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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rl[法学]公司法备课教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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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rl[法学]公司法备课教案.doc

    公司法备课教案 第一编 导论  关于导学:1、导学不是“倒”学;导者,引导,指导也,导游也。 2、对学生的要求:加强自己读书的兴趣和实践,有问题可以拿来探讨。 3、上课时所讲,有些在课本之外,但是本学科应了解的知识背景或者就是重要的学科知识而教材忽略了。其为“导”也。 4、学习方法方面的建议,希望同学们提出来。下面进入课程内容学习:一、关于本课程适合讲什么的问题? 1、公司法是电大开放教育法律专业(本科)的选修课程。4学分。 2、公司法是商法学科中的核心内容,也是商法学的分支学科。无论是商法,还是公司法,均是我国高等教育发展中新设立的学科。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人们对这些学科的需求显得越来越迫切和突出。 3、公司法学是研究公司法律的科学,是从法律的角度研究公司如何设立、如何组织与管理、如何规范运行的科学。公司是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的组织形式。也是资本和人力资源有效利用的组织形式。公司在我国的出现会对社会经济生活的每一个方面产生巨大的、深刻的影响,会改变社会经济生活方式和人们习以为常的价值观念。然而,公司的操作又是非常严格的。离开法制的轨道,公司也会给社会经济生活的秩序制造混乱。学习公司法,可以使我们学会掌握公司组织的规律;学会运用法律,指导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学会对公司依法进行管理,让公司组织最大限度地在国民经济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设置本课程的具体目的和要求是。 (1)了解和掌握公司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基本理论,熟悉有关的公司法律、法规。 (2)增强市场经济的法制观念,自觉地运用公司法等法律参与经济活动,严格依法办事。 (3)训练自己应用公司法知识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 (4)通过公司法课程的考试,取得规定的学分。  教材评价:我们所用的课本过于简略,理论方面探讨得少一点,也没有涵盖最近的公司法修改,建议有兴趣的同学可以参阅别的教材、专著促进学习。(如自考教材,华东政法的顾功耘主编,北大出版社。叶林的公司法 等)  二、我们今天的课讲两个问题:概括的来看:1关于公司 2、关于公司法。 (一)关于公司: 1、公司的概念: 法律的概念往往是动态的,没有绝对真理,只是对研究对象的一个把握,是“与时俱进”的。各国出于立法传统、法律体系的差异等原因,对公司的概念使用并不相同。大体可分为两种:(1)              以概括的方式作出定义,如日本:“本法所谓公司是指以从事商行为为目的而设立的社团。”美国:“公司是指受本法令管辖之营利公司。”总之,概括的将以下要素作为公司定义应包括的方面:依法定程序设立、以营利为目的、为社团法人。(分别略加以解释)(2)              没有规定公司的总的定义,只是规定每种公司的定义或特征。如德国、我国。下面介绍我国的公司定义:(1)公司法上的定义:(采取第二种方式)“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并且指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  评价:虽然不够尽兴,没看到关于“公司”的总的定义,但说得很明确:我国的公司就有两种;每一种是什么样的,其权利义务关系如何。(2)课本上给出了一个学理定义,“我国公司是指全部资本由股东出资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依公司法成立的企业法人。”  评价:投机取巧,是将法条的定义归纳而成的,没有进一步的抽象,概括。不过也算是准确。但是我们考试的答案。2、公司的历史 仅仅从概念,我们还不能感性的、全面的理解公司这个事物。英国公司法权威高维尔教授在现代公司法原理中指出:“历史背景知识的匮乏,将导致不能够理会有关公司法的精髓。”因此,我们也来看一下公司法的历史,以便从更广阔的背景中更清晰地把握公司的概念。(下面要求学生自读书上的P13-P17。在读之前,解释几个概念。注意带着问题读:公司出现的必然性,或说公司相对于历史已有的企业形式有何“过人之处”。)在读之前,解释几个概念:(1)       无限公司:P8 “是指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2)       两合公司:P8 (略)(3)       合伙和隐名合伙:  从历史来看,企业的发展,大体走了这样一个道路:个人合伙无限公司法人有限公司法人。中间交叉着资金需求的扩大和债权人保护的矛盾发展问题、企业的持久性和稳定性问题,那种组织机构更利于营利性问题等等。那么公司到底好在哪里呢?从东印度公司的发展历史来看:l600年,东印度公司经英国女王特许成立,嗣后, 于1601年2月按合股原则组织了远征队,开始其印度之行。共募集资本68373英镑,参加的商人有100人。从1600年至1617年,东印度公司从英国到印度共进行了12次贸易航行。每次都攫取高额利润,到1617年,入股者已达954人,股本达1620040英镑。亚当斯密敏锐觉察到了其中的变革。他在(国富论)中写道;“(初始)只有船舶是共有的,贸易资本还是各个人的、仿佛是一种组合公司的形式进行贸易。在1612年,各个人的资本才合并为共同资本。”所以:3、公司的特点(优越性) 教材P1-P5自己看一看。