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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模拟案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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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模拟案卷.doc

    模拟案卷中共星塘镇纪律检查委员会初步核实呈报表线索来源群众电话举报(或公安部门移送)被反映人王乐山性别男年龄39民族汉单位职务星塘村党支部书记 反映的主要问题反映王乐山今年2月份与赵开山等三人一起赌博,被公安部门查获罚了款,没有被处理。承办科室意见建议初步核实。 孙乐乐 2011年3月16日 领导批示同意初步核实。 赵霜云 2011年3月17日附反映材料 1 份填表人: 孙乐乐 附:电话举报时 间:2011年3月15日 来显电话:0791-4587768举报人:匿名 举报内容: 星塘村支部书记王乐山今年2月份与赵平山等三人在县城一宾馆开房赌博被公安查处罚了款,希望镇里能认真处理。 接话人:赵三多关于反映星塘镇星塘村支部书记王乐山同志违纪问题的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根据群众举报,星塘乡纪委调查组于2011年3月17日至19日,对王乐山同志有关问题进行了初步核实,现将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如下:王乐山,男,197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山西星塘人。2004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自2008年12月至今担任星塘村支部书记职务。一、关于反映王乐山参与赌博的问题经查,2011年2月17日晚,王乐山同志在县城美乐域宾馆301房间,与同学赵平山等五人用牌九进行金钱输羸活动,当晚22时许被星塘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给予了治安行政处罚。公安机关认定,王乐山等人行为属于赌博行为。二、我们的意见王乐山同志身为星塘镇星塘村委会支部书记,参与了赌博活动,触犯了党纪。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建议对王乐山同志的违纪问题立案调查。 初核人员 :田云飞(镇纪委副书记) 孙乐乐(镇纪委委员、民政助理员) 2011年3月20日备注:初核人员应用手签名 关于对王乐山同志违纪问题的立案呈批报告镇纪委:根据领导的批示,3月17日至19日我们对群众反映的王乐山同志的违纪问题进行了初步核实,现将情况报告如下:王乐山,男,197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山西星塘人。2004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自2008年12月至今担任星塘村支部书记职务。经查,2011年2月17日晚,王乐山同志在县城美乐域宾馆301房间,与同学赵平山等五人用牌九进行金钱输羸活动,当晚22时许被星塘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给予了治安行政处罚。公安机关认定,王乐山等人行为属于赌博行为。王乐山的上述行为严重违犯了党的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建议对王乐山同志的违纪问题予以立案。 中共星塘镇纪委调查组田云飞(镇纪委副书记) 孙乐乐(镇纪委委员、民政助理员) 2011年3月21日备注:调查人员应用手签名 中共星塘镇纪律检查委员会立案决定书星纪立字20111号 中共星塘村委员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的规定,经2011年3月22日乡纪委研究,决定对王乐山同志的违纪问题予以立案。 中共星塘镇纪委(章) 2011年3月23日抄报: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关于王乐山同志违纪事实见面材料王乐山,男,197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山西星塘人。2004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自2008年12月至今担任星塘村支部书记职务。经查,王乐山同志的违纪事实如下:2011年2月17日晚8点左右,王乐山参加完高中同学聚会,同学赵平山邀王乐山等人去打牌(来钱的),王乐山同意了,便与赵平山等五位同学在县城美乐域宾馆开了间客房(房号301)。在宾馆301房间,王乐山等人用牌九进行金钱输羸活动(一百元的庄)。当晚22时许被星塘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没收了王乐山赌资1400元,罚款500元。公安机关认定,王乐山等人行为属于赌博行为。 中共星塘镇纪委调查组 2011年3月27日以上事实材料我看过,情况属实。 王乐山 2011年3月28日自 我 检 查内容(略)检查人:王乐山 2011年3月24日备注说明:1、自我检查应由本人亲笔书写,书写时要用水笔、钢笔;2、要求写清违纪行为的时间,地点、原因、情节、结果,本人应负的责任,同案人的情况,以及对违纪行为的认识、改正的决心等。