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司法所建设的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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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司法所建设的意见》.doc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司法所建设的意见司发200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乡镇司法所是基层政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2001年,中央工作会议强调要加强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等基层政法组织建设。2006年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中西部地区基层派出所、乡镇司法所、人民法庭建设规划。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大力加强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等基层基础建设。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就加强司法所建设作出重要指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在有关部门大力支持下,大力加强司法所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当前,我国仍处于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的时期,司法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任务十分繁重。2009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化乡镇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强调要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2009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建设的若干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组织建设。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指示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推动乡镇司法所建设又好又快发展,进一步发挥乡镇司法所职能作用,特制定本意见。一、坚持乡镇司法所建设的基本要求,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司法所是县(市、区)司法局的派出机构,负责指导管理和组织实施本辖区的司法行政各项业务工作,主要承担九项职能:(1)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对非监禁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帮助;(3)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4)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5)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6)组织开展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7)协助基层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8)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9)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办的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关工作。司法所一般按行政区划单独设置,原则上每个乡镇(街道)设置一个司法所。根据工作需要,也可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林牧区、大型集贸市场等区域设置司法所。司法所实行县(市、区)司法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双重管理,以司法局为主的管理体制。司法所应当由三名以上人员组成,实行所长负责制。司法所工作人员一般应具备国家公务员条件,热爱司法行政工作,具有相关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一定的工作经验。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录用必须坚持“凡进必考、省级统考”的原则,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会同人事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新任命的司法所长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法律专业学历或相当学历。司法所有三名正式党(团)员的,应建立党(团)支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快推进乡镇司法所建设,努力实现司法所组织机构进一步健全,人员编制得到落实,管理体制基本理顺,队伍素质明显提高,作风能力明显改善,中西部地区乡镇司法所无房和危房问题得到全部解决,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财力增长水平和基层工作实际需要相适应的基层保障体系,建立符合工作规律和基层特点的科学管理模式,稳步推进司法所业务、队伍、保障和信息化相结合的管理机制建设,使司法所业务工作活跃开展,工作效能明显增强,服务科学发展、服务人民群众的能力和水平显著提高。二、以健全机构和理顺体制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司法所组织建设要把乡镇司法所组织建设同基层政权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组织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在乡镇机构改革中,进一步健全司法所组织机构,不断扩大司法所工作覆盖面。要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将司法所建设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尚未解决司法所机构设置的地方,要紧抓机遇,尽快予以解决;已经解决的地方,要按照“机构独立、编制单列、职能强化、管理规范”的要求,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提升司法所建设整体水平。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重视支持,进一步理顺司法所管理体制,实现司法所双重管理、以司法局管理为主。大力加强对理顺体制后司法所的组织管理,确保司法所依法、全面、正确履行职责,确保县区司法局与司法所形成上下协调、运转有序、灵活便利的工作运行机制和管理机制。加强对司法所的指导,进一步增强司法所和基层干部服务党委政府、服务人民群众的能力。司法所要立足基层、植根乡镇,自觉接受乡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导,自觉为乡镇中心工作服务,为基层党委政府服务,为人民群众服务。三、以落实编制和提高人员素质为着力点,进一步加强司法所队伍建设要认真贯彻中编办综合司、司法部政治部关于印发市县乡司法行政机关机构改革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和司法部关于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的意见,积极落实司法所人员编制。切实管好用好现有政法专项编制,进一步精简机关,充实基层,特别要将力量充实到维稳工作任务重的广大农村乡镇司法所。积极争取人事、编制等部门支持,进一步增加专项编制。继续争取地方党委、政府重视支持,积极利用地方编制充实司法所,以确保司法所工作的正常开展。要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司法所工作力量。健全完善县(市、区)司法局与司法所的干部交流、锻炼和任职对接机制,每年有计划地选派那些政治业务素质好的机关干部和监狱、劳教干警到司法所锻炼或任职。整合系统资源,从上级司法行政机关选派干部支持指导司法所工作。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积极培育和发展社会志愿者队伍,帮助乡镇司法所开展相关工作。要建设一支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司法所干部队伍。