我只强调公司的有限责任这个特点:“责任有限”既是公司的一个显著特点,又是公司法的一个首要原则有限责任的含义我国公司法确认了公司的两种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其中包括国有独资公司)。这两种形式的公司,其股东均是以自已的出资或持有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现有不少人将有限责任理解为公司在其注册资本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这是很错误的。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是无限的。而股东的责任是有限的,以其出资为限。早期的企业投资者均是承担无限责任。投资者负无限责任的企业规模小,抗风险的能力也小,它适合初期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人们在生产劳动实践中逐渐体会到,企业规模影响效益,规模越大则成本越低,效益越好、但举办大规模的企业,其风险也相应增大。这对投资者来讲,压力很大,因而希望有一种新的组织形式出现,它既能广泛集中资金。又能分散风险。于是股份公司演化出来了,法律上承认投资者(即股东)仅就其股份出资负担有限责任。股份公司的出现和发展是近现代经济史上的一件大事。公司构成的机理在于经营风险的三次分散。第一次分散给股东,股东的投资是股东根据对自己实力的估计及风险的选择确定的。没有股东的投资,公司就无法存在,更谈不上承担风险。第二次分散给公司,股东在承担了它们所投资金风险以后,其余风险转移给公司。公司除用股东投资承受风险外,还用资本衍生的利益、负债形成的资产以及其他途径而获得的资产承受经营中的风险。第三次分散给公司的债权人,当公司的全部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时候,公司即不能存续,债权人未得到清偿的部分只有由自己承担,它不能要求公司的投资人即股东偿还。正是这样的制度设计,股东投资降低了风险,提高了投资的热情,是公司成为了有效地集资方式,规模之大,富可敌国。公司在市场大潮中经受着各种风险的考验。有限责任不是绝对的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行使的是股东权,公司行使的是法人财产权,两权实行分离。股东负有限责任,需要有两个前提条件:(1)公司应是独立的主体;(2)股东的行为是规范的。理论上认为,如果不具备这两个条件,公司法人的“面纱”就要被揭开,也就是说,股东的责任就不是有限责任,而是无限责任了。(参见 教材P29 “揭开公司面纱”)为了防止股东规避法律责任,损害社会利益,西方国家公司法在确立有限责任原则的同时,都逐渐明确了有限责任的例外情况。这些例外情况大体包括:(1)股东与公司之间的财产混淆不清(2)股东抽回注册资本;(3)股东不以公司法规定,超比例分取股利;(4)公司实际是股东的代理人;(5)股东与公司的财务未分开;(6)公司的利润通过不合法手段转移给股东;(7)股东不负责任地随意撤换董事、监事、经营人员,造成公司管理混乱;(8)股东不适当地干预公司的正常活动等,遇上述情况之一,致公司遭受严重损失,资不抵债,股东就必须承担无限责任。有限责任的例外,实际是有限责任原则的补充和完善。要求股东例外地承担无限责任,对于约束大股东尤其是控股股东的行为是非常必要的。我国公司法确立了有限责任原则,但对例外情况未作明确规定。从法律对公司、对股东行为的要求来看,如果不能满足负有限责任的条件、法人的“面纱”是不能不揭开的。(其他的特点可以带着看一下)4、公司的功能(作用) 了解了公司的特点,尤其是公司的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功能就易于理解了:参教材P19P20  5、公司的分类P8 大陆法系:法律分类 法理分类 人合公司(如无限公司,合伙是一种典型人合企业) 资合公司(我国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又具有人合因素)英美法系:封闭式公司 开放式公司其他分类:P11 ( 注意母公司和子公司 本公司和分公司的区别)  6、与其它企业的区别P5   (二)关于公司法P20 1、  公司法的概念:公司法是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解散及其内部、外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公司法的特征:见教材。除了第一条之外,其余的可以概括成:(1)       公司法兼具组织法和活动法的双重性质。(2)       公司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性质。(3)       公司法兼具强制法和任意法的双重性质。(以强制性的为主。私法的公法化)(4)       公司法兼具国内法和涉外法的双重性质。2、  公司法的体例和结构 第一、公司法的体例 从公司法发展的历史分析,世界各国公司法大致可分为法国法系、德国法系和英美法系等。各法系各具特色,但也相互借鉴和融合。德国法系以条文严谨、论理滇密见长,英美法系则以切合实际为特点以丰富的判例法为背景,而法国法系则立于两者之间。从立法形式来看,各国也不完全一致。有的将公司法列为商法之一部分,如德国、日本等;有的作为民法的一部分,如俄罗斯、瑞士等;有的颁布单行法如英美、旧中国等。有商法典的国家也多将有限公司法列为单行法,如日本、德国、法国等,而德国又将股份法从商法典中独立出来。 新中国的公司立法刚刚起步它一方面要大胆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另一方面又需从本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从我国新颁布的(公司法)来看,公司法体系已见雏形。这一体系的特点是:形式上,(公司法)作为单行法公司种类暂选择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种;所有公司以股东的有限责任为原则;以(公司法)为基本法,再针对特种类型的公司制定特别法。 