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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海上石油污染损害赔偿制度研究——从OPA90赔偿主体与责任限制角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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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海上石油污染损害赔偿制度研究——从OPA90赔偿主体与责任限制角度.doc

    美国海上石油污染损害赔偿制度研究从OPA90责任主体与责任限制角度摘要:在世界将石油开采的目光逐渐从陆地转向海洋的现代,一场震惊全球的海上石油泄漏事故无疑给当局者敲响了警钟,这次事故不仅造成了大量原油资源的浪费,同时还对自然资源、个人财产,旅游等诸多行业与领域造成损害,有的甚至是永久性不可逆转的损害。在污染清理之后随之展开的是一系列的责任认定及损害赔偿工作,这其中便牵扯到诸如责任主体的认定,责任分担等等工作。本文拟将从美国联邦1990油污染法中对于责任主体以及责任限制规定的角度,结合墨西哥湾漏油事故进行相关论述。关键词:1990油污染法 责任主体 责任限额 责任抗辩2010年4月20日,在位于美国路易斯安那州近海41海里处Macondo Well进行海洋石油勘探挖掘作业的“深水地平线”钻井平台发生剧烈爆炸并引发火灾,爆炸事故造成 11人死亡,17人受伤,并且在剧烈爆炸与长达30余小时的火灾侵袭之后,“深水地平线”钻井平台沉没。大量原油通过海底泄漏点不断涌出并在海面扩散,浮油影响了美国东南沿海包括路易斯安那州、佛罗里达州、德克萨斯州以及密西西比州在内的 5个州的居民的正常生活,这是21世纪人类乃至历史上最严重的一次石油泄漏事件,其危害程度与影响范围远远超过上世纪80年代的位于阿拉斯加威廉王子湾发生的“埃克森瓦尔迪兹”油轮泄漏事故。本次事故从开始泄漏直到7月15日泄漏点被成功封堵,总计超过400万桶原油泄漏,对渔业、当地旅游观光业造成的损失难以估量。随后展开一系列的清理、赔偿等善后工作,这其中不可避免的将会涉及到责任主体的认定以及责任限额等方面的问题。本文拟将在此基础上,通过对1990油污染法的解读,对本次事故的责任主体以及相关问题有一个初步的认识。1责任主体的界定1.1OPA90中的立法规定在美国1990油污染法(或OPA90)中对责任人(responsible party)进行了专门的界定,针对不同类型设备,规定了不同的责任人,但就总体而言,责任人主要为相关设备(例如船舶)的所有人以及经营人。 OPA90.SEC1001.DEFINITIONS(32)在生效的1990油污染法文本当中,对于所有人和经营人也进行了专门的含义界定,其指出:“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是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以及光船租赁人,同时,近海设备的拥有人和实际经营人同样包括在内。” OPA90.SEC1001.DEFINITIONS(26),由此可见,拥有、经营或者进行光船租赁该船舶的任何人都能成为责任主体,但航次租船人以及定期租船人则不包括在内,此外,该船舶不应为美国联邦政府或者州政府或外国政府所拥有且从事商业用途。 OPA90.SEC1001.DEFINITIONS(29)与此同时,沿海设备、近海设备、港口以及相关管道的拥有人或者经营人也为责任主体。在责任主体上的规定上,OPA90弥补了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责任公约(以下简称CLC)中只规定船舶所有人为单一责任主体的不足,对于船舶经营人以及船舶的光船租赁人采取积极措施减少油污损害具有良好的激励与警示作用,便于发挥侵权法律规范的预防功能。同时增加了其他责任主体情形,便于在出现责任纠纷时明确各方责任承担,提高效率,减少争议。 参见张湘兰、徐国平:试论船舶油污损害赔偿义务主体,载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387页在实际生活中,对于船舶的光船租赁人相对来说容易进行界定,因为其在实际的航运行为当中往往与船舶有一定的直接联系。