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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实施查封、扣押、拍卖的试行办法.doc

    • 资源ID:2997631       资源大小:124KB        全文页数:37页
    • 资源格式: DOC        下载积分:8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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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实施查封、扣押、拍卖的试行办法.doc

    实施税务行政措施审批表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案件编号税务行政措施拟使用文书申请理由申 请 人 : 年 月 日部门意见负 责 人: 年 月 日主管局长意见主管局长: 年 月 日 局长意见局 长: 年 月 日实施税务行政措施审批表填写说明: 1、本审批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设置;2、适用范围:在实施纳税担保、税收保全、强制执行等税务行政措施时,使用本审批表; 3、填写要求: (1)税务检查案件中的税务行政措施应填写“案件编号”;(2)“税务行政措施”:是指拟采取的税务行政措施,如纳税担保、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等;(3)“申请理由”:是指拟采取税务行政措施的原因及依据;(4)在税务检查中的税务行政措施的“部门意见”由检查科签署,其他的税务行政措施的“部门意见”由征管科签署,并报相应的主管局长签署意见。4、本审批表为A4竖式,一式一份。查封(扣押)决定书(保全类) 地税保全 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条规定,决定派 等人对你(单位)的有关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扣押)。限你(单位)在 年 月 日前缴纳税款 元、滞纳金 元,逾期不缴,将依法对查封(扣押)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予以拍卖或者变卖,抵缴应纳税款及滞纳金。 附: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或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专用收据 税务机关(章) 年 月 日告知事项:对查封(扣押)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地方税务局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 人民法院起诉。查封(扣押)决定书(保全类)填写说明: 1、本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五条规定设置;2、适用范围: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依法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使用;3、填写要求:(1)本决定书中由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后使用;(2)税务机关在实施查封、扣押措施时,参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出厂价或者评估价估算查封、扣押财产的价值;(3)税务机关按上述方法确定应查封、扣押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价值时,还应当包括在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4)“ ”:填写本级税务机关代字,如:“东城”填写“东”,“西站”填写“西站”,“第一稽查局”填写“一稽”;(5)“ ”:填写年度公元全称;(6)“号”字前:填写该通知书当年的顺序号;(7)告知事项“ ”处:分别填写“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名称和“人民法院”名称;(8)本决定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4、本决定书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送被执行人,一份税务机关留存。冻结存款决定书 地税保全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条规定,请从 年 月 日起冻结 在你处的存款帐户 的存款 (¥ )元。税务机关(章)年 月 日存款帐户余额:签收人:签收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冻结存款决定书 地税保全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条规定,决定从 年 月 日起冻结你(单位)在 银行(分行) 帐户的存款 (¥ )元。 税务机关(章)年 月 日告知事项: 对冻结存款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地方税务局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起诉。冻结存款决定书填写说明:1、本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五条规定设置;2、适用范围:税务机关冻结被执行人存款账户时使用;3、填写要求:(1)本决定书应由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后使用;(2)“ ”:填写本级税务机关代字,如:“东城”填写“东”,“西站”填写“西站”,“第一稽查局”填写“一稽”;(3)“ ”:填写年度公元全称;(4)“号”字前:填写该通知书当年的顺序号;(5)本决定书为两联式:第一联台头“ ”:填写金融机构名称;第一联存款账户余额指税务人员查询时的存款余额及币种;第二联台头“ ”:填写被执行人名称;第二联告知事项“ ”处:分别填写“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名称和“人民法院”名称;(6)本决定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4、本决定书为A4竖式、两联式,第一联一式二份,一份送金融机构,一份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一式二份,一份送被执行人,一份税务机关留存。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专用收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条的规定以及查封(扣押)决定书(文号 ),扣押你(单位)如下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序 号商品、货物、其他财产名称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备注合 计合计金额(大写)声明:我(单位)对以上物品拥有所有权或者依法可以处分。 