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三一办公! | 帮助中心 三一办公31ppt.com(应用文档模板下载平台)
三一办公
全部分类
  • 办公文档>
  • PPT模板>
  • 建筑/施工/环境>
  • 毕业设计>
  • 工程图纸>
  • 教育教学>
  • 素材源码>
  • 生活休闲>
  • 临时分类>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三一办公 > 资源分类 > DOC文档下载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5121394587.doc

    • 资源ID:3007115       资源大小:125.50KB        全文页数:36页
    • 资源格式: DOC        下载积分:8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8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5121394587.doc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安全有序运营,保护城市公共交通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发挥城市公共交通对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城市公共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国家应当加大资金投入,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优先发展,确保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导地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政策、城市规划、用地保障、设施建设、交通管理等方面支持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第四条 国家鼓励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设备,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舒适、方便快捷、经济环保的城市公共交通服务。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优化配置城乡公共交通资源,统筹协调城乡公共交通发展。第六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城市公共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共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共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针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影响城市公共交通正常运营的突发事件制定城市公共交通应急预案,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根据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公共交通应急预案,制定本企业的城市公共交通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第八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公共交通考核制度,定期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有关城市公共交通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情况进行考核评议。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城乡建设、规划、公安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应当包括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目标、城市公共交通方式的构成比例和规模、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和线路布局、城市公共交通车辆配置、信息化建设以及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保障等内容。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应当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第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与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相衔接,并优先保障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第十一条 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以划拨方式供地。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在确保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功能及规模的基础上对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依法实行综合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第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建设的投资力度,并充分考虑老年人、残疾人出行需求,完善城市公共交通无障碍设施。第十三条 规划、建设航空港、铁路客运站、水路客运码头、公路客运站、居住区、商务区等建设项目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划、建设配套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配套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根据城市公共交通规划设置首末站、中途停靠站、换乘接驳站等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道路的技术条件、交通流量、出行结构等因素,开设公共汽(电)车专用道,设置公共汽(电)车优先通行信号系统。第十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在编制设计文件时,应当征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意见。第十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后,方可交付正式运营。第十七条 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的管理人应当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完好。第三章 运营服务第十八条 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应当向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下列条件的材料: (一)有企业法人资格;(二)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设施;(三)有符合规定的运营资金;(四)有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驾驶员;(五)有与运营业务相适应的其他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六)有健全的运营服务和安全管理制度。