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三一办公! | 帮助中心 三一办公31ppt.com(应用文档模板下载平台)
三一办公
全部分类
  • 办公文档>
  • PPT模板>
  • 建筑/施工/环境>
  • 毕业设计>
  • 工程图纸>
  • 教育教学>
  • 素材源码>
  • 生活休闲>
  • 临时分类>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三一办公 > 资源分类 > DOC文档下载  

    欧盟法规853水产部分摘要.doc

    • 资源ID:2997753       资源大小:65.50KB        全文页数:20页
    • 资源格式: DOC        下载积分:8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8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欧盟法规853水产部分摘要.doc

    行业文档(word可编辑版)欧盟法规853水产部分摘要欧盟法律性文件分为法规(regulation)、指令(directive)和决议(decision)。法规普遍适用于全体成员,要求成员直接遵守;指令仅对其涉及的成员国有约束力,并且仅要求接受国达到规定的结果即可,成员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制定本国实施的具体规范和标准;决议是针对特定成员、特定事项的法律性文件。欧盟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三部有关食品卫生的新法规,即有关食品卫生的法规(EC)852/2004;规定动物源性食品特殊卫生规则的法规(EC)853/2004;规定人类消费用动物源性食品官方控制组织的特殊规则的法规(EC)854/2004。 一、主要内容 (一)有关食品卫生的法规(EC)852/2004 该法规规定了食品企业经营者确保食品卫生的通用规则,主要包括: 1、企业经营者承担食品安全的主要责任; 2、从食品的初级生产开始确保食品生产、加工和分销的整体安全; 3、全面推行危险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 4、建立微生物准则和温度控制要求; 5、确保进口食品符合欧洲标准或与之等效的标准。 (二)规定动物源性食品特殊卫生规则的法规(EC)853/2004 该法规规定了动物源性食品的卫生准则,其主要内容包括: 1、只能用饮用水对动物源性食品进行清洗; 2、食品生产加工设施必须在欧盟获得批准和注册; 3、动物源性食品必须加贴识别标识; 4、只允许从欧盟许可清单所列国家进口动物源性食品。 (三)规定人类消费用动物源性食品官方控制组织的特殊规则的法规(EC)854/2004 该法规规定了对动物源性食品实施官方控制的规则,其主要内容包括: 1、欧盟成员国官方机构实施食品控制的一般原则; 2、食品企业注册的批准;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如限制或禁止投放市场、限制或禁止进口等; 3、在附录中分别规定对肉、双壳软体动物、水产品、原乳和乳制品的专用控制措施; 4、进口程序,如允许进口的第三国或企业清单。 法规的特点:与欧盟现行的有关食品安全法规相比,这些新出台的食品安全法规有几个值得关注的地方: 1、强化了食品安全的检查手段; 2、大大提高了食品市场准入的要求; 3、增加了对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问责制; 4、欧盟将更加注意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不仅要求进入欧盟市场的食品本身符合新的食品安全标准,而且从食品生产的初始阶段就必须符合食品生产安全标准,特别是动物源性食品,不仅要求最终产品要符合标准,在整个生产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也要符合标准。 