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现代化宪法观念与民主新农村建设的关系.doc
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题 目:论现代化宪法观念与民主新农村建设的关系 姓 名: 邱苑辉 学 院: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专 业: 法 学 班 级: 法学32班 学 号: 2263219 指导教师: 杨钦 职称: 助教 2007年 5月 25日南京农业大学教务处制目 录摘要1关键词1Abstract1Key words1引言1一、民主新农村的概念及新农村的民主建设现状1(一)民主新农村的概念 2(二)新农村民主建设现状2二、宪法观念及农民的宪法观念现状2(一)宪法观念3(二)农民的宪法观念现状31.哲学化的宪法观念32.神学式的宪法观念33.朴素的宪法观念3三、现代化宪法观念与民主新农村建设的关系4(一)培养现代化宪法观念对民主新农村建设有积极作用41.从理念上看,现代化宪法观念促进农民法律思想更新42.从政策上看,现代化宪法观念利于农村的基层民主实现与农村法制化建53.从制度上看,现代化宪法观念的培养利于民主新农村建设5(二)现代化宪法观念的缺失有碍新农村建设6四、加强农民现代化宪法观念,推进民主新农村建设6(一)加强现代化宪法观念,培养农村基层民主意识61.人民主权观念72.保护人权主义观念7(二)加强现代化宪法观念,实现农村基层民主监督71.法治观念72.保护私人财产观念8(三)加强现代化宪法观念,达成民主新农村的美好愿望81.在农村成立法制服务机构82.增加农民人大代表席位83.完善更新农村民主政策8致谢9 参考文献9论现代化宪法观念与民主新农村建设的关系法学专业学生 邱苑辉指导教师 杨钦摘要:自新农村建设在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以来后,全国上下都在为新农村建设献计献策,农村的民主建设作为新农村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更是受到了各界的关注。民主新农村建设是实现农村基层民主一个切实有效的方法,而通过对现代化宪法观念的培养则是实现民主新农村的一个非常有效的途径。通过加强农民的宪法观念,能够更好地推进民主新农村建设。关键词:宪法观念;基层民主;新农村建设;关系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Modernized Constitutional Attitude and New Democratic Rural Construction Student majoring in law Qiu yuanhuiTutor Yang qinAbstract:Since its being put forward at the Fifth plenary session of the 16th National Congress of the Party,people all around the country have been maleing suggestions for the new rural constitution. As a crucial part of the new rural construction, democracy in the rural area has caught attention from people of all walks of life. New democratic rural construction is a practical way of carrying out grassroots democracy in rural area, while itself can be realized through cultivation of modernized constitutional attitude. Strengthening farmers constitutional attitude will efficiently promote the new democratic rural construction.Key words: Constitution; Grassroots democracy; In rural areas; Relations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并把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和要求概括为:“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 1管理民主作为新农村建设目标中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当前的新农村建设中已经广为重视,但是怎样实现管理民主,怎样达到基层民主,目前并没有一个系统明确的思路。