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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嘱信托业务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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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嘱信托业务研究.doc

    中华民国信托业商业同业公会委托计画 遗嘱信托业务研究 委托单位:中华民国信托业商业同业公会 执行单位:万国法律事务所 范瑞华律师 陈一铭律师 邵靖惠律师 中华民国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目 录 壹、遗嘱信托之意义、发展与功能.5?一、遗嘱信托之意义.5?二、遗嘱信托之发展.5?三、遗嘱信托之功能.7 贰、美日遗嘱信托业务简介.8?一、美国遗嘱信托业务简介.8?(一)遗嘱之作成.8?(二)遗嘱认证程序.9?(三)遗嘱执行.10?(四)遗嘱信托.11?二、日本遗嘱信托业务简介.15?(一)日本遗嘱信托法制.15?(二)遗嘱信托业务.16?1.事前商谈.17?2.遗嘱作成.18?3.遗嘱管理.18?4.遗嘱执行.19?(三)继承相关业务遗产整理.20?1.事前商谈.21?2.签订遗产整理契约书.21?3.遗产调查及清册之制作.21?4.遗产分割方案之建议.21?5.实行遗产分割.22?6.缴纳税捐.22?7.继承财产运用规划.22?8.制作遗产整理结果报告书.22 参、我国遗嘱信托法制说明.24?一、遗嘱信托之设立.25?(一)信托行为.25?(二)信托目的.26?(三)信托财产.26?1.信托财产之内容.26?2.信托财产之移转交付兼论与遗嘱信托生效之关系.28?3.特留分之侵害.29? 14.小结.31?(四)信托关系人.31?1.委托人.31?2.受托人.32?3.受益人.33?4.信托监察人.34?(五)遗嘱信托之公示.34?1.信托公示之必要性.34?2.信托公示之方法.35?3.信托公示之效力.37?二、遗嘱信托之法律效力.37?(一)受托人.37?1.受托人之义务.38?2.受托人之责任.43?3.受托人之权利.44?4.小结.45?(二)受益人.46?1.受益权之取得.46?2.受益权之内容.46?3.受益人之义务.47?4.受益权之得丧变更.47?5.禁止挥霍信托、自由裁量信托、保护信托.49?6.小结.50?(三)委托人.50?(四)信托监察人.52?1.设置信托监察人之理由.52?2.信托监察人之选任、辞任与解任.52?3.信托监察人之权利义务.53?三、遗嘱信托之变更及消灭.54?(一)遗嘱信托之变更.54?1.委托人之变更.54?2.信托目的、条款及管理方法之变更.54?3.信托财产之变更.56?4.受托人之变更.56?5.受益人之变更.58?(二)遗嘱信托之消灭.58?1.遗嘱信托消灭之原因.58?2.遗嘱信托消灭之效果.59? 23.信托财产归属后之效果.60?4.结算与承认.60?四、小结相关法制缺失汇整.61 肆、我国遗嘱法制之相关说明.64?一、遗嘱作成之方式.64?(一)自书遗嘱.64?(二)公证遗嘱.65?(三)密封遗嘱.66?(四)代笔遗嘱.66?(五)口授遗嘱.66?二、遗嘱执行人之选定与资格.67?三、遗嘱执行人之任务.67?(一)编制遗产清册.68?(二)遗产管理.68?(三)遗嘱执行.68 伍、信托业办理遗嘱信托之角色与责任.70?一、信托业者之角色.70?(一)角色选择与风险评估.70?(二)我国实务作法考察.72?(三)角色兼充的合法性.73?二、信托业者办理遗嘱信托之责任.73?(一)遗嘱执行人.73?(二)受托人.74 陆、信托业办理遗嘱信托之作业程序.75?