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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解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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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解释.doc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文件国质检法201183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01年3月15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发了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在正确贯彻实施产品质量法,做好质量监督和行政执法工作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保证意见符合新公布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总局对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进行了修订,现重新印发你们。一、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所需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样数量应当按照检验的合理需要确定。因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监督抽查,样品由被检查者无偿提供。检验合格的样品除因检验造成破坏或损耗之外,在检验工作结束且无异议后一个季度内必须返还。同时通知被检查单位解封作备样的封存样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的抽样检验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实施监督抽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检申请。复检合格的,不再收取检验费;复检不合格的,应当缴纳检验费。(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据本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罚。”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后处理工作时,要正确把握一般质量问题和严重质量问题的界限。有严重质量问题是指:1. 产品质量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2.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3. 属于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4. 失效、变质的;5.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6. 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属于严重质量问题的情形的。除上述问题之外的,属于一般质量问题。对有严重质量问题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二、关于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规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有违法嫌疑的证据或者举报;2.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必须合法。(二)按照法律规定,查封、扣押的产品范围是法律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产品存在的瑕疵问题、标识不规范的问题,不能实施查封、扣押。(三)查封、扣押的期限为三个月;对于产品的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不足三个月的,查封、扣押后的处理不得超过产品的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因案情复杂等情况,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报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三、关于建设工程中使用的产品的监督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适用本法规定。因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上述产品进行监督。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进入建筑工地进行监督检查和执法检查,发现建设施工单位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有质量问题,可以对建设单位和建设施工单位进行调查,以此为线索依法追究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并将建设施工单位使用有质量问题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情况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四、关于对产品标识的监督问题(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具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具有中文标注的产品名称,对产品质量负有责任的生产者的厂名、厂址,以及其他有关标识内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应当依法责令产品的生产者改正。(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包括进口产品)标识应当使用中文,对产品名称、厂名、厂址、规格、等级、含量、警示说明等标识应当使用中文而未用中文标注的产品,应当依法责令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改正。(三)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标识的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实施了产品标识标注规定,总局发布实施了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和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目的在于引导企业正确标注标识。