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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宪法的根本原则及其格.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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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宪法的根本原则及其格.doc

    “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宪法的根本原则及其格文章来源 毕业论文网 内容摘要 宪法的根本原则是关于主权的原则,宪法应该以格式化的修辞和规范的语言表述根本原则。中国宪法的修辞格式存在瑕疵,应该修改为“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近代以来的立宪史乃是“中国人民”概念的生长和演化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立宪史乃是“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如何从政治事实上升为根本的宪法原则,以及如何与时俱进被不断定义的历史。中国宪法学体系建构的基础是把“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这个格式诠释为一个内在和谐的主权结构,为此,必须面对两大任务:第一、正确定义人、人民、公民三个概念;第二、正确定义“代表”的概念。关键词 中国人民、中国共产党、宪法原则、格式化修辞一、引言如果要把中国宪法的根本原则概括为一个固定的格式或定则(formula)的话,那么,我认为这个公式应该是“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而不是像多数宪法学教科书所说的,是什么人权、法治、民主,等等。宪法是关于国家之内主权的分配与运用的规则。在当代中国,最终的主权属于人民,而人民是通过共产党的代表作用和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作用得以组织化的,“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表达的是中国人民的主权组织化、定型化的第一原则。宪法序言有三处分别以两种修辞格式明确地指涉这个原则或事实:一、“一九四九年,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此,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二、“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取得的。”三、“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前两处语言格式完全一样“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也都是对历史事实的陈述。后一处语言格式不同,“中国各族人民”和“中国共产党”由一个介词短语“在.领导下”连接,是一个以人民的名义作出的宣示或决断。不管是作为陈述还是作为规范的语言格式,上述两个格式都有瑕疵,作者建议修改为“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作为规范,最严整的界定是宪法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里,虽然没有明确提到中国共产党,但是对无产阶级专政或其中国版本“人民民主专政”理论稍有常识的人都明白,这意味着共产党的领导权,因为共产党是领导阶级工人阶级的先锋队。Bruce  Ackerman 教授认为,美国宪法的历史就是“我们人民”不断被诠释的历史1。套用他的说法,我则要说,中国当代的宪法史乃是“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的演化史。概括地说,这个公式的形成过程分为以下几个知识步骤:通过阶级区分,“中国人民”的概念被解构、重构,形成了“人民敌人(反动派)”的两分法,使共产党及其领导的革命得以正当化;“人民”在不同时期被不断地重新界定,赋予新的内涵,直至人、公民、阶级三个概念的内涵同时被注入人民的概念;代表概念被赋予双重定义,既指向共产党对人民的代表,也指向人民代表大会。