852/2004/EC法规是关于食品卫生的通用规章,适用范围包括初级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直至最终消费者的生产加工全过程的食品安全。853/2004/EC法规是针对动物源性食品的专门性规章,该规章整合了旧的针对特定产品的指令,规定了肉、禽、奶、蛋、水产等动物源产品的食品卫生要求,其中尤其突出了HACCP技术体系建设内容和注重弥补原有规章指令对农场层面的初级生产规范不足的问题,为欧盟先进的动物身份识别和产品可追溯系统奠定了法律基础。854/2002/EC法规是对动物源性食品的政府监管具体手段、职权划分和操作程序进行规范的法律文件,也是有关机构和人员规范自身工作的指南。新食品卫生法规四方面发生重大变化 一是法规数量被大大简化,新法规将不再把食品安全和贸易混为一谈,只关注食品安全、动物健康与动物福利问题。 二是突出强调了食品从农场到餐桌的全过程控制管理,强调了食品生产者在保证食品安全中的重要职责,对食品从原料到成品储存、运输以及销售等环节提出了具体明确的要求,要杜绝食品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任何污染,更加强调食品安全的零风险。 三是突出了食品生产过程中的可追溯管理与食品的可追溯性,强调食品尤其是动物源性食品的身份鉴定标识与健康标识。 四是强调了官方监管部门在保证食品安全中的重要职责,官方监管控制工作涉及保护公众健康的所有方面,包括保护动物的健康和福利方面。这将意味着今后向欧盟出口的农产品,不但要符合欧盟食品安全相关标准,还要放大延伸食品安全管理链条,对我国官方监管工作与出口生产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04/853/EC规章的结构(共4章,15个条款,3个附件)第章 总则条款1 范围条款2 定义第章 食品工业经营者的义务条款3 基本义务条款4 公司的注册和批准条款5 健康标识与鉴定标识条款6 来自于共同体外部的动物源性产品第章 贸易条款7 文件条款8 特别承诺第章 最后规定条款9 实施性措施与过渡性措施条款10 附件、的休整与改编条款11 特殊决议条款12 委员会流程条款13 向欧盟食品安全局咨询条款14 向欧洲议会、理事会报告条款15 生效时间附件:定义附件:关于几种动物源性产品的要求附件:特殊要求第部分:活的双壳贝类软体动物第部分:水产品第章 食品工业经营者的义务条款3 基本义务遵循附件(关于几种动物源性产品的要求)和附件(特殊要求)水的要求:不应使用饮用水、纯净水之外(第2004 / 852 / EC号规章或本规章许可的除外)的任何物质来去除动物源产品表面的污染物,若使用的物质符合第12(2)条规定的程序则除外。条款4 公司的注册和批准条款5 健康标识与鉴定标识条款6 来自于共同体外部的动物源性产品附件1:定义(水产部分)2活的双壳类软体动物21 “双壳类软体动物”指滤食类瓣鳃纲软体动物。22 “海洋生物毒素”是双壳类软体动物积累的有毒物质,主要因为用有毒浮游生物喂养双壳类软体动物而致。23 “整理"”指储存来自A级生产区、盛清洁海水的大容器的净化中心或递送中心、或者天然产区的双壳类软体动物,除去泥、沙和粘液,保持或改善其感观特质,保证它们在包装前有活力。24 “捕捉者”指任何为出售目的而捕捉双壳类软体动物的自然人或法人。25 “生产区”指任何具有适合双壳类软体动物生存的自然条件的河区或湖区,或者人工养殖场,活的双壳类软体动物出自这些地方。26“中继区”指只用于活的双壳类软体动物自然净化的河区或湖区,由浮标、柱子等固定物标明其区域范围。27 “递送中心”指岸上或水中用于接受、整理、清洗、分级和包装活双壳类软体动物的设施,以适于人类消费。28 “净化中心”指一种带容器的设施,置活双壳类软体动物于其中所需时间,以降低污染,适于人类消费。29 “分程传递”指转移活双壳类软体动物于海、江、湖区所需时间,以降低污染,适于人类消费。不包括把双壳类软体动物转移到更适合其生长的地方的具体操作。3 鱼类产品31 “鱼类产品”指所有野生或饲养的海水或淡水动物及其可食部分以及制成品(其中不包括活双壳类软体动物、活棘皮动物、活被囊类动物、活海洋腹足软纲动物和所有哺乳动物、爬行动物和蛙类)。