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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宪法学复习题及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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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宪法学复习题及答案.doc

    中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课程考试(专科)复习题及参考答案宪法学一、名词解释:1、人身自由 2、民族区域自治3、选举制度 4、基本权利5、人民民主专政6、公民 7、平等权 8、国家机构 9、国家元首10、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二、简答题:1、国籍的取得方式有哪些?2、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和一般的权利义务相比有哪些特点?3、简述平等权的特点和内容。4、我国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的主要表现是什么?5、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是什么?6、村民委员会的设置范围有几种情况?7、为什么说宪法是根本法?8、宪法解释的原则与功能是什么?9、宪法修改的必要性和限制有哪些?10、为什么说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11、我国选举制度有哪些基本原则?12、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有何特点?三、论述题:1、为什么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2、为什么我国要实行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3、论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4、如何认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三者之间的关系? 参考答案一、名词解释(20分,每题2分)(评分标准:要点答对即可给15分以上。漏答相关要点扣分一般以0.5分起算)1、人身自由,又称身体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的自由。人身自由是公民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的基础,是以人身保障为核心的权利体系。就其主体而言,本国公民和外国人都可以成为人身自由的享受主体,其权利的价值体系具有普遍性。当为维护社会秩序与公共利益所必要时可以限制人身自由,但必须遵循宪法和法律所确定的合理界限,即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必须在合理的范围内,以最合理的手段进行限制。保障人身自由是国家权力为公民权利的实现而提供的安全保障,反映了国家权力的普遍性。就人身自由的实体价值而言,它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一切国家机关、政党与公务员都有义务尊重公民的人身自由,负有保障人身自由的义务。从这种意义上来说,人身自由是防止国家权力的侵犯并取得赔偿的个人消极的、防御的公权。2、民族区域自治 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民族自治地方,井设立民族自治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自治权的制度。3、选举制度是一国统治阶级通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代议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各项制度的总称。4、基本权利是由宪法律规范所确定的一种综合性的权利体系,所谓基本权利是指宪法赋予的、表明权利主体在权利体系中重要地位的权利。在权利体系中表明主体根本的政治、经济与社会地位的权利通常被纳入基本权利的范畴,体现权利的根本性、基础性与决定性。5、人民民主专政是人民民主和人民对极少数敌对分子专政的有机统一,是新型的民主和新型的专政的结合。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两个方面。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是实现对敌人专政的前提和基础,而对敌人实行专政又是人民民主的有力保障。我国国家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6、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通常是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7、平等权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与原则。8、国家机构是指国家为执行国家职能,按照行使职权的性质和范围的不同设置的各种国家机关之间既分工又合作,形成的一个有机整体。9、国家元首是国家机构的组成部分,是国家对外对内的最高代表。10、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指的是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以城乡居民(村民)一定的居住地为纽带和范围设立、并由居民(村民)选举产生的成员组成的,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社会组织。二、简答题(48分,每题4分)(评分标准:根据参考答案中的要点数确定每题中的分值,如第一题有二个要点,全部答上给满分,少答或答错一个扣2分)1、国籍的取得方式有哪些?答:国籍的取得有两种基本方式:一为因出身而取得,叫做原始国籍,一为因加入而取得,叫做取得国籍。世界大多数人都为原始国籍。2、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和一般的权利义务相比有哪些特点?答:与公民的一般权利义务相比,公民的基本权利具有如下特点:(1)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是由宪法所确认的,其内容和范围都来自宪法的规定。(2)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公民最主要的,也是必不可少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是其他普通法律规定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依据和基础。(3)宪法所确定的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反映了国家机关和公民的关系,而公民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则调整公民同某些具体的社会组织及公民相互之间的关系。3、简述平等权的特点和内容。答:所谓平等权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与原则。在这个意义上,平等权具备如下特点:第一,平等权主体是公民,它表明公民地位的平等;第二,从公民与国家关系看,公民有权要求国家平等的保护,不因公民性别、年龄、职业、出身等原因给予差别对待;国家有义务无差别地保护每一个公民的平等地位。第三,平等权意味着公民平等地行使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第四,平等权意味着它是实现基本权利的方法或手段。4、我国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的主要表现是什么?