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题讲座【ppt】 .ppt
,课程大纲,二、新旧增值税条例(细则)对比分析,三、新近出台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解析,一、新旧增值税条例(细则)差异概述,一个核心:由生产型到消费型的转型两类变化:实质性变化和形式性变化 三税联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四条主线:减轻税负,提升层次,完善规定、强化征管八大差异:固定资产购销、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一、新旧增值税条例差异概述,(一)一个核心,生产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部分地区,全部地区,部分行业,全部行业,全额抵扣,增量抵扣,(二)两类变化,1.形式性变化:新条例共27条,与原条例比,新增2条,删除2条,合并1条,保留6条,其余为调整条目。将原有的文件规定上升至细则层面,将原细则层面的内容上升至条例层面,用词和表达形式的改变 2.实质性变化 固定资产购进与处理 固定资产销售及处理 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 纳税人身份认定问题,(四)四条主线,减轻税收负担:增值税转型 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 起征点提高 纳税申报期限的延长提升立法层次:为增值税立法做好准备更新完善规定:措辞更准确,规定更严密强化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确保税收收入,(三)三税联动,营业税、消费税与增值税存在较强的相关性,为了保持三个税种政策和征管之间的衔接,同时对消费税和营业税条例进行相应修改。,营 业 税,消费税,增值税,(五)八大差异,固定资产购进及处理,固定资产销售及处理,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纳税人身份认定问题,计税价格的确定问题,非正常损失范围变动,新条例中的税收优惠,纳税义务发生与申报,重组的增值税处理,差异一:固定资产购进与处理,1.固定资产的定义:旧细则第十九条条例第十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一)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二)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新细则第二十一条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与会计制度一致,与会计准则一致,差异一:固定资产购进与处理,2.固定资产抵扣的范围 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差异一:固定资产购进与处理,3.不得抵扣进项的固定资产 新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新细则第二十一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差异一:固定资产购进与处理,新细则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新细则第二十二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新细则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以建筑物或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会计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作为建筑物或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差异一:固定资产购进与处理,差异一:固定资产购进与处理,思考:新条例实施后,某企业购进一项固定资产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后来改变用途,专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应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财税2008170号:已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发生上述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净值:按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的净值。,例:某企业2009年1月16日购进车床用于车间,不含税价240万元,专用发票上增值税额40.8万元,企业按10年提折旧,企业于3月起将该固定资产专用于出租。购进时 借:固定资产 24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40.8 贷:银行存款 280.8 计提折旧 借:制造费用 4 贷:累计折旧 4 专门出租 借:固定资产40.46(240-4)17%=40.12万元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税转出)40.12,差异一:固定资产购进与处理,4.固定资产的抵扣时间 财税2008170号文: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差异一:固定资产购进与处理,财税200817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转型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转型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差异二:固定资产的销售与处理,差异二:固定资产的销售与处理,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思考:A企业地处南昌,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3月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6年度购进的机器给B企业,B企业使用该机器设备一段时间后又将该机器卖出。1.A企业出售该机器时应如何纳税?2.B企业再销售该机器时如何纳税?,差异二:固定资产的销售与处理,需要区别的问题:销售旧货:财税20099号 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新条例: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包括游艇、摩托车和应 征消费税的汽车,均不纳税。旧条例:个人销售除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外的 货物免税,差异二:固定资产的销售与处理,与原规定相同,新旧条例不同,差异三: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1.混合销售 细则第六条 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销售额:(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1.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2.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差异三: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2.兼营行为 原细则第六条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原细则第十条 纳税人销售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并兼营应属一并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从高适用税率。新细则第七条 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和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删去:原细则第十条,差异三: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3.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 细则第二十六条 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差异三: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例:某企业生产应税产品花生油和免税产品花生粕,同时还销售厨具。当月购进花生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为100万元;购进厨具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为20万元。该月销售花生油90万元,花生粕60万元,厨具销售收入30万元。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9013%+3017%=16.8万元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100 13%60(90+60)=5.2万元 应缴纳增值税=16.8(13+3.45.2)=5.6万元,差异三: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差异三: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注意:根据新条例,兼营行为不再存在一并征收增值税的情况,要注意进项税的抵扣和转出问题。,4.新旧比较,差异四:纳税人身份认定问题,1.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注意:判断标准是不含税销售额!,差异四:纳税人身份认定问题,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9号)2008.12.31 目前总局正在制定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的具体办法,在该办法颁布之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工作暂按以下原则办理:1.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有关规定仍继续执行。2.2008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税务机关应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3.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应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未申请办理的,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专用发票。4.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照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新细则第二十九条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原细则第二十四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差异四:纳税人身份认定问题,新细则第三十三条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新细则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二)除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差异四:纳税人身份认定问题,2.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 新条例第十二条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思考:现行增值税中有几档征收率?