关于王乐山同志违纪问题的调查报告2011年3月17日至19日,根据乡纪委领导的批示,对群众反映的王乐山同志的违纪问题进行了初核,同年3月22日乡纪委对王乐山立案调查。通过调查核实,王乐山同志的主要违纪事实已经查清。现报告如下:王乐山,男,197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山西星塘人。2004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自2008年12月至今担任星塘村支部书记职务。一、主要违纪事实经查,王乐山同志在任星塘村支部书记期间,有以下违纪事实:2011年2月17日晚8点左右,王乐山参加完高中同学聚会,同学赵平山邀王乐山等人去打牌(来钱的),王乐山同意了,便与赵平山等五位同学在县城美乐域宾馆开了间客房(房号301)。在宾馆301房间,王乐山等人用牌九进行金钱输羸活动(一百元的庄)。当晚22时许被星塘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没收了王乐山赌资1400元,罚款500元。公安机关认定,王乐山等人行为属于赌博行为。二、处理意见王乐山同志身为星塘村支部书记,参与赌博,其行为违犯了党的纪律。在组织调查期间,能主动承认错误。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给予王乐山同志党内警告处分。中共星塘镇纪委调查组:田云飞(镇纪委副书记) 孙乐乐(镇纪委委员、民政助理员) 2011年4月1日备注:调查报告一式两份,一份为电子签名,一份为手签名。 关于王乐山同志所犯错误的处分决定王乐山,男,197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山西星塘人。2004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自2008年12月至今担任星塘村支部书记职务。经组织调查,2011年2月17日晚8点左右,王乐山参加完高中同学聚会,同学赵平山邀王乐山等人去打牌(来钱的),王乐山同意了,便与赵平山等五位同学在县城美乐域宾馆开了间客房(房号301)。在宾馆301房间,王乐山等人用牌九进行金钱输羸活动(一百元的庄)。当晚22时许被星塘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没收了王乐山赌资1400元,罚款500元。公安机关认定,王乐山等人行为属于赌博行为。王乐山同志身为星塘村支部书记,参与赌博,其行为违犯了党的纪律。在组织调查期间,能主动承认错误。为严肃党纪,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2011年4月3日中共星塘镇星塘村支部大会决定,给予王乐山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中共星塘镇星塘村支部委员会 2011年4月3日同意组织决定 王乐山 2011年4月3日星塘镇星塘村支部大会记录时间:2011年4月3日下午地点:星塘村会议室出席:张XX、王XX、田XX(逐人写名字)列席:田云飞、孙乐乐(乡纪委)缺席:姜XX、国XX(逐人写名字)应到人数17人,实到14人,缺席3人主持:张XX(支部副书记)内容;讨论王乐山同志违纪处理一、主持人张XX讲话说明开会议题二、介绍王乐山同志违纪事实三、王乐山同志向大会作检讨和申辩四、与会党员发言五、主持人张XX宣布表决结果本支部共有党员17人,正式党员实到14人,其中:同意给予党内警告处分13人,同意不予处分1人。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决定给予王乐山同志党内警告处分。以上记录复印于星塘村支部会议记录。 复印人:汪XX、沈XX 2011年4月3日复印属实(星塘村支部章)2011年4月3日个 人 简 历王乐山,男,197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山西星塘人。2004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8年12月至今担任星塘村支部书记。 中共星塘村支部(章) 2011年3月18日中共星塘镇纪律检查委员会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案件名称王乐山赌博案被调查人王乐山单位、职务星塘村支部书记立案单位星塘镇纪委立案时间2011年3月22日承办人(单位)意 见建议移送审理田云飞、孙乐乐2011.4.6领导批示同意移送审理 赵霜云(手签名) 2011.4.7材料目录:初步核实呈报表(附举报信) 1份初步核实报告 1份立案呈批报告 1份立案决定书及底稿 各1份事实材料 1份检讨书 1份调查报告 2份支部处分决定 1份支部党员大会会议记录复印件 1份个人简历 1 份证据材料 20页移送单位:星塘镇纪委调查组接受单位:星塘镇纪委案件审理小组承办人:孙乐乐(手签名)接受人:潘建辉(手签名)2011.4.7*此表一式两份,移送单位和接受单位各存一份中共星塘镇纪律检查委员会谈话笔录 时 间 2011年4月8日 地 点 星塘镇纪委书记室 谈话人 赵霜云 记录人 潘建辉 谈话对象 王乐山 性别 男 年龄 39 政治面貌 中共党员 文化程度 高中 民族 汉 单位、职务 星塘村支部书记 电话 0835678889 审理谈话 赵:王乐山同志,今天找你谈话,这是组织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的一谈话。一是进一步与你核对违纪事实,了解有关情况;二是告知你有的权利,听取你的意见。 王:违纪事实材料我已看了,内容属实,我无异议,在见面材料上,我也已签了字。希望组织上能够不予处理,给我一次改正机会,我将会更加努力工作。 赵:对你的意见,我们将会认真考虑。 王:谢谢组织上的关心 赵: (疏导教育) 以上记录我看过,与我讲 的一致。 