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在我国更是依法治国的核心。一个国家要实现其繁荣富强稳定,在很大程度上依靠宪法从法律上规范公民的行为,保障公民的权利。而宪法观念则是人们对历史与现实之中的宪法规范、宪法实施、宪政活动的认知和评价,接受宪法观念的过程也是价值选择的过程。通过对宪法观念的加强与更新,特别是利用现代化宪法观念实现宪政主义是实现新农村建设中管理民主的一个非常有效的途径。一、民主新农村的概念及新农村的民主建设现状(一)民主新农村的概念对于民主新农村的具体定义,在目前的法学界、政治界以及社会学等方面都没有一个非常具体的定义,但是可以收集到以下对民主新农村概念界定的观点。新华社21日受权播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文件除了从八个部分阐述了新农村建设的具体意见外,还强调指出,推进新农村建设要注重实效,不搞形式主义;要量力而行,不盲目攀比;要民主商议,不强迫命令;要突出特色,不强求一律;要引导扶持,不包办代替。其中第二十八条也明确规定:切实维护农民的民主权利。 2这就是让农民真正享受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四大权利,就是指在农村党组织领导下,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村民自治机制。33334 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纪委副书记何勇指出,民主新农村的建设应当在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方面作出了一系列重要决策和部署。在新农村建设中还要把深化村务公开民主管理贯穿于新农村建设的各项工作和各项活动中。要把深化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与新农村建设的其他工作一同规划、一同部署、一同检查,与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相结合,与政务公开相结合,共同研究,相互促进。4此外,要把村务是否公开、决策是否民主、管理是否规范、监督是否有效作为检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效果的重要标准,把农民愿意不愿意、高兴不高兴作为衡量新农民建设成效的重要标准,确保新农村建设让农民受益。同时,要大力开展普法教育,教育广大农民群众遵纪守法,引导农民确实增强法制意识,有序参与民主实践,理性表达利益诉求,逐步提高整体素质,努力培育造就新型农民。5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问题研究中心主任、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徐勇认为,村务公开民主管理是民主新农村建设的目标和保障。管理民主是新农村建设的内容之一,这体现了“以农民为主体,让农民得实惠”的理念。6只有使农民真正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监督权,才能确立农民的主体地位,促使农民共同参与公共事务,自己创造自己的幸福美好生活。离开了管理民主,农民处于被支配的地位,资源得不到有效的整合,利益得不到必要的均衡,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就无法建设一个和谐美好的农村家园。综合上述政府官员和学者的观点,本人认为民主新农村应当是使整个农村从村务到村民,从农村基层管理到农村个人权利的事实都能实现真正的民主,达到权利与义务的平衡,真正实现农村的“人本主义”与“农村和谐”。总的来说,就是要从农村的基层民主化出发,着重让广大农民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监督权等权利,让村务公开化,决策民主化,管理规范化,监督有效化。