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综合考虑运力配置、社会公众出行需求等因素,对申请人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第十九条 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具有相应的城市公共交通车辆驾驶证件,身心健康,无职业禁忌,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并经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对有关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规范、车辆维修和安全应急知识考核合格。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的乘务员、调度员等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经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对有关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规范、安全应急知识考核合格。第二十条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和城市发展的实际需要,开辟、调整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开辟、调整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应当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社会公众出行调查,收集、汇总社会公众出行目的、出行方式等交通信息,并作为开辟、调整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的参考。第二十一条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招标的方式将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权授予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并核发相应的许可证件。不适合招标或者招标不成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直接授予的方式确定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权。禁止转让或者以承包、挂靠等方式变相转让城市公共交通运营许可和线路运营权。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权实行期限制,具体运营期限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第二十二条 取得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权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按照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的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服务要求从事线路运营。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服务要求应当包括站点、日总班次、班次间隔、首班车和末班车时间、城市公共交通车辆数量、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外观、车型、票制、票价、服务质量、安全应急措施等内容。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优化线路、提高服务质量等需要调整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服务要求。第二十三条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按照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服务要求,制定和实施作业计划,合理调度城市公共交通车辆。第二十四条 因市政工程建设、大型群众性活动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变更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走向、站点或者运营时间的,有关部门、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第二十五条 未经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不得擅自变更、暂停、终止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经批准变更、暂停、终止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在变更、暂停、终止之日前30日向社会公告。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因破产、解散、被吊销许可证件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正常运营时,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证城市公共交通服务的连续性。第二十六条 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在期限届满6个月前向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运营服务质量、安全管理等符合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服务要求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批准,并换发相应的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许可证件;不符合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服务要求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调整或者撤销其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权。第二十七条 城市公共交通票价由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根据运营成本等因素制定。制定城市公共交通票价,应当进行价格听证,充分体现社会公益性事业特征,有利于优化城市交通结构,引导社会公众选择城市公共交通出行。第二十八条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执行规定的票价。城市公共交通票价低于正常运营成本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对低于正常运营成本的部分给予补贴。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承担老年人、残疾人、军人、学生优惠乘车,持月票乘车等社会福利和完成开通冷僻线路、执行抢险救灾等政府指令性任务所增加的支出,定期给予专项财政补贴和补偿。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前两款规定的补贴、补偿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第二十九条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对乘客乘车期间受到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依法赔偿;赔偿的相关费用列入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运营成本。