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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权力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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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权力清单.doc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权力清单(共245项)序号事项名称类 别实施主体实施依据备 注1企业核准登记(含企业集团核准和企业名称预核准登记)行政许可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8条修订)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八条、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 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区的市 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 的登记:(一)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前款规定的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 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负责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第二条、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 (二)集体所有制企业; (三)联营企业; (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五)私营企业; (六)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其他企业。第五条、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的全国性公司、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全国性公司的子(分)公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其他企业,由所在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第九条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合伙企业登记。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登记管辖可以作出特别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合伙企业登记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条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 、第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1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第十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条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第三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申请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经营场所证明;(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2广告经营和广告登记许可行政许可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43项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第56项、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总局令第25号)第四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39项3食品流通许可行政许可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1款4权限内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行政许可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 、第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1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48号)第四条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务院令648号)第三条5对销售未经核准注册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县工商行政管理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6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将不得作为商标的标志使用为未注册商标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 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7对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标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第十四条第五款: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8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 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第六十一条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9对未在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县工商行政管理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1号)第七十一条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10对商标代理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商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二)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三)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 商标代理机构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并可以决定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予以公告。 商标代理机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害委托人合法利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商标代理行业组织按照章程规定予以惩戒。第十九条第三款 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第十九条第四款 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11对商标代理人违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代理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0号)第十四条 商标代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为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一)私自接受委托,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财物的;(二)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诱导他人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四)有其他违法行为的。12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亚运会标志权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县工商行政管理局1.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45号)第十条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第十一条 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2.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22号)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行为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世界博览会标志的工具,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3.亚洲运动会标志保护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8号)第十四条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侵犯亚运会标志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对违反特殊标志管理条例,侵犯亚运会标志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13对违反特殊标志管理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2号)第十五条 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使用人停止使用该特殊标志,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登记:(一)擅自改变特殊标志文字、图形的;(二)许可他人使用特殊标志,未签订使用合同, 或者使用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的;(三)超出核准登记的商品或 者服务范围使用的。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使用与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二)未经特殊标志所有 人许可,擅自制造、销售其特殊标志或者将其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的;(三)有给特殊标志所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其他行为的。14对擅自设立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5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申请注册、使用与管理、变更、许可使用和转让中违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号)第二十一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二条违反实施条例第六条、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四条 集体商标注册人的成员发生变化的,注册人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变更注册事项,由商标局公告。第十五条 证明商标注册人准许他人使用其商标的,注册人应当在一年内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第十六条 申请转让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受让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并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发生移转的,权利继受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并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第十七条 集体商标注册人的集体成员,在履行该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集体商标。集体商标不得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第十八条 凡符合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在履行该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该证明商标,注册人不得拒绝办理手续。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中的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是指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中的地名。第二十条 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该证明商标。16对虚假广告及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县工商行政管理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17对包含法律禁止情形的广告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条 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 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二)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四)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六)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七)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八)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九条 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8对表述不清楚明白、不真实准确等引人误解的广告行为、以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和服务的广告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条 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发布者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九条 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 限、允许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 当清楚、明白。 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就当标明赠送的品 种和数量。第十条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 确,并表明出处。 第十一条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广 告。第十二条 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19对大众传播媒体以新闻报道、调查采访形式发布广告的以及新闻记者借采访名义招揽广告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县工商行政管理局1.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大众传播媒体以新闻报道、调查采访形式发布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大众传播媒体不得以新闻报道、调查采访形式发布广告。2.广告管理条例(国务院1987年公布)第九条 新闻单位刊播广告,应当有明确的标志。新闻单位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刊播广告,收取费用;新闻记者不得借采访名义招揽广告;3.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1号)第二十二条新闻单位违反条例第九条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下罚款。