但是对于船舶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则相对较难准确界定其范围,OPA90对于这点也进行了相关说明,在参议院所做的关于1990油污染法的说明报告中,便指出对于“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的含义的范围,参照适用美国联邦水污染控制法。在美国海岸警卫队关于联邦水污染控制法的补充说明中指出“经营人为经营船舶或对经营船舶负责的任何人,包括但不限于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或其他合同方,船舶的建造人、修理人、刮擦人或出售人也包括在经营人的范围之内。” 同上在1990油污染法正本当中,对于所有人和经营人的界定与联邦水污染控制法的含义大致相同。如此一来,对于船舶责任主体的界定便行对明确。不过由于1990油污染法所覆盖的范围不仅仅包括船舶设备,同时还包括沿海设备、近海设备、管道等,所以大胆推断,对于船舶责任主体的扩大解释,同样适用于其他责任主体的解释上,即这些沿海设备、近海设备、港口设备、管道的所有人与经营人同样属于美国海上石油污染损害赔偿体系中的责任主体,而其中的“所有人和经营人”的含义同样可以参照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的含义。考虑到事故往往并不完全是由单一主体的重大过失或者恶意行为造成,其中往往包含着第三方的过失,有的事故的责任全部在于第三方,而非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一方。因而对于第三方以及第三方责任的界定便显得尤为重要。美国作为世界航运大国,当初在制定1990油污染法时便对相关第三方责任主体以及第三方责任进行了专门的思考与界定。本文针对第三方责任,将在责任抗辩中阐述。1.2墨西哥湾泄漏案中的责任主体基于对美国1990油污染法中相关责任主体规定的诠释,在墨西哥湾石油泄漏事故的责任主体的确定上,阻力与障碍便有所减少。虽然造成本次事故并非由于船舶原因,而是英国石油公司所租赁的“深水地平线”海上石油钻井平台,但同样可以适用1990油污染法对于责任主体的规定,即拥有、经营该设备的私人或者团体,因为OPA将移动式离岸钻井平台装置(MODU)认定为船舶或者近海设备。 OPA90.SEC1001.DEFINITIONS. (18).See James E. Nichols: Oil Pollution Act of 1990(OPA): Liability of Responsible Parties. Congressional Research Service. June 2, 2010.P 4下面便对本次事故所涉及的几个主体进行相关分析、界定。首先要提到的便是Bp Exploration & Production Inc(简称英国石油公司或Bp),因为深水地平线便是其所承租并通过其美国公司管理,所以毫无疑问,其是作为本次石油泄漏事故的主要责任主体。其次便是Bp Corporation North America, Inc,其是Bp在美国的分公司,主要负责Bp在美国的相关业务,并具体负责Bp公司承租的深水地平线钻进设备的运作,符合1990油污染法对于责任主体的界定条件,所以其同样是本次石油泄漏事故的责任主体。之后不得不提到的便是Transocean Holding Incorporated,因为深水地平线钻井平台是由该公司拥有以及经营的,满足联邦水污染控制法补充说明以及1990油污染法中对于所有人或经营人的界定,其同样是作为“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来对待,所以同样是本次石油泄漏事故的责任主体之一。除此以外,还有一些企业被美国Coast Guard认定为本次墨西哥湾漏油事故的责任主体,主要原因在于这些企业与前面所提的企业存在诸如合伙、保证等法律关系。而美国相关的法律,例如1990油污染法以及联邦水污染控制法,则将这些带有法律关系的主体一并视作所有人与经营人,以此来要求其承担相关的责任义务。如QBE Underwriting Ltd.(Lloyds Syndicate 1036), Anadarko E & P Company, LP, Anadarko Petroleum Corporation (Anadarko), 以及 MOEX Offshore 2007 LLC (MOEX)。其中Anadarko与MOEX是作为Bp在事故发生地Macondo Well开发资源的合作方而被要求承担事故责任的。 