第三十条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并完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城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审计机关制定城市公共交通成本费用评价制度,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成本和费用进行年度审计与评价,合理界定、计算盈亏和财政补贴、补偿额度。第三十一条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第三十二条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城市公共交通车辆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定期对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进行检测、维护,保持城市公共交通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和车容整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购置、更新给予必要的资金和政策扶持,鼓励使用清洁、节能和方便残疾人上下的城市公共交通车辆。第三十三条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在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规定位置公布运行线路图、价格表等运营服务标识。第三十四条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加强对驾驶员、乘务员、调度员等从业人员的管理和培训。驾驶员、乘务员、调度员等从业人员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时,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有关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规范。第三十五条 城市公共交通场站的管理人应当健全运营管理制度,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场站正常运营,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进入场站。进入城市公共交通场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城市公共交通场站运营管理制度。第三十六条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服务质量考核制度,定期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的服务质量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记入信用档案,并作为政府财政补贴、补偿,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权招标,延续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权和撤销有关运营许可的依据。第三十七条 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公布投诉电话等联系方式。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对乘客的投诉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答复。城市公共交通企业逾期不答复或者乘客对答复有异议的,乘客可以向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投诉,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乘客投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答复。 第四章 运营安全第三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城市公共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城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公安、城乡建设、质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教育、公安等有关部门以及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加强安全乘车和安全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普及城市公共交通安全应急知识。第四十条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建立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强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动态监管,开展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切实履行好运营安全主体责任。第四十一条 建设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监测系统等安全设施与城市轨道交通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运营,并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配备必要的消防、防汛、防护、报警、安全检查等器材和设备。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定期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监测系统以及消防、防汛、防护、报警、安全检查等安全设施、器材和设备进行检测、维修、更新和改造,保证其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第四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保护城市轨道交通及设施的安全。在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进行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制定安全防护方案,经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方可作业。第四十三条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以便于乘客知晓的方式公布禁止携带物品的目录。为保障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可以对乘客携带的物品采取必要的安全检查措施。第四十四条 发生影响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及有关工作人员应当立即向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疏散乘客和车辆、限制客流、停止运行等应急措施,确保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第四十五条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应当在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和城市公共交通场站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并保持灭火器、安全锤、车门紧急开启装置等安全应急设施、设备的完好。