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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征兵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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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征兵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稿).doc

    甘肃省征兵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征兵工作和征集兵员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兰州军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兵工作的意见及廉洁征兵二十五条措施等有关规定,结合甘肃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户籍在本省的公民、在本省大学在读的学生以及接兵部队机构和人员。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适龄公民,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和当年征兵命令所规定的服役年龄的男性公民。应征公民是指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适龄公民。预征对象是指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县(市、区)兵役机关审查通过的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第四条 全省每年征集新兵的人数、时间、要求,由省人民政府、省军区依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命令确定。女性公民的征集,按照国防部女兵征集工作试行办法和甘肃省女兵征集工作实施方案执行。征兵任务的分配,根据当地人口分布、应征公民数量质量、应届毕业生分布、服预备役退伍军人专业技术兵储备区建设要求、群众生产生活情况以及特殊条件兵员要求确定。第五条 征兵期间,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招收录用人员,应当服从征兵工作需要。第六条 征兵工作所需经费,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当年征兵任务计划下拨,不足部分由市(州)、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财政解决。征兵工作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管理,专款专用,接受上级兵役机关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县(市、区)和乡(镇、街道)开展兵役登记工作的经费,纳入县级年度财政预算解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开展征兵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类单位和组织自行解决。退兵涉及的费用,在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接收退兵前由部队负责,接收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负责。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第七条 全省的征兵工作,在省人民政府和省军区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兵工作。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在上级兵役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兵工作。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立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的一般组成:组长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武装工作的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兵役机关指定1名军事首长和1名政工首长担任,成员为公安、卫生、教育、民政、人力资源与劳动社会保障、财政、监察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员。各级宣传、纪律检查等部门应当派出负责人员参加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第九条 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根据上级征兵命令,安排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兵工作;审定征兵工作实施计划;研究解决征兵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各级兵役机关和有关部门按照同级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协调开展工作,实行分工负责制。兵役机关主要负责制定征兵工作的全面计划、方案,并抓好总体协调和组织实施,向上级提出工作建议,协调和调查处理征兵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总结征兵工作。宣传部门主要负责拟制征兵宣传教育计划方案,组织开展征兵宣传教育,总结和推广征兵工作经验,宣扬先进典型。公安部门严格执行征兵政治审查各项规定要求,把好应征公民政治审查关,调查核实政治退兵和群众反映的政治审查工作方面的问题。卫生部门严格执行征兵体格检查各项规定要求,把好应征公民体格检查和心理检测关,搞好对体检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考核,加强监督检查。教育部门严格按照新兵文化、学历条件要求,加强对应征公民的文化审查,对文凭、学历、证明等进行核实;落实在校大学生新兵的优抚政策,指导抓好大学生预征工作。民政、人力资源与劳动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落实新兵优抚待遇,接收安置退役士兵,配合兵役机关搞好非农业户口公民征集比例控制,会同有关部门搞好应征公民职业技能认定。财政部门做好义务兵、直招士官征集和大学生预征工作经费保障;在高校开展兵役登记和确定预征对象等工作的经费,列入兵役征集经费支出,先总体拨付兵役机关,由兵役机关根据工作和完成征集任务情况将相关经费拨付学校,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开展。