会防控和制裁家庭暴力的体系。将它纳入社会综合治理范畴,开展一个社会系统工程。全社会要从舆论、道德到法律、机制,从司法机关、社区、单位到家庭编织一个反家庭暴力之网。要健全社会控制机制,防微杜渐。单位和社区要关心每一个可能发生家庭暴力的家庭,一有事件发生即妥善处理。执法机构要重视家庭暴力的处理,完善执法监督系统,把预防、制止和制裁家庭暴力视为自己份内事。报刊、电视、广播等传播媒体要加强宣传教育,将一些家庭暴力案件曝光,增加公众监督作用。加强妇联等社会团体的作用,使这些组织成为反家庭暴力基地。以期形成一个各部门协作、齐抓共管的社会网络。 5.9 开展法律援助和救助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框架来制止和处罚家庭暴力行为。我国现有关于维护妇女、老人、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散见于宪法、民法通则、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中,要消除家庭暴力就是要逐步完善这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为受害者提供充分有效的法律救济手段。例如:设立分居制度,它作为同居制度的一种补充,不仅可以缓解夫妻双方的矛盾,避免草率离婚,还可以对防止婚内暴力以及由此引发的刑事案件有积极作用;在民法上,因从侵权的角度看待家庭暴力,赋予受害方民事赔偿请求权,受害方有权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包括精神赔偿)。其次,建立多层次多机构的社会支持体系:充分发挥基层居委会等组织的调解作用;强调执法机关及时介入,有效制止的职责;建立类似于国外妇女庇护所性质的社会救助机构,以帮助受害人及时摆脱家庭暴力。6 总结本文首先阐术了家庭暴力的概念、种类、特征,然后重点阐述了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社会危害以及遏制家庭暴力的法律预防措施。针对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存在不足和司法及执法方面存在很大漏洞的现状,建议立法机关加强对家庭暴力方面的立法,各部门协作、齐抓共管,抑制家庭暴力案件迅猛上升的势头,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顺利进行。谢 辞经过几个月的构思、查资料、整理材料和写作,我终于顺利进入了毕业论文的最后阶段。论文的完成,意味着大学生活即将结束。无论是师长们的循循教导,还是同窗、朋友之间的悻悻相惜都是我这一生值得珍藏的宝贵人生财富。我相信,这些年的点点滴滴将在我心中永远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此论文得以顺利完成,非常感谢我的指导老师杨力广。对于仅有一点理论知识而没有法律实践经验的我来说,完成一篇完整的论文并不是一件容易事。从最初确定论文题目以来,指导老师一直关心我论文进度,并给于悉心的指导,直到论文结束,对我给予了莫大的帮助!不仅传授了专业知识,更让我掌握了自学、查阅文献的能力,而这些都是论文得以完成的基础,可以说没有他们先前的努力我的论文是无论如何都不能完成的。从指导老师那儿学到的不紧紧是知识,更让我懂得法学无论是理论和实践,都是严谨的,容不得一点麻虎。最后,感谢大学期间所有的老师和同学关心、指导和帮助。参考文献1 巫昌祯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讲话M.中央文献出版社,2001.34-35.2 孙彬,姬新江主编.婚姻家庭法学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53.3 阙祥才.家庭暴力探析J.湖北社会科学,2004.4.86.4 夏吟兰,李明舜.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法律干预之实证研究A.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对研究与干预项目Z,北京:中国法学会,2002. 5 红子. 遏制家庭暴力N.娄底晚报,2001.3.7. 6 王有佳.家庭暴力透视:现代化城市生活的一颗毒瘤N.人民日报,2003.4.3.7 陈丽平.立法对家庭暴力说不N.法制日报,2005.08.15.8 王维航.我国现代婚姻暴力问题及对策J.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3.2.120-121.9 陈敏.我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司法保护J.中国律师,2003.4.73.10 荣维毅.中国妇女报有关家庭暴力问题宣传报道的成绩和经验C.妇女传媒与妇女发展论坛,2004.9.11 李明舜.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的几点思考J.中华女子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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