32 “加工船”,在加工船的甲板上,鱼类产品在包装或冷藏、冷冻之前要经以下一种或几种加工程序:去骨,切片,去皮,去壳,剁碎或其他处理。33 在“冷冻船”上对鱼类产品进行冷冻处理,通常在准备工作(如放血、去头、取出内脏和切除鳍等)就绪后进行,是包装前的必要程序。34 “机械分离鱼类产品”指从鱼类制品中取得的肉,因为采用机械的办法而导致损伤或改变了肌肉的纤维结构。35 “新鲜鱼类产品”指未经加工的鱼类产品,包括在真空或控制温度条件下包装的产品,产品未经任何除冷藏以外的处理。36 “处理过的鱼类产品”指未经加工但经过了影响其完整性处理的鱼类产品,这些处理包括取出内脏、去头、切片、剁碎等。附件2:关于几种动物源性产品的要求第部分:鉴定标识根据第5、6条的规定,受到附件二的约束,食品工业生产者必须确保动物源产品拥有符合下列标准的鉴定标识:A 鉴定标识的申请1 鉴定标识必须在产品离厂前申请。2 如果产品的包装没有更换则不需要申请新的标识,但如果产品要经过另一工厂的加工,则需更换可以证明其加工厂家的新标识。3 鸡蛋产品不需鉴定标识,因考虑到第90 / 1907 / EC号规章已对其鉴定和标识做出了规定。4 食品工业经营者必须根据第2002 / 178 / E号规章的第8条规定采用适当的程序和方法确定其动物源产品的进货厂家,承运人。B鉴定标识的形式5标识应为易读且不易磨掉的,文字也应使用易理解的词语。必须由相关机构明确显示。6标识必须显示出生产厂家所在国家的名称,可为全称,也可以是根据相关ISO 标准确定的二字代码。对于成员国来说,代码为AT, BE, DE, DK, ES, FI, FR, GR, IE, IT, LU, NL, PT, SE 以及 UK经营者仍可继续使用在规章颁发前购买的原料和设备,直至报废或需要更替。7 标识必须包括工厂的标识号码。如果工厂加工既生产本规章中涉及到的食品也生产本规章没有涉及到的食品,这两种食品可以使用同一种鉴定标识。8若生产工厂在共同体内部,则鉴定标识应为椭圆形并带有CE, EC, EF, EG, EK 或 EY的缩写。 C 标识方法9 根据不同的动物源产品的特性,标识也可能会被直接应用于产品,包装,或在包装上打印出来。 表示也可以用抵抗性物质做成永久性的。10 如果包装切割肉或残渣类产品,表示应固定或打印在包装封口上,这样开封后表示就会损坏。如果开封时会损坏包装则这一做法不必要。 如捆包时不会影响包装,则需要在封口处标记。11 对于使用集装箱或大包装运输,并用于再加工的动物源产品, 在另一工厂包装时,表示应位于外部的集装箱或包装表面。12 对于大量运输的液体,颗粒状或粉末状的动物源食品,或大量的水产品,如果随行文件包含了第6、7和8(如适用)中的特别信息,则鉴定标识并非必要。13 如果动物源食品包装直接供应最终消费者,只在包装外部使用标识则足矣。14 当标识被直接用于动物源产品时,所用颜色必须依照共同体关于食品所用颜色的规定执行。第部分:以HACCP为基础的程序目标第部分:食品链信息、附件:特殊要求第部分:家养有蹄动物(略)第部分:家禽和兔类动物的肉品(略)第部分:饲养场生产的肉类(略)第部分:野味肉类(略)第部分:碎肉、肉制品和机械分割肉(MSSM)(略)第部分:肉类产品(略)第部分:活的双壳贝类软体动物第部分:水产品第部分:鲜奶与奶制品(略)第部分:蛋和蛋制品(略)第部分:青蛙腿和蜗牛(略)第部分:提炼好的动物脂肪和脂渣(略)第部分:加工过的肠胃和膀胱(略)第部分:动物胶(略)第部分:胶原质(略)第七部分:鲜活双壳类软体动物1这一部分是用于鲜活双壳类软体动物除了在清洁供应方面的要求,这一部分也适用于鲜活棘皮动物,鳞类动物以及海产腹足纲软体动物2第一章至第八章适用于专家根据(EC)规定第 / 2004 / 进行分类的在生产地区捕获的动物。第九章只用于在这些地区之外捕获的动物。