一、遗嘱信托之作业步骤.75?(一)遗嘱作成阶段.76?1.洽谈.76?2.遗嘱作成.77?3.遗嘱保管.77?4.定期联系.77?(二)遗嘱执行阶段.78?1.委托人之死亡通知及遗嘱生效通知.78?2.遗嘱之提示与开示.78?3.编制遗产清册.79?4.遗产管理.79? 35.遗嘱执行.79?2(三)遗嘱信托执行阶段.79?1.信托事务之执行.79?2.信托报告书之作成.80?3.受托人责任解除.80?(四)遗嘱信托消灭阶段.80?1.信托财产之移转.80?2.结算书.81?3.关系人承认.81 柒、对客户权益保障事项及相关行销之规范.82?一、行销之规范.82?二、报酬费用之告知.83?三、风险说明.83?四、会计处理报表揭露.84?五、与客户订约之重要事项.84?六、小结.85 捌、遗嘱信托之相关税务及费用.86?一、委托人.86?二、受托人.86?三、受益人.87 玖、结论.89 附录一:日本某信托银行契约稿翻译文.92?附录二:遗嘱信托例稿.96? 4壹、遗嘱信托之意义、发展与功能 一、遗嘱信托之意义 信托法第2条规定:信托,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以契约或遗嘱为之。可知信托原则上得以契约或遗嘱之方式为之,而此即为我国遗嘱信托之依据。遗嘱信托之两大构成要素为信托及遗嘱,前者依信托法第1条之定义,系指委托人将财产权移转或为其他处分,使受托人依信托本旨,为受益人之利益或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之关系;后者,所谓遗嘱,依民法继承篇第三章以下规定,系指遗嘱人为使其意思於其死后发生法律上效力,所为之无相对人的单独行为,而此其作成则须依民法第1186条以下规定之法定方式。 又若财产所有人生前与人订立契约,以其死亡为条件或始期而设立之信托,由信托生效时点作为区别标准,似为遗嘱信托,但自设立方式以观又非遗嘱形式,而系在委托人与受托人间存有信托契约,就此是否属於遗嘱信托,法务部曾1采否定见解,查以此种方式设立之信托,其本质上仍为契约,仅系以委托人死亡为信托之生效时点之死因契约,故非遗嘱信托。若遗嘱人生前预就遗嘱之内容先与受托人达成合意,嗣后再以该合意内容以遗嘱方式设立信托时,此时究应认为成立契约信托抑或遗嘱信托,不无疑义,论者指出信托行为之重点应在委托人设立信托的意思表示,而今既以遗嘱明示设立信托的意思表示,自宜认该信托系2依遗嘱而设立。又在遗嘱人死亡后,继承人或遗嘱执行人依遗嘱,与受托人签3订契约设立之信托,亦非遗嘱信托。 从而,为免混淆,以下本文所探讨之遗嘱信托,则以财产所有人生前以遗嘱方式,将其财产权之全部或一部为受益人利益或特定目的所创设之信托,此信托於遗嘱人(即委托人)死亡后发生效力者为讨论对象。 二、遗嘱信托之发展 1 法务部85?02月06日(85)法?决字第03206号。同此?解者,可?炫秋,?遗嘱信托之成?与生效,兴大法学,第2期,2007?11月,页55。 2 王志诚,信托法,五南,三版,2008?3月,页65-66;?光洲,试?私益遗嘱信托的设?与适用,法学丛刊,第197期,2005?1月,页107。 3 王志诚,同前注2,页66。 5 英国於16世纪颁布用益权法及遗嘱法典后,承认积极信托之存在,及财产权人得以遗嘱自由处分遗产,此乃构成现代遗嘱信托之雏形,亦即财产权人以遗嘱将其遗产於其死亡后移转於受托人,并由受托人管理处分该遗产而将信托利益交付受益人之架构。故一般认为英国之用益权法及遗嘱法典为现代遗嘱信托之滥觞。 此后信托制度传至美国,得到蓬勃发展。除各州自己定有信托法外,在1930年代,美国法律学会开始委由Austin W. Scott教授搜整各州的信托法判例,撷取其中共同的要素,汇编成美国法律整编,而信托法的法律整编第一版及第二版分别於1935年及1959年出版,第三版则由Edward C. Halbach教授担任主编,於2003年出版。