第四十六条 在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和有关设施进行设置广告等经营活动不得影响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 第四十七条 乘客应当遵守社会公德,讲究文明卫生,服从管理,按照规定购票;不得携带宠物乘车,不得在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内饮酒、吸烟、乞讨、卖艺以及实施其他影响车辆正常运营、乘客安全和乘车秩序的行为。第四十八条 任何人员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一)在城市公共交通场站及其出入口通道擅自停放非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堆放杂物或者摆摊设点;(二)携带管制刀具以及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影响公共安全的物品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车辆;(三)非法拦截城市公共交通车辆或者强行上下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四)擅自进入城市轨道交通线路、隧道等禁止进入的区域;(五)破坏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设施、设备;(六)干扰驾驶员、乘务员的正常工作; (七)其他危害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工作人员发现上述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报警。第四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扰乱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秩序、危害城市公共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即交付正式运营的,由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运营,进行竣工验收,对建设单位和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分别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城市公共交通运营许可,擅自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的,由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运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员、乘务员、调度员等从业人员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的,由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许可:(一)未取得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权,擅自从事线路运营的;(二)未按照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服务要求从事线路运营的;(三)未经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变更、暂停、终止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的。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非法转让城市公共交通运营许可和线路运营权的,由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许可证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变更、暂停、终止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未在变更、暂停、终止之日前30日向社会公告的,由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向社会公告,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未向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在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规定位置公布运行线路图、价格表等运营服务标识的;(二)未建立投诉受理制度的。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城市公共交通场站的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进入场站的;(二)在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和有关设施进行设置广告等经营活动,影响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的;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未在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和城市公共交通场站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的;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运营许可:(一)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城市公共交通车辆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的;(二)未在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和城市公共交通场站安装灭火器、安全锤、车门紧急开启装置等安全应急设施、设备的。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配备必要的消防、防汛、防护、报警、安全检查等安全器材和设备的,由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未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监测系统等安全设施、器材和设备进行检测、维修、更新和改造的;(二)未经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擅自在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进行作业的。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一)发生影响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及有关工作人员未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的;(二)发生影响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及有关工作人员未及时采取疏散乘客和车辆、限制客流、停止运行等应急措施的。