3第五章,第六章,第八章,第九章以及第七章的第三段,都适用于零售4这一部分的要求补充说明了(EC)规定第 / 2004号 (a)当鲜活双壳类软体动物到达分派地或者清洁中心的时候,它们补充说明规定当中的附件1 (b)其他状况时,它们补充说明规定当中的附件2第一章 关于鲜活双壳类软体动物投放市场的要求1 鲜活双壳类软体动物不得投入商场零售,除非其通过分派中心,在分派中心的鉴定标签符合第七章所述要求2只有当货物文件符合要求中所述第三至第七段规定时, 食品工业经营者可以成批接受鲜活双壳类软体动物3无论食品工业经营者何时在组织内部成批移动新活双壳类软体动物,包括从该货物到达到分派中新或者加工中心,必须有注册文件附随该货4注册文件至少要有一个成员国的官方语言,并注明接收中心的地点且至少包括以下的详细信息: (a)当鲜活双壳类软体动物由生产地区运送而来,其注册文件必须包含以下信息: (i)货主的身份和地址(ii)捕获的日期(iii)尽可能详细的生产地区地址的信息或者其代码 (iv)生产地区的健康状况 (v)贝类的物种和质量 (vi)货物的目的地(b)当鲜活双壳类软体动物是由中转地运送而来的时候,其注册文件应至少包含(a)和以下所述信息:(i)中转地的地址(ii)中转地的停留时间 (c) 当鲜活双壳类软体动物是由清洁中心运送而来的时候,其注册文件应该至少包含(a)和以下信息: (i)清洁中心的地址(ii)在清洁中心停留时间(iii)该货进入以及离开清洁中心的日期5 食品工业经营者在发送鲜活双壳类软体动物时,必须完成注册文件的相关部分,以保证其便于阅读且不被修改接收该货的食品行业操作员必须在文件收据上盖上日期标签或者以其他方式记录其收据日期6 每一份送出以及接受的货物,食品行业操作员都必须在其送遣或接受后至少十二个月之内对其文件进行记录(如果专家指出可以在更长的时间之内进行)7 但是,如果以下情况,则需要注意 (a)捕获鲜活双壳类软体动物的操作员,在分派中心,清洁中心,中转地区或者加工地区也进行货物接收(b)当所有的地点都是由一个专家监督,专家同意,可以不需要注册文件第二章 关于鲜活双壳类软体动物的生产和捕获卫生要求A生产地区要求1专家根据(EC)规定第 / 2004号对生产地区进行A,B,C等级划分,在食品工业经营者的协助下,捕获商只能在规定的地点和领域内对鲜活双壳类软体动物进行繁殖捕获。2只有当鲜活双壳类软体动物符合第二章的要求时, 食品工业经营者才可允许从A等生产地区捕获的货物投入市场,使之为人类直接食用。3从B等生产地区捕获的鲜活双壳类软体动物,在经过清洁中心或者中转地进行处理之后,食品工业经营者才能将其投入市场为人类食用4从C等生产地区捕获的鲜活双壳类软体动物,在经过中转地区相当一段时间时候符合了本章C部分的要求,食品工业经营者才能允许其投入市场为人类食用。5经过情节和中转之后,来自B等和C等生产去的鲜活双壳类软体动物必须符合第五章的要求。但是,鲜活双壳类软体动物送去加工中心是不需要清洁和中转,在加工中心它们需要进行对有害微生物的清楚(在那里或者其他中心,将对它们进行适当的切除,去沙,排泥)许可的处理是: (a)在腊封的装置中进行灭菌消毒 (b)加热处理 (i) 将其浸泡在沸水当中一段时间,以达到不低于90摄氏度的软体动物的体内温度,并保持这一最低温度长于90秒钟(ii)在温度为120至160摄氏度压力为每平方厘米5千克的密封空间中烹饪三至五分钟,然后进行去壳冷冻,使之中心温度为零下20摄氏度。 (iii)在和(i)中相同的烹饪时间和软体动物内部温度下,进行有压力的蒸煮。必须使用有效的方法。基于HACCP原则基础之上,生产商必须核实热量分配的一致性。6食品工业经营者不得在专家指定以外的地区或者存在不利于健康因素的地区生产或捕获鲜活双壳类软体动物。食品行业操作人员必须考虑到所有与生产及捕获地区合适性的任何相关信息,包括当地的检验人员以及资深专家。他们必须利用这一信息,特别是有关环境以及天气状况的信息,以决定对捕获物恰当处理方式。B 对于捕获物以及处理捕获物的要求食品工业经营者捕获鲜活双壳类软体动物以及在捕获后及时处理捕获物,必须确保符合以下要求:1捕获技术以及之后的处理不得导致鲜活双壳类软体动物的外壳以及组织上的额外污染和过度损害,也不能影响到它们对清洁,加工或者中转处理中的适应性食品行业操作人员尤其要注意: (a) 充分防止鲜活双壳类软体动物受到挤压,磨损或者震荡 (b)勿将鲜活双壳类软体动物暴露在极端的温度之下。 (c)切勿将鲜活双壳类软体动物重新浸泡在水中,那样会导致新的污染 (d)如果在自然地区执行,选择只经过专家划分为A等的地区进行捕获。2运输工具必须保证充分的排水系统以及良好的设备以确保鲜活双壳类软体动物的最佳生存状态以及提供有效的保护以避免污染C 对于中转鲜活双壳类软体动物的要求中转鲜活双壳类软体动物的食品工业经营者必须确保符合以下要求:1食品工业经营者应该只选用专家认定的地点用于中转鲜活双壳类软体动物这些地区应该用浮标,旗杆或者其他固定的工具来划定边界在中转地区之间以及中转地区与生产地区之间应该有最小距离,以将污染扩散风险降到最小2中转地点必须确保最佳的清洁状态尤其以下情况, 食品工业经营者必须: (a)在处理鲜活双壳类软体动物是运用适当技术,使得鲜活双壳类软体动物在自然水域浸泡后能够恢复过滤喂养活动。