(二)新农村民主建设现状目前,全国新农村建设在风风火火地开展,很多地方都取得了不错的成绩,如江苏省无锡市的华西村、河南省的南街村、安徽的凤阳以及江西的赣州等地,但是这些地区的新农村建设往往都强调了“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等四个方面,而“管理民主”却并没有落实到位,农村的民主建设依旧没有找到新的方法,农村民主建设走的依旧是那条老路,民主新农村建设还是一句空话,基本上没能落实。新农村建设不应该仅仅是物质上的建设,精神层面上的建设也是非常重要的,从目前新农村建设的状况上看,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明显的不协调,“重物质,轻精神”状况大量存在。从宪法观念的角度来看民主新农村建设,基层民主不能实施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广大农民的宪法观念太落后。在中国农村,农民们的宪法观念基本上是原始的宪法观念和朴素的宪法观念,极少数的大城市城乡结合地区的农民才具有理性的宪法观念。二、宪法观念及农民的宪法观念现状宪法观念则是人们对历史与现实之中的宪法规范、宪法实施、宪政活动的认知和评价,接受宪法观念的过程也是价值选择的过程。为了清楚的获知中国农民宪法观念的状况,笔者特别深入广大农村地区,进行了调查研究,获取了大量的数据,知道了当前农民的宪法观念现状。(一)宪法观念宪法是渗透着宪法理念的主观意识同负载着宪法规范的客观现实的高度统一。在历史上,宪法观念先于宪法规范而出现,近代宪法的产生是政治、文化、经济、社会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产物,宪法观念的形成与发展则是宪法产生的前提,同时生成的宪法也表征宪法观念而出现,宪法观念直接受哲学、政治、宗教思想的影响。宪法现念作为一种对宪法规范的认知和评价,它反映了一定阶层的思想和他们的基本观点,而起作用的体现很大层面上反映出一定地区的宪法实施状况并且对该地区的宪法实施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7163-168宪法观念可以分为个人的宪法观念和集体的宪法观念,社会主义的宪法观念和资本主义的宪法观念,其发展经历了哲学化时期、神学化时期理性化时期及多元化时期的发展,每个时期都有不同的发展过程。宪法观念对宪法创制、宪法实施和民主政治建设都有重要作用。(二)农民的宪法观念现状在中国农村,农民其实是不缺乏宪法观念,可以说宪法观念还是广撒于中国农村。中国农民的宪法观念所表现出来的现状是多层次的,是随着地域的差异而不断变化的。在广大中西部的农村地区,农民的宪法观念主要表现为原始的宪法观念,他们的宪法观念深受到中外古代哲学和宗教神学的影响;在东部较为发达的地区和一些中小城市的农民们则开始掌握了朴素的宪法观念,他们对民主有了一定的认识,对权力与义务关系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而仅仅只有少数处于大城市的城乡结合部以及城中村农民才具有理性的宪法观念,他们能够深刻的理解自身所享有的权利,并且对基层民主有较为清楚地认识。但是在大多数农民的宪法观念往往还停留在原始的宪法观念和朴素的宪法观念上,仅有少数城乡结合处的农村和城中村农民的具有理性的宪法观念,农村极度缺乏现代化的宪法观念来指导农村的法制建设。总的来说农民们的宪法观念有以下几种。 1.哲学化的宪法观念在调查中发现,农民的宪法观念深受到中外哲学的影响,随着中国开展了几次大的学习西方学潮,西方的哲学思想逐渐并引入中国,并且影响着中国,也就是在这个时候,西方的法哲学思想进入中国,他们的政治、权利、正义、公民义务等观念也深刻的影响着中国。中国近代的宪法观念也就理所当然的加入了西方法哲学思想,这种哲学化的宪法观念也就流入了中国农村,并且在农村中传播。此外,农民们的宪法观念还深受到中国古代传统观念的影响,很多中国古代的哲学理论都能与宪法观念结合起来。在中国的古代思想文化里也浓缩或者说启蒙了宪法观念的基本概念,如儒家思想和法家思想以及道家思想里也都提到了近代宪法观念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到后面的程朱理学里面,也蕴含了众多的宪法观念,到今天还深刻的影响着中国农村。2.神学式的宪法观念在中国传统信奉的宗教是佛教和道教,在这些教义当中也散布着众多宪法观念,形成了中国原始的宪法观念。如佛教的强调了人人平等思想,儒家教义里面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就与近代宪法当中的“人权”观念惊人相似,还有道教里的“万物相生相克” 理论,则完全可当成是近代宪法观念中的“权力与义务”关系理论的扩大化。3.