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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革命合法性到宪政合法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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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革命合法性到宪政合法性.doc

    从革命合法性到宪政合法性文章来源 毕业论文网 简单地说,合法性指的是谁统治谁的问题。统治的正当性建立在被统治者自愿接受的基础之上。在古代社会民智未开之时,合法性往往是以“天赋”或者“神赋”的形式表现出来。所谓“天命玄鸟,降而生商”、“君权神授”、“天子”等等都是天赋或者神赋合法性的说法。然而,此种合法性实际上是建立在强人合法性的基础上,故此才有“强权即公理”的说法。强人合法性的另一种表现形式就是马克斯?韦伯所说的依靠个人魅力的卡里斯马式的统治。这种合法性有可能产生开明统治者,也有可能导致邪恶的政权。近几年中东诸国专制者的倒台为卡里斯马式的统治划上了句号。自从产生了语言、文化、道德、宗教等等之后,合法性有时借助于道德,有时借助于传统。所谓“法统”、“正统”、“问鼎中原”等等说法,皆为表征传统合法性的词语。“礼崩乐坏”、“克己复礼”是道德的合法性体现在“德治”上,而传统的合法性则大多表现为宗教统治的合法性。这些都是传统社会中合法性的形式。也许,集上述各种合法性于一身的统治才是理想的。不过,进入现代以后,天赋合法性、道德合法性、传统合法性这几种合法性都被看作是非理性的合法性,而被新兴的法律合法性所代替。法律的合法性的核心是宪政的合法性。所有进步的和民主的社会,无一不采取了宪政的合法性。宪政合法性指的是用宪法规定和规范统治者的权力并限制其行为。换句话说,政府的权力来源于宪法,政府的行为必须符合宪法规定并且反映人民的意愿。在一些后发达和欠发展的国家和地区,历史的进程发生过戏剧性的变化。历史不是顺着线性的、进步的路径从低级阶段走向高级阶段的;而是以剧烈的形式否定历史传统,从而进入全新的历史时期,即革命由革命而产生了所谓的革命合法性。革命合法性本身具有一种反叛的内涵,也是一种非理性的合法性。革命合法性在中国历史上经常表现为“起义的合法性”。它是中国几千年封建王朝更迭的内在逻辑。它所建立的基础是“胜者王侯败者贼”,“打天下者坐天下”。它之所以存在,是因为它用暴力手段推翻了旧的、腐朽的政权,并许诺代之以一种新的、美好的、指向未来的政权。这种合法性只能是暂时的,而不可能长久,因为革命的热情是不可能持久的。如果某一国家的人民持久地处在革命热情之中,这个国家的人民面前就只有一条路-发疯。按照近现代各国革命的规律,革命派在夺取了政权之后,要使自己的统治合法化,必须走宪政合法性的道路。美国的独立宣言及在费城召开的制宪会议解决的就是合法性的问题;法国革命、俄国革命及其他欧洲国家的革命胜利之后,革命者们首先做的事情也是制定宪法,尝试着建立宪政,使自己的统治合法化。中国近百年来的宪政发展史,更加表明宪政合法性对于新政府的重要性。辛亥革命之后,孙中山和他的同志们制定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使辛亥革命的成果合法化。袁世凯做了窃国大盗之后,也制定了所谓的中华民国约法。在北伐战争中和军阀混战之后出现的强人也不断地为了自己统治的合法性而制定宪法,比如曹锟和蒋介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在1949年到1953年之间,曾把共同纲领作为对新中国政权的合法化的宪法文件。1954年制定的宪法,是对中国革命成果的进一步合法化的肯定。即使是视法律如粪土的四人帮,在文化大革命后期也想要用宪法来使其统治合法化,于是便有了1975年的“短命宪法”。从革命的合法性走向宪政的合法性是从传统政治走向现代政治的不二法门。近年来从后殖民时代重新获得主权的国家和从一些既有国家中新独立的国家都纷纷走上宪政之路。众所周知,中国虽然制定了宪法,但是到现在还没有真正彻底地落实。这表明从革命合法性走向宪政合法性的道路还很漫长。改革开放以来,无论是对西方政治法律思想的引进,还是中国社会发展的实际要求,都把落实宪法,推行宪政提到了日程上。民众,尤其是知识界,关于实行宪政的呼声越来越高。时至今日,从革命合法性走向宪政合法性已然是不可阻挡的趋势。之所以如此,如前所述,主要原因是革命合法性是非理性的、暂时的、不可能是永久的。它的合法性随着第一代、第二代革命者的辞世以及革命热情的减弱而不断减弱。对革命的消极后果的反思,以及无法兑现的许诺和希望更使民众对一种制度的合法性不断产生怀疑。而当人们逐渐看清楚革命并没有成功地扬弃旧制度、旧习惯和旧传统,反而使它们在新的形势下脱胎换骨,成为新的压迫和剥削的工具时,民众便开始对执政者的合法性产生新的诉求。当然,对于一个贫穷落后的国家而言,统治的合法性也可以建立在经济及其发展的合法性上,也就是利益的合法性。然而,这种合法性的基础非常薄弱。当经济发展时,它的强度就大;而当经济停滞时,它的强度就小。在一定情况下,现有的经济发展足以为政府统治提供合法性。然而,一旦经济发展出现问题,合法性也就随之出现危机。故此,经济合法性也是不可能持久的。这是政府不得不考虑的重大问题。更为重要的是,从革命合法性向宪政合法性转变是有时间性的。如果不及时形成这种转变,有可能会导致不堪设想的结局。东欧各国的经验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前苏联及其卫星国都制定了宪法但没有实行宪政,结果是不仅没有保住革命的成果,而且没有保住革命者自己。这个教训是很深刻的。在革命合法性的框架内,维稳似乎是一种自保的手段,但这种手段不是积极的。在宪政合法性的框架内,只有社会治安的问题,而没有社会稳定的问题,因为各种反对的声音和诉求都能在该框架中得到承认和解决,故而没有人有理由为其利益的诉求采取极端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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