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3%:小规模纳税人法定征收率 4%:暂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099号)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3.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免税品。,差异四:纳税人身份认定问题,6%:可选择按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099号)1.县级及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5万千瓦以下)生产的电力;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砖、瓦、石灰;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 织制成的生物制品;5.自来水;6.商品混凝土。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差异四:纳税人身份认定问题,细则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与原条例相比,有删、有增、有变,差异五:计税价格的确定问题,差异五:计税价格的确定问题,新消费税条例 复合计税办法的组成计税价格公式:自产自用 委托加工 进口货物=,差异六:非正常损失范围变动,新条例第十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新细则第二十四条 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旧条例第十条(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原细则第二十一条条例第十条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一)自然灾害损失;(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三)其他非正常损失。,几个实务操作问题,增值税专票认证和抵扣时限的变,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认证时间:90天 180天抵扣时限:当月认证当月抵扣 次月申报期内执行时限:2010年1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差异七:新条例中的税收优惠,1.废旧物资 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自2001年5月1日起,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被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废止,差异七:新条例中的税收优惠,1.废旧物资 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自2001年5月1日起,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被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废止,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如何处理: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应依照规定缴纳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应凭取得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原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发票停止使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退税比例: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2010年按50%的比例退回。量化条件: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不低于80%具体参见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9号),差异七:新条例中的税收优惠,2.综合利用资源 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一是免征增值税:再生水;以废旧轮胎为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等。二是增值税即征即退: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等等。三是增值税即征即退50%: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等。四是增值税先征后退:以废弃的动物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生物柴油。思考:上述所得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中的“不征税收入”?,差异七:新条例中的税收优惠,差异七:新条例中的税收优惠,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注意: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3.起征点,差异七:新条例中的税收优惠,差异七:新条例中的税收优惠,4.免税权问题 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纳税人自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放弃免税权声明的次月起12个月内不得申请免税。新细则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5.矿产品税率调整 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71号)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到17%。6.扶持动漫产业发展 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在2010年12月31日前,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差异七:新条例中的税收优惠,差异七:新条例中的税收优惠,7.装备制造业振兴 财政部 发改委 工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能源局 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55号)自2009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取消相应整机和成套设备的进口免税政策,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重大技术装备而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所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的政策停止执行。注意严格的申请和审批程序和过渡措施!,差异八:纳税义务发生与申报,新条例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原细则第三十三条(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新细则补充: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原细则第三十三条:(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新细则补充: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所得税条例第二十三条 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差异八:纳税义务发生与申报,企业重组的增值税处理,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85号),企业重组的增值税处理,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非股权支付,是指以本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股权和股份以外的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作为支付的形式。,企业重组的增值税处理,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受让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转让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分立是指一家企业(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分立企业),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合并企业),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因此,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企业重组的增值税处理,企业重组的增值税处理,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585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你局关于大连金牛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过程中相关业务适用增值税政策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所属资产、负债及相关权利和义务转让给控股公司,但保留上市公司资格的行为,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规定的整体转让企业产权行为。对其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应税货物转让等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企业重组的增值税处理,如果资产收购符合特殊性处理条件,转让企业可以暂不确认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2.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3.重组后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4.受让企业在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5.重组后12个月内,被收购方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使用时,直接删除本页!,精品课件,你值得拥有!,精品课件,你值得拥有!,使用时,直接删除本页!,精品课件,你值得拥有!,精品课件,你值得拥有!,使用时,直接删除本页!,精品课件,你值得拥有!,精品课件,你值得拥有!,企业重组的增值税处理,案例:天府酒店为扩大规模,2009年10月与凯悦酒店签定资产收购协议,天府酒店收购凯悦酒店部分资产,收购日凯悦酒店全部资产的账面价值5000万元,公允价值6200万元,其中被收购资产的账面价值为4800万元,公允价值为6000万元。天府酒店支付的收购对价为向凯悦酒店定向增发股票1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6元。凯悦酒店转让资产的比例=48005000=96%,大于75%;天府酒店股权支付的比例为100%,大于85%凯悦酒店可暂不确认资产的转让所得6000-4800=1200万元 思考:便宜它们了?增值税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