朴素的宪法观念在中国农村地区,特别是信息交流比较发达和城乡结合处的农村,散布在农民们之间的宪法观念则为朴素的宪法观念。所谓朴素的宪法观念是指简单了解宪法所要表达的精神,并且能够了解到其中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但是这是一种片面的宪法观念,里面还夹杂着众多的原始的宪法观念,其理解仅仅停留在表面上而没有深入了精神实质。朴素的宪法观念吸收了资本主义的权利义务学说,但是与中国的实际情况相脱离。在如今的中国农村,特别是东部的一些发展比较快的农村,农民的宪法观念提升比较快,但是通过调查获知很大程度上都是一种朴素的宪法观念。改革开放虽然使这些地区的经济有了快速发展,但是在政治文明建设上,他们并没有和经济发展相结合、配套。在经济交流当中,让这些农民们对权力与义务的关系进一步明确,对人人平等的思想有了进一步理解,但是众多的封建思想和迷信思想却阻碍着农村政治文明建设“宗族制”、“迷信制”往往在这些经济发达地区最为盛行。总的来说,中国农民的宪法观念还停留在原始和朴素阶段,尽管已经有部分农民掌握了理性的宪法观念,但是这与我们建设民主新农村所要求的还是有很大的差距。因此,让现代化的宪法观念在农民普及是非常迫切了,只有这样民主才能真正在农村扎根。三、现代化宪法观念与民主新农村建设的关系宪法观念是人们对历史与现实中的宪法规范、宪法实施以及宪政活动的认识和评价,而现代化的宪法观念则是浓缩了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宪法观念,它把社会主义民主观念贯穿在其中,它是人们对在社会主义下的中国的宪法规范、宪法实施和宪政活动的认知和评价,它完全确立了人民主权原则;对权力限制的分权原则;保护个人人权的基本权利原则;实行法治原则;保护私有财产原则等原则。那么现代化的宪法观念与民主新农村建设之间有什么样的关系呢?这个问题从理论上是很难分析清楚的,但是结合中国的实际就很容易体现出两者关联的合理性。法律的有效性从来就是建立在民众的理解与内心的认同上,没有社会的广泛认同,就算有充足的武力也不能保证法律的长久有效。国家提出了大力建设新农村的纲领,并且把管理民主列为其中的重要目标,就必须建立在广大农民的心理认同上,怎样使他们心理认同呢?就是必须在观念上加以改变或者说让他们树立这样一种宪法观念,即现代化的宪法观念。农民作为农村的民主主题,如果拥有的现代化的宪法观念,拥有了这样一种宪政意识,那么在民主新农村的建设当中,农民们就能准确地把握住自己的基本权利,认识到自己的农村乃至在国家的地位,从而农村的基层民主就能更加有效地实现;相反,如果农民们缺乏这种意识,缺乏现代化的宪法观念,那么他们就不能真正的掌握和享有自己的权利,农村的民主照旧还是少数人的民主,也就成为了虚假民主,民主新农村也就不可能实现。(一)培养现代化宪法观念对民主新农村建设有积极作用1.从理念上看,现代化宪法观念促进农民法律思想更新国家大力建设民主新农村,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发展农村,是为了使农村在政治、经济、文化、思想观念等多个方面协调发展,为了切切实实的保障农民权益,真正的实现“以人为本”的理念。但是,在中国广大的农村社会,即便是比较发达的村镇,农民们的法律思想依然很淡薄,或者说他们的法律思想还处是原始的或者朴素的法律思想。而朴素的法律思想的根源则来自于他们的宪法观念是朴素的宪法观念。众所周知,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因此一个国家宪法观念的强弱,就直接体现出该国家的法律观念的强弱,一个地区也是同样的道理。纵观宪法在中国的产生和发展,不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宪法学还是新中国的宪法学,不管是宪法学的萌芽、产生还是发展,没有一次是在农村完成的,没有一次在广大农村与农民们的传统思想产生过直接的碰撞,因此,在他们的脑海当中所存留的还是那些比较原始的比较朴素的宪法观念,真正的现代化宪法观念并没有直接和他们接触。所以,以前我们在农村大力倡导的民主,在农村一直说的要实现农村民主自治,其实都是建立在农民传统的观念之上的,这样的民主就像建在沙子上房子,肯定是要倒的,到头来还是走进了以前的那种老路子,走进了以前的旧圈子。所以,我们说了几十年的农村基层民主一直都没能实现。把宪法观念贯穿到新农村的民主建设当中,在理念上正体现了合理之处,它从根源上改变了建设农村民主的方法和途径,使农村民主从源头开始注入新的活力。只有在这种理念指导下,使朴素的宪法观念与现代农村民主之间的矛盾冲突激化,使两者之间产生剧烈的碰撞,并且不断引入现代化的宪法观念,这样民主新农村的美好愿望才能达成。2.