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租船合同中“使用与赔偿条款”若干问题研究——《海商法》第136条的理解与适用(可编辑).doc
大连海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定期租船合同中“使用与赔偿条款”若干问题研究?海商法第136条的理解与适用姓名:贺敬松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国际法学指导教师:李海;初北平20090601中文摘要摘要“使用与赔偿条款”,是指在定期租船合同中,船舶的营运和调度由承租人安排,船长虽然是出租人的受雇人员,但在船舶的使用方面要听从承租人的命令和指示,因船长听从承租人的命令和指示给船舶造成的损坏,或给出租人带来其他损失,承租人要负责赔偿。“使用”,是指承租人就船舶的营运,包括指示船舶驶往什么港口,装运何种货物,装运多少货物等,有权向船长发布命令和指示,但是,承租发布的命令和指示不能及于船舶安全以及船舶航行。除承租人有权亲自向船长做出指示外,文章对船舶代理、港1:3当局、燃油供应商以及货方是否有权根据本条款向船长做出指示进行了分析。承租人根据“使用与赔偿条款”向船长做出的有效命令和指示要符合几个条件:不得与船长拥有的有关船舶安全与航海的传统权利相冲突,不属于根据定期租船合同无权发布的命令和指示,必须公平,合理合法,并且能够送达船长以便其知悉指示的内容。“赔偿”,是指由于船长依照承租人根据合同有权发布的命令和指示行事,给船舶造成损坏,或者使出租人因此遭受其他经济损失时,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做出赔偿。我国海商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仅规定承租人就船舶的营运向船长发出的指示不得违反定期租船合同,对赔偿问题没有做出规定。在英国法下,由于船长依照承租人根据合同有权发布的命令和指示行事,给船舶造成损坏,或者使出租人因此遭受其他经济损失时,出租人有向承租人要求赔偿的默示权利。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船舶所遭受的损失或出租人遭受的其他损失都有权要求承租人赔偿,出租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要受到因果关系、可预见性规则的限制,出租人的行为必须合理并尽力减少损失,对于出租人承担的费用,以及出租人接受的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无权从承租人处获得赔偿。关键词: 使用与赔偿条款;营运;使用;代理:赔偿Abstract?EmploymentandIndemnityClausemeansth t,undertimecharter,vesselISmandoperatedbycharterer,andmasterisemployedbyshipowner,whereasthemast rlsobligedto beYthechartererordersandirectioninrelationtothemploymentofthevessel,therefore,theown rhasarightofindemnityfromthechartererforlossariseninthecourseofthemastercompliancewithechartererordersandirection.Employmentreferstothatchartererhasarighttogivemasterordersanddirectionast themploymentofthevessel,includingwherethevesselbounderfor,whatgoodsandhowmuchtoload,etc.,whereasord randirectiong venbychartererca肋otinten,eneinmattersofnavigationandsafetyofvessel.Saveordersandirectiongivenbychartererhimself,thisthesalsoanalyzeswhetherv sselsportagen s,portauthorities,bunkeruppli s,andevemerchantshaverightstoordero directmasterinaccordancewitht isclause.Anvalidordero directiong venbychartererinaccordingtoEmploymentandIndemnit、,Clause,shallsatisfyeveralqualifications,viz.,theorderordirectionsh uldnotcorlflictw hmasterStraditionalrightswithrespecttomattersofnavigationandsafetyofvessels,theord ro directionwhichhartererhasrighttogiveinaccordingtotimecharter,theordero directionisequitable,reasonableandlegitimate,besides,theorderordirectionsh uldbeabletoservicedtomasterSOthathecalllearnofit.?Indemnity,referstothatshipownerhasa ightofindemnityfromchartererforlossofvesselorotherconomiclossoftheshipownerariseninthecourseofmastercompliancewithc anererordersandirectionwhichthecharteris ntitledtogive.CMCmerelyprovidesthatordersordirectiong ventomasterwithrespecttotheoperationofthevesselshallnotbeinconsistentwitht estipulationsofthetimecharterinthearticle136,butprovidesnothingwithregardtoindemnity.UnderEnglishlaw,when10SSofvesselorotherconomiclOSSofshipownerariseninthecourseofmastercompliancewithhartererso