另外,由统一州法委员会全国会议所主导之统一信托法典(Uniform Trust Code)的草拟工作,亦於2000年决议通过,目前正由各州议会审议中。 至於邻近我国的日本於1922年颁定信托法及信托业法,2006年并完成最新的全面修正。日本信托制度系於20世纪初由美国引进,日本信托法之结构,并未完全采用英美模式,而系尽力於调和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间之差异。日本遗嘱信托虽於1922年信托法制定时即有规范,过去实际运用之案例并不多,有意见认为原因可能在於日本为家族制度之国家,对於将遗产交予家族以外之人,不甚4习惯。然近年来因核心家庭增加以及少子化趋势等社会变迁影响,遗嘱信托渐趋受到重视。 我国信托法於84年底三读通过,85年1月26日由总统公布施行。至於规范信托业之信托业法於89年制定公布,与信托相关之税法规定,则於90年5月29日三读通过,至此,我国的信托基本法制大抵确立。至於我国信托法第2条规定:信托,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以契约或遗嘱为之。参照草案之说明记载:本条明定信托之成立,原则上应以契约或遗嘱为之。盖信托为法律行为之一种,通常以契约为之;至遗嘱信托,因在英美极为流行,且能发挥巨大社会5作用,日、韩等国亦采行之,爰并列为信托成立形态之一。可知我国信托法引入遗嘱信托之原因有三:(1)为英美流行之作法,(2)能发挥巨大社会作用,(3)则是日、韩信托法采行遗嘱信托。 4 ?恩宇,遗嘱信托运作相关法?问题之研究,国防管?学院法?研究所硕士?文,2007?,页7。 5 ?法院公报第84卷第63期院会记?,页132。 6三、遗嘱信托之功能 遗嘱信托有保储财产、避免浪费、执行遗嘱、监护子女及照顾遗族之功能。具体而言,例如子女年幼、有挥霍浪费倾向、身体残疾、配偶不善理财等情况,透过设立遗嘱信托,委托人仍得於以后藉由信托继续照顾遗族,於委托人死亡后,经由专业之受托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按时定期给付信托利益予受益人,如此可以防止亲属挥霍,达到保障其生活无虞之目的。 7贰、美日遗嘱信托业务简介 一、美国遗嘱信托业务简介 美国遗嘱信托与我国最大之不同点在於,美国对遗嘱须经法院认证后,始具有效力,且认证之过程中继承人或利害关系人仍得异议遗嘱之效力。在遗嘱经认证发生效力后,由遗嘱执行人执行遗嘱内容及管理处分被继承人之遗产,并将拟信托之财产移转给受托人。受托人再依遗嘱信托之本旨,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并将信托利益分配予受益人。以下将以美国信托法之法律整编第三版(Restatement of the Law Third Trusts, Restatement (Third) of Trusts)及统一信托法典(Uniform Trust Code, U.T.C.)为主要介绍对象,而美国统一遗嘱认证法(Uniform Probate Code, U.P.C.)为美国遗嘱认证之主要规范亦将一并介绍。目前统一信托法典为美67国二十一州所采用,统一遗嘱认证法目前则系有十八州所采用,各州规定或有调整以及判例法,但目前大致依照上开法典所运行。 (一)遗嘱之作成 美国法上遗嘱有三种类型,包含普通遗嘱(ordinary will)、亲笔遗嘱(holographic will)及口授遗嘱(nuncupative will)。其中口授遗嘱由於证明困难,大部分州以及U.P.C已不采认此种遗嘱;然而仍有少部分州於若干条件下有限度的承认口授遗嘱。 依据U.P.C.第2-502条规定,订立遗嘱之形式要件包含:原则上遗嘱均应以书面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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