See Robert Force, Martin Davies, Joshua S. Force:Deepwater Horizon: Removal Cost, Civil Damages, Crime, Civil Penalties, and State Remedies in Oil Spill Cases, TULANE LAW REVIEW, MARCH 2011.NO3.Page 8982责任限额的规定2.1OPA90的规定在1990油污染法的1004节中对于不同责任主体的责任限额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主要将其区分为船舶和除船舶外的其他设备,而对于船舶,又区分为油轮和非油轮。其规定:油轮,每一吨为1200美金,3000吨位以下的船舶最高不超过200万美金,两者取较高者;3000吨位以上的,最高不超过1000万美金,两者取较高者;其他船舶,则为每吨600美金或者总额50万美金,两者取较高者;近海设备(不包括深水港口),则为清理费用的总额再加上7500万美金;任何的沿岸设备以及深水港口,责任限额则为3亿5000万美金。 OPA90.SEC1004.LIMITS ON LIABILITY.(a)但其规定相关费用所产生的利息却不在责任限制之列,因而极易给责任方造成额外的负担。此外,联邦政府与州政府由于清理污染而支付的本应由责任主体承担的费用同样不适用责任限额的相关规定。以上便是1990油污染法中对于责任限额的相关具体规定,同时该法也对责任主体享受责任限额的条件进行了相当严格的规定,将在责任抗辩中加以说明。但同时有一个极为重要的因素不能被任何一方所忽略,那便是美国是一个联邦体制国家,联邦政府可以出台具有全国效力的1990油污染法,但是联邦政府不能剥夺各州在结合自己本州的情况下制定相关法案的权力,所以即便责任方能够满足联邦法规的各项规定,也不一定能够满足各州法案的规定,有的州目前已经采取严格责任原则并且不设责任限额制度,所以对于责任主体来说,享受责任限额的成本愈加难以承受。 参见袁林新:美国<1990油污法>评介,载中国海商法年刊1991年第2卷,第335页2.2OPA90与CLC的差别1969年责任公约的1992年议定书在责任限额方面进行了修改,并在1992年责任公约表述为对于任何一次事故,不超过5000吨位的船舶为300万计算单位;对于超过5000吨位的船舶,对于超过的每一吨位加收420万计算单位,但合计的金额在任何情况下不应当超过5970万计算单位。在2000年10月举行的国际海事组织大会通过了1992年责任公约2000年修正案,将赔偿额提升了50%,即不超过5000吨位的船舶为451万计算单位,超过这一吨位的船舶,每增加一个吨位增加631万计算单位,但是总额在任何情况下不超过8977万计算单位(已于2003年11月1日生效)。要说明的是此处的“计算单位”,根据1969年责任公约的1992年议定书的规定,指的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特别提款权;如果该国不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成员国,则以一定纯度的黄金价值(金法郎)折算。 CLC.1992.V(1)在责任限额丧失方面,1992年责任公约只规定责任主体仅在油污事故是由于其自身行为造成或者明知有可能造成损害的疏忽大意的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情况下才丧失责任限额。OPA90则规定当事故是由于责任主体的代理人、雇员或者有合同关系的人员的重大过失或恶意行为或者违反联邦安全、构造以及操作规则而造成时,丧失享有责任限额的权利。 OPA90.SEC1004.LIMITS ON LIABILITY(c)(1)(2)综上所述不难看出,OPA90相比于CLC,尽管两者都是采取主客观相结合的观点,但前者的抗辩范围更为宽泛,CLC要求主观上存有故意,表现为明知行为后果却故意或者轻率的放任其发生,客观上存在不当行为;OPA90则表现为主观上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客观上不当行为或者违法行为。此外两者的抗辩对象也有所不同,CLC的抗辩对象为民事责任人;OPA90的抗辩对象则为民事责任人,民事责任人的代理人、雇员,以及与民事责任人有合同关系的人。因而两者相比,适用OPA90的当事人将会受到更多的限制,也更为容易丧失责任限额的享有权利。