纪律检查、监察部门主要负责对各级执行征兵政策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与有关部门共同搞好廉洁征兵教育,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和举报,对征兵中的违纪违规问题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其他部门和单位根据职能分工,积极完成担负的工作任务。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同级兵役机关和公安、卫生、教育、民政、交通运输、监察等部门,抽调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的人员组成征兵办公室。征兵办公室应当吸收同级宣传、纪律检查等部门人员参加。征兵办公室主任,由省军区副参谋长、军分区(警备区)参谋长、人武部部长担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征兵工作经常化要求,保持人员机构稳定,根据上级规定和工作需要,逐步常设征兵机构。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是征兵工作的主管部门,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政府领导下,依法办理本区域征兵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本区域征兵工作的计划、组织、协调、指导、检查、监督、落实。(二)组织开展兵役法规宣传教育和兵役执法检查,依法对违反兵役法律法规的单位或个人实施行政处罚。(三)组织开展兵役登记,掌握本行政区域内适龄公民的分布情况和素质状况。(四)组织开展征兵普查,依托国民教育为部队培养兵员,做好预征兵员培养和管理工作。(五)组织实施新兵征集工作,努力提高新兵质量。(六)组织开展在役士兵及其家属跟踪、管理和服务,配合有关部门搞好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和退役士兵安置。(七)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受理或办理退兵工作。(八)组织开展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士官工作。(九)加强征兵廉洁建设,受理征兵信访,防止和纠正征兵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十)开展调查研究,制定对策措施,完善地方性兵役法规,推进征兵工作改革发展。(十一)做好其他相关工作。第十二条 征兵办公室下设内勤、宣传教育、体检、政审、被装运输、纪检等六个组,坚持集中办公制度、请销假制度、值班制度、交班制度、请示报告制度、会议制度等六个制度,按职责分工抓好工作落实。(一)内勤组。1、在主任、副主任领导下,具体负责征兵工作的筹划和组织实施。2、做好兵役登记、直招士官、大学生预征、年度义务兵征集及其它征兵相关的各项具体工作;3、牵头协调军地联系和上下联络,负责接待接兵部队和地方有关人员来访。4、检查指导基层征兵工作开展,执行好政策标准。5、总结推广征兵工作经验,及时研究解决存在问题。6、做好征兵经费的申请、开支计划及拨付使用。7、抓好征兵机构和制度建设。8、指导宣传教育、体检、政审、被装运输、纪检组有效开展工作。(二)宣传教育组。1、拟制征兵宣传教育提纲和工作计划,抓好征兵宣传的组织实施。2、加强对基层宣传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工作检查,确保征兵宣传工作正常开展。3、熟悉征兵政策规定,接待和解答适龄青年及家长对征兵的来访咨询。4、与有关新闻媒体共同抓好征兵各阶段的宣传报道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5、定期下发征兵工作简报。6、督促按规定和要求落实优抚待遇,解除入伍新兵后顾之忧。7、推广征兵工作经验,宣扬先进典型,及时研究解决征兵宣传工作中存在问题。8、负责办理其他有关宣传教育工作事宜。(三)体检组。1、做好体检医生的抽调、分组、培训,确保按职责开展工作;2、拟制体检工作计划,做好体检站设置和管理。3、熟练掌握体检办法,正确把握体检标准,保质保量完成新兵体检、复查、抽查任务。4、严格落实“谁签字、谁把关、谁负责”的岗位责任制;5、做好体检的登记统计,及时报告、反馈体检情况,做好体检总结,建立健全新兵体检档案。6、加强体检业务指导和检查,及时解决体检存在问题,确保体检工作正常开展。7、严格执行征兵政策规定,遵守纪律,保守秘密,实事求是,坚持原则,禁止以权谋私、弄虚作假,自觉抵制不正之风。8、负责办理其他有关体检工作事宜。(四)政审组。1、做好政审人员的业务培训,具体负责全省征兵政审筹划和组织实施工作。2、严格执行政审规定,切实了解掌握新兵的社会表现、思想状况、文化程度、年龄等实际情况,开展政治审查。3、落实三级政审和区域联审制度,集中办理新兵政审手续。4、严格落实“谁签字、谁把关、谁负责”的岗位责任制。5、对重点人和重点方面进行复审复查,确保不留疑点、不漏一人。6、审核汇总新兵情况,建立健全新兵政审档案。7、协助做好政治退兵处理和接收工作。8、严格执行征兵政策规定,禁止以权谋私、弄虚作假,自觉抵制不正之风。9、负责办理其他有关征兵政审工作事宜。(五)被装运输组。1、召开新兵被装和运输工作会议,制定本地新兵被装和运输计划,提交上级职能部门审批。2、及时协调公路、铁路、航空等有关部门和接兵部门,按上级批准的新兵运输计划按时启运新兵。3、对新兵进行乘坐车(船)和遵守交通规则的教育,督促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检查,保证新兵运输安全,防止事故发生。4、妥善做好新兵服装的请领与保管,认真组织发放,努力提高新兵被装适体率。5、负责办理其他有关新兵被装工作事宜。(六)纪检组。1、抓好征兵工作人员和接兵干部的廉洁征接兵教育。2、严格做好廉洁征兵措施制度的落实,确保征兵工作公开、公平、公正。3、负责接待群众来访和电话、信件举报,按要求和程序查处并作出结论。4、负责办理其他有关征兵纪检工作事宜。第十三条 省征兵办公室下设二个直属征集点:省女兵征集点和东风场区男兵征集点。市州一律不得设置征集点。男兵征集任务,必须一次性全部下拨到县级征兵办公室组织办理。女兵征集由省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进行,面向社会普遍征集。严禁私自调整征集任务(含非农征集数量)。各市州之间的征集任务调整必须经省征兵办公室审批同意;各县区之间的征集任务调整必须经市州征兵办公室审批同意;各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之间的指标调整必须经县区征兵办公室审批同意。各级征兵办公室不得办理户籍不在本辖区的新兵入伍手续。军队(含武警部队)干部、革命烈士、伤残军人子女等征集对象,按照属地征集的原则,参加户口所在县级征兵办公室的体检、政审,符合征集条件的,优先批准入伍。第十四条 依法做好征兵工作是全省各级国家机关、各类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全体公民的共同义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征兵工作,按照县(市、区)兵役机关的要求,由基层人民武装部具体办理。企业事业单位的征兵工作,设有人民武装部的,由人民武装部负责办理;未设人民武装部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人民武装部办理。