从政策上看,现代化宪法观念利于农村的基层民主实现与农村法制化建设1987 年11月24日, 全国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试行) (简称村委会组织法) , 这是我国第一部农村基层组织大法。它的颁布也代表着我国的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开始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8虽然,村委会组织法已经实施了快20年,但它在实现农村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方面并没有完全起到作用,农村并没有我们想象中那样民主,农村人也并没有完全接受或者说了解什么才是他们想要得民主,什么才是法律赋予他们的民主方式。这一切缘何?法律虽然颁布了,但是它的宣传力度不够,或者说它没有普遍适用,于是古老农村的那一套民主:“家族制”、“宗族制”、“宗教制”依旧成为农村民主的主要方式,每个农村依旧实施它的那一套“民主制度”。随着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列入了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农村的基层民主开始受到了广泛关注,要实现农村的“管理民主”,村委会组织法就必须广泛普及实施。而村委会组织法的制定从根本上是受宪法指导的,因此要实现农村的基层民主就离不开对现代化宪法观念的普及。9其实,这也就是从政策给来实现新农村的民主建设作诠释,也就是在新农村建设这个政策的提出过程中,就考虑了加强农村现代化宪法观念的因素。10而随着“十一·五”法制化规划进程的加快和“五五”普法的开展,农村的法制化建设被列入了重点建设的名单。要实现农村的法制化建设,推进农村法制化进程,不是简单的普法和简单的送法下乡就能够解决的,而是需要从根本上解决农村法制观念落后的问题。北大法学院朱苏立教授早在他的论著送法下乡中就描述了中国农村的法制现状,并且在其论著中列举了大量普法农村的例子,在书中经常这样谈到“尽管是在进行农村普法和法制教育,但是却没有任何效果”缘何? 是因为所有的普法都是形式上的吗?也不能完全这么说,其实,从根本上讲是因为广大农民根本就不了解也不能理解他们所宣讲的法律思想,因为他们在法律的观念上还处于封建社会时期或者说是民国时期,他们的法律观念还没有更新。正如一个孩童,连站都站不稳,怎么让他学会走路甚至跑步?这完全是不现实的,所以完全就应该从思想观念上对他们进行教育,从根本上进行教育,而中国法律的根本是什么?是宪法!中国宪法在全民普及上的根本是什么?在于宪法观念的更新。11所以说不管是从农村的基层民主建设这一政策上看,还是从农村法制化建设进程这个大政策上,从宪法观念的角度来谈新农村的民主建设都是有根有据的,都是切合实际、是合理的。3.从制度上看,现代化宪法观念的培养利于民主新农村建设新农村建设是在中国已经实现了全国基本温饱正向全面小康迈进的是时期,在这样一个时期,提出新农村建设是非常有科学依据的,这是因为国家已经在多个方面满足了提出这样一个“口号”的条件。从经济上讲,国家已经实现温饱,已经实现人人有衣穿,人人有饭吃,已经有能力向更高的生活水平看齐,在文化教育上,国家已经实施义务教育多年,全国的文盲率已经大大降低,农村拥有初中以上文化的村民已经不占少数,在这样大大环境下,提出新农村建设的口号完全是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和我国的基本国情的。而民主新农村建设作为新农村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于保证农民完整的民主权利,就是让农民真正享受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四大权利,就是指在农村党组织领导下,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村民自治机制也就更加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制度,更能体现社会主义的优越性。中国的宪法是社会主义的宪法,它所弘扬的是社会主义的民主,体现的是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加强对宪法观念的培养,也就是对社会主义宪法观念的培养,它是对社会主义民主的诠释和宣传,更加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有效手段。