2.3墨西哥湾漏油事故的责任限额墨西哥湾漏油事故是主要原因是深水地平线钻井平台的爆炸沉没,依照1990油污染法的相关规定,其是作为近海设备来看待,因而其理论上的责任限额为清理费用总额再另加7500万美金。 OPA90.SEC1004.LIMITS ON LIABILITY(b)(2)但实际上,这次事故的责任主体能否享受责任限额呢?答案应该是很明确的,即包括英国石油公司在内的责任主体不能享有责任限额。下面便加以论述:第一,就事故发生原因而言,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主要为深水地平线钻井平台操作人员的操作不当以及深水地平线钻井平台上的设备故障。仅这一点便否定了责任限额的享受,因为其违反了1990油污染法的相关规定,即当事故是由于责任主体的代理人、雇员或者与责任主体有合同关系的人员所造成时,丧失责任限额享受的权利。第二,就事故发生后英国石油公司与美国联邦政府的沟通而言,也很难令其享受责任限额。因为造成本次石油泄漏事故的最终原因并非爆炸与火灾,而是深水地平线这一平台的沉没导致的输油管道断裂。在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英国石油公司并没有向美国政府进行相关报告,而是在泄漏事故发生后才进行说明。而此时,美国政府已来不及采取有效预防措施,只能进行相关补救和污染清理。第三,就泄漏事故发生后,英国石油公司所采取的行动来看,并没有起到多少效果,对于泄漏点的封堵工作是在原油泄漏的第十天才展开,可以说这在很大程度上延误了封堵工作的进程,英国石油公司于4月25日,5月7日,5月26日所采取的行动均以失败告终,并且原油的泄漏量逐渐增加,从起初的1000加仑每天增加至5000加仑每天,并不断增加日均泄漏量,直到将泄漏点被初步封堵。所以不难推测,在事故发生的初期,英国石油公司并没有对事故后果的严重性有准确的认识,在初期也没有采取正确的措施进行堵漏。所以在这一点上也很难满足1990油污染法对于责任限额享受条件的要求。就美国1990油污染法的相关条文规定而言,墨西哥湾漏油事故的责任主体无法享受责任限额,并且将会各责任主体不仅会受到联邦法律的制约,同时亦不免受到墨西哥湾周边5个独立州的法律的制约。3赔偿责任抗辩3.1OPA90的规定之前提到,美国1990油污染法的归责原则采取的是严格责任制度,在责任限额的享受方面设置了重重的障碍。但同时,它也列明了几种情形用以免除责任主体的清理与损害赔偿责任。如果责任主体能够提供相关证据,用以证明造成油污事故的单一原因是天灾、战争行为或者第三方的作为或者不作为,那么责任主体便可免除相关的法定责任。 OPA90.SEC1003.DEFENSES TO LIABILITY(a)除条文具体列举的三种责任抗辩的情形外,也规定当索赔人(或受害人)存有重大过失或者恶意行为时,责任主体可以免除相应责任,但是相比于CLC所规定的免责事项(由于战争行为、敌对行为、内战、武装暴动或者是特殊的不可避免的自然现象引起的损害;完全的第三方责任;完全的政府或管理当局的疏忽或责任;受害者有意或者无意的行为或者是受害者的疏忽,其中前三项为完全免责,第四项为部分免责),OPA90在这方面的限制更为严格。第一、天灾(an act of God),自然界的很多现象都可以被称之为“天灾”或者“不可避免的自然现象”,但并非所有的自然现象都可以成为满足OPA90当中规定的免责事由“天灾”或“自然现象”,根据1990油污染法中的相关解释,将其定义为不可预测的具有强大破坏力的灾难或者其他具有不可预测、不可避免、不可抗拒特征并且不是在被试图阻止或避免结果发生之后采取行动而出现的自然现象。 OPA90.SEC1001.DEFINITIONS(1)其中,不可预测、不可避免和不可抗拒是能否成功免责的重要因素。在Apex Oil Co v. United States案中,便是由于当事人的行为是在深思熟虑之后采取的而不能享受免责。第二、战争行为(an act of war),对于战争行为的理解,OPA90与联邦其他环境法规并没有进行相关解释,即与通常意义理解下的战争行为相同,故在此不予赘述。第三、第三方的作为与不作为(an act or omission of a third party),先前已经提及,如果事故是由与责任主体有合同关系的人的行为,不管是重大过失或恶意行为,责任主体均不享有责任限额的权利。因而此处所提的第三方,指的是与责任主体没有合同关系的人或团体。此外,OPA90规定只有事故是完全由第三方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时,即第三方的行为是造成事故的唯一原因时,当事方才能够进行责任抗辩。