有关标识的具体标注方法,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执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开展产品标识行政执法工作。(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标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五、关于销售者销售法律禁止销售的产品的法律适用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销售者销售法律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职责范围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销售者销售上述产品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法律禁止销售的产品,不能说明或者不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应当按照职责范围严格依法予以处罚。对销售者销售上述产品的处罚方式和幅度,应当根据以上情况对应法律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具体适用。六、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关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是规范产品质量监督和行政执法活动的一般法。按照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药品管理法、种子法等特殊法对产品质量监督和行政执法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特殊法没有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执行。(二)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目前仍是有效的行政法规,在适用时应当遵循法的效力等级原则。对同一问题上述行政法规与法律均有规定但相抵触的,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没有规定,而上述行政法规有规定的,可以依照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有关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的处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处罚不一致。根据后法优先原则,对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实施处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同一事项均有规定且互有抵触的,按照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七、关于对食品、烟草、化妆品、农药、兽药等产品的监督检查问题(一)关于对食品的监督检查问题:食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调整范围。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对食品生产者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二)关于对烟草的监督检查问题:烟草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调整范围。因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对烟草质量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三)关于对化妆品的监督检查问题:化妆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调整范围。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化妆品产品标准,失效、变质,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化妆品冒充合格化妆品,无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销售等违法行为,以及化妆品标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化妆品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对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方面的问题,应当适用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四)关于对农药的监督检查问题:农药是工业产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调整范围,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生产假劣农药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五)关于对兽药的监督检查问题:兽药是工业产品,对兽药如何进行管理,国务院制定的兽药管理条例作了明确规定。因此,涉及兽药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管理问题以及对违反条例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守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务院法制办年以国法秘函号文明确了兽药管理条例的执法主体问题。即兽药管理条例的执法主体是农牧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现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的案件,应当移送农牧部门、工商部门、公安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六)其他产品的监督检查问题:对医疗器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产品的监督检查,国务院制定了专门行政法规的,对这些产品的监督检查应当适用行政法规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其他法律法规。八、关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的认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以下行为应当认定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一)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行为。