dersandirectionwhichthecharteris ntitledtogive,theshipownerwillhaveimpliedrightforindemnity.Notforall OSSofvesselorotherconomiclOSSofshipownerthathehasarightofindemnityfromcharterer.TheshipownerSrightshouldbeboundbydoctrineofcausationandruleofpredictabilityandheshouldactasreasonableprudentpersonsa d英文摘要仃,tominimizetheirdamages.ThecharterersarenotresponsibleforexpenseswhichshouldbeattheshipownerScostandlossarisenfromriskswhicht eshipownerhadagreedtorun.KeyWords:Employmentandind mnityclause;Operation;Employment;Agency;Indemnity大连海事大学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和使用授权说明原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本论文是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撰写成硕士学位论文!枣翅塑篮金圃生!焦眉生殖偿釜鏊:羞王间题硒究g渔直鎏筮!三垒釜丝堡鲤皇适旦:。除论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对论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论文中不包含任何未加明确注明的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公开发表或未公开发表的成果。本声明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学位论文作者签名: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本学位论文作者及指导教师完全了解大连海事大学有关保留、使用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规定,即:大连海事大学有权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学位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大连海事大学可以将本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也可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和汇编学位论文。同意将本学位论文收录到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中国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等数据库中,并以电子出版物形式出版发行和提供信息服务。保密的论文在解密后遵守此规定。本学位论文属于: 保密口在 年解密后适用本授权书。不保密d请在以上方框内打“,论文作者签名: 导师签名;日期:知?年6只f内定期租船合同中“使用与赔偿条款”若干问题研究?海商法第136条的理解与适用引 言定期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在定期租船合同中,承租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调度和经营船舶,赚取利润,同时,承租人要承担时间上的风险,船舶在经营过程中,即使靠港或抛锚,除非合同另有约定例如停租条款,承租人仍然要按照合同约定向出租人按时支付租金。为了实现其经营目的,按照其意思支配调度船舶,承租人必须得到船长的配合,因此,在定期租船合同中,必须有这样一条条款,保障承租人在船舶营运方面所享有的权利得到贯彻执行。对出租人而言,“使用与赔偿条款”将承租人的命令和指示限定在特定的范围内,承租人超出“使用与赔偿条款”限定范围做出的命令和指示,出租人没有义务执行,从而保障出租人在特定的范围内对船舶营运过程中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评估。自我国海商法生效以来,我国学界对定期租船合同的相关问题即开始进行了各种研究,但是,国内这方面可资借鉴的研究成果较为有限,有许多问题及理论尚需不断探索以及在司法实践中不断的丰富和完善,对此有深入研究和探讨的必要。本文立足于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体系,结合我国的具体法律规定以及民商法学基本理论,对“使用与赔偿条款”在实践中可能涉及的问题进行分析,发现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不完善之处,同时,对英国判例进行评述,借鉴英国法对相关问题的解决方法,在此基础上提出立法建议。第1章“使用与赔偿条款”概述第1章“使用与赔偿条款”概述1.1定期租船合同概述我国海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定期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一般认为,定期租船合同具有以下特征【I】:第一,出租人负责配备船长,负责船舶航行和内部管理事务,并负担船舶固定费用和船员工资、伙食及其他相关费用;第二,承租人负责船舶调度和营运,并负担船舶营运费用;第三,租金按租用船舶时间长短计算。定期租船合同有效成立后,一方面,承租人在约定的合同期限内,按照约定的用途,根据自己的意志营运船舶,赚取利润,同时,承租人要负担时间上的风险,除了合同另有约定外例如停租条款,即使船舶未被使用,承租人同样要支付租金,另一方面,出租人并未丧失对船舶的占有,出租人通过其雇佣的船长实现对船舶的占有和控制。