高校大学生预征工作,院校设有武装部的由武装部牵头负责,没有设立武装部的由学生管理部门负责。各级国家机关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文化、新闻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各级征兵办公室做好征兵工作。第十五条 接兵部队机构和工作人员在各级人民政府和兵役机关的领导下,按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统一安排,积极配合兵役机关做好征兵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兵役机关应当与接兵部队机构和人员主动协调工作,发挥他们的作用,并为其工作、生活提供便利。第三章 宣传教育第十六条 征兵宣传教育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命令以及省人民政府、省军区的征兵命令组织开展。第十七条 征兵宣传教育分为平时宣传教育和征兵期间集中宣传动员。平时宣传教育应当贯彻执行国防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纳入全民国防教育计划,搞好国防观念教育、兵役法规教育、国防和军队建设形势教育以及组织公民进行军事训练等。征兵期间集中宣传动员主要包括兵役法规教育、依法服兵役教育、入伍动机教育、廉洁征兵教育、征兵改革和政策公示、优抚安置法规政策宣传和征兵动员等内容,对象主要为适龄公民及其家庭成员。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征兵平时宣传教育的组织领导,并将其纳入全民教育总体规划。各级宣传部门应当积极主动地做好征兵平时宣传教育工作,注重发现、培养和宣传先进典型。各类中等以上学校应当将兵役法制教育作为学生德育教育的重要内容,并安排必要的课时。文化、教育、新闻等单位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兵役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积极配合做好征兵工作。兵役登记时,工作人员应当加强对兵役登记对象有关依法服兵役的针对性教育。第十九条 征兵期间的集中宣传动员一般安排在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命令发布前后组织进行,并贯穿征兵工作始终。具体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各级宣传等部门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基层单位和组织征兵期间集中宣传动员的领导和指导。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和基层人民武装部应当组织工作人员,深入适龄公民及其家庭进行宣传发动,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征兵期间,乡(镇、街道)以及其他各类单位和组织应当通过组织征兵宣传车、悬挂和张贴征兵宣传品等形式加强宣传。各级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所属适龄公民兵役义务教育,积极动员参军入伍。各类文化、新闻单位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征兵期间集中宣传动员,开辟适当的专刊、专版、专栏、网页以及组织各类专题节目。征兵期间,各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组织征兵工作人员认真进行廉洁征兵教育。第二十条 新兵交接和入伍后,各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协助部队做好新兵的思想稳定工作,鼓励他们安心服役。第四章 兵役登记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兵役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兵役登记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设有人民武装部的企业事业单位,具体承办本辖区、本单位的兵役登记工作。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设有人民武装部的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县(市、区)兵役机关的部署要求,设立兵役登记站,并于登记开始前15日发布兵役登记公告,或书面通知本辖区(本单位)适龄公民按时履行兵役登记手续。兵役登记工作应当在每年第3季度前完成。第二十三条 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周岁的适龄公民,按照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企业事业单位的通知要求,持本人公民身份证和学历证明到兵役登记站履行兵役登记手续。各级各类院校应届毕业生,包括普通本科、高职高专、普通中专、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当年毕业的学生,应当作为兵役登记的主体。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根据县(市、区)兵役机关的通知要求,提供所属适龄公民人员名单,积极动员和组织适龄公民进行兵役登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设有人民武装部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登记人数进行核实,督促未登记的适龄公民及时进行登记。 院校所在地县级兵役机关会同教育部门指导各级各类院校武装部或学生管理部门组织应届毕业生进行登记。第二十四条 组织兵役登记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设有人民武装部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填写兵役登记表,并根据登记情况,提出本辖区(本单位)适龄公民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意见,报县(市、区)兵役机关批准。县(市、区)兵役机关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征兵任务数的3倍确定预征对象。偏远贫困、教育相对落后和有地方性疾病的地区,视情提高预征对象的确定比例。第二十五条 5至6月份,高校所在地兵役机关应会同教育、公安卫生等部门,到高校对有参军意愿的应届毕业生组织进行身体初检和政治初审,符合基本征集条件的确定为预征对象。6月15日前,由院校所在地县级兵役机关会同院校组织填写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院校学生管理部门对学生在校期间表现及文化程度进行鉴定,学生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加盖学校印章,联系电话填写学校学生管理部门办公电话;县级兵役机关对是否确定学生本人为预征对象填写结论意见,武装部部长签字,加盖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印章,联系电话填写武装部值班电话。