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不依法履行城市公共交通监督管理职责的;(二)不依法查处扰乱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秩序、危害城市公共交通安全的行为的;(三)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第六章 附 则第六十六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城市公共交通,是指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利用公共汽(电)车、轨道交通车辆等公共交通车辆和有关设施,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时间、票价运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社会公益性事业。(二)城市公共交通设施,是指综合换乘枢纽、首末站、中途停靠站、停车场、保养场等城市公共交通场站以及调度(控制)中心、乘客服务信息系统、城市轨道交通专用设施等保障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的设施。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北京堵点寻出路 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将治堵2010年12月07日15:09新华网-财经国家周刊刘亮北京市委十届八次全会11月29日至30日召开。市委书记刘淇在谈及创造性地做好当前各项工作时,强调的五项工作的第二条,即是“要着力加强城市管理。抓紧出台、抓紧落实治理交通拥堵方案,使治理交通的措施尽快见效。”财经国家周刊2010年第24期封面文章拯救“堵城”,详细地分析了中国大城市交通拥堵的成因、危害,并率先报道北京市正在酝酿出台治堵新措施的消息后,引起了社会的广泛热议。“堵城”的结局会怎样?“堵城”未来的出路又在哪里?如何为城市“堵点”找到治标又治本的解决之道?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跟踪采访,对各方热辩中的“堵点”进行梳理,以期为各大城市急迫出台的“治堵方案”,提供一些理性的思考。或许,国家正在积极规划建设中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将为城市治堵,找到更多综合性的解决措施。堵点一公交优先与路权重组争议“中国大城市正处小汽车交通时代,今后必须进入公交优先时代。”北京公安交通管理局原副局长、长安大学教授段里仁认为,“堵城”的根本出路是发展公共交通。浙江省交通科学研究所研究员许云飞则认为,对快速公交等公交方式,要因地制宜使用,对本来道路资源不宽裕的道路,如果给快速公交一个专用道,就会使其他车辆苦不堪言。记者随机采访的多数机动车驾驶员也表示,开辟公交专用道,其他车辆的道路使用空间必然受到限制。而地铁、公交车大部分时间拥挤不堪,人们不愿选择这些交通方式出行。如果再大量开辟公交专用车道,只会让出行更加困难。由北京市交通发展研究中心编写的2010年北京市交通运行报告披露,截至2009年年底,北京市已经建立了世界上最大的路面公交系统,并且在不断优化调整公交线路。即便如此,北京市仍然满足不了乘客对乘坐公交出行的优质、高效的服务需求。不仅仅是普通的公交线路,行驶在专用道上的快速公交,由于存在其他车辆占道行驶等问题,也没能给市民的出行带来畅通和效率。出路A 路权重组“确保公交优先最重要的措施是:对行驶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车辆的路权进行重组。让公交车拥有优先路权。并在此基础上,全面提升公交服务。”段里仁说,“保障公交优先的的城市路权分配顺序依次是:公交车、自行车、行人、出租车,最后才是小汽车。公交车道可以让校车、班车行驶,但必须严格限制其他非公交车行驶。”段里仁考察过新加坡、荷兰等多个国家的城市公交系统,借鉴这些城市的经验,他建议,单向只有2个车道的道路,就可以将其中1个设为公交车道;单向4车道的道路,甚至可以开辟出2到3个车道,作为公交车道。南京城市与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院长杨涛也主张,“首先是路权优先,让公交车拥有专用车道,行驶比小汽车通畅,这样才能吸引更多的人坐公交车。其次,要加强公交网络的建设,对轨道交通、快速公交、干线及支线公交进行优化,让市民换乘无忧;第三,要实现公交系统服务的信息化。”B 四色交通对此,段里仁建议,内地城市可以学习中国香港、巴西库里蒂巴等,建立一套选择性很强的柔性公交系统,这种公交系统基本分为四个层次,可以用四种颜色代表:第一种是干线公交,大站快车,满足城市功能区之间的公交需求;第二种是放射线公交,从城市中心区延伸到城郊,车站间距小于干线公交,方便人们就近上下车;第三种是连接区域的公交,一般行驶于次干道,以环行为主;第四是边缘性的支线公交,可以采用小型公交车,开到胡同路口或小区门口。同时鼓励发展校车、单位班车。北京市公交集团一位工作人员介绍,公交系统一般按照出行者的交通需求,规划设置公交线路。现阶段他们优化线路的原则是“市区减少重复、边缘增加覆盖”,并优先设置连接城市办公区与新城生活区、地铁站通往周边小区线路的公交线网。这位工作人员评价,“四色公交”的方式,有助于他们提升运力,更合理地设置公交线路。C 公共自行车体系北京交通大学综合交通研究中心主任毛保华注意到,北京市民从小区到公交或地铁站,往往需要走15分钟左右。他建议建立一套公共自行车体系,刷一卡通就可以存取车,免费或低价使用,连接小区和公交或地铁站,以此方式解决“最后一公里”的问题。D 港湾式换乘段里仁建议,可以考虑建设更多“港湾式”的交通枢纽,实现不同交通方式车站的一体化,这种枢纽既不影响主路上的车辆通行,又可以实现在同一个车站内,换乘不同交通方式。在没有建设交通枢纽的地方,乘客到最近车站的换乘距离也不应该超过500米。E 信息化车站北京的公交车站硬件设施较好,但动态信息很少。段里仁介绍,在日本东京、意大利米兰等城市,公交车内安装了GPS定位系统,在车站则设立实时播报信息的电子显示屏,告诉等车者大约还有多少分钟公交车可以进站。中国城市的公交系统也可以借鉴这种方式。难点毛保华表示,出台保障公交路权的政策措施难度较大。因为改变现有政策,必然会影响一部分人的利益,这些人的反对意见,却有可能影响政府决策。而且如果私人小汽车的使用量抑制下来后,公共交通系统的服务不能立刻跟上,必然会引起公众的抱怨,这些都是出台相关政策的难点。段里仁介绍,按照规划,2015年北京市轨道交通线路将达19条,运营里程561公里,到时候北京的轨道交通运力将得到大幅度提升。可以随着轨道交通运力的提升,逐步扩大公交车的路权,实现上述目标。段里仁称,“世界上很多发达国家的城市,主城区都限制小汽车行驶,北京的四环以内的主城区,只要多开辟公交专用道,并保障公交车的专有路权,就不会再堵车。北京市正考虑实行的单双号限行或征收拥堵费等措施,都是不治本的办法,而且有可能带来负面效应,实现公交扩权,道路畅通了,这些措施将不会再是决策者的选项。”堵点二占道式拥堵争议大量机动车占道停车,不但导致拥堵,还会带来交通及消防安全等隐患。2010北京市交通发展年度报告显示,2009年共有收费停车场5247个,共有停车位127.8万个。与此同时,北京市73.08%的公车拥有停车位,52.43%的私人机动车车拥有停车位。而截至2009年12月,北京市机动车保有量为401.9万量,其中私人机动车为318.6万量。按此计算,北京市机动车停车位的缺口已经高达数百万个。另据当地媒体报道,截至2010年初,成都城区的停车位缺口达40万个,南京市城区的停车位缺口达72万个。住建部城市交通工程技术中心副主任马林证实,中国一、二线城市出现大量的停车位缺口,并且缺口正迅速扩大。多位交通专家建议,北京市应该尽快恢复“停车泊位证”制度,限制机动车的过快增长,缓解停车位缺失的矛盾。但也有专家指出,如果采取此办法,并严格监督审核,北京市城区将几乎不会再有新车注册上牌了。应该在现有条件下,尽可能多地建立体停车场,发展停车产业,并采取部分机关大院对社会车辆开放等方式,来缓解停车难的问题。出路A 政策要求2010年5月,住建部、公安部、国家发改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及管理的指导意见,要求100万城市人口及以上城市要在2010年底前,编制完成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100万城市人口以下城市要在2011年年底前,编制完成该规划。马林介绍,目前很多城市正在根据自身情况,编制“城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预计这将推动各城市更加合理地规划和配建停车设施,包括将推动在轨道交通站点附近设立机动车停车场。B 错时停车试点居住小区与写字楼停车位互相开放、错时停车等措施,正在多个城市试点。北京市朝阳区朝外、香河园等街道已经开始试点:附近写字楼里的工作人员来上班时,小区居民外出,上班族将机动车停在小区停车位内。到了晚上,小区居民又将原本占道停放的车辆,停入写字楼的地下停车场。