对于事故是否是完全由第三方的作为或不作为的确定上,尽管包括1990油污染法在内的相关法律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对于这一问题的决定权往往掌握在政府手中。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必须无条件的接受政府所做出的关于责任认定的决定,其也给予了当事人一定的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如果政府认为第三方主体并非是造成事故的唯一原因,而将当事人同样认定为责任主体的话,那么当事人可以拒绝进行相关赔偿,并且可以援引联邦民事诉讼程序的第14规则就第三方是造成事故唯一原因进行控告与申诉。 See Robert Force, Martin Davies, Joshua S. Force:Deepwater Horizon: Removal Cost, Civil Damages, Crime, Civil Penalties, and State Remedies in Oil Spill Cases, TULANE LAW REVIEW, MARCH 2011.NO3.Page 905OPA90就第三方责任还做了其他限制性规定,根据OPA90的相关规定,其指出当事人必须要有证据建立证据优势,证明其已经充分注意并给予提醒并且采取了必要的措施来预防第三方的作为或者不作为及其后果。 OPA90.SEC1003.DEFENSES TO LIABILITY(a)(3)(a)(b)如果没有相关证据证明责任主体已经采取了上述行为,那么责任主体仍然是无法就第三方的作为或不作为提出责任抗辩的。当然,上述三项只是OPA90对于责任限额抗辩的基本要求,即便在某一事故当中满足上述抗辩事由的一个或者多个,也不一定就意味着责任方便可以进行抗辩,因为在OPA90当中还设置了一些额外规定,若要享受相关责任抗辩,则必须同时满足按照法律的规定,责任主体报告造成事故的原因;向政府官员提供合理的协助并且保持合理的联系;遵从联邦关于污染清理和其他方面的规定并采取积极措施。 OPA90.SEC1003.DEFENSES TO LIABILITY(c)(1)(2)(3)从上可以看出,美国1990油污染法所采取的归责原则为严格责任原则,责任主体想要享受责任抗辩,需要付出极大的代价,甚至可以说不能犯丝毫错误,即便如此,也不一定能如其所愿成功享受。3.2墨西哥湾漏油事故中的赔偿责任抗辩在墨西哥湾漏油事故中,我们是否可以找到英国石油公司及其合作伙伴的抗辩依据呢,就目前情况来看,可能性是非常小的。从前述所提到的三项抗辩情形而言,墨西哥湾漏油事故的责任方几乎无法满足其中的任何一项,战争行为因素毫无疑问将不会得到法庭的采信。那么天灾因素呢,是否可以成为抗辩理由呢?个人觉得这种可能性几乎没有,因为作为海上石油钻井工作,其本身便带有很大的风险,天气因素对于整个平台的工作关系重大,只要天气不适宜进行作业便应当停止,而事故发生当天,该平台仍在进行正常的石油开采工作,假定当时条件不允许开采而英国石油公司美国分公司的员工仍进行作业,那么便出现Apex Oil Co v. United States案中相同的情况,即经过思考之后的行为,即便由于自然原因造成事故,仍不能援引天灾作为抗辩依据。而事实上,事故发生在当天的夜间,此时不管天气情况是否允许作业,当事人都应该在采取行动之前经过考虑,因此不符合抗辩情形中对于“天灾”免责情形的相关要求。当事人也没有依据就此条进行责任抗辩。 See Robert Force, Martin Davies, Joshua S. Force:Deepwater Horizon: Removal Cost, Civil Damages, Crime, Civil Penalties, and State Remedies in Oil Spill Cases, TULANE LAW REVIEW, MARCH 2011.NO3.Page 901最让人产生疑惑的便是第三项,即第三方的作为或不作为,因为根据美国Coast Guard的认定,总共有9家企业是作为本次石油泄漏事故的责任主体,其中有几家之间的关系是非常明确的,即合作关系与从属关系,如Bp Exploration & Production Inc,Bp Corporation North America, Inc以及Transocean Holding Incorporated。