20对未依法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改正或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第十四条 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 (一)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三) 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 (四)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 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 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 国家规定的应当在医生指导下使用的治疗药品广告中,必须注明“按 医生处方购买和使用”。 第十六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不得作 广告。第十七条 农药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一)使用无毒、无害等表明安全性的绝对化断言的;(二)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三)含有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第十九条 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 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第三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 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设计、制作、发布广告。21对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发布广告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设计、制作、发布广告。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改正或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22对利用公共媒体发布烟草广告、或在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或者在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 禁止在各类等侯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 设置烟草广告。 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23对允许发布的烟草广告中的违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9号)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条 在国家禁止范围以外的媒介或者场所发布烟草广告,必须经省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或者其授权的省辖市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批准。烟草经营者或者其被委托人直接向商业、服务业的销售点和居民住所发送广告品,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批准。第六条 烟草广告中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吸烟形象;(二)未成年人形象;(三)鼓励、怂恿吸烟的;(四)表示吸烟有利人体健康、解除疲劳、缓解精神紧张的;(五)其他违反国家广告管理规定的。 第十条 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的忠告语。忠告语必须清晰、 易于辨认,所占面积不得少于全部广告面积的10。24对应经审查而未经审查发布广告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 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 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 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 部门(以下简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25对广告主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县工商行政管理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四条 广告主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5号)第十九条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户外广告登记证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证26对申请刊播、设置、张贴、发布广告,未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或提交不完整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1.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8号)第二十四条 广告客户违反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伪造、涂改、盗用或者非法复制广告证明的,予以通报批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广告经营者违反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为广告客户出具非法或虚假证明的,予以通报批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并负连带责任; 2.广告管理条例(国务院1987年公布)第十一条申请刊播、设置、张贴下列广告,应当提交有关证明:(一)标明质量标准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省辖市以上标准化管理部门或者经计量认证合格的质量检验机构的证明;(二)标明获奖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本届、本年度或者数届、数年度连续获奖的证书,并在广告中注明获奖级别和颁奖部门;(三)标明优质产品称号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政府颁发的优质产品证书,并在广告中标明授予优质产品称号的时间和部门;(四)标明专利权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专利证书;(五)标明注册商标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商标注册证;(六)实施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广告,应当提交生产许可证;(七)文化、教育、卫生广告,应当提交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八)其他各类广告,需要提交证明的,应当提交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的证明。27对广告客户申请刊播、设置、张贴的广告,其内容未在广告客户的经营范围或者国家许可的范围内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县工商行政管理局1.广告管理条例(国务院1987年公布)第七条 广告客户申请刊播、设置、张贴的广告,其内容应当在广告客户的经营范围或者国家许可的范围内; 2.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8号)第二十条 广告客户违反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28对未查验证明、审查广告内容而承办或代理广告业务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管理条例(国务院1987年公布)第十二条 广告经营者承办或者代理广告业务,应当查验证明,审查广告内容。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广告,不得刊播、设置、张贴; 第二十五条 广告经营者违反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下罚款;由此造成虚假广告的,必须负责发布更正广告,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损害的,负连带赔偿责任。29对在禁止的场所设置、张贴广告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县工商行政管理局1.广告管理条例(国务院1987年公布)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张贴,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工商行政管理、城建、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制订规划,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监督实施。在政府机关和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筑控制地带以及当地人民政府禁止设置、张贴广告的区域,不得设置、张贴广告; 2.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8号)第二十六条 违反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非法设置、张贴广告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并限期拆除;30对未将广告收费标准向有关机关备案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县工商行政管理局1.广告管理条例(国务院1987年公布)第十四条 广告收费标准,由广告经营者制订,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物价管理机关备案; 2.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8号)第二十七条 违反条例第十四条,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罚款。31对化妆品广告出现法律禁止内容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2号)第十三条广告客户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五)、(六)项规定的,依据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第七条 广告客户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应当在广告中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 第八条 化妆品广告禁止出现下列内容:(五)使用最新创造、最新发明、纯天然制品、无副作用等绝对化语言的;(六)有涉及化妆品性能或者功能、销量等方面的数据的;32对未办理或者未重新办理户外广告登记而擅自发布户外广告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5号)第十八条 违反第五条、第十一条规定,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限期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登记手续的,责令停止发布;第五条 发布下列广告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户外广告登记,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一)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发布的,以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为载体的广告;(二)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表面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三)在地下铁道设施,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地下通道,以及车站、码头、机场候机楼内外设置的广告:(四)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登记的其他形式的户外广告。第十一条 需要改变户外广告发布单位、户外广告发布地点及具体位置的,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缴回户外广告登记证,并按照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重新申请户外广告登记。33对未按规定报送广告经营资格统计、检查材料的处罚行政处罚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8号)第十四条 广告经营单位在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广告经营资格检查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未报送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材料的,限期补报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材料,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第十九条 广告经营单位不按规定报送广告经营单位基本情况统计表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补报;逾期仍未补报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34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或者在检查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处罚行政处罚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8号)第十五条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对在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截止日期前未参加检查的广告经营单位实行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正当理由仍未到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接受检查的,其广告经营许可证作废;第十六条 广告经营单位在广告经营资格检查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35对广告经营基本管理制度尚未建立和执行的处罚行政处罚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8号)第十七条 广告经营基本管理制度尚未建立和执行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36对语言文字不规范、不标准,表述不清晰、不准确、不完整以及容易引起误导的广告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4号)第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其他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能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第三条 广告使用的语言文字,用语应当清晰、准确,用字应当规范、标准。第五条 广告用语用字应当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根据国家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使用方言播音的节目,其广告中可以使 用方言;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播音的节目,其广告应当使用少数民 族语言文字。在民族自治地方,广告用语用字参照民族自治地方语言文字单行条例执行 。第六条 广告中不得单独使用汉语拼音。广告中如需使用汉语拼音时,应当正 确、规范,并与规范汉字同时使用。 第七条 广告中数字、标点符号的用法和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有 关规定。 第八条 广告中不得单独使用外国语言文字。广告中如因特殊需要配合使用外国语言文字时,应当采用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为主、外国语言文字为辅的形式,不得在同一广告语句中夹杂使用外国语言文字。 广告中的外国语言文字所表达的意思,与中文意思不一致的,以中文意思为准。第九条 在下列情况下,广告中使用的外国语言文字不适用第八条规定:(一)商品、服务通用名称,已注册的商标,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国际通用 标志、专业技术标准等;(二)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外国语言文字为主的媒介中的广告所使用的外 国语言文字。第十条 广告用语用字,不得出现下列情形:(一)使用错别字;(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使用繁体字;(三)使用国家已废止的异体字和简化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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