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填写完后发给学生本人,作为优先征集的凭证,存根由县级兵役机关留存备查。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由省级兵役机关统一编号制发。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遗失或填写错误的,可依据县级兵役机关存根补办。没有使用的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县级兵役机关要统一封存,妥善保管。确定为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的高校毕业生,在院校的统一组织下填写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6月底前完成高校毕业生预征对象确定工作。第二十六条 各级兵役机关要为应届毕业生参军入伍提供“ 绿色通道”。应届毕业生报名由县级兵役机关直接办理。征兵报名前10日,县级兵役机关要逐一通知其报名时间、地点、注意事项等。外地就读的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本人持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可以直接到户籍所在地县级兵役机关报名应征,当地兵役机关应当认真受理,及时安排。已将户口迁到学校办理集体户口的应届毕业生,应将户口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后报名。报名时,兵役机关要认真核对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编号和鉴定意见,并将登记表留存,建立预征对象档案。已考取全日制高等院校的学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当年选择参军的,在高校所在地县级兵役机关报名。因实习或其他原因耽误报名的高校毕业生,兵役机关应在体检前给予补报补登,并协调教育部门和高校及时补填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补办相关手续,全部安排上站体检。第二十七条 各级兵役机关要畅通报名渠道,确保每一名符合条件的志愿参军的适龄公民都能报名应征。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和县级人武部,要在兵役登记期间,对辖区内适龄青年情况进行一次普查,切实掌握适龄青年数质量底数,动员每一名应当依法服兵役的适龄青年报名应征。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人武部,对报名的适龄青年要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素质审查,并确定预征对象。确定的预征对象要全部向县(市、区)兵役机关推荐。预征对象原则上应当在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人武部报名应征,也可直接到县级兵役机关报名。各级兵役机关要把高学历青年及应届毕业生的报名时间延长到上站体检前一天。体检后仍有高学历青年及应届毕业生报名,应视情进行补报补检,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最大可能地提高高学历青年和应届毕业生的入伍率。第二十八条 确定预征对象由县(市、区)兵役机关和基层武装部门负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设有人民武装部的企业事业单位,负责对应征公民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素质审查。县(市、区)兵役机关对基层推荐的预征对象,会同公安、教育等部门进行审核,认真确定本行政区域当年预征对象,书面通知本人及所在单位,并发给预征对象通知书。县(市、区)兵役机关对确定的预征对象,应当张榜公布。第二十九条 县(市、区)兵役机关和基层单位,对已确定的预征对象应当搞好管理、教育和考察,重点了解掌握其政治、身体变化情况,对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条件的及时调换。公安、卫生、教育、人力资源与劳动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等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搞好预征对象管理教育工作,对存在问题的预征对象,及时向兵役机关反映情况。预征对象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县(市、区)1个月以上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企业事业单位人民武装部应当掌握其去向和联系方法,并按照县(市、区)兵役机关的通知要求,及时通知其返回应征。第三十条 对预征对象考察了解的情况,县(市、区)兵役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业事业单位人民武装部应当建立有关档案资料(病史调查、文化审查、政治审查、家庭情况和联系方式),作为征兵政治审查的重要依据,并安排专人负责管理。第三十一条 兵役登记结束后,市(州)、县(市、区)兵役机关对有关数据资料进行统计汇总,上报兵役机关,作为下达年度征兵任务的依据。第五章 体格检查和心理检测第三十二条 征兵体格检查和心理检测工作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统一组织和协调下,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具体实施。体格检查和心理检测的时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根据新兵交接运输时间合理确定。对提前运输的新兵,检查检测时机应当适当提前。第三十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根据当年本行政区域征兵任务,按照不低于任务数的3倍确定预征对象的送检人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企业事业单位按照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确定的送检数量,组织预征对象到指定的体格检查和心理检测站接受检查。预征对象应当按照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规定要求参加体格检查和心理检测,如实反映身心健康状况。心理检测一般安排在体格检查后集中进行。体格检查合格的预征对象参加心理检测。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征兵办公室的要求,抽调医务人员组成体格检查和心理检测组,组长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员担任。