和美国宪法的公式不同的是,中国宪法公式多了一个主体“中国共产党” 和一个介词短语“在.领导下”。这就使中国宪法原则区别于西方国家的宪法原则,使得阐释更加复杂和困难。法学家们没有把“中国人民”和“中国共产党”放在一个公式中认真地分析,要么仅仅从“人民主权者”出发,套用西方宪法学的原则和公式,从而给读者提供一幅歪曲的、不真实的宪法图景;要么忽视人民的主权,提供一套完全没有权利意味的语汇和分析框架。从纯粹学术的角度说,二者都是不负责任的学风。中国的宪法学者有义务对中国宪法的根本原则贡献出一种既真实又合理的表述和解释,这是建构中国宪法学体系的基础。二、中国宪法的根本原则是什么?我对中国宪法的原则的概括,建立在戴雪的宪法观念之上。戴雪为了划定宪法学的研究对象,厘清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对“宪法”做了这样的定义:“宪法,就这个词在英国的用法而言,看来包括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国家内主权权力的分配和运用的全部规则”2。我认为这是宪法的最基本的含义,适用于中国宪法的研究。什么是中国国内主权的分配和运用规则呢?象任何一个共和国的情形一样,主权离不开人民,在机构意义上离不开代议机构。和自由主义国家不同,中国存在一个基本的权力事实共产党的领导权。因此,不管是描述中国的主权权力分配与运用,还是规范地建构中国的主权结构,任何一种格式化修辞的设想都必须综合“中国人民”和“中国共产党”这两个要素,必须能够实现中国人民的组织化,只有组织化的人民才成其为主权者。无疑,只有“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这个公式才能有效地实现上述两个目标。在描述的意义上,“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能最准确地概括中国的政治统一性和具体社会一般秩序的整体状态,即统治与服从的关系,能最真实地表示使中国这个政治统一体不断形成、不断被创造的力量所在或动态生成的原则。“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是一个政治事实,无视这个基本事实,而局限于宪法的文本关于国家机构和公民权利的规定,不仅无法理解中国政治权力的流程,也理解不了权利保障制度。在这个问题上,学者往往比老百姓更迂腐,尽管老百姓可能不懂得使用专业化的法律语言。学者们受到西方宪法教科书的概念和体系束缚,总想依样画葫芦,反而背离了常识和事实。中国宪法学者必须学习面对中国国情。“面对现实”的意思不是要把事实直接等同于规范,不仅如此,事实还需要进行规范的证明。学者们回避“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的客观事实,原因正在于他们无力将这个政治存在和宪法学上尊奉的价值和谐地结合起来,甚至无法论证宪政的可能性。当我说“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是中国宪法根本原则的格式化修辞时,背后隐含着一种综合的宪法观念。那些拒绝把这个公式接受为根本原则的人,其背后也同样有某种宪法观念的支撑。“语言的首要用处在于名词的正确定义,这是科学上的一大收获。语言的首要滥用则在于错误的定义或没有定义。”3为了在宪法的根本原则上达成共识,我们首先必须界定、解释宪法的概念。国外的许多中国法研究者常常爱问一个反讽性的问题:中国有宪法吗?当他们如此诘问的时候,他们其实已经形成了一个关于什么是宪法的先入之见,要回答这样简单而复杂的问题,就必须对宪法者个名词形成正确的定义。宪法这个概念有三层意思,我分别称之为描述性宪法、规范性宪法、价值性宪法。第一层,描述的宪法或常人宪法观念。在光绪皇帝发布“仿行立宪”的军谕(1906年7月13日)之前,江西御史刘汝骥于1905年12月上奏称:“近者禁贡献,赦党籍,去笞杖,裁书吏不可谓非环球中宪法完全无缺之第一国也。而议者乃欲舍我之宪法以模仿彼之所谓宪法者”4。在他看来,当时中国宪法“完全无缺”,中国之患不在无宪,倡议立宪者是在舍弃中国既存之宪法而仿行洋人之宪法。此公之论是否持之有据?正确地说,他是在什么意义上使用“宪法”一词的? Constitution源于拉丁文constitututio,这个名词又源于动词constituere,con是“一起”(together)的意思,situere是“设”、“置”(set)的意思。动词的意思是用各种部分(部件)或成分组织或组建一个事物。名词乃是指事物如何做成的方式、结构、组织、气质。从纯粹的描述意义上说,任何事物,有机体或人造物都有其constitution。国家在其概念自身就包含了这个意思。