王乐山 2011年4月8日 阅 卷 笔 录参与赌博的问题:2011年2月17日晚8点左右,王乐山参加完高中同学聚会,同学赵平山邀王乐山等人去打牌(来钱的),王乐山同意了,便与赵平山等五位同学在县城美乐域宾馆开了间客房(房号301)。在宾馆301房间,王乐山等人用牌九进行金钱输羸活动(一百元的庄)。当晚22时许被星塘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没收了王乐山赌资1400元,罚款500元。公安机关认定,王乐山等人行为属于赌博行为。(一)主要证言:1、赵平山的谈话材料:(略)2、钱小平的谈话材料:(略)3、王见明的谈话材料:(略)4、张小泉的谈话材料:(略)(二)书证:1、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2、收缴物品清单;3、罚没收据、进帐单。阅卷人意见:根据上述证人证言和公安机关认定,王乐山等人行为属于赌博行为。王乐山同志的行为触犯了党的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62条之规定,予以党纪处分。 阅卷人:潘建辉 2011年4月9日关于王乐山同志违纪案的初审报告2011年3月22日,星塘镇纪委会议研究决定对王乐山同志违纪问题进行立案调查,经领导批示,2011年4月7日镇纪委调查组将王乐山同志一案移送镇纪委案件审理小组,我组即日对该案进行初审,现将初审情况报告如下:王乐山,男,197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山西星塘人。2004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自2008年12月至今担任星塘村支部书记职务。一、主要违纪事实2011年2月17日晚8点左右,王乐山参加完高中同学聚会,同学赵平山邀王乐山等人去打牌(来钱的),王乐山同意了,便与赵平山等五位同学在县城美乐域宾馆开了间客房(房号301)。在宾馆301房间,王乐山等人用牌九进行金钱输羸活动(一百元的庄)。当晚22时许被星塘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没收了王乐山赌资1400元,罚款500元。公安机关认定,王乐山等人行为属于赌博行为。以上事实的认定,我组与调查组认定意见基本一致。二、定性及处理意见调查组认为:王乐山同志身为星塘村支部书记,参与赌博,其行为违犯了党的纪律。在组织调查期间,能主动承认错误。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给予王乐山同志党内警告处分。经审理,我组认为,王乐山同志身为星塘村支部书记,参与赌博活动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党纪。在组织调查期间,王乐山同志认错态度较好。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审理小组讨论,建议:给予王乐山同志党内警告处分。以上意见,提交县纪委审理室进行协审。 星塘镇纪委案件审理小组 2011年4月11日中共星塘镇纪律检查委员会案件移送协审登记表案件名称王乐山赌博案被调查人王乐山单位、职务星塘村支部书记立案单位星塘镇纪委立案时间2011年3月22日承办人(单位)意 见建议移送县纪委协审 潘建辉2011.4.12乡(镇)分管领导批示同意移送县协审 赵霜云(手签名) 2011.4.12 县纪委分管领导批示 材料目录:初步核实呈报表(附举报信) 1份初步核实报告 1份立案呈批报告 1份立案决定书及底稿 各1份事实材料 1份检讨书 1份调查报告 2份支部处分决定 1份支部党员大会会议记录复印件 1份个人简历 1 份移送审理登记表 1 份审理谈话 1 份阅卷笔录 1份初审报告 1 份证据材料 20页移送单位:星塘镇纪委案件审理小组接受单位:县纪委审理室承办人:潘建辉(手签名)接受人: 国辉*此表一式两份,移送单位和接受单位各存一份关于王乐山同志违纪案的协审报告内容(略)县纪委案件审理室(章) 2011年4月14日关于王乐山同志违纪案的审理报告2011年3月22日,星塘镇纪委会议研究决定对王乐山同志违纪问题进行立案调查,经领导批示,2011年4月7日镇纪委调查组将王乐山同志一案移送镇纪委案件审理小组进行了初审,4月14日,我们根据县纪委审理室的协审报告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将审理情况告之如下:王乐山,男,197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山西星塘人。2004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自2008年12月至今担任星塘村支部书记职务。一、主要违纪事实经审理认定,星塘村支部书记王乐山同志犯有如下错误:2011年2月17日晚8点左右,王乐山参加完高中同学聚会,同学赵平山邀王乐山等人去打牌(来钱的),王乐山同意了,便与赵平山等五位同学在县城美乐域宾馆开了间客房(房号301)。在宾馆301房间,王乐山等人用牌九进行金钱输羸活动(一百元的庄)。当晚22时许被星塘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没收了王乐山赌资1400元,罚款500元。公安机关认定,王乐山等人行为属于赌博行为。以上事实的认定,我组与县纪委审理室认定意见基本一致。二、定性及处理意见审理室意见:王乐山同志身为共产党员,星塘村支部书记,参与赌博,其行为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在组织调查期间,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为严肃党纪,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给予王乐山同志党内警告处分。