被执行人(签章): 年 月 日税务机关(章) 执行人: 执行日期: 年 月 日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专用收据填写说明:1、本收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设置;2、适用范围:税务机关在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使用;3、填写要求:(1)台头“ ”:填写被执行人名称;(2) 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价值,参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出厂价或者评估价估算;(3)在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4)备注栏应当说明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单价、金额的来源;(5)本收据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4、本收据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交被执行人,一份税务机关留存。北京市 区(县)地方税务局封条北京市 区(县)地方税务局 年 月 日 封该封条为宣纸纸材,长825cm,宽145cm,封条内文字为“北京市 区(县)地方税务局封”(扁宋体)外套双线框,长77cm,宽11cm,两线间距为05cm。封条天地各留27cm封条文字及内线框均为深黑色,外线框较内线框粗一倍。封条文字长89cm,高45cm,年、月、日字长35cm,高3cm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条的规定以及查封(扣押)决定书(文号 ),查封下列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序 号商品、货物、其他财产名称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备注合 计合计金额(大写)声明:我(单位)对以上物品拥有所有权或者依法可以处分。被执行人(签章): 年 月 日税务机关(章) 执行人: 执行日期: 年 月 日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填写说明:1、本清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设置;2、适用范围:税务机关在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使用;3、填写要求:(1)台头“ ”:填写被执行人名称;(2) 税务机关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价值,参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出厂价或者评估价估算;(3)本清单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4、本清单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交被执行人,一份税务机关留存。提请停止办理财产过户手续通知书 地税保全 号 : 我局已依法决定对 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规定,请贵单位停止办理上述财产的过户手续。产权证件名称及编号: 特此通知。 税务机关(公章)年 月 日提请停止办理财产过户手续通知书填写说明:1、 本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规定设置;2、适用范围: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实施扣押、查封后,通知有关机关不再办理扣押、查封动产或者不动产的过户手续时使用;3、填写要求:(1)“ ”:填写本级税务机关代字,如:“东城”填写“东”,“西站”填写“西站”,“第一稽查局”填写“一稽”;(2)“ ”:填写年度公元全称;(3)“号”字前:填写该通知书当年的顺序号;(4) 台头“ ”:填写应通知的相关部门,如:房地产管理、证券管理、车辆管理等负责产权过户的部门;(5)“对 ”:填写被查封、扣押财产的单位(个人)名称(姓名);(6)本通知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4、本通知书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送负责产权过户的部门,一份税务机关留存。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 地税保全 号 : 鉴于你(单位)已缴纳了应纳税款、滞纳金或罚款,现决定解除查封(扣押)你(单位)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请于 年 月 日前持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或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专用收据,前来我局办理解除查封(扣押)手续。 税务机关(章) 年 月 日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填写说明: 1、本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规定设置;2、适用范围: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缴纳了应纳税款、滞纳金或罚款;3、填写要求:(1)本决定书应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后使用;(2)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解除查封(扣押);(3)“ ”:填写本级税务机关代字,如:“东城”填写“东”,“西站”填写“西站”,“第一稽查局”填写“一稽”;(4)“ ”:填写年度公元全称;(5)“号”字前:填写该通知书当年的顺序号;(6)解除查封(扣押)后,税务机关应将被执行人保存的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或者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收据收回注销;(7)本决定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4、本决定书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送被执行人,一份税务机关留存。提请解除停止办理财产过户手续通知书 地税保全 号 : 已按规定缴纳了应纳税款、滞纳金或罚款,我局决定解除提请停止办理财产过户手续通知书( 地税保全 号)关于对其 提请停止办理过户手续的决定。权属证件名称及编号:特此通知。 税务机关(公章) 年 月 日提请解除停止办理财产过户手续通知书填写说明: 1、本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规定设置; 2、适用范围:被执行人缴纳了应纳税款、滞纳金或罚款,需要通知有关机关解除停止办理财产过户手续;3、填写要求:(1)“ ”:填写本级税务机关代字,如:“东城”填写“东”,“西站”填写“西站”,“第一稽查局”填写“一稽”;(2)“ ”:填写年度公元全称;(3)“号”字前:填写该通知书当年的顺序号;(4)台头“ ”:填写应通知的相关部门,如:房地产管理、证券管理、车辆管理等负责产权过户的部门;(5)“ 已按”:填写被查封、扣押财产的单位(个人)名称(姓名);(6)本通知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4、本通知书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送负责产权过户的部门;一份税务机关留存。