在海上货物运输领域,多数国家制定有强制适用的法律规范,我国海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作为合同凭证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中的条款,违反本章规定的,无效。此类条款的无效,不影响该合同和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中其他条款的效力。将货物的保险利益转让给承运人的条款或者类似条款,无效。”对于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的缔约国而言,同时要受到所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的约束。目前,国际上没有关于定期租船合同的国际公约【2】,我国海商法第六章船舶租用合同中有关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均为任意性条款【3】,但是,定期租船合同,尤其是具有涉外因素的定期租船合同,当事人为节省时间,多数情况下会在某种标准租约合同格式standardc/pform的基础上订立,这些标准租约合同格式多数是由一些国际性公共机构制定,比如,纽约土产交易所NewYorkProduceExchange:NYPE订立的NYPE租约,1l司玉琢主编.海商法第一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220页【21司玉琢主编.海商法第一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219页【3】海商法第127条:本章关于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权利、义务的规定,仅在船舶租用合同没有约定或者没有不同约定时适用。定期租船合同中“使用与赔偿条款”若干问题研究?海商法第136条的理解与适用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TheBalticandInternationalMaritimeCouncil:BIMCO*1制定的BALTIME租约,以及近期出现的GENTIME租约,另外,也有一些是由大公司拟定,比如壳牌石油公司订立的SHELLTIME租约。不同的合同形式,例如货物运输合同、航次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赁合同等,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影响巨大。从船长雇佣方面来讲,货物运输合同和航次租船合同下,船长是由承运人雇佣,听从承运人的命令和指示,除了货物装卸等少数事项外,托运人或收货人无权向船长发布命令和指示,船长也没有义务执行;定期租船合同下,船长虽然由出租人雇佣,但是在船舶经营方面要听从承租人的指示,如同受雇于承租人:在光船租赁合同中,则由承租人雇佣船长。1.2我国法律环境下定期租船合同的法律适用首先,在私法领域,意思自治原则是一项基本原则,市场经济主体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订立合同,合同主体也可以双方协商变更、终止合同。我国合同法所确立的法律规则大多属于任意性规范,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范,当事人应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只有在合同当事人就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才适用相关的法律规范进行调整。合同法是我国调整合同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作为一般性规范,合同法总则无疑适用于定期租船合同,合同法分则是否适用,哪些规则适用以及如何适用,需要进一步分析。我国合同法分则规定了十五类有名合同,定期租船合同是否属于合同法分则规定的某一类有名合同,则取决于定期租船合同的性质。对于定期租船合同的性质,长期以来,国内外理论界与实务界存有较大争议。在国内,有人认为定期租船合同是财产租赁合同,也有人认为定期租船合同具有财产租赁合同和运输合同双重性质卯。在国外,有观点认为定期租船合同是租赁合同与劳务合同的混合合同,船长及船员根据船舶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订立的定期41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是一个倾向于保护船舶所有人利益的国际性商业航运组织。成立于1905年,原名为波罗的海及白海航运公会TheBalticandWhiteS aMaritimeConf rence.会址设在丹麦首都哥本哈根.郭萍主编.租船实务与法律第二版.大连: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25页【51司玉琢主编.海商法第一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220页第1章“使用与赔偿条款”概述租船合同或其他合同,向承租人提供劳务;也有观点认为定期租船合同是一种“船舶之劳务”合同,是指“船舶所有人与定期佣船人约定,由船舶所有人于一定之期间内提供定期佣船人特定船舶之劳务,而由定期佣船人定期地给付一定之报酬与船舶所有人之契约。”【6】总体而言,关于定期租船合同的性质,理论界并没有定论。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根据该规定,既然不能认定为某种有名合同,对于定期租船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义务关系,应当参照最相类似的有名合同执行。怎样确定是否“最相类似”?笔者认为,应根据定期租船合同的具体内容进行确定。从船舶营运的角度而言,租赁合同与定期租船合同“最相类似”,对某些具体的定期租船合同而言,“运输合同”、“保管合同”等有名合同也可能与其“最相类似”。因此,在具体的定期租船合同纠纷中,我国合同法分则以及其他法律中有关这些“最相类似”的合同规定,就应当适用。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规定体现了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适用的原则,根据该规定,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时,应当优先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除合同法外,我国海商法第六章第二节对定期租船合同做出特别规定。