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单独设立或者指定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作为体格检查和心理检测站,具体承担检查检测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抽调的医务人员,从事过征兵体格检查的比例不低于40%,心理检测的心理访谈人员由心理或精神专业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担任。检查检测前,各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医务人员进行体格检查、心理检测工作培训。第三十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征兵体格检查和心理检测站的建设,完善检查检测设施器材,改善工作环境。征兵办公室应当加强对检查检测站的管理,规范检查检测秩序。体格检查和心理检测站原则上应以县级为单位统一设置,也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科学合理设置,并报市州征办批准。实施封闭式管理,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统一制作工作人员、医务人员工作证,实行持证上岗。检查检测时,预征对象持预征对象通知书上站;体格检查表和心理检测登记表编组编号,安排专人负责、专人传送;工作人员、医务人员和预征对象的通信工具应当暂时收缴保管。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参加体格检查和心理检测,除器质性或传染性疾病外,一般不得单科淘汰。其他预征对象实行单科淘汰,单科不合格的预征对象,不再参加下一科目的检查检测。 第三十六条 体格检查和心理检测实行医务人员岗位责任制和主检医生负责制。单科检查完毕后,由主检医生在应征公民体格检查表、应征公民心理检测登记表中签署检查检测意见和本人姓名,并负完全责任。体格检查和心理检测,必须严格执行国防部征兵办公室颁发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办法、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应征公民体格检查心理检测标准(暂行)及相关文件,确保质量。检查检测时,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安排接兵部队军医参加主检室的工作,了解预征对象身心健康情况,协助主检医生做好检查检测工作。第三十七条 医务人员进行体格检查和心理检测操作时,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和方法执行,不得对预征对象进行有损身心健康的操作。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和医务人员有保护预征对象个人隐私的义务。第三十八条 对体格检查和心理检测合格的预征对象,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组织抽查和复查,抽查复查面不低于合格人数的30%;不合格率超过5%的,必须全部复查;有身体条件兵征集任务的县(市、区),应当进行全面复查。省、市两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对市、县两级体格检查和心理检测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抽查面不低于10%。复查工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抽调技术水平较高、有经验的专科人员进行,并吸收接兵部队医生参加。征接双方对预征对象检查检测结论意见不一致时,应当依据国防部征兵办公室有关规定,充分协商论证,做出科学、合理结论,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标准。第三十九条 对体格检查和心理检测合格的预征对象,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面向社会及时张榜公布。第四十条 自愿应征入伍的全日制在校大学生、报名应招士官的高等职业技术学校(院)的应届毕业生体格检查和心理检测标准,按照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和当年国防部征兵办公室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对体格检查和心理检测情况以及数据应当及时汇总分析。检查检测结束后,及时进行总结并将情况上报上级征兵办公室。第六章 政治审查第四十二条 征兵期间的政治审查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同级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政治审查在体格检查和心理检测后进行,体格检查和心理检测不合格的预征对象,不得安排参加政治审查。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政审组应当有兵役机关、公安机关以及教育等部门人员参加,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员担任组长,兵役机关派人担任副组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以及有征集任务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应当指定领导负责并组织专门人员具体办理征兵政治审查工作。各类学校、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协助搞好征兵政治审查工作,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进行政治审查工作前,由县级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公安、教育部门和乡(镇、街道)、高等院校及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参加政治审查工作的人员,进行以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和相关文件为主要内容的政治审查业务培训。第四十四条 政治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预征对象的年龄、户籍、职业、政治面貌、宗教信仰、文化程度、现实表现以及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成员的政治情况等。政治审查应当结合对预征对象的平时考察和了解,以预征对象的现实表现为审查重点。第四十五条 征集公民服现役的政治条件,严格按照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和相关文件执行。预征对象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应征,其户籍、出生日期、入户时间、公民身份证号码等,以居民户口簿登记的事项为准。