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指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依据其行政职能,按照一定的程序,采用行政的措施,通过发布行政文件的形式,向社会公布自某日起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失效、变质产品,指产品失去了原有的效力、作用,产品发生了本质性变化,失去了应有使用价值的产品。(二)伪造产品产地的行为。指在甲地生产产品,而在产品标识上标注乙地的地名的质量欺诈行为。(三)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行为。指非法标注他人厂名、厂址标识,或者在产品上编造、捏造不真实的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以及在产品上擅自使用他人的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行为。(四)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行为。指在产品、标签、包装上,用文字、符号、图案等方式非法制作、编造、捏造或非法标注质量标志以及擅自使用未获批准的质量标志的行为。质量标志包括我国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认可的产品质量认证标志、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标志、国外的认证标志、地理标志等。(五)在产品中掺杂、掺假的行为。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造假,进行质量欺诈的违法行为。其结果是,致使产品中有关物质的成分或者含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六)以假充真的行为。指以此产品冒充与其特征、特性等不同的他产品,或者冒充同一类产品中具有特定质量特征、特性的产品的欺诈行为。(七)以次充好的行为。指以低档次、低等级产品冒充高档次、高等级产品或者以旧产品冒充新产品的违法行为。(八)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不合格产品是指产品质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产品。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是指以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作为或者充当合格产品。九、关于在经营性服务活动中使用假冒伪劣产品的监督检查问题在经营性服务活动中使用假冒伪劣产品主要是指在美容美发、餐饮、维修、娱乐等经营服务活动中,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产品为消费者提供服务的行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现在上述活动中经营者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包括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产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的产品;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以及失效、变质的产品,按照职责范围依照法律有关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对经营者给予处罚。发现经营者使用的产品存在标识标注的不规范、不准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要求的,按照职责范围依照该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实施处罚。十、关于办案证据的确认问题(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需对涉嫌假冒的产品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可以作为办理技术监督行政案件的重要证据之一。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部门经过查证,可以将被假冒生产企业出具的鉴定结论和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作为认定该产品真伪的依据。(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若通过检验对产品的内在质量进行判断,应当以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为准。十一、关于“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违法收入”的计算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货值金额是指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数量(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产品)与其单件产品标价的乘积。对生产的单件产品标价应当以销售明示的单价计算;对销售的单件产品标价应当以销售者货签上标明的单价计算。生产者、销售者没有标价的,按照该产品被查处时该地区市场零售价的平均单价计算。本法所称违法所得是指获取的利润。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违法收入,指违反法律规定从事运输、仓储、保管,提供制假技术,向社会推荐产品以及进行产品的监制、监销等违法活动所获取的全部收入。十二、关于建立产品质量举报制度的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配合当地政府制定有关举报奖励制度,建立健全举报处理程序。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登记并及时处理举报,不得无故拖延或者推诿。