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三条,海商法第六章第二节优先于合同法适用。但是,在海商法第六章中,没有类似海商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r”,因此,我国海商法对于我国港口之间的定期租船合同同样适用。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对于具有涉外因素的定期租船合同,当事人可以合意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在当事人没有对合同适用的法律做出明确约删杨仁寿.定期佣船契约之概念台.航贸周刊.台北:航贸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00年t第36期,第44页啊海商法第二条第二款:“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定期租船合同中“使用与赔偿条款”若-T-f司题研究?海商法第136条的理解与适用定时,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法律适用。综上,对于定期租船合同,只要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应首先适用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对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事项,如果具有涉外因素,则按照合同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进行调整,如果当事人没有对合同适用的法律做出约定,则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所适用的法律,如果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指引适用我国法律,或者对于不具有涉外因素的定期租船合同,则适用我国海商法第六章船舶租用合同的规定和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根据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适用的原则,当海商法第六章的规定与合同法相抵触时,适用前者的规定,前者没有规定的,适用后者,此外,当涉及某个具体问题时,还可以适用民法通则中的与之有关的规定。此外,我国海商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据此,对于具有涉外因素的定期租船合同,还可以适用国际惯例。1.3“使用与赔偿条款”在定期租船合同中的重要性在定期租船合同中,承租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调度和经营船舶,赚取利润,同时,承租人要承担时间上的风险,船舶在经营过程中,即使靠港或抛锚,除非合同另有约定例如停租条款,承租人仍然要按照合同约定向出租人按时支付租金。为了实现其经营目的,按照其意思支配调度船舶,承租人必须得到船长的配合,另一方面,船长由出租人雇佣,出租人具有雇主身份,其通过船长实现对船舶的间接占有。对承租人而言,“使用与赔偿条款”非常重要,该条款保证承租人有权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向船长发布命令和指示,包括指示船舶驶往什么装卸港,装载何种货物等等,保证承租人对船舶的经营活动顺利进行,实现合同目的。由于认识能力和预见能力的限制,承租人不可能把船舶营运中其所能够享有的一切权利都明确列明,我国海商法中与“使用与赔偿条款”相关的规定只有三条第1章“使用与赔偿条款”概述【引。因此,在定期租船合同中,必须有条概括性的一般条款,保障承租人在船舶营运方面所享有的权利不限于合同条款所列明的几项。对出租人而言,“使用与赔偿条款”将承租人的命令和指示限定在特定的范围内,承租人超出“使用与赔偿条款”限定范围做出的命令和指示,出租人没有义务执行,从而保障出租人在特定的范围内对船舶营运过程中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评估。承租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调度和经营船舶,赚取利润,同时承担时间上的风险。在租期内,即使船舶靠港或抛锚,除了合同另有约定,承租人仍要按照合同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承租人为了实现其经营目的,命令和指示得到贯彻执行,必须有船长配合,承租人必须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依据,保证其有权要求船长执行其命令和指示。出租人通过雇佣合同雇佣船长,保留其雇主身份,是定期租船合同的特征之一。从法律规定上来看,雇佣关系是建立在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一种合同关系,是“受雇人于一定或不一定之期限内,为雇佣人服劳务,雇佣人负担给付报酬的契约。【9】,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中规定,“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上述法律规定以及我国民商法中的雇佣理论表明,船长作为出租人的雇员,在合同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听从出租人的命令和指示。在定期租船合同中,船长执行承租人的命令和指示,实现承租人的经营意思,需要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在合同中就船长执行承租人的命令和指示做出明确约定,这就是“使用与赔偿条款”在合同中存在的价值和意义。