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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号权效力地域限制质疑.doc

    • 资源ID:3006066       资源大小:17KB        全文页数: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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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号权效力地域限制质疑.doc

    商号权效力地域限制质疑文章来源 毕业论文网 内容提要: 按照目前学界主流观点,商号权的效力受到地域限制。这种将商号取得中的问题扩展至商号权效力全部的做法缺乏理论依据。商号权的效力取决于对其性质的认定,而不取决于其登记管理制度。作为知识产权的商号权,是一种不同于传统名称权的商业标识权的商号权,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混淆的规定即是商号禁止权的内容。无论从商号使用权还是从商号禁止权的角度,均应得出商号权的效力不受地域限制的结论。商号制度是商法学者和知识产权法学者共同关心的问题之一,但从近年来的研究状况看,众说纷纭、极不统一,尤其是关于商号的含义以及商号权性质的争论,可谓见仁见智。尽管各种观点之间存在很大差异,但就商号权效力的地域限制这一点,却出奇的一致。本文即从对该通说的质疑入手,分析其内在的矛盾性,以期对商号权的效力作出更加准确的界定。一、商号权效力地域限制的规定和学说关于商号权的性质,理论界历来就有争议。民法通则将法人、其他组织享有的名称权归为人身权。但我国已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该公约要求成员国对商号提供保护。11999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也规定企业名称争议应“依据保护工业产权的原则……作出处理”。2可见,商号权的知识产权属性已得到国际公约和我国行政机关的认可:我国学者也多将商号作为与商标类似的商业标识进行讨论。因此,关于商号权的性质,本文亦采知识产权说,并基于此说对商号权的效力问题进行探讨。目前,我国尚无关于商号的专门立法,学者在论及商号权的特征和效力时,多引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中的相关规定,在我国,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3“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4据此,许多学者进而认为商号权的效力具有地域性,即商号权的效力仅及于其登记机关的行政管理范围内,5商号权的主体只能在登记机关的辖区范围内享有专用权。有学者说得更加明确:“商号权……一般只在登记机关的辖区范围内有效,超出该范围,商号权就不受保护。”6可见,目前商号权效力地域限制理论的基础主要在于我国商号权取得的特殊性上。商号权效力的地域限制具体体现在商号权的内容上。从权利内容上看,任何一种权利的效力,实质上都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积极行使的方面,即权利“行”的方面;一是消极行使的方面,即权利“禁”的方面。7作为一种专有权或垄断权,任何知识产权均具有使用权和禁止权两个方面,若单纯的具有积极的使用权而不具有禁止权,则此种权利就会失去垄断性。作为知识产权中的商业标识权,“商号使用权包括积极权利和消极权利。积极权利指商号权人有权使用业已登记的商号。……消极权利是指商号权人在核准登记的地域范围内有权禁止他人使用与自己商号相同或近似的名称”。8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对杭州张小泉剪刀厂与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上海张小泉刀剪制造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有关适用法律问题的函中亦指出:“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以后,权利人享有在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使用企业名称进行民事活动、在相同行政区划范围内阻止他人登记同一名称、禁止他人假冒企业名称等民事权利。”因此,从上述商号权效力的地域限制理论出发,无论是商号使用权还是商号禁止权,其效力均应受到地域限制。9二、商号权效力地域限制的理论滞碍和现实困惑从表面看,商号权的效力具有地域限制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但其在理论上并非无懈可击,在实践中也存在许多例外,分析这些情况,对于我们对该判断进行反思大有裨益。(一)商号权效力地域限制的理论依据不足学者在论及商号权效力的地域限制时,往往将其作为与其他知识产权(尤其是商标权)相区别的特征加以强调,即商号权效力的地域限制要强于其他知识产权。10商标权的取得,乃是基于一国中央行政机构的授权;而商号权则基于地方行政机关的授权而产生。因此,商标权的效力及于全国范围,而商号权的效力则一般仅限于登记主管机关的行政管理范围内。然而,如果分析一下知识产权地域性的含义,就会发现该理论难以作为支持上述论点的论据。一般认为,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指依据一国法律所取得之知识产权仅在该国范围内有效,在其他国家不发生效力,这一特点是由知识产权须经法律直接确认决定的,因为一国的法律原则上没有域外效力。11与知识产权地域性特征相关的是知识产权的权利独立性原则,该原则得到了相关国际公约的承认。依此理论,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来源于作为其产生所依据的法律没有域外效力,与授予权利的机关无关。而商号权也是依一国的法律法规产生的权利,应在该国范围内受到保护,其地域性特征与商标权并无不同。进一步讲,按照知识产权地域性理论反而会得出商号权效力及于全国范围、并无地域限制的结论。由是,我们不得不对商号权效力地域限制理论的合理性提出质疑,其中最关键的问题即在于授予权利机关的管辖范围能否决定或者限制权利的效力范围。(二)实践中商号权效力地域限制论断的例外在实践中,商号权效力的地域限制理论不断受到挑战,有很多现象运用该理论无法加以解释。1.商号权的许可使用商号使用权行使的方式是多样的,不但包括商号所有人自己使用,也应包括许可他人使用。关于商号的许可使用问题,2002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企业名称许可使用有关问题的答复认为,企业不得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商号;但2007年国务院颁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则放开了对商号许可使用的限制。因此,至少在特许经营的场合商号权人有许可他人使用其商号的权利。12一般认为,许可是在保留财产所有权的条件下让渡财产中的权利,13许可是在有权利的前提下进行的,如果商号所有人无权使用商号,则必然无权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商号。由此反推,作为商号许可使用基础的商号使用权无疑是存在的。商业实践中,商号的许可使用往往是商号所有人扩展地理市场的重要手段,14在实践中,商号的许可使用往往超出商号登记主管机关的管辖范围。在没有做出限定的条件下,允许商号的许可使用意味着商号使用权的范围可以超出其获得授权的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由于“企业在一定的地区进行企业登记,并不意味着该企业仅能在该地区内开展经营活动,……故对于企业字号权的保护不能仅以登记机关的辖区为限……”。15既然这样,商号使用权的效力不应受到地域的限制,商号权的效力受地域限制的论断是存在疑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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