答:我国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主要表现为:(1)全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2)国家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3)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5、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是什么?答:国家机构的组织与活动原则是指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国家机关在其组织和活动的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准则。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1)民主集中制原则;(2)责任制原则;(3)精简和效率原则;(4)密切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的原则;(5)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6、村民委员会的设置范围有几种情况?答:村民委员会的设置范围有三种情况:(1)村民委员会一般设在自然村;(2)自然村较小、人口不多的,可以由几个自然村联合设立村民委员会;(3)范围较大、人口较多的自然村,可以设立几个村民委员会。7、为什么说宪法是根本法?答:宪法不同于普通法律,它是国家的根本法,源于三个方面的原因:(1)宪法的内容与普通法律不同。宪法集中、全面地规定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根本原则和重大问题,而普通法律只规定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某一方面的问题。(2)宪法的效力与普通法律不同。宪法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普通法律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而制定,不得与宪法相抵触。(3)宪法的制定与修改程序与普通法律不同。宪法通常由特定的制宪机关按照特定的程序制定,普通法律则通常由普通的立法机关按照一般程序制定。宪法的修改程序也比普通法律的修改程序严格的多。8、宪法解释的原则与功能是什么?答: 宪法解释是指一定主体对宪法内容、含义及其界限所做的一种说明。在我国,宪法解释的基本原则主要有:(1)解释宪法应符合制宪目的与精神;(2)解释宪法必须遵循依法解释原则;(3)解释宪法要反映社会发展需求。宪法解释的基本功能主要表现三个方面:(1)阐释宪法的基本精神;(2)补充功能;(3)统一功能。9、宪法修改的必要性和限制有哪些?答:宪法修改是指宪法正式施行后,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与变化,出现宪法与社会生活冲突时,由有权机关依据特定的程序对宪法予以补充、调整的活动。宪法修改主要有两个方面原因:(1)在主观上,由于制宪者认识能力的限制,对宪法内容的设计与原则的确定方面存在一定局限性,造成宪法规定内容的不确定性,影响宪法权威的维护。(2)在客观上,宪法是在调整社会生活中得到发展和完善的,社会的变化不断给宪法规范提出新的问题,要求宪法适应社会生活的变化。 宪法修改权的运用并不是绝对的,受到一定条件的限制。宪法修改权的受限制性主要取决于修宪权的性质和具体功能,其限制性具体表现为程序、内容和时间。在程序上,由于宪法是国家根本法,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因此各国对修宪程序都作了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的规定。修改内容的限制主要是指有些国家在宪法中明确规定某些内容不得成为修改的对象。如规定宪法基本原则不得修改。共和政体不得修改,修改宪法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等。修改时间上的限制主要指为了防止频繁地修改宪法,维护宪法的稳定性,规定宪法颁布后必须经过一定时期才能对宪法进行修改。也有一些国家宪法规定,每隔若干年后必须修改一次宪法。10、为什么说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人民民主专政是无产阶级专政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其实质是一致的。它们之间的这种一致性,主要是由以下几个方面决定的:(1)二者的领导力量一致;(2)二者的阶级基础一致;(3)二者的专政职能一致;(4)二者的历史使命一致。11、我国选举制度有哪些基本原则?答:(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3)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原则;(4)无记名投票原则;(5)选民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原则;(6)选举权的保障原则;12、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有何特点?答: 港、澳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所采用的行政长官制,是一种创造性的政治体制模式。行政长官制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行政与立法互相制衡; 第二,行政与立法互相配合;第三,行政主导;第四,司法独立。三、论述题(32分,每题8分)(评分标准:参考答案要点能在答案中体现即可给5分以上,如果没有按照参考答案答或者有些部分不符合参考答案标准,但论述观点鲜明、逻辑通顺、文字流畅,也可给5分左右;能将参考答案要点基本答全,且能进行一定程度的文字展开,可给7分左右)1、为什么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答: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地位,是由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所决定的: 第一.这一制度最能体现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 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决定了在我国必须以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作为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基本依靠力量;决定了在我国必须建立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决定了在我国必须实行民族平等、民族团结的民族政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最能体现各阶级、阶层和各民族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便于实现最广泛的民主,便于吸收广大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充分发挥最大多数人的智慧和创造力的一种制度。其具体表现为:(1)由普选产生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构成上既体现了工人阶级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基础,保证了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的优势地位,又体现了代表来源的广泛性,吸收了社会其他阶层的代表、民主党派的代表、无党派爱国人士的代表、少数民族的代表和华侨的代表等,保证了劳动者与爱国者的巩固联盟,保证了实现民族平等。(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组织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时候,通过民主的法定程序,使德才兼备,有一定代表性,能够为人民服务的干部进入领导岗位,从而保证其他国家机关能够比较完善地实现人民民主专政职能。