审理小组意见:王乐山同志身为星塘村支部书记,参与赌博活动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组织调查期间,王乐山同志认错态度较好。为严肃党纪,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建议:给予王乐山同志党内警告处分。以上意见,提请乡纪委会议审定。 星塘镇纪委案件审理小组 2011年4月15日中共星塘镇纪律检查委员会文件星纪字20116号关于给予王乐山同志党内警告处分的请示镇党委:王乐山,男,197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山西星塘人。2004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自2008年12月至今担任星塘村支部书记职务。经审查,王乐山同志有如下违纪行为:2011年2月17日晚8点左右,王乐山参加完高中同学聚会,同学赵平山邀王乐山等人去打牌(来钱的),王乐山同意了,便与赵平山等五位同学在县城美乐域宾馆开了间客房(房号301)。在宾馆301房间,王乐山等人用牌九进行金钱输羸活动(一百元的庄)。当晚22时许被星塘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没收了王乐山赌资1400元,罚款500元。公安机关认定,王乐山等人行为属于赌博行为。王乐山同志身为共产党员,星塘村支部书记,参与赌博,其行为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在组织调查期间,王乐山同志认错态度较好。为严肃党纪,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2011年4月19日中共星塘镇纪委会议研究,建议:给予王乐山同志党内警告处分。妥否,请批示。 中共星塘镇纪委(章) 2011年4月19日 中共星塘镇纪委 2011年4月19日印发 中 共 星 塘 镇 委 员 会 文 件星发201114号关于给予王乐山同志党内警告处分的批复镇纪委: 报来关于给予王乐山同志党内警告处分的请示(星纪字20116号)已收悉。经2011年4月21日镇党委会议研究,同意给予王乐山同志党内警告处分。特此批复 中共星塘镇委员会(章) 2011年4月22日 中共星塘镇党政办公室 2011年4月22日印发 中共星塘镇纪律检查委员会文件星纪字20117号关于给予王乐山同志党内警告处分的决定王乐山,男,197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山西星塘人。2004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自2008年12月至今担任星塘村支部书记职务。经审查,王乐山同志有如下违纪行为:2011年2月17日晚8点左右,王乐山参加完高中同学聚会,同学赵平山邀王乐山等人去打牌(来钱的),王乐山同意了,便与赵平山等五位同学在县城美乐域宾馆开了间客房(房号301)。在宾馆301房间,王乐山等人用牌九进行金钱输羸活动(一百元的庄)。当晚22时许被星塘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没收了王乐山赌资1400元,罚款500元。公安机关认定,王乐山等人行为属于赌博行为。王乐山同志身为共产党员,星塘村支部书记,参与赌博,其行为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在组织调查期间,王乐山同志认错态度较好。为严肃党纪,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2011年4月19日中共星塘镇纪委会议研究,并报中共星塘镇委员会2011年4月21日会议批准,给予王乐山同志党内警告处分。本决定自2011年4月21日起生效。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向本委或上级党组织提出申诉。 中共星塘镇纪委(章) 2011年4月23日 主送:中共星塘村党支部、王乐山抄报:县纪委、县委组织部 中共星塘镇纪委 2011年4月23日印发 中共星塘镇纪律检查委员会文件星纪字20118号关于给予王乐山同志党内警告处分的通知中共星塘村党支部:经镇纪委会议研究,并报镇党委批准,给予王乐山同志党内警告处分。现将关于给予王乐山同志党内警告处分的决定发给你们,请宣布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回告镇纪委。特此通知。 中共星塘镇纪委(章) 2011年4月24日 中共星塘镇纪委 2011年4月23日印发 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违纪人姓名王乐山出生年月1972.9性别男原工作单位职务现工作单位职务星塘村支部书记受何种处理(包括党、政纪处分、降工资、经济退赔等)党内警告处分处理文书送达本人时间2011年4月30日送达 王乐山(按手印) 宣布处理决定的时间、范围2011年4月30日在村支部大会上宣布给予降工资处理的执行情况经济退赔执行情况其他执行情况报告单位已执行 中共星塘村支部(章) 2011年4月30日 年 月 日 填表人:张XX备注:以上用水笔、钢笔填写另附说明:用纪委、党委文件头的,都需用发文稿纸,要有领导和经办人员、审核人员的签名及附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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