在描述的意义上,宪法可以等同于政治统一性和具体社会一般秩序的整体状态,也可以等同于统治与服从关系或者统治形式,还可以等同于使政治统一体不断形成、不断被创造的力量或动态生成原则5,翻译为马克思主义宪法学的语言,就是阶级力量的对比。任何国家都有其宪法,不管是否存在一个叫做宪法的文本,也不管其宪法是好是坏,是公正的还是不公正的,进步的还是反动的。中国作为一个延续几千年的政治实体,尽管周期性地发生王朝更迭,但政治的基本理念和秩序模式保持不变,怎么能说它没有自己固有的构建方式呢?至于是否完美无缺,另当别论。可见,保守派刘汝骥和立宪派的对立不仅仅是一个是否需要一个成文宪法的表面对立,而是一个原则对立,一个关于什么是好宪法的观念。我之所以把描述的宪法称之为常人宪法观,并非常人一定会使用宪法一词来指导他们的言行,而是因为常识往往能准确把握一个政治体的真实的权力中心、动态的能量和现实的运作方式。第二层,形式主义的宪法,亦称法律家的宪法。在法律家的眼里,宪法就是调整国家政治秩序的规范,日常政治应该在宪法的框架内开展并接受宪法批评或审查。在成文宪法国家,法律家对于政治的评判总是要回归到宪法的条文上来,看宪法是否得到遵循。当宪法没有成为日常政治的合法性词典的时候,当政治家只是按照自己的理性行事,根本不考虑宪法规范的时候,当国家不存在审查合宪性的专门机获该机构形同虚设的时候,我们就会扣地问天:这个国家有宪法吗?中国宪法的研究者如果不认真对待宪法序言明确宣示的或隐含的原则、制度,而只专注于规范性的条文的话,就会套用西方宪政主义者的认识模式,从而也必然痛苦地发现其所津津乐道的原理、规范和现实格格不入。第三层,政治哲学家的宪法或意识形态的宪法。在政治哲学家看来,宪法的内核是一个价值体系,因此,只有符合特定的价值观念的制度或行为才是合宪的。我之所以又称之为意识形态的宪法,是因为关于政治宪法的价值观念本身就是一种意识形态。当代社会的宪法大致可以分为自由的宪法和权威式宪法。自由宪政主义者往往不把他们赞成的宪法称为意识形态的宪法,而把社会主义的宪法称为意识形态的宪法,因为后者明确把社会主义作为国家的基本社会制度,把社会主义作为正统的意识形态。但是,自由主义也是一种意识形态,自由主义宪法同样要灌输、高扬自由主义的价值观。法国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告诫我们:“凡分权未确立和权利没有保障的社会就没有宪法”。它的价值取向是多么的鲜明啊!在自由宪政主义者眼中,社会主义国家没有宪法。究其原因,部分是基于意识形态的歧视,部分是因为对宪法实施的特定方式的倚重。上面区分的三种宪法观念,是三种理想模型,并不是说在实际生活中不可能或不应该结合。以这种区分为基础,我们就可以明确地认识到那个反讽式的问题背后的观念是自由宪政主义的意识形态和把宪法本身当作国家规范秩序的基础的法制观。但是,这并不能否定中国宪法的文本存在,不能否定中国政治有自己确定的形式和价值体系。问题的本质是观察者的立场。以这样的问题入手研习中国法律,从一开始便把自己挡在了门外。研究中国宪法应该考虑多种观念角度,尽可能结合。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权是中国宪法的基本事实,无视这个事实就违背了常识,也就无法解释宪法规范的运作。当我强调“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是中国宪法根本原则时,表面看起来停留在宪法的第一层意义上,但是由于突出“中国人民”的主体性,突出“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作为格式的固定性,所以本质上是试图完成一种规范论证的任务。三、中国宪法根本原则的格式化修辞接下来的问题是,宪法以什么修辞方式表达根本原则?修辞是在辩论中为了说服或影响他人而运用语言的艺术6。本文所说的宪法中的格式化修辞,不仅指宪法中前后几种表达方式的说服力,而且更主要的是指表达原则内涵的语言的格式化和规范性。宪法修辞艺术有两个特殊要求:一是格式化,所谓格式化就是语言组织的固定化、不可随意变动的性质;二是规范性,即格式中的概念必须是规范的,格式整体需进行规范定义。美国宪法关于主权的格式化修辞是“我们人民”,英国宪法(尽管没有成文宪法)的原则被格式化为“国王/女王在议会中”。中国宪法文本对根本原则有两种表述格式,一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二是“中国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宪法的修辞手法包括历史陈述、决断宣告和规范设定,三种手法层层递进。但是,两种表述格式使用的核心概念不规范,因此应该修改。(一)、事实陈述第一段事实陈述是关于革命和建国的政治事实的陈述。