(3)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我国一切国家机关的活动都必须以符合人民的利益为根本准则,以表达人民意志的法律和政策为依据,向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充分反映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 第二.这一制度最能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要求。 社会主义民主是不同于资本主义民主的一种新型民主,是对绝大多数人实行民主。在我国,实行民主政治的核心内容就是要在国家生产和社会生活中使人民当家作主、使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变为现实的制度。在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各种制度和形式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一种最根本的制度,它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为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实现创造了现实的基础和条件。这主要表现在:(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充分反映广大人民的意志创造了基础和条件。通过人民代表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活动、把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充分收集并反映上来,使之系统化为国家法律或政策、成为人人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这是反映人民意志的最重要形式之一。(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充分贯彻人民意志创造了基础和条件。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不仅要反映人民的意志,制定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还要组织其他国家机关和监督其他国家机关认真贯彻反映人民意志的各种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等国家机关履行各自的职能、行使各自的职权,要依法进行,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法律的充分贯彻,也就意味着人民意志的贯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国家权力的运行方式,是充分贯彻人民意志的有效方式。(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为人民直接参与国家管理的民主形式的发展创造了基础和条件。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直接参与国家管理的民主形式得到了不断的发展。 人民不仅可以选举、监督、罢免人民代表,以保证充分反映自己的意志,还有权对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对其违法失职行为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必须向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直接参与国家管理的形式,突出地体现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反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最好途径和方式。 第三.这一制度最能体现我国政治生活的全貌。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与国家政治生活息息相关,其本身的组织和运行就是国家政治生活的最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在国家政治制度中,它是最能体现国家政治生活的制度。它的这种地位,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得到说明:(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由人民革命直接创造出来的,是人民革命政权建设经验的总结,它的产生不以其他任何制度为依据,也不依靠既有的任何法律规定,而是人民革命政治斗争的直接产物。(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政治制度产生的源泉,它一经确立,即成为国家其他政治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无论是国家的军事制度、财政制度还是立法制度、行政制度、审判制度和检察制度,无一不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产物。(3)无论是国家的军事制度、财政制度,外交制度还是立法制度、审判制度、行政制度和检察制度,都是体现我国政治生活某一方面的政治制度。只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才是把我国的一切国家政权机关的组织与活动都包括在内,涵盖我国政治生活各个主要方面的政治制度。2、为什么我国要实行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答:我国宪法在序言中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在第4条中又明确规定,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由此可见,我国实行的是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我国采用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理由在于: 第一,历史原因。在中国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尽管未能完全消除政权割据状态,从秦汉到明清,几经分合,但是、国家的统一始终是历史发展的主流,"大一统"思想是中国历史上各民族关系发展的共同思想基础。正是由于这一思想的影响,才出现了各民族共同缔造的一个统一的国家。各民族人民在统一的国家内共同生活,共同发展,创造了伟大祖国的光辉历史和灿烂文明。历史证明,中华民族具有强大的向心力和凝聚力。长期的历史传统决定了我国建立单一制的多民族国家,不仅是可能的,而且也是必要的。 第二,民族原因。我国有56个民族,各民族统称中华民族。其中,汉族人口占绝大多数,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口数还不到全国总人口数的十分之一,而且,各少数民族分布的地区很广,占全国土地面积的60左右。这种人口少而分布地区广的状况,必然产生一种大分散、小集中、大杂居、小聚居的局面。交叉居住的各民族互相影响、互相融合,建立了团结互助的关系。这样的人口结构。这样的居住状况是不可能建立各自单一的民族共和国的,而适宜于建立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第三,社会稳定的需要。从各民族国家的发展历史来看,社会要发展,稳定是第一位的。对于多民族的中国来说,国家的统一,国内各民族的团结,是中国社会稳定的首要标志。新中国建立后,我国各族人民开始走上社会主义道路,走上发展经济、共同繁荣的道路,这就需要社会稳定、边疆稳定。而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有利于维护各民族的团结。促进整个社会的稳定。 第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各民族地区之间互助合作,互通有无,共同发展。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使人尽其力,物尽其用,共同建设伟大的社会主义祖国。3、论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包括的主要是指:所有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和平等地履行义务;任何公民都受法律约束,不允许有超越法律规定的任何特权;所有公民在司法上一律平等,即实施法律、执行法律和适用法律上平等; 同时,我们注意到法律面前平等是指法律赋予公民权利能力上的平等,同等条件下公民具有获得相同权利的资格,并不表示行为能力上的平等。