据朝阳区社会办主任张永新介绍,“错时停车方式,能缓解两到三成的停车压力。试点结束后,这一措施有望在其他地区推广。”C 机关停车场开放试点政府机关停车场对外开放,也在试点中。9月,福州市鼓楼区政府机关大院,率先在下班时间有偿向社会公众开放。相关的专家认为,政府机关的大院建设维护资金,来源于公共财政。开放机关停车场供社会使用,在某种程度上,相当于政府部门为社会提供的一种公共服务。这样做可能会给政府机关的管理带来一些困难,但这些困难并非不可克服,应该鼓励政府机关开放停车场。D 停车产业段里仁认为,这些合理配置现有停车位资源的方式,只能是权宜之计。解决城市停车问题,一是要限制在城市中心区使用机动车,加强对占道停车的处罚;二是要靠发展停车产业。“政府部门加强管理后,投资于建设、运营停车场的资金有望获得合理回报,这样就可以通过市场手段,解决城市的停车问题。”难点城市规划的基本原则,不应鼓励人们自驾车去城市中心区,而且城市中心区的空间使用成本也比较高,因此在相关的停车场配建标准中,越往城市中心区,相同类型建筑物配建停车位的比例越低。据马林介绍,住建部对于城市停车场配建的态度仍然是按照各城市交通需求管理的目标,适度供给,并在城郊配建更多停车设施,鼓励机动车向城郊转移,这种大方向不会改变。然而,与世界其他城市“中心城区低,外围高”的机动车保有量分布态势相反,北京等多个中国城市,越往城市中心区机动车的保有量越高。据北京交通发展研究中心统计,北京市东、西城区,人均拥有机动车0.28辆,而外围的朝阳、海淀等四个区,人均拥有机动车0.20辆,远郊区县人均拥有0.14辆。这种状况导致越往中心城区,缺少停车位的矛盾越突出,使城市停车“一车一位”,成为难以实现的梦想。堵点三高架桥与地下道争议“北京路网密度为4.5公里/平方公里,而纽约、东京、伦敦分别为16、19和25公里/平方公里。”北京交通大学城市交通研究所所长邵春福说,“老城旧格局导致北京市大院多、胡同多,与其他世界城市相比,路网密度严重偏低。”有专家建议,北京市可仿效东京等城市,建设地下交通干道和更多高架路,弥补路网密度低的先天不足。浙江交通科学研究所研究员许云飞认为,以破坏城市空间布局、环境污染等为理由,阻止北京建设高架站不住脚。然而,也有专家对北京市建设高架路和地下交通干道发表了反对意见。中国社科院城市发展与环境研究所研究员宋迎昌表示,按照“当斯定律”,高架路或地下干道一旦建成,可能会吸引更多车流,形成新的堵点。北京市建设高架路或地下干道,不但会遇到文物保护的问题,而且这些道路一旦发生火灾、交通事故,处理起来会非常棘手。出路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院长助理高扬说,北京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高架路,现有的阜石路、动物园高架,只能算局部高架,是迫不得已修建的由于动物园大院无法打开,建地下通道又会遇到地铁,才采用了高架方式。一位接近北京市规划委的交通专家说,北京市规划委正在论证建设地下交通干道的可行性。专家介绍,2006年,北京曾研究建设“四纵两横”地下快速路网,缓解二、三环及长安街道路拥堵。但对这个项目,社会上一直存在很大争议,北京市规划委只好暂时搁置了这一项目。迫于地面交通的压力,近期北京市规划委又安排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重新论证这一项目。高扬未否认这一消息。2010年上半年,住建部副部长仇保兴指出,北京市应尽快研究地下道路的规划建设问题,把通过式汽车交通引入地下,减少对地面交通的干扰和影响。与高架路相比,地下快速路系统的优势在于,可以考虑与主要人流集散点的地下停车库相连,不仅保证地下快速路的可通达性,还可以增加地下车库的使用率,改善地面行车和停车环境。邵春福也认为,在技术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建设地下交通干道,加密北京市路网。另外,北京市有很多胡同被占道经营、违章停车,加大对这些违章的处罚力度,改善“微循环”,也有利于加大城市路网密布。难点“由于高架路会破坏古都风貌,而且只适合通过式的交通,北京不会选择建设完整的高架路,加密路网。”高扬说。对于地下交通干道,相关专家介绍,地下公路的建设难度大于修建地铁,而且其造价更数倍于地铁。在地下交通干道设计规划阶段,应充分考虑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或火灾,该如何救援,并预留救援通道。同时还要充分考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文物保护等问题。先解决技术及资金问题,再开工建设,非常必要。堵点四素质与秩序争议在大街小巷行走,人们惯于相互指责。机动车驾驶员指责行人、骑自行车者不守交通规则;行人、骑自行车者则指责机动车驾驶员横冲直撞、乱停乱放。“交通违章轻则导致秩序混乱、交通拥堵,重则导致交通事故。”公安部交通管理研究所副所长王长君说。有人建议,应该加大对违章者的处罚力度,如对于机动车违章占道停车,首次罚款200元,第二次罚款400元,以此类推,惩戒违章。段里仁则认为,中国社会大量的交通违章现象,其背后有深刻的教育缺失、执法不严、交通设施配建不到位等背景。而改变人们的行为习惯,只能是一个渐变的过程。因此中国的城市要实现良好交通秩序,还有较长的一段路要走。出路不遵守交通规则,反映出人们的交通观念没有跟上时代的发展。要改变人们的交通违章行为,要从宣传教育抓起。“应该让中小学生上街维护交通秩序,让他们在参与交通管理的过程中,认识到遵守交通规则的重要性。但由于强调要为中小学生减负,现在已经很少能看到中小学生上街维持交通秩序了。这其实是一种倒退。”段里仁说。另一方面,交通设施的设置无法做到人性化,不够科学合理,也是诱发交通违章的重要原因之一。例如,两个公交车站分别在道路的两侧,如果没有地下通道或过街天桥相连,很容易诱发行人横穿马路、翻越隔离栏等违章行为。又如,自行车道如果变成了“断头路”,或者被违章停车的车辆占用,那么骑车者别无选择,只能选择驶上快车道。在段里仁看来,法律法规只能用来惩罚少数人,如果交通安全教育更到位、交通设施建设更加人性化,肯定只有少部分人选择违章,这时候交通执法才能成为维护交通秩序的有效保障。段里仁介绍,上世纪50年代,日本城市的交通秩序也很混乱。但花了20年多年时间,日本城市的交通秩序得到了有效治理,交通拥堵也明显减少。在国外考察时,段里仁还注意到了一个有趣的现象。在新加坡、日本等国家,不但交警在维护交通持续,很多社会团体,如红十字会、妇女协会也都上街维护交通秩序。而目前在中国,只有市政府及交管部门在为维护交通秩序奔忙,很多交通参与者可能对城市的交通状况也感到焦虑,但他们并没有采取实际行动为维护城市交通秩序出力。段里仁说,应动员各级政府、社会团体及志愿者,共同维护交通秩序,改变城市交通秩序混乱状况。在维护秩序的同时,也会改变大家自身的交通行为。难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可处警告或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但大部分行人或骑自行车者都对交警处罚其违章抱有抵制情绪,处罚并纠正这类违章,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毛保华指出,对特殊车辆的管理,是目前交通管理面临的一项重大挑战。据相关交通专家介绍,北京市目前有80多万辆公车,政府机构的公车在享受特殊路权的同时,也越来越多成为交通违章的主体。还有,在一些城市,公交客运公司及公交车驾驶员有“老大”思想,也存在交通违章行为。“这些车辆违章,很容易诱发其他车辆驾驶员模仿;而机动车驾驶员违章,又会诱发行人及非机动车驾驶员的普遍违章。这将使之前治理交通违章的努力全部落空。”这位专家说。希望聚焦国家规划之“手”“中国大城市交通规划研讨会”11月26日在江苏苏州召开。与会专家纷纷呼吁,政府部门应该改变观念,提高大城市交通规划的地位。与会专家建议说,“不能再把交通规划看作城市规划的附属品,它是城市的血液,是生存系统,政府部门需要从体制上提高城市交通规划的地位和决策等级。”综合交通体系北京工业大学交通研究中心教授陈艳艳认为,为更好地治理城市拥堵,在各种交通方式的衔接上,还需要城市规划及交通管理部门精心设计。据相关交通专家介绍,交通方式分为点交通、线交通、面交通三大类。大部分交

    注意事项

    本文(城市公共交通条例5121394587.doc)为本站会员(仙人指路1688)主动上传,三一办公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三一办公(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

    三一办公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