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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生项目监督管理备案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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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生项目监督管理备案办法(试行).doc

    民生项目监督管理备案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民生项目的监督,确保项目依法合规、廉洁高效实施,根据党章、行政监察法、关于设立XX市乡民生项目监督特派组的实施方案市委201516号)等有关精神和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生项目是指各级财政用于社会管理、公共事业发展、经济建设、扶贫救助、救灾救济以及政策补助、补贴等涉及民生方面的项目。第三条对民生项目备案按照纪委监察局总体统筹、纪工委监察分局和特派组分级督促、民生项目管理部门具体实施、市县乡三级备案纵横联动的原则进行。第四条市县乡三级统一使用备案标准化格式,标准化格式由市纪委监察局纠风室制作提供。第五条市、县纪委监察局、纪工委监察分局、乡民生项目监督特派组必须建立民生项目备案台帐,明确专人负责民生项目备案工作,规范项目备案的档案管理。第六条市、县主管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和专人负责民生项目备案工作,主要领导对本部门有关备案工作负总责。第二章备案内容及方式第七条民生项目备案内容主要指项目资金和物资,具体包括项目名称、内容、资金物资数量、项目安排去向、项目下达时间、项目计划完成时间、资金物资分配情况、实施单位、项目进度、资金物资拨付、竣工验收及资金决算、审计等情况。第八条民生项目备案包括指定络管理系统备案和纸质备案两种方式。指定络管理系统指贵州省涉农资金备案管理系统。第三章备案程序第九条市、县直主管部门在收到民生项目依据后,15天内必须将备案内容录入络系统,同时经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签字后以纸质方式报送所联系的纪工委监察分局备案。市、县直各纪工委监察分局每月梳理汇总备案情况,于次月5日以前将备案情况报告以纸质方式报送同级纪委监察局纠风室。第十条县直主管部门对属于本部门自行组织实施的工程类民生项目,必须在收到项目依据后,15天内分解到项目点,并将备案内容录入络系统,同时经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签字后向所联系的纪工委监察分局报送相关纸质材料。第十一条乡在收到县直部门分解的民生项目后,15天内必须将项目进行终端分解,工程类民生项目必须分解到项目点,补贴类民生项目必须分解到户。并将备案内容录入络系统,同时经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签字后以纸质方式报送特派组备案。特派组每月梳理汇总备案情况,于次月5日以前将备案情况报告以纸质方式报送县纪委监察局纠风室。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十二条市、县直民生项目主管部门、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问责,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同时,按照市委办字201554号文件对其主要领导实行一票否决。拒不将民生项目备案内容录入络系统的;拒不按规定向所联系的纪工委监察分局、本乡特派组报送纸质备案材料的。未按时将民生项目备案内容录入络系统的;未按时向所联系的纪工委监察分局、本乡特派组报送纸质备案材料的。录入络系统的民生项目备案内容不完整、情况不真实,以及向所联系的纪工委监察分局、本乡特派组报送的民生项目纸质备案材料不完整、情况不真实的。不按规定进行络备案和纸质备案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市、县直纪工委监察分局、特派组未按规定报送备案情况报告的,对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按干部管理权限视其情节给予问责或纪律处分。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各县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特派组设立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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