可见,法律面前平等只是法律范围内的平等,并不是事实上的平等。 我国宪法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问题上曾经有过曲折的过程。1954年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从宪法上确立了平等原则,并赋予公民以基本权利。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因受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取消了平等权的规定。1982年宪法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重新确定了平等原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为公民享有平等权提供了宪法基础。这说明我国历史上曾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基本原则有过怀疑,在该原则的贯彻实施上曾有过错误的实践。 今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已经成为我国宪法的基本规定,且在宪法所规定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精神下发挥关键性的作用,因为任何一个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之一即为所有人均在法律下一体平等。4、如何认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三者之间的关系? 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性质有所不同,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两者组成我国的司法机关,行使国家的司法权;公安机关是执行治安管理任务的国家行政机关,其行使的职权属于国家行政权的一部分。三机关的性质虽然不同,但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却有着紧密的联系,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宪法对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关系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根据这一原则,三机关的关系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和互相制约的关系,其具体体现是: 1三机关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在办理刑事案件时,除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侦查的案件外,其余的案件均由公安机关负责侦查、预审;人民检察院负责批捕、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人民法院负责审判。 2在分工的基础上,三机关互相配合。三机关的任务都是为了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因此,必须在工作中互相配合,如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请求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及时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出公诉的案件应当及时进行审理和判决。只有三机关互相配合,刑事诉讼才能顺利进行。3在分工配合的基础上,三机关互相制约。虽然三机关的任务具有一致性,但三机关对具体案件的处理,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可能意见不一致。为避免彼此可能存在的片面性和局限性,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三机关必须相互制约。如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案件经审查后有权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但公安机关如认为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错误,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如认为证据不足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自行侦查。如认为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但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时,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起诉的案件如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有违法情况的,可以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或者通知人民检察院纠正;对于不需要判刑的,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如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四、材料分析题:奚弘诉人民日报社案 奚弘,女,新疆喀什建设管理局工会干部。 1986 年 10 月她向局、市及地区工会反映喀什市建筑行业不正之风,以及市建公司职工,连续四年的先进工作者黄世超被公司无故除名等事。地市区工会支持调查,力主捍卫职工合法权益,喀什市委则坚持反对,从而使矛盾激化。黄世超因拿不到工资,无以养家,拟采取过激行为讨说法。奚弘找一建公司、市委反复做工作,请他们收回成命,但无效。 1987 年 11 月 17 日 ,奚弘找到自治区党委书记宋汉良反映上述问题,以及喀什市委的官僚主义、不正之风等情况。之后,黄世超的问题才得以解决。此外,奚弘还向上级反映过喀什市一建公司管理混乱、决策失误、企业严重亏损,喀什市设计室财务混乱等情况。 1988 年 4 月 20 日 ,人民日报社驻疆记者曾坤、新疆电台记者史林杰到喀什市采访奚弘,因奚弘知道曾坤曾对外宣称奚弘是喀什的“地震台”、“不安定因素”、“你们怕我不怕”!故对曾的采访态度生硬,加之奚、曾之间对不少问题的看法根本对立,从而使这场采访不欢而散。 1988 年 7 月 20 日 ,人民日报第四版社会一角刊出曾坤、史林杰的署名文章:新疆喀什建管局领导软弱奚弘怠工乱告状成特殊公民。 此文一出,各界哗然,全国许多报刊也纷纷转载,世人皆知新疆喀什出了个“告状专业户”,喀什市建管局当即勒令她作出书面检查,然后组织职工对她围攻、辱骂。 1988 年 8 月 2 日 ,喀什建管局党组织以党字( 88 ) 01 号文件,“将奚弘清除出干部队伍”。她的办公桌被搬走,到了冬天,烤火炉也被拆除。她生病住院,单位马上停发工资,并拒付医药费。此外,单位还扣押、私拆她的个人信件,不让她参与选举等活动,取消她的调资资格,使她连续损失三级工资。 1991 年 8 月 18 日 ,领导还将她反锁在一间小屋子里“反省二个小时”。 1989 年,奚弘到北京上访请总工会等单位维护其合法权益,随后在有关部门和领导的支持下,奚弘向法院起诉人民日报社。要求法院维持其合法权益,要求人民日报社赔偿其损失。经北京市中、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由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受理此案。但自 1989 年 3 月 18 日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立案以来,人民日报社拒不应诉,也未交答辩状。 3 年后,即 1992 年 8 月 25 日 ,朝阳区法院将传票送达人民日报社,传高狄社长到法院谈话。