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主题词:产品质量法 实施 意见 抄送:总局领导,总师,总局各司局,存档(2)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 2011年2月23日印发录入:李言凤 校对:高 劲 公司注册的经营范围参考一 服务类公司经营范围参考   (一) 服务类 电脑图文设计制作、企业形象策划、展览展示服务、市场调研、摄影服务、资料翻译服务、礼仪服务、赛事活动策划、公关活动策划、快递服务、室内保洁服务、婚庆礼仪服务、餐饮管理、其他居民服务、市政工程配套服务、(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 1年期); (二) 咨询类公司经营范围 房产咨询、商务咨询、商务信息咨询、旅游咨询、旅游信息咨询、财务咨询、财务信息咨询、理财咨询、劳务咨询、劳务信息咨询、企业投资咨询、投资管理咨询、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企业营销咨询、人力资源咨询、人才信息咨询服务、职业发展咨询、市场调查及咨询服务、文化教育信息咨询、文化艺术交流策划咨询、医疗健康保健咨询、家政服务、包装服务、投资与资产管理、社会经济咨询、办公服务、企业营销策划及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会务代理、会展咨询、展览展示代理、室内装潢设计咨询、房地产信息咨询、房屋经纪、房地产营销策划、物业管理咨询、度假信息咨询、法律信息咨询、医药信息咨询、医疗器械信息咨询、投资信息咨询(不含金融、证券、期货)、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业务(气球广告除外)、雕塑设计与制作等; (三) 安装维修类公司经营范围 电器安装、制冷设备安装、水电安装、机电设备安装、网络布线、电脑安装维修、屋顶防水、建筑装潢、混凝土切割、植、,加固、水电安装、管道维修、工程机械设备维修、楼宇清洗、外墙粉刷、石林养护、地毯清洗、中央空调清洗、工业管道清洗; (四) 工程、设计类公司经营范围 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绿化工程、园林工程、室内装潢、建筑设计、景观设计、室内设计、园林绿化设计、建筑装修装饰设计、房屋建筑工程、土石方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园林古建筑工程、钢结构工程、电梯安装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防水工程、防腐保温工程、金属门窗工程、爆破与拆除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房地产开发等;  (五) 科技类公司经营范围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领域、计算机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软硬件、网络科技、网络技术、通讯工程、网络工程、电子计算机与电子技术信息、汽车技术、生物与医药、生物工程及生物制品研制、开发、销售、化工新材料、光机电一体化、航天海洋与现代运输装备、能源与环保、民用核能技术、传统产业中的高科技运用、印务科技。从事机电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注:机电领域不可以做技术服务。   二 商贸型企业经营范围参考   1 百货(日用百货、服装服饰、皮革制品、鞋帽、洗涤用品、化妆品、护肤用品、摄影器材、玩具、音响设备及器材) 2 文化办公用品(纸制品) 3 包装材料 4 工艺品(工艺礼品、金银首饰) 5 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品) 6 五金交电(家用电器、自行车、钢丝绳、阀门、管道配件、轴承、电线电缆) 7 电子产品、通讯器材(除卫星天线)、通信设备、通讯设备(除卫星天线)、仪器仪表。 8 机电设备及配件(电动工具、制冷设备、压缩机及配件、工量刀具)、机械设备及配件。 9 计算机软硬件及配件 10 食品(包装食品、速冻食品、糖果、饮料、糕点、水果、水产、南北干货、土特产、粮油制品、炒货、奶制品、调味品、保健食品、肉制品、植物油、茶叶、食用香料、食品添加剂、酒) 11 塑料制品(橡胶制品、塑料制品)、金属制品 12 建筑材料(金属材料、钢材、石材、黄沙、木材) 13 装潢材料(水暖器材、卫生洁具、陶瓷制品) 14 酒店设备 15 家具(办公家具、家具用品)   三 生产加工型类公司经营范围 机械设备及配件生产加工、机电设备及配件生产加工、轴承及配件生产加工、服装服饰加工、鞋帽加工、床上用品生产加工、帐篷、针纺织品、纸制品加工、木制品加工、竹木加工、金属门窗加工、塑料制品加工、塑料制品切割、冲压加工、混凝土加工;热水器、水暖器材、铝制品、玻璃制品、金属构件、汽摩配件、焊接设备、电动机、清洗机及配件,五金机械、五金电器、小五金、各类线带、电子元器件、稳压电源、通讯器材、仪表仪器等生产加工。    四 前置审批参考   1 医疗器械销售、生产(一类医疗器械除外)(区药监局)、药品(区药监局、卫生局) 2 图书报刊、报刊出版物零售、印刷(区文化管理所、市新闻出版局) 3 音像制品销售(区文化管理所) 4 酒类批发(区酒类专卖局) 5 食品(区卫生局) 6 医疗结构设立(区卫生局) 7 烟销售(烟草专卖局) 8 餐饮(区环保局、区卫生局、区消防处) 9 旅馆、客房(区公安局、区消防处、区卫生局) 10 塑料制品、水性涂料生产加工(区环保局) 11 道路运输、水陆运输(交通局) 12 汽车、摩托车维修(市交委维修管理处) 13 人才中介(区人事局) 14 劳务服务(区劳动局) 15 废旧金属收购(区公安局、区环保局) 16 成品油经营、储存(市经委、公安局) 17 加工、销售、回收金银(市人行金融处) 18 文物经营(文物管理委员会) 19 经营性舞厅(市文化局、文生局、公安局、消防处) 20 国画书法(市文化局) 21 咖啡馆、酒馆(卫生部门、公安部门、市酒类专卖局) 22 报关业务(海关总署) 23 水泥生产(市建委) 24 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民航中南管理局) 25 化妆品生产(市卫生局) 26 工程承包(市建设委员会)       经营范围详细分类参考   1、文化传播公司: 文化学术交流、市场推广宣传、大型礼仪庆典活动策划、企业形象设计;模特演出经纪。 2、房地产中介公司: 房产信息咨询、物业管理、市场信息咨询;装修工程设计。 3、物流有限公司: 物流方案设计、代辦货物配送手续、打包、搬运装卸服务;仓储;代办报关手续;货运信息中介;国内外货运代理。 4、教育发展有限公司: 文化教育交流、咨询、服务;人力资源交流、咨询、服务;公共关系礼仪服务;外交资料翻译;外语培训;海外教育交流、咨询、服务。 5、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商务信息咨询、项目投资咨询,会议展览信息咨询,旅游信息咨询;文化信息咨询;计算机软硬件开发。 6、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餐饮管理;餐饮咨询;餐饮服务;中西式快餐;卤水食品加工;餐饮经营管理;餐饮项目策划及投资;食品加工技术咨询及转让;餐饮人才咨询培训;餐饮资源整合管理;餐饮文化交流及餐饮产品展览。 7、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知识产权代理服务、信息咨询服务。 8、计算机、网络、数码、信息、电脑科技类有限公司: 计算机系统设计;平面及立体设计制作;网页设计;计算机系统集成;网络设备安装与维护;计算机技术服务与技术咨询;智能网络控制系统设备的设计及安装;网络系统工程设计与安装;安全防范设备的安装与维护。 9、广告有限公司: 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外各类广告;企业文化艺术交流;展示、展览策划;企业形象设计。 10、进出口类有限公司:货物及技术进出口。 11、贸易有限公司: 批发和零售贸易;日用百货、通讯产品、计算机软硬件、电子元器件、五金、交电、电器机械及材料、装饰材料、塑料制品、汽车零配件。 12、财务咨询类公司: 代理记帐,担任财税顾问,财税咨询、审计咨询、投资咨询。税控机技术咨询。 