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组织广大司法所干部深入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坚持不懈地用中国特色社会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坚定不移地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引导司法所干部牢固树立并自觉践行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理念,始终做到党在心中、人民在心中、法在心中、正义在心中,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努力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有机统一。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20082012年工作规划,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政风行风建设,教育引导司法所干部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自觉做到为民、务实、清廉。加强队伍纪律作风建设,端正执法思想,规范执法行为,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按照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原则,加强司法所干部教育培训,实现培训工作经常化、制度化,确保司法所干部教育培训目标全面实现。要在落实司法所人员编制中,合理调整工作人员,优化队伍结构,特别要按照懂业务、知民情、善管理,熟悉法律、作风扎实、善于做群众工作的基本要求,认真选好配好乡镇司法所长。四、围绕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强司法所业务建设乡镇司法所作为司法行政机关的基层组织,要牢固树立大局观念,自觉把工作纳入党委和政府的工作全局中,积极为改革、发展和稳定提供有力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司法所要坚持把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作为首要任务,进一步做好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为政府部门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提供服务;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着力围绕发展农村经济、推进农村改革、加强和改善农村社会管理,努力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要认真贯彻调解优先原则,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健全完善矛盾纠纷预警、排查、调处机制,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活动,积极推进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配合,及时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要按照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作为衡量监管工作的首要标准的要求,改进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工作,加强衔接管理,动员组织社会力量共同做好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就业指导和培训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要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加强对服刑人员的教育、监督与管理,进一步提高矫正质量,把重新违法犯罪率控制在较低水平。要积极参加平安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把维护稳定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要加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为广大群众提供方便快捷、收费低廉的法律服务。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加大援助力度,努力满足人民群众的法律需求。要认真贯彻“五五”普法规划,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积极推进法律进乡村、进社区,深化基层依法治理,提高公民法律素质和基层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要协助基层政府依法处理好本地区的重大经济、社会事务,当好基层政府的法律参谋和助手。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司法所业务建设,指导司法所加强业务学习,开展经常性岗位练兵活动,接受实战磨练,提高业务能力,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要加强技能培训,开展符合基层特点的、形式多样的培训活动,引导司法所干部更加注重向社会学习、向群众学习。要强化对基层工作的指导,使司法所紧紧围绕人民群众需要开展工作,在实践中进一步提高业务能力。司法所要在乡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健全协作联动机制,落实工作责任,立足本职,发挥部门优势和工作优势。要认真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严格依法办事,不得超越职权范围,办理依法应由其他部门办理的事务。要联系和组织群众,依靠群众开展工作,不得从事侵犯群众利益、加重农民负担的活动。五、以办公用房建设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中西部地区要进一步落实中西部地区基层派出所、乡镇司法所、人民法庭建设规划,加快乡镇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步伐。根据乡镇机构改革情况,按照“一乡镇一所”的原则,及时调整建设布局,完善司法所建设规划。认真落实司法所项目选址和地方政府建设用地、规费减免等配套措施,加快工程进度,力争司法所早日投入使用。积极会同发改、财政、建设等部门,加强工程项目和资金监管,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跟踪检查和审计监督,确保专款专用,确保工程质量。进一步争取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视支持,落实好地方支持资金,确保司法所建设经费足额到位。认真谋划街道司法所建设,尽早安排,推动街道司法所建设同步发展。东部地区要努力将司法所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落实项目与资金,尽快解决司法所无房和危房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提高司法所保障水平。认真贯彻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制定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意见,制订完善司法所经费保障标准,加强督促检查,确保落实到位。积极落实中央政法委员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逐步建立“明确责任、分类负担、收支脱钩、全额保障”的政法经费保障新体制,推进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司法所经费动态增长机制。认真制定业务装备配备标准,管好用好中央政法补助专款,改善司法所办公条件和设施装备。六、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建设的组织领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重视司法所建设,加强司法所建设。建立健全一把手负总责的司法所建设领导责任制,形成司法行政机关领导班子人人负责、上下级层层负责、环环相扣的落实机制。健全完善领导干部基层建设工作联系点制度,协调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坚持把司法所建设工作成效作为衡量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工作绩效的重要内容,进行检查考核。整合系统资源,加强各职能、各部门间的衔接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司法所建设。要紧紧依靠党委、政府的领导,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情况,加强工作协调,千方百计解决司法所建设中的实际困难,努力在理顺体制、完善机制、壮大力量、落实保障等方面实现新突破。要切实加强对基层的指导、管理和服务。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设身处地为基层着想,满腔热情为基层服务。转变工作作风,加强调查研究,实施分类指导,总结推广经验,表彰奖励先进,形成建设基层、服务基层的良好氛围,确保全面完成乡镇司法所建设的目标任务。司 法 部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