这个政治事实本身就是合法的,其合法性的基础是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人民的制宪权(constituent power)。然而这个陈述流于文学叙述,其中“中国各族人民”的用语和“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这个结构都不符合宪法叙事的规范原理。“中国各族人民”是一种描述性短语,明确指向个体之和或个体的集合,不指向一个单一的道德主体或权利主体,因而不能传达制宪权概念和“主权者”概念的应有之义。在经验描述层面,参与革命的中国人不是当时的全国人口,是否包含了全部民族的人民,我不确知。其实,这些都无关紧要。任何革命虽然都是部分人进行的“抛头颅,洒热血”的冒险事业,但在人民主权的时代,革命直接诉诸人民的理念,都是以人民的名义而为的,因为作为主权者的人民天然地是正确的,是一切权力的最终归属。作为立宪的主体回头来叙述成功的革命事业的时候,更应该从整体的意义上,从主权者“中国人民”的立场来叙述。“各族人民”表面上似乎强调了包容性,实质上却是内部区分的,要么区别民族,要么区别个体,总之是“个别”之和,仅具有描述意义。尽管“各族”是定语,用来修饰“人民”,但“中国各族人民”容易产生“各个民族之和”的歧义,让人误以为各民族都是政治实体。“人民”既可以是一个集合,也可以是一个独立的道德主体。各个共和国都把制宪权归于“人民”,并非由于一个国家的公民都属于一个民族才不强调各个民族,而是因为不能这样写。 “各族”不仅是一个不必要的修饰语,而且反而冲淡了“人民”的整体性与政治上天然的合道德性。该段旨在宣告一个建国的事实,但在现行宪法文本的表述中,制宪权的主体却有些含糊。无可置疑,号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国”是共产党领导人民建立的,正如歌词唱道的,“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现行宪法的叙事方式在一般语境中未尝不可,但作为宪法对建国事实和人民的制宪权的宣告却有失妥当。这很容易让人将其简约为“中国共产党。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表达党与国之间前因后果的关系,而把人民当成革命事业的被领导者和参与者,从而导致“党国”或“党天下”的误读。从人民主权的原理上说,人民先于任何政党,制宪权属于人民,宪法修辞应该明确地把“人民”作为主语。“某某领导人民革命,建立政权”的语言格式可以套用在任何成功的革命上,无法把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和旧的农民革命、王朝更迭区分开来。该段最后说,“从此,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 这里使用了正确的词语“中国人民”,但不经意地偷换了概念。建国不仅仅是共产党的领导权合法化、普遍化的“时刻”,更重要的是或者说本质上是人民主权实现的“时刻”。这一个陈述极其重要,表明权力回归到人民手中,证明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是人民的革命,是人民实现其主权的革命,从而使共产党领导的革命区别于历史上的农民革命和王朝政治。这样,共产党的领导权和人民的主权二者之间构成内在和谐的、同一化的关系,而不是彼此独立,相互紧张的关系。相反,如果前面的叙述简约为“中国共产党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那么,“从此,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就不是顺理成章的了。要实现这个转化,至少中间还有一个环节,那就是共产党把主权交还给人民的环节和时间段。“从此”暗含的意思是没有时间差。这印证了我前面的观点,说明宪法文本前面的表述欠准确。第二段叙述除了重申建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共产党领导的历史联系外,还宣告了建国以后社会主义事业的胜利和共产党的领导权之间的客观联系。前一种联系是一种政治存在,后一种联系还是一个法律事实,一个基于建国的行为而形成的法律事实。这里,叙事格式和前面保持了绝对一致,因而存在上面指出过的某些同样的问题。由于该段是纯粹的叙述,所以采用“各族人民”未尝不可。考虑到用语的一致性,“各族”也可以省略。共4页: 1 论文出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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