1.4“使用与赔偿条款”的含义在定期租船合同中,船舶的营运和调度由承租人安排,船长虽然是出租人的受雇人员,但在船舶的使用方面employment要听从承租人的命令和指示,同时,因船长听从承租人的命令和指示给船舶造成的损坏,或给出租人带来其他损失,【8】我国海商法第134条,第135条和第136条.嘲王泽鉴.债法原理第一册.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8l页定期租船合同中“使用与赔偿条款”若干问题研究?海商法第136条的理解与适用承租人要负责赔偿,这就是定期租船合同中“使用与赔偿条款”的基本内容。此条款默示着若船长因依从承租人的命令和指示而使船舶遭受损失,承租人应赔偿出租人相应的损失,因而,该条款也称为“受雇和赔偿条款”employmentandindemnity,clause【l们。我国海商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承租人有权就船舶的营运向船长发出指示,但是不得违反定期租船合同的约定。”船长虽然由出租人任命,但在船舶使用、代理或者其他安排上,应服从承租人的指示【ll】,该规定明确了“使用与赔偿条款”的主旨,但仍有不明确之处,下文将有论述。“使用与赔偿条款”是关于承租人根据租约有权发布的命令和指示,船长执行该命令和指示给出租人或船舶带来损失时,出租人可以根据该条款要求承租人做出赔偿。但是,船长在执行承租人的命令和指示的过程中给出租人或船舶带来的损失能否要求承租人做出赔偿,要受到多种条件的限制,例如下文论述的因果关系问题以及可预见性规则问题等。“使用与赔偿条款”适用于承租人没有违约做出命令和指示的情况下,如果承租人发布的命令和指示违反了合同条款,即使不存在该条款,承租人仍要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出租人因其违约所遭受的损失。船舶营运过程中,时间就是金钱,投资和维持一艘船舶,成本高昂,船舶经营人必须合理规划,将航程之间的时间间隔降至最低。在定期租船合同中,租金是按照租期长短计算,对承租人而言,时间同样重要,承租人必须对运输和接收货物,选择航线,以及履行分租约下的义务做出安排,因此,在定期租船合同中,承租人必须享有广泛的支配船舶的权利。上文提到,由于认识能力和预见能力的限制,承租人不可能把船舶营运中其所能够享有的一切权利都明确列明,“使用与赔偿条款”保障承租人在合同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经营船舶时,可以享有广泛的权利。相对于那些赋予承租人某项具体经营权利的法律条款而言【12】,该条款成为基础,如果船长拒绝执行承租人关于签发提单或者装载合法货物的指示,除了违反那些合同或法律中具有针对性的具体rio司玉琢著.海商法专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370页flI】司玉琢主编.海商法第一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229页【萄我国海商法第134条和135条第1章“使用与赔偿条款”概述规定外,承租人还可以该条款向出租人主张权利。1.5我国现行法律相关规定在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中,直接对定期租船合同“使用与赔偿条款”做出规定的是海商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即:“承租人有权就船舶的营运向船长发出指示,但是不得违反定期租船合同的约定。”此处,在海商法中,涉及到“使用与赔偿条款”的还有第一百三十四条,“承租人应当保证船舶在约定航区内的安全港口或者地点之间从事约定的海上运输。承租人违反前款规定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第一百三十五条,“承租人应当保证船舶用于运输约定的合法的货物。承租人将船舶用于运输活动物或者危险货物的,应当事先征得出租人的同意。承租人违反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规定致使出租人遭受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上文提到,关于定期租船合同的性质,在我国理论界尚无定论,无法直接根据我国合同法分则的规定适用。根据合同法总则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可供定期租船合同参照适用的有: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通说认为,“使用与赔偿条款”中,默示船长因依从承租人的命令和指示而使船舶遭受损失,承租人应赔偿出租人相应的损失【I31,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在我国法律环境下,“使用与赔偿条款”存在默示赔偿的依据,则可以排除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八条对定期租船合同的适用。1.6“使用与赔偿条款”在各种租约范本中的表现形式我国海商法的制定从我国国情出发,以我国四十多年海运和经贸实践为基础,吸收了国际上通行的国际条约和航运惯例的规定,适当考虑到国际海运立【。31司玉琢著.海商法专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370页定期租船合同中“使用与赔偿条款”若干问题研究?海商法第136条的理解与适用法的发展趋势,就第六章船舶租用合同而言,参照了通行的标准合同范本或国际通行实践【14】。就目前而言,国际上比较通行的标准合同范本关于“使用与赔偿条款”的规定包括:1.NYPE46格式f15】第77行至第78行:“?TheCaptainalthoughppointedbytheOwners,shallbeundertheordersandirectionoftheCharterersasregardsemploymentandagency?”,即,船长虽然由出租人任命,要在使用与代理方面听从承租人的命令和指示。2.NYPE93格式第10 行至第102行:“?TheMastershallbeconversantwitht eEnglishlanguageandalthoughappointedbytheOwnersshallbeundertheordersanddirectionsoftheCharterers嬲regardsemploymentandagency,999即,船长应熟悉英文,虽然由出租人任命,要在使用与代理方面听从承租人的命令和指示。