(b)不要将鲜活双壳类软体动物中转在密度不利于清洁的水域 (c)将鲜活双壳类软体动物浸泡在中转地区的海水中一段时间,时间的长短由水温决定,这一时间至少有两个月的停留期,除非专家根据食品工业经营者的风险分析统一缩短时间(d)确保同一中转地区场所的分离,以避免不同种类鲜活双壳类软体动物混合在一起必须使用”全进全出”方法,使得新的鲜活双壳类软体动物不会在其之前进入中转地的鲜活双壳类软体动物被运走之前放入中转地3 为了用于专家检查,管理中转地区的食品工业经营者必须对鲜活双壳类软体动物来源,中转时间,中转地区,以及货物中转后的目的地进行永久记录第三章 对于分派和清洁中心的结构要求1陆上地点的先决条件就是必须不能受到普通高潮侵袭或者与周围地区相分离2贮水池和储水容器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a)内表面必须光滑,耐用,不宜渗透并且容易清洗 (b)必须建造成能够排水 (c)任何的灌水必须保证不会因为输水而受到污染3此外,在清洁中心,清洁装置必须适合被清洁产品容量以及类型的要求第四章 对清洁及分派中心的卫生要求A. 对清洁中心的要求清洁鲜活双壳类软体动物的中心必须确保符合以下要求:1在清洁之前, 鲜活双壳类软体动物必须用清水去泥,并将废屑堆积2清洁系统的操作必须保证鲜活双壳类软体动物恢复并保持其过滤喂食活动,以消除污水再污染的隐患,且确保其在清洁之后在适当的环境存活以用于投入市场之前的包装,储藏和运输3清洁的鲜活双壳类软体动物的质量不得超过清洁中心的承受能力为了确保完全达到第五章以及(EC)规定第 / 2004号微生物标准的要求,鲜活双壳类软体动物必须在一段时间之内反复清洁。4如果一个清洁器包含若干个鲜活双壳类软体动物品种,他们必须是统一物种,并且处理时间的长短决定于其品种所需的最长时间官方感悟办公室将公布规定对于食品来源的官方数字5在清洁系统中用于装鲜活双壳类软体动物的容器必须有允许洁净海水流过的装置槽的深度必须不会妨碍鲜活双壳类软体动物在清洁过程中外壳的打开6在鲜活双壳类软体动物进行清洁的清洁容器中,必须保证其中没有甲壳纲动物,鱼类以及其他海洋物种7每一个运往分派中心装有清洁过的鲜活双壳类软体动物的包装上必须注明所有的双壳类软体动物都进行过清洁。B对分派中心的要求食品工业经营者操作发送中心必须保证依从如下要求。1处理活的双壳类软体动物,特别是条件,校准,包裹和包装,不可造成产品污染或者影响软体动物的生存能力。2在发送之前,活的双壳类软体动物的外壳必须用清水彻底地洗涤清洁。3 活的双壳类软体动物必须来自:(a)A类生产区域;(b)中转区域;(c)净化中心; 或者(d)另一个发送中心。4第一点和第二点确定的要求同样适用于船只上的发送中心。 在这样的中心中被处理的软体动物必须来自A类生产区域或者中转区域。第五章 鲜活双壳类软体动物的健康标准除了保证微生物标准符合(欧共体)标准号 / 2004。,食品工业经营者必须保证人类消费市场上的活的双壳类软体动物符合本章规定。1他们必须有与新鲜和生存能力有关的影响器官感觉的特点,包括没有尘土的外壳,对撞击的一种充分的反应和正常的瓣数量。2他们在整个数量上含有的海洋生物毒素(以整体来计量或各个可食用部分)不能超过以下限制:(a)对于麻痹性贝类毒素( PSP ), 每千克中800微克;(b) 对于记忆丧失性贝类毒素( ASP ),每千克中20毫克的domoic酸。官方的出版物办公室是将数字插入到事物卫生学上的标准。(c) 对于岗田酸,鳍藻毒素和扇贝毒素一起,每千克中160 毫克岗田酸的相等物;(d) 对于虾夷扇贝毒素,每千克中1毫克的虾夷扇贝毒素相等物; 同时,(e) 对于azaspiracids,每千克中azaspiracid相等物的160毫克。第六章 鲜活双壳类软体动物的包裹和包装1牡蛎必须凹壳向下包裹。2单独的消费者大小的活的双壳类软体动物包装必须封闭并且在离开发送中心之后保持封闭直到展现在对最终消费者的销售上。第七章 打印标号和标签1标签,包括打印标号,必须是防水的。2除对附件二第一部分包含的打印标记的一般要求外。 