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公司法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doc
坚守精品文档主页地址:分析公司法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摘要本文通过对公司法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的必要性进行分析,结合当前市场经济特性,提出应当以任意性规范为主,以强制性规范为辅助,两者相辅相成,共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关键词公司法强制性规范任意性规范中图分类号:D922.291文献标识码:A一、公司法规范概述公司法规范根据可否依当事人的意思适用为标准,可以将规范分为任意性规范和强行性规范。该分类以主体是否可以通过自由的意思排除法律规范的适用为标准,如果可以通过主体的意思或相互之间的协商而排除其适用,则该规范为任意性规范;反之则为强制性规范。两者在公司法中都必不可少,发挥着不同的作用。任意性规范的功能在于在自由的市场经济中为公司当事方提供交易的模式和选择,当事方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地选择,尽量减少交易成本。强行性规范的功能在于确定法律的架构,克服公司自治的局限性,校正公司自治的失灵;确保公司管理者站在股东的角度上行事并保护特殊弱势群体的利益以防止多数人暴政问题。将法律规范分为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的分类方法在传统民法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任意规定与强行规定之区别在当事人是否得依其意思或依其与相对人之合意拒绝系争规定之适用或修正其规定之内容。若然,则它便是任意规定;否则,便是强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