第31l行至第313行:“blbi lsofladingorwaybillsshallbewithoutprejudicetothisCharterPa tyandtheCharterersshallindemnifytheOwnersagainstallconsequencesorliabilitieswhichmayarisefromanyinconsistencybetwe矗thisCharterPa tyandanybillsofladingorwaybillssignedbytheCharterersorbytheMasterattheirrequest.”,即,任何提单或海运单不应与本租船合同抵触,由于承租人签发或承租人要求船长签发的提单或海运单与本租船合同之间的任何不一致造成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承租人赔偿给出租人。3.BALTIMEl939格式116】第140行至第147行:“?themastertobeundertheordersofthecharterersasregardsemployment,agency,orothera rangements.thechartererstoindemnifytheownersagainstallconsequencesorliabilitiesarisingfromthemaster,officersoragentSsigningbillsofladingorotherdocumentsoro herwisecomplyingwithsuchorders,aswellasfromanyirregularityintheVesselSpapersorforovercarryinggoods.”,即,船长要在使用、代理以及其他安排上听从承租人的命令和指示,对于船长、高级船员以及代理在签发提单或者其他文件以及执行承租B4I司玉琢著.海商法专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ll页¨51该定期租船合同格式简称“土产格式”ProduceForm,由美国纽约土产交易所于1913年制定,因而航运界常称此格式为“NYPE”租约代号。NYPE经美国政府批准使用,故又称“政府格式”GovernmentF rm。到目前为止,该格式经历了1921年、1931年、1946年、1981年和1993年五次修订,多数人认为NYPE格式对承租人和出租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较为合理。061波罗的海航运公会制定,租约代号”波尔的摩”BALTIME,此格式经过1909年、19l年、1912年、1920年、1939年,1950年、1974年和2001年的修订,此格式在很大程度上维护出租人的利益。-9-第1章“使用与赔偿条款”概述人的任何命令,包括违反船舶证书以及超载货物,所导致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承租人赔偿出租人。4.GENTIME格式第305行至第308行:“?theMastershallbeconversant研ththeEnglishlanguageand,althoughappointedbytheOwners,shallataltimesduringthecurrencyofthisCharterPa tybeundertheordersandirectionsoftheCharterersaSregardsemployment,agencyoroth ra rangements?”,即,船长应熟悉英文,船长由出租人任命,在租约存续期间,在使用与代理以及其他安排方面要听从承租人的命令和指示。第528行至第532行:“iiIntheventtheCharterersand/ortheiragents,pursuanttotheprovisionsofsub?clause17aiabove,signContractsofCarriagewhichextendtheOwnersresponsibilitybeyondtheperiodduringwhichthecargoinonboardtheVesseltheCharterersshallindemnitytheOwnersagainstanyclaimforloss,damageorexpensewhichmayresulttherefrom.”,即,如果承租人或其代理根据17ai,签发了超出出租人货物运输期间责任的运输合同,承租人要对出租人因此而遭受的任何灭失、损坏以及费用索赔负责。5.SINOTIMEl980格式【17】第20条:“?theMastertobeundertheordersoftheCharterersasregardsemployment,agencyoroth ra rangements.TheMa tertosighorifrequiredbyChartererstoauthoriseCharterersortheirAgentstO ignBillsofLadingforcargoaspresentedinconformitywithMateSorTallyClerksreceipts."即,在使用、代理或其他安排方面,船长应听从承租人的指示,船长本人或经承租人要求授权承租人或其代理人按照大副或理货收据签发提供的任何提单。6.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2003定期租船合同标准格式第9条A规定,船长应当谙熟英语并且因被视为承租人的雇佣和代理虽然是由船长任命而须执行承租人的命令和指示。【8】c1订中国定期租船合同标准格式ChinaNationalCharteringCorporationTimeChar erParty.由中国租船公司制定,此格式较多地维护承租人的利益。XSlll.sealawlgb/8.6>html定期租船合同中“使用与赔偿条款”若干问题研究一海商法第136条的理解与适用第2章关于使用empIoyment所涉及的问题?承租人有权发出有关船舶营运的指示2.1使用empIoyment的含义对于我国海商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我国学术界一般称之为“使用与赔偿条款”employment&indemnityclaus It9。“employment”一词,本身具有“雇佣”、“使用”、“利用”的含义,因此,也有学者称之为“雇用及赔偿条款,【201。我国海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定期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