解除冻结存款决定书 地税保全 号 : 的税款、滞纳金已在限期内缴纳,我局现决定解除 年 月 日冻结存款决定书( 地税保全 号)对其存款帐户 存款的冻结。 税务机关(章) 年 月 日解除冻结存款决定书 地税保全 号 : 鉴于你(单位)在规定的限期内已缴纳应纳税款、滞纳金,我局现决定解除 年 月 日冻结存款决定书( 地税保全 号)对你(单位)在 银行(分行) 帐户 (¥ )元存款的冻结。 税务机关(章) 年 月 日解除冻结存款决定书填写说明: 1、本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规定设置;2、适用范围:对被执行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被执行人缴纳了应纳税款、滞纳金;3、填写要求:(1)本决定书应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后使用;(2)“ ”:填写本级税务机关代字,如:“东城”填写“东”,“西站”填写“西站”,“第一稽查局”填写“一稽”;(3)“ ”:填写年度公元全称;(4)“号”字前:填写该通知书当年的顺序号;(5)本决定书为两联式:第一联台头“ ”:填写金融机构名称;第二联台头“ ”:填写被执行人名称;(6)本决定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4、本决定书为A4竖式、两联式,第一联一式二份,一份送金融机构,一份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一式二份,一份送被执行人,一份税务机关留存。扣 缴 决 定 书 地税强制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条规定,请于 年 月 日前按所附缴款书共 份开具的金额(大写): (¥ )从 在你处的存款帐户(帐号: )中扣缴至 银行(分行) 帐户。缴款书名称及号码: 税务机关(公章) 年 月 日扣 缴 决 定 书 地税强制 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条规定,我局决定从 年 月 日起对你(单位)在 的存款账户(帐号: )中扣缴金额: (¥ ),以抵缴 入库。 税务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告知事项:对扣缴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地方税务局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起诉。扣缴决定书填写说明: 1、本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五条、第八十八条规定设置;2、填写要求:(1)本决定书应由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后使用;(2)“ ”:填写本级税务机关代字,如:“东城”填写“东”,“西站”填写“西站”,“第一稽查局”填写“一稽”;(3)“ ”:填写年度公元全称;(4)“号”字前:填写该通知书当年的顺序号;(5) “以抵缴 入库”:填写应抵缴的税款、滞纳金或罚款。(6)本决定书为两联式:第一联台头“ ”:填写金融机构名称;第一联“从 在”:填写被执行人名称(姓名);第二联台头“ ”:填写被执行人名称(姓名);第二联“在 的”:填写金融机构名称;第二联告知事项“ ”处:分别填写“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名称和“人民法院”名称;(6)本决定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3、本决定书为A4竖式、两联式,第一联一式二份,一份送金融机构,一份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一式二份,一份送被执行人,一份税务机关留存。北京市 地方税务局扣交通知书填发日期: 年 月 日 交字第 号纳税单位全称征收单位全称经济性质交纳税别收款时间科目科目开户银行帐号开户银行帐号备注类别名称单位数量计税总值(或所得额)税率应纳税额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地方附加加收滞纳金逾期 天,每天按应纳税款加收滞纳金万分之五计合计金额人民币(大写)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收入机关局长复核人填发人查封(扣押)决定书(强执类) 地税强制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条的规定,决定派 等人对你(单位)的有关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并依法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 。附: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或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专用收据 税务机关(章) 年 月 日告知事项:对查封(扣押)决定不服的,可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地方税务局申请复议,也可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 人民法院起诉。查封(扣押)决定书(强执类)填写说明: 1、本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五十五条规定设置;2、适用范围:税务机关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依法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使用;3、填写要求:(1)本决定书由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后使用;(2) “ ”:填写本级税务机关代字,如:“东城”填写“东”,“西站”填写“西站”,“第一稽查局”填写“一稽”;(3)“ ”:填写年度公元全称;(4)“号”字前:填写该通知书当年的顺序号;(5) “抵缴 ”填写应抵缴的税款、滞纳金或罚款; (6) 告知事项“ ”处:分别填写“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名称和“人民法院”名称;(7)本决定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4、本决定书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送被执行人,一份税务机关留存。委托拍卖合同 合同编号:委托方: 邮政编码:地址: 电话:受托方: 邮政编码:地址: 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国办发(1992)48号和京厅秘字(1994)34号文件规定,经委托方与受托方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一、拍卖的期限及地点委托方委托受托方拍卖标的期限:受托方应于 年 月 日前拍卖。拍卖地点: 。