将宪法观念的培养与民主新农村建设结合起来,更加能体现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更能体现农村民主这样一种机制,即:它既让作为主体的农民对自身事务拥有更大的知情权和决策权,对公权力行使拥有更有效的监督权,对社会事务拥有更大的参与权,同时,也必然更好地使他们将个人、群体的命运与国家的进步结合起来。因此“主权”在民是新农村建设“主体”在民主必然之义,实现农村的“人本主义”也是加强宪法观念培养的必行之道。(二)现代化宪法观念的缺失有碍新农村建设农民宪法观念的落后守旧很直接的影响到新农村建设。农民的观念落后,国家很多政策都无法在农民中普及和推广,尽管国家颁布了好的富民政策但是在农村实施当中,一方面因为农民现代化宪法观念的缺失无法正确理解文件和政策的精神,另一方面基层行政机关或者村民自治组织曲解政策和文件,于是富民政策变成了“坑民”政策,给农民减负的政策却加重了农民的负担,这就很自然的阻碍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障碍。此外,一些政府官员和基层干部,也会借着农民现代化宪法观念缺失,做一些损害农民权利的事情,如果农民的掌握了现代化的宪法观念,农民们就能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样的事情也就不可能出现。由此可见,农民现代化宪法观念的缺失,不仅仅会影响到农村的民主化进程、影响民主新农村建设更会影响到整个新农村建设,因此必须加强农民宪法观念的培养来实现民主新农村建设,只有这样新农村建设的宏伟目标才能实现。四、加强农民现代化宪法观念,推进民主新农村建设现代化的宪法观念是浓缩了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宪法观念,它把社会主义民主观念贯穿在其中,对现代化宪法观念的培养在于对宪法产生、演变、发展历史的认知,当然这些都是深植于社会主义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生活中。中国现代化宪法观念的培养离不开其中特定的社会生活和形成他的社会基础,在民主新农村建设当中,突出对现代化宪法观念的培养,并且把现代化宪法观念贯穿在民主新农村建设当中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一)加强现代化宪法观念,培养农村基层民主意识我国建立了社会主义公有制,从根本上确立了民主政治的社会基础,同时确定了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方向。因此,我国宪法观念的培养应立足于使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内在要求和精神普及为一种社会的共同的诉求。另一方面,现代化宪法观念沉淀于宪法的传统和实践。我国曾有漫长的封建专制统治历史,在其统治下,决无法治的需求,也就谈不上宪政;新中国成立后,虽然一直追求民主政治,但在计划经济的条件下,经济的运行是以各经济组织和个人绝对地服从行政权力来实现的,因而追求社会主体平等和自由的宪政精神并不是社会经济、政治本能的需求,权利意识无以萌生,宪政因此并不能实际地建立,宪法也就无法获得其应有的权威12。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逐步完善,以及民主政治的进一步健全,伴随对权利的认识,宪政将会成为时代的要求,而现代化宪法观念的加强和培养是实现全面宪政的必经之路。我国宪法观念培养就是要强化对权利的认识,树立对宪政的认同和信仰。因此,首先就必须加强现代化宪法观念。加强现代化宪法观念,首先就应该在认知层次上的普及,也就是人们对现代化宪法观念“是什么”、“怎么样”的感知和认识,而目前在我国的广大农村当中,广大农民的现代化宪法观念认知层次上还非常浅显或者根本就没有。要加强现代化宪法观念,实现中国的社会主义宪政,就必须培养农村基层民主意识,而培养农村基层民主意识最主要就应该让广大农民树立以下两个原则,只有确立了以下观念农村基层民主意识才能真正培养,现代化宪法观念才能在广大农民中普及和强化。1.人民主权观念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国家的权力是广大人民赋予的,在中国13亿人口当中,农民占了8亿以上,因此,也可以说国家的权力也是广大农民赋予的。所以广大农民要确立起自己的主体位置,确立社会主义人民当家作主的思想,确立人民主权观念。广大农民应该摒弃封建社会的那种农民思想,摒弃那种剥削社会的思想,要完全确立起自己的社会主义主体地位,要确立起参政议政的思想。2.保护人权主义观念我国社会主义的民主是全民的民主,不是少数人的民主更不是虚假的民主,因此广大农民应该完全明确人权主义观念,明确国家赋予个人的权利。