13、电子商务公司、网络科技、通信(通讯)科技、信息科技类有限公司: 互联网信息服务(利用发布网络广告)。计算机软硬件及网络设备的研究开发,计算机网络设备的安装与维护,计算机系统集成,销售:计算机产品,网络产品,计算机数码产品。设计、发布、代理国内外各类广告。  14、房地产投资咨询公司: 房地产信息咨询,房地产中介,代理房产买卖,房地产投资咨询,房地产投资策划,物业管理。装修工程设计,建筑工程监理(要资质证)。 15、装饰工程、设计类公司: 室内装饰设计、水电安装、机电设备安装; 16、清洁服务类公司:外墙清洗,室内清洁服务; 17、医药、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 卫生产品、消毒产品、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的科技研究与开发; 18、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 年度会计报表审计、验资,绩效评价考核审计、经理离任审计、内部审计、清算审计、公司转让审计、公司收购审计、特定项目审计、协助鉴别经济案件证据。涉税事项鉴证、审核、代理、咨询(顾问)和培训,税收筹划;资产评估:企业价值、房地产、机器设备评估,企业投资等评估;管理咨询:财务会计咨询顾问(总监),会计制度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会计人员培训,企业管理咨询;会计服务:账目清理、代理记账及其他会计咨询和会计服务;商务服务:代辦公司注册、筹建、年审、清算,公司秘书等服务(持企业登记代理资格证经营)。 19、国际货运代理公司: 承办海运、空运进出口货物的国际运输代理业务;包括报关、报验、保险、揽货等及相关业务;代理进出口业务;承办“三来一补”业务;外经贸信息咨询业务。 20、电影电视制作公司: 影视节目制作;装饰装潢设计;服装、影视器材的出租、销售;许可证规定内的广告业务。 21、农药工业有限公司: 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农药的生产及自产农药的销售;技术开发及信息咨询;化工、仪器仪表的销售。 22、国际船舶代理有限公司:                             经营中国籍国际船舶以及经交通部核准的自有方便旗船舶和自营(期租和光租)船舶的国际船舶代理及相关业务;联系引水、*泊、装卸;组织承揽海运货物、集装箱;办理货物、集装箱订仓、报关、转运、仓储和多式联运;代签提单;代辦船舶供应、租船、船员旅客服务等委托业务;许可范围内的船舶维修业务(有效期至*年*月*日)。 23、电能发展有限公司                                电力、热力的生产及销售;电力设备及器材的生产、供应;电力技术咨询;电力开发、工程设计及施工的转包;农业开发;技术、咨询服务;国内贸易(法律行政法规限制商品按规定执行);居民服务(不含专项规定项目)。 24、航空服务有限公司:  国内航线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航线外的航空客运代理业务(在证书批准有效期内经营)、代订客房,代订火车票,相关的信息咨询。    维修许可限定的航空器及地面设备维修,客货运输代理;国内旅游(限旅行社)及信息咨询。 25、通信发展有限公司: 计算机网络服务、通信综合集成系统网络的设计、开发、安装、通信交换、终端设备的销售、安装、维修服务。 26、轻工科技公司: 轻工新产品、原料的技术开发、成果转让、咨询服务;日用化学品(不含化学危险品)、摩托车、轻工业专用机械、马口铁、钢材、木材、家用电器、建筑材料销售;空调、制冷设备的销售与售后服务;许可范围内的葡萄酒及葡萄制品的生产、销售。 27、空调工程有限公司: 空调工程的设计、施工、安装、空调技术人员培训、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制冷空调设备生产及销售;清洗设备的销售、空调信息服务;火灾自动报警及自动灭火工程的设计、施工;装饰装修;黑色金属、建筑材料的销售。 28、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业管理,房屋修缮,装饰装修,水电暖安装、制冷设备安装与销售、外墙清洗;花卉种植与销售;五金交电、建筑材料、汽车配件、百货、办公机械的销售;汽车租赁,房屋租赁,花卉租赁。 29、光纤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光缆线路通信网络建设施工、技术开发维护、抢修、监测;智能大厦综合布线工程、计算机网络工程开发、施工;通信器材及设备销售。                                                               30、国际公共关系服务有限公司经营范围:  会议及文体活动策划、公共关系策划及咨询、市场信息咨询服务。 31、绿色食品(种植)有限公司:  蔬菜的种植、销售;水产品、牲畜、家禽养殖、销售;饮用水的生产、销售,饮水机销售;花卉、苗木的种植、销售。 32、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经营范围: 项目投资咨询(不含证券、期货),企业管理咨询,企业形象设计;市场信息咨询;市场营销策划。 33、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市场经营管理;场地租赁;停车场经营;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外各类广告。 34、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管理咨询;企业投资咨询;企业形象设计。 35、通讯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范围: 通讯科技产品、弱电智能系统、网络系统、监控系统的研究与开发;通信设备、计算机软硬件的安装、维护、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销售:通讯设备、安防产品。 36、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范围: 教育项目与教育科研文献研究与开发,教育软件的研究与开发,教育文化活动组织策划,教育文化交流,教育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企业形象设计,批发和零售:教育文化用品,文具。 37、通讯发展有限公司: 电子产品通讯设备有技术开发、维护、租赁;平面设计;投资咨询;文化活动组织策划,市场调研,企业管理咨询;批发和零售贸易。 38、电梯有限公司经营范围: 电梯及配件的销售;电器机械的安装(不含电梯)。 39、土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经营范围: 有关土木、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设计(限道路、桥梁)、配套工程的规划设计等的咨询服务;工程技术开发、工程监理服务的咨询。 40、环保科技类公司经营范围:  环保设备、水处理设备、净水设备、超纯水设备及水处理相关配件的设计、研制、开发、技术成果转让、技术服务及销售。水处理滤芯、滤材的设计、研制、开发、技术成果转让、技术服务及销售。开关电源设备及相关设备的设计、研制、开发、销售、技术成果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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