第二、公司法的结构 我国(公司法)的基本结构是: (一)总则 规定公司立法的宗旨、基本原则,确立公司的法律地位、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等。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和程序,股东的出资及其转让,组织机构的设置、职权和活动程序,同时,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和程序,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S经理。监事会等机构的设置、职权和活动程序。 (四)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发行的原则、条件和程序,股份转让的程序和限制。另外,规定上市公司股票上市的条件、程序、公示制度等。 (五)公司债券 规定公司发行债券的条件、程序以及债券的转让。 (六)公司财务、会计 规定公司财务、会计的一般原则报告的种类,公司利润的分配以及法定公积金、公益金的使用等。 (六)公司合并、分立 规定公司合并的程序、分立的程序,公司的增资、减资,公司的变更登记等。 (八)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 规定公司破产的一般原则公司解散,规定清算组织、清算程序。 (九)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规定外国公司来境内经营的原则、登记的程序及其权利和义务。 (十)法律责任 规定各种违反公司法的行为,违法主体及其法律责任。 (十一)附则规定本法施行的具体问题及生效日期等。3、公司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 我国公司法是在新、旧体制转换时期颁布的,与各种法的关系并未完全理顺,处理好它与各种相关法的关系显得十分重要。(一)民法 民法是商品经济活动的基本法。我国(民法通则)有关于企业法人的规定,因而,它是制定公司法最直接也是最主要的依据。由于我国没有商法典,公司法实际上成了民法的特别法。民法的一般原则均适用于公司法。当然,公司法具有更多的国家干预色彩,体现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的原则,这点又与民法有所区别。因此,在适用公司法时,既要注意符合民法原则,又要注意其自身的特殊性。(二)证券法证券法是关于资本证券的募集、发行、交易、服务及对证券市场进行管理监督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资本证券发行的主体除政府外,主要是公司企业。证券法有关证券发行的规范与公司法中有关股票、债券的发行的规范形成交叉关系。表面看来,有重复之处,但两者规范的原则和重点不同。证券法是从规范证券(客体)活动着手的它的任务是引导社会资金合理配置,保障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各方的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繁荣和经济的发展。公司法是从规范公司(主体)行为着手的,它的任务是引导公司依法独立经营。保障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法与证券法是姊妹法,性质有许多相似之处。无论是立法,还是执法,都应适当分工,注意协调。即使同样涉及股票、债券的内容,公司法重心在发行市场的关系调整,证券法重心在交易市场的关系调整。(三)破产法 破产法是调整基于破产事件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破产法适用的对象是企业法人。就这个意义上说破产法所规范的主体与公司法基本上是一致的。但由于我国破产法的规定并不统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仅适用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的关于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规定又不具体,对公司的破产,仍显得依据不足。在现有立法的情况下,全民所有制的公司破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其他公司破产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的有关规定。有的国家将公司破产纳入公司法的调整范围,如英国。我国的公司立法与破产立法是分开进行的。(四)企业法 要正确处理公司法与企业法的关系有两个概念必须首先区分,一个是理论上的企业法,一个是现实中的企业法。理论上的企业法与公司法的关系是种属关系。企业包括自然人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和集团企业。公司企业仅是企业的一种。可以说公司法仅是企业法的一种,但它是最重要的一种。其他种类的企业由其他专门法律规范。现实中的企业法,由于受传统体制及观念的影响,形成了“部门林立错综复杂”的局面。首先以所有制性质区分企业形态,有全民所有制企业法、集体所有制企业法、私营企业法;集体所有制企业立法又分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合作企业等立法。其次是以行业特点区分企业形态,有工业企业法、商业企业法、交通运输企业法、科技企业法等(有的虽未出台,但有此思路)。再其次是以中、外划线,凡有外商投资的企业专门立法,这方面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现在我国公司法颁布,但并来及时对企业的有关立法进行清理。事实上我国(公司法)生效后,各种企业法同样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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