广大农民在农村的管理上不是一味地服从,而应该站起来表明自己的权利,行使自己的权利。虽然广大农民能够明白或者说理解以上的两个基本观念,但是没有有效的普及手段,基层民主也还空中楼阁,可欲而不可求。正如法学家科特威尔曾提出的警示:法律可以因缺少宣传途径等问题而被实际废除。13122因此,就这个层面而言,现代化宪法观念培养应从基础开始,建立必要的制度和开展一定形式的活动来宣传宪法观念,让广大农民全方位的了解到现代化宪法观念,让广大农民明确基层民主的真谛所在。所以,实现宪法观念在农村的培养,首先就应该建立起一整套农村的普法体系,这种体系不是简单的法律宣传而是深入地让广大农民了解到宪法的真谛所在,让广大农民真真正正的明确宪法所赋予的权利。因此,要实现现代化宪法观念在农村的普及,实现农村基层民主的培养,一方面需要把深奥的宪法观念通俗化、简单化,使其真正能被广大农民掌握和了解,另一方面还应该建立起一套能够在大众中普及的方法体系,这样才能打破传统,真正实现加快农村民主化进程。(二)加强现代化宪法观念,实现农村基层民主监督任何形式的民主如果缺少了必要而合理的监督,其民主就是虚假的民主,因此农村基层民主的实施还必须有必要而合理的监督。而这个的实现就依赖于现代化宪法观念的强化,依赖于宪法观念的作用。在现代化宪法观念的强化上,一方面应该明确我国法律的法治观念,从法制化的角度进行有效的监督,而另一方面则从国家保护私人财产观念出发,把私人财产纳入到农村的基层民主监督当中根据可操作性。1.法治观念“法治”在牛津法律大辞典被看作“一个无比重要的、但未被定义,也不能随便就定义的概念”。14211“它意指所有的权威机构、立法、行政、司法及其它机构都要服从于某些原则。这些原则一般被看作表达了法律的各种特性。如:正义的基础原则、道德原则、公平和合理诉讼程序的观念,它含有对个人的至高无上的价值观念和尊严的尊重。”15110-111“在任何法律制度中,法治的内容是:对立法权的限制:反对滥用行政权力的保护措施:获得法律的忠告、帮助和保护的大量的平等的机会;对个人和团体各种权利和自由的正当保护;以及在法律目前人人平等它不是强调政府要维护和执行法律及秩序,而是说政府本身要服从法律制度;而不能不顾法律或重新制定适应本身利益的法律。”16实现在农村的法治化,也就是破除农村的旧观念,打破农村家族思想,打破观念对法律实施的束缚,用现代化的法律思想来重新包装农村的民俗观念,并且使法制观念不断的强化,也就是实现在农村对农民各种权利和自由的正当保护。2.保护私人财产观念2004年,我国新修改的宪法中,把保护个人合法财产纳入了其中,这一观念的确立是我国宪法的一大进步,也可以说是对我国现代化宪法的重要强化。因为,它将个人权利升华,并且完全符合社会发展的大潮流。将保护私人财产观念纳入对农村基层民主的监督中,更加具有可行性。因为农村的民主是建立在村民自治的基础之上的,可以说农村的集体化财产其实就是统一化的农民个人合法财产,农民加强对基层民主的监督,其实就是在履行保护个人合法财产的职责,因此从这一层面上讲,农村的基层民主监督就可以很顺畅的完成。从宪法观念的作用上看,主要体现了宪法观念的宪法实施的作用上以及宪法观念对民主政治建设的作用上。从前者上看,现代化的宪法观念的作用,就体现了在对农村民主实施状况上的监督,广大农村透过宪法观念来实现对农村基层民主的监督,而从后者上看则更加能表现出现代化宪法观念对农村民主的关注,更加能体现社会主义民主的优越性,能反映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三)加强现代化宪法观念,达成民主新农村的美好愿望宪法观念是在不断更新和发展的,因此,我们在进行社会主义民主新农村建设当中要不断更新思想,改进观念,逐步适应社会主义的发展大潮。我们要时不时地借鉴外国的优秀法制教育经验,移植和借鉴外国有价值的宪法观念来促进我国宪法观念的培养,不断的完善和补充我国现代化宪法观念,使其更加科学化、全面化、合理化,使其更加适应我国新农村建设的大环境和大背景,使其更加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伟大目标。通过宪法观念的加强和培养用在实现民主新农村的建设上,笔者有如下建议:1.在农村成立法制服务机构当前农村专门的法制服务机构和法律帮扶组织还不存在,要实现民主新农村应当成立这样一个专门组织,一方面可以切实的帮助广大农民解决法律上的疑难困难,帮助农民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还可以向农民民普及法律知识,加强农民们的宪法观念和权利意识,使人民当家作主真正在农民心中落实。此外,成立法制服务机构,不仅能推进现代化法制化进程,更有利于实现农村的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从而达成民主新农村建设。