二、双方的权利义务(一)委托方的权利义务1、拍卖成交前,发生下列情形的,委托方可以终止委托:(1)被执行人在拍卖成交前,缴纳了税款、滞纳金或罚款,申请终止拍卖,并已支付受托方实际支出费用及因终止拍卖给竞买人造成直接损失的;(2)受托方以不正当方式取得拍卖权的;(3)竞买人之间或者受托方与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的。2、委托方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本次拍卖按拍卖所得价款总额 %支付佣金,除佣金外不支付任何费用。(二)受托方的权利义务1、受托方对委托方委托拍卖的标的负有运输、保管义务,受托方保管不善造成拍卖标的损毁、灭失的,应参照该标的保留价予以赔偿。2、受托方应委托评估机构对拍卖标的进行评估,确定拍卖标的保留价。受托方应对拍卖标的保留价保密,不得委托或代理他人参加竞价,亦不得委托他人进行拍卖。3、受托方不得擅自变更拍卖标的保留价,也不得低于保留价拍卖标的。4、受托方对特殊标的物可约定有关专家和部门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与本合同载明的拍卖标的状况不相符的,受托方向委托方送达变更事宜通知书及鉴定结论原件,合同双方按鉴定结论变更合同。5、受托方应就拍卖标的与委托方签订委托拍卖标的物定价合同,确定拍卖标的起拍价。6、受托方在拍卖成交后,应通知委托方成交标的及成交金额。7、受托方应在收齐拍卖成交款后三日内将拍卖所得抵缴的税款、滞纳金或罚款及扣除拍卖费用、抵缴的税款、滞纳金或罚款后的剩余款项一次性划入委托方指定的银行帐户。对于标的需办理产权过户的,受托方应在产权过户后三日内一次性划入委托方指定的银行帐户。同时附送银行票据复印件证明剩余款项已划入委托方指定帐户。三、由于拍卖无法成交,委托方不需向受托方支付任何费用。委托方与受托方可以:( )续签合同;( )解除合同。四、委托方与受托方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后,无需任何承诺双方即应对委托拍卖合同及附属文件负法律责任。五、争议解决方式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六、其他有关事项 。七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附:拍卖(变卖)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 委托方:(盖章) 受托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年 月 日 年 月 日委托变卖合同合同编号:委托方: 邮政编码:地址: 电话:受托方: 邮政编码:地址: 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委托方与受托方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一、变卖的期限及地点委托方委托受托方变卖物品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变卖地点: 。二、双方的权利义务(一)委托方的权利义务1、变卖成交前,发生下列情形的,委托方可以终止委托:(1)被执行人在变卖成交前,缴纳了税款、滞纳金或罚款,申请终止变卖,并已支付受托方实际支出费用的;(2)受托方以不正当方式取得变卖权的;(3)受托方与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的。2、本次变卖按变卖所得价款总额 %支付手续费,除手续费外不支付任何费用。3、委托方不得购买变卖物品,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购买。(二)受托方的权利义务1、受托方应当按照委托方的规定处理委托事项;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应当按照委托方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2、受托方对委托方委托变卖的物品负有运输、保管义务,受托方保管不善造成变卖物品损毁、灭失的,应参照该物品底价予以赔偿。3、委托方应委托评估机构对变卖物品进行评估,确定变卖物品底价。受托方不得擅自变更变卖物品底价,也不得低于底价变卖物品。4、受托方对特殊物品可约定有关专家和部门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与委托变卖合同载明的变卖物品状况不相符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送达变更事宜通知书及鉴定结论原件,合同双方按鉴定结论变更合同。5、受托方须在变卖成交之日起15日内将变卖所得抵缴的税款、滞纳金或罚款一次性返回委托方。6、受托方应在收齐变卖成交款后三日内将变卖所得抵缴的税款、滞纳金或罚款及扣除变卖费用、抵缴的税款、滞纳金或罚款后的剩余款项一次性划入委托方指定的银行帐户。对于物品需办理产权过户的,受托方应在产权过户后三日内一次性划入委托方指定的银行帐户。同时附送银行票据复印件证明剩余款项已划入委托方指定帐户。7、受托方超越委托权限给委托方造成的损失,受托方应予赔偿。三、委托方与受托方签订委托变卖合同后,无需任何承诺双方即应对委托变卖合同及附属文件负法律责任。四、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五、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附:拍卖(变卖)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委托方:(盖章) 受托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年 月 日 年 月 日拍卖(变卖)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序号标的物名称规格数量存放地税务机关:(章) 承接拍卖(变卖)机构:(章)拍卖(变卖)决定书 地税强制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条的规定,现决定将我局查封(扣押)你单位的物品予以拍卖(变卖),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元,滞纳金 元,罚款 元。你单位在拍卖(变卖)成交前缴纳了税款、滞纳金或罚款,并申请终止拍卖(变卖)的,拍卖(变卖)可以终止,但你单位应支付受托拍卖、变卖的拍卖机构、商业企业实际支出费用及因终止拍卖、变卖给竞买人造成的损失。附:拍卖(变卖)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税务机关:(章)年 月 日告知事项:对拍卖(变卖)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地方税务局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 人民法院起诉。拍卖(变卖)决定书填写说明:1、本通知书适用范围:税务机关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予以拍卖(变卖)时使用。2、填写要求:(1) “ ”:填写本级税务机关代字,如:“东城”填写“东”,“西站”填写“西站”,“第一稽查局”填写“一稽”;(2)“ ”:填写年度公元全称;(3)“号”字前:填写该通知书当年的顺序号;(4)台头“ ”:填写被执行人全称;(5)本决定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3、本决定书为A4竖式,一式两份,一份送达被执行人,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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