如下信息必须呈现在标签上:(a)双壳类软体动物(普通的名称和科学的名称)的物种; 同时,(b)包装的日期,至少包括天和月。通过解除指令2000 / 13与EC,最小的耐久性的日期可能被 “出售时这些动物必须是活的”条款替换。3零售商必须保持附加到活的双壳类软体动物包装上的标签不在在撕开包装后至少60天的单独的消费者大小包装中。第八章 其他要求1 存储、运输活的双壳类软体动物的经营者必须确保其产品在适宜温度下保存,不会破坏其安全性及鲜活性。2 活的双壳类软体动物在包装起运离开发送中心后必须浸泡在水中或向其喷洒水。第九章 对于分类生产领域以外的收获的海扇蛤科的具体要求在分类生产领域以外收获海扇蛤科或者处理这样的海扇蛤科的食品买卖经营者必须遵从以下要求。1 除非海扇蛤科是被收获的并且在处理上与第二章、B部分的规定保持一致、并且符合第五章中提到的规则,否则海扇蛤科不能被放到市场上去。2 此外,在来自于官方管理项目的信息使能胜任的职权来把钓鱼方面进行分类的地方在那些适当的地方,与食品买卖经营者合作像第二章,A部分提到的那样,由类似于海扇蛤科的商品适用3 除了通过鱼类拍卖、分派中心或者是处理设施之外,海扇蛤科将不能放在市场上供人类消费。当食品买卖经营者处理海扇蛤科时,操作这些设施的这些经营者必须通知有能力的权威;并且同时考虑到分派中心,遵照章节三和四中相关的要求。4 处理海扇蛤科的食品买卖经营者必须要:(a) 遵照第一章从第3点到第7点的那些可适用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注册文件必须清楚标明海扇蛤科被收获的具体地点;或者(b) 关于包装的海扇蛤科,和那些如果包装能够提供第七章中所规定考虑到打印标号和商标的相应包装时的预先包装的海扇蛤科。第八部分:水产品1 这部分不适用于那些投放市场时还活着的双壳类软体动物、棘皮动物、被囊类动物和海洋软足动物。除了第一章和第二章外,它应用在当这些动物没有被活着投放市场的时候,在这种情况下,这些动物必须是依据第七部分的规定获得的。2 第三章A、C、D部分、第四章、第五章适用于零售。3 本部分的要求是用来补充欧盟第852 / 2004号规章的:(a) 对于从事初级生产和相关操作的加工厂(包括船只)的情况下,补充说明本规章附件(定义)的要求。(b) 对于其他加工厂(包括船只)的情况,补充说明本规章附件的要求。4 与水产品相关的事宜:(a) 初级生产包括以投放市场为目的的养殖、捕鱼和收集活的水产品。(b) 如果在捕捞船上操作,相关操作包括:宰杀、放血、去头、去内脏、去鳍、冷藏和包装,它们还包括:(i) 在陆地养殖的性质尚未完全改变的水产品的运输和储藏,包括活的水产品(ii) 从生产地到第一个加工厂的性质尚未完全改变的水产品的运输,包括活的水产品。第一章 船只要求食品工业经营者应确保:1 用于在自然环境中进行水产捕捞、处理、加工的船只,其构造与设施应与以下第一部分所列要求相符;2 在船上所进行的操作应与以下第二部分要求一致。一构造与设施要求A对所有船只的要求1船只的设计与建造必须以避免因船底污水、其他污水、烟尘、燃料、油、油脂或其他污染物而造成货物的污染为前提。2与水产品接触的表面必须抗腐蚀,且光滑易于清洗。表层涂料必须耐用无毒。3用于加工水产品的设施和材料必须由抗腐蚀材料制成,且容易清洗消毒。4如果船只因水产品需要而设有用水进口时,进口必须设置在不会被污染进水的位置。B船只的设计和设备能够使水产品保存24小时以上的要求。1为了保证水产品能够保存24小时以上,船只必须配备可以将水产品保持在第7章所规定的温度的舱、池或容器。2必须用隔板将储存舱与引擎室和船员室隔离,以确保储存的水产品不受污染。用以储藏水产品的舱和容器必须保证卫生,如有必要应保证融化的水不会与产品接触。3当船只装有用冷的清洁海水冷却水产品的设施时,冷冻池必须装有可以使整个容器温度一致的设备。这种设备必须达到一定冷却率以保证鱼和洁净海水在混合6小时内温度不高于3°C; 16小时内不高于0ºC。如有需要,应有监视器记录温度。C冷冻船的要求冷冻船只必须满足:1拥有可以迅速有效降低温度的设备,以满足中心温度不高于零下18ºC的要求。2拥有可以将储藏中的水产品有效保持在不高于零下18ºC的冷藏设备。储藏容器必须配备易于读取温度的温度记录装置。记录装置的温度感应器应该安装于容器内温度最高的地方。