至此,人民日报社才同意应诉。 12 月 4 日 ,朝阳区法院开庭审理奚弘诉人民日报社案。 5 年后,即 1997 年 1 月 2 日 ,原告在众多领导的劝说下,最后接受了调解。至此,长达 10 年的奚弘诉人民日报社案终以调解结案(该案例摘改自任之编著:当代中国民告官,时代文艺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377 390 页,原题为民女状告人民日报)。 问题: 1、奚弘行使了哪些宪法权利? 2、人民日报社侵犯了奚弘的哪些宪法权利? 3、奚弘所在单位即建管局侵犯了奚弘的哪些宪法权利? 4、人民日报社对法院应诉通知拖延、拒不应诉近 4 年的行为,违背了哪些宪法基本原则? 1 、( 1 )奚弘向上级部门反映行业不正之风等行为,行使的是批评、控告和检举的权利;其权益受到非法侵犯后,到北京上访,行使的是申诉权利;其向法院起诉所行使的是诉权。 根据: A. 我国现行宪法第 41 条第 1 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B. 参见教材相关内容。 ( 2 )奚弘力促黄世超的问题得以解决,行使的是对社会事务的管理权。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第 2 条第 2 款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 3 )奚弘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人民日报赔偿其损失的行为,行使的是赔偿及补偿请求权,即求偿权。 根据: A. 现行宪法第 41 条第 3 款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B. 参见教材相关内容。 2 、人民日报侵犯了奚弘的名誉权(注:答“人格权”或“人格尊严”不能得满分)。 根据: A. 现行宪法第 38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B. 参见教材相关内容。 3 、( 1 )奚弘所在单位组织职工对她进行围攻、辱骂的行为侵犯了她的名誉(注:答“人格权”或“人格尊严”视同正确)。 根据:同上。 ( 2 )“将奚弘清除干部队伍”的行为侵犯了她的“荣誉权”。 根据:同上。 ( 3 )搬走其办公桌、停发其工资的行为侵犯了其劳动权。 根据: A. 现行宪法第 42 条第 1 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B. 劳动权内在地包括劳动者对其从事劳动所必不可少的工具、设施的使用权和支配权,以及获得相应报酬的权利,搬走其办公桌即剥夺了其工作条件,停发其工资(病假不是停发工资的法定理由)即剥夺了其获得报酬的权利。 C. 参见教材相关内容。 ( 4 )扣押、私拆其私人信件的行为侵犯了其通信秘密(注:答“通信自由”算错)。 根据: A. 现行宪法第 40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B. 参见教材相关内容。 ( 5 )不让她参加选举等活动的行为侵犯了其选举权。 根据:A. 现行宪法第 34 条(略)。 B. 参见教材相关内容。 ( 6 )将她反锁在屋子里令其“反省”两个小时的行为,侵犯了其人身不受非法拘禁或限制的权利(注:答“人身自由”不能给全分)。 根据:A. 现行宪法第 37 条第 1 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第 3 款规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B. 参见教材相关内容。 4 、人民日报社拒不应诉 3 年多的行为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根据:现行宪法第 33 条第 2 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 3 款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宪法第 5 条第 3 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第 4 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B. 参见教材相关内容。Acknowledgements My deepest gratitude goes first and foremost to Professor aaa , my supervisor, for her constant encouragement and guidance. She has walked me through all the stages of the writing of this thesis. Without her consistent and illuminating instruction, this thesis could not havereached its present form. Second, I would like to express my heartfelt gratitude to Professor aaa, who led me into the world of translation. I am also greatly indebted to the professors and teachers at the Department of English: Professor dddd, Professor ssss, who have instructed and helped me a lot in the past two years. Last my thanks would go to my beloved family for their loving considerations and great confidence in me all through these years. I also owe my sincere gratitude to my friends and my fellow classmates who gave me their help and time in listening to me and helping me work out my problems during the difficult course of the thesis. My deepest gratitude goes first and foremost to Professor aaa , my supervisor, for her constant encouragement and guidance. She has walked me through all the stages of the writing of this thesis. Without her consistent and illuminating instruction, this thesis could not havereached its present form. Second, I would like to express my heartfelt gratitude to Professor aaa, who led me into the world of translation. I am also greatly indebted to the professors and teachers at the Department of English: Professor dddd, Professor ssss, who have instructed and helped me a lot in the past two years. Last my thanks would go to my beloved family for their loving considerations and great confidence in me all through these years. I also owe my sincere gratitude to my friends and my fellow classmates who gave me their help and time in listening to me and helping me work out my problems during the difficult course of the the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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