但像Anadarko Petroleum Corporation (Anadarko), 和 MOEX Offshore 2007 LLC (MOEX),虽然与英国石油公司在事故发生地的项目上存在着合作关系,但其对于本次事故的发生却并没有什么过错,那么,其是否可以援引抗辩呢?根据2004年美国国会对于1990油污染法中“合同关系”的修订,可以看出其试图在扩大被告的延伸,而阻止责任方将责任推给第三方而减少或者免除其自身的责任。换言之,即便两者之间存在的是类似于补偿、保障性质的合同关系,但只要有可能给对方产生一定的影响,应当视作两者间存在“合同关系”,而不允许其援引抗辩条款进行责任抗辩。 See Robert Force, Martin Davies, Joshua S. Force:Deepwater Horizon: Removal Cost, Civil Damages, Crime, Civil Penalties, and State Remedies in Oil Spill Cases, TULANE LAW REVIEW, MARCH 2011.NO3.Page 903-904由此可见,作为Bp在事故发生地的合作伙伴或者与之有某种联系的企业,同样无法进行责任抗辩,而应当与Bp一起承担相应的清理的损害赔偿责任。探讨与启示通过前述通过墨西哥湾漏油事故与美国1990油污染法中对于责任主体、责任限额以及责任抗辩相结合的分析,可以看出当前美国在海上石油污染赔偿的态度上采取的是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并且在责任主体范围、赔偿限额、抗辩理由等方面均比当前国际公约(例如CLC)要更为严格,使得目前已经有国际航运公司不再用自有的或者租赁的船舶向驶入美国海域,即便是修复之后的瓦尔迪兹号亦是如此。这对于一个国家的海运事业的发展,并非好事。但有不可否认,建立其适合本国实际情况的海上石油污染损害体系对于一个国家的海上环境保护而言是非常重要的,中国作为世界航运大国,同样需要拥有一套适合中国实际的法律法规体系,在这一方面,美国的经验是值得我们借鉴的。同时,我国目前已经加入CLC的1992议定书,即成为1992责任公约的成员国,但对于1992基金共约,则仅在香港地区发挥效力,这方面尚显不足,在进入基金共约的途径上,我们不妨学习借鉴加拿大等国家的经验即:在加入基金共约之前先建立本国的基金体系,待与国际公约的要求接近时再加入基金共约体系。不过,我们也应当看到,目前我国正在建立一套属于自己的海洋环境保护体系,已经出台生效的法律有海商法、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相信经过不断的努力,我们的海洋环境法律治理体系终将建成并发挥功效。参考文献:中文类:1赵德铭著.国际海事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2徐国平著.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3袁林新著.美国<1990油污法>评介J.中国海商法年刊.1991年第2卷4张湘兰、徐国平著.试论船舶油污损害赔偿义务主体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5月第3期英文类1Robert Force, Martin Davies, Joshua S. Force:Deepwater Horizon: Removal Cost, Civil Damages, Crime, Civil Penalties, and State Remedies in Oil Spill Cases, TULANE LAW REVIEW, MARCH 2011.NO3 2James E. Nichols: Oil Pollution Act of 1990(OPA): Liability of Responsible Parties. Congressional Research Service. June 2, 20103Dr. Ronen Perry: The Deepwater Horizon Oil Spill and the Limits of Civil Liability. Washington Law Review Association.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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