自愿应征入伍的全日制高等院校在校大学生和报名应招士官的高等职业技术学校(院)的应届毕业生在其就读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应征(招)。预征对象的文化程度认定,按照国家教育部的标准和规定,以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为准。预征对象的职业技能认定,以国家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为准。预征对象的党、团籍认定,以中共中央组织部、共青团中央制发的入党志愿书、入团志愿书以及党、团组织关系为准。 第四十六条 征兵期间对预征对象的政治审查工作实行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县(市、区)三级审查和区域联审,由各级审查负责人在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中签署审查意见和本人姓名,并负完全责任。预征对象政治审查手续由政审组统一协调组织,各乡镇、街道武装部和企事业单位武装部统一承办,不得将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发给预征对象及其家长私自办理。对预征对象的政治审查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一)预征对象的文化程度由应征公民最后就读学校的原班主任或指定负责审查的人员,在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就读学校对本人在校期间表现及文化程度鉴定意见”栏中签署审查意见,并加盖学校印章。在外地就学,其学校无法直接填写本栏目的,应附原就读学校的证明材料。对全日制高等院校自愿入伍的在校学生,由学生所在院(系)负责填写。应届毕业生以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意见为准,在“就读学校鉴定意见”栏中不再填写鉴定意见。乡镇、街道武装部和企事业单位武装部及县级兵役机关政审组要通过文化测试和查验国家计算机学生信息网站,严格审查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坚决杜绝假文凭。(二)居住地村(居)委会对预征对象的政治情况和社会表现进行审查,由负责审查的人员在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村(居)委会或企业事业单位鉴定意见栏”栏中签署鉴定意见,并加盖村(居)委会印章,并向乡(镇、街道)推荐审查合格人员;凡本人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审查的人员填写,并加盖本单位印章。对全日制高等院校自愿入伍的在校学生,由学校分管部门负责填写。(三)公安派出所按照征集公民服现役的政治条件对体检合格的预征对象年龄、户籍、户口迁移记录、现实表现等情况及其家庭主要成员、主要社会关系等政治情况进行审查;由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所长在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审查意见”栏中签署审查意见,并加盖派出所印章。未设公安派出所的乡(镇、街道),由驻乡(镇、街道)负责政审的民警审查填写,并加盖户口登记机关专用章。对全日制高等院校自愿入伍的在校学生,由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负责填写。县级兵役机关政审组要从公安户籍部门的户籍网和户籍底册逐一审核预征对象年龄情况,坚决杜绝大、小龄青年入伍。(四)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要对预征对象的政治情况进行审查把关,由应征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负责综合审查的人员,在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综合审查意见”栏中签署鉴定意见,并加盖乡(镇、街道)印章。对全日制高等院校自愿入伍的在校学生,由学校负责填写。(五)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政治审查组会同司法、工商、税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部门及纪检组,对初审合格的预征对象进行联审,由政审组长在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县(市、区)征兵办公室政审结论意见”栏中签署政治审查结论意见,加盖政审专用章。第四十七条 对自愿应征的全日制高等院校在校学生的政治审查工作,主要由其就读学校所在县(市、区)公安机关负责,学校分管部门具体承办。审查程序是:所在院(系)对其在校期间现实表现进行初审,学校分管部门进行复审,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对其政治情况签署审查意见,学校签署综合审查意见。应征在校大学生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的政治审查,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县(市、区)公安机关负责。审查程序是:学校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将应征在校学生协查函和应征在校大学生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政治表现情况调查表寄往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由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县(市、区)公安机关进行审查,并在应征在校大学生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政治表现情况调查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在要求时限内发回学校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学校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政治审查组综合各方面意见,签署政治审查结论意见。应征在校大学生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政治表现情况调查表作为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附件一并装入本人档案。应届毕业生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中“就读学校鉴定意见”栏的鉴定意见以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意见为准,不再填写鉴定意见。入伍前,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作为政审表的附件装入新兵档案。