2.增加农民人大代表席位中国农民占了全国人口的一半以上,但是当前农民在整个社会中还处于一个弱势地位,从各级的人大代表会议就可以看出农民代表并没有达到一个很高的比例。如何体现农民在社会中的地位,真正实现农民参政议政是提高农民社会地位的一个最为有效的途径,而增加农民的人大代表席位就是实现农民参政议政的重要方法。强化农民的宪法观念和实现民主新农村建设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在农民们的宪法观念更新和强化之后,农村的民主就能更进一步实现,而当农民们在参政议政在进行民主管理时,农民们的宪法观念和法制意识也就相应的得到了更新和加强。所以,要使农村一直民主,长久民主,就必须加强农民的参政议政,必须增加农民人大代表席位。3.完善更新农村民主政策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社会经济文化在不断的改变和更新,而关于新农村的民主政策也需要不断的完善和更新。只有真正符合民主新农村的民主政策才能正确引导广大农民们不断的加强宪法观念的培养和更新,才能真正实现民主新农村建设。只有做到以上几点“以农民为主体,让农民得实惠”的理念才能实现,只有这样农民才能真正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监督权,才能确立农民的主体地位,只有这样才能做到从农民最关心的事情着眼,从农民最急迫的事情入手,从最能见成效的事情做起,也只有这样民主新农村的美好愿望才能达成。致谢在该篇论文的撰写过程中,笔者得到了众多老师和同学的帮助,特别感谢指导老师杨钦老师一直对论文给予高度关注,并且作了详细的指导,感谢杨旺生教授在本文的结构和脉络上的重要指导;本文的写作众多素材都源自于江西省抚州市的农村,感谢当地农民们对我访谈的支持,感谢当地政府给予配合。此外,我还要父母给我提供了轻松的学习环境,感谢母校南京农业大学对我的栽培,感谢法律系所有老师四年来对我的谆谆教导。参考文献1 江文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哪些内容J.科学研究月刊,2006(1).2 丁振.推进物质文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J.当代贵州,2006(1).3 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中国新农村建设:乡村治理与乡镇政府改革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6.4 洪梅.正确处理四个关系,确保新农村建设顺利开展J.学习与研究,2005(9). 5 周叶中,戴激涛.共和主义之宪政解读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6 程华.宪法观念的作用及其培养J.法学杂志,2000(6).7 周叶中.宪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8 李明.完善我国宪法监督保障制度的几点思考J.和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汉文综合版),2005,25(1).9 吴璇欧.试论宪法观念对宪政的影响J.张家口师专学报,2002(10).10 徐德刚,魏腊云.全球化时代的宪法文化冲突及其整合J.湖南社会科学,2004(2).11 朱炜.宪法观念的更新J.政治与法律,2003(6).12 王广辉.通向宪政之路宪法监督的理论和实践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3 苏力.送法下乡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14 Holmes Oliver Wendell Jr.The Common Law M.Boston: Little Brown and Company, 1948.15 豪古德J A.现代宪法新论M.龙大均,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16 Scalia A. The Rule of law as a law of RulesJ.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 Review,1989(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