3满足B部分第2段中所要求的船只的设计和设备必须保证水产品能够保存24小时以上。D加工船只的要求1加工船至少要满足:(a)放置渔业制品、并且可将每次捕捞成果分离的接收区,这个区域必须便于清理并且保护产品不直接接触阳光或化学元素,不被其他污染物污染。(b)从接收区到工作区的运输系统要保持卫生。(c)工作区要有足够大的地方来清洗和处理渔业制品,必须易于清洁消毒,并且保证产品不被污染。(d)成品储藏区必须有足够空间,并且易于清理。如过船上有废物处理部门,那么就一定要有指定的废物储藏室。(e)储藏包装用品的地方要与产品准备、处理区分开;(f)拥有特殊设备可将没有销售意义的废物或渔业制品直接倾入海中,若环境要求,也可将其装入防水容器中。如果废物要在船上储藏与处理,出于卫生的考虑,这个区域应与其他区域分离。(g)引入用水时应防止污染,且(h)为防止经办人给无包装的渔业制品加标签时造成的污染扩散,船上应有洗手设备。2 然而,当加工船只煮、冷冻、包装甲壳类动物与软体动物时,若不进行其他处理则要遵循第一段的要求。3加工船只冷冻渔业制品时,必须有满足C段,第1、2点要求的设备。二 卫生要求1 使用时,船上专门为储藏渔业制品的部分或容器必须保持清洁及良好的状态。特别是它们决不能被燃料或船底污水污染。2 当渔业制品被拿到船上时,要尽快保证它们不被太阳或其他热源影响。用于清洗的水必须是专用水源或清洁水源。3 为避免渔业制品损坏,必须尽快处理及储藏。尽管经办人会用钉状物移动大鱼或会伤到他们的鱼,但要提供没有损坏的肉制品。4 除了鲜活的产品外,其余渔业制品都应在捕捞后尽快冷藏。当没有办法冷藏时应尽快将产品送抵岸上。5用于冷却渔业制品的冰块应由专用水或清洁的水制成。6 因为鱼在船上被去头及内脏,所以在捕获后应尽快进行卫生的处理,产品应及时用专用水或洁净的水彻底清洗。内脏及危害公共健康的部分应尽快除去,并与用于销售的产品分开。肝脏、鱼籽这些用于销售的部分应尽快加冰储藏或冷冻。7 在盐水中冷藏的整鱼进行装罐的时候,温度必须保持在不高于零下9°C。用于冷藏鱼的盐水不能使用被污染的水。第二章 卸货时及卸货后的要求1. 负责装卸货的食品工业经营者必须:(a)保证与渔业制品接触的装卸设备是由便于清洗消毒的材料制成,并且处于良好的维修清洁状态;且(b)避免在装卸过程中对产品的污染,特别要:(i) 装卸迅速(ii) 尽快将渔业制品放置在第7章提到的环境与温度下(iii) 不要使用对渔业制品的可食用部分造成不必要损害的设备与方法2食品公司负责拍卖场所、批发市场或销售渔业制品的地方的经办人应达到以下要求。(a) (i) 为延误的冷冻渔业制品提供可上锁的设施,并将此设施与规定不用于销售的 产品分开。(ii) 如果有资格的人员要求,应为他们提供单独使用的可上锁的设施或房间。(b) 销售或储藏渔业制品的同时:(i) 此前提不能用于其他目的;(ii) 排放可能降低渔业产品质量的有害气体的车辆不适用此前提(iii) 有权使用此前提的人不能携带其他动物;同时(iv) 此前提必须遵循官方控制3 当船上无法冷却产品时,除鲜活产品外,其他新鲜的渔业制品上岸后必须马上进行冷藏,并且储藏在接近冰融点的温度下。4 食品工业经营者必须与相关部门合作,使他们按No / 2004号规定(EC)进行官方控制,特别是对于船上挂有成员国旗帜的特殊机构,或成员国中的特殊机构渔业制品卸货步骤的必要通知。第三章 有关设施,包括船只、处理渔业产品的要求食品工业经营者在处理渔业制品时应遵守以下要求A新鲜渔业制品的要求1 当冷冻、未包装的产品在上岸后未经及时分配、送出、准备、处理时,它们必须在合适的设施中加冰保存。尽可能频繁的重新加冰。包装好的产品必须在接近冰融点的温度下保存。2 去头、内脏等工序必须讲究卫生。从技术上和经济上来讲,内脏应该在产品被捕捞或上岸后及时处理,之后马上用专用水或清洁水彻底冲洗。3 象切片,切割这些工序中必须防止肉片的污染或损坏。肉片滞留在工作台上的时间绝不能超过相应的处理时间。肉片应及时包装好,有需要的话肉片在包装时要尽快冷冻。4 用于传递或储存未包装处理后的新鲜渔业制品的容器应加冰保存,并且保证融水不能接触产品。5 整鱼或去内脏的新鲜渔业制品可以储藏在冷水中以驳船运输。上岸后或从水产养殖厂也可继续储藏在冷水中运输,直到送抵除运输或分类的第一个工厂进行加工,B 冷冻产品的要求陆上用以冷冻产品的设备必须符合第一章,第一部分中C部分,第1、2点中所提到的要求。