第四十八条 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士官,其政治审查的办法按照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九条 有政治条件兵征集任务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其政治审查组应当专门安排人员负责组织实施。第五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充分发挥接兵部队的作用,统一安排征接双方工作人员共同参与对拟批准入伍的预征对象进行走访调查。接兵部队不得单独进行家访。征接双方工作人员走访调查中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反映。有政治条件兵征集任务的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必须安排接兵部队走访调查,未经接兵部队走访调查的预征对象,一律不得被批准入伍。第五十一条 政治审查工作应当在审定新兵前完成。对政治审查合格的预征对象,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及时张榜公布,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对群众反映有问题的,查实后要坚决予以调换,并将受理情况张榜公布。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对政治审查工作应当及时总结,并向上级征兵办公室报告情况。第七章 审定新兵第五十三条 新兵审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集体审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分配的新兵征集数量,本着择优的原则,在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合格的应征公民中提出预定新兵名单,上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召集有体格检查组、政治审查组、接兵部队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定兵会议,集体研究和审定入伍新兵。军分区(警备区)党委常委要参加所属人武部集体定兵,对征集条件标准、指标和非农户口青年征集数量进行全面把关,并负领导责任。研究审定新兵,应当有书面记录。第五十四条 审定新兵时,应当择优批准政治条件好、身体健康、文化程度高、有专业特长的应征公民入伍。做到体检政审合格的大专以上文化程度青年未全部批准入伍前,不得批准高中文化程度青年入伍;合格的应届毕业生未全部批准入伍前,不得批准往届毕业生和初中毕业生入伍。优先批准全日制高等院校在校大学生、符合征集条件的革命烈士和革命伤残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入伍。第五十五条 审定新兵应当在新兵起运前5日完成。被批准入伍的新兵名单,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及时张榜公布。第五十六条 对有群众举报的初定新兵,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应当认真调查核实,确认不符合征集条件的,及时调换。第五十七条 县级征兵办公室应当在交兵前3天,按照规定整理好新兵档案、填写好新兵花名册。采用接兵方式的,征接双方在办理新兵交接手续的同时,办理新兵档案移交手续。采用领兵方式的,县级征兵办公室应当在新兵交接前23日将完备齐全的新兵档案材料提供给接兵部队,并向接兵部队介绍新兵的政治、身体、年龄、文化程度等基本情况。第五十八条 对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办理入伍手续,并在5日内发给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通知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其家属凭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注销应征公民的户口。征兵结束后,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认真核对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存根和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发放登记副本,在新兵入伍后一个季度内,办理其优抚手续。应征公民自被批准入伍之日起,其家属享受军属待遇。第五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合搞好新兵待入伍期间的管理,督促其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报到。第八章 被装发放和交接运输第六十条 各级征兵办公室成立被装和运输组,负责新兵的被装发放和组织向部队输送。被装和运输组组长由各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指定人员担任,兵役机关后勤部门、军事代表处、交通运输部门派人员参加。第六十一条 各级兵役机关后勤部门和接兵部队人员应当认真学习掌握被装气候区域划分、当年新兵被装发放标准,熟悉了解服装着穿常识。省、市(州)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被装和运输组应当认真搞好新兵被装发放的计划和协调。人民解放军新兵的被装,由省、市(州)兵役机关后勤部门调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新兵的被装,由省武警总队后勤部门调拨。征兵开始后,接兵部队会同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根据部队所在气候区域划分、征集地兵源体格情况,及早编报被装申请计划,向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申请所需物资的品名、数量,提出号型计划和运送、分发办法。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按照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统一计划和安排,组织被装请领和运送;按照一人一份包装,配号打包,造册登记并妥善保管。第六十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组织被装物资发放,应当采取站队发放的办法,当场清点品名数量,当场试穿,当场调换,保证新兵服装适体,适体率不低于95%。接兵部队应当积极配合征兵办公室搞好新兵服装发放,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加强新兵的管装、爱装教育。被装发放完毕后,征兵办公室应当及时填写士兵被装发放登记表,装入新兵档案携带或交接时交由接兵干部统一携带。新兵被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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