C 手工分类渔业制品的要求食品工业经营者手工分类渔业制品时必须遵循以下要求1 原材料必须符合以下要求(a) 只有整鱼和切片后的鱼骨适用于手工分类(b) 所有的原材料都不含内脏2 工作程序必须满足以下要求(a) 手工分类应在切片后马上进行(b) 若整鱼使用,则必须事先清洗并去内脏(c) 生产结束后,手工分类的渔业制品必须尽快冷藏或在将要冷藏的食品中使用,或进行稳定处理。D 关于寄生虫的规定1以下的渔业制品要在不高于零下20 °C冷冻不少于24小时;生产品或成品都应经此处理。(a)全生或几乎全生的渔业制品(b) 以下种类的渔业制品,如果经过冷熏处理,内部温度不高于60°C则需经冷冻处理:(i) 鲱鱼(ii) 鲭鱼(iii) 类似鲱的鱼类sprat;(iv) (野生)大西洋和太平洋鲑鱼;和(c) 处理过程不足以杀死线虫幼虫的浸过和 / 或腌过的渔业制品2 以下情况,食品工业经营者无须进行第一段提及的处理(a) 流行病学数据已经表明此种鱼类的寄生虫不会造成健康上的危害(b) 主管机构授权3 产品出售时,除出售给最终顾客外,处理商需提供与第一段提到的渔业产品一起,说明经过何种处理的文件,第四章 渔业制品处理要求食品工业经营者在蒸煮甲壳及软体类动物时需遵循以下要求。1 蒸煮之后应迅速冷却。用于此步骤的水必须是专用水,若在船上可用净水代替。若没有其他保存方法可用,必须一直冷却到温度接近冰融点。2 去壳的过程一定要卫生,避免产品被污染。由于此步骤要手工完成,经办人应格外注意洗手。3 去壳后,蒸煮的产品应马上冷冻,或尽可能冷却至第七章要求的温度第五章 渔业制品的健康标准为了达到No852 / 2004号规定的微生物标准,食品工业经营者必须确保在产品或物种的自然前提下,投放市场销售的渔业制品要达到此章所涉及的标准。A 渔业产品的感官特点食品加工企业必须对水产品进行感官检查。这项检查必须保证水产品达到所有的鲜度标准。B组织胺 食品加工企业必须保证组织胺含量不超标。C 总挥发性氮经化学测试证明TVB-N 或TMA-N超标的未经处理的水产品不得投放市场。D寄生虫 食品加工企业在产品销售前必须保证水产品经过了以检查可视寄生虫为目的的视觉检查。明显受到寄生虫污染的水产品不得投放市场为人类食用。E 对人体有害的毒素1 起源于以下有毒鱼类家族的渔业产品不得销售:四齒魨科, 翻车鲀科, 二齿鲀科及Canthigasteridae2 含有如ciquatoxin或肌肉麻痹毒素等生物毒素的渔业制品不得销售。但是,如果起源于双壳类的软体动物,棘皮类动物,被囊类动物与海洋腹足软体动物的渔业制品按第7章与这一部分第五章第2点的标准经过加工则可以销售。第六章 水产品包装1 新鲜的水产品应放置在冰下,容器需防水,且冰融化后要与产品隔离。2 水运的冻货在卸货前需充分包装。3. 水产品包装时,工作人员必须确保包装材料:(a) 是无污染材料;(b) 没有暴露于污染物的危险;(c) 倾向于可再利用、易清洁,并且在必要的时候易消毒。第七章 水产品的储藏食品工业经营者存贮水产品时必须保证依据下列要求1. 新鲜的水产品、解冻的未加工水产品以及经加工已冷冻的甲壳类软体动物产品,必须保存在接近冰融化的温度。2. 冷冻的水产品必须保存在不高于18的温度下,但是即将被加工为罐装食品的盐水冷冻鱼可以被保存在不高于9的温度下。3. 活着的水产品的必须保存在不影响其安全及生存的条件下。第八章 水产品的运输食品工业经营者在运输水产品时依据下列要求1 运输过程中,水产品需要被保存在要求的温度。例外情况:(a) 新鲜的水产品、解冻的未加工水产品以及经加工已冷冻的甲壳类软体动物产品,必须保存在接近冰融化的温度。(b) 冷冻的水产品,除了即将被加工为罐装食品的完整的盐水冷冻鱼,在运输过程中必须保存在不高于18的均一温度下,可以有不高于3的温度变化。2 当冷冻的水产品时

    注意事项

    本文(欧盟法规853水产部分摘要.doc)为本站会员(laozhun)主动上传,三一办公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三一办公(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

    三一办公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